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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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制度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1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规范;互动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园林工程的投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政府部门,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纷纷介入园林工程的各个环节,园林工程的投资方与施工方各自独立的资本意志最终导致其利益各不相同的矛盾出现,使得市场对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要更加迫切。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人体的健康、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影响到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一、园林工程特点概述

园林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供人们观赏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可见,园林产品的社会功能主要为两项:游憩功能和观赏功能。游憩功能带来了人们对休闲用的园林建筑小品的要求、对便捷游步道的要求、对活动场地的要求以及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等。而观赏功能不仅要求园林中创造出自然、优美的山、水和植被景观,还要求园林中休闲用的建筑小品及道路铺装均具有一定的观赏性。这也就对园林产品的设计提出了三个最主要的原则要求:景观艺术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生态原则。园林产品的设计意图带来了对园林施工的要求,也就使园林施工有了区别于其他工程的自身特点。

(一)、艺术性特征

园林产品观赏功能的体现决定了园林工程艺术性的特征。园林工程不单是一项工程,更是一门艺术工程,具有明显的艺术特征。园林艺术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涉及造型艺术、建筑艺术和绘画、雕刻、文学艺术等诸多艺术领域。园林建设要遵从艺术规律,讲求对比协调、韵律节奏、视觉的美感,讲求运用借景、框景、对景等艺术手法,构设透景线,用丰厚的文化精华、充满情趣的诗情画意塑造不同的园林意境,给人以美的享受,身心的陶冶。

(二)、生物性特征

园林设计对生态的追求决定了园林工程必然具有生物性特征。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类型工程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园林的生物性特征,是一种源于林业与其他种植业而又有别于林业与其他种植业的特殊行业。在园林工程中,植物是造园的最基本要素,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有生命活体的栽植与搭配,利用各种苗木的特殊功能来达到清洁空气、吸尘、降温、隔音等功能,营造与美化环境,形成生态宜人的休闲空间。

(三)、综合性及复杂性特征

园林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园林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强、内容广泛、涉及部门较多的建设工程。现代园林包含有工程学、植物学、生态学、城市规划、建筑绘画、文学艺术等学科,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园林往往涉及到地貌的融合、地形的处理、文物的保护、自然景色的利用以及建筑、水景、给水、排水、电力供应、园路、假山、植物栽植、艺术品点缀、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多样化的内容又带来了工种的多样化、技术的多样化及工程材料的多样化,各个不同的工程内容又不断相互穿插结合,使园林工程更加复杂。

二、针对园林绿化施工特点的工程验收标准探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较长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实践中,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园林绿化工程究竟与一般土建工程项目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相同。有人把园林绿化工程混同于土建工程项目,也有人把园林绿化工程视为完全独立的工程项目,其结果都不利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标准制定和质量控制。因此,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够确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些验收要求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才能采取针对性有效对策,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工作。

(一)、园林工程施工特殊性分析

由于构成园林的山、水、树、石、路、建筑等要素的多样性,也使园林工程施工材料具有多样性。园林中的材料有人工的和天然的,有生命的和非生命的,有传统的和新型的,种类非常多甚至有时候还利用一些非常特殊材料进行施工,如一些碎瓷片、碎板材或垃圾品的回收利用、艺术品或工艺品的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利用等,都属于景观材料应用的一种方式。

由于园林工程施工场地的复杂,有时候依据大比例的城市规划地形图很难反映出实地的细节问题,而设计师又往往对现场的调查难以细致,这会造成园林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或造成施工图纸和现实情况存在误差,需要在施工中由施工人员根据现场实地情况进行调整,这在园林施工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尤其在山地景观及改建、修建式园林工程施工中表现得更加突出。

(二)、园林施工特性对质量验评的影响和要求

园林工程面积大、内容杂、单体体量小、专业宽泛、工种繁多及工艺要求精细是园林工程的一大特色,这一特色使得园林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验收评定比一般工程困难。园林工程在工程技术上包括有建筑、市政及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专业内容,涉及工种有瓦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抹灰工、管道工、电焊工、装修工、古建木工、假山工、园林花卉工和绿化工等十多个,工种之间差异性较大,套用标准各不相同,这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及监督人员提出了专业全面性的要求,还需要质量验收人员能够同时熟悉建筑、市政及绿化等不同专业的技术标准同时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中如何综合各不同专业的评定要求,形成工程质量最后综合结论,也是园林绿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必须给予解决的难题。

(三)、现行验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园林产品的生产与工业产品的生产不同,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多,不容易控制,没有标准的生产线,不同的人操作过程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园林产品,而最终形成的园林产品也存在差异化,表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不可能完全的一致化、标准化,另一方面园林产品又带有浓烈的艺术特征,园林景观效果成为工程施工成败的关键。

植物材料抽查方案中规定,每株植物为一个抽测点,由于抽测数量按比例选择,这表明在植物材料验收批设置上无论乔木还是灌木均要求按100株数量划分检验批次进行验收,这样的划分方式既不能体现乔木和灌木之间在景观重要性和使用数量上的差别,也不能体现园林中植物材料往往按施工阶段需要分批进场的特点。

标准关于抽查数量的规定中,对植物材料、树木栽植工程、草坪栽植工程、花苗地被栽植工程、水生植物工程、行道树栽植工程、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工程及屋顶绿化工程等检验批均要求按量大小抽查10%进行检验,该抽样方案不适合园林工程植物材料个体差异大,植物种植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特征要求,抽样样品数不能反映整个批次质量水平,应改进抽样方案。特别是行道树栽植工程,因每一株体对整体景观影响均较大,更适合采用全数检查的抽样方式。

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践促进验收规范的发展

(一)、质量监督实践促使经验做法充实到验收规范中

1)用检查发芽展叶和韧皮部的生长状况确定植物成活。对死亡的植株及时拔除,并在适宜季节及时补种。对发芽和长势弱的植株应采取措施进行复壮,确保成活率和保存率。2)非季节移植大规格树木,移植前应进行切根处理,适当平衡修剪,种植后应采取防干化和恢复树势的措施;移植后应采取补充水分和采用生长剂、营养剂等措施,恢复树势。3)防台防汛期间应对乔木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积水应及时排除干净。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二)、质量监督实践促使新理念融入验收规范

(1)提出节约型工程和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在工程养护中提出了使用中水进行浇灌的做法,理水部分中要求采用循环水装置,体现了节约型的要求。从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增加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内容。(2)强调了安全和住宅采光问题《规范》考虑到目前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对带刺植物的种植位置、理水中水深的限制和安全防护的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儿童游乐区、公共绿地、住宅区道路旁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屋顶绿化边缘应设置30~50cm宽的隔离带,屋顶四周应设置防护围栏,高度应不小于130cm;水边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以确保安全。为了保证住宅采光,对植物种植与房屋之间距离做了规定。

四、验收规范的发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践的支撑

(一)、《规范》体现了强制性规定

在《规范》中把影响植物生长和环境安全的项目定为主控项目,为严格控制这些项目提供依据。1)使用自然河道水和池塘水浇灌时,盐分应小于1000mg/L,pH值应小于8,水质矿化度要小于2g/L,水质中有害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树木生长要求的临界值。2)严禁在水源周围使用影响水生生物、污染地下水及土壤的药剂。3)严禁在水源周围等开放性重要绿化场所使用化学除草剂;严禁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使用药剂。4)严禁使用国家及本地区已颁布的禁用农药和灭生性除草剂。

(二)、《规范》明确质量行为检查内容

《规范》明确了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使质量监督实践不仅在实物质量监督,而且在质量行为监督方面都有依据。体现在以下规定:1)园林绿化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技术规程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符合备案制验收的要求

1)《规范》对园林绿化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重新划分和明确,也明确了分部分项验收的组织,有利于规范验收过程和备案制的实施。2)质量验收等级由原来的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改为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质量控制项目由原保证项目、基本项目改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符合备案制要求。

结束语:

园林绿化行业发展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质量监督实践的发展为验收规范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对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和应用到验收规范中,可以使验收规范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朱育彬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现状与对策[J].广东园林,2005(6).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2

(一)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体现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而且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包括:

1.权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税收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行使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和原则,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它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中“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至于如何“统筹安排”、具体多少“检查次数”没有明确规定,给税务检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

2.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选择。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税法对税收执法权行使的方法未作规定或未作详细规定或规定了多种方法,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为的方法。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

3.权力适用标准的自由决定。税法对税务机关运用权力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从重处罚,但什么样的情节为“严重”的标准并不具体明确,而由税务机关裁量决定。

4.权力适用幅度的自由确定。税法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上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罚款的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5.权力行使时限的选择。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具体的时限,税务机关在何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仍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为例,其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法对“限期”没有具体的规定,此时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构成

综观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主要体现在《征管法》中集中于执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实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事实要件裁量,可能破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税收行政救济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滞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事实要件的自由裁量会增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因此,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也主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创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证。在立法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参与意见的机会,并将该程序引申至包括税收行政法规等各类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从源头上确保纳税人制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2)执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执法程序,如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税收行政强制程序等,纳入法律规范的控管范围,实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由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后救济,通过责任追查对非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控制。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的目标

税收管理实践充分说明:税收自由裁量权既有存在的绝对必要,同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越界行使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建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该体系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对税收自由裁量权以下两个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税务行政的起点是依法治税,这一目标既是对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行政的方向。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之一,也应该以法治为准绳,所以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起点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性控制是对税收自由裁量行为最基本的要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审查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循程序法,同时税收行政裁量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行为期限,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实质要求

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合理行政”原则。

随着行政活动日益复杂,自由裁量权日益得以扩张,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不合理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对自由裁量权的更高层次的规范就是税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证。它要求执法行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实质上要合理,这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最终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则相对于“合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更高级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适当原则。该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收行政行为应当与相对人的行为事实、性质定位、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相配比。

三、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运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从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来看,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无论是在税收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上都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专断和无常行使动摇了税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成为权力寻租和行败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税收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缺少税收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和总体理念

目前世界各国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确其基本范围,或是分散在相关条文中,我国属后一种情况。就整个税法体系而言,缺乏一个对整体税收制度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同时,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长期影响,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总体表现为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具有综合性、本原性、稳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则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二,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四,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可以弥补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在西方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非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权力”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都是保证自由裁量权公正运行的基本原则。

(二)税务系统内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准则

由于税收行政活动的变化性、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但是现代行政法规出现了两个主要变化:法律本身的实体性标准日趋抽象公设化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内容日渐细则化和明细化。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充分了解本领域的行政实践经验,从而具有“提炼”本系统内部富有实际操作性和明确统一标准的能力,“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例如税务机关为了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细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统内部不同层级上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裁量基准一经建立,在税收科层制管理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税收自由裁量的层次,抑制税收行政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有利于加强对税收行政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裁量领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但是,目前我国税收机关内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标准统一层级较低,难以保证税收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公平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裁决。

(三)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不尽完善,理由说明制度缺失

由于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膨胀和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往往难以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为制约、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举措。税收法律程序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诚如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程序控制要求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通过程序限制税务行政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中,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为合理性说明制度,该制度能够敦促行政机关认真考虑问题,制止自由裁量权恣意行使。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实裁定,但需要解释和说明”。对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人员有义务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国在税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四)税收自由裁量失当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利于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实际控制

因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与外部的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点和缺点:其一,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性。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模式,由于部门间联系密切、职责相关,甚至利益与共,因此复议监督往往难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因此复议过程中没有言辞辩论、相互质证,不利于通过观点碰撞认定事实。其三,作为一种内部的纠错机制和科层制的控制机制,如果外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够,税务行政复议就会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导致规避法律、躲避司法审查现象的出现。其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提高了事后救济的门槛。《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部分自由裁量行为因相对人资格受限而免于审查,不利于实现公正的裁量和从根本解决税务行政纠纷。

与此同时,税收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存在履行障碍:一是税务行政执法专业性强,部分涉税案件案情复杂,在没有专业的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的情况下,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救济,显得力不从心。二是对税收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容易引发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门因审慎对待而谨慎为之。三是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力的费用过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四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利于全面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个规定也就决定了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集中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合法性审查。

四、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建议

(一)税务行政机关应致力于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

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有大量的行政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因此,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梳理、分类,制定具体、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一是要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缩小税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依托信息平台,固化自由裁量权。对税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为,通过相应的管理模块创设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刻度表”,变主观裁量为客观裁量。三是遵循惯例和先例原则,保持内部行政标准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对同一类税务行政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力求相同情况平等对待,同类情况符合比例原则,责罚相当,前后事件处理一致。税务行政内部准则一方面可以确保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税务行政裁量行为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

(二)建立以税务行政行为理由说明制度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为价值(实质)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统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也就是说,程序在过程上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做出决定的要求,不是恣意、专断地做出决定。程序理性是正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保证,税务执法实践也充分证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往往与程序不合法相伴随。理性程序制度不仅要求税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应满足执法合理性的实质要求。

行政行为理由说明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诸多因素。对于理性程序的运作来说,理由说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程序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种理性的控制:(1)理由说明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够经得起公开的推敲,才能够有说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说明制度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效环节和机制。(2)理由说明制度有助于对决定不满而准备提起申诉的当事人认真考虑是否要申诉,以何种理由申诉,避免无谓和无效诉讼。(3)理由说明是程序公开的体现,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对等和尊重,当事人知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动机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为的调整。(4)理由说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为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因此有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立。(5)说明制度可以形成惯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护,有助于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可见,理由说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的关键一环,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必须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三)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为降低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由于税务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就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和救济制度。与税务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内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完善,制约了税收相对人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虑:(1)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严格实行复议机构的职责独立、机构独立;(2)放宽条件限制,实行选择性复议前置制度,提高救济方式的灵活性;(3)扩大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列举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围“盲区”;(4)将税务行政复议资格扩大到间接行政相对人,以更好地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改革审理方式,试行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方式,引入陪审制,提高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四)创新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审查不是对“行政自治”的总体否定,其目标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通过纠错实行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强制压力,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扩大司法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突破审查范围的限制,避免审查标准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税收司法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专业性要求我国的行政庭法官必须是通晓税收、会计、法律的复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必须是专职的税务法官才能胜任。再次,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最后,应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确立司法审查的参照标准,弥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推行税务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全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为,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建立并落实行政责任制,可以敦促税务行政主体及其税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提高税务执法质量,通过责任追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运行、校正和补救实行全过程控制。不仅需要税务行政机关加强内部控制,而且需要外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整个社会力量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参与。外部控制的主要难点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制度控制的重点在立法参与和监督审查,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激励不足”,制度控制的重点在程序执行和责任追究。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方能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控制体系。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3

一、新上收库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此次调研涉及新上收库较多的7个分公司共89个新上收库。这89个新上收库,2009年实现利润2.35亿元,其中12个粮库亏损4114万元。共有员工6331人,其中在岗职工5224人,待岗人员233人,内退人员874人,超编1590人。从89个库上收后员工的薪酬水平看,有58个库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随着效益的增长提高,其中54个库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150%,另有9个库点平均工资下降,22个库点平均工资持平。

从调研的情况看,新上收库在人事、用工、分配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落后,“吃政策饭”、“大锅饭”、“铁饭碗”的观念普遍存在。新上收库在上收前,大多属县级以下企业,贴近粮食收购一线,但与外界沟通联系较少,相对比较封闭。尤其是职工的思想观念相对陈旧,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和行政级别意识普遍存在。许多职工认为进了中储粮就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上了铁饭碗,“背靠大树好乘凉”,对于建立“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认识不深,有较大的思想阻力。一些新上收库员工不与直属库员工比贡献、比效益,单纯攀比工资收入。当一些违反国家规定的想法得不到满足时,有的人员就采取群体上访等极端行为,部分人员甚至存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

(二)人员超编、干部超职、年龄结构老化、整体素质偏低。按照总公司有关直属库三项制度改革核定的用工限额标准计算,上收时人员超编的58个库点,超编人数达2061人。这些年上收后,虽初步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但超编人数仍达1910人。同时,大部分新上收库上收前管理粗放,内设机构繁杂,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严重超编。例如有的库点上收前员工总数一百余人,但领导班子成员达12人,内设科室16个,中层干部达45人。

新上收库大部分是地方基层粮库,多年来粮食经营业务萎缩,人员基本没有更新,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调查的89个库点中,在岗职工平均年龄在35岁(不含)以下的库点只占9%,35岁(含)至40岁之间的库点占57%,40岁(含)以上的占34%,有些库在岗职工平均年龄已超过45岁。大部分新上收库现有员工的学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相对较低,调查的89个库点中,19%的库点没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81%的库点一半以上人员都是中专及以下学历。由于解决人员超编问题的难度很大,一些人员包袱较重的上收库,上收后基本未对外招聘员工,财务、营销、加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

(三)员工收入分配与业绩考核挂钩的机制未完全建立。根据随机抽取的50个新上收库的工资表,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很不完善,许多单位仍执行档案工资制度,工资项目繁多,如煤粮补贴、医药洗理费、肉价补贴等计划经济色彩的分配项目仍然存在,绩效奖金在收入中的比重较低。一方面,储备粮的保管、轮换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根据总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向两头延伸、扩大购销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而新上收库在这方面的奖惩机制尚不够健全有力,对超过用工限额的富余人员,不是通过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政策,促使其扩大购销、搞活经营,增加经济效益,并与其收入挂钩,而是在分配上仍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做法,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四)内退人员上访不断,影响企业稳定。尽管大多数新上收库在上收后都采取了许多减员分流措施,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内部退养、停薪留职、待岗等,但人员包袱仍然很重。有的地方政府把接收全部粮库员工作为上划条件,导致个别粮库人员多,上划后再进行分流的难度很大。从调查的这89个粮库看,待岗233人、内退874人,待岗和内退人员总数占在岗职工总数(5224人)的21%。有些新上收库原有的内退人员强烈要求重新返岗,与在岗人员同岗同薪。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日渐重视,加之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分流人员上访事件增加,公司维稳工作面临的压力加大。

二、思考与对策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中储粮总公司陆续新接收了一批基层粮库,较好地解决了总公司存储中央储备粮仓容不足的矛盾,同时对总公司完成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也起到了保障和支撑作用。但是,随着总公司仓容不足矛盾的缓解和国家对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要求,中储粮总公司要在保证公司仓容规模与中央储备粮规模相适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将收库工作的重点转到保证新上收库的质量上来。另外,在库点布局上应重点充实粮食主产区和粮源丰富的一线收纳点。在接收粮库时,应力争把人员包袱解决在上收前。

针对新上收库在人事、用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中央企业和公司部分新上收库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笔者对进一步推进新上收库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思路和对策。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4

关键词:不同剂量地佐辛;下肢手术患者;呼吸功能影响;麻醉深度研究

下肢手术患者[1]因疼痛而加剧紧张和焦虑,不利于术后生理与心理两方面的快速康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镇痛措施,并降低并发症出现的几率[2]。地佐辛属于阿片受体的激动-拮抗药,在激动κ的同时,也具有对μ受体的拮抗效果,因此很少影响呼吸功能,并且不容易使患者对药物具有依赖性,从而有效减少患者焦虑不安的情绪[3]。本研究旨在研究不同剂量地佐辛对下肢手术患者的呼吸功能和麻醉深度的影响,探寻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分析地佐辛临床适宜用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1月~2016年3月来本院接受下肢手术患者90例,随机分成A、B、C三组各30例,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差异不具有统计学差异(P>0.05)。所有参与研究对象均自愿入组,其中排除患有严重肾、肝、心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精神系统疾病者。

1.2方法 三组患者液均由100 ml的左旋布比卡因作基础,联合不同剂量的地佐辛(国药准字H20080329,规格为1 ml:5 mg,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A组添加5 mg;B组10 mg;C组15 mg。

1.3评价方法 视觉模拟评分(VAS)[4]、Ramesay镇静评分[5];详细观察和记录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三组患者不同剂量地佐辛各时间段的VAS评分和Ramesay评分比较,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三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几率对比,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手术中采用适当的液有助于缓解患者的疼痛,改善患者的预后水平,减少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经济的治疗措施[6]。下肢手术后患者疼痛明显,日常生活行动多有不便,生理上需承受病痛的折磨,患者心理上边容易产生急躁焦虑的情绪。

地佐辛[7]儆谝恢只旌闲灾实陌⑵受体激动-拮抗剂,通常经由人工合成,主要功能是激动κ受体,从而抑制中枢性疼痛[8],同时让患者在短时间内平复情绪安静下来。地佐辛还具有μ受体的拮抗效果,患者行手术后不良反应较少,而且能够在长时间内发挥药效,镇痛的临床效果佳,与吗啡、芬太尼的作用相似,但副作用小,患者不会对此药物上瘾,依赖性很小。地佐辛10 mg不会影响到患者的呼吸功能[9]。

本研究中采用疼痛视觉模拟评分(VAS),分为四个等级:无痛(0分)、轻度(1~3分)、中度(4~7分)、重度(8~10分);Ramesay镇静评分,满分为10分,分数越高表明越镇静。A、B、C三组患者中采用10 mg的B组的VAS评分在术后12 h后将至最低,C组患者的Ramesay镇静评分与B组在12小时之前差别不大,12 h后评分低于B组,这是由于C组患者出现并发症和不良情况的几率远远大于B组,患者身体不适从而情绪出现波动。可知地佐辛的用量控制在10 mg最能有效控制患者的疼痛,稳定患者的情绪,提高预后水平。过量的地佐辛增加了诱发不良反应的几率,这也与研究中患者自身的免疫力、抵抗力的强弱密切相关[10]。

综上所述,下肢手术患者采用0.15%的左旋布比卡因加10 mg地佐辛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临床效果,患者较少出现呼吸抑制情况,并且有助于稳定情绪,提高康复效果,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王艳双,王桂春,韩雷.地佐辛和吗啡在剖宫产术后硬膜外阵痛中的比较[J].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2011,24(5):34-35.

[2]邓志杰,郭志华.不同剂量地佐辛在腰椎减压术后静脉自控镇痛中的应用[J].山西医药杂志,2014,43(9):1049-1051.

[3]汪菊萍,左星.静脉应用不同剂量地佐辛超前镇痛对妇产科腹腔镜手术后疼痛的影响[J].中国伤残医学,2013,21(8):191-192.

[4]卢贵明,廖锡强,佘守章,等.不同剂量地佐辛复合左旋布比卡因术后硬膜外自控镇痛效应的比较[J].广东医学,2011,32(15):2049-2051.

[5]林毅,王松清.不同剂量地佐辛复合左旋布比卡因术后硬膜外自控镇痛的临床研究[J].海峡药学,2012,24(1):132-133.

[6]封晓明,王焕荣.不同剂量地佐辛联合局麻药硬膜外镇痛效果比较[J].中国医学创新,2012,9(26):50-51.

[7]谷新荣,吴书宝,翟小猛.地佐辛在全髋置换术后硬膜外镇痛的临床应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1,9(21):76-77.

[8]刘华程,秦培顺,曾睿峰,等.氟比洛芬酯联合舒芬太尼用于脊柱手术后静脉自控镇痛[J].海峡药学,2011,23(4):94-96.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5

【摘要】  目的:评价人参细粉与人参超微颗粒的急性毒性。方法:对小鼠1日3次分别灌胃人参细粉和人参超微颗粒,观察7 d内小鼠的毒性反应及死亡情况。结果:小鼠的人参细粉和人参超微颗粒的半数致死量(ld50)未测得,最大耐受量(mtd)是7.38g/kg。结论:人参细粉和人参超微颗粒在临床常用剂量口服给药是安全的。

【关键词】  人参细粉;人参超微颗粒;半数致死量;最大耐受量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acute toxicity of ginseng micro pellet and ginseng powder particles. methods: to observe the toxicity effect and death situation of mice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giving ginseng powder and ginseng micro pellet, respectively. result: mice ginseng powder and ginseng micro pellet the ld50 unforeseen measured; mtd was 7.38 g / kg, respectively. conclusion: ginseng powder and ginseng micro pellet oral dose commonly used in clinical treatment is safe.

    [key words] ginseng powder;ginseng micro pellet;median lethal doses (ld50); maximum tolerance dosage(mtd)   

    人参具有20多种人参皂苷的多种生物活性作用,此外,还富含人参炔醇、人参还氧醇、挥发油以及多种糖类成分、无机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人参制品已广泛用于制药业和人体保健等领域。超微颗粒作为纳米科技迅速发展的新兴产物,在其理化性质发生巨变的同时,生物学效应也随之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细粉和超微颗粒是人参的2种不同制剂,它们对生物体活性作用的异同是实验研究的重点,虽然尚无足够的证据说明超微颗粒对人体有害,但超微颗粒对肝、肾、肺等器官的沉积和损害仍在研究之中[1]。本实验主要通过小鼠对人参细粉和人参超微颗粒耐受性来比较二者的急性毒性作用[27],以进一步了解人参细粉和人参超微颗粒的生物学活性,为更好地应用于制药业和临床治疗提供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动物及分组

    昆明种小白鼠60只,雌雄各半,体重16~21 g,随机分成人参细粉组、人参超微颗粒组、空白对照3组,灌胃前禁食不禁水12 h。

    1.2  实验仪器与试药

    电子秤、小鼠笼、1 ml灌胃器。人参细粉、人参超微颗粒、土温、苦味酸,分别调配3种药剂,将人参细粉与人参超微颗粒分别用土温调和,使之溶于其中,再加蒸馏水调配两者最大浓度溶液。

    1.3  实验方法

    1.3.1  预实验  取体重18~22 g小鼠20只(雌雄各半),禁食不禁水12 h,分为空白对照组、人参细粉及超微颗粒灌胃3组,一日内每只小鼠灌胃给药7.38 g/kg,连续观察2 d,此期间发现小鼠的生命状况良好,无死亡现象,所以预测实验无法测定半数致死量(ld50),测定最大耐受量(mtd)为 7.38 g/kg。

    1.3.2  急性毒性实验  灌胃前禁食不禁水12 h,每天早、中、晚3次对各组小鼠分别灌胃人参细粉溶液、人参超微颗粒溶液及土温和蒸馏水混合液,以0.4 ml/10 g给药,再用土温和蒸馏水调和对空白对照组小鼠灌胃。灌胃后连续观察7 d,正常饮食,分别在第1、3、5、7天时称重并记录,第7天将小鼠用颈椎脱臼致死法处死,比较各组小鼠体重以及肝脏、肾脏与体重的比值。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1.0统计学软件对实验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采用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各组小鼠第1、3、5、7天体重的变化

    第1天、第7天人参细粉组、人参超微颗粒组小鼠体重明显高于空白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表1  各组小鼠体重的变化 注:与空白对照组比较,*p<0.05。

    2.2  各组小鼠肝脏、肾脏与体重的比值

    人参超微颗粒组肝体比值明显大于空白对照组(p<0.05)(表2)。表2  各组小鼠肝脏、肾脏与体重的比值注:与空白对照组比较,*p<0.05。

    3  讨论

    预实验结果显示人参细粉和超微颗粒的毒性极低,未测出ld50 ,测定结果表明,两种药物制剂给小鼠灌胃2 d后的mtd为 7.38 g/kg,未见任何毒性反应,处死小鼠解剖后肉眼检查肝、肾脏亦未发现异常改变。急性毒性试验无一只小鼠死亡,给药各组小鼠均未出现急性中毒症状和表现,并且毛皮光滑,进食、体重增长及大小便正常。小鼠体重变化观察显示人参细粉组和超微颗粒组小鼠的体重变化较空白对照组增长更为迅速,由此可知人参细粉和超微颗粒对小鼠的体重增长有促进作用,未发现任何毒性反应。小鼠脏器与体重比值所示超微颗粒组小鼠与空白对照组的肝体比值有差异,故处死小鼠并对肝、肾脏作解剖学检查,未发现所检器官有肿胀、萎缩、出血、颜色异常、粘连、硬化等异常改变,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无明显差异,由此可见人参细粉和超微颗粒无明显毒性反应。

    实验结果说明人参细粉和超微颗粒的毒性极低,可作为一种安全、低毒的药物制剂,在药物设计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应杏秋,朱心强.超微颗粒毒性研究进展[j].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2005,32(1):610.

2 傅晓钟,沈祥春.七元瓜环对小鼠的急性毒性实验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4(6):650652.

3 朱玉云,辛晓明,徐晓燕,等.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小鼠的急性毒性研究[j].泰山医学院学报,2007,28(5):321323.

4 黄武光, 唐继坤.人参天麻胶囊主要药效学及急性毒性实验[j].贵阳医学院学报,2001,26(2):162163.

5 张喜平,程琪辉,裘怡.大黄素胶囊小鼠急性毒性试验[j].医学研究杂志,2007,36(6):4750.

质量验收制度范文6

一、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难点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在不断的增加,使得工程质量的管理和验收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数量比较大的地区,质量管理工作明显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管理力度不到位。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质量管理的任务,但质量管理各部门的联系明显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不高,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管理,管理质量低下。工程质量验收需要一定的计划和方案,但是在实际的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缺乏统一的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使得质量验收工作比较混乱。一些质量验收方案之中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没有具体的质量验收要求,可操作性太低,并且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本无法达到这样的质量要求,在验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争议,影响了质量验收的效果。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措施

2.1提高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重视

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相关宣传,使企业单位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重要性,提高其对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重视。重视在工程建设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才能将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使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要求的标准。

2.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必须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健全,做到在质量管理和验收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方面做出清晰具体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地位,使其得到应有的重视。各个管理单位和部门也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和验收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规范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

2.3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十分关键和直接的,必须充分重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验收,确保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原材料、设备、配件等相关要素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进入到施工现场。加强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当工程的分部工程完成之后,不能急于进行下一步的建设,而是要对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继续。

2.4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和验收工作,确保整个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管理和验收的过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在共同努力之下完成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闭塞造成的误会以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复,浪费精力和资源。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