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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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1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家庭养老;社区养老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它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收人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福利)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和保健服务等。

    一、农村养老的三种基本形式

    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l-老年人口为1.43亿,2014年将达到2亿,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一4亿的规模。如何保障老年人口晚年生活是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差距,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严峻。目前农村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储蓄养老。

    (一)家庭养老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只个方面。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城镇占24.0%,农村地区占39.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农村养老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的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五保制度”是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以“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五保”的供养方式逐渐通过建立敬老院来实现对孤寡老残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地区最为传统的政府供养方式。这种养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主要采取两种供养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即由乡(镇)、村安排在敬老院享受养老保障;二是分散供养,由村级组织负责,安排邻里照顾。

(三)储蓄养老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指老年人口依靠  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政策,使农业人口从农业生产经营中中获得的收人微薄,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往往由外出打工补充。大量的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外出打工,通过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财产。他们的这些积蓄除了用于日常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的支出,还通常用于“防老”。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人口已达到1.5亿左右,大部分人并不打算永久性地居住在城市。有了一定的积蓄后,很多农民工首先想到的就是回老家修房子,目的就是为了将来的养老。

    二、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现状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时代。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遭遇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农村养老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湖北省为例,2005年,湖北省农调队,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在全省17个市县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之后又专门针对农村养老问题在5个县市对150个农户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显示,湖北省农村老年化比重呈加快上升之势,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2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10005

我国金融体系目前呈现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的现状,城市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现状[1]。农村金融系统性负投资状况严重,处于弱势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无法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贷款,因而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大行其道。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6941%[2]。这表明农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制度性金融服务不到位和不对位,这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我国长期存在着资金互助的行为。建国初期主要是亲朋之间的一些小额资金互助,后来合会、摇会和轮转会等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逐渐发展成为职业化和组织化的民间资金互助,覆盖范围从经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均有,参与者众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加强了对金融秩序的整顿,很多组织走向“地下”。在国家农村金融改革之下,银行撤并、收购,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强制清理关闭,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民间融资机构虽然“身份不合法”,但“业务快速扩张”,社会信用在一定区域与环节出现了断裂[3]。农村资金互助社自2007年国家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纳入制度金融框架内,虽然银监会已暂停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许可证的审批,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开放,越来越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民间自发形成,这种新兴于农村地区的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学者研究的新目标,并期望这种自生于农村的资金互助组织能够缓解农村地区融资困难并服务于农户,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社会资本视角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生发基础

自2006年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以来,由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有49家,在国家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后,农业经济发达省份迅速涌现出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目前虽无官方统计数据,但其数量可观,这充分反映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弱势农户对融资的需求强度很大。2012年10月曝出江苏灌南农民资金互助社被不法商人利用,高息吸储、放高利贷,以致社员资金蒙受损失的负面新闻[4],更有舆论称之为“农村互助金融乱象”,引发了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质疑和监管缺失的怀疑,但这并不能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正常发展并发挥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功能。

与以往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安排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甚至贫困村资金互助不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弱势农户在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倡导并得到官方认可,将以往的被动安排变为主动组织。以往的经验也表明,越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交易成本就越高。面对农村贷款需求的短、小、急、频特征以及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比较困难,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并不适用于当前的农村地区。其实在我国金融体制中一直存在着完全自发的合作金融,虽然没有正式身份,却以体制增量的身份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它们的存在证明了自发性的合作金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源于传统农村社会网络对组织成员的连接作用和农村社区内社会规范的约束。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就是社会资本[5],并能因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一定的资源。正是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之中,才拥有了互助组织的生存基础。

1.农村社会网络

传统农村社会中大多数农民的活动范围是从家庭扩展到宗族再到村庄,社会学家[6]将传统社会的村庄称之为乡土社会。由于过去交通不便,人们的活动范围基本限制在一个区域内。区域内的人们平时生活生产活动都在一起,相互熟谙,但区域间人们的接触少,各自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由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导致“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构成了农村熟人社区关系网络。这种网络比较封闭和长久,从血缘、亲缘到地缘扩展,具有内向性特点。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虽然血缘关系已经不再是人们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在很多村落家族共同体中,地缘和血缘的结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结构还是明确的[7]。这表明虽然在近代以来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家族制度受经济发展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冲击,但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仍然顽强地存在着,依然有很多不可替代的功能。

农户的经济行为是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的,所以人际关系会影响经济行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一般以“村”或“乡/镇”为单位,这意味着组织中的成员生活在一定范围地域上,相互熟识或可便捷获取彼此间信息,对于融资方的财产、信用及其运营等情况可了如指掌,所以对贷款的额度、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能够适时掌握。这种信息是设立在乡土社会中资金互助组织的最大优势,因为从农村社会网络中不仅获取信息充分而且几乎不计成本。农户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决定其参与重复博弈时慎重选择违约或欺骗行为,因为其他农户可以依赖于该农户过去的行为选择策略来应对下一次的博弈,用农村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和影响其经济活动。

2.农村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互动中产生出来的,相习成风、约定俗成,为人们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具体形式可大致分为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以及宗教规范。农村社会规范主要指适用于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是在无压力下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而道德规范是对与社会共同生活关系较为重要事物与行为所给予的评价。道德标准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等褒贬之意所形成的价值尺度。由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和连续性,道德也具有继承性。道德标准在一定区域内不因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中断,可以渗透到人的意识中,这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在行为时是自觉采取的。如果在农村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社区内村民舆论压力和良心的谴责。

已有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研究表明,其社员农户违约率很低。这是由于村民长期生活在一起,经过长期经济合作有共同利益,加之社区共同道德信念和价值标准约束的结果。如果违约将受到惩罚,在熟人社会中名声受损,遭到村民的排斥,在未来的融资行为中将受到不信任、不能贷款或者贷款数额降低的限制,进而遭受重复博弈可观测行为历史的影响。由于农村地区获取贷款的渠道少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小,农户看重与资金互助组织间的信用关系,其违约成本高于从商业银行借款的违约成本,因此,农村社会规范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力很大。

3.农村社群信任

信任是社会交往的重要基石。我国农村传统社会中信任是基于血缘以文化为基础向外逐层延伸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和社会信任都是以个人为基础,加之没有大规模经济交往产生社会契约,造成传统社会信任停留在熟人和地域层面,成为特殊的社群信任[8]。从熟人社会中产生的信任更多地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制度的关系[9]。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建立在传统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之上。社群信任是以情感的存在为前提的,完全不同于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普遍信任。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前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开始由过去紧密关系的社群信任逐渐转向一种具有相对松散关系的社会信用[10]。金融机构是以中介的身份通过信用将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联结在一起,却使金融行为出现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突显了信用的重要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在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处于农村社区结构中,尽管融资行为不能使时间和空间聚合,但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会因为二者处于同一社群而降低。

在经济社会转型之时,在市场、法律等制度性社会资本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状况的多重困难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有效利用尚未遭受颠覆的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立足于农村社区信任,间接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这不仅符合我国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也能够为传统信用转向现代社会信用制度起到过渡作用。

二、同质性和异质性组织成员的信任差异

目前,除了正规金融体制内的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外,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数量可观,但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根据组织是否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背景,可将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区分为业缘型和地缘型。业缘型主要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合作开始发展出资金互助。地缘型则大多是通过复制已经成熟的资金互助组织经验而设立的社区性组织,没有生产合作社的基础,社员间的经济联系较弱。

从共性上看,地缘型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为组织所在区域内社员进行资金互助服务的。差异在于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更强的农村社区性,空间范围和组织合作对象相对具有封闭性,更“小”;业缘型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下设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和服务的范围可达县、市、区,这显然超出了普通农户社会网络的范围,更“大”。

从社会资本视角按照组织成员相互信任和熟悉程度进行区分,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属于同质性,而业缘型组织成员属于异质性。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构成是以熟人为主体,共有的邻居成为紧密的社会关系,以传统的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内聚性。组织为所在社区内的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以支持农户生活需求、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由于所处的农村社区网络小,农村的社会规范约束和社会信任更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违约风险要小,外部监管要求低。

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关系而构建,组织对内连接成员,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联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经营服务范围,可跨村、跨乡、跨县经营,也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服务区域边界更大,不受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异质性程度更高。这使得社群信任基础一方面促进了互助组织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又复制着“熟人关系”,在有限资源条件下,与组织管理人员的亲疏远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获取贷款“次序”,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逐渐偏离民主治理模式。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仅要面临组织内部异质性成员的管理和协调,由于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对外部市场风险较大,所以对内部管控和对外防范风险的难度也更大,外部金融监管的要求也相应的较高[11]。

三、农村社群信任的两面性

1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促进作用

目前,农村社会还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有利于以血缘为主的农民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各种合作,而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典型的熟人网络组织。在这个农村社会网络中,大家相互熟识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即便有也可以利用私人信息来获取,依靠对借款人的人品来判断其信用状况,而这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几乎不用花费任何成本。基于农村社会传统的熟人关系,“单细胞”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呈点状发展以应对目前分散的小农经济,但服务范围和活动半径都比较小。

相形之下,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中的成员相互的信任半径更大,是相对的“陌生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也是以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的,但这种人格化信任在契约型商品经济社会中被弱化,是农村经济组织面对市场经济的社群信任和社会化信任的混合体。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间的相对陌生与社群信任的文化禀赋相冲突。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偏离民主治理的原因:涉及的地区范围更大,突破了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组织成员数量增多,成员的异质性增强。再加上组织成员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唤醒了个人主体意识,容易导致意见分歧,从而对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这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寻找更好的方法来克服这个问题。

2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阻碍作用

(1)空间约束。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这也是社会资本产生消极作用的根本原因。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无论地缘型还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将熟人关系复制到互助组织内。熟人关系既是组织优势,同时也是它的短板。由于“关系”是先赋性的,并且被泛化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内部,熟人关系以剂的作用促进组织的运行,社群信任促成了小农户面对大市场时资金的联合与互助合作,但同时也内在地规定了合作范围的规模界限。

(2)时间约束。从短期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早先的设计中就规划为村或乡镇级,这种熟人关系的约束有助于限定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影响范围,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防范金融风险的审慎态度,这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初期是有必要的。但熟人关系讲究情面,在组织进行决策时会因关系强度不同而发生倾斜,偶尔甚至会有不规范行为存在。从长期看,农村社会信任的作用有限,熟人关系制约着资金互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大市场,农户初期的小范围合作形成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融资状况,农村社会规范能够约束借款人的行为,有利于组织控制违约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日益推进,农村社会环境转变的客观形势导致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结构正逐渐改观,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社区中人们的关系已经不如以往那么紧密。在面临封闭性环境的条件正在发生变化时,农村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就会凸显――排斥组织群体外的他人获取该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资源。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仅限于内部社员,而不能通过开放给非社员融资活动获取收益,这样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吸取存款吸收资金,组织资金有限,社员的贷款需求也不能完全得到满足,阻碍了该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 论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尚处于滥觞期,需要农村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群信任的支撑来维护农户进行资金互助,缓解一定程度的融资困难。在这个阶段,乡约民意和社会舆论成为融资还款的道德约束力量。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设立的目的在于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规模农户和小企业聚合起来以资金互助的形式寻求合作效益。我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社会变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同陌生人打交道,熟人关系的纽带正逐渐被削弱,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也由过去伦理性、低风险性的社群信任转向具有市场性、高风险性的社会信任。虽然这种普遍性的社群信任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国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并且在短时期内不能改变这种状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转型的渐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普及化,普遍性的社会化信任会渗入农村社会并逐渐淡化特殊的社群信任,但这需要一个足够长的时期。

我国的社会转型打破了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尚未完善。其构建需要在借鉴西方现代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经验之上,遵循我国社会自身发展的轨迹,利用传统社会信任作为建立现代社会机制的支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其横向和纵向发展的产业链条置于市场这个相对公平的大环境中,引入市场规则,逐步用现代制度的普遍信任维系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凝聚力最大化的目标。在不违正式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基于“关系”的合作伙伴转入公共领域,以取得互惠的共同发展格局[12]。

参考文献:

[1] 王曙光普惠金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6-27

[2] 焦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生存发展极度困难[J/OL]财经网杂志,2013-01-28

[3] 周振制度视角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存续机理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4] 王伟健灌南农民合作社关门 政府间官方均无金融背景[J/OL]http://jspeoplecomcn/html/2012/10/25/175777html

[5] Woolcock, M Social Capit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ward a Theoretical Synthesis and Policy Framework[J]Theory and Society, 1998, 27(2):151-208

[6] 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7] 王沪宁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状况与前景[J]上海社会科学学术季刊,1991,(1):106-114

[8] 李刚论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遗产的局限性[EB/OL]http://xdligangblog163com/,2012-01-15

[9] 翟学伟诚信、信任与信用:概念的澄清与历史的演进[J]江海学刊,2011,(5): 107-114

[10] 高红霞,杜司赢农村资金互助社治理问题成因解析――以甘肃龙湾村石林资金互助社为例[J]甘肃金融,2012,(4):13-16

[11] 陈东平,任M兴成员异质性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非“民主治理”――以苏北地区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5-53

[12] 朴雨淳中国社会的“关系”文化――兼论能否增进“关系”的公共性[J]学海,2006,(5):5-16

Germinal Basis Analyses of Rural Mutual Funds Organizations:

Based on Social Capital Perspective

SHANG Wen-li1,2,ZHENG Shao-feng1

(1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W Agricultural & Forestry 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 Xining 810008,China)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3

调研结论

从调研样本区域农村金融供求两个角度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基本结论:

从县域层次考察,金融机构多元化状况基本形成,但从与农户金融服务的提供、从乡域层次角度考察,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严重不足。中国农村领域不缺大型金融机构,但缺乏离农民较近、能够惠及普通民众及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草根金融、零售金融,缺乏的是有效地向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机制。

农户渴望通过建立新的机构,以增量调整方式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状况,愿意参与与农户接近的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合作金融机制。建立在成员、社区基础上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社区发展基金,具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在满足农户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

如果单独对县域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即使是欠发达地区、传统农区县域,资金缺乏的程度也并没有表现出的那么强烈,较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均较低,显示出较高的流动性。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县域内的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是造成农村领域“失血”的主要因素。

在农户、农村微小企业信贷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上只有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农户信贷的主要供给者,但总体而言,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不过,从乡域角度的考察结论却显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严重,较多乡级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低,资金利用也不充分。其主要原因是信贷供给方式与农户信贷需求产生的各种要素不配套,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不足。

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促进了县域范围内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的加深,对增加供给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对于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供给状况的改善仅仅是局部、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不能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的产物,大大缓解了农户、微小型企业贷款难的状况,但是其绩效差异较大,农村信用社仍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

农户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决定了农户信贷需求源泉的多样性和需求量巨大,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仍然有较大的空间,一是现有需求仅得到部分满足,二是有较大的需求预期。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农户正规信贷可得性的差异,一些地区较多农户非正规信贷参与倾向仍然较为突出。

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将显著地改善农户信贷融资的条件,提高其信贷市场融资能力,但中国农村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亟待完善。

政策建议

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为了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从增量角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多元化,诸如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发展基于成员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无疑是一种较为正确的思路。调研组认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着力点有三:

第一,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私营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区金融组织(社区发展基金、社区信用社等),以及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非金融机构实际上也常常是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第二,构建保障竞争良性运转的制度基础。包括完善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审计监督机制、支付体系、流动性保障机制,以及创造有利于这些零售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外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机制,如投资基金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的机制。

第三,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通常也通过一些信贷项目扶持农户和微小型企业,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不破坏市场公平的基础上,同时,要有利于微观活动主体市场地位的强化。

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需要多种路径同时推进。其主要路径无外乎两个方面:整合县域金融存量资源,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改善县域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并且,存量资源整合与增量配置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不论是存量整合,还是增量改善,均应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以国有大型为主的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农户经济为主的小规模融资需求。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以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为核心,探索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的路径。

较多地区农村县域范围内,从金融机构种类角度而言,已经呈现一种多元化局面。但是在县域范围内,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金融供给的多元化,却没有能够相应出现。对于较多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县域乡镇,在现有的商业信贷市场机制下,要依靠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实际上也是有难度的。因此,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整合县域农村信用社资源。2003年开始试点并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推进的农村信用社系统新一轮改革,实际上是在做大法人、增强实力的原则下推进的,是较为正确的选择。但是,改革的结果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建议在农村信用社还没有统一法人地位的县域,停止统一法人,允许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信用社兼并和收购实力较弱、或者是经营不善的乡镇农村信用社,或者允许民间私人资本收购乡镇农村信用社,以在县域范围内形成更多的可以跨乡镇经营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

将县域范围内的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改造成独立法人,成为国有银行控股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以彻底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抽吸农村资金的局面。这在我国行政主导、集权体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政府有能力将分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也有能力将国有金融机构拆分。与将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相比,将国有的金融机构拆分,对于改善县域范围内的农村金融供给,特别是对于改善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的信贷可得性,更有意义。

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或是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增加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资金供给。在利润至上、商业原则、市场主导的时代,大型商业银行退出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在财务上是合理的。若要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范围内的信贷投资,一是倡导商业银行创新业务,采取不同于商业信贷市场上的业务交易方式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放贷,下移客户群体。在一些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实际上不是没有金融机构,更多的是服务缺乏的问题。在现有的服务机制下,农户和微小型企业没有机会获得贷款。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需要改进、有效的商业信贷市场需求可能不足。二是制定类似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法规,使在县域范围内展业的金融机构在一定县域内吸收的资金再投资到县域的部分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迫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经济的信贷。三是建立以贴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导向机制。对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贴息;或是建立以担保为基本条件的保障机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出资成立各类担保公司,为银行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提供担保,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课题组认为,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时代,补贴会扭曲市场行为,导致价格失真,并且以倡导补贴政策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传统农业融资理论”,被以培育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替代,以及农村金融的国际经验,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证明,依靠补贴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强化政策性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另外,还要包括财政的救助、补贴。同时,要坚持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操作原则。

以私有、非正式为原则,探索改善增量结构的路径。

民间以非正式金融形式进行的改善金融增量配置结构的努力,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这些努力中,以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两种模式,最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制度基础。特别是要鼓励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共生的、以成员为基础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200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经济合作组织15万个,不但已具有广泛的合作基础,而且也是可以开发利用的巨大的组织资源。不过,这样的组织需要《合作金融法》的保障,这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还不存在,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步伐是大有必要的。

鼓励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传统农区和贫困地区,大多数农户有资金需求,但不是有效的商业信贷需求,同时合作能力不足,因此,更需要公益性小额信贷机制的服务。

鼓励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该模式比银监会在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推动的贷款公司,具有更广泛的市场基础和更广泛的资本来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多元化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运转的制度保障。

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对策分析

城镇化的发展过程其实质是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同时转移。所以要想实现城镇化首先是二三产业在城镇的发展,从而为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二三产业的发展必须依靠要素资源的集聚。在城镇化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一是城镇的规模;二是城镇发展的动力机制。针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会有不同的城镇化发展模式。目前对地域发展模式的研究较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地域城镇化发展的模式。

一、“苏南模式”

教授在1984年《小城镇再探索》一文中,提出了“经济发展模式”的概念。“模式”是指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经济发展过程。“苏南模式”是教授提出的第一个经济模式。所谓“苏南模式”,通行的理解是指苏锡常地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进行非农化的方式和路径。其是由江苏省南部的农民率先实践的一一以集体经济为主、以乡办和村办工业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以依托中心城市为主、以县乡干部为主要决策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该模式是总体上是以政府推动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乡镇工业发展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苏南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乡镇、村集体经济为主要的所有制形式,以乡镇企业为主要的工业化主体,以小城镇为主要的空间载体,以“离土不离乡”为主要的劳动力转移方式,实现农村工业化,推动城镇化发展。其发展路径主要特点有:一是走社区政府推动的内发型发展路子,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发展乡镇企业,采取乡镇政府为主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政府出面组织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出资办企业,并由政府指派能人来担任企业负责人。二是发展有特色的商品市场,由此推动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如苏州著名的纺织品市场、常州的棉纺织品市场。

二、“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是以分散的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为主导的小城镇发展模式,是对温州地区独特经济发展路径的理论概括。该模式是以民间资本为主要来源,以手工业的家庭生产和经营为主要形式,以小商品专业市场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温州模式的特点是自下而上,由农民推动、以小商品起步,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靠家庭经济和商品市场推动小城镇的发展。温州的城镇起源于集镇,随着集镇的规模越来越大,人口、资金以及各种优势资源要素不断向其集中,这些集镇逐步成为一个地域的发展中心,并具备了一定的辐射带动功能,自发形成为当地的城镇。经过数年,这些城镇的民营经济和专业商品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城镇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成为了温州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依托。

三、“珠江三角洲模式”

珠三角是指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经济模式和城镇化模式,是我国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也是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最快的地区。珠江三角洲模式是一种引进外资型的工业化、城镇化模式,通过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是国际劳动分工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海外投资和制造业向珠三角地区的转移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来自香港的投资对珠三角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几乎完全吸收了当地的农村劳动力,使珠三角地区在全国最早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直接推动了该地区的农村工业化进程;另一方面由于工业化进程迅速推进,出现本地劳动力供不应求,又使其成为全国吸收外来人口集聚最多的地区。

四、“成都模式”

成都模式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郊区的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对土地确权颁证,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设立建设用地增减指标挂钩机制。以发展较好的区域作为起步点,确立优势产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集群,另外再配以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该模式是一种以产业发展为中心,以土地与农民集中为主线,以城乡整体规划为指导的发展模式。其推进城镇化的重点,一是以县城和区域中心镇为城乡一体化的载体;二是以科学规划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三是以产业发展作为支撑城乡一体化所需要的经济,社会基础;四是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五是明确城乡一体化需要系统化的制度建设和保障;六是指出城乡一体化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农民转为市民的问题。

五、山东德州“两区同建”模式

山东德州“两区同建”模式以农村城镇化为重点,以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就地就近市民化为路径,同步推进农村产业园区和新社区建设,并纳入全市城镇化体系来规划和管理,追求全域农业产业化、工业现代化、社区城镇化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目标,真正实现了农民“离土不离乡、就业不离家、进厂不进城、就地市民化”。其主要做法是:以社区带园区、以园区促社区,全力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德州“两区同建”模式被视为“居村农民就近城镇化”的典范,受到国内广泛关注,为中国城镇化转型提供了范例,并因此荣获全国统筹城乡发展典范案例奖。总理在一年内对此作出两次批示并前往考察,给予了充分肯定。

参考文献:

[1]朱通华.论“苏南模式”[J].当代思潮,1994(l):1621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5

它与刀耕火种的亚马逊热带雨林农业不同。热带雨林农业烧毁了大量的森林,3~5年内便耗尽了地力,农民不得不再次迁移。其环境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它与我国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农业也不同。水土流失、植被破坏以及区域的长期贫困,是黄土高原农业的主要特征。

它也不同于规模农业、集约化农业,依靠大量的农药化肥的投入,造成土壤的板结、水环境的破坏。千年以来,江南水乡一直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最为富庶的农村地区,也是生态环境最为精致的地区,引发了无数文人墨客的赞叹。

然而,在工业化、城市化浪潮冲击下,江南水乡农业迅速衰落。昔日创造、维护着优美的生态环境的农业,也变成了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岁月的流逝,人们甚至已经忘记,江南水乡的农业哺育了灿烂辉煌的江南水乡文明。

农业生产方式与水源地保护

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部门,也是最古老的人-水关系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剧烈的变革,从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进入到基于大量能源投入的现代农业。

它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日益显著。总体而言,直接的影响包括:

大量的农业水消费。全球范围内,农业用水比例超过70%;且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用水比例都很高。例如同样属于稻作文化的日本,农业灌溉用水占水资源占有量的70%;OECD成员国农业用水比例超过40%;在我国,超过70%的水资源是农业部门消耗的。

高强度的化肥和农药使用,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我国2010年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告称,农业源已经成为我国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过量的农药化肥施用,造成土壤板结、水土流失以及自然生境的破坏,导致了农田等生态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萎缩和下降。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闸门打开以后,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城市,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基本上只剩下老人和小孩,不可能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可避免地,化肥、农药等能源物质的投入开始了对劳动的大量替代。同时,受制于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和非常有限的耕地,农业的生产经营依然停留在小农经济阶段。这就意味着有效的管理、监督或规制都面临着非常高的成本。

而且,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被“边缘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也就是说,农村成为城市发展的“副产品”,其社会经济的综合价值被削减为提供建设用地的价值;无论农村内部还是外部,都存在强烈的贴现未来的倾向;传统的社区集中瓦解,基层组织行政化的色彩日益浓厚,甚至演变成为乡镇政府的行政分支。

农村社会的剧烈变革,主要影响之一便是社区公共物品的供应机制被打破:村民失去自制机制,而政府的大包大揽覆盖的范围和效率都非常有限。由于环境物品基本都是公共物品,那么水环境状况的恶化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在江南水乡的发展历史上,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方式非但不存在当前的各种问题,反而孕育了光辉灿烂的江南水乡文化,诞生了中国最为富庶的水乡农村,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城市群之一。

相比而言,世界上其他著名的农业文明要逊色得多:两河文明衰退,尼罗河和黄河三角洲已经面目全非。作为维系几千年而不退化的农业系统,江南水乡堪称人类历史的奇迹,是高度和谐而可持续的人类生态系统的楷模。

持续不断的水利建设

大量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江南水乡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剖析。

相关的研究发现,江南水乡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首先是江南水乡历史上持续不断的水利建设。

即使从春秋吴越时期算起,数千年的大区域网状水利建设持续改造着江南水乡农村社区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一般农业经济,尤其是中国古代,小农意识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各家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美国人明恩溥(阿瑟・史密斯)在其著作中曾指出,中国的农村居民缺乏公共意识,乡村缺乏公共物品。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严重缺乏公共物品意识。于是在许多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成为了普遍的“公地的悲剧”。

但是,传统的江南社会,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都要求协调、合作、互助和宽容。州县河道、乡村水网和各种堤坝,是人们生活、生产、出行、运输、防灾的依靠,也是决定一个地区盛衰存亡的公共系统。

这种重大的公共物品,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阶段,其建设和维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发动机制,客观上会不断影响人们的公共物品思想。

因此,有学者认为,江南水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最强调公共意识的。长期对这一巨大系统的维护除了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要求之外,还对这一地区的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评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修桥铺路是乡间邻里最为认同的义举善举,雨天被行人踩坏的路面,天晴后总会有人加以修缮。这就充分保障了社区层面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发挥到极致

其次,江南水乡将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发挥到极致。在江南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传统社会过低的人口密度是难以维持的。粗放的广种薄收不会比精耕细作有效。本质上,这还是与水网体系有关。

水网非自然所赐,而是地区社会集防灾、交通、灌溉和供排水为一体的基础设施。既然是基础设施,就要求供给的效率,要求人口的集中。而人口的集中则要求对土地相对于当时的集约经营。所以即使在古代,江南水乡农作精细化的趋势也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这种对精细的追求成为一种传统,并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过去,田埂不整、农具生锈、路面不平、穿戴不洁,都是不光彩的事情。即便是贫寒之家,干净会受人尊重,邋遢会遭人耻笑。锦绣江南其实就是这种精耕细作的农耕文化的果实,而非大自然的恩赐。

水与绿是聚落的主旋律

与中国多数传统农业地区不同,江南传统农村,在个人、家庭、村落,都更为注意对个性的追求。人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是比赛谁更别出心裁,谁更不同凡响,织布、编织、竹木手艺、耕作、酿造,都是如此。没有特色就是平庸,不会获得邻居的尊重。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多样性,村村有特点,镇镇有特点。

此外,江南地区是传统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典范,水与绿是聚落的主旋律。无论宅院还是村落,都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人类生态系统。乡间民居往往同时具有生产和生活双重功能,对自然要素的利用和保护发挥到极致。抗旱、防涝、御寒、避暑,各种功能和谐地统一。

经典的农宅通常由一条宅沟环抱。为了抗台防涝,故开掘宅沟的泥土用以填高宅基,具有避洪作用。理想的农家住房是白墙黑瓦。地上也许铺以青砖,也许就是泥土地面,但都会被勤劳的主人打理得平滑如镜。屋后则竹林环伺、林木葱茏,那既是主人的财富,又是抗风、防寒和避暑的屏障,还代表着主人的品位。

这样的布局也许不被“现代”的规划者看好,但实际上效益极高。沟中的鱼虾,树荫下鸡舍猪圈,竹林的春笋、夏日的林荫和主人工余饭后的竹制品,农宅中的一切都那么和谐,看不到丝毫浪费。能不能实现“零排放”的争论,放在彼时的场景中,其实是没有意义的,江南的农宅,本身就是一种零排放系统。

人与自然的关系被割裂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江南水乡的传统文化受到了较彻底的破坏。

导致这种损失的思想根源,是认为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无论其形式和内涵,都有固有的正当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割断现在与过去的联系;凡是现代的、城市的就是好的,传统和保守被视为绝对意义上的落后;过度的物质主义使我们将所谓传统文化局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范畴,限制在可以货币化的方面;对于城市化、现代化引发的各种问题,试图以技术的进步和工程的建设,替代自然的生态服务功能。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约束,但是传统生产生活中,人与水、人与土地乃至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情感认同等等关系都被割裂了。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水环境在内的自然被滥用的趋势很难避免,各种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复兴的展望

江南水乡的生产生活方式,归根到底表现为人与水、人与土地乃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

传统模式下,人与水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人对水高度依赖。失去水的支撑,生产和生活都无法运转。同时人的活动也在改变着水,使得相对有限的水资源能够承载越来越密集的人口。然而,这种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逐渐扭曲。

人对水的利用程度不断加强,但人与水之间直接的关系反而越来越远。当人们开始不再喝河里的水,当人们甚至不再种田、无需灌溉,更无需坐船出行时,人对水的密切关系就已经消失了。而人对水的利用就逐步变成对水资源的滥用。

曾经非常紧密的江南水乡人水关系,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被不断疏远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改变了区域人民群众整体落后的生活状态,降低了老百姓对自然的依赖,同时也疏远了人与水、人与自然的关系。

有意思的是,在中国,往往环境友好的方式出现在一些对生态环境依赖程度较高的、产城经济发展相对协调的地方。以江苏宿迁市为例,这个三湖三河环绕之城,依靠难以复制的湿地生态环境,酝酿出高度仰赖优质水源的白酒产业。如开创绵柔品质先河的洋河酒,必须依赖独特的生态环境所造就的天然小分子水才能生产。人与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在这里,成为支撑城市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未来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研究人造资本(尤其是机械)对劳动的替代,即无臭化、省力化和无害化。这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日本在这方面做得较好,例如每个村都配备了简易高效的堆肥设施;农业生产已经没有十分繁重的劳动,即使老年人也能够轻松胜任。实际上,日本和欧洲许多发达国家,由于老年化的影响,老年人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力。

此外,还必须加强对农村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其核心是教导农民如何科学施肥。为此需要重建我们当前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立深入田间地头的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同样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每个村均配备了若干名营农指导员,为日本农业一村一品运动的成功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范文6

【关键词】农业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增收;法律制度

一、对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兴办和运行,组织制度安排更接近于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被称为改革后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除农民以外,主要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上,要规定最低人数限制;要用制度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会员控制,核心是“利用”二字,达到会员控制雇员,而不是雇员控制会员,就是说在合作组织内部,要充分的利用人员和人员关系,争取做到会员入会就有主动权和自,从而更好的良化社员在组织里的地位;要重视合作社的三要素:农民个人产权,农民活动分子,政府支持。农民个人产权与组织内部资金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避免资金混乱造成合作组织内部的混乱;农民活动分子是合作组织内部机构的成立,是理事长、理事、经理产生的主要依据;政府支持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

2.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政府之间的关系。社区合作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区群体,如社区幼儿园、社区医院、社区工业企业等。它是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有人认为社区合作组织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笔者认为他们之间是不矛盾的,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发展上要依靠社区组织和政府的支持;其次,社区合作组织不应该限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其中更要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最后,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要在政府、法律上给予帮助,政府的功能是“扶持、引导、服务、规范”。

二、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

1.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的缺陷。从补贴的形式来看,农业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政府对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关系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不同的补贴方式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也不尽相同。(1)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此项主要是对粮食生产和市场买卖(流通)来进行补贴。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有限,在补贴工作中,补贴力度太小,对种粮农民的激励作用不大。近年来,由于粮食价格低,种地的成本比较高。很多在家务农的农民都选择进城打工,如果农民工打工每天按50~80元来计算,一个月就是1500~2400元,而很多地区每亩地的补贴只有60元,每亩补贴只是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很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农民当然愿意出去打工胜过在家种地。(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仅拉动了全县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而且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农机购置补贴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大型的农机具比较昂贵且补贴额度低,调动不了农民购买的积极性;补贴产品范围受限,难以满足不同区域农业生产需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不知道怎么去获得补贴。一个农民在农机销售店,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合收割机,购买时经销商承诺这台机器属于国家农机补贴的机型,可以享受国家的农机补贴。农机买到家后,却在咨询农机部门后被告知,没有经过申请,直接全额购买了机器,丧失了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可是经销商事先并没有告诉他该如何申请农机补贴,最终痛失了几万元补贴。(3)燃油税补贴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计划取消养路费、运管费等六项收费,开征燃油税,实现由费改税的转变,建立按消耗燃油量纳税的运行体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并不是受益者,反而是受害者。农忙时机,农用油价格肯定会上涨,农机作业成本就会不断的上升。有农机具的农机具就要提高农业机械收费的标准,最终把成本转嫁到另一边的消费者――农民头上。燃油补贴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大多数的农民只知道今年的补贴发了,根本不知道到底是农药、化肥还是燃油税的补贴。还有些地区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是什么钱、补贴什么、作什么用的,对国家政策一无所知。从以上我们的分析中了解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着巨大的弊端,尤其是农业补贴的对象方面。也就是说光靠对农民的补贴还是解决不了现行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应该大胆的创新,应从对农民补贴转向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虽然农业补贴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导致农民的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中国人口众多,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桥梁,信息传导不充分,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从而降低了补贴资金运行的效率。所以,通过立法赋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对补贴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越来越多。

三、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可行性

基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财政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始终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在支持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总共支持了800多个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截止2006年,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8000万元。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自身的发展以及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依据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给以适当的补贴。已经承诺放弃出口补贴,因此我国农业补贴主要是指国内支持,包括“黄箱”和“绿箱”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的补贴绝大部分是“黄箱”补贴,即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补贴,这些补贴约占整个农业补贴的70%。那么它从补贴方面来看立法的可行性到底如何呢?

首先,我国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方面有着深厚的土壤。在完全按照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政策能够弥补我国在长期的市场化的发展中财政倾斜的问题,在这个土壤中生存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其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渊源来看。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确立后,在原生产大队(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村社合作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扭曲和变异,无可奈何地自然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社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恰恰此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诞生了,事实证明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政府部门在下放的资金投入是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最好证明。再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员,既是技术推广者又是技术推广的受益者,技术与经济、推广与利润在协会是集二者于一身的统一体。

四、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原则和目标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原则,主要可以得出以下的几点:(1)经济组织原则。经济组织原则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高运行效率原则,还要坚持低运行成本原则。(2)以资金为主实物为辅的补助原则。政府在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补贴的同时,应该通过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实物为辅的补贴。(3)培训原则,政府应当在制定法律规定的同时,定期的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补贴制度上的培训。其次,我们再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目标。(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3)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系列开发农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增加附加值,从而迅速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五、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执法的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和地方没有适时地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进行指导,而民间有普遍存在合作社基本知识的供给短缺,使得实践中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贴中生出许多的问题来。那么针对以上补贴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可进行以下几点的完善。首先,调整农业补贴的对象。像种粮直补、经济作物的补贴等还是直接补贴给农民是最适合的。但是像农机具购置补贴、燃油税补贴等补贴给组织更为妥当,因为按现在农村的发展水平,农户购置那些大型的农具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农业经济组织才可能买甚至用的上。其次,采用多种的补贴方式。在对农业补贴工作中,除了政府定期给农户财政补贴外,还应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发行政府证券等手段,发挥财政投资对农业扶持、倡导的功能,引导银行、企业、个人投资农业项目,逐渐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再次,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最后,完善农业补贴法制。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很多都是以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

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取向,既是一种趋势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其被动改变不如主动迎接。在完善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应该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自发的调节作用,还应该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在农业金融、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和担保等方面的制度的安排。在我国转轨经济大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会遇到困境。要建立健康长效的农业补贴制度,全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自己的职责,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素质,为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长健,黄岳文,李昭畅.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机制为视角[N].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2)

[2]朱炳辉.轻信经销商错过农机补贴.我能要求赔偿吗?[N].人民调解.解惑答疑.2009(7)

[3]赵碧洪.开征燃油税对农机作业的影响分析[N].四川农机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