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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机构设置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财政支出管理范畴的重要环节。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疑惑,本文试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作一浅要分析与思考。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虽然财政部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出台了一些部长令及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但总体感觉比较零散、不系统,而且这些规定中还有一些矛盾之处,最为主要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重叠与冲突无妥善处理规定。另外,省市地方政府为便于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摸索性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使得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政令不统一、操作流程不一致,以致参与各地投标的供应商无所适从。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全国各地监管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上下不一致,不尽合理。监管机构,有的设置在财政部门,有的划归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尽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虽独立设置,名称为“采购中心”,但级别上却是副科、副局或副厅建制,低人一等;人员性质上有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人员、差额拨款事业人员、自收自支事业人员等等,林林总总,常常下级部门找不到上级部门来指导。
3.采购人权限过大
《政府采购法》在制订过程中,过多地偏向于采购人,给采购人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如有的采购人充分发挥其提出需求的权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在方案中提出过多的资质要求,将众多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有的采购人借参与评审的权力,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有的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行使其验收权力,与供应商串通发生变更、抬高合同价格、增加利润空间等等之类,都时常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而且采购人提出以上要求时,均会打着“确保质量”、“提高效率”、“顺利推进项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让监管、操作机构“无言以对”。
4.供应商违规成本太低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少数供应商不讲诚信、不讲规矩,一旦未中标,不管理由是否正常,便到处质疑、投诉,甚至举报。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又是调查、又是了解,到最后,查无实据,甚至是无中生有,采购项目的时间进程却一拖再拖,影响了工程工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而供应商却没有半点损失、无一丝影响,弄得全身而退,违规成本太低。
二、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原因的分析
1.利益冲突导致相关规定难出台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是利益分配、调整的革命,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影响到广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面临利益被剥夺、权力被公开,利益失去方便千方百计地予以阻挠,所以,导致现在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即使如今已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是对利益失去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予以尽力弥补,以换取工作的推进。
2.约束性规定不明确
在如今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对于采购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只讲求其权益,而很少涉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即使有一些也是很难操作,以致基本无法对采购人形成有效制约;同时,对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串标、围标、履约不到位等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又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以致少数供应商有恃无恐、愈演愈烈。
3.执行人员综合素质需提升
政府采购既是一项新生事物,又涉及到产品性能、服务要约、合同谈判、法律知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如今战斗在第一线的监管人员、操作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不适应,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三、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采购程序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并且细则的制订应着眼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采购人权限,实现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等方面,应防止“权大于法”情况的出现,积极引进和完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减少评委随意性,降低其自由裁量度,并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和权限,避免集中采购机构为评审委员会背黑锅情况的出现。
2.统一机构设置、夯实采购基础
我国应从上到下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能职责、隶属建制等情况。同时,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同时,也要加大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力度,确保应规范运行、廉洁高效。
3.加强队伍建设、适应采购发展
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实施效果
1、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创建
1.1统一思想,契合企业战略
为平稳顺利地推进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创建,公司应专门组织成员企业开展专题研讨,全面分析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利弊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深入讨论,企业上下形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实行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是符合企业公司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跨国企业企业”战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整体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吸引国内外高端供应商,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的影响力。
1.2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
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企业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高标准、高起点,科学规范、有序、有力地开展,并以二十四字箴言“坚持正道,遵从规则,注重操守,规范运作,增效降耗,体现服务”作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原则。为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体现民主决策,企业公司成立了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公司领导,采购单位主管领导,企业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为整个管理体系提供了组织和决策保障。
1.3设立机构,搭建两级平台
企业应组建企业公司设备物资采购中心,并明确其管理职能为负责企业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并直接组织进行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与此同时,各子企业(改成公司)的设备物资部或资产管理部相应作为本单位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和招标工作。
1.4建章立制,规范有序工作
1.4.1精心撰写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采购中心实施细则。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成立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制订企业政策性文件,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和招标工作的规范流程。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并借鉴外单位经验,制订本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设备物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1.4.2建立合格供应商库,从源头把好质量关。在子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基础上,设备物资采购中心广泛收集供应商信息并进行了认真详细地评审,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并随着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大合格供应商的种类和数量。
1.4.3建立全面、专业、权威的评标专家库。为开展好设备物资集中采购评标工作,通过子企业的推荐和引进系统外的行业专家,设备物资采购中心建立专业知识丰富、结构合理的专家库,为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进而为科学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4.5上述办法和制度是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纲领,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为全企业统一、科学规范地开展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1.5统筹规划,两级平台互动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是既要体现企业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战略,又要尊重子企业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因此,设备物资采购中心对两级集中采购管理平台的管理额度,评标和定标阶段的工作流程都要进行统筹安排。
1.5.1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在管理额度分级的同时,按照“两级集中,动态分流,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分工协作,有机互动,高质高效地完成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任务。
1.5.2由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工作,其中采购单位派遣的代表人数大于整个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整个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余评委由采购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或从其他相关单位聘请担任。实际工作表明,这种双制衡机制有效保证了评标过程和结果都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1.5.3、定标工作是整个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中最核心的环节。为确保定标工作既科学民主,又能充分反映采购单位的意见,设备物资采购中心创新地将定标工作分成三个步骤进行:首先由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中的采购单位成员书面签署定标意见,然后再由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中的其他成员根据采购单位意见和评标委员会意见综合定标,最终以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多数成员的定标意见为准。
1.6科学实施,持续改进完善
设备物资采购中心高度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科学实施,并致力于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提高,持续改进完善。
1.6.1在采购招标方式的选择上,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和使用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采购产品的不同特性,科学合理地利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种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招标,确保了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
1.6.2、在资源共享采购和补充采购的谈判中,设备物资采购中心积极贯彻“量增价减”原则,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管理平台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为采购单位争取到了更好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条件。
1.6.3、在大宗物资的采购招标过程中,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根据物资供应周期长,价格变动频繁的特点,指导采购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调价原则,保障企业利益,防范了采购风险;根据物资供应地域性强、采购金额大的特点,就近在采购单位所在地开展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同时加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为采购单位选择到了综合实力强、履约表现好的合格供应商;根据钢材供应商习惯于多次报价且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不容易取得较低价格的实际情况,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多回合竞争,促使供应商最终报出了令我们满意的低价格,为采购单位节约了可观的采购资金。
1.6.4针对融资租赁等新的采购方式的出现,设备物资采购中心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强调风险防范,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使采购工作既顺利实施,又风险可控。
2、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实施效果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实施为企业公司的各类投资项目,采购到了性价比高的关键设备和大宗物资,有效控制了投资概算,保障了投资收益。
(1)通过集中科学评价和决策,各子企业树立了既不盲从国外进口品牌,也不一味选择低价的理念。企业设备配置逐步向性价比更高的产品集中,进一步优化了企业设备资源的结构。
(2)通过集中采购招标和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一批综合实力强,业绩突出,诚信守诺的供应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合同履约率达到100%,有效防范了采购风险。
(3)通过集中采购招标严格规范的招投标程序,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将廉政建设和企业、社会的监督机制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招投标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3、结语
总之,集中采购制度把发生在企业外部所谓“暗箱操作”采购环节,纳入到企业内部进行监督控制,把采购管理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最大限度地堵塞企业物资和资金管理中的漏洞,从而带来建设资金的节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煜.施工企业齐聚京城共商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新模式[J].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15,32(5)
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3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
管理、监督,并将对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采购单位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涉及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条采购单位对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劳务形式邀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协助办理一些辅工作,但不得将采购项目再次整体委托机构办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独立操作、必须由机构办理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土选用机构。
第六条采购单位选用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机构。
第七条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一)评选产生。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候选机构,并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机构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机构。
(二)自行选择。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机构服务情况和业绩的了解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机构的考核结果等,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自主择优选用机构。
(三)随机抽取。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委托机构没有明确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采购单位确定机构后,应填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机构确认单(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确认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验证事项是否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确认无误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书(附件2),下达机构执行。
第十条机构按照委托通知,与采购单位商定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机构,以及擅自委托未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选用机构过程中不得向机构索取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构不得以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违者,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4
1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状况回顾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采购商品和劳务时一直采用分散采购的办法,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还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国政府于*年在上海市进行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财政拨款的设备购置由财政部门集中起来,实行统一采购。这次政府采购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随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逐渐在全国各地推开。*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暂行条例》。此后,政府采购理论探讨、制度建设及工作实践,都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政府集中采购的数额迅速增加,到*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突破了1000亿元,*年更是达到了1600多亿元。随着*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
2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采购行为,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因此,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采购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单位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来运作。以国有资产运作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因其经营和运用具有较强的市场性和特殊性,一般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财政不提供活动经费的团体组织一般也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2.2政府采购对象的多样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对象按其性质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和劳动力等。
2.3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我国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即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债。
2.4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
3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的意义
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3.1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在分散采购的情况下,政府的采购行为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分散完成,采购过程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采购形式缺乏必要的规范。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将使得政府采购行为被控制在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使采购过程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增强了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2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性的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使得政府采购部门能获得优质廉价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节约采购的资金成本,使财政支出在使用中能体现出规模效益。
3.3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支出作为一种购买力是社会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可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和结构来对社会需求总量和结构施加影响。如在经济萧条时,可采取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以增加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在经济过热时,可通过压缩政府采购规模的办法,以减少社会需求,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给经济降温的作用。
4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法》在全国的实施,目前的政府采购已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2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尤其是在工程政府采购和市县级集中采购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4.3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尚未完全分离,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定位不清,不利于采购当事人的公平竞争。
4.4在采购信息、采购资金支付方式、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组织形式等诸多方面仍存在不规范行为。
4.5政府采购过于注重节约财政资金,忽视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
4.6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弱化,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5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措施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重点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5.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应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特别是应逐步扩大工程政府采购和市县级集中采购的规模,最终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
5.3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集中采购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完全脱钩,改为政府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不应具备管理职能,它应与采购人、供应商处于平等地位,其职能限于通过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5.4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范围,从源头上制止自行采购和乱支滥购;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凡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坚决不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5
一、部门职责
(一)公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监督管理。
3、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各单位(部门)职责
1、各单位(部门)办公设备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2、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办公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各单位(部门)办公室承担办公设备日常管理,没有专门设置办公室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4、各单位(部门)财务部门(或报帐员)负责办公设备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核算办公设备的增减。
5、各单位(部门)对其使用的办公设备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二、管理内容
(一)预算管理
1、各单位(部门)所需的办公设备,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以及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必须按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2、每年四季度各单位(部门)要编制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作为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年中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单位(部门)追加购置办公设备的申请。
3、各单位(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4、积极推动不同单位(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二)合理配置
1、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单位(部门)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2、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政府采购
1、各单位(部门)购置办公设备要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
(四)使用保管
1、各单位(部门)应妥善使用保管本单位(部门)的办公设备,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2、对购入、占有和使用的办公设备进行编号,予以标记,建立办公设备台帐,及时、详细记载办公设备的数量、型号、品牌、购置年月、使用部门等。各单位(部门)对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加强管理,对贵重物品必须有专人使用保管,非经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外借。严禁使用单位(部门)自行调拨、移交办公设备给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
3、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对其使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需办理清点交接,并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设备交接不清的,人事部门应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五)报废更新
1、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使用年限须达到规定年限以上或因故损坏,方可申请报废更新,同时必须向区公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
2、年末各单位(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办公设备实物盘点、帐物核对和帐帐核对工作,若发现办公设备余缺、毁损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处置报批手续。
3、办公设备的报废、报损等处置情况要及时登记,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4、各单位(部门)办理办公设备报废处置手续后,须将原办公设备上交区公资办,由区公资办集中统一处理。
三、工作步骤
1、10月份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与财务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核对一致,对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填列资产核销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进行资产核销,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2、11月份各单位(部门)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3、11-12月份,在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将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安装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操作流程控制,规范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转移、处置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升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今年资产清查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到位。
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