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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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政策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1

【关键词】紧缩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 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外部基础环境,是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生存与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它与地区性的资金流动、金融发展形成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促进并具有动态平衡关系的有机体。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等。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于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又促进金融的发展。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实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紧缩货币政策下的经济金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其复杂性和多变性的影响因素呈现广泛、分散、隐型的特征,如何稳定金融,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外生传染和内部传导风险的蔓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稳定的影响因素分析

1、商业银行加大收回流动性,信贷资金全面收缩,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下降诱发资金链条断裂危机初现

2007年以来,货币紧缩政策出台频率和密度明显加大,信贷资源分配的制度要求更为严格,信贷供给规模延续压缩态势且限额控制力度持续加大,中小企业信贷闸门更加收紧,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投放能力趋弱。一方面,收回、压缩贷款恶化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广泛存在的企业相互担保和抵押设备变现能力差等问题,使得金融存量贷款的安全受到威胁,市场退出难度加大,部分高负债客户持续出现负现金流,导致流动性渠道畅通困难,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出现资产负债流动性双缺口,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相对加大。

2、融资困境下的逆向选择促使金融不稳定的预警级别提高

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境外上市、境内私募基金、深圳中小板块等资金寻求途径在欠发达地区梗阻的问题更加突出,以经济金融脆弱为特征的区域融资结构将面临调整,微观经济体的内源性融资依赖度下降,外源性资金融资必然抬头,特别是民间借贷将被“激活”,一方面,更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做出逆向选择,造成对民间贷款需要的增大;另一方面,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资本市场进入振荡期,大量资金被套,减少了民间资金的供应。这样导致的结果加剧了民间资本的供应矛盾,进一步拉高民间融资成本,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非正式性和隐避性,在操作和监管过程中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的失控,从而从一个普通的社会信用问题可能转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支付危机。

3、外部金融震荡加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外生传染风险可能性增加

一是2008年以来,深沪股市的加剧逆转,行情波动难测,负向调整形成了经济和民生的连锁反应。2007年资产泡沫迹象下的投资者信心过度膨胀,助长了大量非理,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2008年逆转行情下的财富缩水引发了信心悲观甚至崩溃,民生风险值得关注。二是紧缩货币政策下的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公众性信息可能引起的“蝴蝶效应”值得关注,金融稳定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在实施紧缩货币政策下,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与的关联度日益密切。近年来金融界中微小的、偶然的、单独的事件,随着网络和传媒的放大,不可预测性、传染性和危害性已被实践所证明。特别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小、抗风险能力弱,内控不完善,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金融腐败的突发事件任务繁重。三是叠加效应容易冲击金融稳定的基础,由于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包括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多重收紧,对欠发达企业脆弱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大。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产业标准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下调,加大了企业的调整力度。

二、相关政策建议

在当前复杂的背景下,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推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多级次分层面下的协调机制和议事规则,提高协作防范效能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多个领域的不同部门长期不懈地相互配合,确保稳定高效的经济运行环境。金融稳定组织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依靠行政资源的权威和信誉,建立起政府重视、支持和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明确制度模式、组成方式和决策机制等关键问题,定期对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保证协作机制注重实效。整合央行内部金融稳定资源,健全内部组织体系,充实金融稳定力量,加强内部协作,会计、信贷等部门要实行准备金不足报告制与备付金不足提醒制,积极开展金融稳定工作的调查和前瞻性研究,建立敏感信息专报和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金融稳定工作的整体效能。

2、建立和健全金融稳定综合分析制度和监测指标体系,提高对金融不稳定因素和迹象的识别能力

一是进一步扩容信息监测渠道,在现有经济金融数据指标体系、征信管理系统、景气物价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纵横结合的金融稳定信息采取渠道,加强和锁定对货币流量、信贷资金、社会信用、利率市场、金融交易综合信息、经营效益、高管人员行为等方面重点监测,建立起覆盖辖区信贷、证券、保险、投资、房产、消费、物价、就业、财政、产销等重点变量的数据库,对重点监测的数据的背离进行综合评价,会诊分析。二是建立重点企业监测联系制度。收集重点企业财务报表资料、投资计划、偿债能力、资金流向等生产经营信息,按照分类监测和处理原则,建立信贷企业月度监测和跟踪管理制度,对重点企业的资金链条和互保、抵押情况进行关注备案管理,对有风险迹象的企业及时给予风险提示。三是关注产业政策风险、投资及市场风险,切实防范微观经济主体风险向金融机构的传递。

3、加强金融消费宣传认知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引导,优化维护金融稳定的社会环境

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中,宏观调控的形势复杂,公众投资渠道拓宽,风险攀升,消费心理预期起伏大。因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形成理论预期,强化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理念,培育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对货币、资本市场的良好信心至关重要。要尽快建立宣传机制,注重对公众进行风险教育、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为核心的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承受外界或其他环境因素干扰的能力。要建立货币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金融政策实施效应反馈,定期走访等调研制度,推动全社会践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社会责任。

4、健全法制,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公平规范的法治环境

制定有关信用管理、房产抵押登记、金融债权保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效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在司法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要建立法院与金融企业之间的联络协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和互动能力。成立专门的金融法庭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 ,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金融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只有通过建设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催生出稳健和高效先进的金融体系,最终实现金融的稳定、和谐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小川:完善法制制度,改进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7.

[2] 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2005(5).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2

关键词: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土地整理是一项旨在通过对土地利用方式、利用结构及利用布局进行综合整治,以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利国利民的活动。土地整理政策的实施和深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证了我国耕地总量整体平衡,这对社会发展和进步而言至关重要。但是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不科学、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将极其深远,不能顾此失彼。土地资源整理期间,需对水上流失、自然景观保存及多样性、农业污染、水资源污染等方面进行重视和控制,土地整理工作实施之前制定影响评价,加大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和科学设计,在整理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后续的整理,并加大管理的力度,希望通过本文研究,为土地管理的科学、全面、规范化提供基本思路。

一、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环境保护现状

(一)技术落后导致不和谐情况

土地是自然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以此针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整理,势必会产生自然整体环境的改变。而这种“改变”也存在好坏之分,例如使环境更为和谐,且相互促进,即为好的改变;但是对环境进行了负面影响,那就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即为不好的改变。通过相应调查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土地资源整理技术受发展现状制约,还相对落后,施工环保意识还有待加强,整理效果不佳,改革后自然不和谐现象仍然有很多。

(二)规划不合理,导致整理效果不佳

土地自然资源整理活动实施前,需进行相应规划,待到完善的规划完成后,再进行具体工作的执行、操作。而我国大多数地区,在进行土地整理工作时,进行计划的制定时,较为盲目,进而导致整理效果不佳。

(三)思想上存在一定偏差

虽然为了进行自然生态保护,国家相应出台了众多政策,但是通过具体分析发现,执行效果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存在思想误区。例如,认为人们自身行为对自然生态不会产生影响;或者认为需要国家进行生态保护,与自身并无关系;再者认为会增加自身成本等不正确的认知。如果此类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活动和生产,间接的对土地整改的实施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产生阻碍。

二、提高土地资源整理,实现生态保护举措

(一)环保意识需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在进行具体的土地资源整理和规划过程中,需加大相关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每一位土地整改工作人员都具备高度、强烈的环保意识,并且以此作为整理规划和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原则依据。另外,除了具有环保意识之外,为了使日常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确切的落实,还需要增强对环保的认知,不能盲目的进行环保操作,以免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举办环保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知识的灌输和学习,运用环保、生态、科学、适宜的施工工艺,在自然生态保护标准所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施工作业的开展,如果出现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严重时要先进行暂时的停工。

(二)设计规划水平需提升

以目前我国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在、整理、规划等方面的技术设计方面水平还普遍较低,存在规划不全面、不科学的现象,而且众多设计单位由于能力及资质还未达到标准,因此在土地整理改革中发挥出的作用不大。而且在这样的形式下,政府部门针对所投入的关注力度不够,同时缺乏基本的监督措施,最终导致整个行业发展混乱,这与政府的轻视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这就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制定健全、完善的设计、规划行业的准入制度,加强土地规划、整理行业的实时监管,定期对该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及培训,提升其综合技能水平,加大土地整理过程中生态保护能力。

(三)生态指标为土地整理参考

对土地进行整理是时展背景下的一种正常趋势,需要得到重视,但是这种整理工作的实施,需要以生态保护的标准作为参考,以免出现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例如,在整理施工项目完成之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评审工作,针对土地资源整理操作执行过程中,对于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式的评价,分析对环境所产生的各种方面的影响。如果出现影响较大或者存在与环境极为不和谐的状况,需要要求施工团队立即进行修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直接对原来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整理相关部门同时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论证,将土地资源的整理过程演变为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生产的提高、以及和谐发展的建设,实现这三个方面的和谐统一,避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资源污染现象的出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增多,使土地整体改革成为时展的必然趋势,是目前我国极为重要的改革举措。而目前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自然环境的保护,因此,在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需要对环保问题进行重视。另外,在施工具体执行之前,进行全面规划,最大程度上减少整理施工对环境负面影响,一旦对环境产生污染,及时整改,严重时需暂停操作,将不利因素进行消除,使土地资源可以实现持续发展和循环利用,为人类造福。

作者:宗金艳 单位:白城市土地整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杨伟.浅谈土地整理对生态环境影响[J].中华民居,2010(11):538-538.

[2]尹力军.土地整理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对策[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2(3):99-101.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3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问题与对策;探究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理只是单纯的追求增加耕地的数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导致土地被开发整理后质量较差,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甚至会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才能真正把土地整理的目标实现。

一、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

1、利于土地整理综合效益的提高

在土地整理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对提高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非常有利。历史表明,如果不重视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惨重的。因为土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性活动,涉及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产生的社会后果会很严重。

2、利于保持区域的生态平衡

在土地整理中,要建设大量的工程,就会使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使生物的栖息地减少,会使生物的多样性受到影响,进而打破区域内的生态平衡,因此,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就能有效的改变这一局面。

3、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土地整理的开展,目的就是改善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积极开展土地整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

二、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1、资金投入不足

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道路、沟渠的建设中,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不仅所占比例较小,而且仅是用于防护林的建设,对区域内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等方面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缺乏充足的资金投入会严重阻碍生态环境的建设。

2、土地整理对植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人们只追求耕地数量、质量的提高,因此不断地对荒地进行开发,大面积的进行土地平整行为,表面看起来使土地的垦殖率快速上升,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对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忽略了在这一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使得理论研究滞后,缺少具体的实施措施,造成在土地整理的实际工作中,区域内的各种原生、次生的自然植被不断退化,数量急剧下降,甚至一些人工的植被面积也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农作物。因为改变了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占据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不利于他们的生殖繁衍,使生物的多样性遭到破坏,进而影响了该区域的生态平衡,另外,在土地整理中过分强调道路、沟渠的顺直、硬化,不仅降低了景观的观赏性,也使生态系统的结构日益简化,生物种群越来越单调,致使病虫害的发生的频率加快,强度增加。理论落后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生态效益的评价比较粗略、不具体,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建设,也缺乏可行性分析。

3、水土流失严重

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大量的土地被开发、平整,使土地原有的生态条件得到改变,虽然新的生态系统逐渐建立起来,但是耕地面积的不合理扩大,干扰并打破了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生态平衡,使得生态系统变得更加脆弱,降低了生态系统的缓冲性,使原有的生态系统不堪一击,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所以,在土地整理中,对土地资源应该进行严格的评价,选择适宜的对象用以开发,采取妥善的措施,尽最大的可能使水土流失的面积减少。

三、改善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的对策

1、加大投资力度,为环境建设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

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量非常大,而利润回收的周期又很长,所以现阶段,要想方设法拓展资金渠道,保证资金来源多元化,比如调动社会资金参加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的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整理良性的投融资机制,走出一条稳定多元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土地整理融资道路。

2、采取多种措施保持生态环境

为了使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取得良性循环,应该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保护生态环境。首先从全局的角度制定好规划,区域内原来有的湿地、水坑池塘等尽可保留;尽可能保持沟渠原来多变的断面形状;减少硬化,为生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同时加强农田防护措施,形成人工和自然相结合的生态系统。其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的防治。如在道路、河流的周围植树种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另外,开展好土壤改良工作。在土地平整的过程中,采用局部平整方案,能够对耕作层减少破坏;表土剥离后及时回填,使熟土在上,生土在下,使农田出产能力不会降低;采取物理、化学等措施,使新增耕地的土壤得到改良,提高土地质量。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重视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研究,建立科学、系统的评价模型,分阶段评价,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降到最低,做到土地整理的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同步建设,保证土地整理项目向生态友好方向发展,从而实现保护土地生态系统的目的

3、合理制定土地整理的对象,加强土地整理后续管理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应对土地整理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包括利用率较低的耕地和其中各类废弃地等等。在土地整理中,对每一个对象都应有针对性。如湿地是一种自然景观,所以不能大规模的开发湿地,既保护了湿地,也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把对山坡荒地的整理作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另外,在土地整理的后续管理中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推广节水灌溉,提高水、肥利用的效率;推广新品种,控制污染,建立起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耕作制度,大力推广绿色农业。

四、结束语

在土地整理中,不能为了增加耕地面积,忽视生态环境的效益;也不能只局限于局部地区土地资源的利用,忽视整个区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整理应当保证土地整理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最大的生态效益。

作者:吴萌 单位: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

参考文献:

[1]李岩,欧名豪,赵庚星.土地整理的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0(02).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4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保教育;垃圾“分类处理”;环保NGO

继2013年廊坊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多次,及环保部对廊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公布(超标天数比例为63.9%),本市的环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日本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终取得了“双赢”。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对环保事业的积极参与。本文通过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找出动员廊坊全体市民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体系

为确保全社会都积极参与环保,日本政府不断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对原有的8部相关法律进行修正。80年代,针对高技术污染问题,“新阳光计划”、“月光计划”开始实施。90年代,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2003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

1.2 开展“三位一体”的环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环境保健”而不是“环境保护”,一字之差折射出对环境的尊重和重视。

1.2.1 学校环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决定在小学课程中增加有关公害教育的内容。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系统地向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和理念,从小学到高中环保都是必修课。孩子们还走出校门,参观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等。

1.2.2 家庭环境教育

为培养孩子们从小“爱护大自然”的环保意识,周六、周日妈妈们自发领着孩子到草坪捡纸屑垃圾。给他们看环保方面的书籍、电影等。

1.2.3 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政府设立了节能日、节能月、节能检查日,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许多社区都有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是向社区的全体居民免费开放的。有的还有环保示范餐厅、人类自然博物馆、屋顶花园等;在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图文并茂的环保宣传资料。

1.3 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

节能环保是一项人人有责的公益事业,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

1.3.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细致、到位的政策引导。从1980年,政府逐步执行垃圾分类。上胜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为帮民众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政府在居民区划定“垃圾指定丢弃处”并设有监控镜头,发现未按规定扔垃圾的,由专人追踪到户并将垃圾退回。严重违反者可能被视为犯罪。

(2)激励制度。建立困难家庭买分类收集桶的补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为鼓励市民减少垃圾和分类处理,对家庭购置电动垃圾桶设立了补助金制度。还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1.3.2 推动公众绿色消费

日本非常重视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运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民众对环保的参与度。如为促进低公害车的普及,实施低排放车认定制度。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车辆,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车辆购置税和使用税的优惠;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混合动力车等低公害车辆的公共团体,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金。其中的川崎市为鼓励使用电动汽车,给予价差1/4 的补助,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等方面的优惠。

1.3.3 开拓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

政府为市民开通了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如日本地方政府对与环保相关的信息都保持公开的态度。普通市民、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公告及时了解到环境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情况;通过参与听证会、递交居民意见书来对环境问题提出建议。

1.4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

政府主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使其完成了从被动治污―主动治污―积极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的路线转变。

1.4.1 特别会计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对环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类建设和运行费用高的环境基础设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由于是政府行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无害化。

1.4.2 税制改革

对于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税收优惠。如川崎环保城落户企业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1.4.3 补助金制度

对于将3R技术实用化、技术开发期在两年以内的新企业,政府补助率最高可达费用的2/3。以川崎为例,环保城内的企业在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给予的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补助。

1.4.4 融资制度

对从事减少废弃物产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研究开发等活动的民间企业,可享受政策贷款利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延长偿还期限。

1.5 鼓励民间环保NGO组织的发展

目前日本的环保NGO在1.5万个左右,主要活动为推广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开展环境教育等。如从事废纸再利用的环境NGO,推动了白色度70再生复印纸普。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环保NGO发展。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降低了NGO法人的准入门槛。在资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动资金中政府扶持资金和补贴高达9.9%。

2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廊坊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廊坊市把环境保护作为立市之本,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从整体来看环保现状还不乐观,市民、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全民对环保参与的经验值得廊坊借鉴。

2.1 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

廊坊市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在法制上明显滞后,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白色污染”治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规政策,确保环保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可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化工厂不按规定排污、火电厂脱硫设施不达标、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环境时同公安、税务一样有更多的权威性。

2.2 完善环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环保意识不高,与政府对环保教育的宣传不到位有关。今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来创新环保的宣传方式。如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强忧患的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墙报等工具加大环保的社会宣传力度。

2.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环保

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明显。廊坊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的预算投入,用于鼓励有使用价值的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对引进的先导型能源设备、对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予以补贴并简化贷款手续等。

2.4 注重政策细节

注重政策细节及衔接,能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如我国包括廊坊在内,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垃圾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借鉴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类手册,免费发放给市民。通过小区摄像头监督、舆论压力及奖赏、补贴等鼓励措施,保证垃圾分类能顺利实施。

2.5 确保公众参与渠道多样化

政府应积极拓展环保公众参与的渠道。借鉴川崎市经验,设立由政府官员、节能专家、居民代表和企业人士组成的“公益协会”,研究廊坊的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社区环境对话,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环保NGO协作网,组织NGO及志愿者搜集环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协提交有建设性的环保方案。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全体民众的努力下,廊坊最终会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保网络,实现生态廊坊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窦林娟.日本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6(6).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5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生态环境政策范文6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6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7

一、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现状分析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为提高补偿效率、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和谐社会生态的途径。基于此,笔者设计了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调查问卷共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81份,有效率为96.2%。此次调查范围在河北省11个地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样本分布。调查对象广泛,能较好地反映出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现状,问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制约河北省农民生产的自然风险种类较多。具体而言,由气候异常产生的干早、洪涝、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与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最为严重,早灾、水害尤甚;对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威胁较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生态灾害;由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灾害正逐渐成为农民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种;地质灾害对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影响则相对较小。制约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因素除了自然因素外,还有人为因素与之交织。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大面积的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形成了“经济社会落后――破坏性开发――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经济社会落后”的恶性循环,造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恶化。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镇建设挤占耕地现象十分严重,过度开发土地资源等也加剧了自然灾害的暴发频度、范围和强度。

正因为河北省存在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的灾害,对农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对农户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调查中发现,农户认为应该补偿的主要领域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看出,农户认为政府补偿的领域大部分在土壤(61.09%)。农户主要以耕作为主,所以希望政府在之前给予补贴,在受灾之后通过政府财政、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途径得到一些补偿。目前生态环境补偿相关政策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一种持续和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和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宣传不到位

许多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还不了解,在关于“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发现:很了解的农户有25户,占调查农户的5.19%;一般了解的农户有239户,占调查农户的49.59%;不了解的农户有218户,占调查农户的45.23%。通过上述数据可看出,一般了解和不了解的比例均未达到50%,这表明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农户存在但数量不大,说明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和补偿力度不够大,以至于农户对此概念不了解。

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意愿”调查中可看出,“很强烈”的农户占27.18%,“比较强烈”的农户占28.01%,“一般”的农户占32.99%,“不大强烈”的农户占8.51%,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没感觉”的占3.32%(见图1)。

从图1可看出,居于首位的是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愿“一般”,其次是“比较强烈”,然后是“很强烈”。可见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不大,大家没有看到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益处。

(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力度不到位

在“是否享受过政府的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调查中发现,认为享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20.68%,没有享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50.00%,不知道的农户占29.32%。通过数据可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力度不到位,甚至有29.32%的农户不知道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存在,没有享受到补贴的农户竟然占到一半,可见政府应加大补偿的力度和规模。

在“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的调查中发现,认为没有作用的农户占10.60%,认为有一定作用、作用一般和有作用的农户分别占比30.15%、30.56%和20.17%,认为作用很大的农户占8.52%。通过数据可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没有作用”和“一般”大约占到一半比例,可见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有待于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力度不到位的状况应改善(见表2)。

(三)基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淡薄

农户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淡薄,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必要性调查中可发现,认为有必要的59.58%,认为还可以的占比31.46%,认为没有必要的占2.50%,不清楚的占6.46%。这表明不足半数的人认为很有必要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但意识还较为淡薄。

(四)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完善

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7.71%,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8.33%,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比47.50%,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0.42%,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4%。这表明不足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好处较大或者很大,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是件很困难的事情。

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11.92%,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6.95%,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比40.79%,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4.27%,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7%。可见多于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好处一般、很少或者没有好处,表明这种补偿机制在提高产量方面作用不是很大的。

(五)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形式单一

调查发现,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形式较为单一,接受政府补贴的农户有278人次占比62.61%,得到种植业灾害保险的农户有72人次占比16.22%,得到养殖业灾害保险的农户仅有19人次占比4.28%,接受政府征地补偿的农户有63人次占比14.19%,接受企业污染补贴的农户有12人次占比12%。这表明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其他的补偿形式比例较小。

(六)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标准过低

调查发现,对补偿服务非常满意的占2.34%,满意的占23.57%,一般的占38.85%,不满意的占29.94%,非常不满意的占5.31%。对补偿方式非常满意的占3.19%,满意的占22.13%,一般的占48.72%,不满意的占21.28%,非常不满意的占4.68%。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过低,满意度不高。

三、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整体框架

现行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不完整,缺乏系统性,可以建立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上级对下级、国家对地方的纵向公益补偿,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横向利益补偿和对资源要素管理进行部门补偿等三种方式,制定相关政策,以便为地方生态补偿运行导向,逐步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补偿[1]。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方对政策的需求非常强烈,可以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升至国家政策层面进行整体考虑。

(二)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没有能充分考虑农民、牧民、企业团体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意愿,造成补偿的标准过低。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生态补偿机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应[2]。另外,资金使用未完全体现生态补偿。因此,要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充分发挥机制应有的效应。

(三)形成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格局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的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渠道,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3]。

(四)积极鼓探索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践模式

通过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促使农业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农村的需要。并以此探索适合自己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践模式[4]。

加快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永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8).

[2]孔凡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实践与研究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