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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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简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招投标越来越引起公众的重视,在政府重大公益项目建设中,招投标已经是必要的程序。评标是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起决定性的环节,是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开标时已公开接受的标书进行筛选和评估,以选择最佳的标书作为决标和授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象,对开标和决标授标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也应本着对招标单位和建设项目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对待评标工作,选择最佳投标单位。因此,对评标的审计必不可少,一方面保证投标合法公正的进行,另一方面进一步保障了建设项目的安全性,甚至对稳固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评标审计简述

评标审计则是审查评标委员会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评标主要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评定,决定了建设项目的最终承包单位,进一步影响工程的效果质量等。评标委员会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投标单位作出正确评判,合法公正地利用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和经济。在我国,评标审计主要是以《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审计的依据。

在评标审计中,审计人员既要有一定的审计学专业素养,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评标进行审计,比如采用跟踪审计还是事后审计。同时还要掌握招投标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保证评标的合法公正。尤其是要对评标委员会资格进行调查,近年来,出现的由招投标机构直接向招标委员会的专家支付评审费,而不是由招标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某种“利益”关系,使得专家在招标人提出“建议”投标单位时,又不想得罪招标人的情况下,导致评审工作无法保持有的公正性和原则性,这就需要审计人员要保持敏感大胆怀疑,仔细调查取证,保证评标的公正合法。

案例概述及分析

下面以案例来谈评标委员会的审计,在20xx年某重点工程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并且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在评标时,以最低投标报价为优选条件。

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存在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评标委员会组成时,要查阅国家正式文件,了解评标委员会的正确组成,认真审核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是否有资格参加评标。在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有以下几点: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委员应该为5人以上单数,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2/3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本案中,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其在场的作用是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及当地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因此,由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是不妥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应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意安排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时,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优选条件,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有诱使投标人竞相压价的倾向。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还应结合项目工程量、定额和费用计算等,审核标底是否在合理可接受范围内。

建设工程评标审计注意的问题

在现实中,审计评标时,除了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或者招投标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询问相关人员审查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机构是否有提前向投标单位透露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评选优秀投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可以参考标底,但是不能以最低标底价格确认最优投标单位,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有诱使投标人竞相压价的倾向。

审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审计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废标没有资格继续参与投标。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简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大数据征信;保护;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

大数据征信是指对海量在线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等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刻画出信用主体的违约率和信用状况,进而控制金融信用风险。解决了传统征信因信息分散导致的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与传统征信天然互补。由于大数据采集的覆盖面广、信息维度丰富,评估个人信息的信用风险全面而广泛,成为互联网金融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基石。

二、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极度依赖于大数据技术的收集与分析,一切信息皆信用,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空前挑战和威胁。近年来违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个人信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薄弱环节,相关法规的制定存在较大的不足与滞后,商业化的大数据征信可能会成为侵害个人信息的工具,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一)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断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分散且层次效力不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质量法规的需求。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不适配,对于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界定,条例规范范围过于狭窄,对于涉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未作出合理规范。

(二)征信信息泄露严重监管缺乏

大数据征信涉及大量用户敏感信息,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采集利用,用户面临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变得更加严峻。与普通个人信息相比,征信信息由于价值和敏感性,泄露的危害更为严重。当前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产业链,数据黑市犯罪成本低利润高。再加上互联网征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业务操作和人员道德双重风险,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公司人员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例如京东泄露了12G的用户数据造成其严重后果。2016年的“5•26信息泄露案”,湖南银行行长非法出售个人信息257万余条,包括身份证号、征信记录、账户明细等众多敏感信息。而在国外全球第一大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涉及2亿的身份信息泄露,涉案金额超过6500万美元。

(三)个人维权法律救济困难

随着未来信息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成熟,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备相当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价值。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消失,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存在着信息和技术不对称,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举证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在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时,由于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只好选择放弃诉讼维权,使得本应该成为最终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大数据征信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针对大数据征信的特点,以征信业规制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现有成果出发,通过立法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国家技术标准,给已有的普遍分散立法以操作的指引,制定最低标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隐私的信息、个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则和使用目的,采集收集的负面清单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征信体系安全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和信息监管体系建设,防范非法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对于信息泄露问题完善危机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加强信息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买卖信用数据的行为,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和处罚。对征信管理机构开展内部安全认证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征信行业协会其协调沟通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征信行业业务交流和制定技术标准,开展征信信息保护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三)探索多元化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方法

建立征信机构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善信息异议处理解决机制,缩短错误征信数据信息的更正时限,提高征信信息录入质量。完善个人对征信机构的投诉渠道,引入征信行业调解、仲裁和第三方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机制。对于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完善互联网情景中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制度,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集体诉讼机制,优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参考文献]

[1]刘红熠,杨妮妮.互联网征信背景下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征信,2016(06).

[2]赵红梅,王志鹏.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金融经济,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