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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1
(一)执法人员力量与需要承担的职能不匹配
苏办发〔2014〕1号文件明确指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文件要求,试点镇综合执法局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职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职能。试点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是在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编制组建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执法局的编制难以大幅度增加。所调研的试点镇,执法人员最多的张浦镇也只有22人。现有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起下放的几百项行政处罚权。
(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项运行机制
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2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责权明晰、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决定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镇、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互通与联动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二)基本原则
1.定人定片。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每个监管部门为每一个镇办固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定人定点定责,到位到点到人。
2.定时定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定时组织食品安全巡查。建立食品安全巡查记录档案,对巡查中掌握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详细工作记录,规范归档管理。
3.定权定责。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综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记录,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数量、位置、经营及信用状况等信息,做到“六清”,即监管范围清、监管企业底数清、经营状况清、重点企业清、执法情况清、监管责任清。
4.定奖定罚。定期、不定期对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并兑现奖惩,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恶劣后果的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落实监管责任
1.区食安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具体要求,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镇、街道办事处联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掌握全区食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好来自镇、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分类登记和处置工作,协调难度较大、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隐患处理工作;向市食安办上报本级职能范围内无法完成整治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2.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监管联动机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应建立各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配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企业电子档案;及时将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上报区食安办协调处理。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掌握所监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处理区食安办转办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组织对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监管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在各自辖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掌握辖区内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排查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按规定建档立帐,上报有关信息。对于较简单、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依据相关法律督促生产经营企业限时整改;对于其他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跟踪落实,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5日-3月31日)
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的前期动员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摸底排查(4月1日-5月31日)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食品经营企业进行细致梳理,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分区域定位,以职责为标准分人员定位,建立区划明确、职责明晰的被监管企业名录,并向各镇、街道办事处公布。
2.镇、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内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突出对小作坊、小门头等“小、散”食品经营业户的摸底排查,对所有排查业户建档立案,同时对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被监管单位名录,及时将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业户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业户办理相关证照。
3.区食安办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的反馈信息进行梳理整合,探索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网上实时查询,全面掌握、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区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推进实施(6月31日-12月31日)
按照“统一部署,上下结合,互为联动”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1.各镇、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由镇、街道办事处登记上报区食安办。对于较简单、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食品隐患,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限时整改。
2.区食安办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完成各类信息的汇总、分析及登录工作。对应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将未完成整改、性质单一的隐患问题按监管职能发送到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性质较为复杂、跨区域、跨部门的安全隐患,由区食安办统筹组织联合查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及时处理区食安办转办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对于职能范围内的应主动解决,及时反馈整治情况;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主动协调,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对于不属于区级职能范围内的应及时向区食安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主动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完成隐患整治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整治情况逐级反馈至区食安办登录结果,区食安办将反馈信息转至相关镇办,由所在镇办对登录的结果进行核实,经核实完成整改的,区食安办登录结案。
四、工作考核
(一)考核主体。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的考核,具体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对镇、街道办事处主要围绕组织食品安全巡查,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围绕组织实施工作、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目标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验收相结合的原则,以区食安办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督察为主,按照联动机制工作目标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镇、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能力水平的新型监管模式。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度解决推进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矛盾;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健康运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注重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围绕联动机制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基层区域优势和部门职能优势,科学整合监管资源,健全完善监管网络,推进实施信息共享,主动担当,配合联动,加快形成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3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执法人员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决定行政执法质量。对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提升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这种执法业务培训每年举办两期以上,保证所有执法人员每年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每年年底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培训主要突出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执法工作技巧、执法工作资料整理积累等重点内容,做到理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
二、建立联动执法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力量并举
我县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畜牧兽医局与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联合严管的态势和部门合力,提升了执法质量。突出联管关键环节,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比如对从事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与工商、环保部门一起严把准入关,并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等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企业、门店,和质监、卫生部门一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切实清除无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建立起相关部门在生产养殖、屠宰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实现许可和执法监管有机统一。通过有效的联合监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执法处罚的数量。
三、加大案件查处和廉洁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管理。
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全面贯彻“依法执法、人本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一是案件立案查处及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准确,在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争取相关行政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大打击违法活动的力度,彰显执法的严肃性。二是执法案卷的卷宗有专人管理,完整齐全,格式统一规范。三是落实监督责任制,认真开展监督考核评议,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维护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文明、廉洁执法的形象,建立执法威信。四是建立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效杜绝违法执法和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对在执法工作中违背程序、吃拿卡要等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公开严肃处理,取信于民。五是实行执法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执法行为、执法成效等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连续两年考评为末位的,调离执法岗位。
四、强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牧政综合执法,强化监督管理,规范防疫检疫行为,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切实抓好屠宰、运输和产地检疫工作,20__年屠宰检疫生猪3650头,开展运输检疫1.4万头(只),实施产地检疫生猪0.65万头,共检出病猪18头和病禽32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大肉品交易市场、畜禽交易所的检疫监督力度,查处违规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案件2起,其中查处运输染病生猪1起,焚烧深埋3头。三是加强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审核,依法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10份;四是加强了种畜禽管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份,依法规范了种畜禽引进、繁育、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加强了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的监管,建立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档案25份,督促养殖户严格执行用药记录制度、伴药期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六是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严格兽药经营企业准入机制,积极推行兽药gsp制度,印发《兽药、饲料经营质量管理培训资料》30份,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2家,建立购药、销售和用药台帐,实行兽药使用追溯制度,查处经营假、劣兽药违法案件2起5件、价值1500元;七是依法加强饲料经营企业监管,实行饲料生产、经营户备案2家,抽查饲料经营企业2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兽药饲料行为,严把畜禽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关,查处“三无”饲料0.3吨,开展饲料抽检3批次;八是全面开展养殖场、饲料、兽药市场和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加 工厂专项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自行监测覆盖全部定点屠宰场和7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重点监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用药物和喹诺酮、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另外还加大了“瘦肉精”抽检力度,对1家定点屠宰场的待宰生猪,按5%比例进行了“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抽检20批次,对年存栏在2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进行“瘦肉精”抽检16批次,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未发现疑似使用“瘦肉精”的生猪。通过依法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净化了兽药、饲料市场,从源头保障了畜禽产品安全,确保了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4
超限运输就是指公路运输中,车辆或者是工程机械其外形尺寸、总质量、轴载质量三项之一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即为超限运输。超载运输则主要是指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实际载货质量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基于汽车本身的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等相关性能参数的考虑所确定的。超限运输与超载运输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依据的法律不同。
超限依据于我国的公路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载依据于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两者之间的监督执法机构不同。
超限运输主要是由国家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执法,超载问题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3)确定依据以及判定标准不同。
超限主要是依据车辆对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匹配程度,不同的公路等级有着不同的限制要求。而超载主要是基于车辆本身设计的负载标准要求,不同的车辆负载标准各有不同。此外,在判定标准上,超限主要是依据车辆外形以及载荷质量判定,超载则是依据核定载质量确定。
(4)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超限需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给予罚款。而超载则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并给予罚款、扣分、查扣等处理。
2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分析
(1)加速公路基础设施的损坏。
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由于直接增加了公路路面结构荷载,很容易造成公路路面出现车辙、沉陷、开裂等问题,导致桥梁结构的破损,缩短了公路桥梁的养护周期,增加了公路桥梁的养护成本投入。
(2)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超限超载运输,会造成车辆的惯性增加,并延长了车辆的制动时间以及制动距离,增加了转向的离心力,很容易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爆胎、侧翻、侧滑或者是甩尾等问题,安全隐患非常大,极易出现交通安全事故。
(3)干扰交通运输运营秩序。
现阶段我国公路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通常都存在着供大于求的问题,一些运输车主为了招揽生意,压低运输价格,进而通过超限超载来弥补经济利润损失,造成了整个运输市场出现了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形成了运输行业的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营秩序。
3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外部货运市场存在着恶性竞争。
货运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需要市场供需来调整。但是在货运市场上却存在着市场竞争不正常的问题,特别是受到运输需求量与运力过剩之间矛盾问题的影响,货运经营者竞相压价,以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提高利润率,造成了超限超载成了货运市场的盈利主要手段。
(2)超限超载的治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薄弱环节。首先,不同区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差异,执法标准以及执法尺度尚未统一。其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中相关执法行政部门的责权利关系未能进一步的明确,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缺乏有机的协调,造成了超限超载治理效果不佳。
(3)超限超载治理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造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愈演愈烈的重要问题就是执法力度不足,特别是由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执法经费以及配备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形成持续的管理力度,除了进行专项治理期间执法力度较大以外,针对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整体执法力度仍然较弱。
4解决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可行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确保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必须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基础的建设,尤其是解决当前交通运输部门管路不管车、公安部门管车不管路的问题,制定便于多部门合作综合执法的相关依据。重点是完善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公路安全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违法行为主体的处罚标准,尤其是对超限驾驶员、运输车辆主、非法改装企业等的处罚规定,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
(2)积极引导货运行业市场内部的良性竞争。
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内容,在公路运输行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不仅是治理超限超载的需要,对于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结合我国货运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的调整我国公路货运行业的整体运力,可以通过完善货运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运输服务规范等,对货运市场运力过剩的问题进行调整,引导货运价格的合理回归。其次,应该积极对现代物流业进行扶持,通过物流业的规范化管理,避免货运市场上出现运价的不合理波动。
(3)完善超限超载的联动治理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在超限超载治理方面存在的执法成本高以及治理效率低,必须整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的综合联动治理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计重收费与路面联动执法机制,维护货运市场稳定,重点整治超限超载问题。其次,制定干支线公路超限超载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公路治超的区域间合作联动,构建形成完善的治超动态管理网络;最后,建立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联动机制,加强对车辆生产、货物装载等源头管理制度,强化对源头的惩罚力度。通过这些综合联动机制的实施,强化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
(4)创新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手段。
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5
一、实施“三个转变”
(一)在监管理念上,坚持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与提高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和效益并重,实现由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向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转变。一是树立“依法登记是第一原则”的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实行“一审一核”制度,依法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做到准入“优生”、经营“优育”、退出“善终”。对企业数量、行业结构、经济布局进行综合分析。为盟委、行署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为市场经济运行科学“导航”。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全部实行了现场登记。二是树立“促进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指导、跟踪服务”,实施“企业登记畅通工程”。积极接纳先进生产力的转移,特别是顺应东北产业“郊区化”和东南沿海生产要素北进、西上的来势。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户。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三是树立“优质服务是第一作为”的理念。对公众需求及环境变化做出准确回应。提供市场导向、应变灵活、富有弹性的公共服务。坚持“多支持少干预、多指导少指责、多服务少设卡”的原则,成为企业发展的指引者、市场运行的协调者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为办事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二)在监管方式上,坚持市场巡查与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并用,实现监管方式由单一的人力资源监管向综合高效监管转变。面对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网络化、经济违法智能化的复杂执法环境,我们树立科技是第一战斗力、装备是科技复合体、工商是科技吸纳器、市场是科技合力场等一系列新理念,依靠信息化建设引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插上了信息化“翅膀”。在实施区域巡查、重点巡查和综合巡查的基础上,我们更新人力资源理念。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对执法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行整合,推进综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规范协助执法,形成了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快捷的执法联动机制,有效规避了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扰民行为。按照“瞄准信息化、科学搞建设、实干求发展”的思路,坚持引进吸收和自主开发相结合,实现了政务电子化、业务数字化、财务网络化、事务集约化和服务信息化的全覆盖,使全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在更高的平台上跨入了信息化时代。丰富了监管手段,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尤其是实行副食品市场价格的网上监管、农资价格网上审批在市场的监管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三)在监管重点上,坚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结合,实现由单纯追求行政执法的处罚效果向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转变,面对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我们关注民生、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围绕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制假售假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实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回访“三位一体”的案件查处机制,大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一味追求处罚效果的片面观点,把法律效果作为检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前提,把社会效果是检验市场监管是否符合群众意愿的标尺,辩证地处理好法、情、理三者的关系。实现处罚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推进“两个延伸”
针对农村牧区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将监管重点由城市或城郊结合部向广大农村牧区延伸,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食品市场整顿年”等项工作:监管力量和装备由旗县工商局向农牧区工商所延伸,扎实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一)监管重点由城市或城郊结合部向广大农村牧区延伸。兴安盟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牧区人口达110万。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牧区信息闭塞、消费水平低、自我保护意识淡漠之机,将假冒伪劣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我们适时将监管重点由城市、城郊结合部向广大农村牧区延伸,尤其是在当前开展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战役中,继续实行了生产者提地证明和生产地辖区工商所证明的地产食品“双验制”,统一印制了“特别管理手册”,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火墙”。推广了裸装食品明白卡、信用卡制度。开展了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捆绑,在农牧区设立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店和示范超市,实现了组织领导、监管措施、长效机制、市场巡查、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六个到位”。
(二)监管力量和装备由旗县工商局向农牧区工商所延伸。坚持“统筹兼顾、倾斜基层、保障重点”的原则。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物往基层送,积极改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通信联络、办公用具和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设施,农牧区工商所因地制宜完善了“小园田”、“小养殖”、“廉政灶”、“文化角”和党团活动室。把有限的办公经费向一线倾斜,对工商所经费实行了预算管理,各类津贴、补贴全部按时发放到位。为基层工商所增配了一批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计算机。每个工商所基本达到了3台微机。
三、实现“四个统一”
(一)坚持监管与发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促进科学发展的关系。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实用为先的原则,依靠信息化建设引领全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陆续启用了12315、12358综合执法平台,网络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即时通讯系统和“局长在线”互动平台。对全盟信息化建设140多万元的预算资金实行集中捆绑使用,不断优化“投入与产出比”,实现了低投入、高产出,低成本、高效能的目标,避免了低水平重复建设,节约建设资金28万元。在全区率先引进了包括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远程监控审计5个子系统在内的网络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收费和票据电子结报,各种会计信息电子传递和即时监控,实现了预算、核算、决算“三位一体”的网络化管理,建立起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财务运行新机制。开通了与国家工商总局培训中心对接的远程教育系统,设立了“空中课堂”,这在全国工商系统是第一家。2007年以来远程教育系统点击量达2.8万人次,在线学习时间4.9万课时。开发了即时通讯系统和“局长在线”互动平台,创造了新型的机
关沟通文化。工商所设立“小园田”、“廉政灶”、“文化角”等20多项好建议被采纳。
(二)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新一届盟委、行署到任后,倡导理性思考、再识盟情,启动了“环境营造、项目牵动”主题年活动暨“五大工程”。我们从权力本位转向公众本位,对公共需求及环境变化做出准确回应,制定了关于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24条实施意见,在全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中主动作为。开展了“心系新农村、主动有作为”主题实践活动,在市场育农、经纪活农、商标富农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围绕第三产业发展和专业市场体系培育,深入苏、浙、冀等省份进行调研,重点研究如何发挥关店绒毛等专业市场的带动辐射作用,力求“培育一个市场、带动一批产业、搞活一处经济”。举办了全盟首期农产品经纪人及科技特派员培训班,引导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对接,全盟各类行业协会发展到40多个,经纪人发展到3700多人。落实《兴安盟商标战略实施方案》,坚持扶优促强,挖掘品牌优势,全盟注册商标发展到228件。23家企业成为全区(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10万农牧民加入产业化经营链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为契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指导29户农民制定了章程,理顺了出资,选举了理事会。全盟首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突泉县宝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登上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三)坚持监管与维权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按照“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功能扩大、信息共享”的原则。对案件查处、“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分散的专项网络资源进行精心整合,2007年3月正式建成了自治区首家12315、12358综合执法平台,明确全盟工商系统四级网格的事权划分。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调度、高效运转的监管执法运行机制,实现了“协调指挥信息化、督察指导网络化、统计汇总电算化”,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显著增强。12315、12358,这两个关乎民心、服务民生的数字组合。成为消费维权的标志性代码、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风向标”。如今,全盟市场的瞬息变化,尽在综合执法平台的掌控之中。
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统一协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积极改善群众公共交通出行条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全面营造规范、便捷、有序的群众公共出行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对私家车改装成出租车样式的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各类车辆进行综合整治。
(二)整顿交通秩序,禁止车辆违章停靠。
(三)开通区区域出租汽车、免费租赁自行车,调整、新增城市公交线路,改善群众公共交通出行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成立综合整治区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
(一)宣传工作专班: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宣传信息中心具体指导,区法制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大队等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对外宣传、舆论引导、网络监督等工作,指导和督查各成员单位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二)综合执法专班: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交通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执法过程的取证、立案、处罚、归档和安保工作。其中非法营运执法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为主体,道路秩序执法工作由区交通大队为主体,安保工作以区公安分局为主体。
(三)维稳专班:由区维稳办牵头,区局、区公安局、区法制办、区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劝导从事非法营运人员自愿退出,负责因此次整治工作导致的上访等的处置,预判可能出现的矛盾并及时化解。
(四)帮扶安置专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自身职能对相关困难人员提供多种类型的帮扶。
四、职责分工
(一)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2.协助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3.协助对吴家山地区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及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调查摸底工作。
4.负责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对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暂扣;对认定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建立非法营运车辆档案。
5.负责科学合理调整、新增城市公交线路,保障群众正常出行。
6.负责制订和实施开通区区域出租汽车方案。
7.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综合整治成果。
(二)区交通大队
1.负责抽派人员参加综合执法队伍,协助区交通运输局运政部门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非法从事经营的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实行暂扣;对认定非法从事经营的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进行吊销。
2.完善区道路标识,通过设立禁停标志、设立标牌,划定禁停线等方式合理设置禁停区。
3.加强对吴家山地区窗口地带禁停区的巡逻检查,提高电子监控设备使用率,加大对违规占用道路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区公安分局
1.负责抽派人员参加综合执法队伍,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负责打击城市客运市场黑恶势力,严厉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制定防范预案,配备流动执法车辆,一旦在综合执法过程中遭遇围攻,能快速调集警力,果断处置;对严重阻挠非法营运案件查办、暴力抗法和渗透、操纵非法营运的恶势力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做好的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抽派人员参加综合执法队伍。
2.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开展区域出租汽车“的士岛”、招呼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在吴家山地区设立公共厕所等便民设施。
3.推进区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
(五)区工商分局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对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管,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净化营运市场秩序。
(六)各街道、办事处
1.做好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组织社区(大队)、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发放宣传资料,确保本辖区居民人人知晓。
2.负责对辖区内疑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摸底工作。
3.做好疑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自行退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争取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营运。
4.协助做好对疑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放弃非法营运后的推荐就业工作。
5.协助做好整治非法营运维稳工作。
6.吴家山街道办事处和长青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做好属地管理工作,派遣人员参加综合执法。
(七)区委宣传部
区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统一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口径;负责各类宣传口号、标语、公开信等宣传文字的组织、审核、把关,同时负责协调市级以上主流平面媒体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协调。
(八)区宣传信息中心
区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制订综合整治工作宣传方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工作;采编、制作、留存相关新闻、视频、音频资料并在区电视台、报进行集中宣传;负责网上信息、舆情监督和处理,同时负责协调市级以上主流广电媒体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协调。
(九)区法制办
负责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十)区维稳办
1.负责牵头维稳工作,制定维稳工作方案。
2.对此次专项行动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的审查。
3.负责对的现场应急处置、对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
(十一)区局
1.制定整治非法营运引发的突出问题和处置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
2.分析研判我区整治非法营运存在的矛盾隐患,提出预防和化解因整治引发上访活动的建议。
3.有关责任单位交办涉及非法营运的突出问题,督促其依法依规按政策及时办理。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非法营运相关人员自身素质、家庭背景、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相关信息,为每名非法营运相关人员制定一份就业援助计划。
2.走访辖区企业,结合非法营运相关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深挖就业岗位,摸清空岗情况。
3.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组织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人员到企业面试、定期举办招聘会等方式,帮助非法营运相关人员与用工企业进行岗位对接。
4.对全区各单位(重点是吴家山街、长青街)现有保洁、保绿、门卫等公益性岗位组织调查摸底,腾出一批公益性岗位,同时仔细研究非法营运相关人员竞聘公益性岗位办法,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择优录取。
5.落实社保补贴扶持政策。一方面对符合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象的非法营运相关人员,帮助其申报并落实社保补贴。另一方面发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更多的吸纳符合条件的非法营运相关人员。
6.鼓励自主创业。针对非法营运相关人员有创业愿望,缺乏创业知识的情况,积极开展全民创业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宣传工作,在辖区内发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指南》,明确了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贷款程序等。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区民政局
对自愿放弃从事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困难家庭,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区物价局
1.积极联系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指导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营运价格。
2.安排好与周边区的比价,合理制定区客运出租车计价标准和燃油附加联动机制,监督后期执行情况,规范我区客运出租价格秩序。
3.制定区物价局核定区域客运出租车计价标准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出台计价标准。
4.成立区物价局区域客运出租价格监督检查专班,负责客运出租车运营后的日常监管和价格举报投诉工作。
5.加强与上级物价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上的支持和业务指导。
(十五)区财政局
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落实行动中的宣传、办公、执法、评估及其它所需经费。
(十六)区监察局
负责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整治行动中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收受非法营运相关人员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区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区域出租汽车的招投标工作。
五、实施步骤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2年7月18日至8月18日)
由区交通运输局制定摸底调查登记表,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疑似非法营运进行调查摸底调查(包括非法营运车辆数量、型号、驾驶员家庭基本情况、从业原因等),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区交通大队要配合吴家山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采集的信息整理归档,为组织实施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发动、疏导教育阶段(2012年8月19日至10月1日)
1.宣传发动。由区宣传信息中心制订综合整治工作宣传方案,各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准备工作。9月1日宣传工作正式启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设点咨询、上门劝导等方式,对辖区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从业人员自行放弃非法营运,并妥善化解矛盾;区交通大队要通过宣传车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大力宣传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非法营运的危害,在全区营造浓厚的整治非法营运氛围,引导群众乘坐合法交通工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
2.组建综合执法队伍。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抽派人员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抽派的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期间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集中办公。
3.重点地带整治。本着“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的原则,重点整治七雄路轻轨站、五环大道轻轨站、中百仓储、四明路农贸市场、区人民医院、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六处窗口地带。参与综合执法的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探索综合执法新思路,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模式,为下一步全面整治做好准备。
4.组织帮扶安置。各街道、办事处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要从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
5.整治交通秩序。加大对吴家山地区违章停车行为的整治力度,及时清理吴家山地区违章停车。由吴家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发动吴家山地区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门前道路畅通包保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6.开通区域出租汽车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于2012年9月10日前完成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工作,于2012年9月25日前完成经营权招投标工作,于2012年9月26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车辆购置、设备安装、GPS监控平台建设等开通前期准备工作,10月1日开始试运营。区物价局按时出台计价标准。
7.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由区城市管理局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积极征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规划部门及市民的意见,于7月30日前完成初步选址和勘查方案,8月20日完成建设前期手续办理,争取启动建设,10月30日前完成首期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
8.健全举报机制,实现群防群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综合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面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上邮箱,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三)疏堵结合、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30日)
1.全面开展综合执法。9月2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非法营运行为开展执法行动,保障区域出租汽车正常经营。针对各类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做好调查取证。执法行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强化执法人员取证意识,采取多种取证手段,充分利用微型录音笔、微型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现代化取证工具,确保证据充分确凿。二是要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从事非法营运营运人员依法处罚。建立执法工作档案,操作规范,执法文明;对逾期不接受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公开处罚结果。综合执法队伍对非法营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2.引导乘坐区域出租汽车。大力宣传区域出租汽车,做到人人知晓。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区域出租汽车的优点,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乘坐区域出租汽车。
3.强化区域出租汽车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规范区域出租车的营运行为,“起好头、迈好步”,促进我区区域出租汽车的平稳、有序发展。
4.积极推行定点包干。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非法营运多发地点进行责任划分,区各职能部门进行定点包干,分别负责各非法营运聚集点的交通秩序的协助检查和非法营运行为监督,发现不法行为及时宣传、引导并报综合执法队伍进行依法查处,确保责任点交通秩序良好,无非法营运现象。
(四)总结表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
1.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综合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积极探索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交管、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综合整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反弹。各相关单位要长期坚持门前包保和定点包干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非法营运行为不反弹。
2.进行总结表彰。综合整治行动告一段落后,各成员单位应对前几个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与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向区政府提出表彰方案,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区政府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综合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综合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综合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