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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1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2
[关键词] 规模化养殖 养猪 猪场粪便 环境污染 重复利用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218-01
长期以来,生猪养殖污染容易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并且造成疾病的传播,严重制约生猪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就本人工作实践中对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如何进行综合整治提出一些看法。
一、生猪养殖污染问题
据畜牧部门统计,2013年福清市生猪规模养殖户约有730家,生猪存栏数73.4万头,母猪存栏数9.8万头,年出栏生猪12.5万头,这么多数量的猪在生长过程中如果不对其排放的粪便进行及时的处理,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造成人和猪感染各种疾病。生猪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猪排泄物多,污染大。1头猪的日排泄粪尿按6kg计,则是人排粪尿量的5倍,年产粪尿约达2.5t。如果采用水冲式清粪,1头猪日污水排放量约为30kg。1千头猪场日排泄产污水达30t,年排污水1万多t。据测定,成年猪每日粪尿中的 BOD(生化需氧气量)是人粪尿的13倍,若发生污染即可达到严重污染程度。生猪养殖污水的任意排放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其次,异味熏天,臭气多。由于粪污排泄物带来臭味,直接影响到周边空气质量,造成对大气的污染。据测定,一般千头以上的猪场,如果不做粪便处理,可在周边3km以内闻到臭味。养猪场臭气的产生会使人有厌恶感,给人们带来精神不愉快,影响人体健康。再次,传播人畜共患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料(1958),由猪传染的人畜共患病有25种,这些疾病的载体主要是粪便及其排泄物。最常见的有副伤寒、布氏杆菌、钩端螺旋体、炭疽等。
二、福清市生猪养殖综合整治工作
在禁养区内,大力推进养猪场拆除工作。2006年以来,福清市大力实施以龙江流域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龙江流域11个镇街的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丈量、拆除和验收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2年末,共拆除龙江流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1616家,总建筑面积128.61万,基本实现龙江流域禁养区内无畜禽养殖污染的目标。2011年起,继续扩大全市禁养区内以养猪场为重点的畜禽养殖场拆除力度。全市2011年拆除畜禽场170家,面积15.05万m2;2012年拆除畜禽场234家,面积16.7万m2;2013年拆除畜禽场567家,面积38.00万m2。
在禁养区外,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进行粪污治理。一是全面推行干清粪和雨污分离等粪污收集方式。二是推广全漏缝或半漏缝地面免冲洗猪舍建造模式,大大减少了污水量。三是配套厌氧发酵池和好氧池建设。四是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将收集起来的粪便堆肥还田,有条件的建设有机肥厂,如福清市丰泽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利用1800多亩果园、林地消纳沼液,福建省星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成颇俱规模的有机肥厂等。从2007年开始,我市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累计对256家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共改造养猪场漏缝地面4.6万,建设沼气池191口,购置沼气发电机12台。通过对养猪场拆除和粪污治理,大大减少了养猪场污染物的排放,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处理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工作措施
首先,制定规范科学整治。我市养猪场污染整治量多面广难度大,为了控制无序养殖、污染环境的态势,市政府于2010年2月22日了《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清市畜禽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在城镇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流域、输水渠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严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2010年12月编制完成《福清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明确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控制生猪养殖总量。2011年12月29日市政府了《福清市规范畜禽养殖暂行规定》(融政综[2011]461号),严格规定列入禁养区的养猪场,限期拆除;列入禁建区的,限期整治养殖污染。其次,积极有效地开展拆迁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每年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和任务,把养猪场拆除任务细化分工,将责任分解到各相关部门,任务落实到镇(街)具体工作人员,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积极配合镇(街)对禁养区内畜禽场拆除的监督、指导、验收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养猪场拆迁任务,做到建筑物拆除彻底,防止回潮。最后,大力实施禁养区外的规模养猪场污染治理。市农业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加大投入,鼓励、引导规模化养猪场进行标准化改造,重点做好排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于拒绝进行污染治理或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养猪场,不但不予各种补贴和优惠政策,并将予以坚决拆除。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督办原则,明确污染治理以镇(街)政府(办事处)为管理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将污染整治工作列为镇(街)政府(办事处)年度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其次,建立联席会议、督查机制。根据污染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对污染整治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并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每月将巡查、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最后,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禁养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养猪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国土、规划、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没有取得环境评价和没有获得审批擅自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场,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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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诗兵,雷浩兵,黎坤. 规模化养猪场粪污综合治理方案及效果分析[J]. 当代畜牧. 2010(0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3
2013年以来,环保部门先后组织了4次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企业320家,对80多家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分别作出罚款、责令整改、停产等处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否决、拒批涉水建设项目72项,涉及投资额近10亿元。水利部门加大河道巡查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百余次,查处水事案件50余起,查扣非法采砂设备20余台,下发整改通知百余份,有力打击了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畜牧等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关停取缔畜禽养殖场133处,管控力度不断增强,河道及水源地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思想认识仍有差距
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对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较为重视,取得成效较为明显。但个别县(市、区)存在“等、靠、要”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投入不积极,环境治理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全面,河道面貌改观不明显。
2.2部分河道排污问题仍然严重
河道排污是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水环境破坏的主要根源所在。目前,由于对地下配套管网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各县(市、区)建成区普遍存在污水管网不配套、不完善、雨污混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造成部分河流排污现象严重,向河道排放污水等问题亟待解决。
2.3畜禽养殖清理取缔进展普遍迟缓
截至目前,多数县(市、区)禁养区划定工作尚未启动,畜禽养殖清理取缔进展缓慢。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实施初期,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等进行了排查梳理、登记造册。对一些规模小、易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取缔,但由于禁养区划定不到位、拆迁补偿费用较高等原因,对于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清理取缔工作进展不利,管控力度有待增强。
2.4建筑与生活垃圾治理反弹现象严重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影响水环境的两大顽疾,虽然多数县(市、区)已推行了“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但很多地方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还没有走上正轨,随意倾倒垃圾现象仍普遍存在。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力、机械等对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筑及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垃圾成堆成片现象明显减少,但由于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乱倒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河段反弹现象严重。
2.5宣传工作不到位
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已经全面开展一年多,但市、县两级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较少,实际日常生活中非法排污、随意丢弃垃圾等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较多,说明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不高,广泛参与、举报投诉渠道还没有很好运行起来。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若仅靠政府系统效能的提高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将缺少生命力和持久力,尽管短期内可以消除河流的黑臭污染,但难以换来河流长期健康的生命。
3建议
3.1以治污为重点,加快解决河流污染问题
建议以治污为重点,强化对工业及生活污染源防控,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提高工业、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等,尽快研究出台长效措施,着力解决污水直排等问题。
3.2加大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力度
建议未划定禁养区的县(市、区),尽快启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加大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力度,分期分批实施关停取缔和改造措施,按期完成清理取缔任务。大力推广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提高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和达标排放率,减少畜禽粪污对重点流域的污染。
3.3加快垃圾一体化处理设施建设
建议尚未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地方,特别是沿库沿河村居,要尽快纳入一体化处理,实现村居配备保洁员、乡镇设有转运站、县(市、区)建有无害化处理场。对于建筑垃圾,建议在县(市、区)城区及镇街建设一批适当规模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加强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研究,尽快解决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问题。
3.4加大阻水障碍物清理力度
对于清淤清障不彻底的河段,特别是农村小支流、小沟渠等,建议抓住秋冬水少的有利时机,尽快清除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同时解决人为阻断河道、围河圈养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确保河道水系畅通、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3.5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进程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区年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家禽存栏3万羽以上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任务,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水平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深入推进生猪存栏100头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家禽存栏3万羽以下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抓紧完成《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从2010年6月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或者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
(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快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对新建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畜禽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建设收集处理中心,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户聚、村收、乡(镇)处理”的原则,在每个养殖专业村建立1-2个干粪场或集粪中心。以乡(镇)为单位,按生猪存栏2-4万头,或牛存栏200-400头,或蛋禽存栏200万羽配套建设1个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乡(镇)组建收集队伍或委托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收集人员,负责一定区域内干粪的收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
(四)严格执法,提升养殖污染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依法实施规模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市区养殖场(户)的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稻)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养殖场采取沼液生态循环利用的,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材料(输液管网、槽罐、贮肥池、沼液输送泵)、沼气灶具及储气柜等关键设备购置,按照市本级高效生态循环示范基地专项资金规定进行补助。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干粪场或集粪中心,每个补助1-3万元。
(六)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助。
实行畜牧业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和项目的管理、后续服务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防治职责。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养殖场(户)整治、“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农牧结合及生态循环利用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污染防治计划,做好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清洁、监管等工作,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治理方案。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5
农村环境污染不像工业污染那样易发现易治理,而如果扼制不住“小污染”必将变成“大污染”,因而,我们要着重干好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俗话说“惟有净土,才有洁食”。我们要以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提高农药、化肥、有机肥的有效利用率,大力发展有机、绿色生态农业,确保“米袋子、菜篮子”食品安全。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的理念;同时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以“环境怡人、村镇宜居”理念,充实“村容整洁”主题,让农村的村容整洁起来,乡风文明起来,居住环境宜人起来。
二是构建保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建立遏制粗放型经济增长的体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源隔离工程等;大力推广平衡施肥、精量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效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关闭、取缔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管。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文6
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农村生产和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普遍未得到有效处理;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机制还未健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依然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的防治;局部地区重点行业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保宣传和农村环保协管员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环境保护是我县环境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着力解决影响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是提高经济发展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生态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生态省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全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创建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生态”的战略,紧扣“应先行、走前头、争上游”实践载体,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基本任务,加快推进生态创建,促进我县生态良性循环,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宜居型的城市组团。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三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创建活动,至2012年底前,农村环境污染得到较好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较好的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以上,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20%以上,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达到80%以上,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重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分散养殖户建设有沼气池,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全县“四绿”工程达到市要求,60%的乡(镇)街道、30%的村(居、社区)完成市级以上系列生态创建。建成农村三级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持续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得到提高。
三、围绕农村环保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深入开展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要按照县政府关于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文〔〕80号)的要求,持续深入地推进我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我县支流(内河)水质恶化趋势,保障饮用水安全。
1、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为重点,加强干流沿岸村镇及各乡镇境内所有支流(内河)的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支流(内河)的水质。
2、继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
一是加快实施县、建制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年底,各级政府要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排查,拆除水源地保护区内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设置饮用水源地地界标志、宣传告示牌及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重点要抓好溪源宫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治理和三溪口水库的围网建设、生活污染治理及关闭取缔福清调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及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建设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农田退耕等工程措施;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年底前,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二是加快乡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各地政府在年6月底前完成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与卫生评估、水源地划定及规划编制并上报;至2012年底前,完成乡、村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订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制定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畜牧渔业局在年底前完成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将全县畜禽养殖总量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并依照所下达的养殖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积极引导养殖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地政府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在年底前,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完成禁养区外超标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特别是高速公路两侧、青口片陶江流域及支流两侧、荆溪镇荆溪、桐溪上游、上街溪源宫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对无法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出现回潮的地方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山区、半山区乡镇要根据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加强管理,防止畜禽养殖无序盲目的发展,造成环境污染。至2012年底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3、严格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县直各部门在实施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前,暂停审批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4、加强分散畜禽养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可养区分散养殖规模,分散养猪存栏原则上不得超过3头,且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通过沼气、堆肥、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生态养殖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5、制定县水产养殖规划,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县畜牧渔业局在年底前,完成本辖区的水产养殖产业规划编制,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通过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扶持和壮大一批生态型养殖企业和加工基地。各乡镇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全部取缔现有分布在干流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年底前,要依法取缔和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敏感水域养殖、无证经营、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水产养殖。
(三)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全面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1、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规范化管理机制。在底前南通、青口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荆溪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对选址规模进行进一步论证,争取年内动工建设。加快完善青口汽车城污水处理厂、上街大学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汽车城内所有企业污水、上街旧城区和南屿片区的污水管网接驳工作,污水处理负荷率达到60%以上。各乡镇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工程建设;结合生态县创建活动,分批在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中同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规范化管理,至2012年底前,全县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应达到20%。
2、加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设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年各乡镇(街道)建成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底前,完成80%乡(镇)和80%行政村垃圾整治工作。
3、大力推广使用农村卫生户厕。各地政府要积极实施农村卫生户厕建设整村推进模式,加快卫生户厕改造,至2012年底前,全县农村卫厕普及率达到50%以上。
4、提高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各地政府要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使用推广,因地制宜,积极普及电能、沼气、秸秆、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减少薪炭使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至2012年底前,全县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40%以上。
(四)控制农村重点行业污染
1、规范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强污染整治。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农村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工业区管理;县经贸局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制定工业集中区整治方案,并指导推进工业集中区整治工作。至2012年底前,全县乡(镇)、村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80%。
2、加强工业污染重点行业整治,对列入工业污染整治重点的重金属、造纸、制革、制药、纺织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包括定点屠宰企业)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严肃查处企业偷漏排行为。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废水的减量化、再循环和再利用。
3、加强医疗行业的污染治理。年建成青口、上街、南屿、荆溪和鸿尾等五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卫生系统的医疗废物按规范处置。
4、加强制砖行业的污染治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粘土砖厂拆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全县违规违法的53家机砖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我县交通干道两侧土砖窑。
5、强化矿山污染整治,实施总量控制方案。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关闭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时公布年石材开采总量,达到逐年递减10%的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矿山企业;责令矿山企业配套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禁止在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设立矿山开采企业或开采点。
6、加大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力度。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河砂开采的整治,牵头组织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以及无证照开采河砂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河水利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循环农业基地建设
1、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业。各地政府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及有机农业,逐年提高种植面积比例,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种植(养殖)面积应达到60%以上。
2、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及施用强度。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农业化肥施用控制方案,化肥施用强度应逐年递减5%以上;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应小于250公斤/公顷。
3、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农药施用方案,重点解决农药施用量、农药流失量大的突出问题;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农药施用强度应小于3公斤/公顷。
4、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各地政府要大力推广既能降解又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的降解膜,提高农膜回收再利用,从年开始,农膜使用量及流失量均要逐年递减15%,至2012年底前,全县各乡(镇)、村的农膜回收率达到60%以上。
5、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田间露天焚烧管理。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堆肥、秸秆气化等资源回用技术,严格禁止露天焚烧;从年开始,秸秆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10%,至2012年底前,全县各乡(镇)、村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管体系。县农业局在年底前,摸清全县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每年要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实施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1、加强乡(镇)、村绿化建设。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全县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方案,启动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工程建设;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四绿”工程的要求抓好落实。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县水利局牵头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农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3、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4、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七)大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全县从年开始,全面启动国家、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2016年前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在年底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完成县生态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创建,完成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编制并公布实施,制定生态创建实施方案,作好创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保障措施,积极动员和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创建,落实创建责任制,按期完成创建目标。年创建一个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一个省级生态乡(镇)街道、一个市级生态乡(镇)街道、3个省级、16个市级生态村。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推进农村环保管理体系建设
1、加快构建农村三级环保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底前,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组建乡(镇)街道环保所(站),村明确环保专干。
2、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地位。环保工作重心要适当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强环境监察的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使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并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
1、提高生态创建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等鼓励政策,对成功创建各类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预算予以奖励。
2、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县、乡(镇)街道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和项目,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防控。
3、逐步提高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县农村三级环境管理、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工作经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监测和监控能力。
(三)严格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制
1、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贯彻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35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村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农村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农村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村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县财政局对全县农村环保及生态创建资金投入实施编制预算;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县生态创建建设规划,对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和乡(镇)街道生态创建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县环保局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评估、划定、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农村环保三级管理体系建设,环保产业协会建设,生态创建等实施指导;县水利局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水质监测实施指导;县卫生局对全县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实施指导;县农业局负责编制全县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化肥农药控制、秸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业土壤污染治理、农村普及清洁能源等实施指导;县畜牧渔业局负责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水产养殖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指导。县建设局对全县农村污水处理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实施指导;县爱卫办对全县农村爱国卫生和农村改厕实施指导;县经贸局对农村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农村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实施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矿山整治和植被恢复实施指导;县林业局对农村绿化建设实施指导;县科技局对全县农村环保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实施指导。
(四)完善乡(镇)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环境管理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政府应适时提请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开展辖区内乡(镇)街道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将农村环保三级管理机构建设、重点流域整治、重点行业整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态乡(镇)街道及生态村(居、社区)创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各项内容纳入其中,将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增强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开发。各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将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用于农村环保科研和开发的资金应逐年提高2%。
2、加大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县科技、环保、农业、建设、畜牧渔业等部门每年应推出一批适合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政府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
1、规范环境监测职能分工。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农村工业行业环境监测,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土壤环境、水土保护流失区监测,水利部门负责流域、湖库环境监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2、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发展改革局同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加强农村引进项目的政策把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监管,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监管年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环境监控中心,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有计划按步骤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水质、空气自动站,完成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保监察能力建设,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达标验收。
(七)加大环保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