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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1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工程建设各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抗震设防监管薄弱
我国从1999年开始进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后,原来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被纳入进去,并且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调整中抗震管理部门的削弱,暴露出在监督工程建设各环节中抗震设防监管薄弱。在我国2005年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中,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违规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反映在工程建设主体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轻视抗震设防的思想。
1.2 缺少抗震设防监管体系和措施
目前,由于原有抗震管理机构的削弱,原有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已经无法贯彻,而在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都只注重对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缺少抗震设防监管技术人员和相应措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未能很好地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抗震设防监管被大大削弱。
1.3 抗震防灾意识尚需增强
由于破坏性地震重演周期长,致使人们的抗震防灾意识淡漠,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侥幸心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重视不够,难免导致工程建设的某些环节忽视抗震设防的问题。这些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工程建设各主体,乃至建设管理部门。
1.4 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资金渠道有待畅通,在役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产权改革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建、构筑物的产权所有人结构多元化,抗震责任主体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加固资金难于落实,在原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推行上存在一定困难。政府缺少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在役工程的抗震设防实际上在很多地区已经游离于监管之外。
1.5 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问题突出
城乡是我国居民建筑体系中抗震设防的突出薄弱环节。近几年我国多次大地震都突出表现了农村抗震能力薄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5.1 农村地区抗震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大,抗震设防的投入不足。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城镇低,且地区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水平更低,很多群众无力建设抗震性能好的房屋;另外,农村大部分地区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上存在盲点,重救灾轻设防,政府缺少鼓励农村抗震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农村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1.5.2 农村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村镇基本没有抗震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由于农村民房是自主建造,何时建造,采用何种结构型式、何种建筑材料等,完全由房主根据自己的财力、传统习惯等因素与建筑工匠议定,农民建房随意性大,给农村建筑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政府缺乏相应的抗震技术管理和推进机制。
1.5.3 现有城乡房屋的抗震技术标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有欠缺。尽管我国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抗震技术标准对土木石等农村常用的结构类型也提出了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但这些措施较为原则,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覆盖面不足。
1.5.4 抗震技术推广力度不够,农民抗震防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抗震知识;农村地区缺少专业施工力量,农村工匠传统的不良习惯做法对抗震不利。
1.5.5 农村抗震设防意识淡薄,农民缺少进行抗震建设的技术知识,普遍存在重视装修门面忽视房屋结构性能的倾向,俗称“两面光”。农村建房多片面追求大空间、大开窗,窗间墙宽度明显不足,这种现象在各地农村均较普遍。
城镇地区有资质、有技术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到农村地区承担工程,而农村地区缺乏掌握规范施工做法的工匠,农村传统工匠建筑施工操作不规范,很多沿袭下来的传统习惯做法削弱了房屋的整体性能,给新建房屋留下隐患。采用新材料却仍沿用传统习惯的不当做法,“穿新鞋,走老路”,起不到抗震设防的作用。这种现象甚至在震后重建中也一定程度的存在。
因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下,加强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已刻不容缓,这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2 加强工程建设抗震防灾监督管理的相关实践探讨
2.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抗震防灾意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抗震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起了抗震防灾法规体系。
2.2 坚持依法行政,将抗震防灾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抗震设防要求入手,由项目的选址、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成果及措施如下:
2.2.1 会同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如何增强建设各方主体抗震防灾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内容,举办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培训班;
2.2.2 开展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执法大检查;
2.2.3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2.2.4 重视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新建工程及加固、加层改造项目的抗震设计审查核准工作;
2.2.5 结合我市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开展,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3 加强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3.1 树立安全就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地震灾害在各类灾害中对城市建设最具破坏性,城市管理者应树立安全就是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观。要根据抗震防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责任体系,建立社会、企业、政府共担风险的机制。
3.2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保证抗震设防质量。各方主体应树立明确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抗震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施工审查质量。
3.3 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
3.3.1 要把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加大管理力度;
3.3.2加强对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以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3.3.3 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结合地域实际,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服务。
4 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质量的几点对策
城乡建设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抗震防灾知识缺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相对薄弱。大多由当地建筑工匠根据房主的经济状况和要求,按照当地传统习惯建造的房屋难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难免遭受惨重的伤亡和损失。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城乡建设必须考虑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地震形势的实际需要出发,重视和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和服务,探索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增强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能力。
4.1 重视城乡规划中抗震设防和抗震防灾的指导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乡建筑的抗震性能,主要是针对现有城乡建设在地震灾害中表现出的整体不足及习惯做法存在的缺陷予以改进和加强,普及抗震防灾的有关知识,纠正当地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习惯做法,消除建筑物中不利于抗震的因素。
如纵横墙交接处无拉接、无圈梁、无构造柱等抗震构造措施;未做适当的地基处理即在上面建房;基础埋深浅,直接坐落在耕作土层上;“金包银”等外砖里坯的做法,不能使砌块咬槎砌筑,墙体形成两张皮;房屋不设置门窗过梁,使门窗洞口上角普遍出现倒八字裂缝等。以期达到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地震灾害的大小取决于地震危险性和工程设施的易损性。因此,制定抗震防灾对策的关键是要考虑土地利用和工程选址时最大限度地减小工程地震危险性,根据地震危险性即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区划等方面因素,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减小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易损性,以提高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4.2 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宣传、培训,提高抗震防灾认知能力
一方面开展好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同时依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实际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技术培训,重点对城乡建筑工匠进行培训,以增强其防震意识,在民房建筑中做好防震技术的推广;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鼓励农民提高其房屋的抗震能力。加大城市人才、智力投资对城乡的支持,在开展典型农村民居调研的基础上,提供具备抗震设防要求的,体现当地风俗习惯、建筑风格、适应不同层次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导。
4.3 建立政府投入机制,提高防灾资源的利用效益
灾害的多样性与群发性,决定了防灾工程需求的无限性,而用于防灾的资源是有限的。由于灾害发生的区域性决定防灾减灾不仅是个别单位和行业的事,需要政府来协调解决。据此,政府应建立投入机制,优化对防灾项目投资的管理。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防灾项目的重要性原则,对多个防灾工程进行排序、筛选,对重要的防灾工程优先考虑投入,确保有限资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是一项关系到广大农民安全的公益性事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
4.4 探索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形式
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2
1.政府建设项目
政府建设项目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后,以抄告单形式委托总公司进行实施。双方签定具体代建协议,办事处按规定向总公司支付代建费用。总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操作。
2.总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建设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总公司实施。
3.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先由下属各公司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工作,然后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核。总公司根据上报的方案对此项目进行实施勘察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由总公司讨论后确定并实施。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总公司审核后再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设计
项目确定后,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等形式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须对项目主体有较全面的理解,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如应建设方要求进行变更,则予以认定,如因设计方因素产生缺漏项,变更方案要由建设方确定,并由设计方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二)招投标
1.委托信誉好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程概算报委托方予以确认。街道招投标办公室应参与招投标管理,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2.在招标过程中应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出现。
3.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4.投标单位在工程预算中不得有故意漏项。如故意漏项决算中不增补。
5.施工单位必须在中标后的两个月内,核实确认编制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如有异议,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标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如编标单位工程量有误,则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三)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原则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2.现场签证限额规定
工程签证总价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超过10%以上则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
(1)工程量造价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两人以上确认后,再由工程部主任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工程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总公司及下属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审核后再报总公司进行审批确定。
(3)政府代建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批确定。
3.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签证。
(四)竣工结算
1.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28个工作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施工单位递交的决算书和竣工材料经工程部进行严格把关,进行预审后,政府项目由街道财政科安排审计,总公司项目由总公司安排审计。
4.项目审计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如超过10%,必须由设计单位、编标单位到场,查因,认证。
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3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4
一、加强立项审批工作。除国债、中央预算、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外,州、县、乡投资在10万元以上在县内建设的项目(含主体工程、水、电、路附属工程),都必须经县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县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复是审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未经县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部门不得受理设计、监理、质检业务,不得进行招投标(议标)工作,财政不予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各级各部门不得组织验收和办理相关业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要追究单位法人的责任。
二、加强设计管理。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业主一旦确定设计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签字认可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不得故意缺项、漏项,整个投资立项批复文件的内容必须设计完整,才能进行造价预算。
三、完善造价预算工作。已设计完整的工程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有造价预算资质的咨询部门做预算造价,工程造价预算书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
四、全面推行前置审计工作。根据*政发〔20*〕27号文件的规定,凡政府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和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部分必须实施前置审计。建设单位必须在售出招标文件15日前将编制好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前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审定的预算总额为政府最高控制价,凡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的为废标。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招标、决算;项目在建设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以上部份,未经前置审计确认不得调整预算、不得决算。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招标工作及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严格执行*理州人民政府2号令的第二条规定:*理州辖区内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地基处理工程,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一)土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地基处理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在县级招标机构或州以上招标机构招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在州以上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在本县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涧县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三)评委的抽取按*政发〔2005〕14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州建立统一、综合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按*理州人民政府2号令第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由业主按“价低者得”的原则自行组织招标,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并按*涧县建设工程议标方法组织议标。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实行邀请议标。
六、认真履行合同。经选定的中标人,包括公开招标、邀请议标,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合同。
(一)施工合同由业主与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执行。
(二)廉政合同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三)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由业主、监理、质检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四)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合同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5
建设工程中对于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仅仅是工程施工单位要必须担负的责任,同时,也和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施工监理部门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工程施工设施和原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其自身的质量程度关系着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日后建筑的整体性能。因此,在施工设施和原材料供应方面,采购和使用的工程设备以及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对于原材料的检测必须设立复检机制,经反复检测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施工设备的选择和应用必须结合工程施工工艺要求,且在使用之前要做好检修和检测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对于施工不同阶段的检测控制管理工作
这方面的内容要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都要根据施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监测方法,加大质量检查力度,确保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全程性。在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建设工程中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施工设计一下艺改变等方面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十分关键。施工过程的实时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建设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施工企业要做好施工全程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详细的施工计划,对于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安排以及施工人员的配置等做好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做到高效、合理、可行;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计划指导施工操作,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对于施工关键工序以及重要施工环节进行重点管理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要做好整体检查和专项重点监测的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够纠正补救的及时处理补救,需要返工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3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质盈监督工作的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除了管理方面的控制措施,还要做好质量的监督工作,这方面的内容需要包括参建各方、社会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协调努力才能更有效的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下图2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3.1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作用
就是说需要通过加大监理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来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这个过程中需要完善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现场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尤其是现场监理人员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重要施工工艺、重点施工工序以及重点验收监测点的监督和控制职责。健全并且规范监理现场审核批准程序,对于工程中存在分包情况的分包人员资格、施工设备清况以及施工原材料等施工资源进行详细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在审批、复检以及检查的环节严格按着程序办事。监理单位在一定的工程施工阶段还要做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时的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2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公正、公平及有效性
要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就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施工质量监督机制,并且确保监督执法过程的准确性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在日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小组配置至少两名人员,杜绝个人决策监督的行为,倡导集体执法行为。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设立不同级别的考核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精确性。
3.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灵活运用
鉴于当前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些施工单位往往会刻意应对施工质量监督,存在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所以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最好采用随机性检查的监督工作方式。工程质量的监督采用巡查和随时抽检的结合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绝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整体结构、施工材料、隐蔽工程以及人员操作规范性方面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将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具体划分到每个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之中,加大日常计划监督和随机监督检查,对于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通告、惩罚、公示以便提高施工全体人员的质量观念。
4结语
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