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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试制度范文1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法考考试制度范文2
唐宋明清时期司法制度
1)唐宋时期:
1,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2,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3,地方司法机关(宋):设立提点刑狱司
2)明清时期:
1,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2,三司会审
法考考试制度范文3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 考试方法制度 现状 分析
随着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的提出,很多中等职业学校大胆试行各项教育教学改革,涉及教学的方方面面。而考试改革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也不容被忽视。考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学习,检验学生学习质量,从而也从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教师的教育质量。然而,目前,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仍存在不少弊端,很多学校目前还都采用的是一些传统的、不合理的考试方法:任课老师自己自由出题,试题的编制、赋值不尽科学。考前老师根据出题内容划定重点,学生针对划定的范围大背而特背课本。更有甚者,考前出几套题目让学生复习,考试题就从中随机选出一套出来。这样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老师省事,学生也普遍赞同,考试结果分析十分符合正态分布。然而这样的考试制度,很快会让一部分差学生产生一种平时不用认真学习,临考试的时候认真背也能拿高分的侥幸心理。久而久之,这部分学生学习会更倒退。这样肯定也会挫伤她们学习的积极性。再者,有些教师认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遍程度差,因此出现考试组织管理不严格,监考教师也抱以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监考。还有最后的补考,在这样的考试方法下还会或多或少有一部分学生不及格,补考的时候,监考老师更给开绿灯,随便抄袭。这样下来,会让学生形成一种错位的认识:考试不及格也不要紧,补考程序更简单。
作为一名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本人结合自己多年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学体会,认为要真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就必须改革职业教育考试制度,进而带动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改革。下边是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更新考试观念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没有升学压力,大部分学生对于为就业而学习的意识也很淡漠,因此没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对于考试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大一部分学生对于自己成绩的期望也是“60分万岁”。有些学校和老师担心考试制度过于严格会造成大面积的不及格,自己脸面上过不去。
考试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必须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挥、施展自己的能力。因此,必须更新考试观念。考试不仅具有筛选和鉴定作用,更要体现分析、检查、判断、导向、激励和反馈功能。考试是教师因材施教的调节手段,是控制和调整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调整、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重要方法。
二、改革考试方法
1.应建立以专业技术标准和职业素质为基础的考试考核体系,在考试考核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技能)和素质,体现应知、应会、应是。
2.在考试考核方法选择方面应根据考试课目的、特点,允许采取多样化的考试考核方法。比如:护理礼仪课可以采用随机提问和模拟表演的方法。
三、改革考试内容
考试是在解决教与学的矛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了解教学目标是否达到、教学方法是否有效、教学进度是否适当、教学内容是否合理、学习方法是否科学的最直接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工具。要真实地反映学科的教学效果,除了有好的考试方法外,关键还要有科学的考试内容。
在及格就算过关的观念下,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习上普遍养成了一种被动接受、背诵而少于思考、质疑,更谈不上创新、创造。因此,职业教育必须改革考试内容,从仅考原理、公式、基本知识转化到重点考核实际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上来,这样才能实现“教是为了不教,学是为了自学”的最佳目标。一个好的命题应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出发,根据学科的特点,遵循知识和能力相统一原则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来拟定。这些联系实际生活和实践的考试内容不但可以考核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还要求学生应用理论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激发创造性思维,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要求。
法考考试制度范文4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 期限 限制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行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别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问题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来,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客观上对犯罪人所犯行为已立案侦查,即客观上追诉机关已启动追诉程序。从犯罪人方面说,其在追诉机关对其犯罪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在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立案侦查和逃避两个概念。关于“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做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① 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察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察机关。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根据上述分析,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人认为,刑法典第 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察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弊端在于它把追诉期内能破的案件与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区别,把追诉时效不定期延长,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围;把不能在追诉期内侦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重新犯罪与没有重新犯罪的情况不加区别,从而把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不加区别,变相取消了国家对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使追诉时效的立法原则归于泯灭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丧失自我改造、自我约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他建议将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更改为:“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似为更加准确、完整和科学。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论者的本意的话,这样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延长而又重新肯定旧刑法典中的规定之嫌。③我对论者关于限制国家追诉权的看法是一致的,并认为这应该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意。同时我在这里所讲的“新刑法与旧刑法”,并不是说新刑法就一定比旧刑法好或者说科学。但总的说来,新刑法较之旧刑法是要更符合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
转贴于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理论上一般认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法条,从立法意图分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如由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失职造成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因为案件复杂一时不能予以侦破,侦察机关有所谓的“不破不立”的错误思想,故意不予以立案,导致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从被害人角度来讲既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所应当包涵的社会正义观念和报应主义的思想蕴涵。故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诉机关公诉,还是应当由自诉人自诉的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前提,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即(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次,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即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在这种适用条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也不管过了多长期限,都不影响追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从时效的价值判断来分析,却是不合理的。如果一个犯罪人在犯罪后一直没有逃避,而在原居所正常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没有对抗追诉,由于追诉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超过,但结果却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犯罪人面临无限期随时可能被追诉的境地,这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权,禁止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的价值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利,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合理价值,在适当时候对该条做出妥当的修改。
3、除了以上的两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之外,刑法典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笔者看来,这一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追诉时效的延长。
理由是,第一,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是指一些案情极为重大或极其严重,并且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该案件的追诉时效经过了20年,但是从社会秩序和规范感情没有缓和的见地出发,还有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则应当予以追究。因此,不管该案件过了多少年,也应当行使国家的追诉权,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第二,从程序上看,中国刑法所设置的追诉延长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级别和任何种类的司法机关均可自行决定和自行实施的,而是必须经过极为严格的报批程序,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就从程序上维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不至于引起国家司法机关对这一条的滥用,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第三,既然该案件经过20年以后还应当追诉,这与追诉时效延长有何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就是追诉时效的延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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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主体 退出制度 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共同构成工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多年来,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体系,而市场主体退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法律规范和操作执行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现状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申请注销,是市场主体意志的体现。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去认真执行。目前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搞假破产、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点是“四多四少”, 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 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 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 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 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性质的行政制裁。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二是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如果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市场竞争井然有序的话,市场主体在歇业、破产、解散、依法关闭时申请注销退出市场应该是主要方式,市场管理者对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应该只是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辅助方式。而目前,少数市场主体认为主动退出一般需要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步骤,手续多、程序繁,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工商部门每年都要通过年检依法吊销一大批“三无”企业、查无下落企业、不参加年检企业,而真正因为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却并不多见。吊销营业执照是位于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应成为制裁市场主体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如今却成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渠道。这种“本末倒置”的退出市场方式,从事实上证明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不但不能实现国家保护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源的立法初衷,相反却危及交易安全,而且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二、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现象成因的法律分析
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现象的产生,有市场环境不够纯净、市场参与者素质高低不一、市场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但究其原因相关法制体系建设的不统一和不完整是最主要的。
1.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一是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众多、杂乱。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由于受立法思路不同和历史条件不同的影响,对市场主体退出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给实践操作中相互之间的把握带来困难。二是破产清算的法律缺乏系统性。虽然目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规范,所带来的掌握难、理顺难、理论研究难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执法人员、投资人执行起来很难把握。三是破产清算之外的清算没有明确、完整的法规来调整。
2.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准不明确。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中发现,不同的市场主体其退出标准是不同的,这就给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增加了困难,导致各地执行情况是各自为政。静态意义上的退出标志(吊销或者注销),和动态意义上的退出标志(清算终止),何为市场主体的最终退出标志,或者是互为前置要件模糊不清。从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定义分析,其含有确认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双重性的特性来看,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视作为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格,而不能视同市场主体的完全退出。
3.法律法规对无序退出市场主体缺乏严厉的惩戒性规范和有效的防范手段。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制裁是吊销执照,这正是部分恶意退出者求之不得的好事。仅有的市场禁入条款,也只限于部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而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以及投资人却不受该条款约束。再有对不按规定组织清算的也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追责性保证条款。加之又没有其他诸如经济的、民事的、刑事的制约机制作补充,对市场主体无序退出行为的监管和防范相对处于听之任之状态。
4.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一方面是根本就没有程序性的相关规定。如个体工商户的收缴营业执照退出程序、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的直接注销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是有的程序性规定也各不相同。如同样是法人类市场主体,公司注销必须提供清算报告,而非公司企业法人就较为灵活,允许用落实清算责任的保证作替代。再者就是有的程序性规定形同虚设。如按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但事实上普遍难以落实。
三、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思路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应以“宽进严出”为原则,以进出畅通为目标,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机制,从法制体系层次和实践操作规程方面加快疏通市场主体的退出关,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格率。
1.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认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是出于市场退出成本与收益比较,出于市场主体经济性亏损的大小,或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所进行自觉的调整性退出。从法律的角度,市场 主体退出标准为,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清算程序 ( 除合并、分立外 ) 和形式意义上的注销程序,才能完全退出市场。即实体上市场主体全部财产被依法清算,并了结一切债权债务,为市场主体退出的内在标准;在程序上向登记机关完成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正常途径合法注销。一是对小规模公司、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退出,可以设置简易程序,提高退出效率。二是对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应更加简捷方便,只要由其上级单位承诺承接债权债务即可办理。三是政府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法考考试制度范文6
阅读,就是从所读的文章中获取有效信息。文章中的信息有两种:一种是显性信息,就是文章直接告诉读者的,这种信息可以从文中直接找到;一种是隐性信息,就是文章没有直接告诉读者的,而是作者用委婉曲折的手法告诉读者的,这种信息需要读者透过文句的字面意思,从文章的字里行间挖掘它的含义。学生对前一种信息的获取比较轻松,而对后一种信息,往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就需要我们阅读的时候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那么如何提高阅读效率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呢?一是要注意文体的特点,二是要把题目带到文章中去,三是要掌握答题技巧。
现代文阅读题目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可能感觉无处下手,解答起来也不着边际。做现代文阅读题目固然需要良好的知识功底,但如果能遵照一定步骤,理清思路,也可化难为易,提高现代文阅读的答题水平。下面就现代文阅读谈谈一点体会。
一、通读全文,把握大意
带着题目阅读有利于我们更快更好地筛选出相关信息。阅读时,要重视标题、起始段、结尾段及各段落的首尾句的相关内容,理清全文的脉络。阅读时既要弄清字面上的意思,又要力图获取字里行间的隐含信息;既要注意文中隐含情感的文字、传递知识的语段、阐释观点的段落,还要特别注意超出常规的新思维。
二、对照考题,找到答题区间,筛选出相关的语言材料
问题的相关信息往往在一定的区间,同学们要能联系上下文,准确找出包含答题所必需信息的语段。
三、选好答题的角度,组织好答题的语言
这类题目的语言表达,可采取诸如“摘录法”“浓缩法”“拼接法”“改写法”“活译法”“仿写法”“分析法”“综合法”等。
四、快速浏览全文,拟出答案
⑴注意理清段与段之间的逻辑关系,抓准核心句子――起始句、重点句、归纳句,这些句子常常是提炼文段(或全文)内容要点(或中心意思)的依据。概括中心要点时,要注意保持概念的一致。对于文中比较长的句子的紧缩,要注意把握住其要点。
⑵要注意文段中多次出现的词语、意义相近的词语,这些词语是内容要点、中心意思的外在表现,不可忽视。
⑶概括时,要注意保持角度一致,概括的层次要恰当,内容要涵盖得全面正确,概念要限制准确,表达要精练确切。
⑷注意弄清作品的社会背景,揣摩作者的写作意图,知人论世。
⑸充分利用题干所提供的信息。题干常能显示命题意图,显示答题的方向,显示答题的区间,显示答题的方法。
⑹借助归纳概括内容要点、中心思想的常用方法:
标题法――从标题理解中心来作答;
开篇法――抓住首段中心句作答;
结尾法――用画龙点睛的语句的意思作答;
摘录关键句法――利用文中议论、抒情的关键文字作答;
自拟法――根据理解,抓住写作目的作答。
当然,阅读是读者对作品的独特感受与认识,不能强求一致;但掌握一些基本的阅读技巧还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少走弯路,提高答题的速度和答案的准确度,提高得分率。
【试题演练】
(一)写给母亲
贾平凹
人活着的时候,只是事情多,不计较白天和黑夜。人一旦死了日子就堆起来:算一算,再有二十天,我妈就三周年了。
三年里,我一直有个奇怪的想法,就是觉得我妈没有死,而且还觉得我妈自己也不以为她就死了。常说人死如睡,可睡的人是知道要睡去,睡在了床上,却并不知道在什么时候睡着的呀。我妈跟我在西安生活了十四年,大病后医生认定她的各个器官已在衰竭,我才送她回棣花老家维持治疗。每日在老家挂上液体了,她也清楚每一瓶液体完了,儿女们会换上另一瓶液体的,所以便放心地闭了眼躺着。到了第三天的晚上,她是闭着的眼再没有睁开,但她肯定还是认为她在挂液体了,没有意识到从此再不醒来,因为她躺下时还让我妹把给她擦脸的毛巾洗一洗,梳子放在了枕边,系在裤带上的钥匙没有解,也没有交代任何后事啊。
三年以前我每打喷嚏,总要说一句:这是谁想我呀?我妈爱说笑,就接茬说:谁想哩,妈想哩!这三年里,我的喷嚏尤其多,往往错过吃饭时间,熬夜太久,就要打喷嚏,喷嚏一打,便想到我妈了,认定是我妈还在牵挂我哩。
我妈在牵挂着我,她并不以为她已经死了,我更是觉得我妈还在,尤其我一个人静静地待在家里,这种感觉就十分强烈。我常在写作时,突然能听到我妈在叫我,叫得很真切,一听到叫声我便习惯地朝右边扭过头去。从前我妈坐在右边那个房间的床头上,我一伏案写作,她就不再走动,也不出声,却要一眼一眼看着我,看得时间久了,她要叫我一声,然后说:世上的字你能写完吗,出去转转么。现在,每听到我妈叫我,我就放下笔走进那个房间,心想我妈从棣花来西安了?当然是房间里什么也没有,却要立上半天,自言自语我妈是来了又出门去街上给我买我爱吃的青辣子和萝卜了。或许,她在逗我,故意藏到挂在墙上的她那张照片里,我便给照片前的香炉里上香,要说上一句:我不累。
整整三年了,我给别人写过了十多篇文章,却始终没给我妈写过一个字,因为所有的母亲,儿女们都认为是伟大又善良,我不愿意重复这些词语。我妈是一位普通的妇女,缠过脚,没有文化,户籍还在乡下,但我妈对于我是那样的重要。已经很长时间了,虽然再不为她的病而提心吊胆了,可我出远门,再没有人唆唆地叮咛着这样叮咛着那样,我有了好吃的好喝的,也不知道该送给谁去。
在西安的家里,我妈住过的那个房间,我没有动一件家具,一切摆设还原模原样,而我再没有看见过我妈的身影。我一次又一次难受着又给自己说,我妈没有死,她是住回乡下老家了。今年的夏天太湿太热,每晚被湿热醒来,恍惚里还想着该给我妈的房间换个新空调了。待清醒过来,又宽慰着我妈在乡下的新住处里,应该是清凉的吧。
三周年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乡下的风俗是要办一场仪式的,我准备带着香烛花果,回一趟棣花了。但一回棣花,就要去坟上,现实告诉着我妈是死了,我在地上,她在地下,阴阳两隔,母子再也难以相见,顿时热泪肆流,长声哭泣啊。
(2012年第1期《文苑?经典美文》)
1.本篇文章成功运用细节描写刻画人物是本文的特点之一,请选择描写“我”的一处细节简要分析。
2.仔细阅读文中画线句子,请你任选一个角度,作简要赏析。
3.文章多处前后照应,结构严谨。仿照示例,再举一例。
前文:算一算,再有20天,我妈去世就三周年了。
后文:三周年的日予一天天临近。
前文:三年里,我一直有个奇怪的想法.就是觉得我妈没有死……
后文:
4.母亲去世已经三年,可“我”“就是觉得我妈没有死”,这是为什么?
5.母爱是最伟大无私的。请你写出一句有关母爱的名言。
(二)别迷失在“成功故事”中
赵畅
不论是谁,都想成功;不论是谁,都想寻找实现成功的最佳路径。于是,有些所谓的经典“故事”,便粉墨登场。只是,到了后来,有的人在频频撞了南墙以后,才觉得有受骗上当之感。“‘故事’变‘事故’”,乃此之谓也。
有个读小学的孩子,尽管平日说话做事显得很机灵,可学习并不用功,于是,学习成绩不免受到影响,有一次竟还考了不及格。对此,孩子的家长不以为然,依然很自信,自信孩子智商高,以后一定会赶上去的。因为放任自流,缺乏与学校沟通,缺乏对孩子的严格教育和正确引导,孩子成绩每况愈下便成了必然的趋势。人们不禁要问:这位家长的自信,源于什么?难道仅仅是因为“智商高”?后经了解,原来,他听信了爱因斯坦孩提时的“故事”。
殊不知,这个传说中的故事,该是以讹传讹的产物。真实的情况是:爱因斯坦在上小学时学习成绩优异,而不是后来认为的劣等生。这个说法之所以会流行,是因为每个人都喜欢这样的故事――小时候学习不好,长大后同样可以取得伟大的成就。但是令很多家长“失望”的是,爱因斯坦12岁就开始自学微积分了。
也难怪,有识之士直言不讳:“不要痴迷于从阅读成功人士的传记中寻找经验。这些书大部分经过精致包装,很多重要事实不会告诉你,盖茨的书不会告诉你他父母是IBM董事,是他们给儿子促成第一单大生意;巴菲特的书只会告诉你他8岁就知道去参观纽交所,但不会告诉你是他国会议员的父亲带他去的,由高盛董事接待的。”是啊,当人们听完许多关键“细节被故意忽略后的不厚道的“故事”后,有可能会出现“事故”――因为人们听信之,“以为从此以后自己走的路一定是正确的,即使偶遇失败,也是一时的困惑,你坚信最终还是会赢的”,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一个人的成功,是基础条件、机遇希望、家庭背景、天赋经历等诸多主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成功人士要重新复制自我都不可能,遑论后人一定能复制成功。真正能够复制成功的,便是自我悟彻、自我把握、自我努力。
英国剑桥大学对从本校毕业的曾获诺贝尔奖的专家进行过调研,结果显示:他们并非天才,中学时代学习勤奋努力,顺利考上剑桥;大学时代大多也是埋头学业,成绩优异;工作后,有的潜心科研,有的将科研与商业结合,但基本仍是兢兢业业,钻研不止,最终走向辉煌,名利双收。而美国一本知名杂志对各界成功人士的调研同样表明:在天赋、智慧、机遇、能力、勤奋、斗志、毅力等十几个成功要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勤奋。
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故事”,不要太相信聪明,相信取巧和走捷径,只须在乎自己的判断,在乎勤奋、毅力等“大道理”――“大道理是经过几千年论证的,你以为你是个例外,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2012年第1期《今日文摘》)
1.本篇文章议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请你简要回答文章论证的过程。
3.请你解释文章中加点的词语的意思
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