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采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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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采购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1

一、指导思想

街镇财政管理是全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街镇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依法推进,协同推进,稳步推进,其实施的办法、步骤与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通过街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使街镇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妥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市、**区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推进,集中采购范围逐步扩大。既要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实施,又要兼顾街镇实际情况,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实效。

(二)分工、协调原则。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除承担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监督和集中采购的法定职能和职责外,还要负责协调好街镇政府采购工作推进中的相关事项;街镇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各项制度。

三、街镇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街镇实施机构改革以后,各街镇原财政所(财政科)所在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或财经管理事务所)承担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职责,业务上受区财政局指导。

其主要职责:1、根据区财政局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2、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3、组织街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4、审核拨付街镇集中采购资金;5、督促检查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6、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四、街镇政府采购范围

街镇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集中采购范围和分散采购范围。原则上,街镇政府采购范围要按照当年区财政局的、经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的《**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为了稳步推行街镇政府采购制度,2009年将集中采购目录“货物”中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以及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用品”作为本街镇集中采购范围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2010年再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工程项目按照区府办**号文执行并纳入街镇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五、工作步骤

(一)街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批

各街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二)街镇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与报审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各街镇采购单位依据公布的《**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和本意见规定的街镇政府采购范围,拟订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性能、需求时间、预算金额等有关内容,报本街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

(三)街镇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与批复

街镇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本意见相关规定提出采购形式(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建议。同时将审核的情况、采购形式建议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审核(附表1)。区财政局审核后返还街镇管理机构,再由街镇管理机构批复下达到各采购单位。

(四)街镇政府采购委托与合同

1、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并办理委托采购事宜。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按区府办**文有关规定执行。街镇采购单位应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2、对于非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实施采购。

3、采购工作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再做好采购资料归档。其中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资料和合同应报街镇管理机构备案。

(五)街镇政府采购形式或采购方式变更处理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例如将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财政局批准(附表2)。上报材料要写明改变采购方式或改变采购形式的原因。

(六)街镇政府采购验收与结算

1、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对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2、资金结算时,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采购单位凭发票复印件、合同和验收证明,经街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统一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

(七)街镇政府采购信息报送

街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按季度编制本街镇政府采购信息报表,并在季度结束后首月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街镇政府采购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各街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推进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街镇政府采购规范运行,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也与管理规范紧密相关。各街镇必须结合本街镇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实行政府采购预算与财政年度预算的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各街镇要建立由监察、财经和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管领导,加强本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区财政局、各街镇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工作,增强采购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以适应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需要。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培训力量;街镇负责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工作,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本区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其他日常监管由各街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2

一、当前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资金管理逐步进行了改革,但由于政府行为不规范,经济利益部门化严重,运行体制有缺陷,财政资金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1.部门预算尚未真正建立。预算编制没有以部门预算为基础,有的部门没有编制预算,有的预算支出项目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这种状况造成预算数和实际支出数出入较大。

2.没有实行综合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相脱离,预算外资金没有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预算仍然是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没有形成真正的财政综合预算。

3.零基预算仅限于形式。零基预算仅限于形式,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的部分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存在以收定支现象。预算外资金收入多的单位,没有以本单位实际需要支出安排预算,而是虚编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水分较大,致使零基预算变成泡沫预算。

4.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目前编制的预算线条比较粗,只有总项目,没有明细项,文字说明欠缺或不够具体,预算资金用途不够明确,公务经费与专项资金分类不清,预算编制透明度差,不便于管理和监督。

(二)预算执行不规范

1.预算刚性差。目前编制的预算仅以解决人员经费为主,设备购置费和各种建设支出年初做预算安排时基本未列入预算,对罚没款收入实行比例返还政策,临时性预算追加较多,预算虽经法定程序,但预算随意性调整较大。

2.预算执行不及时。由于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项目预算编制不准确,有些项目很难落到实处,存在着当年安排的资金滞留现象。对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因项目安排未落实到位,或项目进度慢,或地方配套不到位,县财政不能拨付,影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3.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所谓“体外循环”,是指预算外资金没有真正意义上纳入预算管理,独自运转。现在预算外资金虽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单位分户核算,对其收入除了提取少量政府调节基金外,收入基本上归执收单位使用,没有真正体现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实际上是“谁收费,谁受益”,预算外资金大部分用于消费性支出,主要用于福利性支出,造成收入分配严重不公,产生腐败行为。

4.政府采购制度有待规范。目前货物采购没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都是由采购单位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法形成统一的批量规模。工程和服务项目尚缺乏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预算监督不到位

1.外部监督不够深入。外部监督主要是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目前人大监督仅局限于形式上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监督。审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就同级财政审计而言,是政府的内部审计,财政部门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政府的行为。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监督仅停留在预算执行合法性和合规性上,监督不能完全到位,没有深入到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上,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

2.财政内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外部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是一种事前、事中监督,平时直接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也仅限于表面化,对财政资金的效益性缺乏有效的分析,尚未发挥出财政监督的应有作用。

3.监督主体相互不协调。人大与审计以及财政内部监督这三个监督主体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有待完善。

4.社会监督欠缺。目前预算编制主要由财政部门进行,编制的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尚未对社会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处于封闭运行状态,没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不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针对当前财政资金管理现状,应构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框架

(一)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

1.实行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一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做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预算编制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

2.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预算管理。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应在预算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要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积极探索综合预算管理的新路子,统筹安排一般预算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增强财政调控资金的能力,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3.支出预算实行彻底零基预算。各类预算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出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按其行使公共职能所必需的支出水平,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化广播及其他部门的公共事业性专项支出,考虑财力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分类编排,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4.整合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目前部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重点不够突出,资金使用方向没有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特点,资金使用效益还没有有效发挥。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资金。资金投向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减少零星项目,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对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用途整合。对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逐步实现同类资金归口统一管理,对使用方向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部门间协调进行整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共同匹配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二)强化和规范预算执行

1.强化预算刚性,严格控制预算追加。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改变过去严预算、宽追加的分配观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开支标准,要求各预算单位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尽可能地考虑周全,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追加。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不能先支后报。各项预算支出要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挪用。对于一些临时性且确需要在年内开支的新增支出项目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2.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罚款的部门,要将其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对部门收入与经费实行脱钩管理,彻底改变部门单位经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挂钩的办法。对于执收和执罚工作中确需的公用经费,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算管理,予以保障。严禁部门单位将收费和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挂钩,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促进部门单位优化服务、公正执法,维护政府形象。

3.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全面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劳务和工程项目,都编制采购预算,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之中。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控,改进政府采购服务,缩短采购周期,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4.建立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从审计情况看,消费性支出每年呈不断增长趋势。对部分消费性开支标准,缺少相应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铺张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增强约束机制,对消费性开支标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控制消费性支出,杜绝损失浪费现象。

(三)深化和加强预算监督

1.深化外部监督。人大和审计部门要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人大要从单一程序性监督转向程序性和实质性相结合;审计部门从低层次监督向高层次监督转化,同时人大要支持审计部门监督,促进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真正发挥外部监督的应有作用。

2.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理财行为。每笔财政资金从申请审批、拨付、使用都要规范、透明,加强会计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二是抓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应切实加大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力度,抓住重点,尤其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资金要加强监督,保证其按规定使用。三是抓好部门财政财务监督,规范部门财务基础工作。各业务机构要加强有效监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应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部门财务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人大与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的密切配合和协调联动。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人大和审计部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收支进度等,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的监督。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3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及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我区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运行制度

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依法监督的运行制度。

统一进场。即与竞标交易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在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各类竞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竞标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统一在*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网站。

管办分离。即行政监督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入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办理招投标事务;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

规则主导。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

依法监督。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对相关招投标交易过程实施执法监督。区监察局要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三)进场范围

本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下列竞标交易事项除按规定统一纳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公开交易外,必须进入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公开交易:

⒈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⒉货物、服务等的政府采购;

⒊其它需要公开交易的项目。

二、区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即区政务办理中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窗口是区政府设立的集中进行竞标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综合易服务平台,是区政务办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招投标中心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区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竞标交易事务办理服务机构。

建立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履行对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职能。招标办与政务办理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

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在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办统一领导下,实行日常管理、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管理体制。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各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相关服务。

(一)区招投标办对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运行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能:

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制订并贯彻实施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和审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本行业竞标交易执法监督细则、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⒉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竞标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⒊会同有关部门对进驻招投标统一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竞标交易事务办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检查招投标统一平台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⒋牵头建立并管理全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分库;

⒌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招投标统一平台场所、设施和日常交易秩序;

⒍负责对进驻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本行业相关竞标交易活动的执法监督职能:

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行业有关竞标交易事项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⒉采取专项执法、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依法对竞标过程进行监督;

⒊依法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⒋依法查处竞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⒌负责推荐本行业评标专家,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⒍依法受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三)区监察局履行统一平台建设督促推进和行政监察职能:

负责制订相关监督制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有关精神,并负责对全区竞标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竞标交易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

(四)区招投标中心履行竞标交易事务办理服务职责:

⒈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务;

⒉办理统一各类竞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纪录等);

⒊办理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事务,为各类竞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⒋办理全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分库使用、维护等事务;

⒌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它竞标交易业务相关手续;

⒍办理竞标交易活动情况证明、统计、分析等事务,为竞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的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支持和配合区招标办开展工作,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各类招投标交易事项纳入招投标统一平台公开交易。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监督机制。

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招标办牵头召集招投标统一平台运作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为区有关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处理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与运作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统一思想、提高水平、相互沟通、交流信息,确保平台顺利运行。

⒉建立现场协调机制。区招标办牵头负责按执法监督职能分工组织若干协调组,在必要时牵头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中涉及的应急问题。区招标办、区监察局及相关竟标交易事务办理机构参与各个协调组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本行业的协调组工作。

⒊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区监察局牵头,聘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和社会有关人士为行风监督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接待等方式对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运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设立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窗口。区招投标统一平台设立监督窗口,其中区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窗口,区建设局、区城管局等设立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窗口。

监督窗口受各行政监督部门领导,分别对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各监督窗口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派出,组织人事关系不变。

(三)逐步建立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分库。区招标办要根据*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在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成后,根据*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的区评标专家分库的建设和使用。根据资源共享原则,设立网络终端,按照评标项目的规模与性质,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综合性专家库(含分库)中选聘评标专家。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4

监督规定的变迁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实施则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以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国务院投改决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两个时间节点,将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制分为三个阶段,以下分别予以分析、阐述。

(一)《国务院投改决定》颁布实施前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招标监督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简称《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招标范围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称计委《核准招标内容规定》)。《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范围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核准招标内容规定》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1.工程建设项目只要达到计委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规模的,必须招标;2.项目的招标内容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项目审批部门确定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核准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准意见执行;5.行政监督部门按收到的核准意见负责项目的监督执法;6.行政监督部门因项目而异,不同领域的项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若一个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可能要面对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有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投改决定》至《实施条例》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投改决定》,由此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变了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实行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并颁布了相应的暂行办法,2005年4月履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简称《发改委核准意见》)。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招标内容也不再办理核准手续。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简称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3.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计委令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这几乎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部,即使招标也不再有确定的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企业也不知道谁监督。这与此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是否具有某种联系呢?值得深思。

(三)《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条规定是向《核准招标内容规定》的部分回归,也是对《发改委核准意见》中只对审批制项目和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修订,而前者因颁布时所有项目均实行审批制,所有项目都需核准招标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对审批、核准两类项目均核准招标内容,均明确了招标行政监督,这比《实施条例》前增加了很多,因为企业的审批制项目少而又少,且根据2012年11月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推测,将来审批制项目还将大幅缩减。对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具体部门,《实施条例》仍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并通知。

建立国有企业招标

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从前述监督规定的变迁来看,尽管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在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项目大户国有企业而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部门来履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这一点却从未有所变化,笔者认为,这是招标监督环节的重大缺陷。

(一)应当确定由各级国资委

履行对所出资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国家对国有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由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是应该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至此,国家在政府机构上设立了惟一一个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而专职履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派出监事会,起草、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相应的也应由其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原因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一在资金来源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计委《招标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这是从法律和规章层级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金实行监督的安排,而国资委就是出资人代表、专司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恰如其分。2.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东甚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计划行使股东的决定权甚至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此,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情况是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更为便利。3.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企业人事安排有相当的发言权,因此对于监督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更有力度。4.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更为便利,对于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更容易实现联合制裁或依据《招标投标法》给予行政处罚。5.国资委还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监督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6.一个固定、统一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更有利于从长远、系统、专业角度考虑、规划和实施监督职责。

(二)实行行政监督的招标

项目范围可包括部分备案制项目若由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招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确定部门,监督项目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审批制、核准制两类项目外,还可以包括投资额较大的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备案制项目。因为对企业而言,审批制项目几乎没有,核准制项目不多,当然对备案制项目可以采用抽取监督的方式。当然,国资委要完成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最主要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法规、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配套尤为重要,具体方式、内容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5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对《监督法》贯彻学习的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行动指南。论文百事通这部法律颁布后,市人大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好该部法律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将学习宣传《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同开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专题培训。并要求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一个“广”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个“新”字,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一个“实”字,编印《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手册》、组织廉政专场文艺汇演、向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发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领导干部一封信”等,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环境立市目标,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矿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检查,提出合理建议,保证了政令畅通,推动了实施“四轮驱动”战略,确保经济总量翻番目标的实现。二是全程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议市政府制定《新区建设、矿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为,防止了公共资源收益的部门化和福利化。

3、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升为民执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选题目的原则,以土地征迁、教育收费、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涉农收费等行业、部门为重点,确定议题,开展(三查)活动,确保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认真贯彻实施,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如通过开展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调查,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费的全额按时拨付和发放;通过开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检查,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市政府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追回农民工工资百万元;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限期治理;通过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调查,促进了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落实;通过开展药品质量专项检查,规范了药品采购和医药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规范了涉农用水、用电、建房、计生等收费行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强政行风建设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结合开展(三查)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勤廉情况一并监督检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二是开展《监察法》执法专题检查,听取监察机关查处公务人员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问题,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二年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各种政行风监督检查活动,提出整改措施;有数名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几个单位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使软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为招商企业搭建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5、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议市政府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使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降低收费几十项。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务公开。围绕“人、权、钱”三个重点问题,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建议实行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部门对服务项目全面对外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开办事服务承诺,社会反映良好。四是建议设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审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过上述工作,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存在问题

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

1、监督意识还不强。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的主动性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业务学习不够,监督水平不高。

2、监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顾后,缩手缩脚,怕越权和越位。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审议发言隔靴搔痒,不痛不痒,监督魄力不足。

3、对《监督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法》的立法意义认识不足,学习宣传不够,依法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三、几点建议

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贯彻执行《监督法》这条主线,加大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作出应有贡献。

一要加大法律宣传贯彻的监督力度。把《监督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宣传贯彻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责,增强对人大依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的意识,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依法监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监督法》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把文件审核关,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可操作性,减少制作的随意性;要完善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机制,做到专题检查和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力度。建议市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搞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要监督市政府认真执行重大决策规则,全面落实听证、公示、和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加强新区政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行政监督采购范文6

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地加快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示,于年3月正式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运行两年多来,资源配置优化效应初步显现,互相制约的制衡机制初步确立,防范和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不良现象初显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已研发建成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现将电子信息化平台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运行的意义

(一)招标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网上注册后,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相关手续,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方便快捷;

(二)投标企业和供货商通过网上注册成为正式会员,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不论身处何地,均可通过信息化平台随时随地完成报名,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性,有利于参与最大化,形成充分、有效竞争,促进交易场良性运转;同时,可网上质疑、澄清、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实现“少跑路、少进门、少找人”,降低投标成本;

(三)专家评委由电脑随机自动抽取、语音通知、短信确认、密封打印,有效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四)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抓取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比对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或错漏一致,把评分点提交给评委,无效打分自动提醒,自动生成评标报告,提高评标效率;

(五)系统所有操作CA认证、操作全程留痕,监察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实现数据自动统计、自动生成电子项目档案等多种功能,将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更加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二、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

实行网上公共资源交易是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体现,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深入防腐保廉的重要措施,也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客观需要。因此,各招标采购部门、投标企业和供货商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与支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招标采购申报、投标企业和供货商投标报名的审核、资料的完整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在网上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必要时由专人送达交易中心,以确保所申报的交易项目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后能顺利实施。具体网上注册的流程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办理网上注册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信息库及建设工程投标单位会员信息库的通知》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平台运行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全力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一要在平台试运行之前,分期、分类举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操作培训班,具体培训时间请各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企业、供货商随时关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培训公告,按时参加培训。二要全程提供技术支持,对招标采购人、投标企业和供货商在注册、申报、投标报名等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耐心细致地讲解、指导,必要时可以上门服务。将有关文件资料全部在网站公开,方便各部门随时查阅或下载。

(三)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网下公共资源交易申报。

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在全范围内试运行一个月,各单位的招标采购申报、各投标企业及供货商的投标报名均要求持电子密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提交。试运行期间,没有成功注册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企业、供货商要尽快完成注册,在执行中如有困难,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试运行一个月后,年1月1日起,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正式运行,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全部实现网上操作,停止受理网下申报。

(四)监督管理透明化。

各招标采购单位所有交易项目将通过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反映,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办理情况等将在网上公开,各招标采购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可随时在网上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