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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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商为其全权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2

一、抓基层党建。使党建活动规范开展,党员积极性明显提高。

二、抓宣传工作。制作脱贫攻坚宣传资料、用电安全、防火和防溺水宣传手册并发放给村民。

三、发展电商销售土特产。通过线上线下共销售土鸡蛋2万多枚,鸭蛋3000多枚。销售总价3.5万元。

四、搭建校地土特产销售平台,销售土特产10万元。帮扶单位平都中学和对口帮扶单位三峡医专通过购买土特产等方式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来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一年来,两个帮扶单位通过周采购、月采购和疫情期间的集中采购等方式,共采购土鸡500余只,土鸭240余只,鸡蛋8000多枚,鸭蛋1500多枚,土豆1万余斤,南瓜10000余斤,辣椒80多斤,花生200多斤,干芹菜100多斤,总价达10万元。

五、为产业发展建言献策。制定关塘村产业发展规划、销售土特产发展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关塘村乡村旅游实施方案、关塘村土特产三峡医专直销店实施方案等。

六、为村民争取福利。三峡医专医学技术学院总支捐款4400元,购置鸡苗400余只;争取资金4100元购置水泵一套;三峡医专医学技术学院三下乡团队为村民送来慰问品、为全镇居民免费开展测血糖、量血压和血型鉴定等检查200余人次。

七、为民服务解难题。通过走访收集问题和建议40余条,多数问题得以解决。如解决部分土地流转费支付的问题,解决关塘河三户村民水稻无法灌溉问题,说服五保户刘仕碧搬到养老院,并安心生活,解决她的安置问题;带领工作队解决2社饮水无人管理问题等。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3

1.1促进科研项目实现量和质的提升截止2011年底,自2006年以来获得资助项目共计312项,资助经费总额近1.28亿元。纵向项目数较“十五”期间约增加2.5倍,经费较“十五”期间增加1.15亿元。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公益行业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实现零的突破。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方面,获得木薯、香蕉、荔枝、剑麻病虫害防治、蜂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团队。1.2促进科技平台的建设通过修缮购置项目的支持与条件改善,先后获批农业部热带农林有害生物入侵监测与控制重点开放实验室和农业部热带作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新增海南省热带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监控重点实验室和海南省热带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3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品种和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稳步增长2006年以来共获得23项部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是“十五”期间的7倍;获各类授权专利8项,是“十五”期间的8倍。三大国内索引收录833篇论文,是“十五”期间(206篇)的4倍。1.4促进了人才联合培养通过研究条件的改善,吸引了大量学生来我所开展实验与攻读学位论文,促进了研究生的联合培养。2006年以来我所培养博士研究生8名,硕士研究生160余名,本科生300余名。先后与中国农业大学、广西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进行研究生交换学习,并成为华中农业大学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研究生实践基地之一。1.5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2006~2012年,该所转化科技成果70项,推广应用面积平共处五项原93万hm2,取得社会效益11.08亿元。

2修缮购置专项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足

项目管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立项预见性不足,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调整和变更较大。(2)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偏慢,招投标准备过程较长,影响了项目执行进度。(3)与海关沟通不顺,影响免税报关手续,影响了仪器设备的采购进度。(4)项目档案管理不够细致。项目从规划,批准到建设过程,工程资料分散管理,影响验收工作开展[1-3]。

3剖析修缮购置专项管理执行的关键环节

3.1规划阶段修缮购置专项项目管理得好不好,执行得好不好,关键要看一个单位修缮购置规划做得好不好。从环植所的经验来看,2006~2008年度的规划是按当时需求来设置项目编制规划,就没有形成合力,而2009~2012年度做的规划是按照该所五大研究中心来设计项目,紧扣环植所的发展定位,项目执行相对系统,效果也逐渐显现,相对来说,第二期规划要比第一期规划系统。因此,做好顶层设计,才能做好修缮购置规划。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有两点核心:(1)在科研院所,科技是核心,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的。修缮购置专项也不例外,也是为科技服务的,是为科技提供硬件支撑。修缮购置规划离不开科技发展规划,规划内容要紧扣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4-5]。(2)利用单位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形成成套、成规模的硬件条件,如在设备购置方面,根据平台的研究领域(方向),集中项目,在某一领域,尽可能配齐相关设备。3.2项目申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规划申报项目。申报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规划的内容来进行申报项目。这一阶段,关键要说清楚理由,无论是立项的理由,还是单台设备购置的理由,一定要把必要性说清楚,说明白,让管理部门确认这些项目是急需的,这些设备的购置可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同时,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做好,如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尽可能完成初步设计。3.3实施方案制定阶段项目的实施方案,就是项目执行的标准和指南。因此,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全方位考虑,包括如何实施,实施的进度,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为在项目的实施方案下来后,一般不建议变化,若有变化,要进行上报备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实施,这样就会耽误项目执行时间,在很大情况下会影响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3.4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过程中,关键是要看组织管理上是否得当。从制度上符合法律法规,要严格按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合理合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规定程序,一定要执行。人员配备合理,项目执行要有稳定的管理人才队伍,这样才能把项目做好。3.5项目验收阶段这一阶段,一要看总结,二要看效果。要依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执行的实施情况,进行详细的对比和总结,找出优点、不足和差距。另一重要的落脚点是看项目执行完后,产生的效益,使项目完成后发挥最大功能。

4修缮购置专项管理、执行过程中的经验

4.1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环植所的修购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合同法》及《建筑法》等法规,依法管理。项目严格按照《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修缮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农业部农业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6]。4.2全力为项目管理执行提供保障为保证修缮项目顺利实施,在农业部及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财务处、基建处、审计监察处等院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项目实行所长直接负责制,下设领导小组(工程建设或货物和服务采购),监督小组和执行小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环节进行管理,保证了本项目顺利实施。每个项目有专人负责,采购的仪器由专人统一管理,定期检修,保障了设备的使用安全、使用寿命和利用效率。

5项目管理执行改进的建议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4

1. 请介绍贵司招标采购管控体系、岗位设置;

2. 集团公司是否对上市公司进行招标采购管控、如何管控;

3. 集团公司如何对异地公司进行招标采购管控;

4. 多少金额以上的项目,下属公司需报集团批准实施;

5. 多少金额以下的项目,可以免于招采程序、直接市场采购;

6. 请贵司介绍集中采购、供应商预选库建立情况;集采和预选库实施过程中,招采管控部门和业务部门如何分工协作;

7. 是否委托招标?

8. 是否有专门的电子开评标室?

9. 企业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询比采购等,招标或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渠道有哪些?

二、建设管理调研提纲

1、是否编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制订进度节点、质量、安全、投资、廉政建设等管理目标,建立项目实施的各种保障体系,如何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2、是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激励机制、年度绩效巡查考核体系。

3、如何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效率前提下对工程变更进行分级授权审批和综合监管。

4、如何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三、设计管理调研提纲

1. 工程技术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职责

2. 工程技术议事规则

3. 工程管理单位与工程技术委员会审批权限划分标准,多大规模以上的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及省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的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送财政部门备案;当年拟安排项目须在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提出拟安排项目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拟安排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结论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进度及绩效目标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或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各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向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对由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规定的项目,均要按照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的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确定受益及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年度实施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督查体系,确保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督查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做到财政督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实施项目,按计划使用资金,督促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比较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调整项目、改变建设内容、变更资金使用计划的;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范文6

在农历牛年即将过去、虎年将要来临之际,我们今天荣幸地邀请到了省级全部七位政府采购督察员,齐聚一堂共同商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感到十分高兴,在此我首先代表省财政厅向大家的到来,以及在这一年来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由我先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我省20__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及明年的几项重点工作,请各位督察员批评指正:

一、20__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20__年,省财政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监察厅、审计厅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创”总战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财政总体工作思路,深化“实、稳、优”三字诀,认真做好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等各项工作,积极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前发展,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20__年,我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应采尽采”工作思路,!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一是结合浙江实际,统一制定全省集中采购目录,首次将计算机等25大类通用性较高的项目列入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二是将省公安厅等6个省级部门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试编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备案和建设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探索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三是扩大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在原有协议定点项目基础上,将9个品目的办公设备耗材纳入定点采购管理。

据统计,20__年全省政府采购预算金额553.11亿元,实际采购合同金额483.40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69.71亿元,资金节约率达12.6%;其中省级采购合同金额61.59亿元(政府集中采购为26.29亿元)。全省采购合同金额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8.21%,高于全国平均8个多百分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拓展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应有之举。为此,我厅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科技、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研制、生产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进行调查,充分发掘我省境内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及潜在的供应商,支持其相关产品列入国家的政府采购目录清单。并制定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在评审方法的参考标准中,规定了对该类产品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办法,以体现政府采购对上述产品的支持。

同时,组织召开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座谈会,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共渡时艰进行讨论。结合“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宗旨的双服务活动,认真解答省内企业提出的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的政策问题,宣讲政府采购政策,为省级企业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出谋划策。

另外,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要求,我们对车辆购置、维修保险、会议培训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协议定点管理,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和采购程序监控,严控上述一般性行政支出,压缩行政成本,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

20__年,我厅先后制订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实施方案》、《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根据省政府20__年立法计划,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的《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浙江省政府采购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起草小组成员到温州、衢州等地及省本级省农科院、浙江传媒学院、浙江图书馆等单位进行了调研,初步完成了《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

法(初稿)》。

20__年,也是我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第十个周年,为此,我们以庆祝浙江政府采购改革十周年之机,我厅联合省采购中心、浙江财税与会计、浙江日报合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纪念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普及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大力宣传“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廉洁采购、和谐采购”理念,争取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心与支持。一是在全省开展浙江政府采购十周年知识竞赛;二是面向全国开展浙江政府采购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征集与浙江政府采购成长发展有关的文章;三是在《浙江财税与会计》、《浙江日报》设立纪念专刊,总结我省政府采购发展历程和经验成果。通过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起到了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果,鼓励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学法懂法的良好效果。

(四)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__]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20__]35号文件精神,统一规划和建设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实施方案》和《浙江省20__-20__年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广计划》,对嘉兴、东阳等18个市县列入第一批“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内网和外网两个系统)试点单位,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由省级逐步向市县全面推进。同时,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浙江政府采购网站”的改版和升级,丰富了网站功能和内容;以政府采购网站为平台,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办法》,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共享的供应商库、专家库和商品信息库,强化对供应商诚信管理和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推动全省一体的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并积极为下一步的全省政府采购的集中交易管理和一体化运行创造条件。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化解政府采购矛盾

20__年,我厅会同省监察厅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技术复杂或有举报、质疑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共对省教育厅中小学计算器招标、省司法厅执法专用车采购、省高速交警总队电子抓拍仪器招标等数十个省本级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督和跟踪问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__年12月,在与省监察厅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为20__年在全省全面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民来信或举报案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和谐采购”理念,创新投诉处理工作思路,积极引入调解程序,探索化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有效途径。一种以“倾听、解释、和解、服务”为核心的供应商投诉处理模式已初具雏形并显现实效。截止20__年底,共受理供应商投诉案件16起,已办结15件,处理各类举报和人民来信27件,大部分案件都通过投诉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结案,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投诉人满意的前提下,经过正当程序改变了原错误结果,既维护了供应商权益和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也最大程度避免了行政法律风险,有效地化解采供矛盾。

(六)全面开展我省加入gpa谈判研究工作(略)

(七)抓好政府采购机构队伍建设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面对加入gpa谈判的新形势,对政府采购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__年,我厅以财税文化建设为抓手,采取培训班、专题讲座和业务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中介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年度累计培训1000多人次,积极营造“勤学、善思、慎言”的学习氛围和“高效、节俭、廉洁、人本”的效能文化,努力提升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同时,持续深化和有效落实具有财税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人才队伍。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突出的是:不少建设工程和分散采购项目没有纳入到政府采购管理中来,政府采购规模仍然偏小;政府采购违规操作、供应商恶意串通,以及个别行业部门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滞后和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也尚未得到有效改变;政府采购结果与采购单位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价格高、时间长,质量差的问题在个别项目中还有出现;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启动,政府制度改革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些都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20__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20_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我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关键一年,也是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我厅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财政总体工作思路,念好“实、稳、优”三字诀,牢固树立“依法采购、廉政采购、科学采购、和谐采购”的理念,以“规范、高效、创新、服务”为目标,围绕“深化国内改革”和“应对国际(gpa)谈判”两大任务,着重做好六项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明年要围绕国务院可能出台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继续深入开展《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省政府规章)的调研工作,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等制度办法。同时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简化采购流程,在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项目负责制等制度,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除按计划完成今年28个市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外,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重点加快以浙江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价格信息库为主要内容的“一网三库”建设,同时要抓紧启动以网上招标采购

和全省集中交易为内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尽早建立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资源共享的区域性网上政府采购市场,实现科学采购。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没有检查就没有规范。20__年,我厅将结合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在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下,牵头开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同时针对个别项目采购价格虚高、规避监管等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处、曝光一批虚抬价格、串通采购和不诚信经营的供应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建立依法采购的长效机制。同时根据《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__年上半年,集中时间开展一次对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对全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奖优惩后,以此促进我省集中采购工作良性、快速发展。

四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精神,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首购订购等政策制度在浙江省全面得到贯彻落实。重点是要加大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的支持力度,以及对浙江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我省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政府采购真正“为我所用”。

五是做好gpa谈判应对工作。(略)

六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是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保障。20__年要继续以深化财税文化建设为抓手,以学习沈浩等先进人物事迹为契机,探索建立以“采购当事人”为中心的采购服务理念,积极培育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务实创新、清廉有为”的工作氛围,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无私奉献精神,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和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精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储备。

三、建议督察的几项重点工作

20__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但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位督察员的大力支持下,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同时真诚欢迎各位督察员能参与、督察以下工作:

(一)参与《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调研

政府采购法于20__年出台后,实施条例制订一直滞后。20__年1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正式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内将颁布。为与之相衔接,我省《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继续列入省政府20__年的二类规章计划。根据安排,我厅拟于今年7-8月份,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深入开展对该办法的调研,并结合浙江实际,希望我省的立法,在《政府采购法》缺失的县级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管理、非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规范和电子化采购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在此,也真诚希望各位督察员参与我省的政府采购立法调研和办法起草工作,并发表真知酌见,积极谏言献策。

(二)参与对全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

根据《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计划在今年4-5月,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开展对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这是我省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的第一次依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因此我厅已将该项工作列为今年我省政府采购的重中之重工作。希望通过考核,既能检查发现目前我省集中采购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或存在的问题不足,也能客观评价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成效和服务水平,并将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奖先促后,逐步建立一个“重服务、精业务、强素质、健机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因此,迫切希望此项工作能有我们督察员的参与和监督,给社会一个更加客观、信服的考核结果。

(三)参与对全省协议定点联动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督察手段之一。为探索建立“跨区委托、错位、做专做强”的集中采购新机制,从20__年底开始,我厅已将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服务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19类协议定点项目,统一委托省市11家集中采购机构分别组织实施采购,并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以节约采购成本,共享采购结果,共担监管职责。这次全省联支采购,不仅是对现有协议供货管理模式的完善,更是对我省集中采购机制的一次大胆探索和创新,并对下一步推行协议定点项目的全省集中交易提供体制基础,意义深远。为此,我们省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已多次协沟通商,建立了工作小组,拟定工作方案,进行任务分工,目前各项目招标工作已陆续展开,并初步定于今年3月下旬依次进行开标、评标,届时,我们将邀请各位督察员莅临指导,并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同时,也真诚欢迎各位督察员随时、随地对其他涉及民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督察、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