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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试制度范文1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流于形式 亚流产 对策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或行使其他职责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源于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各方按照一定的关系形成的整体和集合,公司治理机制的任务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确保股东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胡银,2000)。Alchian和Remsets(1972)提出,企业是一种团队的生产方式,最终产出物是一种共同能力结果的体现,团队生产一方面会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每个团队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的分解和观测,这样会产生偷懒问题,需要有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以减少偷懒。张维迎(1995)提出,由于企业家不单靠监督为生,他可以将此职能授权给他人,而他自己专心与市场开拓活动。Holmstom(1987)认为,团队生产中心的个人贡献的不可观察性并不是导致偷懒的充分条件,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冲突来自“预算平衡约束”,如果能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就得有一个外来的“委托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Halvarian通过对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案例的分析,提出了“用人监督人”思想是为了克服委托理论中存在的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人特征和行为而导致的激励方案设计上的复杂性问题。Marcobecht和Ailsaroell认为,美国公司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经营者与分散的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为了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者,需要引入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无任何利益关系的人士进入董事会,以保证董事会决策能最大可能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解决这一问题,缓解经营者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就是独立董事。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有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我国上市公司现有治理机制采用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共同参加公司治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进行必要监督,其成员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由于受身份影响易被董事会同化,在某种意义上讲监事会没有绝对监督权来监督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明智和必要的选择。从理论上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在监督功能上的互补。公司监事会主要侧重从内部、道德上对公司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司的重大事件事后发表监督意见;独立懂事作为公司外部董事,受聘人员多来源于专业会计和法律人士,拥有理论专业学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赋予的专门职能,可以从外部对公司进行全方面的日常性专业监督。因此,两者在功能上的互补可以实现对公司的良好内外监督。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公司治理的实质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即委托人和人问题。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有原有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的,虽然实行的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但原有的国有股控股体制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变。国有股过度集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的不良现象,所有者缺失和股权过度集中使得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人,实质受制于掌握公司绝大多数股份且有实质决策权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或经营者为其自身利益而作出有损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决策,甚至部分上市公司上市目的并不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而是使其成为“圈钱”工具。在这种目的驱动下,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出示虚假财务数据以达到伪装上市的目的,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和市场机制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都相应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已得到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和接受。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大多数公司的选择,也带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全球的蓬勃发展。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既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市场机制的发展要求,也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并最终解决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现象,我国在推行产权改革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特殊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引入。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未起到预期作用甚至失效.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性缺失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最根本要求,体现在独立于大股东、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监督和制衡董事会,监督和约束经营者,并最终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公司长远发展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只有形式上的独立而无实质上的独立,从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的抽样调查中看到: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层管理者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所在的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并没能享有同等知情权,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其发表独立意见、作出独立判断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独立董事没有独立地行使职责权利,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是象征性的“名人董事”,“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仍没有摆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独立性的实现还需努力。
(二)制度环境缺失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就是对广大股东负有信托责任,需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我国仅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书面规范,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权、责、利未进行明确规范,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独立董事缺少必要监督。
(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能力缺失我国现阶段对独立董事任职能力的规范强调参加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培训,只能在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不能与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有资产管理,亲属关系,对经济状况无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为政府官员,高校知名学者,一般年龄都偏高。美国对独立董事强调有管理教育背景,不能在多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能与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有资产管理及亲属关系。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为年富力强的财务专家,曾任CEO或财务主管、财务管理咨询专家,自身财务状况良好。相比之下,我国的独立董事的职业能力、专业知识、实战能力、工作精力都有很大差距。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
结构,为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力冲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独立董事在全部董事中所占的比重为三分之一以上,而美国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次级审计委员会中有三分之二是独立董事。相比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参与公司的财务监督缺少制度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其监督公司财务、制衡董事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四)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独立董事能否做到公正尽职很大部分源于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声誉机制、酬薪机制、风险机制,我国目前对声誉机制的运用处于探索阶段,很多上市公司聘用了知名政府官员、高校学者,短期声誉得到提高,但其是否具备独立董事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难以保证;在薪酬机制上,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指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其中存在问题一是什么样标准的独立董事酬薪机制才能真正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二是酬薪由谁决定、由谁支付,才能真正摆脱内部人控制而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风险机制上,由于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还无法律上的定义,执法和保险体系,不完善,国民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风险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四、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是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独立性的规定是要保证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和董事会,并做到实质上也独立,即独立董事要有独立人格,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某种关系;独立的业务,与所聘用的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独立的利益,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独立董事报酬外没有其他从公司得到收益;独立的运作,既独立于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也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现阶段而言,一是要集中力量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改变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形成股权多元化和股权机构形式多样化。积极推进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权分置改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真正得到保障;二是我国的产权改革已提上日程,但很多公司目前仍受制于内部人,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表面上是受托于公司全体股东实质是受托于大股东,这样独立董事是无法拥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运作的。笔者认为,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才能增加独立董事制度的收益,应将独立董事制度固定并纳入《公司法》修改范畴以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有法律保障;三要使独立董事实现独立还要从源头上预防,即独立董事的产生问题和资格问题要体现独立性。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独立董事产生应通过市场化来产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市场的方式来为上市公司输送合格的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以资格考试的形式选拔独立董事,以独立董事行业自律来约束其独立董事;四是要改进独立董事的选聘方法,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对报酬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独立董事的定位、职能和任职能力进行严格规定首先,合理定位独立董事的角色。独立董事不能只停留在监督者的定位,还应成为监督者和裁决者。独立董事不仅要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上市公司所批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要对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对经营者和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对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其次,明确规范独立董事的职能。在职能规范上要明确区分在监督公司财务方面,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应结合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和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扩大独立董事职权的范围和力量。赋予独立董事外部审计的权利,包括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权利,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要赋予独立董事对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以及决定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权利,从而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能得到贯彻和实施。再次,严格独立董事任职能力。为使独立董事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应选择年富力强且经验丰富并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可以参考选择退休的企业家和有作为的离退经理人士;扩大独立董事的人才储备量,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机制,确保独立董事人才的流动性;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后续教育。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培训和后续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能力和诚信度的考核和培训。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环境一是要应尽快修订《公司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将独立董事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所占的比例、职责、权利、义务的内容,使独立董事责、权利对等,明白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行使权利遭到阻碍时的法律保护和补救措施,独立董事未完成义务的法律处罚;二是由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附则进行补充,即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薪酬、过失追究等要作出具体规范;三是证券交易所要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具体操作指南,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四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等使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包括赋予独立董事的诉讼权以确保独立董事职权的顺利行使和自身权益的保护。
公司考试制度范文2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美国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对英国的公司重整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内容,标志着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会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一方面强调继续维持公司的事业,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促使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共同合作保证公司事业的维护与重建,避免公司陷入破产倒闭的状态。企业重整是一种主动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得以再生的同时,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得到更大的满足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公司重整制度是继破产和解之后,为弥补破产造成的社会利益的损害及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建立的积极重建制度。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如果对达到警戒线的上市公司全部实施破产,不仅目前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承受引种经济上的压力,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
公司重整不同于和解、重组,具有自己独特的效能。1、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与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3、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4、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使整个过程程序化,而且在兼顾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避免了不合规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而全体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介入有利于防止重组被大股东任意操纵、损害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重组是一组普通的交易行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体行为,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则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与重组的意义、重组的对象都不一样。鉴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有必要引入重整制度,振兴陷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建议
借鉴国外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重整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如下。
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条件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法律环境,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非通过重整不足以解决的;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临近破产边缘。另外,可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二是债务人仍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对于已作出破产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应该再开始重整程序。
上市伞司重整申请
上市公司重整始于重整申请。因各种前述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均可向法院提出开始重整程序的申请。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重整申请人应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10%以上的公司股东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批准
法院对重整申请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即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法院在审整申请时,可依职权进行对有无重整的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法院认为被申请的上市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并批准该申请。
重整保护期的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上市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重整保护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包括: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执行中止、防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移交重整机构、禁止清偿债权;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中止对上市公司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等。
重整机构的产生与功能
公司重整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重整机构。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重整机构由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组成。其中,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重整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厂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关系人会议的职权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
上市重整计划的提出、通过与执行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或上市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重整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重整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债务重整方案、资产与业务重整方案、经营管理重整方案、股权重整方案、融资方案,包括公司增资的规模、公司增资的方式、债务融资、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重新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重整的完成与终止
1、重整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重整计划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关系人会议上未获依法通过的;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法院认可;重整计划因情势变迁或有由不正当理由致使不能或无须执行时。重整终止之后,因重整程序开始而终止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均应恢复继续进行;因没有申报而在重整期间内不能行使的债权或股权,在重整终止后均应忧复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予以恢复。
2、重整的完成
公司考试制度范文3
工程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部门和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结合地方政府制定的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明确承担设计任务应具备的资质,明确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委托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实施监理。起草签定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需监督检测、权威鉴定的第三方认证的委托协议,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造价、工期、行政检测部门,并最终形成建设主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组成的主体、监督加服务方的管理体系。
二、分包制度
建设工程的施工具有高度顺延、时间顺延和新技术新才料使用顺延的特点,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分冲工程,例如:人防、电梯、消防、防水等,具有施工任务不可替代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已有专项规定等特征,承包单位应及时确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专门规定完成分包资质审批。
三、用人制度
监理单位的组成人员要求拥有实际的施工经验和监理能力,经过省内监理协会监理理论的正工培训和考试,并获得证书,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监理工程师有获得全国执业上岗资格,组合成一支结构、建筑设计、工民建、造价、电气、给排水、暖通、计算机辅助设计、见证、资料等专业齐全的团体。在实施监理任务的过程中,要求每位成员一专多能,彼此取长补短,精通规范和政府文件精神,建立并最终形成“团队”目标的工作环境。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求由相应级别建造师带队,同时拥有“土建、水电工程师”以上职称,曾负责过二等建筑或以上的项目管理业绩。项目组成人员按结构、施工、安全、测量、取样、预算、水电、后勤、材料、资料等专业配备施工人员,负责现场的工长及专业负责人要求施工员证,专职安全员要求有安全同岗位证书,预算人员要取得预算员岗位证书。
项目施工人员作用名册需及时报业主和监理单位,便于各单位间安专业对口配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管人员名册按规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分文往来和资料保证制度
为保证工作秩序的良好开展,及时处理和反馈工地现场的施工问题,在主体方和服务方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笨一次工地会议上应确定好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单位负责公文往来和造价公文往来的人员,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有序,公文似稿及审定工作精确,参照国务院公文往来相关规定、《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样表,以一流水准为业主服务。
五、“四检制”和“三管理”的现场验收制度
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制度里,“四检制”验收制度是重点。在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按照“班组检,专业质检员检,监理检”的四检制度实施,对预验收合格的工序,监理及时予以签认,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六、工地现场违规的处罚制度
为严格工程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对现场施工存在的未按正常程序进行操作,未按事前同约定操作的制止无效且屡犯,通知整改未执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服从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文明不科学施工存隐患等违法行为形成约束,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同商讨约定达成共识,制定和实施“施工现场违规处罚办法“,界定各类属于违规现象,明确处罚标准和累犯执行标准。通过拍照取证,以罚款单的方式由项目部负责收缴,按规定的时间打入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设立的共管账户。处罚制度要做到良性循环,有奖有罚。
对违反建筑法、行政法规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和安全事故后果的行为,按法律规定程序和行政规定程序执行。
七、设计修改和审补充通知单位的监理通知制度
大型建设项目建设的设计变更单份数较多,专业性较强(结修、建修、电修、水修等),使用时又有版本号(日期)签别和总监控制要求,给公文往来和登记带来难度。好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设计变更单的监理通知制度,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标题:设计变更附件:第X号设计变更单附件内容:XXXX的格式,总监签署后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形成现场施工的依据。
八、砼浇捣令制度和砼浇筑旁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是各专业共同施工的过程,砼浇筑隐蔽性要求事先各专业按图纸完成了施工任务,验收过程按照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结合,现场纠偏返修,验收合格后,总监签署书面浇捣令,即可进行砼浇筑施工,监理、业主、班组同时安排人员现场站监督,确保砼工程质量。
九、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品牌采购材料,监理人员按施工质量规范的材料进场条文进行验收,属于地方规定要求送检的材料,或着验收时对进场材料外观质量有质疑,监理方见证人员配合最样人员现场成检验批的取样,送至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检测,按《检测报告》结论确定是否允许进场使用。
十、工地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各方共同商讨决定的事项,或者需业主协调各有关方解决的事项,涉及工程资金、进度、图纸设计、材料、政府文件传达等内容时,可采取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会集各方现场主管集中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有必要,针对部分专业的重大问题,可用专题会议的形式会集各方专门解决。如:图纸会审、安全交底等。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 电梯安装企业资质标准,福建省建设网
[4] 建筑防水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福建省建设网
公司考试制度范文4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条件土壤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在公司治理模式上仿照大陆法系的双层经营模式,主要的监察机构就是监事会,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背景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在客观上产生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土壤和必要性。
我国存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土壤以及必要性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早期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大型国企改制形成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大量的上市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其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经营最终上市,其中流通性较低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等控股现象很普遍,导致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可以控制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人员与经理层人员往往会出现互相兼任,人员重叠性高的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这种现象非常明显: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到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这种上市公司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仅使得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脱离了广大中小股东的监督,而且还会给大股东和管理者通过种种不道德手段损害公司权益,进而中饱私囊的机会。
第二,我国公司的原有监事会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能较好的发挥。首先,我国的监事会制度设计中监事会的权力缺乏实质性内容,也缺少相应的保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更多的像是职责与义务类的规定,而缺少权力的意义,一些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力没有被授予。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制度与人员构成存在缺陷。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但是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实质上操纵着监事会人员的提名以及选举事务,在股东大会的选举往往只是走一个程序,例行公事而已。因此,监事会成员基本都是在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掌握和控制之下,基于独立性的监督监察就无从说起了。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伴随着学术界的诸多争议,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行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与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容易缺乏独立性。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基本核心就是基于董事的“独立性”,这一特性也是独立董事的最大制度内涵,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就体现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过程中,包括任职的资格和选任的方式。从任职资格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规定肯定是不够严谨与精确的,原因在于,现阶段并不禁止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有部分特殊社会关系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种关系比如同学、战友、师生等;其次,并不排除与此上市公司可能具有某种商事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因此,无论是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还是任职方式,我国现阶段的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显著,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良好的“独立”环境。
第二,独立董事责任承担不明确。独立董事制度为上市公司必建的制度,然而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常被人们忽视,我国对此在法律规制上也比较欠缺。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些可能承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对于独立董事产生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其积极认真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由于独立董事未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定义务后对于公司利益产生损失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追究机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对于公司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规定对于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处罚,不过这些规定也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规定,因此不太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激励奖赏制度不健全,造成独立董事投入工作时间不足,履职热情不高。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聘请的是知名学者、专业领域的专家等有着很高知识水平的人员来担任,而这类独立董事本身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需要处理,甚至是自身已经在几家公司同时担任独立董事的职务,因此精力比较分散,难以将足够的时间放在独立董事的职能履行上。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独立董事任职时间非常有限,甚至履职时间仅仅是公司的会议和签署文件的工作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可以客观评价和考核独立董事工作的中介机构,也没有一套客观评价的机制,因此很难科学高效的评估独立董事工作的成效以及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由此形成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激励奖赏制度不健全的现状,独立董事收入偏低,独立董事很难获得与其付出相当的合理的收入报酬,工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就难以保证了。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途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有些时日,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效果并不特别理想。很大程度源于我国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思想上的误区,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对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路径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1.专门委员会制度
我国应当强制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制度来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紧密相连,都是董事会制度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在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之初时,独立董事的作用微不足道,没有达到立法者期待的高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当公司中的专门委员会制度成为大势所趋之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和作用也开始显示出来。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建立各类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构成,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不同,任职董事的身份和主要作用也应当有所区别。根据董事会中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同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专门委员会主要履行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等,将这类委员会成为监督委员会,根据这样的职能要求,任职的董事应当是外部董事;第二类专门委员会主、主要履行的职能是通过提出针对性建议完善公司决策,提高公司效率,因此这一类委员会的任职董事应当由更熟悉公司运营的执行董事来担任。
在众多的专门委员会中,与独立董事制度最为息息相关的当属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等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考察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做出提名与推荐,由于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独立董事,因此保证了新任职的独立董事在资格、能力等方面都没有较大问题。提名委员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任职独立董事的权力被掌握在大股东以及高级管理层手中。薪酬委员会主要是负责评价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态度,以便于公司根据独立董事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激励、奖惩等薪酬待遇。审计委员会是专门委员会制度中的核心制度,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就是监督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要克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独立董事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独立董事自身难以获得准确真实的公司经营现状和财务情况。以独立董事为主要组成人员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保证董事及时如实的获取公司的最新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独立董事责任判断标准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这些都需要法律来保障和制裁。但是勤勉义务与忠诚义务仅仅是两个模糊的概念,需要法律来明确出现实的界限,否则将会出现无法确定独立董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从而导致对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处理不当或者独立董事因此而畏手畏脚的不敢行使职能。我国《公司法》只是明确规定了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勤勉责任,但是没有对于勤勉责任规定出明确的标准。这一点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明确出董事勤勉义务的界限,使董事的违法行为受到制裁的同时,也保障了董事正常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的过多干预,放开董事的手脚。
在关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上,各国公司法的表述也有一定的差异。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与文化基础演绎出各自的判断标准,但是由于时间变迁,经济全球化等诸多影响,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基本只是表述有所不同,内容与实质上已经趋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常用侵权法上的“合理人”概念来确定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否履行。例如,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规定: 董事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在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时,应当善意地以该董事合理相信的为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并且,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成员,当知悉与其履行决策职能相联系的信息或者致力于关注其监督职能时,应当如同处于相似位置的人在相似情形下会合理地相信是妥善的方式履行职责。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一直秉承着民商合一的法律传统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用民法中“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确定勤勉义务边界问题。例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董事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应尽一个“勤勉尽责的管理人”所应有的注意。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基本都是字面的表述有区别,但是其核心内涵已经趋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基本都是拟制一个“标准人”的概念,用其在相同职务、相似情况下所应当达到的勤勉程度来作为检验董事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拟定标准。至于独立董事自身的经验、能力、专业知识等不应当成为降低勤勉义务标准的理由。与此同时,检验标准也要适度考虑独立董事所处的客观环境,例如公司的规模、类型和性质等以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所处的地位和具体职能。
3.公司自主选择权
众多周知,私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国家遵循的一大法则。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表现就是公司法人的公司自治,凡是公司可以在守法的前提下自我解决以及自我选择的问题,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承认,而不是过度的干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很多领域中,市场的作用和效果都好于政府的调控。因此,我国应当允许上市公司自主选择本公司建立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建立在本国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之中,没有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标准来比较两种监督制度孰优孰劣,只有适合与不适合的区别。就一个公司而言,只有与本公司的人员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等相契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才能找到最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制度。因此,立法者应当在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选择监事会制度还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权力交给公司,而不是一刀切的统一规定。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我国原本就是借鉴大陆法系的规定,公司属于双层治理模式,因此监事会制度有着存在的土壤。在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利用好两种制度的互补性优势,共同服务于我国的公司治理本身就是一个最佳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1)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我国原有的监事会制度难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原因就是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在我国大型国企改制上市的大背景下,这一类公司的监事会往往由原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改头换面而组成。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从董事中设立出独立董事的想法,在我国的监事会中分离出独立监事,通过法律规定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利用其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之外的优势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2)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公司日常运行中的各种经营行为,因此只有当监事会的权力得到充分的赋予之后才会有可能正常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四、结语
任何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的合理存在都是立足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环境和民众心理上的,单纯的借鉴和照搬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而不考虑本国的特殊国情的行为无疑是有害无益的。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中独特存在并且效果卓著的制度被我国的公司法逐步引入,寄希望于其服务于我国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经济建设,这本身是一个极为有意义的尝试。本文通过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特征、制度内涵,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以及引入我国之后产生的争议与出现的误区和问题,最后提出了笔者在思考后的建议,希望在几个方面有所改变,期待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尚兆燕.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中国实践――来自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的经验证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2]高明华,刘金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权冲突和制度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06).
[3]肖俊涛,赵鹏飞.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3(11).
公司考试制度范文5
1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发展曲折。“一五”计划初期,我国颁布了最早的会计制度,虽然国家积极促进会计制度的发展,但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时会计制度的改革受到了阻碍。直到改革开放时一系列的会计制度的颁布才使我国的会计制度得到强化和提高,这一时期的会计制度是我国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础。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也推动了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我国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取消收取一系列公路费用的举措,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的公路会计核算内容和监督体系。
2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以上已经对我国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进行说明,可以看出在历史上公路会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下面将对公路会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说明。
2.1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由于公路事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的产品属于公共产品,所以对公路事业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交通部早已对公路会计制度进行过研究和探索,并了一些科研报告,但这些报告的研究成果并不适合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要对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
2.2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为适应我国的国情,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对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密切,企业会计核算的大环境也发生了变化,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也逐渐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相比之下,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稍显落后,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协调。由此可见,对我国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3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大多数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包括会计计量基础、对会计科目进行修订、成本核算、公路事业单位成本费用管理与公路事业单位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等的问题。
3.1会计计量基础问题
我国的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计量基础,行政事业单位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实行收付实现制,可以有效地测控现金流的流动方向,但它无法对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准确的体现。为了紧跟国际会计制度的步伐,需要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紧密的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利于避免公路事业单位出现大幅度的盈利或亏损的现象,反映出其进行交易所发生的风险。
3.2对会计科目进行修订的问题
由于现有的会计核算科目有许多不适合公路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因此在对公路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时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修订,以满足公路事业单位不断进步的发展需求,其既不能死搬企业的会计准则,也不能对其进行全盘否定。
3.3成本核算的问题
由于公路事业单位重视管理费用而轻视成本,对成本核算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成本核算的标准太过随意,实际成本不能得到全面的反应。因此对成本进行核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4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4.1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改进
第一,公路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第二,公路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方式是收取通行费;第三,公路事业单位一般需要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资助;第四,公路事业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是为了使相关人员了解公路事业资金流动的状况。这几点特征使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必须对公路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改进。首先,通常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其是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编制的,为了对公路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报表的顺序进行填列。其次,可以增加业务活动表,由于公路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所以可以增加业务活动表,以便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
4.2公路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改革
公路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改革,主要包括对资产类和收入类会计科目的改革。资产类科目的设计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资产类科目的核算包括流动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和无形资产的核算。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只存在要转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产品,不存在流动资产。收入类科目的核算包括财政收入、经营收入和基本建设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收入进行核算,应对财政收入和基本建设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对经营收入实行权责发生制。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力.我国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改革趋势[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19).
公司考试制度范文6
关键词:质量监督;水利工程;实践思考
Reflection on Practic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 hydraulic engineering
Ai zi jiang•Re he mai ti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Xinjiang Kashgar River Basin Management Office, Kashi, Xinjiang 844000)
Abstract: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i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No. 7)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rder specifie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o implement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onstruction uni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units, construction units assurance and government oversight combinedi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over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authorized by the appropriate department of water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in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clearly states: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wate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full-tim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mandator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tinue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has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while also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to face present and future,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t home and abroa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ory role of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Key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hydraulic engineering; Practical Thinking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工作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遵循“ 监督、帮助、促进”的原则,以抽查为主,大中型工程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小型工程采取巡回监督, 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宏观控制:一是对参建各方的资质、人员进行复核,核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划分是否合理, 二是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三是对施工过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参与工程验收。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威性不强。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是水利部门自己组织建设的,有的虽说是地方政府成立建设单位,但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的都是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而设计、监理、施工都有带有专业性,存在同体监理、施工现象,这就决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易受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也降低了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二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人员结构不合理,专职人员少,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多,学历、职称偏低,专业结构配备不齐全、不合理,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更谈不上监督的正常开展。三是忽视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把关不严,造成不少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因此,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非常必要。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理工程主要以抽查为主,监督手段主要凭监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靠肉眼观察和查阅资料,质量核定主要依靠参建各方的检测成果及外观质量,凭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出判断。由于没有质量监督检测结果,使工程质量监督停留在“感观”评价的水平上,不能科学地、准确地、客观地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评价,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
2.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途径
针对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质量监督经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只有从提高质量监督的权威性着手,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才能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因此,水利质量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一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搞好质量的自觉性,增强质量的重要性意识。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让职工切实认识到工程的重要性,尤其是水利工程多建在江河之上,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更关系到工程涉及地区的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在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努力做好工作,把提高质量变成其自觉行动。二是增强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制性、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质量监督机构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做好质量监督工作首先必须尽快明确机构性质。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问题,是质量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配置和相应的具体资格,包括专业类别,工作年限,专业职称等,通过法定的培训和资格考试或审核,取得从业上岗资格。在工作过程中坚持持证上岗,并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继续再教育,确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四是制定一系列质量监督规章制度,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规章制度,针对工程的功能、类别和规模制订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五是加强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质量实体的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程开工时,就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六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