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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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1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从源头控制疫情疫病传入我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规范动物检疫,严格动物移动过程监管,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坚持“移动监管到位”、“宣传部署到位”、“检疫开展到位”、“案件查处到位”四到位原则,重点加强动物监督执法与检疫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完善检疫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确保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不传入我镇。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动物检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和公示牌,公示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严格产地检疫。严格按照XX省非洲猪瘟防控禁调禁运有关规定开展检疫工作。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做到严格检疫程序、操作规范,规范出具检疫证明,据实记录,不给非法经营者可乘之机,坚决杜绝只出证不检疫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严厉查处经营者拒不配合,逃避检疫、扰乱检疫监督秩序的行为

3、严格屠宰检疫。严格按照农业部《屠宰检疫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动物“凭证凭标”入场,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把好入场查验关。严厉查处屠宰场收购、屠宰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的行为;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切实把好检疫申报关;严厉查处屠宰未经宰前检查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行为;严格屠宰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行自检,检疫人员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把好违禁药物监管关;把好同步检疫关,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严格监督检查,把好无害化处理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屠宰企业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二)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和高禽标识管理

严格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订购、领取、使用和回收查验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和畜禽标识佩戴要符合规范。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登记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严禁直接将证章标识交于屠宰企业或相对人保管、使用和加施,堵塞制度和监管工作漏洞,杜绝转让倒卖证章标志。

(三)规范检疫电子出证

严格开展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电子联网出证,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长期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违法出具检疫票证的,要及时查处、责令整改。

(四)强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进一步做好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督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对象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在规范处理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记录和资料存档。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随意抛扔病死动物及收购、屠宰、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官方兽医不执行检疫申报制度,不到点到岗检疫,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异地开证”,开“阴阳证”,不规范开具检疫证明(耳标和检疫证明编号不统,数量不统一等)手工出证,不现场监管入厂(场)动物状况,不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畜禽标识编码与畜禽佩戴标识编码是否相符,不落实检验检疫同步监管措施,不按规程进行检疫、记录、出证,对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是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动物调前申报和审查制度、动物调运过程监督记录制度、动物调入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动物或动物产品跨省调入经指定通道进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官方兽医不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指定通道官方兽医不履行检查检验和监督执法职能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四是病死动物处理监管环节不到现场查证确认动物死亡原因和数量,不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程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其他违犯农业部“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案不查、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2021年3月1日-3月20日)。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监督执法与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3月21日-2021年4月10日)。

要对照本次整治行动提出的工作重点和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

(三)总结整改阶段(2021年4日11月-2021年4月30日)。

对自辖区内监督执法与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由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食药、安办、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开展监督执法与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镇分管领导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农业服务站畜牧岗位职工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全县及辖区内的监督执法与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舆情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导向作用,合理利用新型媒体、网络、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非洲猪瘟疫情的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畜禽饲养、经营者守法意识。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和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震慑不法人员的不法行为。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2

【关键词】巴洛沙星;验证试验;离心沉淀;薄膜过滤

A method for validation of microbial limit tests of balofloxacin tablets

LENGJia-wei.The Drug Control INstitue of Shandong, Shandong 25010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et up a method for dermiming microbial limits inbalofloxacin tablets.Methods 1:10,1:100 sample test solution were prepared, and the centrifugation,membrane filtration method were applied.The recovery was detected.Results When the sample dilution 100 times, the recovery was over 70% with the method ofcentrifugation and membrane filtration.Conclusion After method of centrifugation collection and membrane filtration, the amount of bacteria and controled bacteria can be determined in balofloxacin tablets.

【Key words】

Balofloxacin; Validation; Centrifuqation; Membrance filtration

巴洛沙星是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具有广谱的抗菌活性[2]。根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规定所有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在建立其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之前,应进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和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合于该制剂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的测定和控制菌检查方法[1]。据此作者对巴洛沙星片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了验证试验的研究,建立了巴洛沙星片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现报告如下。

1 仪器与材料

1.1 仪器 BSC-1500ⅡA2-X生物洁净安全柜;MJ-250I生化培养箱;GHP-9270隔水式恒温培养箱;SartoriusCP225D电子天平;HTY-2000B集菌仪(杭州泰林医疗器械厂生产);NS01-75D2薄膜过滤器(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1.2 培养基 营养琼脂培养基(批号:081215)、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批号:080520)、营养肉汤(批号:070313)、改良马丁培养基(批号:0810092)、胆盐乳糖增菌液(批号:080117)稀释液: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批号:080921)均购于北京三药科技开发公司。

1.3 药物 巴洛沙星片(山东罗欣药业090230)规格:0.1g/片。

1.4 菌株 大肠埃希菌(Eschrichia coli)[CMCC(B)44 102];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CMCC(B)63 501];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aureus)[CMCC(B)26 003];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CMCC(F)98 001];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CMCC(F)98 003]均购于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医学菌种保藏中心,以上菌种均为第3代菌种。

2 验证方法与结果

2.1 菌液制备[1] 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项下方法制成50~100 CFU/ml的菌悬液。

2.2 供试液制备 取供试品10 g,研磨加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 ml,制成1:10的供试液,再稀释成1:100的供试液。取1:100的供试液以500 r/min离心3 min取上清液,经过滤后备用。

2.3 菌数计数方法的验证

2.3.1 细菌数验证方法的预试验

2.3.1.1 试验组 取上述制备好的1:100供试液1 ml,按薄膜过滤法处理,用冲洗液分别冲洗滤膜5次,100 ml/次。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分别加入试验菌50~100 CFU/ml,取出滤膜分别贴于营养琼脂平板上。将平板置30℃~35℃培养48 h,计数。

2.3.1.2 菌液组 测定加入的每一种试验菌数。

2.3.1.3 供试品对照组 按试验组的方法和条件测定供试品的本底数。

2.3.1.4 稀释剂对照组 按试验组的方法,加入50~100 CFU/ml菌液,测定其菌数。

2.3.2 细菌数验证方法的正式试验 由预试验结果表明,巴洛沙星对细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鉴于此作者把试验方法调整为取1:100的供试液1 ml,冲洗量增至1000 ml,重新进行验证试验。

2.3.3 霉菌和酵母菌数验证方法

2.3.3.1 试验组 取1 ml的1:10供试液和50~100 CFU/ml的菌液注入1个平皿中,立刻倾注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每株菌制备2个平皿。

2.3.3.2 菌液组 测定加入的每一种试验菌数。

2.3.3.3 供试品对照组 按试验组的方法测定供试品的本底数。

2.4 结果 回收率的计算公式:[(试验组菌落计数(稀释剂对照组菌落计数)-供试品对照组菌落计数)]÷ 菌液组菌落计数×100%,最初采用1:10稀释度进行了摸索性试验,结果三种试验菌均受到抑制,尤其对枯草芽孢杆菌回收率为0;故作者在预试验中直接采用1:100稀释度,从表1结果显示,三种试验菌的回收率也未达到70%以上,说明巴洛沙星的抑菌作用2.5 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

2.5.1 大肠埃希菌检查方法的验证

2.5.2 试验组 取规定量1:10的供试液以500 r/min离心3 min后取全部上清液,将此液全部转移至500 ml PH 7. 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中,摇匀,按薄膜过滤法处理,用冲洗液分别冲洗滤膜10次,100 ml/次。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加入10~100 CFU/ml大肠埃希菌,然后将100 ml的胆盐乳糖增菌液培养基泵入滤器内,按相应控制菌检查法检查。

2.5.3 阴性菌对照组 操作方法同试验组。试验菌改为金黄色葡萄球菌作为阴性菌对照菌。

2.5.4 验证结果 试验组检出大肠埃希菌,阴性菌对照组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说明上述方法可以用于巴洛沙星片的大肠埃希菌的检查。

3 讨论

巴洛沙星属于喹诺酮类第三代抗生素,其对革兰阴性菌、革兰阳性菌、厌氧菌、支原体、衣原体、军团菌及某些分枝杆菌都具有较强抗菌活性,且具有良好的药动学性质[3]。这一点与验证实验结果(表1)是一致的。因此,此类药物建立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消除药物的抑菌活性是关键技术。本实验通过多次摸索,建立了巴洛沙星片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即:细菌数测定:取1:100供试液1 ml,按薄膜过滤法,用1000 ml PH 7. 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分10次冲洗后贴膜。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由表3可知,采用平皿法试验菌的回收率即可达到70%以上。控制菌检查:采用离心沉淀法和薄膜过滤法联合应用,依法进行检查。总之,本论文建立了抑菌活性较强的巴洛沙星片微生物限度验证实验方法,为其他活性较强的抗菌药物微生物限度验证实验提供了借鉴和思路。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北京:化工工业出版社,2005(二部):附录89.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3

关键词:调控一体;电网;度夏;方式调整

作者简介:董楠(1981-),男,北京人,北京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工程师。(北京 100054)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0-0103-02

北京城区供电公司担负着首都核心区东城、西城两个行政区93平方公里的供电任务,在首都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为进一步提高首都中心区供电的可靠性,城区公司早在2005年便开始着手配网自动化的试点建设工作,经过配网自动化二期、可靠性提升、连续多年的煤改电等一系列工程,配电网自动化覆盖率逐年攀升。

随着首都经济的迅猛发展,2010年城区电网的负荷有了较大的增长,特别是商业负荷和空调负荷,前者将会集中于电网负荷高峰期间出现,后者严重受到天气情况影响,遇到温度高、湿度大的天气,会给负载率较高的设备造成更大的压力。在《城区电网2010年夏季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中便指出北城1#变、东直门1#变、阜成门1#变度夏期间将所带部分架空线路负荷转移至周边站点,三里河、小黄庄、法华南里等开闭站将停用母联自投装置,其他设备需密切关注其负载率,超过规定限值后采取临时调整措施。

一、调控一体化实施情况

城区电网调控中心属于地、配调合一的调度控制机构,其作用是有效的指挥地区电力系统调度、电网运行监视、设备控制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调控中心承担着110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站及其他配网设备遥信、遥测、负载率数据的监视,控制操作,负责远方拉合开关、配电网开闭设备的倒闸操作,进行电网的方式调整;并按照事故跳闸试发规定进行所控变电站跳闸开关、配电网开闭设备的试发;负责事故快速处理期间,拉合主变中性点刀闸及快速恢复供电的操作;远方投停软压板以及上级调度或相邻调度机构下令要求调控中心遥控执行的其他操作。

城区调控中心从成立至今已有将近两年的时间,随着配网自动化设备覆盖率不断提升和自动化设备缺陷率的大幅下降,我们充分将自动化先进技术手段与原有电网管理模式相结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调控中心的管理优势已在电网事故处理、正常检修工作、电网方式调整等方面逐渐体现,据统计2010年以来城区调控中心每月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均超过100步。通过遥控进行正常倒闸操作,节约了大量的倒闸人员和车辆,降低了生产成本。在事故处理时,配网自动化系统可以自动判断事故区间,调控人员通过遥控操作隔离故障区间,恢复非故障区间的供电,基本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完成,与抢修人员现场操作相比节约20-30分钟左右的时间,如7月份在处理东便门路事故时提前30分钟左右恢复9个高压户、5台柱变、1台箱变(估计约260户低压用户)大约为56A的负荷,多送电量485千瓦时;2009年8月自愈线路金鱼池路发生故障后99秒全自动完成了故障区间的隔离、非故障区间的供电,大大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提高了城区供电公司优质服务的水平。

二、电网方式调整手段比较

传统电网方式调整首先由变电运行人员通过站端监控系统或集控站监控系统发现重载设备,通知调度,调度再按预先制定好的方案,指挥线路操作人员进行倒闸,解决重载。周期较长,环节过多,以致于倒闸完成前,设备重载情况已自然解除。而缺乏自动化采集、远程监控的配网设施,其重载情况只能通过运行人员巡视测温、测负荷时才能发现,再通知调度后解决,重载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发现,只能靠运行经验对可能重载的设备多安排巡视,无法适应现代化电网管理的要求。

2010年的度夏阶段,北京城区调控中心利用SCADA系统对设备负载率进行监视,发现重载及不满足N-1的设备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尽可能的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快速调整运行方式,解决设备重载和不满足N-1问题,降低了电网运行风险,确保电网安全度夏。通过遥控操作进行方式调整节约人力资源、时间成本和车辆,原本进行倒闸操作和停用自投的人员和车辆便可以有时间进行度夏特巡、测温、测负荷等工作,对调控中心监控不到的配网设备和低压电气设备加大巡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电网整体安全运行能力。

三、电网方式调整主要做法

北京城区调控中心在调控一体管理运行模式下对重载变压器架空线路倒出和开闭站停用、运行母线自投装置做出了重点的应用。

1.重载变压器架空线路倒出(见图1)

(1)度夏期间值班调度员利用SCADA系统进行变压器负载率的监视,当电网负载率超过80%的变压器时,系统将自动推出画面,并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

(2)针对负载率接近或超过80%可能产生重载问题的变压器,值班调度员制定架空线路倒出方案。根据其所带架空线路当时的负荷情况,确定需要倒出的线路或部分线路,选择线路联络开关,并检查带路线路负荷情况和所在变压器负载率情况。制定措施时值班调度员还需要考虑目前电网异常方式、政治供电等因素的影响。措施确定后将其提交调度所方式科审核。

(3)方式科对倒路措施进行审核,如措施不可行,则要求值班调度员重新制定措施,如通过审核,则以方式变更单的形式下发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4)值班调度员根据方式变更单和倒路措施,使用OMS进行调度操作票的拟定。调度操作票一般由主值或副值调度员拟定,值长审核。

(5)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架空线路联络开关的遥控操作。进行遥控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两个同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遥控开关,确保进入正确线路图形界面,正确选择被控设备,正确选择控制命令。操作时操作人手指被控设备,并重复命令,监护人同意后,再发送遥控命令。操作完成后检查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开关变位的事件记录是否已接收到。利用联络开关进行合环或解环操作后,还需及时观察合环电流变化情况。只有严格把握住遥控操作的各个环节,才能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质量。

(6)负荷倒出后检查变压器负载率情况,如还超过80%则需要继续进行架空线路倒出,未过80%则加强监视。同时将倒出架空线路造成的电网异常方式记录在《2010年度夏城区电网异常方式列表》中,以备查询和交接班时使用。

2.开闭站停用、运行母线自投装置(见图2)

(1)度夏期间值班调度员利用SCADA系统进行开闭站N-1负载率的监视,当开闭站两条进线电缆负载率之和大于115%时,系统将自动推出画面,并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

(2)针对N-1负载率超过115%的开闭站,值班调度员使用OMS系统制定开闭站母联自投装置停用的操作票。

(3)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停用自投装置的操作。进行遥控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两个同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遥控自投软压板,确保进入正确的开闭站图形界面,正确选择被控设备,正确选择控制命令。操作时操作人手指被控设备,并重复命令,监护人同意后,再发送遥控命令。操作完成后检查母联开关自投标志变化情况,自投停用的事件记录是否已接收到,检查自投压板、备自投充电状态两个遥信信息是否发生相应变化。

(4)开闭站自投停用后值班调度员通知该站所属的配电运行工区基地站,告知其开闭站停用自投的异常方式。

(5)当停用自投装置的开闭站N-1负载率稳定低于115%后,值班调度员使用OMS系统制定开闭站母联自投装置运行的操作票。

(6)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自投装置运行的操作,操作要求及检查项目与停用时相同。

(7)开闭站自投运行后值班调度员通知该站所属的配电运行工区基地站,并要求运行人员到站内检查自投恢复情况。

四、实施效果

利用北京城区调控中心现有的的自动化手段进行电网的方式调整,节约了大量的人员、车辆成本、缩短了线路倒闸时的合环时间,能够快速降低设备的负载率。2010年7月城区调控中心在进行5路次架空线路倒出的操作中,进行了共计9步的遥控操作,与传统方式由线路工区人员现场操作相比节约时间约100分钟,约减少倒闸人员10人次,车辆5辆次,每次合环时间约减少5分钟,降低了电网合环运行的风险。7月期间不满足N-1停用自投装置的开闭站共计16站次,自投停用与恢复均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共计32步,与现场操作相比节约时间共约为450分钟。目前开闭站自投停用后城调只通知配电基地站自投停用,恢复自投时,城调通知基地站再去站检查自投恢复情况,按此情况配电基地站共减少检查人员28人次,车辆14辆次。

五、问题与展望

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新设备的不断投入,电网建设、检修工作也随之增多,这就导致在电网度夏期间,尤其是负荷增长较快的6、7月份,往常意义上应该封网,严防死守重载设备的时候,仍旧有停、发电工作进行,这就对调度员电网负荷的监视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在方式调整操作过程中与正常下令、操作时有相互影响情况发生,存在一定风险。应做好人员分工,分流工作量,确保日常工作和电网方式调整的安全性。

通过度夏期间调控一体化运行的磨合与应用,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了以下几个改进的方向或对策。

(1)加强自动化运行设备的管理。经过几年时间的改造与新设备的投入,城区范围内具备自动化功能的终端设备越来越多,给城区电网可靠运行带来了强大推动力,但各类自动化设备的正常运行是基础。确保自动化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应加强对自动化设备巡视检查、维护,增强专业维护力量,加强缺陷的闭环管理,提高缺陷处理的及时性。

(2)持续对各专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目前调度员对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已熟练掌握,但对系统其他不经常使用的功能还不太熟悉,如果系统增加新功能、新模块应持续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终端设备运行单位也已经进行了多次自动化终端巡视要求、设备正常操作的培训,但还应加强自动化装置停用与投运方面的培训,能准确的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操作。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4

(一)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由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国家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5

关键词:公民参与 民主政治 行政监督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理论要义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俞可平认为公民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其结果是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产生影响。”蔡定剑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做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个体或公民组织依法投票选举政治代言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充当政府的合作伙伴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活动与过程。①综合以上各位学者对公民参与的定义,我们认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指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运用法律规定的渠道和途径对政府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活动,本质是公民通过各种手段对政府的行政活动产生影响。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特征

主体独立性。目前的行政监督系统存在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通常称为自我监督,主要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机构,包括审计部门、司法部门、派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作为行政监督系统的外部主体,较于其他主体拥有更强的独立性。原因主要是公民作为行政监督的外部主体,不受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不受行政机关的利益制约。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其在行政权力领导秩序之外,具有领导秩序独立性及利益独立性。

政治合法性。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我党的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属性和鲜明特征。党的十报告强调“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政治合法性。

群体广泛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依据这一定义,目前在行政监督机关任职的权力监督人员也是公民。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除开权力系统人员外的普通社会公众。也就是说除开权力监督系统人员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都是可以参与行政监督的公民。因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具有群体广泛性。

(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优化的必要性

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效能的需要。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率,能够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效能。通过研究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路径,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效率,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要素。

促进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程度满足不了社会及公民自身的实际需求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实际情况。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公民民主意识的实践,是公民民主意识的内容之一。通过各种途径的实践,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率效能,有利于公民加深对民主政治参与的认识,促进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

提升行政监督实施效果的需要。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行政监督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深入,国内的行政监督事业已取得重大突破。尤其是十以来,行政监督的效果尤为瞩目。这与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决心、民主政治改革是分不开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部分。基于其主体独立性、政治合法性以及群体广泛性的特征,其在行政监督上具有优越性,能够有效地提升行政监督实效。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实剖析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形式都有了巨大进步。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也取得了较大成就。目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举报、成为特邀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案件公开审理、各式听证会、参与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监督。公民通过这些渠道参与行政监督对政府的行政活动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笔者也看到,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对自身的民主政治权利并不热衷。公民对于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政治的相关权利并不积极,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还有待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此大环境的影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在实际社会中,公民是非常关注行政监督的。对于现在取得的一系列的行政监督的成绩是非常肯定的。但是也要看到,公民自身并不乐于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遭打击报复。本文所讨论的公民是权力秩序上的弱势群体。目前现行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经常会遭到监督对象的打击报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遭受监督对象打击报复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一个途径就是“举报”,在对公民的“举报”的处理上基本还是将相关情况遣回至监督对象的原单位。监督对象有途径可以获知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从而利用自身的权力等资源对举报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这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不畅。随着民主政治以及公民意识的发展,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已较为全面。目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主要渠道有:“举报”, “民主评政议政”、“特邀监督人”、“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监督”等。这些渠道从理论上基本能够满足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需求,但是这些渠道建设尚不完善,公民通过这些渠道参与行政监督仍碰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及困境均是由目前的这些渠道并不通畅所造成的。例如,就“举报”渠道而言,该渠道首先是有一定的门槛限制,其次是核实不精确,最后后期处理上往往是将事件发回涉事单位处理。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不佳。近几年来,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展,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在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下,总的来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尚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公民通过“举报”渠道参与行政监督。因其“举报”数量庞大性,核实需要大量时间和人手。立案调查也只能是选择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优先办理。案件周期长,立案率较低是该渠道效果欠缺的表现;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其他途径(如:网络问政、民主评政议政等),则因其形式大于内容,公民的监督不能得到有效地落实和反馈。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有待提升。哲学上,意识是客观存在于人脑的反映,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存在,意识对于客观存在具有能动作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客观实际在公民脑海中的反映。这种意识能够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产生能动作用。因而,该意识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正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意识尚且存在缺陷,所以导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意识存在缺陷,使得公民不愿去了解关于参与行政监督的相关知识和情况,也不关注行政监督的各种态势,更不会去提升参与行政监督自身素养。

公民自身的素质有待增强。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实际中,公民自身的素质问题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引发了多种问题。公民自身的知识理论素养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具有重要影响。这种素养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发现问题,是否能甄别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在对待发现的不同问题时是否能够采用最合适的参与监督渠道;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所取得的结果理想程度如何,如果结果不理想该如何处理,这些都与公民自身的素质有关。正是因为公民自身的素质尚不能满足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实际需要,从而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中产生了各式问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尚待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尚不健全是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关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严格来讲在我国还尚未建立。目前,仅在宪法和一些政治报告中有所体现。如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十报告强调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单独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处在空白状态。因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无法可依,使得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底气不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路径

(一)推进顶层设计,培育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环

提升公民参与监督的效果,就要继续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顶层社会。一是要不断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领导高层关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主张、方针、政策,既要全面性整体性,又要具体性可操作性。既要全局性的指导,又能让各个层级、领域、群体明确自身能够做什么、怎么做。二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的具体落实。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无论如何完美,但只停留在文件上仍无益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故需要推进和落实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培育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环境。

(二)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意识

思想观念是个人的上层监督,支配和影响个人的基础行为。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效率效能,需要相关群体及时转变和更新思想观念。具体而言,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相关利益主体考量,两类人群亟须转变思想观念。一类是政府行政权力机关;政府行政权力机关站在权力的制高点,需要其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开拓和放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及时全面精确地开放相关信息。同时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结构。一类是公民自身;公民应清醒地认识到参与行政监督所设计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要积极主动地参与行政监督,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协助解决问题,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自身素质

公民自身素质是影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自身素质。通过加强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相关事项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知识理论素养。让公民对参与行政监督有一个整体上、理论上的认识。有水平有能力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通过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法律涵养,让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过程中能够懂法、理法、用法,让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通过加强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渠道的宣传教育,加深公民对参与行政监督渠道的理解,能够合理地选择渠道、运用渠道从而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保障

目前国家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规范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提高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并要依据宪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制定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下的法律,制定一套专门具体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法》。该法应对各个主体的性质地位、对象和程序加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中的保密和保护。有健全完善、具体可操作性法律的存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才有法可依,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时才能有底气,才敢参与行政监督,也只有这样,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客体及其他监督主体才会重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认真对待公民参与行政监督。

注释:

① 谢玉辉.刍议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状[J]. 经营管理者,2009.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谢安民. 公民参与人大监督模式研究――以浙江Z市“人民听证”制度为例[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4] 熊光清. 中国的网络监督与腐败治理――基于公民参与的角度[J]. 社会科学研究,2014(2).

[5] 赵磊. 行政监督中的公民参与困境及解决对策[J]. 经济师,2014(9).

[6] 谢玉辉,黄飞凯. 刍议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状[J]. 经营管理者,2009(19).

[7] 王琳,韦春艳. 廉政政策执行监督中的公民参与[J]. 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6).

[8] 黄茜. 论权力监督中的公民参与程序[D].安徽大学,2011.

行政监督方式范文6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

电子招标采购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带动全行业的变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应用广度深度不断拓展,经济社会效益逐渐凸显。各地区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但与此同时,电子招标采购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和行业认识不尽一致,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还不高,监管电子化明显滞后;运行不规范,有些平台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管办不分、行政垄断,交易平台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源不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电子招标采购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发展。

为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统筹谋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以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信用体系和监督方式,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行动方案》对于发展“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总体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为实现这一目标,《行动方案》强调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方面要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

二是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y与有关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三是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问: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是推广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在指导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各自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

关于交易平台,要着力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有关部门各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关于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备交易功能。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关于行政监督平台,要着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与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比,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还存在管办不分、交易服务与监管不分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问: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行动方案》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重点,明确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针对行政监督电子化滞后,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问题,要求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并提出了三个“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是电子招标投标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请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行动方案》从推进平台对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两个方面,加强资源共享。一方面,推痈骷陡骼嗟缱诱斜晖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中,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信用等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

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问:“互联网+”强调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请问《行动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招标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适应“互联网+”趋势,《行动方案》特别强调了交易大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问:《行动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