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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1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性融资、利用国债资金、上级拨款和补助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待县政府批复后,再向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海渔、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资金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
(三)可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简介。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时,需附县政府批复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资金审查、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需邀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
(四)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经县发改部门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概算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审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后批准。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部门申请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分别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海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与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住建、国土、环保、海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环境影响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到原批复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需上报国家、省、市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凡未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八)项目公开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择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程招标必须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做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必须由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审核把关。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九)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上述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下,按照《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没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零星施工项目,结算造价原则要按定额造价降5%的系数。
三、完善项目预决算和资金管理
(十)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项目预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十一)加强项目决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部门进行造价评审。项目实施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方可施工。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凡属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及单位配套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项目建设资金付款时,项目业主单位需向县政府提报拨款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付款。原则上土建工程首付款按工程预算的30%拨付,工程完工审结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60%,剩余工程款分两年付清。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提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付款,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十四)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的依据。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十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十六)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都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合同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合同标的不得超过确定的预算基数。
(十七)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八)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九)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渔、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项目规划、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部署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十)强化项目稽查制度。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采用抽查、重点稽查、行业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稽查。其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测设计稽查、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稽查、竣工验收稽查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六、附则
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和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和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区级政府承债融资项目建设和其他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招商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向上级争取的项目及区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都必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基建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
第六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方案应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配备,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符合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范化要求(详见附件)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上报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负总责,保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廉政建设等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法人变更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总额在10万元以的勘查、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有监察、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实施,招投标结果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批准概算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等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成专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城建部门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在上述项目验收结论基础上,对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此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配套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在合同价的70%内,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再拨付20%,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管理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概算(预算)范围内。
依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内容、追加投资额度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送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需要调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出具变更通知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发生增减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按计划、预算、项目和进度拨款(工程进度须经项目法人代表、监理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款。公共投资项目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项目建设和办理价款结算过程中,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发展和改革、城建等部门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应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其管理费控制额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重大环节,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后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履行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项目建设的牵头作用和投资主管部门作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转报、核准、备案、稽察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项目的概、预(结)算、竣工决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城建办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4
一、工程进度款管理
各项目根据施工单位的合同条款与工程形象进度表上报工程款,现场完成进度必须达到付款条件才可申请(双方签订合同时都确认了付款条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在公司总经理,工程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工程部负责组织、计划合约部、财务部协作,监理公司,测量师行技术支持下按程序,分步骤有序进行。
2、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部重点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条件符合性审核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监理公司和测量师行分别独立进行工程计量和应付进度款计算,计划合约部综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意见,商工程部、财务部确定应付款金额。与工程部沟通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工程部协调监理公司出具支付凭证,履行付款审批手续,经财务部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拨付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拨付工作程序
3.1于每月日,承包方、监理、测量师、业主工程师共同在现场确定当月各专业计量部位。
3.2承包方向监理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监理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业主工程部。
3.3工程部审核后填写"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连同监理审核意见转计划合约部。
3.4计划合约部结合测量师的独立计算结果对进度款进行审核,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当月应付工程款。在"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3.5财务部核对有关资料并给出审核意见。
3.6主管副总经理批示。
3.7公司总经理批准。
3.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凭证。
3.9财务部安排工程款拨付。
二、招标预算管理
1、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委托预算咨询公司时要事先提前与本预算部门联系并提供预算咨询公司的联系方式,里面的一些细节要互相沟通协商,所有预算软件必须用广联达软件,包括施工单位;
2、项目工程招(议)标,受邀施工单位投(议)标资料邮寄到总部,由总部统一安排审核,审核完成后再到项目与施工单位洽商事宜,资料包括纸板和电子版;
3、结算,项目工程完工达到结算条件后由工程部收集齐所有资料交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联系预算咨询公司进行结算,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包括纸板和电子版,所有合同完工后必须办理结算手续。
4、办理程序
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工程方案或工程图纸,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会同项目部拟定工程采购计划。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根据工程技术方案或工程图纸,概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列出所属工程造价的类别:Ⅰ、壹万元以下;Ⅱ、壹万元至伍万元(含伍万元);Ⅲ、伍万元以上。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根据采购计划会同项目部拟定招标文件(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拟定经济费用指标、项目部拟定技术质量指标),向合格供方单位发放招标通知(电话或书面均可)。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会同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察并填写定标备案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标及定标。
向投标单位反馈信息:①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通知该单位到项目部衔接工程施工或供货要求,并及时签定合同。②及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向其说明未中标原由,增强我公司招标的公平性。
三、材料单价管理
项目工程需要定价的材料,事先做好计划进行询价再报预算部审核询价定价
1、严格执行材料采购计划
因为材料采购计划的制定具有科学性、它的执行也就要具有严肃性,而不是随心所欲。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价格低者优先
有些材料耗用的数量可能与材料质量的优劣成反向关系,即材料质量好,耗用的数量少,材料质量差,耗用的数量多,所以存在着一个优选的过程,坚持企业招标采购,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3、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在材料的供需中,常有这类问题:材料由若干供应点向几个工地供应,各工地需要量一定,单位材料运费也一定,要在这一系列限制条件下,求得合理调配,使总运费最低。要通过运筹学方法来求解,提供最优决策。
4、健全和完善约束机制,整治材料采购中的损公肥私之风气
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材料采购一般要靠道德约束,有的采购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而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市场比较完善,从制度上可以解决这种现象。
5、采用ABC分类法对库存材料进行控制
ABC分类法是按成本比重高低将各成本项目分为ABC三类,对不同类别的成本采取不同控制方法。它可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做到主次分明,抓住成本控制的主要矛盾。
四、合同管理
项目根据合同版本拟好合同,经网上工作流程依次审核(预算部协助提供合同版本),各项目把所有已签工程合同汇总交预算部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5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
承包形式: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 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至鲁班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 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 ,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 工程预算价: (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 (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 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 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预算款为: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为:
2、工程款按 方式支付,具体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 %;
(3)
(4)
(5)总工程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 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 年,如工程内容涉及主体结构的,应终身质保。
2、项目经理须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岗位证书,且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天不低于 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
3、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任意调换,若确实需更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否则,乙方任意调换人员达3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4、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
5、分项工序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 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平时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出具限期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若多次发现质量问题,或经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支付违约金,严重的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乙方在竣工后 天内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并应一式 份。
8、其他约定 : 按图纸说明施工,达到甲方、监理的要求,禁止随地洒落、倾倒。
九、施工组织与工期
工程款申请监理审批意见范文6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监理对于工程项目目标的控制方法,主要有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而其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监理本身的工作质量。笔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深感作为在监理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监理工程师,其对工程控制环节的认识,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控制效果及监理工作本身的质量,对监理的社会形象也有一定的影响。在此,笔者把监理工作中体会到在现场工作几个重要的控制环节分别陈述如下:
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核是监理履行合同责任及规避责任风险的前提
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核及开工令的发出,是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控制的第一个指令。在此之前,除了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是否已经办好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建设程序手续进行检查,如均已齐全,则可同意开工。
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碰到过一些为难的事情――建设单位招标时已经确定了开工日期,施工单位进场后签定的合同即根据招投标要求确定的开工日期,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许可证迟迟不能办理,而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的形象政绩性工程)则指令性要求必须开工。此时,作为监理方除了要求施工单位具备自身的开工条件外,在未见到许可证之前,可书面向建设单位发出联系单,请示是否可以开工,如若建设单位有书面同意,则可根据建设单位的指令发出开工要求。
如:在某个政府实事工程中,招标中要求9月15日开工,施工单位中标后马上签订合同并进场,而因建设单位用地手续不全,施工许可证尚不能批下。如此,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开工请示的惯例,向建设单位书面发出联系单,请示是否开工,并请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回复,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的明确指令后,根据建设单位的指令发出开工通知,并要求施工方补上许可证。后许可证在11月12日方才审批通过,而证上的开工日期竟然也是9月15日,这就意味着根据许可证日期,也可以在9月15日开工。
若此,监理方经过请示后发出开工令,既未违反规定,也满足了建设单位的要求,同时对于监理开工审核的依据问题也打了个“球”,规避了监理方可能存在的某些操作责任风险。在工程开工的问题上,监理工程师可采取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的方式,既规避了一些争议性的风险,又满足了建设单位要求。同时,又遵守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方案及安全方案的审核对工程项目实施具有先导作用
对于整个施工过程来讲,开工前的技术准备―――施工方案对工程的进行起到计划和指导作用。监理施工方案的审核,也起到了预控及把握工程控制主动性的关键作用。
在工程实施中,存在较多阶段性的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在一般建筑工程中,就有桩基、基坑基础、主体工程等各阶段的施工方案,而在此中间,笔者认为对工程质量、安全作用比较关键的,也是体会较深的就有以下几个:
脚手架方案的审核及实施中的施工安全检查
在工程施工中,特别是带地下室的高层或多层建筑的施工时,脚手架工程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虽然,根据惯例来看,脚手架工程属于施工临时工程,其质量的控制可以不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内,但根据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赋予监理的“方案审核”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3日新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的规定,对高层脚手架的安全控制的监理责任感予以了明确。
因脚手架的搭设,特别是高层建筑中脚手架搭设的方法、与主体结构的联结方法,将直接对工程的施工产生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脚手架方案的审核就意味着对影响主体工程因素的审核,其意义非常重要,况且,监理对工程安全的控制也越来越被各级重视,一旦工程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监理首当其冲的被摆在了矛盾的前沿。
在脚手架方案的审核中,首先应对其计算中的取值进行审查。笔者在工作中,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施工单位计算的脚手架的安全系数非常大,但仔细审核其荷载取值后发现―――在计算脚手架自重时,竟未算入各种扣件的自重,导致脚手架立杆计算时垂直荷载偏小,结果偏安全,笔者当场予以了纠正。
在脚手架方案的审核中,如碰到悬挑脚手架时,应注意对其悬挑受力构件的计算审核。有些工程中,悬挑的构件仅仅凭施工方的某些经验,对悬挑抗倾覆节点的措施未能详细计算,如此倒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存在,尤其在外墙粉刷开始时,由于脚手架上存在较大的施工活荷载,其悬挑件抗倾覆节点的措施是否满足功能要求是脚手架安全的关键。
另外,在脚手架工程中的联结件的签证问题:根据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高层脚手架工程与主体结构的联结件,采用包干的方式结算。现场监理可以对施工单位预埋的联结件进行清点签证,如超过了定额包干的费用,则可按照规定按实签证结算。
(2)土方基坑的开挖方案审查及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在带地下室的工程中,基坑的施工是一个重点控制的内容,同时,深基坑的施工及安全,又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所规定控制的内容之一。在对于深基坑的施工控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土方开挖的顺序和边坡的稳定。
在实际工程中,带地下室的工程特别是高层建筑,往往采用桩基基础,此时基坑的开挖必须注意基坑底土在打桩后孔隙水压力的释放问题。
在桩基打入后,基坑底部的土层因桩的挤密效应,存在较大的孔隙水压力,尤其在基础底土层状况较差的位置,挖土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开挖顺序,则会出现基坑底土的流变,出现基坑边坡的变形及产生大面积的滑移,影响基坑安全,使坑底桩基产生位移。
笔者在监理烟台开发区××住宅小区工程时碰到这样一件事:由其他单位负责的一标段基坑施工时,基坑深度为4.5m,坐落在层厚达6―12m的饱和粉质淤泥质土层内。基坑开挖时,监理及施工单位均未对开挖的基坑边进行控制,挖出的土随意堆在基坑边上,最后导致了基坑边坡的深层滑移,基坑内坡底附近的桩顶因此向坑内方向偏移了0.6―――1.1m。这个教训非常能让人引以为戒。后来在本人负责监理的该小区时,充分注意了挖土对基坑的影响因素,确保了基坑及坑底桩基的稳定。
由此可见,在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情况,仔细审核土方基坑的开挖方案,对工程基础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有着前提保证作用。
(3)在施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由于施工方案的改变而引起其他施工参数的变化。例如在深圳龙华××保障性住房项目管桩施工过程中,设计要求有效桩长L
群体工程中监理例会的协调对工程顺利实施起保障作用
在群体工程的监理中,由于各工程的具体构成、情况、施工单位资源的配置、进度等各有不同,监理为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应利用每周监理例会的机会,对各单体工程的进度及质量进行督促及对比;
在例会上,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控制的主导作用,及时抓住群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要求及质量控制的主动权,对各工程已经雏形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对下周施工计划中的重点控制内容进行预控;对工程的进度问题,则对照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将各单体工程间进行比较,充分利用施工单位之间进度差,进行对比督促,对个别表现较差的施工单位,在会议上明确责任,充分运用支付审核手段进行督促。
本人在负责某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对该小区8.53万平方米14个单体的群体工程,采用了周例会的形式进行协调督促。
每次开例会时,先总结上周的质量情况及进度情况,就质量问题提出监理主导性的意见,对下周施工中各单位必须注意的重点及监理对质量控制点的检查进行明确。
对于工程进度问题,先要求各施工单位汇报各自已有进度及下周进度计划,对照各自的总进度计划,滞后的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措施。由于一般施工单位均有自尊心,不愿在众多施工单位面前“出丑”,因此,各施工单位能对自己的进度进行合理安排,不愿在例会出“洋相”,该工程项目的群体进度基本上能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予以一步步实现。有个别施工单位当时有些“脸皮厚”,在进度措施方面只停留与口头承诺,但经监理工程师多次采取控制付款等措施督促后,在后阶段终于能按照开工时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因此,在群体建筑的进度控制及协调时,每周的工程例会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控制的较好机会,应好好利用,通过例会抓住工程控制的主动权。
充分运用工程支付控制为监理控制效果实现的必要手段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常碰到某些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对于这种施工单位,监理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对工程款的拔付按照“先报监理审批,再由监理上报建设单位”的付款程序。当施工单位有不服从管理要求时,采取控制付款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性“制裁”,使施工单位充分认识到“只有服从监理的控制管理”,施工才能顺利进行,工程才能尽快到手,彻底改变某些施工单位“监理仅仅是做做资料,有与没有一样,工程做了就必须付款”的思想,用监理自己的力量,对施工单位进行影响,使其服从监理管理。
在本人的工作实践中,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是在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协商好工程付款的顺序,即由建设单位出面明确―――只有经过了监理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才有可能拿到工程款,否则建设单位决不付款。
在监理前述工程时,建设单位充分支持了监理对于工程款付款程序的要求,连建设单位的甲供材料付款也要报监理审批。该工程的甲供材料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由总监审核付款申请,杜绝了以前甲供材料进场因是建设单位供应而无人敢进行控制的现象,全面把好了工程材料进场关。
由于甲供材料的付款也由监理审批,因此各参建施工单位的每月产值报表也基本能按时上报监理组,在工程验收中,也未发生施工单位对监理意见“阳奉阴违”的现象,在工程实施中监理树立了相当的威信,工程控制的效果也较为明显。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对工程控制有着关键性的意义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验收前往往是施工单位最容易松劲的时候。在验收前,施工力量往往被派往别处,项目经理也不如以前那样每天到现场了。
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待验收的实物工程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有必要时还可以开专门的监理例会,落实整改意见及协调问题。在全部完成后,组织监理组成员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前的逐项检查,在具备
验收条件后,组织工程的预验收,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对工程的各细部、各功能进行验收,并做好预验收记录,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确定落实的时间及要求。
例如在深圳龙华××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基础承台浇注混凝土前对砖胎模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时,由于某些承台在设计时俩俩靠在一起,而且是角对边相连,施工单位准备将俩个承台同时浇注。根据本人多年的设计经验,考虑到在上部荷载逐步加大后由于俩个承台的沉降差,会在接触点处(宽度在20至50公分)产生应力集中,使此处产生剪切破坏,从而引起上部结构破坏,因此在监理例会上本人提出将此处用模板隔开。经过甲方与设计人员沟通后决定用PE板隔开后再浇注混凝土,避免了安全隐患。
工程验收关的控制,关系到项目最后的质量总体控制效果,在对预验收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过程中,监理应进行跟踪控制检查,严把工程最后的质量验收关,确保监理事后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