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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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畜禽养殖条例

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1

 

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你场存在的情况提出如下技术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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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建议书送达回执

 

                   畜禽养殖场(户):

 

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你场存在的情况提出如下技术指导建议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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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3

1、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我国广大消费者防范意识淡薄,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生命时报》曾对北京、广州、重庆、武汉、上海5个城市的1367名市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问到如果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时,有84.3%的人选择扔掉不吃,10.1%的人觉得问题不大可以继续食用,只有5.6%的人采取其他处理办法。公民对问题食品的漠视、对危险食品的视而不见,助长了造假人员的侥幸心理,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使得他们为了暴力不择手段、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顾。

2、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修改),公布了173种(类)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制定了中国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共收载了222种兽药的残留限量、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规定了30种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的适用动物品种、适用阶段、适用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让奸商们为了谋取暴力钻法律的空子,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部门要抓好畜禽饲料的质量、兽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加强休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疫病的预防、饲养环境的监控、屠宰检疫出证等诸多环节的工作。

2、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在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环节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规范畜禽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执法人员对各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保障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保障动物性食品对人类的安全。

2、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提高畜牧养殖效益,严格把好养殖场(区)誗观察与思考的环境卫生条件关,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办事。对畜禽的不同生长阶段注射必备的防疫疫苗,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疫病发生的机率,提高养殖场(区)的经济效益。对动物饲料及兽药等畜牧投入品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化验,并对即将出栏的畜禽进行药物残留指标检测,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

4、实行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到位

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屠宰前必须由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活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出县境检疫证明等证件,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屠宰;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屠宰后的牲畜需由动监人员进行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并可以进入流通环节,进行出售;检疫不合格者则应在动监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畜禽食品加工环节进行督察

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4

目前在我国农村,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还不具规模,零散养殖还占据大部分;加之养殖户对于禽畜的养殖用药缺乏科学的、专业的基础知识,使得他们在用药上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不了解兽药的药理药性以及用途,在用药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频繁使用、更换多种兽药是农村畜禽用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兽药生产商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药品的质量保障、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误导和夸大,兽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好坏,执法监督部门对于兽药的管理和查处力度不够都间接的影响、加重和导致农村养殖业滥用药物和超标使用药物添加剂以及微量元素添加剂。

1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现状及用药现状

1)大多数养殖户养殖的数量都较少、品种杂、种类单一、零散分布,养殖管理粗放式,无法形成整体规模,难以管理;

2)大多农户养殖专业知识不足。三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提供了“科技下乡”等技术支持,但由于这种支持的普及性、持续性、针对性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因此,农村养殖户在畜禽的养殖以及疾病的用药上专业知识不足。加之零散性的特点,以及相应畜牧管理部门在人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畜禽无法按照正规的免疫程序如期进行免疫,且受地域环境、饲养方式等的影响,免疫反应方式也各不相同。另外,免疫应激死亡后的国家赔偿速度慢,外出务工无此类风险等制约的和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

3)兽禽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泛滥。抗生素类的饲料添加剂,如土霉素和阿莫西林等对畜禽类常发多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同时其中还有的激素对畜禽的生长又能起到促进作用。养殖户为达到防治和减少疫病发生,降低畜禽死亡率,经常而长期的饲料中添加使用兽禽类药物及兽禽添加剂。农村中大多数的养殖户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兽禽类药物及添加剂的危害和副作用认识不足,不知道各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不懂得药物的协同和拮抗中庸,导致药物及添加剂使用盲目过量。而对药物和添加剂的质量更是不懂得分辨,只要药物的包装说明对疫病用作用就会往饲料里进行添加,且事后不作任何用药、停药记录;

4)违规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进行畜禽疾病的防治。养殖户为了预防在不同季节畜禽阶段性疾病与寄生虫,经常在饲料中大量或超量的添加不同种类的抗菌抗虫类药物,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由于对兽药使用缺乏相应的正确知识,又不严格遵守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及休药期等规定,反而致使细菌对抗菌、抗虫药物出现抗药耐药性,最终导致畜禽疾病难以控制,造成养殖户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的出现,并使畜禽肉类中出现兽药和兽药添加剂残留和严重超标;

5)农村兽医职业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对养殖户兽药的使用有着的直接影响。目前乡村兽医是农村养殖业畜禽防疫、防病、治病工作的主要负责者。但我国大多乡村兽医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都不容乐观,一些兽医为了达到增加自身经济收益,给畜禽使用或向养殖户推荐一些质次价高,利润大的伪劣药品;而有些兽医为留住养殖客户,取得养殖户对他们医术的信任,对畜禽的疾病不讲轻重缓急,对可能的药物残留以及致病菌对药物的耐药性等安全问题不作考虑,长期超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

6)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规对农村养殖业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使用起到了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兽药的生产企业不按兽药申请标准进行生产,或对生产后的药物不进行质量检测就投放市场,或因利益驱使将部分标签转给无gmp企业资格的厂家进行生产;另外还有部分生产厂家为谋取尽可能大的利润,在产品的生产中偷工减料,生产假冒或劣质的兽药;还有的生产厂家暗地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或对其进行名称更改。而一些兽药经营者利用名人代言效应,或采购假药、有意夸大药品的功效和适用范围等多种欺骗性手段吸引农村养殖户,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影响这兽药的市场秩序,畜禽疫病的防治与治疗,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健康和安全。

2 兽药使用的安全的防治对策

1)积极加大对养殖户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兽药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认识。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养殖户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款的宣传、讲解,使他们通过知识充分的认识到日常养殖中存在的不规范和错误,认识到过量药物对畜禽以及人的安全和危害性,加深养殖农户对药物残留和细菌耐药危害性的认识,使他们在兽药的使用上不在过度盲目;

2)切实做好兽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贯彻和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抽检,从根源上加强兽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3)加强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当前我国畜禽行业与农产品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其之间的标准仍存在差距,与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存在着与时代要求不符的差距。因此加强和提高兽药、兽药添加剂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业标准,尤其是肉、蛋、奶等食品所用药物及添加剂市场的使用标准须高标准、严要求;

4)加强对兽医和养殖户的培训。加强对乡、村两级兽医畜禽疾病的诊断、防治与兽药、兽药添加剂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兽医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严格对被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严控农村动物防治员证书和畜禽行医资格证颁发。对行医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对养殖户进行蒙骗或使用违规禁令药品以及不科学用药造成农户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撤销其行医资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养殖户的培训,增强他们对畜禽养殖知识的运用。另外,对兽药、兽药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市场进行整改,引导农户使用市场合格产品;

5)部门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增强兽药监管与执法的力度。兽药监察部门和食品安全支付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对兽药以及肉食品兽药残留的检测、监管工作,保障兽医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6)积极推广和提倡畜禽的防治使用兽药。中草药对于畜禽疾病的防治技术在公国的某些地区已达到成熟。它不仅对畜禽的副作用小,不会使畜禽产生耐药性,还能从整体上调整动物的机能,提高其自身的抵抗力。我们应当积极认真的加以总结和应用的推广,这对农场品的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5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X县、美丽X县建设,根据《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X.《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号);

X.《X省落实实施方案》(X政发〔X〕X

号);

X.《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政办字〔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X环发〔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牧畜科发〔X〕X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X牧畜科发〔X〕X)号;

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的通知》(X牧生字[X]X号);

X.《X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X政发〔X〕X号);

X.其他涉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X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从养殖场户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争取自愿限期关闭或搬迁;经反复做工作,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关闭或搬迁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乡镇办事处结合农业、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 (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强制关闭或搬迁

乡镇办事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或搬迁具体办法。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 (户)的建筑物,只要养殖场

(户)不再饲养畜禽,不破坏环境,不作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 (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

(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顺利的进行。

四、工作目标

至X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 (户)规模标准为: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X号)精神,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部分来水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省控重点河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为重点区域,按照X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二)实施对象

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X头以上;奶牛存栏量X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XX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XX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X头以上;羊年出栏量X只以上;兔存栏量X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标准:X头

六、具体措施

(一)调查摸底(X年X月-X月)

依据“三区”划定方案,县畜牧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专业户清单,清单内容要包括养殖场和专业户名称、地址、畜种、存出栏信息等。

(二)动员部署(X年X月-X月)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停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措施。

(三)宣传发动(X年X月-X月)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广泛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同时,要按照养殖类别抓好示范点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集中整治(X年X月-X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畜禽养殖场(户)。

(五)长效管理(X年X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巩固治理效果,防止出现反弹;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养殖场 (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X县农村面源污染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XX任组长,农业、环保、畜牧、水利、国土、发改、财政、城管、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扎实顺利推进。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或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县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6

强力治理养殖污染打造周边水土净美

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成效明显。荆州市农业、环保部门联合制定《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组织专班,深入规模养殖场,实施“一场一策”治理,依法关闭水库、河流周边以及城中村养殖场,全面打响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转。市畜牧兽医局与人保财险荆州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目前全市已经建成监利、松滋2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达到1.1万吨,5个病死动物收集中心以及覆盖县市区各乡镇村的349个收集点(暂存点)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有序推进。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养殖品种和养殖规模,从源头杜绝养殖污染。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实现养殖环境优美。

畜禽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持续开展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全市新增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个、省级5个、市级27个,部省市县级示范场累计达到1223个。

自踊智能化养殖实现新突破。全市建成湖北双港、鑫盛农牧等10万只蛋鸡自动喂料、集蛋、洁蛋、分拣、包装、粪污收处自动化生产线3条,建成荆州美神、湖北正嘉母猪智能化饲喂、、配种生产线2条。

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养殖方兴未艾。全市初步形成四大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即以温氏、正嘉、峪口等大型规模化场为代表的干粪生产有机肥、污水深度处理场内循环模式;以良友、巨象、三湖、永兴等规模场为代表的“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林”的农牧结合模式;以江陵“三沼”农田综合利用的中小养殖场第三方处理模式;以三湖、天牧、天蓬为代表的“水氓”、“蚯蚓”、“生物菌”的生物循环模式。强化质量监管全覆盖,保障畜产品安全味美。

严格规范动物检疫。全面落实电子检疫出证,产地检疫覆盖面达100%。严把屠宰检疫“三关”,建立了屠宰检疫畜禽入场信息查验和溯源管理制度,开展宰前“瘦肉精”、兽药残留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屠宰检疫率100%,检出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全方位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饲料、兽药等畜牧投入品以及蛋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