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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包装运输范文1
【关键词】集装箱 铁水联运 危险货物 品类
危险货物集装箱铁水联运具有很多优点: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运输体系,大大降低了货物本身受损的危险性,缩短了货主的装卸时间,同时提高了运输工具的周转。但是危险货物集装箱铁水联运却发展得相对缓慢,铁路与水运在危险货物品类方面的差异,是铁路与水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不能衔接的重要原因。
一、危险货物品名认定有差异
GB 12268-2005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第13修订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因此内陆运输与国际海运中,危险货物的品名是一致的。而铁路是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并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的情况,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因此铁路与水路在危险货物的品名有不一致的情况。
(一)在铁路上是普通货物但在海运中是危险货物
根据《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干草、禾秆或碎稻草、稻壳、《品名表》规定之外的籽棉,棉花(皮棉),木棉,黄棉花,废棉,飞花,破籽花,以及《品名表》规定之外的各种麻类和麻屑等物品在铁路上并不是危险货物,而是易燃普通货物,而在国际海运中是危险货物。
(二)在海运中是普通货物但在铁路上是危险货物
(1)《国际危规》在2006年就对第3类易燃液体和第6.1类有毒物质分类标准产生的变化。将第3类易燃液体分类标准由原来的闭杯闪点61℃及以下修改为60℃及以下,闭杯闪点温度分类标准仅降低1℃,一般来讲,其对我国对外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影响很小,但有极个别第3 类易燃液体划入到普通化工产品。
(2)《国际危规》删除了一些危险货物条目,这些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和危险货物品名将不再存在在规则中。一些惰性气体混合物基本上都予以删除,如:UN1014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压缩的;UN1015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混合物;UN1979稀有气体混合物,压缩的;UN1980稀有气体和氮气混合物,压缩的;UN2600一氧化碳和氢气的混合物,压缩的。这些在海运变成了普通货物,都不再使用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铁路与水运对危险货物的品名认定存在差异,使某些货物在铁路和水运中的运输条件、包装条件等方面要求不一致,阻碍了集装箱铁水联运的进行。
二、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有差别
(一)铁路上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
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普通货物条件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有规定的;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品名之前注有“*”符号,货物的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0.5公斤,一批货物净重不超过100公斤,每车不得超过5批;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0.5mrem/h),包装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1中的最大限值,并符合危规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二)水运中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
内路运输中可按普通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下列危险货物在水运中可按照普通货物条件来运输。
(1)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
(2)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千克,并由托运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
另外,下列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也可按普通货物运输:香料制品,含有易燃溶剂,联合国编号1266,其中的闪点23~61度℃,并能与水完全混溶,且每一容器容量不超过250升,如:花露水等货物。氯铂酸,联合国编号2507;氯化锌及其溶液,联合国编号2331;镓(金属镓),联合国编号280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黏剂,联合国编号113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如皮革光滑剂,联合国编号1210;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联合国编号1866;但是上述货物在国际航线运输时,仍按《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办理。
国际海运可按普通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在国际海运中,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套修正案中,放宽了对硅铁、碳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由《国际危规》知,国际海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主要有以下品类:
由此可知,铁路与水运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存在差异,有些危险货物在水运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在铁路不符合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这样不利于危险货物铁水联运的进行。
三、集装箱可装运的危险货物品类有差别
(一)铁路集装箱可装运的危险货物
现行铁路规章规定,铁路危货箱仅办理《品名表》中下列品类:铁路通用箱: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氧化性物质;腐蚀性物质:①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②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③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自备危货箱: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品名;毒性物质。集装箱装运上述1、2项以外的危险货物,以及改变包装的需经铁道部批准。
(二)海运集装箱可装运的危险货物
在海运中,通过调研知,在海运中,除了少数禁止运输的物质,其余的危险货物都能使用集装箱运输。
根据《国际危规》,禁止在海上运输的物质有:任何交付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在运输中通常遇到的正常条件下,其易于爆炸,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由热开始的危险演变,喷射危险的有毒、腐蚀性或易燃气体或蒸气。这些物质有:溴酸铵;溴酸铵溶液;氯酸铵;氯酸铵溶液;亚氯酸铵;铵化合物混合物;铵化合物溶液;硝酸铵,充分分解易于自热的;亚硝酸胺和无机亚硝酸胺盐的混合物;高锰酸铵;高锰酸铵溶液;浓度大于10%的氯酸水溶液等。
由上可知,铁路不能满足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的需求。铁路与海运可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相差较多,海运集装箱可承运的危险货物品类比铁路上多。
四、对铁路的建议
对于危险货物在铁路与水路上品类的划分、适箱货物的认定的一致是危险货物能够进行集装箱铁水联运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提出一些对铁路方面的建议,使其能够与国际海运接轨。
(一)另选部分危险货物做普通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理化性质和外界的环境条件。这些货物的理化性质具有的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是这些货物具有的内因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必须在一定的外因条件下才能显露出来。所以,只要掌握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变化条件,在搬运、装卸、运送、保管过程中严格杜绝可能导致造成内因发生变化的外因条件,就能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1)如硫磺是危险货物,但是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的硫磺就可作为普通货物了。即液体硫磺是危险品,固体硫磺可为普通货物运输。由于液体硫磺的纯度要比固体硫磺高,因此较固体硫磺更加易燃。硫磺若散装运输,一会腐蚀车厢,二会对其他货物产生污染,因此做成这种形状的硫磺可用集装箱运输。
(2)如干草、禾秆,如水分小于14%,且不存在第4.1类、UNNO.1327危险的声明,那么,对于装于封闭运输组件内经压缩的包捆货物,可做普通货物运输。即在这种情况下,干草禾秆的易燃性大大下降,因此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也可使用集装箱装运。
(3)油性涂料是危险货物,而水溶性涂料可作为普通货物来运输。因为水性涂料以水作为分散介质,不燃不爆,比较安全,可使用集装箱装运。
海运比铁路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多,因此通过限制危险货物的条件,或者根据其性质分类,可选择出一些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使得铁路与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衔接更顺利。
(二)选择部分危险货物装普通集装箱
通过调研知,现在我国铁路上危险货物很少使用集装箱装运。铁路规定危险货物不能使用普通集装箱箱装运,而危险货物专用集装箱的制造需要大量的时间与投资,且技术要求非常高,此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较少。因此,我国可使用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很少。
海运中,危险货物大都可使用普通集装箱装运。因此,铁路运输中可以选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化学性质相对稳定的危险货物,规定其在特定的包装条件下使用普通集装箱进行装运,而不一定都要用危险货物专用集装箱,这样这些危险货物在铁水联运过程中就可以衔接。
(三)优化危险货物品名表
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许多物质没有定量的表述,会导致危险货物的界定不明确。如“潮湿棉花”如何界定等问题没有解决,因为棉花没有绝对“干燥”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一组物质或物品”、“未另列明的”等概念,给运输和执法带来了很多难度。对这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没有明确依据,执法也有难道。执法人员不执法是不作为,但执法过度运输企业又反应强烈。
因此,执法依据要更合理、可操作,《危险货物品名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概念。同时,我国的《危险货物品名表》要与国际保持接轨,及时更新,这会使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加顺利。
五、结论
随着铁水联运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铁水联运在未来运输格局中必将占据重要位置。铁路对危险货物品类方面的改善,是解决铁路与水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不能衔接的重要举措,能极大促进危险货物集装箱铁水联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黎虹,张小健,严季.关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在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交通世界,2007,(11).
[2]徐冠军.禁止海上运输的危险货物[J].航海技术,2003,(1).
[3]申伟.内贸集装箱货物性质判定实例[J].航海技术,2010,(3).
物品包装运输范文2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du、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du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du、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du、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du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du;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du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物品包装运输范文3
[关键词] 核心企业 供应链 包装
目前,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越来越感受到企业存在于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必然要受到相关企业和竞争对手的影响,为了增强竞争力,适应社会化专业分工的需要,这些企业在加强核心业务的同时,力求使其它业务交给上下游企业去完成,由此形成了供应链。而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传递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直至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包装作为商品的重要载体贯穿于整个供应链,包装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和运营成本。因此,对包装的运作进行探讨尤为必要。
一、核心企业应作为供应链的包装运作策划者
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最终消费品制造商为核心企业,另一种是以大型的零售商为核心企业,它们都有以下特征:在供应链上拥有他人不易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是为顾客提供最终消费品的企业。当今市场的竞争表现为一条供应链与另一条供应链的竞争,而竞争的工具就是所提供的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过程中最后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它可以传递商品信息,有利于竞争。因此,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于商品包装应高度重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为提高竞争力,核心企业应发挥包装运作策划者的作用。
二、核心企业是制造商的包装运作
制造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应对供应链中涉及的包装活动进行策划,策划的目的是在减少供应链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包装的功能,这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运作。
1.供应商的部品包装运作
最终消费品制造商往往有许多与之配套的上游供应商,比如摩托车制造商,就有上百家部品供应商。每个供应商的部品都要经过包装后从供应商送达制造商,制造商通常是打开包装检验合格后把部品取出放在特定的容器内,配送到生产线后待用。而制造商对于部品包装的处理就按照垃圾处理,或者按照废弃物进行变卖。由于需要人工分拣归纳,因此造成人力上的耗费与支出;并且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在损坏后只能作为废弃物处理。为改善这种情况,应制作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器具,它能直接配送到装配生产线,这样就避免了制造商需人工分拣归纳的操作。尽管这种包装器具的一次性投入比较大,但是由于可循环使用,避免了供应商在包装上的日常支出,所以总支出将会降低。可是,在具体操作中,不能急于求成,要分步实施。可以从制造商生产的各种车型的共用件入手,对于共用件中价值高的应优先予以实施,其次是价值高,分拣归纳中损耗率大的,制造商可以把提供可循环包装作为与之进行供应链合作的条件,条件成熟的可逐步实施,因为这对于双方都是共赢的举措。
2.制造商的最终消费品包装运作
最终消费品的分配和消费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往往是被分离的,因此存在空间移动的运输和时间移动的储存。制造商的最终消费品包装应充分考虑相关的环境条件,在储存中,包装上应尽可能的标明最终消费品的存放条件,如温度、湿度、方向要求和保值期限等;在运输中,包装应适应运输方式的需求,如果是集装箱运输或航空运输,包装可以采用比较简约的方式,如果是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包装应有内部支撑和加固措施。最终消费品的包装形式多样,它可以形成系列化,即一个制造商的相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产品采用一种统一而又变化的规范化包装设计形式,把包装视觉传达要素中的色彩、图形、文字和标志等构成要素进行统一,形成系列化的包装形态。使顾客一看便知是某家制造商或某品牌的产品。它的优势在于,一可使制造商产品的视觉冲击力强,有利于创品牌,有利于以众压寡,有利于市场竞争;二可起到扩大销售的作用,如果消费者对系列产品中的一种满意,就会对该系列的其它产品产生信任,这就扩大了销售影响。
3.消费者的维修部品包装运作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之后,总会有一些零部件运转后由于时间的推移会受到磨损,或者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这都需要维修部品进行更换。因为消费者习惯于从最终消费品制造商处购买零部件,所以制造商应重视维修部品的质量。这样就涉及到维修部品的包装,如果采用零部件供应商的包装,将会给消费者的期望带来损失,因为零部件供应商的知名度往往小于制造商,所以制造商应统一设计维修部品的包装,以制造商的名誉作为包装上的商标标识,体现出维修部品与最终消费品一致的品质追求。
三、核心企业是零售商的包装运作
有些商品如食品、日用百货等的制造商对大型零售商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形成了以零售商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对于在零售商销售的各种商品,要求其包装在满足基本功能的条件下能够适应零售商货柜的陈列需要,尽量体现出本产品包装的审美价值,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特别是零售商打算用自创的品牌销售产品,就需要零售商在包装设计,包装的流通信息以及适应性进行策划。
1.零售商的包装设计
零售商的包装设计中首先要突出零售商的标志,它是引导所有设计要素的主导因素,也是综合所有视觉要素的中心,更是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零售商品牌的代表。零售商标志应造型简单、意义明确,可以将零售商的经营理念、经营内容、文化、规模等要素传递给消费者,使其能识别、认同零售商。其次是要明确零售商的标准色,即指象征零售商的指定色彩,色彩一般不宜过多,用一种至三种色彩为主来反映零售商的精神风貌。零售商长期将一种或一组色彩普遍运用于所有的视觉传达设计媒体上,使之具有强烈的识别效果,可以充分地展现零售商特色,所以标准色选用应考虑零售商形象、经营战略等要素。如家乐福品牌的牛奶,其标准色就是蓝、白两色,给消费者一个清晰的印象。最后是能表达产品特征的生产企业造型,可以选择动植物或人或其他图案,如家乐福品牌的牛奶就勾勒出了一幅奶牛的画面,直接表现生产企业的服务特色,并可在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
2.零售商的包装流通信息的重要方面
只有经过包装后的产品,才能从供应商流转到制造商,制造商流转到零售商的过程中保护商品,保证物品原有价值的完整,并顺利实现产品的使用价值。而条形码是包装流通运作的重要方面,它作为产品包装上的一种固定标签,可反映出物品的类别、厂商、重量、金额、出厂日期和流通时间等多种信息。条形码不仅成为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通用语言,而且为顾客提供了许多利益。为此,零售商应高度重视条形码在包装中的信息功能,没有条形码的商品不能进入。零售商可通过销售时点信息系统(POS系统)直接读取包装上的条形码后,经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时地把各种商品的销售时点信息传送给零售商总部,零售商总部又以在线联结方式传递给制造商,使销售时点信息在供应链中传递,从而能及时地把握顾客的需要信息,为供应链的参与各方制定本企业的经营计划提供依据。在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还可采用二维条形码,它具有信息容量大,编码范围广,保密防伪性强,成本低,寿命长等优点,不仅可以反映商品的信息,而且还能反映流通过程中的信息。
3.零售商应提高包装运作的适应性
零售商直接面向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的原因。而商品给顾客的第一印象,不是来自商品的内在质量,而是它的外观包装。据美国杜邦公司研究发现,63%的消费者根据商品包装作出购买决定。可以说,商品包装是无声的推销员。正因如此,我们应对包装的适应性高度重视。首先应提高包装的认知价值,一旦装潢精美、使用方便的包装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种心理要求,消费者就乐于按较高的价格购买。其次,要注意包装的国际化与产品销售地的文化风俗习惯,比如黑猫在中国是一种可爱的动物,但在西方人看来却是不祥之兆,所以出口到欧美的商品包装上就不能有黑猫的图案。最后要注意包装应符合有关的法令和规定,包装的图案、符号、文字等不能与某个国家或国际性的组织相同或类似,也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更不能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郑全成:运输与包装[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孙宏岭:物流包装实务[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物品包装运输范文4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三、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物品包装运输范文5
(1)项目相等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例如:订制马克、继电器及变压器等类的物料,须于合同中约定,出厂前供应商应会同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
2.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采购合同正文的内容。具体如下:
(1)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① 交料数量;② 单位;③ 计量方式;必要时还应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具体如下:
① 价格金额;② 货币类型;③ 交料地点;④ 国际贸易术语;⑤ 物料定价方式等;(3)品质条款① 技术规范;② 质量标准;③ 规格;④ 品牌名称等;在采购作业中,须以最明确均扩式去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是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当用文字或图示难以表达时常用样品来表示,样品也可以作为物料的辅助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支付条款
① 支付手段有: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
② 付款方式;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如直接付款和托收)方式。
③ 支付时间:
预付款;即期付款;延期付款。
④ 支付地点:付款人和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物品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具体如下:
① 标识;② 包装方式;③ 材料要求;④ 环保要求;⑤ 规格;⑥ 成本;⑦ 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 运输方式;② 装运时间;③ 装运地与目的地;④ 装运方式(分批、转运);⑤ 装运通知等。
(8)保险条款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物料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
(9)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 仲裁机构;② 适用的仲裁程序;③ 适用地点;④ 裁决效力等。
(10)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风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过程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
物品包装运输范文6
本文通过对企业在实际报检中出现较多的报检单填报错误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报检单的填制规范,规范企业的报检行为。
一、货物名称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货物名称是指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货物的名称。货物名称一般取自货物主要用途、主要成分、主要材料或者其制作工艺、外观等。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货物名称”栏填写本批货物品名及规格,应与合同、发票所列一致。货物的具体特性应在货物的名称中得到反映,名称不得笼统,也不得使用与客户约定的代码。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2011年12月上海口岸有一批来自美国的食品添加剂,报检人在报检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为“奶精”,而其提供的单据《成分表》和《检疫证书》上所列的名称为“NON-DAIRY CREAMER”。从美国农业部批准使用该品名的资料来看,“NON-DAIRY CREAMER”的主要成分包括乳糖、卵磷脂、植物油、天然或人造香料、酪蛋白酸、色素等,其形态呈现为大小一致的不结团粉粒,颜色为乳白色或白,用于食品中,能使其不易被氧化作用破坏,使食品保质期延长。
由此看来,“奶精”的译法容易让人误认为该商品是牛奶的提纯物,为避免误解,最好将其译为规范的品名“植脂末”,这样就更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
在该案例中,货物名称为英文,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名称的中文,英文货名在翻译时要注意从其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货物的外观、制作工艺上选取,或者选取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例2:2012年6月宁波港有一批入境心电监护仪,外贸合同中列明牌号为“优斯特拉”,报检单位填报的品名却漏掉这一牌号,商检部门退回报检单,督促企业如实填报牌号。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因其质量好、品质稳定、竞争力强,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这种商品的买卖就可以直接用牌名或商标表示其品质。特别是名牌产品的生产商为了维护其牌号或商标的信誉,要求其产品的品质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牌号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的象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凭商标或牌号进行买卖,无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在此情形下,报检品名不能省略商标或牌号
例3:江苏镇江某企业出口一批熟瓜子,报检人填写的品名为“SUNFLOWER SEED,像这样漏掉加工状态的品名很可能会产生歧义,让人误以为是葵花种子。后经检验检疫人员的提醒,报检单位才意识到错误,联系国外买方将该批熟瓜子的品名更正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 ”(烘焙的盐渍葵花瓜子)。
商品的加工状态是商品重要信息的反映,也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品名,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水产品和农副产品的报检中,常常出现报检人对商品加工状态避而不报的情况。在本案例中,如品名报为“SUNFLOWER SEED”,则须做植物检疫;而品名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 ”则无须做植物检疫。
二、H.S.编码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H.S编码是指按《进出口税则》确定的税则号列,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H.S.编码应填写所报检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编号。此编码以海关公布的最新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H.S编码应与货物报关时申报的编码一致。填制H.S编码时,应注意编码的新旧问题,一般每年年初海关都会对部分编码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之后还有可能对个别编码再进行调整。在填制报检单时,如果填制了旧编码,将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未能在海关正常申报。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广东惠州某企业到惠州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商品,名称:仿生树,H.S 编码:67021000。按照客户申报资料,该批货物属《法检目录》以外的商品,不收品质检验费。但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仿生树采用的是木质树干,即含有植物性材料,因此,归类到 67021000 明显是错误的,应更改为 95051000.10。
由于商品种类和性质的复杂性,会造成企业对 H.S 编码分类原则的错误理解。企业应强化对H.S 编码规则的学习,对于分类拿捏不准的商品,可以咨询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例2:山东德州某企业出口用柳条、玉米芯、花生皮、花草等植物材料和器乐工艺品组合的圣诞节工艺品,其H.S 编码应归入 95051000.10 含动植物性质材料的圣诞用品,用这个编码就需要实施出境检疫。该企业为逃避检疫,就按95051000.90 其他圣诞用品这个非法检的编码名称申报出口,结果在抽查时该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发现。
这些未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存在很大的疫病疫情隐患,在进口国一旦被查出害虫等疫病疫情,轻则退运,重则销毁,不仅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出口企业应对该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数量/重量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数/重量是指所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数/重量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果,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且不得对计量单位进行修改。第一计量单位输入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数/重量。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江苏常州某企业生产一种名称为低压电子电器开关的货物,其H.S编码为 8536500000,《法检目录》要求的数量单位是“个”,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只”作为成交单位,并用“只”作为数量单位报检,成功报检后,常州局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电子转单信息正常转达上海口岸局后,口岸局却无法提取数据打印通关单。
企业在填制报检单数量/重量一栏时,要注意计量单位和成交单位的区别,计量单位指的是《法检目录》中规定的单位。一般来说,一个商品在《法检目录》中只有一个单位,但也有一些商品在《法检目录》中有两个单位,如: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前一个单位件就是第一计量单位,后一个单位千克就是第二计量单位。成交单位指是买卖双方签合同时使用的计价单位。成交单位与第一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要填制第一计量单位。
商检局受理企业报检界面,有一个叫标准量的窗口。这个窗口是根据H.S编码和报检时输入信息系统自动填充的,如果数量或重量没有按照 H.S编码对应要求,即第一计量单位输入,标准量就会跳错。这个错误在受理报检、检验拟稿和检务出单中一般不易被发现,而且电子转单信息也能够顺利转至口岸局。但是,由于这一错误的存在,口岸局有时无法提取数据,或者提取的数据出现错误。
四、包装种类及数量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商品的包装是指捆扎和包裹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一般情况下,应以提运单或装箱单所显示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即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申报,并计算相应的包装件数。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同时要注明包装的材质。其中包装种类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包装容器名称代码,对于申报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上具体的包装种类。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宁波某企业出口日本“速冻蔬菜”,用瓦楞纸箱包装,但在纸箱外同时加上木托,那么报检单证的“包装”一栏应填写瓦楞纸箱还是木托?紧固件、大型变压器等产品在出口时则往往需要托盘和其他材料共同包装,这时“包装”一栏又该如何填写?近期,宁波检验检疫部门经常接到一些出口企业关于出境货物 “包装”录入方面的问题咨询。虽然这是很小的一个细节,但是经常有企业填错。由于国际上关于进口货物包装的新规定越来越多,经常有企业因为“包装”一栏填写得不准确,而面临出口受阻。
在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时,如果货物的运输包装只有一种,报检录入时只需在包装菜单选项中选择合适的描述。如,速冻蔬菜仅以瓦楞纸箱作为外包装,则选取 “纸箱”,但不能笼统地填“箱”。出境货物的包装不只一种时,比如上述的出口速冻蔬菜既用瓦楞纸箱包装又需再加木托,报检时包装种类应以 “纸箱”录入,木托作为辅助包装加以说明。出口瓦楞纸箱的要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五、用途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实际应用范围。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用途”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用途代码表”选择填写种用或繁殖、奶用、食用、伴侣动物、观赏或演艺、药用、饲用、介质土、实验、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洗涤剂、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江苏常州大华公司2011年12月从韩国进口一批毛椰子油,进口报检时,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用途栏中选择了“食用”, 结果在检验检疫后续监管中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这批商品进行检验时就采用了 “食用”的标准,结果显示,该批毛椰子油达不到我国的食用油标准,检验检疫机构随即依据检测结果对该批毛椰子油作出“要求退运”的结论。
由于报检员对货物不熟悉,对其实际用途不了解,造成错误填报,不仅给后续检验检疫监管造成麻烦,也导致货物无法顺利通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2: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对苯二胺,该货物并没有被列入《法检目录》,但由于进口的该批货物是作为原料生产染发剂的,那么其用途就属于化妆品,故应按照化妆品的要求对该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即便是相同的货物,由于用途不同,其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也是有所区别的。本批货物因为用于染发剂原料,属于化妆品,而被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范围,货主须对该批货物进行报检。
六、合同、信用证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是指外贸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其他要求是指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项应把外贸合同或信用证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填写进去。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南京丽华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NEW STAR)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出口冷冻蔬菜,合同号LP201012FN,信用证结汇,货物生产商为安徽绿园蔬菜有限公司。信用证要求“PHYTOSANIT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IQ (PHYTOSANITY CERTIFICAT MUST INDICATE THE NO. OF L/C),安徽绿园蔬菜有限公司产地报检时,在报检单出证栏 “植物检疫证书”上打上了钩,在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打了“***”。结果开证行以卖方所交“植物检疫证书”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为由,以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
根据信用证进行结汇交易时,卖方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证的每一项条款,特别是单据条款,看清条款所提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单证不符。在本案例中,卖方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对于需要供应商报检才能获得的单证要对其条款进行说明,防止其报检时出错。另外,卖方从供应商获得单证后,要对单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交单。
七、标记及号码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标记及号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也称唛头。进口货物报检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填写应与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保持一致。但报检单中填制的标记及号码只能包含文字和数字,不能包含图形,因为现在都是电子报检,图形不便于输入。若没有标记及号码,填“N/M”,不能填写“***”。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2011年,宁波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了一起因报检单位贴唛不规范而造成的熏蒸/消毒证书被目的口岸退回的事件,并根据报检单位的更改申请重新签发熏蒸/消毒证书。据了解,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报检单位提供的贴唛长度过长,稍稍超出了熏蒸/消毒证书“标记及号码”栏 (唛头栏)底部的边线,致使目的口岸国检验检疫机构判定此批货物不合格而无法清关。
在报检前应核对货物品种等相关信息,确认唛头信息无误。唛头张贴的部位、方向等细节均要做到严格规范,要注意纸箱(或外包装)尺寸与唛头大小的比例与平衡。同时要及时深入地关注和了解货物目的国对于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及时规避贸易风险。
八、需要证单名称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需要证单名称是指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应根据需要填写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证单名称前对应的小方框内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亦可补填所需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出具的相关证单名称。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2012年上海某企业出口家具至埃及,在报检时没有向商检局申请 PSI(装运前检验证书)就通关出口,货物到达埃及时,因无法向客户提交PSI,货物在埃及海关不能清关,结果导致出口货物全部退运。
本案例就是由于出口企业对中国与埃及签订的双边协议不甚了解,未对产品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以致货物在对方海关无法通关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国产品出口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除埃及外,目前还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伊朗。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框架下的一项进口货物核查措施,通常以政府授权或合同的方式,由输入国指定专门机构在出口方境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