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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2
(一)统一规划,科学部署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为统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我们开展了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摸清了全市地质环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用近三年的时间先后修编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绿色生态焦作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规划(2012~2014年)》、《焦作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等规划文件。文件规划了近期和远期治理目标,提出了地质环境整治与城市功能完善、旅游发展、矿业开发、土地综合利用相结合的“一体化”综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过建设游园、主题公园、经济林、高产田等方式,赋予地质环境治理区不同的功能与价值。
(二)落实资金,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积极争取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争取资金2.9亿元。二是积极争取全省两权价款地质环境项目治理资金。近年来,我市共争取省财政支持资金8000余万元。三是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积极督促矿山企业缴存并及时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创新治理机制,发挥治理资金综合效能
一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因地制宜实施项目。二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解决耕地灌溉条件、改善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三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旅游发展、恢复生态和改善环境相结合。四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相结合。
(四)精心组织,打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年初对当年度拟实施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二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纪检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三是组建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各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着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视隐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组织各县(市、区)对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质灾害点的基本特征、威胁对象,明确防范责任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二是对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三是每年都与市气象局、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在主汛期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四是在全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隐患点广大群众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强化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重要地质遗迹进行调查和安全评估,对地质遗迹的危险地段实施了工程保护。二是积极推进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2010年批复的1160万元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典型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训与信息交流。对各园区300余名管理者及导游员进行科普,通过课堂讲解和野外实地讲解培训,导游员对地质旅游讲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发挥了科普宣传员的作用。四是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实现统一宣传、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进各园区协调发展。
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更加规范
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3
(一)坚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政策措施为保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规划提出的限制开采总量的矿种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压缩矿山数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规模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促进矿业结构的优化,提高开采和加工技术水准,开发新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坚持“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的原则。严格按照“鼓励、限制、禁止”三区划分方案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我县矿业布局合理,矿山设置科学,资源开发有序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主要目标。
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在我县行政区内开展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鼓励社会投资者开展陶粒页岩、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工作。
2、项目安排。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一)
(2)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二)
(3)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三)
(4)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一)
(5)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四)
(6)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五)
(7)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一)
(8)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二)
(9)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三)
3、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时间、矿种、勘查施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是否按照提交的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是否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抢占地盘、擅自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等非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总量。20*年,石油产量、天然气产量、陶粒页岩产量、砖瓦用粘土产量、建筑用砂产量分别限制在6万吨、1.2亿立方米、1万吨、19.2万吨、12万立方米,矿泉水开发总量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2、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坚持油气开发并举。立足低渗透、低丰度、低产量、低效益储量的现状,加大开发中的科技投入,将油田含水上升率控制在1%以内,同时大力推广三次采油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原油采收率和产量,保证老油田保持较好的稳产水平,新建油气田产能实现定额目标。紧紧抓住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加速石油炼化由燃料型向综合化工型转变,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石油开发的综合效益。
鼓励陶粒页岩开发。积极扶持永久镇陶粒页岩项目开发,争取20*年投产。进一步增加科技含量,使开采回采率提高到90%以上。
在保证建筑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严格限制现有砖瓦用粘土矿的开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砖瓦用粘土矿。逐渐关、停、并、转现有砖瓦用粘土场。按照规划要求,20*年底前,关闭资源濒临枯竭的砖厂,对这些砖厂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要通过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储量块段管理严格限制砖瓦用粘土的开采总量。
适当控制建筑用砂的开采。按照集约化开采的原则,实行限量开采,防止资源浪费。
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方法、技术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采选工艺设备,提高采选技术水准。重点提高优势、特色矿产品的采、选、加工工艺水平,降低初级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加强精细加工产品开发并逐步提高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研究攻克贫矿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对油页岩、膨润土、泥炭等贫矿的开发利用进行技术攻关。
加强监督管理,使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资源。生产矿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健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按《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年度资源储量报表、相应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调控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加强采矿权市场建设,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矿山规模和布局,使矿山企业适度集中,布局合理。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20*年全县砂厂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调整为每年3万立方米以上,陶粒页岩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矿泉水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对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除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外,还必须严格符合规划中所规定的开采准入条件。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主要目标。
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
2、实施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必须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为准。同时要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共同管理。
3、加强生产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年底前,开展全县范围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20*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计划。20*年底前,要重点加强对各砖瓦粘土矿区、旱砂矿区的生态环境整治。
对于生产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鼓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下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单,过期3个月仍不开展工作的要收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不执行矿山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矿山环境并造成环境进一步严重恶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对遗留的闭坑矿山,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闭坑矿区生态环境。砖瓦用粘土矿闭坑后留下的采空区,以土地复垦为主,恢复整治为经济林或改造为耕地。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在全县培育3个示范区:
(一)*县三青山镇机砖厂粘土矿区土地复垦;
(二)*县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三)*县原二里界乡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以上矿区治理总面积21.3公顷。以*县机砖厂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矿区。
对于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规划中确定的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意识,严格按规划规范行政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明确负责规划管理的职能科室,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实施在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要与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年度安排相结合,与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相结合,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矿山变更或延续等,要认真做好规划审查,提出规划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发证。
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康辉小陈”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我局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2021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资源要素保障。2021年完成用地报批组卷13个批次,获批面积2093.22亩。全年供应土地127宗、面积2325亩,其中划拨62宗、面积1019亩,出让65宗、面积1306亩,出让价款25724万元。启动实施新增耕地3149.84亩,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批指标4009.54亩,完成增减挂钩指标归还3035.54亩。完成地票交易4089.13亩,成交价款44233.62万元。编制上报土地成片开发方案24个,全部获得审批。
(二)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一是强力推进“五未”土地处置,根据《宣州区“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行了全面排查。形成存量资源图谱,并制作成“一张图”。2021年度已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443亩、供而未用594亩。二是积极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2021年已成交的标准地2宗,面积70.03亩,成交价款795万元。宣州经济开发区2021年7月制定《“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三)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一是初步划定了宣州区永久基本农田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二是完成了市级村庄规划试点水东镇祁梅村村庄规划编制,启动了区级村庄规划试点水阳镇新珠村、洪林镇南湖村的村庄规划编制。
(四)优化自然资源管理
1.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强耕地保护。一是在“三调”初步成果基础上,扎实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二是广泛宣传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稳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三是完成扬子鳄保护区整改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
2.有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一是实施了3个在建矿山“边开采、边治理”项目,修复面积16.876公顷。二是实施了3个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修复面积4.32公顷。三是全力推进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3.扎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一是完成宣州区青峰山枣子沟大型矿山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采矿权出让收益13亿元。二是完成茶山、幸福两个矿山剥离物有偿处置试点,矿益权收益2057.87万元。三是完成《宣州区矿山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四是全面开展2021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坚决落实《宣州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完成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汛后核查,妥善转移安置“烟花”过境期间受灾群众,未发生地质灾害安全事故。
(五)强力推进“难办证”问题专项治理。一是完成宣州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专项问题总计7个项目, 共640套房屋。首次登记了640套,完成率100%,已办证到户618套,办证率96.56%。二是启动宣州区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难安置”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摸排统计,宣州区逾期未安置项目共3个、585套。根据“一项目一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二、2022年工作安排
(一)强力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1.积极争取更多项目纳入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引领的十大新兴产业特别重大项目以及延链补链强链的重大产业项目。争取省级以上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2.深化“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800亩以上,节约高效保障项目用地。
3.全力推进新增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全年计划实施新增耕地2000亩、增减挂钩1500亩,合理有效利用增减挂钩指标,兜底保障所有项目用地需求。
4.全面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一是将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继续开展三线划定相关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根据《宣州区村庄规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在村庄规划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宣州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5.积极推进宣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有关乡镇和街道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管理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是全面推行田长制,建立区、镇、村三级田长体系,落实田长责任。二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2.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一是对全区16家在建矿山实施“边开采、边治理”。二是根据《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全区在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符合条件的矿山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修复。三是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争取不少于50%的矿山企业能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3.全力做好宣州区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一是做好宣州区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和宛陵林场国有林权确权工作。二是推进林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5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上级有关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规定要求,我县积极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资源品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
响,全县矿业权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待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矿产资源规划龙头作用亟需加强等。十七大明确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周密策划,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加强资源配置导向管理
;强化宏观调控意识,推进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推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加强全县矿
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范运作,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按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坚持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控制开采总量的原则,以储量动态监管为核心,进一步严格准入、强化全程监管,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一)新设矿业权的管理
1、规模数量。按照“相对集中、集约开发、规模开采”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等诸因素,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测算
,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促进可持续发展。
2、设置区域。按照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范围内拟设立集中开采区5处,根据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新设矿业权集中设置在青龙山开采区和黑山开采区,其他区域内现有矿业权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逐步优化矿山布局。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采矿项目,一律依法处理。
3、有偿出让。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设矿业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
范围的。
4、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资质准入和规模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报告,两个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新设矿业权必须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年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或超过12万立方米,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具
备以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大型矿山和环保矿山。
5、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矿业权设置计划,将拟出让矿业权的种类、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矿区面积、开发要求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形成矿业权出让信息库。根据矿业权市场容量,依照法
定程序,择机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严格资质审查,严格出让程序,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出让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延续登记矿业权的管理
对于延续登记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申请,耗量实测,简易评估,有偿延续,兜底算帐”的程序进行。延续登记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
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地测量,核实企业储量动用和消耗状况,根据实地测量的储量消耗量进行评估,确定延续企业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资源补偿费暂实行月缴制度
,延续登记时,根据实际消耗储量核算、补足差额。延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闭坑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开采时,合计
历年缴纳价款、资源补偿费数额与矿山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相比较,差额一次性补缴,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开采的要求,建筑石料矿山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年生产能力达不到4万立方米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半年开采量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矿区列
入破损山体治理对象;资源保有储量不足矿山一年开采量的,经论证办理限期延续登记手续。
(三)落实保证金制度,严格采矿权注销(闭坑)登记
根据《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
采边治理,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
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责任书重新签订;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按照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履行治理义务情况进行验收。符
合验收规定标准的,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准予注销(闭坑)登记;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或恢复治理后仍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三、强化措施促进矿业权管理到位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宣传;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面临
形势的宣传;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宣传。通过宣传,树立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不可再生意识;使全县上下充分认
识到加强矿业权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以全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体
现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将矿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予以充分体现,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按规办事。一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分区管理。在
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赋存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基础上,划分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确定重点开采区,明确各类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时序、准入条件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分区管理
。二是有效指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科学设置。按照资源状况和地质条件,合理划分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的科学设置,特别是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应在区域空间上进一步细化,充分发挥规划对空
间布局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全县资源赋存与开发利用状况,要做到情况明、家底清。要科学划分勘查区块,改变探矿权设置的盲目性、随意性。
(三)搞好资源整合,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赋存、经济技术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尤其是环保、安监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矿区最低
开采规模标准,实现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步骤,加快矿产资源整合的步伐,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以优
并劣,扶优扶强,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着力解决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等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以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格局。
(四)矿山年检制度化。年检制度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矿产开发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
护年度报告制度及年度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矿山年检要形成制度化,即每年的1-3月份为矿山接受年检时间,在此期间内各矿山要对上年度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
检查。
(五)强化动态监管。在全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动态巡查,日常
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协助搞好巡查。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查处。
(六)破损山体治理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全县破损山体治理项目库,制定年度治理规划,确定年度治理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进行项目治理,并对治理过程实施
全程监督,对治理完毕的项目进行验收,确保矿山地质环境规范治理。
矿山治理规划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原则,以建设“安全矿业、绿色矿业、和谐矿业”为目标,在全市山石开采企业中深入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切实提升山石开采企业整体办矿水平,促进山石开采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建设管理科学、开采规范、绿色环保、安全和谐、技术先进、规模大型的新型矿山,形成科学管理、规范开采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山石开采与安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突出矛盾,促进山石开采企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矿门槛,严格执行管理标准,压减矿山数量,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全市山石开采矿山企业达到30家左右。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1、坚决关停取缔禁采区内的山石开采企业。将三区一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设为禁采区,坚决关停并取缔禁采区内的山石开采企业。重点防范双山办事处境内、圣井办事处鸡山、曹范镇龙埠、官庄靶场等区域内的非法山石开采现象死灰复燃。对关停后的山石开采企业或重点防范区域,明确市、乡、村三级盯防责任人,采取“人防、技防、物防”(即动态巡查、录像监控、设置路障)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督,坚决杜绝非法开采行为。有关乡镇(街道)要负责做好已关停矿山的善后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限期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开采实际,对部分符合相关规划,但不具备长期开采条件的山石开采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合评估结果,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恢复地质环境为目标,逐矿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完善综合治理目标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各类图纸,矿山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治理承诺书,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恢复所需时间,适当延续相关证照,治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立即予以关停取缔。
3、进一步规范提高办矿水平。为满足全市工业生产和社会建设需要,对部分符合相关规划、资源条件好、各项管理到位、达到安全标准的山石开采企业,验收合格后予以保留,并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要求,实行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化开采;二要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开采情况进行会诊和规划,提出针对性建议,实现科学开采、合理开采;三要推行采掘计划审批制度,每矿要逐采区制定开采方案,上一采区按开采方案开采、治理完毕,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予以批准开采下一采区;矿山企业要对山石开采治理进行承诺,对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治理的实行警告否决制,警告2次仍不改正的采取关停措施;四要继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适当加大征收额度,有计划的开展破损山体治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2年9月15日—9月3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市山石开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传达相关文件,面向辖区内有关矿山,深入宣传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求、目标、措施等,为下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10月1日—10月31日)。山石开采企业对照验收标准逐条进行自查自改,整改完毕、材料齐全、现场条件达标后,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属村办集体企业的由村委盖章)后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验收(11月1日—11月30日)。乡镇(街道)根据企业申请报告进行逐一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验收人员、分管领导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山石开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验收达标条件的不得上报。
(四)联合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山石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山石开采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坚决取缔关停不符合规划、验收不达标企业。对达标企业,市政府与企业及所在乡镇(街道)逐矿签订治理承诺书,严格按照治理设计方案进行开采。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