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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1
“可以不开证明的不要让群众开证明,可以一趟解决问题的不要让群众跑两趟,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手续的不要让群众来回往返”,2013年在11月5日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要下大决心解决突出问题,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要把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切实整改落实,抓出成效。
会议指出,从部、省两级公安机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情况看,在治安部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尤其是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突出。现在主要问题不是缺少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关键是没有很好地落实。群众之所以有意见,主要还是少数领导和民警在对待群众感情上、态度上、作风上有问题。公安机关必须把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机制、责任、监督来保证落实,努力形成常态长效。
公安部要求,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证、办户口。对群众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要按照实情马上改;对属于过去登记错误的,要主动检查主动改;对群众申请办理户口等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要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事项,可以不开证明的不要让群众开证明,可以一趟解决问题的不要让群众跑两趟,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手续的不要让群众来回往返;对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要尽可能地提供预约上门办事办证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办事流程,严格审核把关。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问要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小组,加强流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发现解决户口、证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严防发生违规违纪办理户口、证件问题。省级公安机关要运用人口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人多户”、“一人多证”、随意更改信息等问题。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通网上监督窗口,畅通群众对违法违规办理户口、证件和办事难、办证难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全面公开办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相关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将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公开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掌握情况,跟进检查、督促落实。要进一步严格办事纪律,落实责任追究。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群众的先进典型,对“四难”问题突出、不作为乱作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追究责任;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2
一、队伍管理新气象
结合“坚持政治建警察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工作力度,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全所民辅警统一思想认识,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同时倡导“工作成绩是干出来”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人的积极因素,在派出所内形成“多干事、干好事”的良好风气。
1、发挥领导表率示范作用
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由我带头,坚持做到以身作则、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全体民辅警做出了表率。自我到任后,国庆值班期间多次连夜参与办理案事件,从接处警、制作询问笔录到完善办案流程等每一个步骤都做到了亲自参与,极大程度的调动了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
2、增强队伍凝聚力
到任后我与每一位民辅警都进行了交流、谈心,认真了解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通过集思广益、坦诚交流,进一步融洽了同事关系,积极为民警、辅警排忧解难、加油鼓劲,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改变从内务开始
重新认识内务管理的重要性,消除民辅警消极懈怠心理,从思想根源上端正民辅警对待内务管理的态度。国庆期间由我带领国庆值班民、辅警将城北派出所大院各个卫生死角彻底清除;为解决派出所大院内停车不规范的问题,请专人为派出所搭建了停车棚,院内不出现一辆摩托车、自行车全部归入停车棚内。今后还将对民警办公室、宿舍的物品摆放、被子质量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分,公布评比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当场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建立长效机制。
二、业务工作新变化
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任务目标,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一网考、奋进系列考核为指挥棒,让派出所人人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确保派出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1.加强联系沟通,广泛征得支持
到任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到辖区重点单位走访,互通情况,对接工作,共同探讨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就下步工作达成共识,征得支持。及时与辖区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联系,多方了解情况,就下一步加强学校安保工作征求意见建议。
2.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结合“百万民警进千万家”等活动,强化社区警务工作,密切警民关系。进一步推进“一标三实”工作,不断加强对人、地、物、组织的治安管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加强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重点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安保、治安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协调调度,从源头上抓起,不断提升维护稳定、治安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能力。
3、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从立足派出所工作业务提升的方向出发,在民辅警岗位分工上重新调整,与具体工作任务以及工作任务的发展相互结合,合理确定工作任务对人之专长的需求。
教导员XX负责教育整顿和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负责民辅警业务素质提升;副所长XX负责案事件办理,重点整治社会乱象;副所长XX负责一网考和专项行动考核,时常联系业务部门和工作责任落实。
三、创新意识新思路
进一步增强开拓进取,以创新求突破的意识,努力探索、尝试提升派出所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新途径、新方法。
1、积极创新派出所工作运行机制
未解决少数民辅警上班迟到现象的发生,城北派出所实行“早点名”制度,未杜绝落实不力、讲人情的事情发生,每日“早点名”教导员亲自负责落实。点名时由我对派出所昨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日工作进行安排。派出所实行两种考勤,一种由内勤负责掌握出勤基本情况,一种由教导员负责,包括口头请了假的迟到早退全部记录下来。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3
将军派出所为服务保障园区经济健康发展,派出所紧扣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需求,以推进工业园区警务工作站建设为切入点,结合“百警进百企”着力提升“警企关系和谐度”、“企业单位安全感”为努力方向,“亲清”的新型警企关系,全力搭建互动联动、为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开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搭建警企联系平台。
派出所积极争取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业的支持,整合重点企业,将军工业园区预初建7个警务工作站,派出所从所领导至民辅警人人联系企业,驻入警务工作站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协助企业做好稳定工作,形成了警企保卫联动机制,实现了园区企业和在建设项目警务工作的全覆盖。以警务工作站为依托,定期召开警企恳谈会、接受求助、帮助解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等。持续开展“警企连心”、“进厂送法”、“入企宣传”等活动,向企业和职工郑重作出“我为企业服务、警察在你身边”的承诺,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当面征求意见建议,切实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搭建警企联动平台。
警务工作站对发现和收集上来的不安全因素、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深度研判,提出有针对性地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和协调,使企业困难落地落实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评估制定“一企一策”,完善解决办法和处置措施。
三、创新巡逻防控警务模式。
派出所根据园区企业分布情况,通过“警格+网格”, “网上联络+实地走访”,与企业有机融合,主动做好分类指导,健全完善内部安保措施,完善技防、物防、人防等机制。加强在企业内部和周边的驻巡和车巡,积极整合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力量,全面提升了安全防范能力。派出所负责辖区的巡逻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巡逻值守,24小时开展“打防管控服”一体化的多功能巡逻勤务。
四、开展涉企安全隐患大排查。
坚持早发现、早动手、早预防、早处置,最大限度堵塞漏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以“百警联百企”为契机,警务工作站民警深入辖区企业、在建工地开展治安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围绕企业周边交通秩序复杂的地段进行集中整治,实现园区交通秩序路畅人安;确定企业周边治安复杂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清查行动,规范企业周边的治安管理秩序。强化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始终保持对涉企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对涉企案件,所领导和工作站民警全程追踪,一律实行快侦快破、专案侦办、快侦快办等措施。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5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6
1、关于理论学习还未做到全面系统,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程度不够高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增强学习次数和学习强度,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并形成长效的学习制度。在学习途径上,要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班子成员之间互相学习,积累方方面面的经验。在学习范围上,要深入研究党的方针政策,拓展思维深度和广度。在学习创新上,班子成员在巩固旧有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吸收新养分,以适应日益复杂全面的社区工作。
(2)增强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真正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真正俯下身子,带着问题到基层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少。认真分析查找社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性问题、新矛盾,坚持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在检查指导中总结经验,促进建设。
主要负责人:以上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叶秀琴同志负总责
整改目标: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完善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并从即日起付诸实施。
2、关于社区服务工作方面,社区服务网络不健全,社区服务程度不高的问题。
整改措施:
(3)进一步完善社区功能,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把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放在首位,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创造力的社区。继续探索强化社区的生活服务功能、文化服务功能和政务服务功能,力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帮”,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尤其是要拓展社区就业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其收入。整合规范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产业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居民开放,建立大范围、多层次的志愿者服务制度等,应作为探索创新的重点。
(4)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以优化、美化、绿化、亮化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生态社区。教育社区成员做好街巷保洁、爱国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爱护自己的家园。形成常年见绿,春色满园的优美环境。
(5)继续抓好“和谐社区”建设,促进人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大力加强社区综治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加强社区教育管理,强化社会治安防控,积极构筑社区治安防范网络,确保实现“防范措施健全、治安管理规范、案件发生较少、治安秩序良好、居民群众满意”的平安目标,努力营造安定、安全、安宁的社区环境,最终达到人与社会秩序统一、和谐。
(6)以文体活动为载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强化文体、教育设施建设和建立健全文体活动、社区教育骨干队伍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区教育工作,吸引广大社区成员参与到社区大家庭建设中来,在各类活动中陶冶情操、提高素质、营造社区的温馨氛围,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亲情感。
主要负责人:以上工作由社区支部书记叶秀琴和社区副书记黄燕清、社区组织委员、卫生副主任卢秀钦同志、治保主任陈瑾、委员张进兴共同负责。
整改目标:使社区生活服务、文化服务、政务服务逐渐到位,辖区内环境优化、美化、绿化、亮化,社区教育文体设施健全、治安管理规范、案件发生较少、治安秩序良好、居民群众满意,形成和谐美好的社区人居环境。
3、关于在社区组织建设方面,社区班子成员缺乏超前的创新意识,社区管理网络建设还存在着死角的问题。
整改措施:
(7)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干部管理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加大社区干部教育力度,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机制,形成长效的学习和实践工作制度。
(8)促进社区制度的完善,逐步健全社区例会制度、社区决策公开、协调、协商和居规民约等制度,使社区成员都在制度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生活,使社区每一项工作都能真正体现民意、合乎民情、顺应民心。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促进人与制度的和谐。
(9)无论是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都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增强对全社区方方面面工作的认识程度。在此基础上,要发扬创新精神,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载体,形成自己的特色和风格。搞好工作调研,及时解决问题,在研究工作的过程中要擅于抽丝剥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争取做到事半功倍。
(10)增强社区干部团队合作精神,丰富社区活动形式。工会、劳动保障、计生等各口长期性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团体活动等,活跃社区干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干部团结协作的意识,增进社区干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主要负责人:以上工作由社区支部书记叶秀琴同志、计生副主任刘秀红、委员张海姬、流口协管员叶振根、劳动站工作人员林兰香、曹孟芹等同志负责
整改目标:通过更新制度、更新理念、改进方式方法,使得社区形成组织体系健全,班子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新格局。
二、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按照区、街关于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要求,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社区党支部认真研究确定了在整改落实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定了于山社区党支部整改落实方案和工作安排,明确了整改落实的具体事项、整改落实的时限要求、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整改落实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1月7日,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讨论修改了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初步形成后,我们分别召开人大代表、居民群众、社区工作者、辖区单位代表、物业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座谈会,以及向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对我社区整改落实方案的意见建议。
1月10日采取公开栏张贴公示的方式,全方位公布整改落实方案。与此同时,我们还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
严格按照制定的整改落实方案,统筹协调,建立了整改时间限期制度、整改台账登记与销号制度、整改责任制度、整改承诺制度、整改情况通报制度等“五项制度”。对于能够立即进行的各项整改任务,做到了立即落实;对于不能完成的整改任务,也制定了明确的整改落实的最后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