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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考试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86―03
[作者简介]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刑法。(山东淄博255049)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不容忽视的危险,这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制度保障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效率的原则。效率不仅是指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是否有效,还应当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管理投入获得同样多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或以同样的管理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公平原则。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是要考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及政府管理者在食品安全上的不同的地位,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管理者承担公平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在这里要确认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弱势地位,要强化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包括事后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法治原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必要的制度都应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保障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同样,也使相关的行为人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以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良好的秩序。
一、确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效率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最清楚如何生产安全的食品,只有其负责地生产安全食品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如果生产经营者是不负责的,由政府或消费者外部的力量来监督或督促其生产安全的食品将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也不见得能较好地保障食品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公平的原则。生产经营者从食品生产中获取利润,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支付了食品的价格,有权利获得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如果生产经营者从食品中获取了利润,而由消费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处于弱小的地位。在食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总是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食品,如果食品的质量有问题,总是有消费者受到损害。即便有较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从诉讼的角度讲,消费者要保护自由的权益也将是很困难的。
直接的措施促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是很困难的,只能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事后的法律责任加以促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安排需要产生良好的效果,避免法律责任的虚置。要使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加重事后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现行的法律责任的安排过轻,不能有效地保证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给予赔偿,这是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首先,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质,这不足以使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其次,我国的民事赔偿必须以实际产生的损害为限,而不安全的食品所产生的危害很多情况下是潜在的,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才能表现出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再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损害根本不去寻求赔偿。实际发生的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与不法食品生产者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应安排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时,应受到行政处罚,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也是较轻的,就行政罚款来讲,最高不超过1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大多是为追逐利润而来,如果行政罚款不多,不足以制止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生产经营者也可能把不多的罚款,视为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继续非法的产生经营,只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措施不能过轻,其安排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使非法经营者一旦被行政处罚就不敢再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说再进行这样的生产经营将无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同样,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安排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关食品方面的犯罪都是结果犯罪,只有不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由于多数食品的危害显现的损害结果并不明显,要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机会就很少。其次,对于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多以行政罚款代替刑法处罚,造成了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较少。再次,诉讼过程中要查明不法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时才能定罪,而一般的要查明行为人明知生产经营有害的食品而继续生产经营也较为困难,这也使定罪的几率较小。实际定罪机率的过小,使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效率方面就很低。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安排严格的刑事责任,使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受到刑罚的惩处,而不管是否产生严惩的实际损害结果。这样,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定罪率,使食品生产经营都真正感觉到刑罚威慑力的存在,从而大大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感。
二、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并实施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身安全构成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政府完全监管食品的安全生产过程,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困难,事实上也不可能。国内许多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的广告宣传做得天花乱坠,一旦产品销售出去,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能推就推,能躲则躲,食品出门,概不负责。而且由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常困
难。所以,大多数消费者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实际上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拒绝风险,否则就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这样的食品质量监控,成本低,操作性强,能够产生一个良性循环。第一,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制度,只有某些食品造成实际的伤害之后才有法律责任的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无法有效地减少不安全食品的数量。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大众造成危害,企业就有义务将食品召回。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而食品召回制度是防患于未然。第二,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出台这项制度能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第三,食品召回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制度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限制企业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三、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此,我国政府明确表示,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从食品生产企业抓起,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依照食品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的战略,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人的部门行政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按照食品安全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扶优扶强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加强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市场准入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资本进入市场的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着眼点之一,通常而言,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取决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意图与偏向。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反映了一定阶段政府是出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或者在最大的范围内对二者进行兼顾。应该说,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食品行业表现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有些甚至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能够长期自由生产、加工食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状况及其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调查的企业共有6085家,企业的平均合格率只有59.9%。通过抽查发现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小,79.4%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64%的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相当数量的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检验过程。这些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本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他们甚至分不清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类型,不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更谈不上所谓的安全剂量。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下,只凭感觉就能够长期从事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这难以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应该说,在市场初步发展的过程中,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一定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地方和国家GDP总量的增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危机开始出现,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得不严格也带来了新的严重问题。例如,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护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一般而言,规范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市场准入标准的确立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安全标准既面向生产者,也面向消费者,就是在生产环节要注意安全,并且生产出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科学的政府干预市场政策,应该在制度上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市场,坚持元歧视原则,鼓励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在技术上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并将劣质设备、劣质产品和劣质企业逐出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应严格行政执法。实际监管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应该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制止其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认证体系。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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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少峰.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10)
[3]朱育著,冒乃和,刘波.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J].当代经济,2004,(3)
安全制度考试范文2
一、辖区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__市辖萝北、绥滨两县,有工农、向阳、兴山、东山、南山、兴安六个区,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33户;食品经营企业1047户;餐饮企业约20__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2户;有生猪屠宰企业3户,其中有一户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有清真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市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市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二)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三)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四)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五)全市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六)食品加工企业约1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三、调研得到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一是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二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三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一是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二是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三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四是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开拓性新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二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三是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实施防控体系建设是保障
面对突如其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忠诚卫士,必须做到居安思危。一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机制;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安全制度考试范文3
关键词:林地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林权纠纷;安宁市
中图分类号:S750F3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1)03-0054-03
Thoughts of Woodland Management after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in Anning
LUO Shun-hong
(Kunming Branch of Yunnan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Kunming 650200, China)
Abstract: Due to taking a collective unity form as Anning woodland management mode and assigning woodland to household after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the woodland management has brought some new problems, and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of woodland monitori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new problems of the actual rights not in place, non-perfect platform for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non-forthcoming dominant position of foresters, inadequate of forest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non-perfect management team and so on.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woodland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table forest right power, giving power to the people, regulating the mechanism of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improving the forestr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es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by the law, strengthening a clear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ect.
Key words: woodland management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forest ownership disputes Anning
收稿日期:2011-05-07.
作者简介:罗顺宏(1966-),男,云南宜良人,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林地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的载体,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差异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效用的永续性等自然特性和经济供给的稀缺性、产权的可垄断性、利用的多方向性、效益的级差性等经济特性.安宁市位于滇中高原中部,距昆明市区32 km,是云南省交通大动脉――成昆铁路、昆畹公路的咽喉要地,交通便利,通讯便捷,是一个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城市,境内有全国第一大磷化工基地――草铺黄磷厂、云南省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昆明盐矿、云南化工厂等中央、省、市属企业50多家.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有锰铁矿、赤铁矿、磷矿、铝土矿等),早在清朝时期就开始有人采矿.自改革开放以后,采矿业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各类采矿点100多家,旅游景区 3个,房地产开发企业 50多家,特别是集体商品林均山到户后,如果林地使用管理不善,将加大林地流失,加剧水土流失.因此,加强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稳定林业经营范围,是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防止林地损失、流失,关键在于依法、依规加强林地使用的监管.笔者在完成安宁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设计、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宗地勘查、征占用林地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宁市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研究,针对安宁市林改后的实际,提出了保护林地的措施,为安宁市及其他类似地方的林地管理提供借鉴作用. 1林地资源管理概述 1.1森林资源现状
据2007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安宁市国土总面积130 175 hm【sup】2【/sup】,其中,林业用地面积92 476.3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71.04%.林地面积按地类统计,有林地面积64 767.0 hm【sup】2【/sup】,占70.04%;疏林地面积167.7 hm【sup】2【/sup】,占0.18%;灌木林地面积22 654.1 hm【sup】2【/sup】,占24.50%;无立木林地2 141.1 hm【sup】2【/sup】,占2.29 %;未成林造林地632.1 hm【sup】2【/sup】,占 0.68 %;宜林地2 141.3 hm【sup】2【/sup】,占2.31 %.林地面积按使用权统计,国有面积2 358.4 hm【sup】2【/sup】,占2.55 %;集体面积85 582.1 hm【sup】2【/sup】,占 92.54 %;个人面积4 535.8 hm【sup】2【/sup】,占 4.90 %. 1.2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据2010年《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国土总面积130 187 hm【sup】2【/sup】,其中农用地面积112 331 hm【sup】2【/sup】(耕地23 095 hm【sup】2【/sup】、园地4 843 hm【sup】2【/sup】、林地83 664 hm【sup】2【/sup】、牧草地14 hm【sup】2【/sup】、其它农用地715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86.28%;建设用地8 991 hm【sup】2【/sup】(城乡建设用地6 804 hm【sup】2【/sup】、交通用地1 622 hm【sup】2【/sup】、其它建设用地565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6.91%;未利用地8 865 hm【sup】2【/sup】(水域295 hm【sup】2【/sup】、自然保留地8 570 hm【sup】2【/sup】) ,占总面积的6.81%. 1.3林地使用特点
安宁市地处昆明近郊,林地使用集矿产、旅游、房地产于一体.为了搞活经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积极响应中央号召,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安宁市丰富的矿产资源,为了让老百姓尽快脱贫至富,实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有水快流,不要搞细水长流”.同时,旅游资源、房地产开发,公路、铁路、石油、电网、工厂建设也一起上,一时间,安宁市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林地资源也遭到了极大破坏.据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安宁市的林地面积减少了1 749.4 hm【sup】2【/sup】,其中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林地面积1 093.7 hm【sup】2【/sup】,用于房地产开发的150.0 hm【sup】2【/sup】,用于公路(铁路)建设的120.0 hm【sup】2【/sup】,用于电网建设的50.0 hm【sup】2【/sup】,用于工厂建设的335.7 hm【sup】2【/sup】.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安宁市也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力度,过去的10年间,国家财政共投入安宁市的林业建设专项资金2 000多万元,省财政共投入28万多元,安宁市财政投入3 000多万元.大量建设资金的投入使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林地管理也依法依规逐步走入正轨. 1.4林地管理现状 1.4.1集中统一管理
安宁市的林地资源管理与全国一样,不论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均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了规范林地使用,理清林地权属,安宁市林业执法队伍先后进行了4次清理整顿,仅2006年,安宁市森林公安机关就查处涉林案件100多件,打击处理违法占用林地人员100多人(其中刑事处罚1人),收缴罚款160多万元.但林地非法流失和有林地逆转、随意侵占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目前,辖区内还有正在征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200多家,其中还有部分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手续不齐全.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均山到户后,有的群众误认为山就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因此加大了对林地监管的难度. 1.4.2模式化管理
安宁市目前的林地使用申请程序与其它地方一样,不论使用林地面积大与小,都需要经过:提出申请提供报件审核审批等过程.个别业主由于认识不到位,感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时间长、费用高,为了“省事”,心存侥幸,或不办手续,或少批多占,或异地使用,随处乱挖、乱采,心想,反正抓不到是我的,抓到算倒霉,最多是罚点款,不惜以身试法,给林地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据2007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安宁市应确权林地面积9.01万 hm【sup】2【/sup】,实际确权面积8.66万 hm【sup】2【/sup】, 确权率96.1%,集体公益林面积5.95万 hm【sup】2【/sup】,林改前已流转林地面积1.12万 hm【sup】2【/sup】,采取均利进行处置的集体商品林面积1.59万 hm【sup】2【/sup】,确权宗地数11 788宗,核发林权证7 962本,发证户数7 573户,发证面积8.27万 hm【sup】2【/sup】,发证宗地数11 575宗,确权到户率81.8%,林权证发证率98.2%.各项指标均已超过省、市验收标准的要求. 2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凸现的问题 2.1林权形式已确认,实际权利不到位
尽管安宁市已按规定对集体林进行确权,并将集体林均山到户、均利到人,但由于长期以来集体林均由村委会充当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导致权利约束失效,委托关系扭曲.集体山林的所有者是农户,村委会只是村民的人,委托人缺乏对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人往往违背林农的利益行事,导致林地不能规范化地管理.特别是在林改后,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林农仍然无法对林地的相关权利进行监督,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乡村干部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置村民林地使用权的情况,导致林权已确认,但实际权利不到位的情况. 2.2林权流转平台尚未完善,林农主体地位得不到兑现
安宁市的林改是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实施的,虽然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完成,但由于没有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导致林农的主人地位得不到及时兑现.通过林改,已将集体林均山到户、均利到人,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集体林可以采取承包、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林权分散到经营者手中,但由于林权流转平台尚未建立完善,这些流转模式并未有效地运作起来,林农们的集体林经营利用、获取收益的权利及相关义务没有明确,导致不能对林地实行规范管理. 2.3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安宁市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还有技术上的原因和工作粗糙造成的各种原因.其中,经济利益有关的争议最多.林权争议纠纷如果久拖不决,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林业生态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林权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安宁特殊的人文、地理等条件的限制,截至目前还有一些林权争议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影响了林地的规范管理. 2.4管理队伍不健全 2.4.1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长期以来,安宁市的林地监管工作主要由森林公安履行,森林公安机关现有民警10人,仅靠这10名民警要管理好占全市土地总面积71.04%的92 476.3 hm【sup】2【/sup】林地,人员明显不足. 2.4.2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需要不定期地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文化、理论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3加强林地管理的措施 3.1稳定林权,还权于民
安宁市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8.66万 hm【sup】2【/sup】,发证率达98.2 %.为了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除尽快发放已确权林地的林权证外,还应严格按《森林法》规定出台相应的林地管理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林权,避免发生短期行为.同时,在稳定林权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森林法》和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林农自主经营,真正当家作主. 3.2规范林权流转机制
如果林权可以顺利流转,就能帮助林农筹集更多资金,更方便他们的经济生活,使农村集体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更加有益于解决三农问题.林权流转有利于提高林农经济收入,并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除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有山林外,其他集体山林的林权在确权以后,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平台,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加强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3.3完善林业纠纷解决机制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历史上遗留的纠纷,又有新出现的争执.在安宁的个别地方,林权纠纷己成为林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成为乱砍滥伐森林的诱因之一.稳定林权、合理解决林权争议是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森林资源不被破坏,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 3.4依法依规保护管理林地
林地逆转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认真做好预防管理的基础上,除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杜绝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外,还应继续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开展专项行动,对乱占、滥垦林地、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5明确管理责任
行使林地管理保护职能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的管理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受理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审查上报,对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已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限时补办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安宁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Z].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S].198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S].1986.
[4]张正周.对新时期林地资源管理对策的思考[J].林业调查规划,2010,35(1):76-79.
安全制度考试范文4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安全制度考试范文5
关键词:技能 鉴定 质量管理 刍议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是我国技能人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打造2025中国制造,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由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关系到技能人才的培养水平,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受到社会瞩目。实现安全考试、公平考试和科学考试,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重要任务。
一、夯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如何,基础工作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着重完善工作流程
去年烟台市编印了《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与规章制度》一书,重点梳理规范了九项工作流程。制定了《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烟台分库运行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方面:编制了报名、收费、试卷制发、考务安排、考评、阅卷登分、成绩汇总公布、空白证书管理及证书打印发放、证书补发等九项工作流程,推动鉴定工作向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考评员管理办法方面:从考评员管理、选派、奖惩等三个层面,细化了考评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组织使用、选派、评价等环节,重视和加强对考评员的表彰和惩处。国家题库烟台分库运行办法方面:从试题的抽取、审定、印刷、传递、评阅、保管等各个环节做了具体的保密要求。同时,对鉴定过程实行了质量督导员、考评员、考点三方互评机制,设计了《质量督导员意见反馈表》《考评员意见反馈表》和《考点意见反馈表》三张表格,每次鉴定考评结束后报鉴定中心。
2.着重抓好三支队伍
当前,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正处于一个规范和发展时期,繁重的鉴定任务,要求必须配备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高素质鉴定工作队伍作为有力保障。重点要抓好管理人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三支队伍建设。
(1)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每名工作人员不但要对鉴定流程了如指掌,对各工种的应会考试项目内容也要基本了解,要定期请考评员讲解工种专业知识,对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2)加强对考评员的使用与管理。一是要统筹做好考评员选派工作,分职业(工种)建立考评专家库,对组织和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做到人员使用派遣的科学、快捷。二是要不断完善评价手段。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派遣记录、质量督导员和考点对考评员参与鉴定的评价进行日常考核,形成记录。年终鉴定中心组织部分质量督导员、工作人员和鉴定所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考评员日常考评工作表现和被投诉问题的查处情况,对考评员技术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执行制度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三是对考评人员实行优奖劣罚。设立“优秀考评员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或违反鉴定规章制度、、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考评任务的考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停考评委派、取消考评员资格等处罚。
(3)抓好质量督导员管理和监督。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鉴定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主动转变工作方式,加强鉴定督导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督导员队伍素质,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履行鉴定监管的职责。一是建立督导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督导人员的每次督导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对质量督导员工作进行评价,年终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质量督导员给予表彰,不合格的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督导员资格。二是切实发挥质量督导员的作用。在实施鉴定时,不定期以轮换方式派遣质量督导员,并树立督导员的权威,凡督导员认定考前准备不充分的不考,考试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停考,考试舞弊的,按规定取消考试资格。三是不断提高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担当意识。督导人员要对每次督导写出督导情况分析,鉴定中心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通报考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具体考试的解读,提高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督导能力。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过程
每次考试都必须高度重视。不论是全国统考,还是院校毕业生、社会统一鉴定,或是失业职工、农民工鉴定,考前都要制定考务手册,严密布置,并按规定实施。
1.明确责任分工
对鉴定中心、考点、督考员、监考员、保密员等人员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试题的抽取、审核、印制、分装、保管,试卷的运送、交接、存放,必须落实到人并实行签字制度。工作过程中,不管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出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考试前要开好三个会,即考点考务会、督考人员会及监考人和考评员培训会。
2.严肃考风考纪
鉴定过程实行考场封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试区域,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工作人员都必须挂牌上岗。认真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对大型考试各考场安装无线电屏蔽仪并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进行鉴别。
3.严格考评员轮换
在操作考试中为避免考评员因考评时间长产生疲劳而影响考评质量,每名考评员在同一场次担任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两天,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
4.严把考件测评关
三级以上的工种考试,对不需要现场评阅的考件,全部实行二次编号、封存,运回鉴定中心,重新选派测评人员进行检测评分,最大限度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1.逢考必督
在鉴定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把现场监督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一环。对于职业资格等级高或考生多的考试,每个工种甚至每个考试项目都要派一名质量督导员。对规模大的全国、全省的统考更要加大质量督导力度,抽调精干人员到各考点担任督考工作,并要请纪检、公安、无线委共同做好监督监控工作。
2.认真落实现场督导检查
质量督导员主要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实施督导:一是检查考场布局及相关规定张贴情况,检查理论考试考桌间距等考场布置是否合理及考场卫生情况等;二是检查考场考生与考评员、监考员比例情况;三是检查考评员、监考员证件佩戴情况;四是抽查考生双证的携带情况及有无替考情况;五是检查考试过程中监考人、考评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六是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考生是否有舞弊情况;七是做好考点、考评人员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3.做好记录和反馈
一是对考点设施设备准备情况、是否设警戒线、操作用料是否充足、工作人员是否准时到位、有无安全隐患等方面做出评价;二是如实填写考评员、监考员的履职情况;三是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四、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安全工作
1.加强鉴定考试安全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我们要针对鉴定考试工作的性质、特点,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建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以确保考试安全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建立重大考试突发事件预案制度,为鉴定考试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要健全管理措施,细化考务信息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和阅卷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流程,努力做到任务要求明确、安全责任明确。
2.加强鉴定考试工作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做好考试安全最核心、最基础的工作。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工夫抓好鉴定考试机构队伍建设,按照2015年人社部开展的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活动部署,充分利用考试安全的典型案例,定期开展考试安全警示教育。要通过各类培训,增强考试工作人员预警风险、识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3.加强操作考试安全措施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较其他类型的考试,最突出的特点是要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即考生需要利用设施设备进行动手操作,这一考试特点,决定了技能鉴定考试存在着更多的安全风险。为此,在每次操作考试前,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试用设备设施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考试用的材料,必须按考试准备通知单要求的型号规格准备。考试前一天,督考员要对考场进一步检查,并由考点负责人签署考点考试安全承诺书,交到督考员手中。
4.预防为主,打击考试作弊
安全制度考试范文6
一、夯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如何,基础工作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着重完善工作流程
去年烟台市编印了《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与规章制度》一书,重点梳理规范了九项工作流程。制定了《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烟台分库运行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方面:编制了报名、收费、试卷制发、考务安排、考评、阅卷登分、成绩汇总公布、空白证书管理及证书打印发放、证书补发等九项工作流程,推动鉴定工作向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考评员管理办法方面:从考评员管理、选派、奖惩等三个层面,细化了考评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组织使用、选派、评价等环节,重视和加强对考评员的表彰和惩处。国家题库烟台分库运行办法方面:从试题的抽取、审定、印刷、传递、评阅、保管等各个环节做了具体的保密要求。同时,对鉴定过程实行了质量督导员、考评员、考点三方互评机制,设计了《质量督导员意见反馈表》《考评员意见反馈表》和《考点意见反馈表》三张表格,每次鉴定考评结束后报鉴定中心。
2.着重抓好三支队伍
当前,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正处于一个规范和发展时期,繁重的鉴定任务,要求必须配备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高素质鉴定工作队伍作为有力保障。重点要抓好管理人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三支队伍建设。
(1)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每名工作人员不但要对鉴定流程了如指掌,对各工种的应会考试项目内容也要基本了解,要定期请考评员讲解工种专业知识,对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2)加强对考评员的使用与管理。一是要统筹做好考评员选派工作,分职业(工种)建立考评专家库,对组织和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做到人员使用派遣的科学、快捷。二是要不断完善评价手段。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派遣记录、质量督导员和考点对考评员参与鉴定的评价进行日常考核,形成记录。年终鉴定中心组织部分质量督导员、工作人员和鉴定所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考评员日常考评工作表现和被投诉问题的查处情况,对考评员技术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执行制度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三是对考评人员实行优奖劣罚。设立“优秀考评员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或违反鉴定规章制度、、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考评任务的考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停考评委派、取消考评员资格等处罚。
(3)抓好质量督导员管理和监督。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鉴定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主动转变工作方式,加强鉴定督导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督导员队伍素质,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履行鉴定监管的职责。一是建立督导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督导人员的每次督导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对质量督导员工作进行评价,年终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质量督导员给予表彰,不合格的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督导员资格。二是切实发挥质量督导员的作用。在实施鉴定时,不定期以轮换方式派遣质量督导员,并树立督导员的权威,凡督导员认定考前准备不充分的不考,考试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停考,考试舞弊的,按规定取消考试资格。三是不断提高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担当意识。督导人员要对每次督导写出督导情况分析,鉴定中心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通报考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具体考试的解读,提高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督导能力。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过程
每次考试都必须高度重视。不论是全国统考,还是院校毕业生、社会统一鉴定,或是失业职工、农民工鉴定,考前都要制定考务手册,严密布置,并按规定实施。
1.明确责任分工
对鉴定中心、考点、督考员、监考员、保密员等人员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试题的抽取、审核、印制、分装、保管,试卷的运送、交接、存放,必须落实到人并实行签字制度。工作过程中,不管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出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考试前要开好三个会,即考点考务会、督考人员会及监考人和考评员培训会。
2.严肃考风考纪
鉴定过程实行考场封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试区域,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工作人员都必须挂牌上岗。认真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对大型考试各考场安装无线电屏蔽仪并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进行鉴别。
3.严格考评员轮换
在操作考试中为避免考评员因考评时间长产生疲劳而影响考评质量,每名考评员在同一场次担任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两天,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
4.严把考件测评关
三级以上的工种考试,对不需要现场评阅的考件,全部实行二次编号、封存,运回鉴定中心,重新选派测评人员进行检测评分,最大限度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1.逢考必督
在鉴定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把现场监督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一环。对于职业资格等级高或考生多的考试,每个工种甚至每个考试项目都要派一名质量督导员。对规模大的全国、全省的统考更要加大质量督导力度,抽调精干人员到各考点担任督考工作,并要请纪检、公安、无线委共同做好监督监控工作。
2.认真落实现场督导检查
质量督导员主要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实施督导:一是检查考场布局及相关规定张贴情况,检查理论考试考桌间距等考场布置是否合理及考场卫生情况等;二是检查考场考生与考评员、监考员比例情况;三是检查考评员、监考员证件佩戴情况;四是抽查考生双证的携带情况及有无替考情况;五是检查考试过程中监考人、考评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六是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考生是否有舞弊情况;七是做好考点、考评人员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3.做好记录和反馈
一是对考点设施设备准备情况、是否设警戒线、操作用料是否充足、工作人员是否准时到位、有无安全隐患等方面做出评价;二是如实填写考评员、监考员的履职情况;三是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四、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安全工作
1.加强鉴定考试安全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我们要针对鉴定考试工作的性质、特点,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建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以确保考试安全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建立重大考试突发事件预案制度,为鉴定考试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要健全管理措施,细化考务信息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和阅卷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流程,努力做到任务要求明确、安全责任明确。
2.加强鉴定考试工作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做好考试安全最核心、最基础的工作。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工夫抓好鉴定考试机构队伍建设,按照2015年人社部开展的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活动部署,充分利用考试安全的典型案例,定期开展考试安全警示教育。要通过各类培训,增强考试工作人员预警风险、识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3.加强操作考试安全措施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较其他类型的考试,最突出的特点是要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即考生需要利用设施设备进行动手操作,这一考试特点,决定了技能鉴定考试存在着更多的安全风险。为此,在每次操作考试前,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试用设备设施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考试用的材料,必须按考试准备通知单要求的型号规格准备。考试前一天,督考员要对考场进一步检查,并由考点负责人签署考点考试安全承诺书,交到督考员手中。
4.预防为主,打击考试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