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1
海口市投资环境(机关效能)监督专员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专员民主监督作用,调动监督专员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改变机关作风出谋献策以及为广大企业排忧解难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监督专员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腐败滋生、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条 监督专员由市委、市政府从省、市知名企业家、法律专家、资深媒体人士及社会各界著名人士中直接聘任。
第四条 监督专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个别监督专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监督专员的职权
(一)对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并对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建设问题提出看法或建议。提出看法或建议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市长反映。
(二)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并听取解释或说明。
(三)参与制订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会议。
(四)参加每年度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对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评优等问题上有否决权。对触犯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监督专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履行好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勤于调研,敢于监督,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第七条 监督专员的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为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出谋献策。
(二)加强对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民主监督以及参加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解决投资者和市民反映影响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
(四)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监督专员的工作方式
(一)以本人单独调研为主,或通过本人的工作关系,或通过与其他企业、投资者的接触了解,或通过开展调研、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二)监督专员每人每年完成1-2个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问题的调研课题,内容要有针对性、代表性,形式可以参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作法。
(三)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专员针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活动。
(四)每年召开一次监督专员工作会议,总结监督专员工作,研究、交流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报、反馈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五)定期组织监督专员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专项跟踪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搞好整改,抓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差的予以批评和问责。
第九条 监督专员的权利保障
(一)监督专员反映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要认真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监督专员反馈。
(二)监督专员的调研成果,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要将其成果中的意见和建议转给相关部门参考,并将采纳情况向监督专员反馈。
(三)监督专员在履行职责中遭受打击报复,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具体负责监督专员日常管理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等工作,负责与监督专员(或其联络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帮助监督专员解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监督专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热衷于监督专员工作、较好地履行职责、且工作突出的监督专员,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5日起施行。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2
一、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构建高校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升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前提。2012年以来,校纪委从保证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入手,深入贯彻落实三委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依据制度执行中的反馈意见,对已有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清理和补充,并及时出台了一些新制度。
(一)制度的清理修订
重点清理和修订了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关于实行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三重一大”、干部任免、招生、基建、采购、财务、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9个方面的15项重要制度。
(二)制度的补充完善
2012年,重点对学校《关于在经济活动中强化廉政责任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制度作了补充完善。同时,继续要求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经济活动的中标方,除签订正常的经济合同外,还要签署廉政承诺协议,规定只有签订廉政承诺协议后,经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三)制定出台新制度
二、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能力整体增强
党风廉政教育是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我们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一)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
(二)进一步搭建“校检协作”平台
纪委高度重视“校检协作”平台的搭建和利用,努力建立校检合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在宣传教育方面,先后与湖北省检察院开展了多次廉政教育活动:一是邀请湖北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高金章同志来校作《准则》专题学习报告。二是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湖北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展览”。三是湖北省教育厅、检察院在我校联合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
(三)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为保证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除通过发挥廉政宣传、示范教育等正面教育的主导作用外,我们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电影展、警示教育图片展、警示教育大会等活动,以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切实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政风险意识,提高防腐拒变能力。
三、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关键在于强化党风廉政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注重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为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各二级单位制定需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议题目录,并报校纪委备案。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3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4
各镇、乡、街道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外监督机制,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根据《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的民主监督工作,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实行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从制度上保证民主监督的形式到位、内容到位、人员到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提供多种监督渠道。
1、咨询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每年召开一次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咨询座谈会,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区纪委监察局每年安排二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2、特定问题调查和个案质询监督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1—2件群众反映强烈、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开展专项调研,并对区属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指出个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3、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程项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专项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
4、效能监察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运转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进行效能监察,并对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实施等过程开展监督检查。
5、来信来访专办制度。纪检部门要按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建立和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来信来访的专办及督办制度,及时反馈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对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共同协商,专项办理。
三、区纪委监察局要按照区委确定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在年初制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5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6
按照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的344号公告规定,为共同做好对来自疫区的走私冷冻品的销毁处理工作,畅顺销毁处理渠道,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减少走私冷冻品查获后因储存时间过长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社会危害。根据各缉私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走私冷冻品销毁的实施办法及责任区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销毁办法及责任区分
(一)、实施集中销毁方式的移交接收手续:
*海关、市边防支队、市工商局、渔政、海警三大队等职能部门查获走私冷冻品时,应放进符合监管条件的指定冷库存放,并及时将查获数量、品种等情况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当积存数量达到300吨以上时,检验检疫局及时提出销毁建议,待市打私办落实销毁场地及安全保卫等事项后,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后的仓储费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二)责任区分:
1、市打私办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溪派出所、市环卫处等相关部门工作,指定销毁地点,并负责运输冷冻品用车通行安全顺畅和整个销毁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实施填埋期间至填埋后48小时内晚间(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的安全警戒保卫工作;负责销毁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整个销毁过程的组织运输、安全押运、消毒、填埋、检查、技术指导和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通知有关缉私部门派员到场监督销毁,并负责填埋后白天(8时至18时)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制作、发放印有“*市联合销毁冻品现场专用车”字样的通行证给各运输车辆使用,使用完后做好回收保管、销毁工作。
3、市交警支队负责对挂有“*市联合销毁冻品现场专用车”字样的运输车辆放行工作。
4、南溪派出所负责在销毁现场的警戒工作,并担负在填埋后48小时的巡逻警戒任务,确保销毁期间的绝对安全。
5、市环卫处负责提供填埋场地和协助做好有关填埋的相关配合工作。
二、即查扣即销毁办法及责任区分
(一)即查扣即销毁办法:
*海关、市边防支队、市工商局、渔政、海警三大队等职能部门查获的走私冷冻品一次性达30吨以上,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确属来自疫区且不能流入市场交易食用的,或者在查获时已经解冻散发异味的,查获单位如需即时处理并愿意承担组织运输及相关费用等,报经市打私办同意,直接运至指定销毁场地,由市打私办协调组织实施销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场监督销毁。
(二)责任区分:
1、市打私办负责协调市交警支队、南溪派出所、市环卫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定销毁地点,雇请钩机、推土机;负责运输冷冻品用车通行的安全顺畅和整个销毁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实施填埋期间至填埋后48小时内的安全警戒保卫工作。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整个销毁过程的消毒、检查、技术指导、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3、市交警支队负责对挂有“*市联合销毁冻品现场专用车”字样的运输车辆或市打私办临时要求放行的专门运送走私冷冻品的车辆放行工作。
4、南溪派出所负责销毁现场的警戒工作,并担负在填埋后48小时的巡逻警戒任务,确保销毁期间的绝对安全。
5、市环卫处负责迅速及时提供填埋场地和协助做好有关填埋的相关配合工作。
三、总体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论采用那种办法,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场地、人员、安全、效果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