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环境政策理论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1
一、财务制度的变迁
财务制度被定义为规范企业同各方面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办法的总称,对企业投资具有直接而显著的影响。财务制度变迁指的是在种种技术的和社会的约束条件下财务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从深层次上讲,财务制度变迁就是与财务活动有关的各利益主体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利益主体包括到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商等,这些利益的调整也就是对投资格局的重设。
(一)改革历程
我国财务制度的重大改革主要有:1992年至1993年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2000年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同年颁发新《企业财务通则》,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极大的推动了我国财务制度的规范化进程。
(二)仍然存在的问题
首先,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实质性)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准则实施外部环境的相关法规,例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监管方面的法规等如何与准则协调的问题;公允价值的操作问题,既需要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程序、参数等方面进行开发,也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国有企业和特殊实体如何采用新准则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是否符合根据信息做出决策这一新准则的基本假定依然存在疑问,信息有用性存在质疑,因此新准则的条款在推行过程仍然可能存在较大变动。
其次,新《企业财务通则》后,合理地界定了政府财政管理的边界,对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行为进行了有力规范,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新《通则》的实施,涉及的取消职工福利费制度、企业国有土地使用、研发准备金提取、财务风险控制等规定,也必将对企业产生影响。
新审计准则也为前两项财务制度的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执行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前提和条件,仓促上阵的审计准则在实践中也必然遇到困难。
综合来看,三项新制度的实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价值重估,对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投资行为。这种影响是一把双刃剑,增加公司财务决策自由度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财务风险。
(三)特点分析
虽然中国财务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变革后的财务制度仍将随着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继续进行调整、变化。财务信息网络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不仅能有效改进财务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手段,而且对财务管理思想也产生了重大冲击;金融市场的深化,各种新金融工具曾出不穷,一方面扩大了财务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这些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成本、收益、风险等的确认、计量及风险控制已经大大超越了原有财务人员的想象,既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投资收益,也可能因控制或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巨额投资亏损,使企业陷入险境。中国经济正在逐步汇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财务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企业财务活动的原则和规范,如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财务制度的老化现象是制度运行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在选择财务制度时,要自觉地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替代。
二、项目评估与审核政策的变动
项目评估,是指利用系统原理、规模经济理论、投资优化原理、风险不确定性原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使资金投入产生最大产出的活动。项目审核,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等进行的审查与核准。从宏观角度看,投资项目评估与审核政策影响着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最终对一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产生影响;从微观角度看,投资项目评估与审核政策对项目成败起着把关的作用,会对企业经济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项目评估政策合理与否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要影响。
(一)改革历程
主要经历了如下重要阶段:改革试点期(1979-1983年),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国内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扩大改革期(1984-1987年),全面推进分权化、引进市场机制和加强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改革,开始对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引入技术咨询评估制度;改革推进期(1988-1991年),系统提出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措施,参照FIDIC条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全面改革期(1992-2002年),提出“用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代替行政审批制”,对“三大类”(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开始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深化期(2003年- ),逐步建立起一套投资领域最全面、系统、权威的改革方案,并开始着手建立责任追究、信用监督、失信惩戒等制度。
(二)仍然存在的问题
从其发展历程看,我国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始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乱拍板、超概算、拖工期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条块分割,横向沟通阻碍重重;流程不科学,项目问题反应缓慢;专业工程管理人员缺乏且素质尚待提高;信息化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等。反映在投资项目的决策上,受限于集中统一的决策体制,决策的经济性要求与决策的非经济性考虑的矛盾、决策权限与决策风险不对称的矛盾造成了问题重重,例如政策形成虚设、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屡禁不止,极大的影响了投资效率和积极性。
(三)特点分析
深析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投资对项目评估体制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如何建立投资活动完整规范的评价体系,如何考察项目评价中人的因素的作用,如何建立动态评价的观念及其系统,严把项目审核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关,强化项目跟踪监督,合理控制投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2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催生与推动1987的《布伦特兰报告》被认为是EPI原则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政治支持的表现。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宣言》,支持了《布伦特兰报告》的观点,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了《21世纪议程》,作为贯彻可持续发展、进行环境政策整合的行动纲领。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再次强调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有机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战略思想,指导法律政策的构建,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法治是法律的核心之一,现代法治的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现法治本位的演变。法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古典法治、近代法治和现代法治。其中近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现代法治则强调禁止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滥用。但他们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只能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其次,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大自然对人类报复的加剧,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的法治思想是违背自然发展规律的,现代法治应该兼顾环保、生态等因素,强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的《布伦特兰报告》指出了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人类现在的发展方式将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甚至枯竭;反过来,环境资源的退化必将限制人类的发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知,该报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即“发展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反映出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于代际公平的重视,即确保全球资源包括环境资源的估量使用,避免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消耗殆尽。同时,该报告指出现代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缺陷,“当今的环境问题和挑战具有综合性和共生的特点,它与现在的制度反差极大。这些制度相互独立、呈现碎片化,在封闭的决策制定中按照相对狭窄的授权运行。管理资源或者保护环境的责任,在制度层面与管理经济的责任相分离。现实世界中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互影响,作为一种客观规律,这种关系不会改变;因此,政策和制度就必须改变”,以适应这种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布伦特兰报告》早就已经开始强调必须将生态层面的考虑整合进社会和经济层面中去,并且认为这种改变将是20世纪90年代“最主要的制度挑战”。为弥补这些制度缺陷,该报告进一步指出:“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关键部门决策以及国际政策的内阁和立法委员会,应该将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整合进其咨询报告中。”由此,EPI理论被催生。此后,很多国家实施了不同的改革措施,可持续发展概念也不断推动EPI的发展。《布伦特兰报告》中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具有“整合”特征的概念,它包括了三个维度的整合:即生态环境维度、社会维度和经济维度的整合。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里约宣言》,人类空前一致地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模式。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更是强调“可持续发展三个维度之间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布伦特兰报告》中指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独立而且是彼此相互支持的支柱”。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关注全球的环境问题以及各种逐渐增加的环境风险,而且关注他们之间的结合,将所有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视为一个整体;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相分离,违背经济与生态相互交织的现实。环境法律政策必须回归到经济与生态一体化的状态,因为世界本来就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这种思想刚好契合了内部整合的思路:将已经“绿化”了的部门政策进行协调、整合,使之成为一个统一整体。因此,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各国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改革明确了方向,并催生了环境法律政策整合(EPI)这一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是EPI原则的理论基础,同时EPI原则也被认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可操作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在理论上推动着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发展,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是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践行。
(二)整合性理论的推动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是钱学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它是组成要素众多、结构复杂,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物质、信息、能量交换的系统。开放性是指系统本身与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周围的环境存在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与其相契合的研究方法是综合集成法,其实质是将各种要素子系统看作一个开放的整体进行综合研究,而不是“分块式”的研究模式。因此,将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置于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的框架下,探讨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的推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环境这个复杂巨系统,本身就是由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要素子系统组成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是其显著特征。因此,环境整合工作需要环境、经济、社会等各部门协调合作。进一步讲,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多层次、多方面的有机体,法律本质是一种立体的复杂系统。因此,片面的从单一视角去探究环境法律问题,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从综合的、立体的角度去把握、设计环境法律政策。整体协调是宏观要求,各子系统要素本身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是基础,是维持整体协调的保障。以复杂巨系统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推进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整合系统,有利于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环境立法的初级阶段,针对具体的某一环境要素和单一环境污染问题,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行立法模式。随着环境单行法数量的不断增加,单行立法模式的弊端逐渐凸现出来:立法缺乏统一指导思想,法律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性,法律内容和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重叠和冲突。环境保护理念从“末端治理”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使得人类认识到有必要从整体上对环境予以保护,不能孤立地、“分块式”进行环境治理。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各自的立法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环境法律政策整合方式,例如,法典化。环境法的法典化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清晰的结构,使全部的环境法律规范和原则一致,促进环境法律政策的内在统一,它的核心是一体化。因此,法典化也正是复杂巨系统理论在立法改革上的一个体现,是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一种理性选择。不同的环境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得综合处理环境问题十分必要,反映在立法上就需要对这些环境法律政策进行一体化的整合。法典编纂是一个系统的整合的过程,它提高了环境立法的质量,解决了单纯的部门法律政策“绿化”后产生的内在不协调性,体现了内部整合的积极作用;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落实通过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确认,为确保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维度的协调统一提供了稳定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化既是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种体现,也进一步推动着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向前迈进。然而环境法法典化仅仅是环境法律政策整合的一种途径,唯此途径并不能实现政策整合的全部。根据复杂巨系统理论,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巨系统,环境法律政策的整合必须响应这个复杂的巨系统,必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制度上反映它、支持它,而不是人为的违背它,必须使整个法律体系具备复杂巨系统的特性,各个法律部门根据环境的整体性和复杂性形成一个整合的整体,任何与之不符合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
二、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应然性
指导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最后都要落实到环境管理方式的变革上。这里的管理方式是一种广义的解释,它包括认知框架的构建、法律政策框架的制定、立法模式的改进和法律制度的设计,这四个层面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任何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都应以认知框架为指导思想,环境政策的实施又以环境法律制度为保障。这里所讲的应然性指导具体是指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在原则上应该以怎样的认知框架指导其工作;“整合”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理念,其指导下的环境法律政策设计的最理想模式是怎样的。
(一)认知框架的构建这里的“认知”(Cognitive)是指将环境的知识和相关概念理解整合进人类的思考和决策制定中,并且使这些知识和概念的理解协调一致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指导各领域的环境法律政策整合工作。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认知框架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空间理论和生态系统方法。这些认知框架包含了不同的价值观和对环境利益的取舍,指导政府各部门的环境相关工作。对于环境法律政策的内部整合的指导来说,这些认知框架包含了“整合”这一核心思想。然而,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法律几乎都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指导,因此有学者指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带来了新的法律革命。欧洲环境署2005年的一项报告也指出,“环境法律政策整合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题中之义,其目标就是将环境政策的考量植入其他与环境政策有关的部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然而,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一个认知框架,它在环境法律政策的外部或者内部整合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它仅仅是指出经济的发展应该被“绿化”,应该权衡环境、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没有具体指明如何将环境利益整合进经济决策中,如何使环境、经济、社会三个维度之间相互协调。生态现代化理论弥补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上述不足之处。它从系统生态整合的角度,对生产、消费、资源消耗和污染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途径采取谨慎分析的态度,并最终达到预测和预防生产和消费决策对环境产生不良后果的目的。马丁•杰内克以生态现代化转型为界,提出过两种分析生态现代化的模型:在生态现代化转型之前,环境治理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政府和工商业,他们之间的互动导致环境法律政策的改变;而在生态现代化的环境治理新时代,国家政府与各个层面的政府、行业领域以及其他行为主体之间呈“杂爆炸式互动”。转变,反映了环境法律政策由单一向整合转变,由单纯外部整合向更加重视内部整合转变纵向(外部)和横向(内部)合作与协调成为环境治理工作的主要途径,多层次、多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才是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途径。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出了整合的应然性,生态现代化理论勾勒了整合的主要途径,两者相互补充,才能完整的构建环境整合工作的认知框架。
(二)整合性立法模式的改进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许多国家已经完成了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各种单行环境法纷纷颁布。然而大规模的单行环境立法的完成,仅仅是环境领域立法的初级阶段。前文已述及环境法律政策“碎片化”的弊端,这些单行立法并不能满足人类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起初的单行环境法往往将治理重点集中于处理某一特定地区的环境要素所存在的问题,比如水、土壤、大气等。这些单行环境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天生的“碎片化”和环境整体运行的矛盾,导致污染从一个环境要素转移至另一环境要素。这使得人们对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资源问题的综合性以及各部门环境法律政策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识日益深化。为解决跨领域、跨部门的环境问题,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较少采用废弃旧法、重新制定新的综合性法律的方法,而是采取法律渗透、法律修改补充、法律解释、法理说明等方法,从整个国家和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环境法体系,逐步促进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系统化和综合性。然而这种方法并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并没有解决单行环境法的种种弊端。各部门之间的法律即便完成了外部的法律政策整合,考虑进了环境因素,也会缺乏内在的联系性。而且可能由于不同届政府的不同观念,政府部门和行业部委间有时呈敌对状态,也可能仅仅由于它们之间缺乏沟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了综合性环境立法之路。综合性环境法是一种对单行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模式,通过对原有单行环境法进行修订,将原先的单行环境法纳入一部新的法律中,这部新的环境法律就是整合性环境法。例如,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1988年)。但是,综合性环境法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整合范围由小到大阶梯式发展,整合不够全面、彻底。法典化则是一种最大范围的整合,试图用一部法典调整一国绝大多数环境问题。法典编纂是指用法律逻辑上完整的、内部统一一致的方法,对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作出系统的法律规定。在进行法典编纂时,整理的对象不是各种法规,而是包括在各种法规中的大量的法律规定。环境法的法典化是综合性环境法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它的结构更加清晰、更富有逻辑性,使得环境法律规范和原则趋于一致,更能有效保障与促进环境法律政策的内在统一。这种立法模式的出现符合环境法发展的趋势,更契合“整合”的思想,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然。现阶段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是一种实现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更高效的路径。
(三)环境法律政策整合设计思路具体到整合性环境法律政策的设计问题,在“整合”原则的指导下,提供一种总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overarchingpolicyframework,也称作总括性政策框架),以修正环境法律政策外部整合带来的不足,从而使各部门的环境法律政策相互协调,是最理想的构思。在总括性政策框架的指导下,制定或修改所有有关环境的政策或法律,使得国家的环境法律政策,上到宏观政策,下到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一个有序、联系的整体。
1.总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的设计这种总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是环境政策领域的最高级别,试图找到所有环境政策的共同基础、共同目标。它的形式通常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计划,比如澳大利亚的《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政策》(NSESN),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SDS),荷兰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NEPP)等。这种政策框架应具备广泛性、目标的可转化性、长期性、计划性、科学性和明确性的特征。广泛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只要这些政策领域可以对环境产生影响,包括农业、交通、能源、贸易、渔业、住房等,都应该包括在该政策框架中;其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该政策框架的制定不应该是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国家的某个行政机关单独制定,而是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部门联合制定。目标的可转化性是指,该政策框架的总体环境目标,可以被其他部门所吸收,即转化为具体的部门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工商业团体都起着重要作用,如果这些工商业团体对环境政策有太强的抵触情绪,那么不仅外部整合无法完成,内部整合也无从谈起。因此广泛的协商、经济激励措施的制定、自愿协议的设计等都是目标能够顺利转化的条件。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还是每个部门的具体环境目标,都不可能短时间内实现。长期性、连续性是该政策框架发挥其自身价值的前提。以加拿大为例,1990年制定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其目标为“至2000年在全世界工业国家中成为环境最友好国家”。可是1995年该计划便搁浅,直到2007年加拿大都没有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虽然计划的搁浅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而且加拿大的环境问题也不是特别严重,但是作为总括性的政策框架,长期性、连续性是政策框架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长期的政策框架需要一个良好的规划,有明确的实施步骤,这就是政策框架的计划性和明确性。长期目标往往过于空洞,比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如果有具体步骤,那么一个政策框架将更具实施性。政策框架中政府的意图、承诺等等必须是明确的、透明的,应尽量减少口号性语言的使用。荷兰自1989年出台第一个《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以来,1994年、1998年、2001年都有新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出台,每个政策计划都有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以及对前段工作的总结,荷兰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将计划性和明确性表现的淋漓尽致。环境问题由科学技术的运用而产生,同样也要由科学技术的进步来解决。政策、法律的制定,都要由科学技术来指导。这样才能找出环境问题的原因,合理解决。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3
【关键词】出口贸易;低碳化;述评
虽然受到世界经济形势低迷影响,我国出口贸易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高出口引起的高碳排放问题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以往的研究突出消费扩张、资本投资等因素的作用,相对忽视出口增长因素,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出口贸易对我国碳排放的重要影响。
一、出口贸易低碳化的理论研究
关于出口贸易低碳化的理论研究,最早源于国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在经典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进行的拓展。国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归为两条思路:一是贸易的环境影响效应理论。Grossman and Krueger(1991)最早使用贸易—环境一般均衡模型,从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区对环境的影响出发,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并成为其后该领域学术界的研究范式。随后一批学者(Stevens,1993;Runge,1993;Panayotou,2000)对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例如Copeland 和 Taylor(1994,1995)利用南北贸易模型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了两次深入的理论分析,认为贸易自由化使环境标准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环境得以改善,而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加剧,且改善程度低于加剧程度,从而贸易对环境的总效应为负,但这一结论有待各国贸易的检验。国内主要针对环境与贸易的理论研究较少,多是借助贸易—环境理论进行的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如陈昭,徐世长(2010)就基于An-C-Tayor一般均衡模型对中国对外贸易与环境质量进行了检验。二是基于H-O理论,在环境投入产出模型基础上的研究。如Hillman and Bullard(1978)在H-O理论模型中加入能源解释变量,研究国际贸易与能源消耗的关系问题。曲如晓(2009)将环境要素引入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了环境外部性及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对国际贸易福利效应的影响,以及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交融的经济效应。可以发现这两类研究很少论述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的关系,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出口贸易低碳化的政策研究
出口贸易低碳化的政策研究还较薄弱,尽管国外提出了出口贸易低碳化的发展目标,但是专门的政策工具还不多,尤其是很多政策实行时间不长,用于检验政策效果的数据可得性不强。因此,更多的是对对外贸易低碳化政策目标设定和不同政策的成本收益评估方面的预测研究。一般采用不同的数量化模型模拟各种政策效果,其中运用较多的模型就是MARKAL(Market Allocation)模型(Hamilton D L et al,1992)和CGE模型(Masui,2006)。Fischer and Newell(2008)评估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推进创新与促进新能源的不同政策及其相对有效性。
在国内,陈文颖等(2004)建立了我国的MARKAL-Marco模型,模拟分析了碳减排对中国能源系统的影响;而王灿(2005)则运用CGE模型分析了我国实施碳减排政策的经济影响,得出在中国实施CO2减排政策会有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将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实践层面,英国能源白皮书提出了清洁能源、能源效率等相应的对策;美国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新型碳金融市场。Stern(2008)分别从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国际碳市场、减少毁林的资金问题、技术等方面,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政策方案。
三、出口贸易低碳化的经验研究。
近年来关于我国碳排放的研究逐渐增多,胡初枝等(2008)基于EKC模型,采用平均分配余量的分解方法,构建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对中国碳排放特征及动态演进进行了分析。郭朝先(2010)运用双层嵌套结构式的结构分解分析即SDA方法对1992—2007 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进行了分解。陈昭(2010)在Antweiler,Copeland and Taylor(2001)创建的一般均衡理论模型基础上,运用面板协整技术,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研究了中国对外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得出对外贸易的增长对环境的影响为负,加剧了环境污染。叶震(2011)基于随机投入产出模型对CO2排放系数进行了估计。
国内还有其他学者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数据,对影响我国碳排放的规模、结构和技术等因素进行了分解,这些研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数据来源不足造成因素不能完全分解;对我国碳排放诸如区域经济差异因素、国际能源价格因素、进出口贸易结构影响,以及能源供给与转换效率等因素的影响还未能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
另一部分经验研究是关于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及其对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影响。Shui and Harriss(2006)、Liu et al. (2009)、Li and Hewitt(2008)分别研究了中美、中日、中英的隐含碳排放问题。Weber and Matthews(2007)认为我国的碳泄漏、碳出口导致我国的碳排放增加,从而印证了“污染天堂假说”。国内学者采用不同方法和数据,得出了相近的结论,认为碳排放随着贸易密度的增加而增长(刘强等,2008;齐晔等,2008;张友国,2010;许广月等,2010;任力等,2011)。
纵观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低碳约束的对外贸易环境下,尚未明确出口贸易低碳化的理论框架,环境战略、新技术采纳没有通过利益驱动因素的中间环节与微观主体决策联系起来。第二,目前有关出口贸易与能源消费的研究大多是在线性关系先验假设的前提下进行的,对这两者之间是不是线性关系缺乏严格的经济计量检验,而较少应用反映误差修正调整速度不一致的非线性协整模型研究两者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较少运用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方法对两者之间的定量、动态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在使用投入产出方法测算隐含碳时,未能正确调整投入产出表而导致测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对贸易结构的研究缺乏时序角度的变化分析。
随着低碳化浪潮的推进,气候变化越来越受到关注,更多的学者投入到低碳经济与我国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中,但是更细化到出口贸易和碳排放的关系,以及近年来有关出口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的政策效果研究还很缺乏,如何将出口行业转型过程中的碳排放变化与低碳政策结合起来研究,更好地发展我的低碳贸易之路,是之后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领域。
参考文献:
[1]Grossman M., Krueger B. Environment Impacts of a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J].NBER WORKING PAPERS SERRIES 1991,(NO.3914).
[2]中国对外贸易与碳排放——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J].经济学家,2011(3):75-81
[3]陈文颖,高鹏飞,何建冲.用MARKAL-MACRO模型研究碳减排对中国能源系统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4(3):342-346.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4
关键词:环境正义;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正义论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经济、政治、法律、国际关系、教育和文化等。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分量。[1]因为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构成。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乎正义问题。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现了分配的正义。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格局,也标志着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
一、“环境主义”概念
最初,“环境正义”一词被认为包含“种际正义”的内涵。例如,温兹(PeterWenz)在以“环境正义”为名的著作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在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指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罗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2]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作为当今美国一项公共政策热点,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同时也是环境不公正的发生地。
学界和官方所下定义非常接近,这表明美国社会对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认识趋于一致了。
许多环境正义活动者同时赋予环境正义非常广泛的内涵,认为环境正义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都享有一个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
二、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开始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过去鲜为人知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此事件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在华盛顿召开。②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者黛安娜•阿尔斯顿说:“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表评论我们时代各种问题的讲坛:军事和防御政策的问题、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城市的未来、运输、住房、土地和、自决权、就业……,我们可以一直列举下去。”显然,这是一个全然不同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的环境观。它不仅把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且使它与社会政治交织在一起。
“环境正义”运动反映了美国社会下层,尤其是有色人种社区的切身要求,但同时也反映了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对环境的不同概念。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正义运动可以说是民权运动的延伸,它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当环境正义者们把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置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层的内涵:一方面,它说明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族裔问题,它已经得到了全社会和所有族群的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危机是一个与社会危机有着密切关联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个危机。
20世纪90年代晚期,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政策讨论中一个新兴的主题;21世纪这个问题成为环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甚至已经制定或开始实施专门的补偿措施。社会学家,特别是政治社会学家,建议使用一系列理论来解释正义政策的形成。
三、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很多人会认为,“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不是现实的问题。任何环境正义的实质性概念都必须回答:究竟谁是环境正义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配正义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观点缺乏有关分配正义理论的有力支持。与此不同的是,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始从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切入环境正义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当代西方,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则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罗尔斯正义论为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正义的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问题。其基本纲领有17条原则(转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点:①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②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③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④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⑤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5]
事实上,环境正义原则进一步揭示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归纳总结以上多项环境正义原则,我认为以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则。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每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把生产发展控制在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2)尊重原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具备自我意识之后具有了尊严,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尊严更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尤其是当某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尊严受到践踏,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的时候。可见,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显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内容。
(3)机会平等原则。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4)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一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和生产要素不同,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一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既体现平等的理念,也体现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对于社会的不同贡献。
(5)补偿原则。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补偿原则。
五、美国环境正义评价
回顾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推进的历程,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民主。恰当的环境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实践和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生态危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一)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启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影响:①我们对于环境正义诸多方面的了解还远远不够;②环境正义会给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主体带来变化;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政策日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已经深深融入到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为了让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选择,必须建立新的信息体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程度与方式,好的决策过程能够处理根本问题,并且让自己和公众都认识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时,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给我们带来如许启示:①对当代的环境问题——环境是谁之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给予一定意义上的回答;②“环境正义”更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③“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之道;⑤“环境正义”运用了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利益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不公平中受益。为恢复正义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资格要求在未来时间内获益一方承担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应多出力。
(二)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局限
美国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环境正义未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只具备法律的雏形。环境正义问题虽已提到环境政策制定的议事日程之上,并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一个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门把环境正义纳入到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尚未行动。
第二,环境正义的概念还不清晰。环境正义指所有群体都具有公平地分摊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它更多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环境正义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种群和族群对环境正义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西方对于环境正义尚无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估体系尚很缺乏。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正义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指导原则,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样性,使得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价体系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第四,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当代西方各学派争执不一,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当然,环境正义理论支点(如权利、自然价值、对自然的义务、社会正义理论)、基本理念(如人类共同利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操作原则(如国家政策、绿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经济增长)等,则为构建中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6]
最后,环境正义的影响力微弱,环境正义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尚未形成影响。国际层面则更多地关注于运用环境技术、环境政策和法规及经济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正义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尚未凸现。
面对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最基本的选择是:要么维护地球环境,要么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这个道德选择又会进一步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这里的“我们”是谁?“我们”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类的人类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间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间的矛盾又应当如何解决?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伦理标准的参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即是正义问题。
尽管环境正义理论尚未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西方各学派也争执不一,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环境正义崭新的生命力决定了其远大的前途。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两者又交织在一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背后又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实现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正义,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现实和实践价值。
借鉴美国环境正义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若要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必须扩大环境伦理的理论视野,构建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正义理论,切实把握好这个能够促进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良好契机[7],“要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和谐,自然与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与应用,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6]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15-25.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5
[关键词] 环境绩效 审计研究 宏观
一、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
为了更好的了解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先来看看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和亚洲组织对绩效审计定义,即是一种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效率和效果(“3e”)方面的审计。
目前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但是结合着政府的受托责任观,并借鉴了各种学者的看法,对环境绩效审计做出如下定义:环境绩效审计是由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独立人员客观地收集和评价环境管理活动与环境事项认定的证据,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审查、分析,以便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吻合程度,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评定环境管理活动的现状和潜力,对提高环境管理绩效提出建议,促进其改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一种审计活动。宏观层面的环境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而言的,由国家审计机关来进行,通过评价政府制订的环境政策执行情况,了解环境政策是否促进了环境和生态的改善,对环保资金的投入使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意义
1.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满足了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环境问题的外部经济性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就必须要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开展环境绩效审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开展环境绩效审计能够提高环境保护效率。面对仍然严峻的环境形势,增大环保投入仅仅是一方面,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和环境政策的适当性更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开展对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三、环境绩效审计的实施途径
1.从环境政策入手来开展绩效审计。我国当前出现的诸多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政策不完善,以及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因此深化政府环境绩效审计,首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保护政策本身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该审计主要是对政府制订的各项环境政策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环境政策的实施能否满足社会对环境的要求;政策的实施费用能否达到最小,以达到“经济”的要求。
2.从环境保护专用资金的投入开展绩效审计。对环保资金的审计师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一方面应追踪环保资金的拨付情况,有无少拨、不拨、漏拨或延迟拨付的现象,追踪投放的方向是否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了审查环保资金的利用是否有效率,应该对投资该资金的环境项目进行审查,以确定该项目的目标,在审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是否应以实现项目目标为重点。
3.探索建立新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绿色GDP。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曾撰文:“单纯地用GDP来评估一个地区的发展成果,考核领导班子的政绩,必然有失偏颇,容易导致一些地方不惜代价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忽视结构、质量、效益,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此必须用一套充分体现环境与资源价值的综合指标来评价国家的真实发展水平。可以说,实施环境绩效审计与绿色GDP具有一体性。环境绩效审计可在宏观领域与绿色GDP核算相互配合,使环境绩效审计更加完整、角度全面。
四、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障碍及措施
1.没有给予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应有的重要性。传统上认为,要搞好环境管理,只要增加环境投入和严格执行现有法规就行了。而对于环境审计的作用,认为主要是保证环保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能达到保护环境的预期,就没有必要开展环境绩效审计,这样,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由此,要推进环境绩效审计,首先必须使环境绩效审计受到相当的重视,要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境绩效审计对环保资金的审计不仅仅局限于合规性审计,而是更着重在于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的审计。
2.环境会计发展滞后。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理论界尚未形成明确的一致,环境会计的实务还未发展。要充分发展环境审计,环境会计的发展就必须使得环境会计先发展充分。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逐步用于实务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3.作为环境绩效审计基础的环境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发展不充分。在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管理中,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环保资金被挪用,这说明我国的环境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做得还很不够。环境财务信息的不全面、不真实,加上环境管理操作中经常出现违规的情况使得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难度增大。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必须以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保证环境信息的存在性、完整性,保证环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4.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体系无法满足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环境绩效审计不但需要财务知识,更需要环境等方面的知识,而现有教育培养的审计人员大部分为专业的财务人员,缺乏相应的环境方面的知识,这成为了阻碍环境绩效审计开展的又一原因。可见,虽然可以通过听取环境专家意见的方式,但是考虑到审计需要大量的职业道德判断,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甚至改革审计人员教育模式仍是推进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方面。
5.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不足。目前,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对于各种重要的理论问题,都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理论上的研究不足,成为了实务部分的一大障碍。因此,鼓励开展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工作势在必行。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环境绩效审计先进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不断推进我国环境绩效理论研究的发展,为开展实践工作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参考文献:
环境政策理论范文6
关键词:循环经济;企业驱动力
一、研究背景
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问题愈来愈引发人们的重视。因此,建立环境节约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重要趋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被认为是从机制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促使经济低成本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循环经济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有五种不同的界定角度,分别为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范式、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循环经济实质上以生态经济理论为核心基础,注重实践模式,是一种追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维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社会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是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的主要对象。如何最大程度地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其中既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其长久发展的关键因素。企业参与循环经济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经济行为转变,从结构和行为的全面角度来研究企业驱动力更有利于政策制定和贯彻,对循环经济新模式的推广、实施和控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理论分析
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行为是一种涵盖了经济及资源环境等多重目标的综合行为,如何促使企业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优化决策,增进多重目标之间的合作而减少其相互竞争,需要深入分析企业行为、其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这就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分析框架。主流的企业行为分析框架有“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以及“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分析企业行为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经研究,在SCP范式的基础上,将结构变量扩展成一对有机联系的“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变量组,并将SCP所默认的由结构所内生的经济驱动力扩展成包括规制、市场及社会多重压力的外部驱动力及企业自身发展所产生的内部驱动力。初步提出“结构-驱动力-行为-绩效”(SMCP)模型,从整体上分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驱动力及内外部环境,以及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典型行为,评价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绩效。其内在逻辑表述如下:资源环境现状及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是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基本条件;宏观条件影响到政府行为,进而改变市场结构和社会环境,这些构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该环境调整产生外部驱动力,企业根据自身状态将这些外部力量转化成内在驱动力,从而调整企业行为,产生“经济-资源-环境”的综合绩效,而企业的整体绩效成为政策下一轮调控的对象。在这个分析中,相对弱化了企业行为而突出了由于内外结构所产生的企业行为驱动力量。
三、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驱动力
现有研究对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驱动力分析评价还没有形成明确和统一的认识。理论方面大体有两种观点:一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假设为基础,强调基于“效率”的(efficiency based)的驱动作用。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参与循环经济是决策者根据相关的(或感知到的)成本/风险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而做出的选择,抑或是出于对竞争优势的考虑。按照这个逻辑,企业选择参与循环经济是因为分析其净收益为正,否则,企业没必要进行发展模式改革。二是根植于组织社会学的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侧重“非效率”的(non-efficiency based)视角,认为企业决策或经营成果未必基于管理者的理性经济分析。这种观点认为 ,除了在经济利益上的细致计算,政府管制、市场要求和社会期望等制度因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作用十分重要。
对企业驱动力的理论分析之所以有基于效率和非效率的两种视角,是因为企业同时生存于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中,且受二者影响的情况和程度不同。从经济环境出发的效率视角分析注重收益效果。企业是竞争市场中价格信号的接受者和理性的决策者,价格、利润和产权是促使企业行为的基本动力。基于此,企业参与循环经济所获得的收益应不小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这是企业选择参与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若以促使企业采取自愿行动持续参与循环经济,则应使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在其策略选择中整体收益最大。
然而,在制度环境的影响下,企业能得到的回报取决于其经营行为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否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所以,从制度环境出发的非效率视角注重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社会效益。
综上,从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出发,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主要动力是追求通过循环经济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应对政策法规、市场要求及社会压力的外部环境变化,寻求长期发展机会的理性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