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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制度范文1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政府形象的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确保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1]而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2],极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涵,明确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进一步要求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当前,为适应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在优化行政执法力量配置、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方面展开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进。据统计,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省级地方法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还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地纷纷出台制度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顾名思义,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宽泛意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的监督等。因此在广义上,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3]。但是,从狭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专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简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属于“行政职能监督”中的“一般监督”[4]。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当前推进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范围。根据行政机关监督主体的类型,可以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类。层级监督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履行专门监督职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属性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行使的一系列职权,其中包括,“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国务院对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其监督权限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其中当然包括了行政执法监督权。可见,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没有层级限制的,不受行政层级的约束。此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一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执法主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下一级工作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都需要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对被监督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权的行使,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职责。
行政复议也具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区分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是认识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属性的一个关键点。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与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都发挥着内部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据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过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监督等。但是,这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权力来源上,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来源是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权则是来源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监督机制启动方式上,行政执法监督通常由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而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则需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程序的启动是被动性。在监督的目的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适当,具有鲜明的职定性[5];而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渠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w现了法定性和救济功能。在监督的范围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执法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监督的范围由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划定,主要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监督程序方面,行政执法监督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执法监督需按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通过行政复议的监督,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执法事前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是针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预防性的监督,关键在于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问题。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必须履行法定的职责。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主要通过行政执法依据的前置审查、执法依据的公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规范涉及行政执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公开活动,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知悉,满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依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并且,通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证法制的统一实施。此外,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管理等制度,让社会公众得以知悉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制度,有助于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事中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所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执法过程追踪式的监督。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裁量基准等机制来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监督。虽然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定依据、程序规范和执法要求,各地也陆续制定了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行政执法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规定,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执法权,同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三)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两项主要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能够查核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执法主体资格、证据收集、程序规范、实体处理、执法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执法的情况,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制度。通过规划、科学、合理的评判和考核,加之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且促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行政执法监督是通过不同阶段、众多制度的实施,来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效果的。这些制度的实施,同样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法制基础和规范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
第一,结合“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厘清执法权责。“两张清单”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是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依法划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重点解决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以及行政乱作为的问题。责任清单是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责任事项和职责边界,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两个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依据,遵循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厘清行政权力的项目和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职权和职责都包含在“两张清单”当中,建议结合当前“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全面厘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以及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执法职责,根据行政职权的履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手段。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的关键。针对原有监督体制存在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现象,建立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改革,以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作为着力点,开展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探索,强化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力量,明确监督员工作规则,理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共享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案卷评查制度、违法案例通报机制等一系列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此外,通过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结合,丰富监督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常态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第三,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规范执法监督活动。“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因此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7]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主体合法明确,执法职责全面落实,执法依据依法明确,执法程序公正严密,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执法人员严格确定各主体的执法责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和行政证据规则,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制度基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法。
参考文献:
[1]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R].国务院公报,
2004,(23):8.
[2] 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1):65.
[3] 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67.
[4]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770.
[5] 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6-247.
行政监督制度范文2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2.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本单位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
4.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6.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7.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10.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11.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
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1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13.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1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无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无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无违法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或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15.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1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17.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的说理性体现明显;
18.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归档及时,保管妥善;
19.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0.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1.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七、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2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24.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
25.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行政监督制度范文3
第二条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以下称监督检查局)对部机关内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司(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惩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检查方式分为被检查单位自查和监督检查局重点抽查。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局的要求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重点抽查,一般结合年度内审工作计划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专门对行政许可行为组织实施重点抽查。
监督检查局实施重点抽查,一般应当于实施检查7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组织检查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财政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是否存在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二)财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以财政部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外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三)财政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制度;对有收费的,是否建立了收费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财政行政许可实施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7、遵守有关法定时限规定;
8、在法定权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9、有收费的,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0、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有关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的情况,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与被检查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财法[2004]5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财政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称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相关司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行政监督制度范文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省行政执法条例》《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第七条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
第三章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据省政府的委托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员制度。行政执法督查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兼职行政执法督查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督查员履行职责时。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督查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一)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
(四)调取或听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五)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八)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案件;
(九)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十一)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处理;
(十二)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自作出书面委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一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所属部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帐目票据凭证、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如实反映情况,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向下级行政机关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监察、等其他机关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告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及帐目、票据、凭证。
(三)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提供有关文件材料,被调查或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督查人员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调查、检查结果。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委托行政执法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摊派。逾期不退还的决定予以收缴,上缴同级财政;
(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请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可以向各级行政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制度范文5
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遵守法定职权的情况;
(六)查处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及
时办理、答复上级环保部门查询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问
题。
九、上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并提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下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内,将改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行政监督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威海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构中参与审批行为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窗口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申请人,一般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批准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组织。
第五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
第六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达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在发出黄牌纠错信号1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四)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预警纠错信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短信平台发给当事人,发放范围遵照以下原则:
(一)预警信息发向承办人。
(二)黄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
(三)红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暂行办法》、《威海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绩效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