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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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原则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1

苏 玺

近年来,发电企业的燃料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难度明显增大,发电企业过度控制燃料成本和煤炭供应商生存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燃料改革力度虽不断加大,但获利空间却非常有限,改革成效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煤价仍在高位运行,火电企业亏损面较大,业内对降煤价的预期普遍较高。期望越高,失望往往越大,很有必要对这种预期作客观的分析和必要的调整。回顾燃料体制改革历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深化燃料体制改革必须顺应煤炭市场化的大趋势,直面国有燃料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劣势,放下曾今的执着与不舍,找准电厂和燃料公司定位,做好燃料专业分工与协作,发挥燃料专业团队优势,眼睛向内挖掘管理潜力,在燃料采购机制上做文章,因地制宜地建立电厂和燃料公司相互监督制衡的燃料采购管理体系,从而破解燃料体制改革困局,构建新型的燃料经营管理体制,推动火电企业效益的提升。

集中采购是促进“保供控价”管理的内在需求

实现“保供控价”这两个目标,既要抓资源,有足够多的煤炭资源作为硬件;也需要有促使“保供控价”程序运转的软件,即采购机制。对下水煤、跨区域调运煤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是诸多发电企业多少年来总结出的一种非常高效的燃料采购机制,对“保供控价”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被大部分火电企业集团所采用。集中的范围和集中的程度究竟多大的尺度为宜,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之,应本着以下几个原则进行集中采购和集中竞价:

一是坚持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让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比如,下水煤、跨区域调运煤的煤源并不在电厂本地,电厂对煤源的了解和煤炭的调运就没有专业团队有优势。由专业团队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符合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也更切合市场实际。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集中采购不能搞“一刀切”。比如,煤源地电厂对周边煤源和短途汽运的了解,肯定比处在异地的专业团队更具优势。再加上煤源地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激烈,由电厂自己负责采购,符合因地制宜的要求,也更利于发挥电厂对当地情况熟悉的优势。如果集中采购,反而不利于“保供控价”。煤源地电厂需要集中的,不是采购,而是市场煤采购的竞价;让竞价由专业团队来实施,电厂来监督,实现竞价的“采招分离”,更利于“保供控价”的贯彻落实。

三是坚持分权制衡的原则。把燃料采购的权力合理分配,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相互制衡的体系。比如,把采购权或竞价权分配给专业团队,让电厂和专业团队相互监督制衡,共同促进“保供控价”水平的提升。

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的原则。顺应煤炭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抓集中采购,通过市场机制增强集中采购的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冲破计划思维定势,才能为增效益做出更大贡献。

通过这几年的燃料集中采购实践,我们发现集中采购有以下五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一是分置采购权力有利于构建监督制衡体系。

二是规模化有利于增强议价能力。

三是专业化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四是采购功能集中有利于提升采购效率。

五是统一采购主体有利于避免多主体各自为战、恶性竞争。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2

摘要:本文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模式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对如何学习好采购法提出几点建议。文章还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潜在风险,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按是否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模式[1]。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政、监察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评标专家五种角色的当事人,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普通商业采购,就在于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普通商业采购之处。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法对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采购工作,应准确把握采购法精神和具体含义,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倡导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这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杜绝其它采购方式暗箱操作现象,是做好政府采购的第一要素[3]。政府采购是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政府采购支出已经超过了财政支出的30%左右,因而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是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1]。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二.理解好政府集中与分散采购,做到相辅相成。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很多人认为只有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则与单位的自行采购差不多,这是认识上的误区。《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采取“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两者区别就在于实行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一般由采购人实行,所以集中采购是与分散采购相对而言的。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机构委托采购。

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

三.减少采购风险,做到层层把关。

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4]。

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政府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5]。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层层把关,做好以下几点,减少政府采购风险。

(1)政府采购价格与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3]。

四.注重沟通协调,做到统一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监察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才可使采购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但采购单位各使用部门有时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要求不太了解,所以在制定技术需求时往往单纯考虑自身的需要,而忽略了政府采购的要求。各采购单位一般都设有执行部门作为联络采购中心与使用部门的中间环节,因此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就非常重要,不仅仅是简单地上传下达工作,应当是很好地发挥宣传政府采购政策、统一安排采购申报、帮助使用部门确定技术需求、参与评标定标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始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5]。这对于供应商、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对于从事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来讲更是巨大的挑战。我们要结合政府采购的工作实践,总经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切实加强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英.政府采购的管理[J],大众商务.2006,(21):93

2. 曹尚明.集中采购的现实意义及操作规程[J],武汉金融.2005,(02):52

3. 高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6,(10):66-67

4. 章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述评[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39-43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集中采购;风险防范

所谓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对象,集中统一用非个人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通过集中采购,不仅能获得供应商尽可能低的价格,还能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1. 集中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1)涵盖范围广,集中采购几乎覆盖了全行全部大额财务支出,全行的物品、服务、工程等大额支出均需要通过集中采购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2)标的额较大。集中采购是一种规模采购方式,只有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体现规模效益。

(3)涉及面广。集中采购业务不仅需要辖内各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也需要外部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和响应。

(4)实施周期长。集中采购业务须遵循内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步骤,还需要考虑给供应商预留合理的投标资料准备时间。

(5)风险点多。集中采购是一个存在众多风险点的领域。内部风险点主要表现为虚报采购需求、推荐已进入禁入名单供应商、擅自变更集审会决议精神、未经批准委托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采购的、未按合同约定验收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审批导致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外部风险点主要表现为供应商伪造证件提供虚假信息的、投标过程中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的、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标的物的等。

我行集中采购业务自2003年正式启动以来,无论在制度建设、采购规模,还是在采购效果方面均取得良好的成果;并通过组织建设、流程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对集中采购业务的内部风险进行了有效防范,但是,对于来自供应商也即外部的风险,目前尚缺少有效的甄别和控制手段。本文主要分析集中采购业务外部风险点的存在方式以及防范措施。

2. 集中采购外部风险主要存在形式

集中采购是一个通过适当的方式,在若干供应商中通过一定的评价指标,择优选择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过程。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部分供应商通过虚假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而谋取中标,或者是中标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降低服务质量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既违背了集中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行的社会现象,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绝。集中采购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中存在形式:

(1)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件、隐瞒真实情况和不良行为纪录,或者是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供应商主体资格达不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下限,为谋取中标,投标人采取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手段欺骗评审专家,取得主体资格合格以及商务标评审环节的基本条件。

(2)在投标过程中,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抬标;所谓围标、串标、抬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事先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以他人名义投标;也即通常所说的挂靠行为,指的是投标人没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违法行为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等原因,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懈怠履行合同甚至违反合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按时供货、提供假发票以及其他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

3. 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隐患,可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3.1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供应商的推荐、审核、评审、动态考核和退出管理,加强对评标人员的管理,严肃集中采购纪律。

(1)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向集中采购部门推荐入围供应商时应加大从源头把关的力度,加强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诚信度的审查力度,必要时要对拟推荐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其生产能力、既往业绩以及售后服务能力情况,目的是选择企业业绩良好、社会美誉度高的供应商作为候选对象;避免所推荐的供应商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同时,要不断加强内部防范道德风险和职业操守教育。集中采购专家组成员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自我修养,提高在评审环节对虚假信息的鉴别力;要加强防范道德风险教育,杜绝与各供应商存在利益往来关系;认真自觉执行集中采购回避制度。

3.2 坚持竞争性原则,多措并举,有效防范和杜绝围标、串标现象。

3.2.1 根据市场原理,通过有序竞争形成的价格是一种合理的价格,集中采购必须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3.2.2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

(1)公开采购信息,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媒体公开信息,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参与供应商数量越多,操纵难度越大,串标、围标和抬标也就越难以形成。必要时还可延长信息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资质高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从源头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2)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标的物的市场竞争和潜在投标人数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条件下限,以吸引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即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尽可能减少限制条件。

(3)完善评标办法,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以及大宗设备采购中,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的办法应该是合理的最低价或次低价中标。这种评标办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采购资金,当然这必须以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合格为前提。

(4)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不能指定品牌采购。主管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只能提出技术参数,不能对照某一品牌的设备参数量身定制需求,否则既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同时也为围串标埋下了隐患。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4

一、2005工作回顾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与采购中心密切协作,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采购规模再上新台阶。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规模由2004年的30.8亿元增长到50.47亿元,同比增长63.66%,其中公开招标采购金额34.17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67.7%。节约资金8.78亿元,资金平均节约率达到14.8%,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体现了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

――实施范围实现新突破。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包括京外单位),全面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电子采购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网络平台的功能,自主开发了协议供货系统,正式实施了电子验收单制度,为全面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采购方法采取新举措。项目采购的组织方式不断改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方便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进一步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坚持依法采购,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坚持调查研究,积极解决难点问题

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发挥政策功能

坚持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坚持服务宗旨,切实抓好自身建设

二、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组织实施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要求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提出了今年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实施方案。总的要求是:坚持依法采购的原则,兼顾效益与效率,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采购组织实施方式,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继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坚持购买国货,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配备标准,杜绝铺张浪费,努力节约财政资金;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降低质疑投诉率。

在具体执行上,采购方式与以往相比没有变化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办法组织实施,采购中心会根据项目执行周期及时组织相关项目的新一轮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实施范围有:1.信息类产品采购;2.汽车采购;3.电梯采购;4.空调机采购;5.服务项目采购;6.工程监理项目采购;7.积极试行并不断完善网上竞价采购。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工作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各部门、各采购单位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快速协调发展。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今年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1.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

依法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采购中心要按照“立足规范、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提高效率”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研究制定工程、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等实施办法以及各类采购文件的标准文本和规范的评标办法,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供应商随机抽取流程以及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制度,切实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水平。

2.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报采购需求,坚持优先购买国货和节能、环保的产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积极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若干配套政策提出的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的要求,在采购活动中积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3.要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与采购中心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切实把好验收关,如发现供应商存在不按时供货、不履行服务承诺、报价高于市场价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采购中心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便于我们及时处理,共同督促供应商诚实守信、严格履约,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4.要进一步组织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执行能力,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今年的培训工作,要继续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面向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业务人员,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并邀请有关专家介绍政府采购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相关政策。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5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凭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执行知书,由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按采购程序、采购规范进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凭市财政局开具的分散采购执行知书,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情况记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台账。

三、定点采购

(一)办公耗材、设备采购

1.采购范围。包括硒鼓、光盘、墨盒墨粉、U盘(移动硬盘)、显示器、打印头等办公消耗用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的小额项目采购(具体由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

2.供应商确定。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即只要过资格审查,即可成为定点供应商。

3.最高限价确定。根据省同期同类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并结合市场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研究确定最高限价,定期进行公布。

4.采购形式。由各单位落实责任人员自行向定点供应商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询价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5.采购监督。监管部门制订具体的监管办法,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二)纯水采购

按资质认定的办法,公开招标选定纯水定点供应商。最高限价由相关监管部门经市场调研确定后公布,最高限价可根据市场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采购单位自行按质量好、服务佳、价格低(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供应商并商定具体的价格。

(三)印刷采购

按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和最高限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印刷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按印刷供应商的印刷资质和特色,结合自身的印刷需求,与供应商商定印刷标准与价格。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印刷项目采购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四)公务用车

1.车辆采购。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执行知书,由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集中采购或由采购单位自行过市场询价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车辆装饰装璜。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各单位自行选择相应供应商采购。

3.车辆保养维修。凡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的一律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超过保修期的购置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车辆,原则上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其他车辆一律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定点修理厂由单位自行择优选择。

凡车辆需要进行大修的,车辆单位须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自行择优选择定点修理厂维修。

4.车辆保险。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招标后新增车辆由使用单位在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5.轮胎供应。按资质认定的办法确定定点供应商,轮胎的最高限价根据省同期同类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确定(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公布),单位可自行根据需求选择相关的定点供应商询价商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集中采购原则范文6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