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处理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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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问题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1

关键词:图书采购;账务处理;研究分析

图书采购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环节,是一项采购业务,因此在在这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资金。随着近些年国家对高校办学的标准放宽,很多高校都在进行扩招,进而扩大学校的规模,众多的学生和教师都需要进行资料文献的查询,因此,高校为了满足学校的科研的需要和学生对图书资源的需要,高校对图书馆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图书采购中需要的大量资金,就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因此正确的处理图书采购的账务尤为重要。

一、正确处理图书采购账务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因图书采购而产生的腐败。随着学校人流量的增大,学生和教师对图书的需要,就需要大量的增加图书的采购量,因此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吃回扣、开虚假发票的情况发生,使采购人员从中渔利,但是只要对图书采购的账务进行正确处理,就能够有效的杜绝这些不好的现象,从而杜绝腐败问题的不断产生。

2.有利于提高图书的采购质量。图书采购就会牵扯到书商的利益,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对图书的需求量增加,书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每年高校图书馆对图书的采购数目有非常大,因此,书商为了得到高校图书馆的供货权,因此给图书采购员很大的折扣,甚至有些盗版图书的折扣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如果没有采取正确的账务手段进行处理,在采购员进行图书采购时就会考虑到折扣这一因素,进而采购盗版的图书,导致图书的质量下讲。因此,使用正确的账务处理手段,能够有效的提高图书的质量。

3.有利于准确计量库存图书的真实价格。由于在图书采购的时候大多有折扣的形式存在,因此正确的账务处理,会避免库存图书价格的虚报,图书的账面价格和实际价格有出入,不能够真实的记录,违背了真实性的原则。

二、目前处理图书采购账务存在的问提

图书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因此,在针对图书进行管理的时候,毫无疑问,要按照各个高校固定资产的账务方法进行处理。由于图书在采购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折扣的普遍现象,所以对图书的财务更应该谨慎。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图书馆会将图书采购的折扣去除上交学校财务,将折扣的部分作为为图书馆的收入,这种情况很容导致图书馆私设小金库,从而造成腐败的现象。同时,图书馆在财务处理上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制度对图书进行真实的计价,严重的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从而导致了图书账务处理的漏洞。除此之外,因为对折扣记账不严谨,导致图书馆折扣被图书馆的人员中饱私囊,导致贪污犯罪。

三、正确处理图书采购账务的方法措施

针对上述在图书采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导致了图书采购的账务出现一系列问题,故此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上诉问题的再次出现。

1.加强对书商的教育

书商是图书馆的图书供应者,图书的供应商没有按照图书实际的价格开具发票,是导致图书采购部门不能够进行正常规范账务处理的首要原因。按照原则,图书供应商应该按照图书的实际价格开发票,但是,实际情况则反应出图书供应商不会按照原价开发篇,这就导致提高价格的一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返还,在实际的发票上是体现不出来的,这就导致账务处理出现了漏洞。对于这样的情况,书商的各个主管部门应该对书商进行持续有效的思想素质教育,严厉惩处不按照实际价格开发票的行为。

2.加强图书采购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

图书采购人员是采购图书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图书的价格和折扣都比较清楚,很多图书采购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常常会出现把用于购书的公款据为己有的现象。所以,对图书采购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反面,在选用图书采购人员时,一定要对采购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仔细的甄别,确保之前没有过中饱私囊的现象出现,对采购员进行仔细的观察,确保采购员能够胜任图书采购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图书采购人员的素质教育,让图书员能够清楚的明白,图书采购的重要意义的,以及真实价格重要性,从而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3.加强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教育

财务部门对于图书采购的账务处理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加强图书馆财务部门的素质教育,让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的了解图书折扣的真实情况,把图书的折扣不计入图书馆的收入范围,进而提供真实的图书馆收入情况,不仅有利于图书馆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图书采购的账务处理。同时,对财务部门的业务人员强调会计核算真实的重要性,从而更加本分的从事财务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结语

高校的图书采购关系着每一位师生的切身利益,是保证师生有充足的文献资源的前提。同时图书采购账务处理方法对图书馆管理有意义重大,正确的处理方法能够使图书馆拥有高质量和较为充足的文献资源,能够避免书商之间不正当竞争,从而形成图书供给之间的良性循环,让高校师生能够享有更多高质量的图书资源。

参考文献:

[1]卜荣珍.高校图书采购的账务处理问题及对策[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4,05:75-76.

[2]曹智贤.基于模糊模型下的高校图书采购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2014,04:61-64.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2

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建设单位的资金和资金运动为基本内容,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为建设单位及金融、管理机构提供各种经济信息。财政部多次下文对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加以强调和补充,到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诸多问题。

一、企业账表与基本建设账表混淆

误:无基本建设报表或采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报表

正:采用“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式的基本建设报表

说明:财政部规定,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都应该按照制度专门设立基本建设账目和报表,具体包括所有“当年有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的单位”,并专门规定了以“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核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此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财政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还应从财政部门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可后才能转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但有的有财政性投资的企业却并没有专门设立基本建设报表和账目,项目完工后也不主动去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县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项目上;还有的建设单位套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和报表,以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原理填列基本建设数字,出现了“资产”栏只有“在建工程”没有数字的奇怪报表,无法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二、会计业务处理中九个常见错误及改正方法

(一)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的账务处理

误: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说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用于核算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摊销时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费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则是用来专门核算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并最终将结转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科目。因此,和固定资产形成有关的费用性支出都不应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否则,将造成固定资产成本虚减、建设单位的费用虚增,致使建设单位的利润虚减,妨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此外,有的建设单位把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装)工程”科目。但费用性的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去,特别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时,建设单位更应遵循配比的原则,合理地将费用性支出分摊到各个项目中去,而不是笼统地计入某一个项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与施工单位结算的账务处理

误: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关科目

贷:预付账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装工程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款时一般采取按施工进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项目已完工,在项目验收合格前也会留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此时,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上的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资金就产生了一定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记账时往往理解为整个工程尚未竣工,故应根据实际支付的资金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然而此时支付的款项实际为施工企业前一阶段已发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且如果按预付账款入账,由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资金量,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也不能反映出项目真实的进度情况。故此,建设单位应先根据项目监理等提供的数字确认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进度测算得出“应付账款”数额,再根据实际支付的数字,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款项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资金

正: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

说明:“基建拨款”核算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拨款以及接受捐赠等资金或物资。“基建拨款”支出根据资金在项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装工程”“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中。“上级拨入资金”核算投资单位(主要是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其发生额只能计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

(四)有基本建设借款单位交付竣工项目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正:年末:借:应收投资借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年初: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偿还: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投资借款

说明:有基本建设借款的单位交付竣工项目时应通过“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情况确认本年“应收投资借款”的余额;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时直接转销“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份额。如上例所示,正确的账务处理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及时转出,同时也如实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数额;如果采用错误的账务处理则产生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但在建设单位账户上还有该项资产部分或全部的金额,尚未归还的投资借款也无法直观地看出,有悖于实际重于形式、及时性、明晰性等会计原则。

(五)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的账务处理

误: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正: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说明:“待冲基建支出”核算实行基建投资借款单位待冲销已转至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年末为贷方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年末应为借方余额。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正: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说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范围,其既不属于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也不属于企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故此,在“基建拨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适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会导致建设单位向银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项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设单位将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基本建设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账务处理都是错误的。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额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的科目,确认为待摊投资中借款利息发生费用的减少,只有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存款利息冲减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资金,以及在没有项目贷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为基建拨款处理。

(七)购入设备的账务处理

误: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需安装)

(或)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不需安装)

说明:“器材采购”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器材,包括买价、手续费、保险运输费、保管费等科目,验收后不需安装的器材由“器材采购”转入“设备投资”科目,其他则转入“库存设备”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则类似于企业会计中的“材料采购”科目。“设备投资”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的实际成本,其中也包含了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的金额。企业购置设备时一般不直接计入此科目。

(八)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正: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说明:有的建设单位在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时,没有考虑该科目下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子科目,将资产全部结转至“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建设单位为项目购置不够固定资产价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工时的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交付使用资产”的各个子科目。

(九)争取到财政返还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误:不做任何处理

正: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3

【关键词】 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

一、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及缺憾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称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规定,“商誉是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相同含义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中也有阐述。因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即控制)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了账面价值以外,购买方和被购买方还需要提供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等相关信息;没有形成控制关系的,为了正确核算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提供公允价值信息。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准则界定的很清楚,也被实务界广泛理解并接受。

与过去的《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2001)相同的地方在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按所享有的份额实现互动。不同的地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项规定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形成控制关系的,还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商誉。

如何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讲解中都未述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因此,在追加投资(由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减少投资(由控制到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这项规定不符合本准则第十二条以及合并准则第十一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思想以及权益法的要求。如果按此规定,追加或减少投资以后,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享有的份额就不一致,差额就是投资单位在追加或减少投资与初始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以及公允价值变化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部分,不做调整,计算的商誉就有差异。

以下讨论将围绕上述提及的两个问题:第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调整后确认应由投资单位享有的份额(简称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第二,追加或减少投资与初始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化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的确认(简称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化的确认)。

二、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初始投资成本还是后续计量均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但是在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并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量,能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被投资单位在核算本期净利润时,是基于权责制确认的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收入以现行价格为基础确认,成本费用中属于资产转化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主营业务成本等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为了与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属性口径一致(按公允价值),需要对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我们称其为调整后净利润。

例1:2007年1月3日甲向乙投资750万元(假如是现金投资),享有乙30%份额,并产生重大影响,甲乙为非同一控制。当日,乙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2 140万元,公允价值2 4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是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无形资产增值100万元,存货增值60万元(投资日甲产生商誉750-2 400×30%=30万元),假设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尚可使用5年,存货当年售出1/3。乙2007年度的净利润为200万元。

调整后净利润为:200-(100/5+100/5+60/3)=140(万元),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是140×30%=42(万元),而不是200×30%=60(万元)。

甲在2007年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2万元

贷:投资收益 42万元

这种处理结果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所导致的,是个新问题。

由于持股比例上升或下降导致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时也会遇到此问题。如果牵涉到以前年度损益,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对应的是留存收益项目的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具体处理见例2)。

三、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化的确认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持股比例上升或下降导致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会影响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要反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中应享有的份额。

例2:2007年1月3日,甲以现金260万元向乙投资,享有乙10%份额,对乙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乙为非同一控制。当日乙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2 000万元,公允价值2 300万元(投资日甲产生的商誉=260-2 300×10%=3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固定资产增值300万元,假设固定资产尚可使用5年,直线法折旧。2007年度,乙实现净利润18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

2007年1月3日,甲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60万元

贷:银行存款260万元

在成本法下,2007年末对于乙净资产的变动,甲不需要处理。

若2008年1月3日,甲再次对乙现金投资600万元,增加对乙20%份额(两次共30%份额),并产生重大影响。此时乙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 000+180+20=2 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追加投资日甲产生商誉=600-2 500×20%=1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无形资产增值3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尚可使用10年,按直线法摊销。

2008年1月3日甲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要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首先,甲要对原持股比例(10%)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的金额是2007年度乙增加的净资产中属于甲的份额以及乙公允价值变动中属于甲的份额之和。具体计算为:调整后净利润中属于甲的份额=(乙2007年度净利润180万元-固定资产增值部分2007年应计折旧300万元/5)×原持股比例10%=12万元;属于甲的资本公积份额=乙2007年度增加的资本公积20万元×原持股比例10%=2万元;属于甲的公允价值变动份额=(甲追加投资时乙净资产公允价值2 500万元-甲初始投资时乙净资产公允价值2 300万元-调整后净利润120万元-乙2007年增加的资本公积20万元)×原持股比例10%=6万元,这部分也记入资本公积。三项合计共20万元。

追溯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6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2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万元

计算说明:盈余公积=调整后净利润中属于甲的份额12万元×10%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2万元;利润分配 =调整后净利润12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10.8万元;资本公积=乙增加的资本公积中属于甲的份额2万元+乙公允价值变动中属于甲的份额6万元=8万元。

其次,甲对追加投资部分进行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万元

商誉的计算:投资成本为280+600=880万元

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 500×30%=750万元

商誉=880-750=13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和两次投资时计算的结果吻合)

如果不做追溯调整的分录,投资成本=260+600=860万元,商誉的计算就出现了差异。

如果是由于持股比例下降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由控制到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要按照下降后的持股比例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是由于持股比例上升或下降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原来按权益法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化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要追溯冲回,公允价值变化的部分不应冲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4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费管理;电费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075-02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国企的改革,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一致坚持“一强三优”的战略目标,加快基层供电单位的精细化管理,以期企业综合实力能够得到提升。电费管理以及电费账务处理作为电力营销的重要基础,其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电费管理与电费账务处理虽然有其固定的模式和套路,但是长时期“轻管理”的思想使得这种模式和套路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电费资金管理的起始点与电费资金产生不一致、代收电费存在账外账、资金的集约程度与电费账户管理程度不匹配等问题。只有不断突破供电企业在电费管理与电费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不断提升供电企业经济效益。

2电费管理与电费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电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1电费发票审核权责混乱

电费发票的领购、缴销以及使用的监管都是由供电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的,而发票的日常使用以及保管则是由电力企业营销部门负责。在电费发票审核过程中,两个部门往往存在着配合不协调的情况。由于电费发票使用量巨大,并且电力系统营销点较多,其管理比较困难。营销系统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系统断号、部分欠费用户打印发票无法在系统中得到反映等情况,导致营销系统开具的电费发票与实际耗电数额不符,财务部门在进行电费核算时,无法将发票以及实际耗电数额进行匹配,削弱了财务部门对于电费发票使用的监督职能。

2.1.2代收电费账户管理不规范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及网上银行的普及,为了减轻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员工的工作量,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供电企业营销部门采取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由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电费。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的时效性原因,代收电费通常需要一周甚至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存入供电企业电费账户中,上一级才能对电费进行归集。在此之前,代收电费则存在营销系统的账户,有的甚至直接在个人账户中存放。虽然代收电费基本为居民用电,但是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据统计,每月金融机构代收电费为上亿元。但是,由于账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账外账现象,给供电企业电费核算以及经济效益带来一定困扰。

2.2电费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电费收入核算方式不同

电费营销系统通常情况下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使用会计科目的,但是由于基层的供电单位相关会计制度不太严格,营销系统对会计科目的使用不太精准,这就导致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在电费收入核算上产生了差异。一方面,营销系统不需要将电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在账目中也不会显示此会计科目;另一方面,营销系统对于一些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都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并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上述两个科目。两部门之间对电费收入核算的不同,往往会导致账目不一,滋生违规操作现象。

2.2.2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银行存款确认方式不同

在电费账务处理当中,营销部门采用“见票进账”的方式进行核算,而财务部门则采用“收妥进账”的方式进行核算。对营销部门的方式来说,财务信息使用者可以很及时地通过分析其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对银行存款进行监督,控制企业应收电费的未达账项。但是,对于后者来说,由于其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为零,信息使用者很难通过此科目对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尤其是在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不力的情况下,财务部门的电费核算更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2.2.3坏账管理混乱

应收账款在供电企业的资产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是对其管理却比较混乱。由于供电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每年都有一定的任务量以及考核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标准以及电费回收量,财务人员会不顾及信息的真实性,一味地追求电力销售,对应收账款的追回不加重视随意对坏账进行核销,导致电费账务处理混乱,影响企业利润。

3供电企业电费管理与电费账务处理问题的对策

3.1电费管理问题的对策

3.1.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引入ERP系统规范电费发票审核

供电企业只有延伸财务管理和电费账务管理系统功能,解决营销系统与财务账务处理系统数据对接问题,否则作为财务数据原始依据的电费发票就失去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ERP系统实现了企业经营系统与财务系统之间的连接,使企业的整个信息处于一个共享层面。供电企业可以引入ERP系统实现企业营销系统与财务部门信息的对接。该系统按照流程进行工作,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在进行电力销售时,将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信息录入该系统。财务部门在需要相关信息时只需要按照业务分类进行提取。此外,该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系统发票审核与管理模块。通过该系统,收费人员在收取电费后在系统中可选择点击是否开具发票,发票号码段已事先录入系统中,系统发票模块自动统计发票的领用存、开具金额等信息,避免了人工操作所带来的误区。浙江省某电力企业在引入ERP系统后,不仅使得企业信息传递更加迅速,而且也使得员工工作量大大减少。

3.1.2引进电子商务平台,规范收费账户

广东某供电企业发现营销系统在收取现金形式的电费的情况下,存在账外挂账以及不入账的情况后,学习先进案例,对现金以及网银支付电费的形式进行了规制。该企业利用各大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服务,在企业内部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在该平台处开立企业银行账户,所有现金形式的电费统一归入此账户。银行每日对此账户进行清算,并将电费自动划入电费账户。

3.2电费账务处理问题的对策

3.2.1统一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会计核算标准

首先,应收账款核算与营销业务保持一致。由于营销业务可以真实地反映出每个电费客户的电费余额以及电费欠款,并且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每一笔电费交易中的应收账款以及预收账款,因此财务部门在对应收账款以及相关电费收入进行核算时,应当以营销部门的数据为准。但是,对于上文所提的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费用,财务部门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其次,银行存款核算与营销业务保持一致。营销部门采用“见票入账”的方式进行银行存款的核算,不仅可以监督银行划款,还可以监督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银行存款核算时,建议采用与营销业务一致的方式。

3.2.2加强营业部门与财务部门余额核对

首先,要注意对账时间点的把握。由于营销系统处于随时都可以收费的状态,用户不仅可以现场缴费,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充值卡等进行缴费,因此,在对财务部门与营销系统的账目进行核对时,一定要把握好时间点。其次,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差额。对于对账过程中的差额,财务部门一定要通过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并且对调节过后差额的消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最后,要进行全面核对。虽然在电费核算中应收账款以及银行存款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其他支付项目也要进行全面的核对,以确保账目的清晰与真实。

3.2.3规范坏账处理管理

供电企业在对坏账进行处理时可以采用建立“坏账库”的方式对坏账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对坏账回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制定相关回收政策,加大对坏账的催收。此外,要注重坏账核销程序。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供电量进行合理的业绩考核以及电费回收标准制定,不能盲目地追求坏账回收率。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查坏账核销程序,并且认真审查坏账核销。

4结论

电费管理以及电费账务处理是供电企业经营的核心内容。供电企业如果想要提高电费管理以及电费账务处理的工作效率,就必须不断引进先进的电费管理系统,规范电费账务处理方式,结合金融机构,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剑锋,王宏涵,宫本超供电企业电费管理以及电费核算工作中的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4)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5

【关键词】 公司股权变动 会计处理 分析

1. 分次取得股权,最终达到控股地位

在实际生活中,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的取得经常是分多次完成的,显然这样的合并方式不符合权益集合法的要求,所以只能采用购买法来处理。在分批分次取得股份的情况下,最关健的问题之一在于何时确定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严格按照理论来看,在每次取得股份时都应当确定子公司的资产公允价值,并且应当计算商誉和分摊资产、负债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但当母公司已制定计划确定能取得子公司控制股权的情况下,考虑到信息提供的成本和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处理简化,只在母公司取得了对子公司的控制股权后才确定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算商誉。这种处理方法虽然从理论上讲是不完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

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当所持股份从不足20%到超过20%时,对投资的处理方法需要从原来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根据国际惯例,对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所带来的影响必须要追溯反映,以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追溯法是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指的是新会计政策应从该项目的初始日开始适用,资料应当重新表述。在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具体操作中,追溯法具体表现为投资企业应当假定在前几个会计期间就已经采用了权益法,并由此而调整被投资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与本企业相关的经营成果和股利支付等项目,而且需要对会计报表中任何与以前年度相关的资料都重新表述。

2. 母公司出售子公司的股份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由于各种原因,投资企业有可能会出售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当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20%时,应当改变对投资的会计处理的核算方法,并且相应地作出帐务处理。

按照国际惯例,这种变动影响不必追溯反映,只得在股权出售日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更新长期投资余额,从而准确地核算投资出售的损益情况。

2.1股东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允许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出资。

股东首次缴付出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已认缴但未缴足的出资,增设“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资产类会计科目和“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核算。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XX股东

贷: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

收到股东补缴出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贷: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 ×XX股东。同时,借: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和“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在资产负债表上相应栏目内单列反映,以反映股东出资缴纳情况。

2.2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也作了类似规定。发现这种情况时,对于出资差额部分,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或固定资产(红字);贷:实收资本或股本(红字)。同时,借: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 ×XX股东;

贷: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

2.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回购的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该股东原出资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部分),盈余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部分),未分配利润(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部分);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回购金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小于原出资额部分)。

2.4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有: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账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似。

如果回购的股份准备注销,则不再作另外的账务处理;如果回购的股份准备暂时由本公司持有, 留作对外转让或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要同时作账务处理:借:应收股本(票面金额);贷:未收股本(票面金额)。

再次对外转让时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贷:应收股本(票面金额),资本公积。同时,借:未收股本(票面金额);贷:股本(票面金额)。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奖励金额);货:应收股本(票面金额),资本公积。同时,借:未收股本(票面金额);

贷:股本(票面金额)。

2.5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清算结果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或股本(账面金额);

贷:清算损益。

二是清算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可供股东分配,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或股本(账面金额),清算损益(剩余财产大于股东出资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或存货、固定资产等,清算损益(剩余财产小于股东出资的差额)。

3. 母公司继续收购少数股权股东的股份

在母公司已经取得了子公司的控制股权的情况下,母公司也有可能通过收购少数股权来进一步扩大其控制股权的比例,甚至由此而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本来是采用权益集合法处理的话,由于这样的情况不符合权益集合法的条件,所以对它的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购买法。如果原本的处理就是购买法的话,那么只需在原有的基础上调整即可。

参考文献:

[1] 刘海旭 公司股权变动会计处理浅析 [J] 财会月刊(综合版) 2006年25期.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6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250100)

【摘要】在扁平化的渠道模式中,在各地设立的销售子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有效地进行监管,避免各种漏洞的出现,是财务负责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面对复杂的业务类型,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式以达到既能满足销售需要,又能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文章希望从财务角度对销售子公司的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探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销售子公司 业务特点 账务、税务问题 处理方法

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比较大型的、上市的企业,都会在各地建立自己的自营销售渠道,通过自营销售渠道去管理和维护卖场、商、直营店,这种渠道通常由销售总公司—销售子公司(省级公司)—销售办事处(客服中心)构成,形成相对扁平化的渠道模式。

在这种渠道链条中,省级销售子公司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与各级卖场、商、直营店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承担起严格的销售任务、利润指标;同时,还要对总公司负责,严格执行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担起对办事处、代表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这一系列工作的执行中,会遇到形形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省公司一级财务负责人的角度,对子公司在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分支机构经常碰到的财务、账务处理方面的难点进行分析,希望提供有益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 过于庞大的销售队伍可能会出现岗位设置重叠、人浮于事、效率降低等问题

曾经有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取人海战术的策略,在全国设置几十个省级子公司,每个子公司下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之类的机构,每个小的组织都自成一体,有各自完整的人员配备。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内配备如此多的人力,除了会增加成本以外,势必还会出现人员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

面对这种问题,财务负责人要组织人员严格进行预算、决算分析,根据销售、利润指标制定合理的人员、费用规划,适当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制定监管措施,杜绝各种形式的浪费的出现。

二、由于人员繁杂,不利于监管,容易出现营私舞弊的现象

销售渠道深入各地,公司人员与客户之间钱物来往密切,一旦监管不当,很可能会与客户滋生出不正常的利益关系,并在利益驱使下出现私下经营的行为。但这种问题因公私勾结,不易被发现或确认损失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要灵活处理,采取恰当的方法去发现并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所在。

举一个具体事例说明,笔者曾经所在的公司在对子公司的管理上相对是比较规范的,有很严格的制度规定,例如收支两条线的高压线政策、办事处人员严禁接触钱物的政策等。但就在这种状态下还是出现了问题。以办事处主任为主导私自经营,截留客户退换机、折扣返利款项甚至货款,开设私人账户,转手买卖货物、重新分配货款,从中牟利。最后的结果是,给予商的政策得不到贯彻,商的退换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商中民怨沸腾,对厂家怨声载道,渠道中货物积压,陷入停滞状态,后经商举报,事情才得以败露。但此时办事处人员闭口不谈造成的损失,提交的账务也反映不了任何问题,子公司账务上体现的与商的往来,都是经办事处处理过的,也无法反映真实状况,商提供数据又互相矛盾,无法采用。造成审计过程陷入僵局,无法进行下一步确定损失和责任的过程,整改也就无从谈起。笔者等人进驻办事处后,先从钱物入手,盘点封存货物、现金,给商、直营店下发安民告示,说明问题并表明公司的态度,要求他们据实申报往来账务,同时,对办事处工作人员给予警示,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他们提交账册、配合与客户逐家对账。最终,将各方面零散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采用资产负债表的思路,根据对账得到的货币资金、存货、往来、投入资金等倒推出办事处实际亏损数字。这种解决办法是对财务知识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及时理清思路,不关注账务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而是关注结果,为日后尽快恢复正常经营争取了时间。

这个问题同时也提醒我们,针对这种直达销售终端的自营渠道,私下交易的难度比较小,而监管难度却比较大,一旦当地的管理者与商直营店形成勾结,短期内通常不易察觉。到问题爆发时就已经比较严重。针对这种问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重点要做的就是加强审计,增加与商的定期对账力度,保证货物、货款、折扣返利收付环节直接对应到终端,由此杜绝营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三、自营销售渠道在处理销售折扣及返利等问题

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应尽量避免产生税务上的风险,对于分支机构在返利折扣兑现方式上,也要加强监管,防范各种内外部风险的出现。

对于销售子公司来说,全国连锁性质的直营店一般会由总部统一制定销售政策,严格限制销售价格区间及奖励政策,子公司只需遵照执行即可;而对于其他合作者,包括分销商、商、零售商等,子公司则可以有相对较大的自由度去发挥,虽然销售价格可能也会受限制,但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政策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前提是子公司要承担这部分费用。对商等的奖励政策是很多样的,包括通常由总部制定的价保,由子公司制定的回款奖励、提货奖励等,以此来鼓励商多提货多回款。但根据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返利和奖励如果账务处理不当,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怎样保证奖励政策的实施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需要企业特别引起重视。

我们推荐的做法是,首先不能在各种口头宣传乃至书面材料中体现回扣、奖励、返利等类似字眼,授人以口实;其次,在账务处理中,将其全部体现为政策允许的折扣折让。具体可按两种方式操作:

1.一次计算分次扣除。步骤为:(1)出现符合支付条件的奖励时,先以台账或其他形式登记,暂不支付。(2)该客户下次进货开发票时,在发票上体现本次进货总额一定百分比的折扣金额,作为扣除项,相应减少该客户的应收款金额,同时在台账上登记应付奖励金额的减少。2.一次性扣除。具体操作步骤为:(1)计算奖励同时登记台账。(2)客户到税务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我方据此开具红票,一次性将折扣冲减其应收账款。

这两种方法思路是相似的,都是按照折扣折让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虽然操作过程相对稍繁琐,兑现周期相对较长,但支付过程有据可查,账务规范、符合国家法规,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务风险,是值得推荐的处理方案。

为防范商、直营店等客户骗取价保,以前惯常采用的方式是在每次保价盘点时随机抽取人员派驻当地进行监盘,严格处理弄虚作假的现象。目前随着各种先进技术的出现,可以根据手机串号随时监控手机的状态并以此作为保价的依据,由此看出,适当的投入也是防控漏洞的必要手段。

四、大量、频繁的退换机业务产生的账务处理问题对于自建销售渠道来说,大批量的销售量通常会伴随同样比较大量的退换机的出现,商会因为不同型号、颜色的需求不同而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而公司出于提高销量、保护商的积极性等原因,也基本会同意类似要求,但这会给财务部门处理账务提出难题。如何妥善处理好这种账务,同时避免产生税务纠纷,也需要有恰当的应对方案。

退换货又分几种情况:

1.同型号更换,如能做到换入换出在一个核算周期内进行,可以做到只进行库存账务的处理,在财务处理时可以汇总一并将数量核销掉,不需体现在财务账目中,方法相对简单。2.退货,如果原来开出的是普通发票的话,只需要将所有联次收集齐全,就可以开红字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而如果在已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则需要到税务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才可开红字发票入账。由于手续比较繁琐,很多单位就选择了积攒业务集中账务处理或违规开具红票进行处理的方式,这样极易导致账务混乱或招致税务处罚。我们的思路是,首先对不要求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不管其是否需要发票入账,均在每次出库时开出普通发票,以此保证在退货时可以找到原始发票作为冲红的凭据;对于确实无法找到原始发票或已开出专用发票的,要求客户提供退货证明,对确实无法提供或提供难度很大的,可以由客户以反向销售的方式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给子公司,进行重新入库,增加库存同时冲销原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