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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1
首先感谢各位朋友对中国城乡污水处理与安全供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各位朋友简要介绍一下建设部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与安全供水、开展“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筹备“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及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的有关情况。
一、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城乡污水处理的情况
今年7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务。我部对方案中要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我们将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其中,建设部关于减排工作的目标是:到“*”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为了确保完成减排工作任务,实现减排规划目标,我们将从如下领域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
(二)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五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六是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济政策》,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
(三)依靠科技,加快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一是启动一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以推进减排技术的研发。二是广泛开展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等国际合作项目。三是构建科技交流平台。
(四)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二是加大实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三是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五)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一是积极做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二是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三是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
(六)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二是完善和实施有利于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二、应对挑战,加强保障供水安全工作的情况
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方面,地面水环境质量没有根本好转。根据*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数据,全国七大水系地表水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占41%,Ⅳ~Ⅴ类占32%,劣Ⅴ类水质为27%,除珠江、长江干流水质较好外,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在47个重点城市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0%以下的有14个。特别是近几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及有机物泄漏事件,致使松花江吉林市以下江段的苯和硝基苯严重超标,造成松原市、哈尔滨市等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2005年12月中旬,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导致广东省北江韶关段发现镉超标,沿江的重要城市英德、清远、佛山、广州北江饮用水水源地受到威胁;*年5月28日下午,在太湖富营养化导致蓝藻暴发的环境背景下,由于污水形成的污染团进入太湖,并顺水流推移至水厂取水口,造成水源水体污染,水质恶臭,严重影响无锡市近百万群众的正常生活;*年7月1日,江苏宿迁上游客水污染团进入沭阳县自来水厂取水口,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水厂停水;*年7月中旬,作为吉林省长春市重要水源水库之一的新立城水库出现大量蓝藻,导致长春市第三水厂临时停产,紧急切换水源。
另一方面,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但新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已经与国外发达国家水质标准接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增加到106项,其中常规性指标43项,非常规性指标63项。总体上看,我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等国际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全面接轨,对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间,建设部将加强如下工作以确实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一)加强供水安全管理。针对我国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构建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二)建立供水水质监控网络及预警体系。针对我国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落后、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构建和完善供水安全监测、预警、督察技术体系。
(三)强化城市供水安全技术保障。针对不同水源的水质特征,建立“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的监测、预警、处理的供水安全保障综合技术体系。
(四)构建城镇供水应急系统。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城市应急供水预案不规范、应急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构建应急处理技术体系,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经济有效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供水演练。
三、关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介绍
“*”期间,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以下简称“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专项之一,该专项实施关系到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治理目标的完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任务紧迫。水专项目标定位于为水环境改善、水体污染物减排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将水专项实施任务与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有机衔接,与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结合,紧扣《纲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力推进,积极推动专项的启动,目前专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水专项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纲要》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体污染物减排国家目标为导向,在河流水环境整治、湖泊富营养化控制、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控预警等五个主题开展研究,分三个阶段(*-2020年,共15年)予以实施。
目前,水专项在围绕《纲要》要求的基础上,与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相结合,充分考虑了近期我国水体污染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在专项重点任务设置上,注重了污染源控制与治理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集成,从而为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和储备;在水专项项目示范地的选择上,注重与近期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和地方重大污染控制计划相衔接,重点考虑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一江”(松花江)、“一库”(三峡水库)在内的国家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城镇发展密集地区。
四、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及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
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2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3
一、主要目标
到今年年底,木兰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得到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木兰溪流域省控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红山水库水源水质有所改善,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重点任务
(一)饮用水源保护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年饮用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77号)文件执行。
(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59号)文件执行。
(三)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污染整治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污水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尽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并全部接管;对在年11月30日前未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2.开展污水排放口整治
(1)组织重点流域范围内废水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月用水量超过300吨的行政办公、学校、医院、酒店、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排污口。
(2)开展排污口整治。根据普查结果,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排污口整治。允许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生活、养殖等污水,必须全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强化石板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
(1)电力部门对已责令关闭的石材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供电。
(2)年6月30日后,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石材企业,由区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办公室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不达标的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和加工企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
4.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综[]1号)有关规定,对在年6月30日前仍未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要逐一排查、建立名录,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追究其环境违法责任。
5.以强化执法为基础,夯实流域环境安全。继续加大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重点行业的环境问题。
6.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环保厅印发的《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运行原则,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7大行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全过程控制污染。
7.继续做好结构减排,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造纸、印染、皮革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按时予以关闭。
(四)加快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流域生产生活污染
1.年前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具体如下:
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75万吨(已投运),负荷率要达到100%,即全厂日处理能力达到1.75万吨以上。
2.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
3.年全区计划配套建设污水管网49公里。其中:区交通局6公里,经济开发区5公里,工业园区20公里,镇3公里,北高镇3公里,新度3公里,西天尾镇3公里,镇海办3公里,拱辰办3公里。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1.认真组织实施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推动我区农村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按计划组织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2.以保护流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加快推进流域矿山整顿和一重山绿化规划工作,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有效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3.实施河道整治工程。
(1)水面垃圾清理。切实加大辖区河道两岸及水面的保洁力度,全面清理堆积在河道两岸的生活垃圾和鞋革边角料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水浮莲,保证河道两岸及水面环境整洁。
(2)河道障碍物清理。加强影响河道防洪排涝障碍物的清除工作,今年要着重抓好河道上施肥和投饵料的网箱养殖清除,切实改善内河水质。
(3)河道清淤护岸建设。要充分利用“五大战役”的有利氛围,加快河道清淤护岸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河道畅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按照区里下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见附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在年流域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并于年8月31日前上报区流域整治办备案。同时,要求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流域整治办负责汇总上报,并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年流域整治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的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明确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具体削减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等;加强源头管理,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现有企业实施减排的总量中调剂解决;流域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指标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或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建设年度任务的,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的审批。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资金;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饮用水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同时,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
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4
关键词:流域统筹 水环境综合管理 区域供排水通道 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联动系统
中图分类号:S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流域是具有层次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复合系统,其中流域水环境不仅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基础与生态环境的控制因素,也是诸多水问题和生态问题的共同症结所在,并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珠江是中国境内第三长河流,按年流量为中国第二大河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珠江流域水环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1 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现状特征及存在问题
1.1 干流水质总体良好,部分流经城市的河段和内河涌水环境污染严重
干流水质以Ⅱ~Ⅲ类为主,总体良好,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2010年流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6%,但部分流经城市的河段和内河涌的水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水污染物排放量巨大,部分河段纳污量已超出环境容量。
1.2 污水处理设施较完善,区域供水和排水系统交错分布、缺乏统筹
污水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广东珠江流域所有市县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共建成污水处理厂266座,总处理能力1581.7万吨/日,但区域供水和排水系统交错分布、缺乏统筹,存在上游污水系统布局在下游供水系统之上等问题。
1.3 水环境管理体制及机制初步形成,跨界水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近年来,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已初步形成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环境管理体制,但跨界水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据统计,2010年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仅为76.3%,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约89.1%。
2 流域统筹的水环境综合管理概述
2.1 流域统筹的概念与内涵
流域统筹是指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流域为单元,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统筹流域用地安排,因地制宜地布设各类综合治理措施,解决流域与区域的协调发展问题、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部门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流域水环境的持续稳定和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 发达国家与地区水环境综合管理经验借鉴
2.2.1 莱茵河流域:国际协调与管理
莱茵河作为跨国性河流,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为恢复莱茵河生态系统和持续保护莱茵河,由荷兰发起,流域各国共同成立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行动,通过有效的协调,各成员国部长会议通过了“莱茵河行动计划” [1]。
2.2.2 密西西比流域:依法开展流域综合治理
密西西比河流域以法律为依据,开展流域综合治理。通过利用国家、州层面等多项法律法规,在流域机构的协调与管理下,解决和处理利益分配、矛盾冲突等各种问题,实现水环境逐步改善的目标[2]。
2.2.3 墨累-达令流域: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多次协商
墨累-达令流域水环境问题是通过合作来解决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流域综合管理项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四个州政府所达成的《墨累-达令流域倡议书》是建立在协商机制之上的,其中方案制订阶段的充分参与是落实协议的关键[2]。
2.3 流域统筹下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的发展方向
2.3.1 强调流域水环境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综合协调管理
加强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的统筹管理,促进上下游、多部门的协调与协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水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绿色流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3.2 注重流域跨学科综合研究与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
加强流域问题的跨学科综合研究,采用先进技术与管理手段,合理安排流域内用地功能,促进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由对水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对水的“功能管理”。
2.3.3 探索建立流域统筹的水环境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探索建立流域统筹的水环境综合管理保障体系,通过设置专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签订协议、设立专项资金以及建立协调与预警机制等,促进广东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由“集群决策型”向“调整协作型”转变。
3 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的技术手段
3.1 优化流域水环境功能分区
3.1.1 划定区域供排水通道
推进流域河网整治一体化,科学规划供排水布局。对于广东珠江流域,充分依据珠江河网的独特性,西江、北江片逐步建立“靠西取水、靠东退水”的供排水格局,东江片通过各类水闸及枢纽逐步实现供排水分离,避免上、下游城市间取水、排污相互交叉混合。
进一步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合理划定区域供排水通道。对于广东珠江流域,结合区域取排水河系分离、容量利用以及发展需求,划定区域供排水通道。
3.1.2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按照主要供排水格局调整方案,适度集中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以区域联合保护为原则,建议在东江、西江等地联合共建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同涵养饮用水源。
科学保护饮用水源,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对于广东珠江流域,重点对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以及白盆珠水库等大型饮用水库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
3.2 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3.2.1 严格产业污染控制
推行清洁生产,建立严格产业准入制度。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以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为导向,以制度和标准建设为切入点,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鼓励产业废水集中处理,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工业产业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3.2.2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优先解决城镇生活污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以水系为单元进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
鼓励相邻区域打破行政区限制,促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以统筹流域与区域为原则,培育大型骨干环保产业集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3.2.3 强化整治面源污染
加大整治力度,防治城市面源与农业面源污染。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以统筹城乡为原则,加强城市和农村的面源污染整治。
3.2.4 综合整治污染河道
研究并推广经济可行的河道综合整治技术,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对于广东珠江流域,重点开展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淡水河、石马河、东莞运河、石岐河、佛山水道、前山河、江门河、南江河等河道的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对受污染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
3.3 建设流域水环境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联动系统
3.3.1 构建一体化的流域水质监测网络
强化流域水环境区域联合监测,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体化。对于广东珠江流域,着力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环境监测管理中心[3],构建一体化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流域水质自动监控网络。
3.3.2 建设区域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联动系统
加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提升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对于广东珠江流域,联合共建污染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协同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与覆盖全流域的分级响应机制,建成突发性事故应急监测体系。
4 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的保障体系
4.1 成立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构
对于广东珠江流域,可采取流域管理委员会加流域管理局双层体制[4],成立珠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珠江流域的水系分布,在流域管理委员会下设珠江流域管理局或类似机构,如东江、西江、北江等流域管理局。
4.2 签订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协议
对于广东珠江流域,为协调上下游地区水环境管理,珠江流域管理委员会促使流域各地政府共同签订《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协议》。
4.3 设立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基金
对于广东珠江流域,设立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基金,按照“类别差距越大赔偿额度越大,污染越重赔偿额度越大”和“地表水有偿使用功能”原则,污染方向受污染方支付赔偿金,基金由珠江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水环境统筹协调管理。
4.4 建立流域协调与预警监控机制
对于广东珠江流域,建立并完善流域协调与预警监控机制,重点建立利用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流域衔接地带水环境管理的通报和备案机制以及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污染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
5 结语
当前,流域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流域管理经验,以广东珠江流域为范例,在流域尺度综合运用并推广包括工程、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技术手段与保障措施,促进跨部门与跨地区的协调,统筹流域空间范围内的水量和水质,确保江河健康和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哲仁.莱茵河——治理保护与国际合作[M].黄河水利出版社.
[2] 何俊仕,尉成海,王教河.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5
关键词:城镇供水;水质监测;技术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TP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5-0089-02
水体质量关乎社会稳定,同时城市人口密集,公共安全尤为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是水质健康问题,大多数城市居民饮用的基本都是集中供水,供水的质量关乎生命安全,同样关乎到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如果一个城镇的水质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招商投资建设,本文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安全性相关的问题,讨论了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升城市用水的监测技术方法。分析城市供水系统的隐患、以及水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研究改善水质量的措施,保证用水安全,以供有关部门或个人参考。
1 我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供水水源污染
目前我国用水主要来自地表水和地下水,但是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难以达到相关饮用水的标准要求。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工业集中发展,布局不合理,尤其是化工和石化企业对环境污染严重,许多化学工业基地位于河流和湖泊的附近,控制不好就会造成水污染,并且很难根除。根据国家环保部门报告表明,平均2~3天就会发生一起严重水污染事件。在未来的城市化或工业化进程中,即使污水处理效果理想也会加大环境负荷能力,最终导致水循环遭到破坏,尤其是湖泊、水库和地下水质量难以修复,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工艺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用水基本还是以地表水为主,自来水厂具有先进处理技术水平的不超过2%,大约有73%的水厂采用常规工艺处理,甚至约25%的工厂使用更为简单工艺处理。大部分制水厂对重金属超标和化学有机污染物难以处理,传统技术和工艺简单基本无法满足处理要求。长期以来,城市供水行业面临同样的问题,经营效益处于长期亏本状态,导致资金短缺等问题,供水设施失修老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供水管网路、供水基础设施投资不足难以改善现状。据统计,目前约有20万平方米左右的管路存在着严重老化问题,在一些供水量较大的城市,每年的浊度不断地增加,导致产生锈水、黄水等问题,甚至微生物的指标严重超标,自来水管路出水的合格率每年降低10%左右。
1.3 责任机制缺失
处理污水工艺基本应用的都是国内自建设施,加之管理不到位,导致饮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调查,我国没有进行大面积污水的消毒方案,约有50%的污水都存有微生物或重金属等物质,特别是储蓄水的水箱、池塘环境等都很差,大多数是通过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工艺处理。基本上是建设材料选择不利,容积量不足和其他技术条件不成熟造成的,再加上日常清洁、消毒不及时,消毒剂残留超过标准要求或者地下或半埋的二次供水管道设备出现污水渗透等,危害公共用水安全。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于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建造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规模较小且科技水平一般,加上监督管理的体制不够完善等造成的,出现水质安全管理盲点。
1.4 新型风险加大
随着我国工业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地提高,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大量增加,截止到目前,全球整体水环境有53万多种化学物质存在,其中很多物质影响内分泌系统,持久性地使用化学污染物的水源,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目前的药品和个人护理用品都是通过化学过程生产加工而成的,这些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水排入大自然环境中形成更为严重的污染,直接影响饮水安全问题。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关注度化工行业污染问题,但是在我国,一个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并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新水质标准在饮用水污染物的研究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治水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其他的基础工作共同有效的开展。
2 建立我国城镇供水水质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责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水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为了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是我国长期发展城市化建设战略的重要基础,城市供水行业目前需要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深化改革,将城镇供水定义成商品属性,政府应该始终把保护城市供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执行公共监督服务职能也是保证水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部门应运行管理机制,以适应城市供水行业重组,各级政府需加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完善服务管理机制,不断加快建立水质监测体系,早日解决水质安全问题。
2.2 强化水质监管是城镇供水行业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要大力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外的供水企业就进行了完整的企业改革和经营模式转换,最终建立了具有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国外的很多城市将专营操作委托供水企业,比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事实表明只有通过水质监测系统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才能够维持资本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性,避免二次自建设施供水安全管理隐患,这些方法在欧洲的国家通过并且实施多年,取得成效可以推广。
3 我国城镇供水水质监管技术体系建设思路
3.1 农业源污染控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快速增长仍将是我国的发展目标,农化、农药等污染物使用势必会增加,因此,环境的源污染总量控制必须加大,水体污染的预防是关键。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实施:(1)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发绿色技术,减少水质污染;(2)回收利用废弃污染物;(3)节水灌溉是避免农业水源污染的重要手段;(4)提高监测能力。
3.2 建立健全饮用水应急预案
前几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导致大面积停水四天,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应急策略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不能只由单一水源为城市供水,应尽快开发两个以上,并且确保水质安全;其次,实施应急方案过程中,要极力维护地下水的质量和安全,紧急情况采用深水处理工艺进行应急;最后,应用先进的杀菌和消毒处理设备,可有效防止生化恐怖袭击等,而且安装方便。
3.3 加强建立合理的城镇供水水质监督体系
用水安全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断完善城市供水质量和安全监控体系,另外政府部门需加大力度监督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适度引进供水企业形成良性竞争态势改变单一营运格局,从而有效提高城市用水的水质
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志琪,赵旭.城镇供水日常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研
究(摘要)[J].给水排水技术动态,2004,(6).
[2] 严晓军,陈伟.浅议城镇供水水质安全[J].山西建
筑,2010,(23).
[3] 傅金祥,李彤岩.我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面临的问题
与保障对策[J].给水排水,2003,(1).
[4] 任伯帜,聂小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性及其保障措施
城镇污水应急治理范文6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
(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高环保审批效能。按照上级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发的要求,制定了行政审批改革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对审批事项进行深入清理,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和排污许可证年审,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和压缩审批时限。成立环保综合审批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选派业务骨干常驻窗口。认真贯彻执行生态发展区产业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政策,切实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既全力服务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又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的排放。十二五期间,我县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04项、竣工环保验收78项、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115项。
(二)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全县的“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每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从工业、农业、生活、机动车等多方面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1、抓好县城污水厂运行和污水管网改造,建成中心镇污水厂。近年来,我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对污水处理效果明显,在线监控数据有效稳定上传到市环保监控平台。污水管网改造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并施工建设,至2014年底完成10.49公里改造,目前正在实施的县城污水管道改造工程(世行贷款项目),改造污水干管、支管约15公里,于今年8月动工,已完成5公里。污水厂进口浓度得到了明显提高,化学需氧量进口浓度为133mg/L、氨氮进口浓度为11.7mg/L,提前完成了市下达的减排任务,减排结果得到国家环保部的核查认定。桂头镇和大桥镇2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道建设现已投入调试运行,其中桂头镇污水处理厂规模2500吨/天,配套截污管道0.85公里,大桥镇污水处理厂规模800吨/天,配套截污管道1.1公里。
2、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工程。按照农业源污染减排要求,我县40家规模化养殖场列入减排名单,分年度逐步推进实施,通过实施雨污分流、人工清粪,建设堆粪场、沼气池、废水贮存池,废水、猪粪返田综合利用,改变了以往废水、猪粪直排的情况,40家养殖场按要求完成了减排工程任务,其中20家养殖场在2014年以前通过国家环保部核查认定,其余20家待今年底核查认定。
3、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报废工作,县政府印发了《乳源瑶族自治县“黄标车”限行方案》和《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机动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将县城大部分区域划为限行区,在限行区域安装了标识牌,对“黄标车”限行开展交通执法,促进“黄标车”淘汰,累计淘汰104辆。加强车辆环保定期检测,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实行了专线联网,检测数据稳定上传到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平台。加强车辆环保标志发放工作,在县车管所和行政服务中心各设置发放点,在车辆注册登记、年审、换证时跟进标志办理,目前我县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已达到95%以上。
4、工业减排得到有效落实。一是韶源水泥厂和民族水泥厂拆除立窑生产线,完成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二是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积极落实锅炉整治工作任务,拆除了1台4蒸吨/小时、2台6蒸吨/小时的链条燃煤锅炉,并拆除了烟囱。三是淘汰小造纸企业,交通造纸厂和新丽造纸厂拆除生产设备,并各自拆除了1台2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四是淘汰铅酸蓄电池企业,红利蓄电池厂和创能蓄电池厂因为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实施了关闭淘汰了。工业减排项目得到了全面落实。
(三)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开展乡镇饮用水源调查和保护区划分。每年开展县城饮用水源评估,收集调查水质监测数据和周边农村生活污染源情况,对水库进行综合评估。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的安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了8个乡镇(除乳城镇外其他所有乡镇)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调查,进行了水质监测、周边植被和污染物详细调查,其中桂头镇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面积9.16平方米公里,其他乡镇水源参照水源保护区管理。
(四)强化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十二五”期间,我局始终坚持从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出发,多管齐下,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有效防范了企业环境风险。一是开展了环境风险源的排查。结合我县实际,每年对南水水库周边、南水河流域及我县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使用和生产化学品企业,展开了地毯式排查,做好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排查记录,不放过排查死角,确保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环境安全。二是开展节前环境安全大检查。每次节假日前,组织重点检查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应急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并配合安监、国土部门,加强排金属、非煤矿山和选矿厂环境安全隐患。三是严打环境违法偷排行为。“十二五”期间,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一麾公司酸性废水偷排、华辉沙石加工厂污染水质、祥旺建材废气污染等一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了全县环境质量安全。四是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扎实做好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减免手续等工作流程,以点带面,每年如期完成县财政下达的征收任务。
(五)积极应急应对,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因我县境内公路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易受大雾、冰冻、长坡及弯多等影响,交通事故频繁,导致车辆装载的油污、货物(特别是液碱、浓酸等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极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十二五”期间,我局重点加强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工作,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手机二十四小时开机,提前做好应急监测准备,随时待命,接报后,由分管局领导迅速带领监察监测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要及时上报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现场情况,供领导准确、快速、有效决策。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了“5·15”大桥冷却场液碱泄漏环境污染事故、“8·4”国道323线桂头路口红绿灯硫酸泄漏环境污染事故、“9·19”京珠高速公路东田出口液碱车泄漏事故和“6﹒16”坪乳公路大桥加油站路段交通事故致部分农药洒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确保了我县的环境安全。
(六)实施标准建设,认真开展环境监测。“十二五”期间,我局在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方面下大气力,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环境监测编制和监测用房指标,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已从8名增加到20名,达到标准化验收要求,一方面主动向省环境监测部门争取支持部分紧缺的监测仪器设备,以填补我县部分监测项目空白,提升环境监测硬件水平。同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加强了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特征污染物监测和应急监测涉及的项目监测能力。目前,已通过计量认证项目监测能力87项,已通过省质监局专家现场评审的8个扩项项目监测能力,监测技术水平排在在全市各县(市、区)前列。此外,积极认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除做好定期监测县境内大气、饮用水、声环境质量和工业企业污染源监测的常规动作外,还时刻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准备,以便在发生环境应急事件后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思路
2015年初,我局于委托了市环科所结合全县实际开展“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工作,经过收集资料、实地勘探等,目前已经完成初稿编制,形成《“十三五”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初稿》,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了综合反映环境质量、治污减排、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建设的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提出了六大任务,以及一系列重点工程,并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十三五”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分区引导,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方案》,根据我县的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生态功能区划,为符合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的项目在今后环评审批奠定基础,同时严格落实禁止开发区的保护措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结构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我县山区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进适度工业化,突出发展生态、低碳经济,建设现代生态工业体系。推动传统优势工业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如钢铁、塑料制品行业,进一步推进落后产能污染减排,腾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用于发展新项目。
(三)狠抓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环境安全。强化南水水库、横溪水库、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污染项目建设,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项目和网箱养殖,规范建设水源保护区警示、标识设施,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控预警系统,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恢复种植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
(四)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收集率,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强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快推进工业废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抓紧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施进展,确保在2016年完成建设任务,统筹规划化工基地废水处理站建设,通过集中处理厂建设,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腾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