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1
一、泰州船舶工业发展近况
(一)从行业总体来看,主要经济指标间出现分化
从造船完工量、用电量、用工量、手持订单量来看,2015年1季度,全市造船完工量为22艘106.1万载重吨,增长254.8%;用电量7619.85万度电,增长51.56%;用工8.01万人,增长16.56%。重点船企手持订单363艘2717万载重吨,增长11.6%,生产期已排至2017年。从新接订单量、利润率来看,波罗的海综合运价指数(BDI)已从2014年最高点2000点跌至现在的310点左右,投资性造船需求回落,2015年1季度,泰州市新接订单5艘4.6万载重吨,同比减少41艘315.2万载重吨,呈“断崖式”下降。受船价低迷及预付款比例下降因素影响,2015年1季度全市船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31%,而利润却同比下降10.97%,利润率基本维持在5%~10%间,部分中小船企新接订单价格已接近盈亏平衡点,盈利压力较大。
(二)从行业个体来看,重点与非重点船企间发展出现分化
泰州新扬子、新时代、三福、口岸等4家重点船企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雄厚,优势资源集中,呈稳健发展态势。2014年10月,上述4家重点船企全部进入了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俗称白名单),对该类企业未来发展形成重大利好。而其他非重点船舶企业,由于受限于自身实力因素未能进入“白名单”的船舶制造企业,可能在下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中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其他更小的船企则因技术落后、利润微薄而陷入经营困境,可能面临洗牌和淘汰。
二、金融支持船舶工业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金融支持船舶工业概况
据调查,大部分商业银行仍将船舶工业列为高风险重点调控行业,严格控制船舶工业授信规模。由于近期船企在手订单增加,融资意愿增强,泰州船舶工业融资规模出现了小幅上升。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末,全市船舶工业表内外融资余额151.4亿元,较年初增加6.57亿元,增长4.53%。从授信对象来看,新扬子、新时代、三福、口岸等4家重点船企获得的银行融资占全行业的82.54%,同比上升11.14%,信贷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信贷产品来看,船舶工业授信仍以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票等传统产品为主,部分商业银行表示正在谋划开办出口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海外代付、内保外贷等金融产品,但尚在起步阶段,未形成规模。
(二)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细则和路径有待明确。调查发现,相关部门都认为应对船舶工业采取“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授信策略,但对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如何区分优劣的船舶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差别化授信等问题分歧较大。2014年末,人民银行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于符合行业规范标准、有订单、有效益的船舶企业,要执照市场化原则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但由于配套的具体操作细则及路径未出台,商业银行在筛选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只能按照老思路、老办法,将所有船舶企业采取“一刀切”地划入产能过剩限制类行业,导致部分订单充足、效益较好的船企受到“牵连”,被迫削减信贷规模。
2.业务权限上收,授信审批时间过长。近年来,船舶工业陷入低迷后,各国有商业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将信贷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总行,因此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拉长了授信审批流程。一般整体流程需耗费5~6个月时间,若退回重新发起,则需耗费更长时间。由于授信批复有效期为1年,因此船舶企业须至少提前半年提出贷款申请。过长的授信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加重了船舶企业对于授信不确定性的担忧。鉴于船舶企业在接单后,开立保函的时间往往是固定的,一旦逾期不仅要赔付违约金,还会影响船企声誉,在不确定是否能够及时获得授信的情况,船企往往不得不放弃部分订单。
3.名单制与限额双头管控,降低船企实际可用授信额度。一方面,商业银行为精细化控制船舶企业授信风险,对达到授信条件且经营状况较好的船企实施名单制管控,进入名单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审批流程、优先用信、减免手续费等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为控制船舶工业总体授信规模,商业银行采取了限额管控,上级行对下级行分配定量限额,已授信的船舶企业仅能在限额(在不超出其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内用信。名单制与限额管控虽然有效控制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却也造成不同船舶企业间授信资源错配,部分可用限额的船舶企业因未进入白名单而无法优先用信,部分进入白名单的船舶企业却因没有限额而无法用信,降低了企业实际可用授信额度,拖累其用信效率。
4.风险防控水平偏弱,不良贷款抬头。船舶工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信贷资金规模量大、集中度高,一旦形成风险将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调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仍存在较强的“轻调查,重担保”的授信观念,认为船舶企业有在建船舶抵押作担保,对船舶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资金流等关注不够,贷后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截至2015年4月末,船舶工业不良贷款余额2.19亿元,较年初新增1.6亿元。
三、政策建议
(一)立足长远,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的实施细则
建议人民银行、工信部、发改委、银监等宏观调控、行业主管和金融监管部门,抓紧研究相关工作方案,明确金融支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为金融机构明确区分优劣的船舶企业标准、制定差别化授信工作规程提供方向和依据。同时建议研究构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金融机构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成效开展评估,从而引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作举措,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二)整合资源,优化船舶企业授信审批流程
建议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授信管理策略。对合作时间长、手持订单较多、技术能力较强、生产管理较好、产品质量有保证的骨干船舶企业,可适度下放审批权限至省分行;对于船企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派驻审批团队现场办公,形成灵活机动的船舶工业授信审批机制。此外,还要对授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对于出口买方信贷、内保外贷、融资租赁等涉及多个部门产品要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人,限定审批时间,以达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
(三)统筹协调,构建灵活机动的限额调配机制
建议商业银行继续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限额调配原则,在划定好行业总量的基础上,对省分行船舶工业用信实行弹性配额分配机制,预留备用限额。在限额用足的情况下,对于名单制内优质船舶企业用信可紧急启用备用限额。商业银行要提前做好限额分配计划,并逐月动态调整。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业务流程 ;试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953(2009)04005104
《Maritime Enforcement Procedures》(SectionⅠ)Found in Experimental Work on the Problem and Solution
CHEN Xiaoming
(Quanzhou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Quanzhou 362000,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overall deployment of the MSA of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Quanzhou MSA has embarked on the 《Maritim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SectionⅠ) (Following called New Procedures), which is about static maritim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such as permission, approval, registration and etc. Some problems emerged in the trial work are analyzed; Their settlement and Safeguard Measures are also propounded; All that supply the decision makers with reference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New Procedures.
Key words: enforcement procedures;trial;countermeasures
在2008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指出:“到2010年,要全面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显著提高,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综合能力和发展水平在经济执法队伍中处于最前列,确保”十一五“末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部海事局准确把握海事发展的新规律,认真分析海事面临的新形势,在全国海事系统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一面旗”建设是中国海事在新的历史转折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编制和运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是“一面旗”建设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进一步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海事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1]。
1 新流程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试点工作是全面推广实施部海事局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的关键环节,通过试点工作来验证新流程的正确性、科学性、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按部海事局的总体部署,泉州海事局于2009年3月1日起试行新流程。总体来讲,新流程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是一项便民利民的伟大工程。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也发现了以下问题:
1)分支局政务中心涉及的大部分许可业务流程的环节仍然偏多,多数许可业务需要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等3名执法人员经3个环节才能完成,程序不够简化。
2)新流程对每一项许可业务所需保存的书面材料并不明确。虽然每项具体的业务流程都有“执法主要标准”和“执法文书和台 帐”的规定,但是都无法获知需要保留的书面材料到底是哪些,出现执法人员见仁见智的情况,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困惑。
3)新流程对行政许可类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未作规定。
4)新流程对执法信息的传递方式未明确规定,易陷入书面传递的误区。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要求相对人提供危险货物舱单复印件、(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不够便民且可操作性较差[2]。
6)海事处涉及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业务流程》和《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等2个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仍然将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分开,也就是说该项业务仍然需要3名执法人员经3个环节才得以完成,明显违背了高效便民的原则。
2 相应的解决对策及理由
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笔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供决策者改进和完善新流程参考。
2.1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建议审核环节与受理环节合二为一,即受理人直接履行审核职责,审批人负责全面把关。
理由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这样做缩减了1个环节、节约了1个人力,同时也增强了受理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能保证每一个海事许可项目从头开始就干好做实。本人认为多数的3人流程应进一步压缩简化。二是一项许可业务由3名执法人员共同完成,理论上是层层把关、万无一失,实际上常出现职责混沌、推诿扯皮的现象,特别是受理人与审核人之间的摩擦、不协调、互相责怪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三是受理环节实际上是基础和至关重要的。受理人开出了《受理通知单》后,行政机关(或者说审核人及审批人)已无太多回旋余地,如果材料内容出现问题,行政机关极易陷入被动[3]。因为此时行政机关只能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机关对外服务承诺所确定的时限作出相应决定,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所以受理人在受理申请材料时不应只是机械受理、上传下达,还应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即履行审核职责,确保行政机关在受理环节上即赢得主动。这也要求受理岗位的海事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2.2 明确规范执法文书和台帐
建议新流程以“高效、便民”为原则对每一项许可业务所需保存的书面材料进行梳理,并在“执法文书和台帐”中予以明确。避免出现申请人办理同样的事时因受理人不同而被要求提交不同的书面材料的情况[4]。
旧流程中申请人除了申请书以外,还要提供大量的书面材料,如果书面材料为复印件,还得申请人和受理人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及日期。不少相对人反映:到海事部门办事手续太多太繁。海事系统要确保综合能力和发展水平在经济执法队伍中处于前列,就必须以新流程上狠下功夫,删繁就简,能简化则简化、能事后监管则不必事前提供、用口头和电子文档等其他方式能解决的则不必保留书面纸质材料,方便相对人办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展示高效廉洁新形象。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节省纸张,建设资源节约型政府机关[5]。
2.3 明确行政许可档案的保存期限
建议以试行新流程为契机,在新流程中对各项行政许可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水监体制改革10年以来,从未出台过许可类档案材料保存期限的规定,因而无人敢于销毁堆积如山的陈年档案,不少海事机构更是满仓爆仓。海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原本就十分有限,陈年档案令大家困惑不已。
2.4 丰富信息传递形式,全面提高执法效率
建议新流程以有效、高效为目标,因事制宜,允许静态部门采取多样化的信息传递形式,包括口头、电话、手机短信、显示屏、电子邮件等各种有效形式,力戒书面传递形式[6]。反之,动态监管部门应主动查阅许可档案台帐,获取执法信息。
旧流程中凡是信息传递必是书面形式,事事书面来书面往的,其结果是让执法人员耗费大量时间于电脑桌前敲键盘、办公室里做台帐,多名执法人员配合且忙乎了大半天才完成一个简单的许可任务,其效率之低可想而知。其他经济执法队伍对海事部门的“忙”感到不可思议。
“全国海事一家人”,海事系统内部的信息沟通应是宽广和无极限的,在海事系统内部要实现动静态信息共享是轻而易举的,完全没有必要采用书面传递形式。况且书面执法联系单承载的信息是相当有限的,往往还需要通过查阅台帐、电话询问等其他方式作补充才获得令动态监管人员满意的信息。实践证明,在一个海事局(处)范围内“口头传递”配合“主动查阅”执法信息是最“有效、高效”的。
2.5 简化申报材料,方便行政相对人
建议由申请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的备注栏内注明相关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适装的货品,以此取代由申请人提供(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及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至于危险货物舱单复印件则纯属多余,因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已注明了危险货物的“舱室编号”[7]。
理由有以下几点:(1)提供证书复印件不够便民且可操作性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需提前24小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因而通常情况下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时船舶正在海上航行或者并未靠泊,这种情况下提供船舶证书复印件和危险货物舱单复印件显然是困难重重的,给相对人造成较大麻烦。(2)海事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的主要目的是要掌握证书的有效期、适装的货品。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必须诚信申报的法律原则,由申请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的备注栏上写明三种证书的有效期与适装的货品,也可达到同样目的。“在申报单上填写证书有效期、适装的货品”与“提供证书复印件”其实是等效的,既然是等效的,当然要采用简便的方式。(3)提供证书复印件不科学。如果上述三种证书很重要,必须复印,试问适航证书、载重线证书等其他船舶证书哪样不重要?岂不是都要复印呢?显然是行不通的。由于要求提前24小时申报,因而申报时往往无法核对船舶证书原件,而复印件又极易造假,提供复印件并无益于事前审批。(4)按行政许可法的“控制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的原则,海事机构应减少审批手续、强化事后监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少审批手续不提供证书复印件,而由申请人在申报单上填写证书有效期及适装货品。这样做一点也没有弱化海事监管,相反地可以让执法人员腾出更多时间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事后监管:一是登录船舶数据库核实申报材料,二是船舶进港后在办理进出港签证、现场检查、船舶安检等多个环节核对船舶证书原件,如发现申请人在申报单中虚报瞒报、船舶证书过期失效,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滞留)等多种惩处措施[8]。
2.6 关于两个业务流程的具体修改建议
建议《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业务流程》和《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更改如下:“受理人负责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上述2个流程是日常的防污许可业务,完全可以参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由受理人直接审批。既然是1个执法人员能完成的工作,为何要由3名执法人员来做呢?
3 确保新流程取得实效的其他措施
随着新流程试行工作的深入开展,也许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为确保所有问题的顺利解决,还需要以下几方面的保障措施。
3.1 要深刻理解新流程的目的,确实树立便民利民意识
思想意识决定人的行动,有了正确的思想意识就能在碰到问题时采取正确的行动。在2009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徐副部长要求海事系统要继续创新海事管理机制,改进海事监管与服务方式。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从规范服务转向优质服务,把海事管理效能转化为企业的效益。在当前困难经济形势下,海事部门更要立足服务,时刻不忘海事服务于航运发展的政府特性,研究进一步提高海事管理效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海事管理服务,提高我国航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编制和试行新流程是海事系统贯彻落实徐副部长指示的具体措施。全体海事人员要充分领会新流程“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本意,并转化为办理具体业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自觉行动。
3.2 要及时调整执法督察的重点和方向,监督新流程正确有效实施
海事执法督察是海事执法工作的指挥棒,具有方向标的作用,也是监督新流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水监体制改革之前,海事业务流程比较简化,甚至于有点随意,我们不妨称之为“初始的简化”阶段。水监体制改革10年来,随着执法督察的深入开展,海事业务流程不断规范,但是规范的同时也增加大量环节和书面台帐,比如航运公司DOC(国际)证书的核发程序多达9个环节,而每次执法督察必增加不少新的书面台帐记录,造成海事部门办事手续日趋繁杂、办事效率逐渐下降。我们称之为“规范化”阶段,并向“繁杂化”量变。这一过程执法督察发挥了主要作用。
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海事服务走向高效便民,新流程的试行将引领海事业务流程进入“规范前提下的简化”阶段。从上述三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出,这正是客观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在新的阶段,执法督察将依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执法督察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上述客观规律,及时调整督察的重点和方向,突出高效便民,突出优质服务,鼓励创新服务方式,鼓励简化办事手续,反对增加相对人负担,反对增加书面材料。
3.3 要加大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确保新流程的有效实施
徐祖远副部长提出: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依法行政、办事高效、廉洁奉公、文明服务的海事执法队伍。海事系统的“三支队伍”中,执法人员队伍是主体,它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是新流程的具体执行者。为配合新流程的运行,必须按照徐副部长的要求,加快执法队伍建设。要针对近年来海事系统录用大量新人的情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特别是新流程培训学习,并把优秀执法人员调整充实到受理岗位,确保新流程的有效实施。
4 结束语
通过对现行的海事执法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编制并运行新的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其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促进执法理念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要求;二是增强执法为民意识,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支持和帮扶航运企业度过金融危机难关,体现交通海事以民为本;三是减少办事流程,删除不必要的环节和内容,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展示交通海事高效廉洁新形象。基于以上目的,我们有必要将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业务流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确保新的业务工作流程更加合法、合理、便民、高效。
参考文献
[1] 潘怀明.行政许可制度基本问题探讨[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75-80.
[2] 张义忠.与打造信用政府的理念与原则[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6),58-62.
[3] 郑国庆,谭海涛.浅析海事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错误[J].中国海事,2007(3),36-39.
[4] 唐 捷,郭子华.论海事行政许可中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原则[J].中国海事,2008(10),22-24.
[5] 董林宝.海事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J].中国水运,2006(6),30-32.
[6] 张 兰.浅议海事行政许可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水运管理,2004(4),20-22.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产绩效 考核标准 制度建设与完善
国有资产绩效,是指从国有资产的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它反映了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国有资产的活动并与取得的收益或社会实际效果之间的比较关系,重点研究资产购买的合理性以及使用过程的有效性,即国有资产的购置及使用是否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一、我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采购效率低
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都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流程。以市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例,常见的审批流程见右图。
从上述流程图中不难发现,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申购到最后的验收、登记入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使得急需使用资产的申购单位陷入长时间的无谓等待,所需资产无法及时到位也间接影响了申购单位的工作效率。此外,复杂繁琐的申购程序并不能直接保证申购资产对于申购单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资产的申购需要经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科室、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主管领导、市政府的层层审批,然而除了主管部门之外,财政部门各科室、主管领导以及市政府难以从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外的其他途径深入了解申购资产的必要性,也无法对每项申购资产进行详细的实地调研。且财政部门下的各科室及主管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一般只对申购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质量及预算情况进行考核,未对申购资产到位后对申购单位原有资产的整合或优化作用进行综合性研究,因此,资产申购的审批过程往往流于形式,看似严谨的审批过程并不能对资产的申购起到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二)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
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忽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现象,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往往局限于建账(卡)登记管理,或者只重视购置、不重视效益,导致购买的资产存在使用效率低下甚至闲置的情况。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员。一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资产,忽视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此外,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净利润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之间通常存在差异,企业为了节省人力,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上直接选择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标准,忽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使用状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正是造成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虽然已有部分市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办法,但考评指标往往停留在被考评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或是否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等较为浅显的层面,未对制度本身的执行情况及资产购置预算的合理性进行深层次分析,这使得考核内容流于形式,无法深入评价国有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浪费及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问责机制,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效率。
(三)固定资产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毁损、被盗及报废转让等大型大额固定资产时一般要经历以下5个步骤:(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批;(3)财政部门审批;(4);评估备案与核查;(5)公开处置。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会计账上仍然保留着被盗或已经报废不用的固定资产,有的报废资产甚至挂账3-5年之久。究其原因,相关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置申报之后迟迟得不到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的批复,而申请单位在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无法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更无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报废资产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长时间的存放不仅造成原本应有的处置收益不断缩水,而且严重占用了申请单位的储存空间。此外,由于报废资产仍在账面反映,申请单位在申购新资产时将会受到影响。
二、对完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加强事中管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采购审批手续极其复杂,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因此,简化审批流程势在必行。然而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如何保证申购资产的合理性,这需要加强申购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用“事中监督”替代“事前审批”不仅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避免申购单位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还能对所购资产的使用管理起到积极的监督指导作用。财政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在资产申购审核过程中应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重点关注申购资产到位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由申购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自行提交大型、大额资产的使用运行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该资产目前的折旧、贬值、耗损及收益等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针对性抽查,确保国有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指标
1.考核申购资产的必要性。获取固定资产的途径包括购买、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及自行购建等,而不同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在能够达到相同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所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在对固定资产绩效考核中,首先应当考核单位所购固定资产的必要性。例如当单位所需资产为非经常性使用资产且耗损不大,则应使用经营租赁方式获取,又如当某些国有企业面对良好的投资机会且资金较为短缺时应当选择融资租赁。在对申购资产必要性进行考核时,应将着眼点放在无差别实现目标的前提下是否以最低成本获取该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益。
2.对于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确立不同的考核标准。经营性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资产,也可以理解为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销售场所、运输车辆等。非生产经营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满足维持办公基本需求或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资产,如办公所需的基础办公设备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资产。
对于经营性资产,考核的重点应为权衡该资产为本单位带来的持续性收益与为该资产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及机会成本之和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机会成本,指的是更换另一资产替代原有资产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或多余损失,而实际成本指的则是为维护该资产正常运行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当该资产所带来的持续性收益大于等于该资产的实际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时,可以认定该资产的绩效管理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反之则应重新考虑该资产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则应当着重考核该资产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且是否及时得到适当养护。以非运输性车辆为例,考核的着眼点应落在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与其实际耗损程度之间的关系上,考核该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养护是否合理适当。
(三)建立专业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
目前我国大型大额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时间普遍较长,有些报废资产长年挂账,得不到相应处理,间接引起申请单位经济利益的流失。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各机关事业单位而言,财政部门有限的监督力量已显薄弱,难以对各部门的资产处置状况进行全面监督,而且财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建立专业化的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引进、培养管理素质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资产评估及处置人员迫在眉睫。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可简化为以下步骤:(1)由成立的专业处置机构对各单位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2)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等相关机构审批。(3)由专业机构统一对外竞标拍卖或进行相应的报废处理。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缩短资产的处置时间,提高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处置资产不被低估、浪费。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4
并提出了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乡村化建设取得新成果、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新突破、民计民生得到新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得到新加强,年是区实现率先发展极为重要的一年。努力实现率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型、知识型、生态型津滨新城区的总体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区审批办自身工作实际,年将重点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搭建服务平台。准备建立审批服务“窗口”目前已有33个行政审批主体部门,23个进驻“中心”基础上,对目前初步已清理出的10个行政审批主体部门,项审批事项统一进驻“中心”窗口”同时积极探索为各园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进行全程服务的新方式,正在进行与各园区在许可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试点的筹建工作。
二、全面落实企业设立“一窗办理”联审机制。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部门并行操持,同时办结发证”工商、公安、质监、地税、国税部门,以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要依照市政府关于《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方法》要求,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全部实行“一窗办理”联审机制,联审办理率达到100%。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全程办结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
三、健全投资类项目审批工作机制。落实项目一抓到底的责任制。实行工作权限向综合服务窗口下沉,明确主要责任人,配备4名市监察局聘任的联合审批效能监督员,采取“一窗统一登记,逐项领办服务,部门规范操持,全程效能监察”责任机制,每个项目专人负责,掌握分析问题,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深入项目单位主动服务,超前服务,构建三位一体的服务机制;积极组织各联审部门联审会审,启动服务,上门服务,研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上门服务中、座谈服务中项目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梳理,定期沟通情况,协助指导好项目单位尽快完成审批。
四、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完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部门内部审批环节,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名录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行政审批事项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一的动态报送机制,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大力度,组织行政审批主体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审批。配强配全工作力量,进驻单位普遍设立现场审批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落实现场审批制度。审批主体部门领导定期到审批窗口进行现场审批,逐步取消“收发室”传达室”现象,打造“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特色。
五、建立各项审批便当高效的长效机制。发明最优的投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使各项审批都成为服务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和要求,依照“一审一核,现场审批”料理模式进行规范,通过规范审批的内部料理顺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5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强工兴市”战略的实施,深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帮助企业促进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通知》(浙纠办发电〔20*〕11号)、《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金纠办发〔20*〕3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工作方案》(兰纠办发〔2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现就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主线,牢固树立“强工兴市”发展理念,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以优化纳税环境为重点工作目标,以为企业减负为重要内容,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落实优化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支持企业创业创新、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由办公室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制作新的办理涉税事宜流程图、涉税事项审批程序一览表上墙公布。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1、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A.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B.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C.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D.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E.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F.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G.用足用好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2、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A.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B.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提供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管理员送政策上门。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由政策法规科结合实际,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制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推进“两创”战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相关企业。
(三)强化中层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好经济发展大局
加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专题性分析,做好税收政策调研,认真研究实施新所得税法给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走向、地方财力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分析国际市场变化、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变化对出口经济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决策当好税收上的参谋。实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重点纳税企业制度,对全市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130户企业由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分工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层干部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联系企业进行调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呼声,并写出调查报告。
(四)对办税大厅功能进行整合
对办税大厅各窗口功能进行整合,实行“一窗统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范文6
一、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单位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审批项目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
(三)“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如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而国税却没有。地税进“中心”,但税务登记却没有进。
(四)项目设置不合理,综合功能发挥不明显。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为集中收费,在项目设置上过多地考虑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相对弱化;极个别窗口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机制不顺,前方和后台缺乏衔接;导致一站式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项目衔接上,出现“断链”现象,集中、高效、协同的服务链条和网络还没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发挥出集中、整合的综合服务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动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与取消,其权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机关。而县及县以下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根本无权规定或调整上级机关设定的审批程序,更谈不上取消审批事项或进行其他处理。基于这种状况,改革其实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如果上级机关不给予必要的授权,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审批单位只能被动地进行改革。少数单位对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审批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却要求有其审批意见。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是民爆器材、矿山、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审批,国家有明确的审批条件和期限规定,一昧地强调简化程序和压缩时限有一定困难。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单位挑选的精兵强将,一般都能完全胜任窗口服务工作,但有的单位人为弱化窗口职能,把一些难管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原单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来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严,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对策和建议
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现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严抓项目清理。紧密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的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精神,由县法制办、监察局、招商局、物价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专人,对全县各审批和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审批、核准、备案分类登记造册。
(二)建立专门机构主抓此项工作。为切实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问题,着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建设,切实赋予其必要的审批管理权和监督权,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县负责人任正、副组长,下设“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等负责人具体协调办事。“审改办”负责清理、精减、确定进驻中心项目,制定中心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颁布实施,强力推进,为做好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项目进驻,中心管理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切实
(三)规范审批项目运作,提高审批效率。在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不符的县级审批项目,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县级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能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解决的问题,就用市场办法运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就用法律手段解决。坚决取消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仍在执行、但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的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也要积极、主动地向上提出建议和要求,不能机械、被动地去加以理解执行。对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出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对审批对象、条件、程序、结果实行四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要进一步实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便民卡、触摸屏、声讯电话上予以公布,内容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四)加强服务项目动态管理,注重服务项目的整合和开发。对清理后经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按“应进俱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一律进驻“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不准“截留”、“分流”、“回流”,不允许该进中心的项目留在部门,不允许违背一事一地的原则,搞两头受理,不允许项目进入中心后再擅自撤回,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须报经政府审查同意。由于受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务窗口数量可以保持在30个左右较为合理。项目进驻要分批进行,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发展,着眼于为经济建设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角度,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筛选确定,把与企业设立登记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优先纳入中心,进行认真整合配置,优化流程,构建项目齐全、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服务网络和链条。按照“无条件进、有条件出”的原则,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五)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
1、为有效杜绝“前店后坊”、“小权进、大权不进”等违规现象,要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出来,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单位不再受理,并实行审批领导和股室成建制进驻窗口、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制度。各部门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变流水式审批为同步式审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一个审批项目,尤其是对企业登记审批和经济事务类的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明确由一家有权威的单位牵头全程服务,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减少相互间的推诿、扯皮。对一些暂时手续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项目,经有权批准后,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先上车后买票”,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要进一步扩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由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扩大到县内所有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同时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八个流程,涉及到办企业的有四个,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个体工商户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个,即:办理各类户口流程、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及审验流程、办理各类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流程。
2、为减少审批层次和环节,提高服务窗口就地办结率,在中心服务窗口普遍推行“三项审批新制度”,即“一审一核”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项目快速办理机制,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真正达到:外地办得到的事情,我们应当办到;外地办不到的事情,我们努力办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继续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1/3以上,具体方案报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县法制办要对各单位呈报的办理时限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承诺的时限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说情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误追究制,向“零差错行政”迈进。
3、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要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窗口审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负责申请人提出审批事项的办理。各部门要赋予首席代表一定的决定权,对一些经授权可直接办理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直接给予申请人以明确答复。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窗口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加强窗口办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权”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审批事项只能由一个部门、在一个地点受理,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大厅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充分授权”,是指各进驻部门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在现行机制下,为了让窗口真正拥有审批的权限,甚至给窗口配备了审批专用章,效力与单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纪检监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针对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在加强规范、约束和监督以及保证落实上下工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对项目的清理、精减,监督项目办理和收费行为,定期组织督查,有力地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不仅要加强经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将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人大、政协对“中心”的视察调研要制度化,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新闻媒体要对拖延办理、恶意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曝光;经常性地组织群众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评议“四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全程、立体地约束和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聘请人大代表做监督员,每年坚持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办理了电话800业务,设立经济发展投诉中心,等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含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含山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有关政策,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将各单位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和政风评议范围,建立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克服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反复现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项目,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随意行为。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审批、,要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要强化行政监督,查处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使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将“一站式”服务从形式到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随需随办,随叫随办,主动上门,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