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监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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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采购监督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1

【关键词】财务风险 财务制度 发展现状 构建

一、引言

企业财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同各方面(政府、所有者、债务人、劳动者等)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办法的总称,是全社会各类型企业包括其相关利益主体在财务活动过程中,进行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它立足于维护公共利益, 保证社会稳定, 治理经济秩序。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而企业日益面临更加不确定性的财务环境、更多的风险因素、更为激烈的竞争和生存发展的严峻挑战,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应运而生。众所周知,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以与财务管理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相关,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可以帮助企业完善风险管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避免损失浪费。而我国传统意义的企业财务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因传统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部分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因此,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构建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财务制度。本文利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对我国企业财务风险制度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基于财务风险视角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财务制度。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介绍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有关概念、特征及功能。第三部分描述了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展现状,通过巨人集团的案例指出目前我国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基于财务风险视角,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设想。

二、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一)主要含义

财务风险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恰当导致了企业可能会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使得投资者预期的收益下降的风险,它是客观存在的,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企业对于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的消除,只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降低财务风险。

(二)基本特征

1.客观性,风险是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偶然性,风险的产生是必然的,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企业来讲,它的发生确是偶然的,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可度量性,风险虽然无法消除,但是,人们在从事财务活动之前,可以事先预知所要出现的一些可能性以及结果,通过一定的数学测定,让财务风险的度量成为现实。

4.跟收益损失相连接,风险可能会带给人们额外的损失,也会给人们带来额外的收益,比如说,投资股票有风险,但是也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过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三)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类型

1.筹资风险

在企业的扩大生产过程中,为了解决短期的资金问题,一般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向政府、社会及股东进行筹资,但是在国内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如果企业在筹资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资金的期限结构和来源机构,极有可能增加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风险。

2.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与管理工作中,为了进一步扩展经营范围和提升经济效益,而在本行业或跨行业进行资金投入的行为,但是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其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的。另外,由于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超出了自身的管控能力,而导致财务管理工作难以有序的展开,使企业的财务风险无形中加大。

3.现金流量及连带财务管理风险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现金流量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现阶段经济收益较为理想的情况下,因现金流量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合理性,而引发的企业财务困难。而连带财务管理风险则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固定资产、社会信誉等作为担保,以保证另一个企业经济合同的顺利签订,如果另一个企业届时无法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则有可能导致本企业承担连带的偿付义务,从而影响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成果。

(四)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资金风险

获利能力比较的低,经济效益不高,主要表现在成本费用高,利率低,资产的收益水平比较差,投资回报率不高。

2.存货风险

经营本领不强,不良资产比例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资产的质量比较的差,沉积下来很多不好的债权和销售不出去的积存货物,使得资金的周转率比较的低。

3.应收账款风险

债务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短期债务资金应该跟快速流动资产保持相一致,主要应用在流动资产方面。

4.债务风险

资金不充足,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缺乏资金,过度的负债,信用等级不高,融资能力不强。

(五)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1.外部因素

在企业的长期经营与管理活动中,政府经济政策、会计准则、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成为引发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外部因素。虽然从企业管理工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上因素都存在于企业之外,但是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是难以准确预见的,其所带来的不利变化必然会增加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由此可见,外部宏观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是导致企业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主要外部原因之一。

2.内部因素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表现在:主观认识、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管理观念、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企业的风险管理贯穿于财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也是企业总体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枢纽,因此,企业必须注重财务活动与经营决策的有机结合,在保证财务活动有序开展和进行的基础上,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客观化、合理化。由此可见,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来自于其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合理,并且综合考虑两者之间的协调性与相互影响。

三、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展现状

(一)案例:巨人集团的兴衰

巨人集团,曾经是一个红遍全国的知名企业,历经不到2年就成为销售额近4亿元,利润近5000万元,员工达2000多人的大企业,同样历经不到4年就如同泡沫式的破裂了。在过去几年里,巨人集团的成败产生了各类的分析和论道,如有的归因于决策失误,有的说是管理失误,还有的研究机构将其定义为业务多元化问题等等。许多商界努力去避免类似情况的重演,可遗憾的是仍有许多企业步入后尘,如爱多、飞龙、秦池、三株等等。本文试图以巨人集团的兴衰为例,对中小企业从财务风险视角对企业财务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解答。巨人集团风险源头很多。巨人集团的风险源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巨人集团的衰败,与其风险事件(如表一所示)

1.客观方面是来源于企业集团外部的风险,企业难以控制和把握。一是国际经济环境,如国际电脑公司引入的冲击,使巨人集团收到重创;二是自然偶发事件,如巨人集团在1993年武断的向房地产这一陌生领域进军,在施工打地基时碰上了断裂带,而且珠海两次发大水将巨人大厦地基全淹,集团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应对这一危机。三是国内的经济环境,自1994年我国宏观政策上增加调控,采取的是紧缩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紧缩银根,地产降温,而此时巨人大厦正在施工当中,无疑导致了严重的损失。

2.主观方面是指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的风险,包括企业决策机制、经营决策、内部控制、资本结构等。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风险,也是本文研究的重中之重。

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不顾财务风险追求融资财务效应,而有的企业却轻视财务杠杆,以零负债为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都有可能导致财务失败。1996年的巨人大厦就是巨人集团倒下的原因。巨人集团的史玉柱一向以零负债为荣,以不求银行自傲,在巨人营销最辉煌的时期,每月市场回收款可达3000万元到5000万元,最高突破7000万元。如此高的营业额和流动额,他完全可以以结算为条件向银行贷款来盖巨人大厦,可是史玉柱却始终拒绝走这一步棋,而是一味指望用保健品的利润积累来盖大厦,这无疑是造成巨人大厦财务危机的致命处。一家高速运转的企业所可能面临的财务困难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缺少流动资金,有可能是无法筹集到持续扩张的资本,还有可能是无法控制开支库存和应收款,这其中哪一项出现短暂的失衡,都可能造成致命的后果。当这种危机爆发的时候,即便是一家销售良好的企业,要在很仓促的时间内筹措现金也从来不是件容易的事,而且代价是巨人的。当巨人大厦的债权人出现信任危机时,按当时的估计只需1000万元,就可以继续施工化解风险,而此时巨人集团在全国各地的市场营销还在运转,估计各地经销商欠巨人集团的钱约有3亿元左右,史玉柱估算属于良性债权的资产至少有1.2亿元。然而,由于新闻媒体的曝光,法院强制执行要偿还的债务硬性的,而手中的债权是弹性的,不具有及时的可偿还性,支付危机当然爆发。不久集团集体崩盘,就是这1.2亿元的良性债权也没有收回。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财务风险的错误认识,对财务杠杆的不合理的利用在关键时候葬送了巨人集团。

企业积极管理和应对风险的关键,在于评估风险、量化风险,针对风险根源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巨人集团每一次遇到危机时,都没有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风险进行评估,没有看清楚纯粹风险损失有多大,如何把握机会风险,而仅仅是跟进社会上的热点行业,盲目涉足多元化经营,而导致现金流缺乏,同时缺乏危机意识,最终未能控制好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2008 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暴露了我国企业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上。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系统

我国国有企业比重大,现阶段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还不能完全做到政企分开,在管理组织系统中没有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职能部门,导致财务风险信息传递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在出现危机后,应对措施不利,常常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而民营企业财务活动的风险,较之其他性质的企业更为突出,产生几率更高,不良后果更大。针对此,很有必要由企业业主、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共同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系统架构。但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虽然能够做到经营者为其财务决策主体,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组织结构简单,不能应对外部市场变化,常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

2.缺少完善的财务风险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企业风险信息标准和传送渠道, 风险管理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企业内部缺乏对于风险信息的统一认识与管理, 风险信息的传递尚未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对于具体风险, 缺乏量化和信息化的数据支持, 影响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执行之前, 这些数据并没有被统一集中地处理, 而是散落在各个业务流程或业务单元中。我国企业集团中还在信息传递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问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不能及时地和全面准确地向集团总部提供信息,这必将导致集团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决策的科学性难以保证;更为严重的是,企业集团甚至提供成员虚假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从而掩盖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集团无法确定各成员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集团整体利益,使得集团整体利益难以保障,给集团价值创造带来很大影响。

3.没有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系统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一些大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虽然建立了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但大都没有明确的机构或人员,没有系统化的风险信息传递渠道,大部分企业仅仅在财务报表分析中建立了偿债能力和流动性分析项目,然后将报表存档、上报企业领导、有关部门,没有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观察、计算、预测、评价、预警企业的财务风险状况。

4.财务风险监控系统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内部人控制等突出问题。企业监控机构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而产生,集团为了避免人道德风险的发生,分别设立了相应的监控机构:监事会监督董事,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监督总经理。而在我国企业的实践中,一方面,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独立性的缺乏使得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我国,董事和管理层的交叉任职比较普遍,管理层利用交叉任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屡见不鲜,管理与监督合二为一,难以行使监督职能。

四、基于财务风险视角的企业财务制度的构建

(一)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作为一种低成本的诊断工具,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能够根据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的征兆进行预测和诊断。当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有威胁的状况出现时,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有助于企业集团管理者和弦管财务人员及时财务措施防范风险,将财物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针对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集团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财务风险指标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合理控制存货,调整集团战略,控制资金投放规模。此外,还应密切关注应收款项和存货等的周转情况,加速企业集团的资金变现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尽量杜绝或减少坏账。

(二)加强企业集团财务监督力度

企业集团财务监督的实质是股东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对集团内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监督重点是财务风险。企业集团财务监督是整个企业集团运营和管理尤其是财务工作的一种保证,因此,加强企业集团财务监督力度对企业集团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具体措施主要有六点,参见表2。

(三)要加强企业集团管理者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企业集团管理者和财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首先,管理者和财务人员要密切留意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并把握好其未来动向。对政策变化,要及时调整企业集团战略,避免财务危机。尤其要对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等变化和趋势加强关注力度。其次,要提早预防潜在的负面效应,及时采取措施。负面效应可能存在的方面主要是企业集团资金筹集、项目投融资、经营等方面。再者,对市场供求关系的把握要细致到微观层面,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的增加,预防资金危机。最后,生产和销售要注意衔接,及时根据生产情况调整销售策略,将“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结合。积极开拓销售新渠道和新客户,加速贷款回笼,提高集团整体抗风险能力。

(四)规避财务风险中抉择财务管理目标

1.规避风险中企业集团要追求“合理的”利润

无论人的意志如何,财务风险都会客观存在,不会因此而转移。几乎对所有企业而言,追求利润都是其一种本能。企业集团之所以要规避风险,其实是为了更好更长久的追求利润,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然而,追求利润这一动机固然合理又现实,但是最求的利润数额也要合理,不能无度。唯有将追求合理的利润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集团才能达到风险规避的最优状态。合理的利润不仅不会淡化企业集团的利益追求,也能使其不必冒过大的风险。企业集团倘若能够对市场宏观环境、集团获利能力、偿债能力、抵御风险能力,以及资金运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和决策,那么企业集团将会具有强而有力的持续发展能力。此外,企业集团在运转过程中,需要对各方具有不等利益的主体关系进行平衡,将合理的利润作为财管目标,能够对利益各方的冲突进行有效避免和缓解,从而能够适当减少集团短期行为。

2.对风险进行决策时,企业集团要对风险和收益做出正确权衡和决策,制定合理的资本利润率

财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使得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总会存在两种不同结果,即能够实现预期财务目标和无法实现预期财务目标。通常,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反之,收益越小风险也通常较小。也正因为存在财务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努力改善集团经营和管理,对风险和收益做出正确权衡和决策,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在面对财务风险时,集团收益的多少直接取决于风险程度和管理者对风险的回避态度,而风险程度和管理者的风险回避态度又紧密相连。因此,企业集团可采取多渠道融资和改变经营模式等方式控制和分散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集团的资本效益。

参考文献:

[1]蔡海雄,《财务制度与财务风险防范》[J],企业经贸,2008年10月,第29-30页。

[2]付淑云,《浅谈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J],阴山学刊,2004年12月,第95-96页。

[3]郭葆春,《我国企业财务制度的变迁及现状评价》[J],财会月刊,2006年11月,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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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考试机构 事业单位 财务内控制度 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财政支出改革,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施行。因此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财务内控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最关键的部分,其建立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

作为教育考试机构的事业单位,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是各省各类学历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本省各类教育考试组织管理、保证考试各项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部门之一,因此,教育考试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财务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程度,不仅决定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也是本省各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因内控漏洞而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件的日益增加,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越来越受重视,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也成为了判断一个单位内部管理是否完善、规范、高效的重要依据。但是,现阶段在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不少漏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也不是很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各考试院及招办、考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探讨健全与完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重视及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也越来越被重视并因此不断得以完善,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

教育考试机构和其他大部分事业单位一样,其特性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已来形成了重视日常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等方面。许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更有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

(二)、预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

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无论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预算管理大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预算的编制上,采取的均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方法,这就要求本单位的预算必须和本单位的支出数字一致,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预算编制的数据与实际支出的数据差异;二是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日常工作中的各项预算经费难以做出准确、具体的分析评价,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标准没有考虑经费支出效益,单位节约经费支出却会面临预算执行水平差的尴尬,也是造成不少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主要原因。

(三)、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内部监督实施困难。

由于各省教育考试机构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因此,各财务人员分工明确且工作量比较大,很难向企业财务人员那样实行轮岗制;同时,受财务人员编制限制,大多教育考试机构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只能依靠主管审计部门定期来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缺乏监督的自主性和时效性。

二、财务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分析

考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现从以下方面分析财务内部控制改进和完善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关系到教育经费入的完成程度以及,关系到教育经费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因此,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将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制定的笼子里,从根本上改善单位内部财务控制。

(二)加强对财务管理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一个单位财务管理的健全程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只有加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才能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执行和落实。在加强单位财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应对单位领导进行财务管理相关培训,加强财务管理的理论水平和实务管理控制水平。

(三)加强预算的管理和执行

建立包括编制、执行、分析、评价为一体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编制预算数控制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经费支出采取分时期、分业务进行预算控制。期末,对各项支出进行预算考核,努力提高预算的执行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3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4

自改革开发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大医疗机构想要跟上时展的步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健康的发展,构建医院财务管理平台的工作刻不容缓。根据新的财政制度对于医院以及医疗机构的要求,医院以及医疗机构需要有完整的医院财务管理体系,对于预算等方面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核算和控制,增强医院的财务管理能力,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一、新财会制度背景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完善的?务管理

目前大多数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属于医院各项管理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医院的任何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往往都是由医疗方面的专家人员来担任,这些人员对于财务管理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和提高,医院运营过程中的外部环境也更加的复杂化,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向着更深层次的方向去发展。新财会制度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要掌握专业的财务知识技能,能够高效的完成预算、成本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的工作,才能为医院的各项决策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提高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二)医院在经济核算方面缺乏统一性

在医院内部绩效管理方面,现阶段已经有了以科室为单位的成本核算项目,但是在实际的核算单元划分方面还存在多种划分标准,比如说门诊科、住院科、科研、诊疗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各个科室的经济核算较为混乱,导致之后在进行科室总成本、病人单相成本等方面存在非常大的难度。正是因为医院经济核算方面缺乏统一性,导致之后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都难以高效、顺利的进行,影响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三)资源管理手段过于陈旧

在经济飞速发展情况下,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现阶段信息技术已经广泛的应用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新财会制度背景下,医院必须要做好对现有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帮助医院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虽然目前医院已经开展了EPR项目,在资产管理方面,已经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到管理系统中,实现了对设备的物联网管理。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科室来进行固定资产的划分,改变其中的分类方法,使得整个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对折旧年限以及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方面的工作有着非常复杂的特点,以往的资源管理方式很难有效的完成这方面的工作。

(四)部分会计应用系统面临着升级改造问题

之前的财务系统来自于传统的财务制度,在功能方面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在新财会制度中,对于成本核算以及会计核算有了新的要求,之前的财务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做这方面的需求。原有的信息系统中,在科室的管理方面,管理缺乏细致性,对于材料、药品以及物价方面的划分不符合现有的制度标准,需要重新考虑。在收费报表方面要重新进行设计,在药品报表方面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还需要重新配置大多数医生工作台,还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的划分,在新财会制度下,这一系的问题都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解决处理。

二、新财会制度背景下医院财务管理平台构建策略

(一)增强财务管理力度

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对于医院的经济以及财务管理有着新的要求,需要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选择大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保证医院财务专业化管理。在设立总会计师之后,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考核项目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人员,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医院财务管理团队,实现医院财务集中、统一化管理,使得财务制度可以更高效的落实,使得医院经济决策更加专业化、规范化。

(二)构建新的财务管理系统项目

新财会制度下,对于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覆盖面积,涉及到人事、药品等多个领域。为了保证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新财会制度的有效结合,将新财会制度准确的贯彻落实,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好核算单元的划分工作,加强成本单元和科室之间的联系,为医院新财会制度的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现有资产以及材料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工作。最后,还需要在成本核算方面,选择更加高效的计价方法,做好药品物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精细化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在进行财务管理体系的建立时,要以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为基础,按照预算对医院进行详细的划分,同时与绩效考核单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实现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其次,还要以科室为单位,做好成本核算单元的详细划分,为新财会制度的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再次,要结合具体的岗位对人力资源进行全面的盘点,按照相关的物价标准来制定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以便于成本核算更高效的进行。最后,在核算单元方面,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以新的财会制度为原则,对之前的数据进行全面整理,为新制度的落实提供更加准确的参考。

(四)对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新的财会制度下,对于医院信息系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医院收费标准、固定资产分类等相关信息进行变动。新的财会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跟紧时展的步伐,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信息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使得医院财务管理向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5

【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供应商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它的监督对象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任何国家和地区实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素,即: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监督的客体、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的权力与权利、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政府采购权的本质决定了必须坚持严格的监督加以防范。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形成的公共资金,政府在使用公共资金实现公共目的时,所掌握、使用的仍然是行政权力,如果权力不加控制与监督,就极易走向腐败。近年来发生在政府采购中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2006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等。因此,我们只有长期坚持,执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不完善必须以监督制度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如用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等排除某一供应商产品问题等。特别是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着人治与法治并存现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显得尤为突出。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环节多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加以保证。政府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如果控制不严,监督不力,则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比原来的分散采购,后果更为可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打击。显然,这与政府采购设置时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全程严格的监督制度。

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行为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可划分为: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采购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供应商对采购行为、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对采购过程六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以下将是从供应商这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政府作为采购活动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力,很容易形成对供应商权利的侵害。因政府采购行为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采购方式选择和操作阶段。由于采购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在招标采购中众多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如何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程序规范严格,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矛盾。从已有政府采购诉讼案件来看,基本上是由于采购机关在招投标过程中疏于管理,或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

(二)质疑是一种内部救济制度,我国虽然赋予了供应商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实际执行下来却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主要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同时作为质疑程序的受理机关,不可能自己主动否定自己的采购成果,这样不仅付出巨大的采购成本,也会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多数采购人是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的错误。相反,由于供应商在提起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程序这一阶段,否则财政部门就不受理投诉,这就给采购人、采购机构赢取了心理准备和舞弊的时间,增加供应商的救济难度和时间长度。

(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仅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给投诉质疑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一是投诉的范围在上述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之内,二是投诉的主体仅限于供应商,必须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投诉的范围过于狭窄,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受害的不仅仅是供应商,而是整个社会。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

(四)法律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时,可向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是行政程序,属于外部救济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即使如此,也很难保证供应商权益不受损害。因为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人,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做到评判的公平、公正。

四、完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建议

第一,整个招投标过程必须透明公开。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具体而言,一是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与标准透明,供应商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投标,评委才能有名确的评标尺度,社会各方面才能更好的监督评标的公正性;二是政府采购的结果必须透明,能使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对照自身情况,衡量采购结果是否存在问题;三是政府采购的记录透明,可以更方便的为供应商查询提供依据;四是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结果必须透明,可为公众所了解和评判。

第二,设置多元化投诉渠道,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便于供应商有效投诉。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受害的不仅是供应商,而是整个社会。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投诉回访制度。对经查属实的投诉,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进一步征求投诉人对被投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回访,保证处理决定的落实,达到查处投诉、教育干部的目的。

食材采购监督范文6

21世纪是法商结合的时代,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知识创新的速度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是青年人成长成才的需要,而且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求。所以,青年朋友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学习生活过程中既要勇于探索、大胆创造,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基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这种需求,商科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商结合的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和兼有商学专业素质的法学人才.明确的培养目标使商学院法学教育获得自己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地位,形成商学院办法学专业的鲜明特色.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强的适应性和创新意识的高级人才.那么,什么是法商结合,我们所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高等教育应该怎样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是学院主持的国家“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大课题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校申办MBA专业学位的特色所在。商学院针对企业的战略问题、经营问题、财务问题、投融资问题、宏观经济运行环境问题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的教学、研究与实践经验,而我校法学方面针对企业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税法、电子商务法,以及WTO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长久的研究历史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法商型人才培养就是在有机整合我校两方面资源的前提下,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同时拥有法律和管理双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覆盖管理和法律双方面的解决方案。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符合市场需求,具有鲜明的特色。我校在此方面的探索不仅具有前瞻性的视角,同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充分依托金融院校的现有优势: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如下:

一、制定适合法商结合教学的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关键。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支撑和指导。因此,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非常注重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为实现“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法律人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构建和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好3类课程。要认真开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开的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开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的法学学科课程。在开好以上两类课程的基础上,还要依托商科院校的强势商科背景优势,开设一组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商科应用性课程,如中国对外贸易实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学等,使学生扎实掌握法商结合所必备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经济的实践教学。法学是一们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的支撑。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由4个方面组成。一是社会调查。可以分别安排在每年的暑期,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带队进行指导。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以社会生活的亲身体验,结合法律知识认识社会,掌握用所学知识思考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模拟实习。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配合程序法的学习,让学生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诉讼法知识,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可以开展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活动等模拟实习的专项教学。三是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与暑期社会调查和模拟实习不同,它是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提高的过程,也是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阶段。毕业生主要被安排在公、检、法、司,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由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四是灵活的分散性实践教学。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系里老师,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开展法律实务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在办案的过程中,灵活分散地指导学生实践。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融合的培养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理念等。商事思维则是指按照商人的理念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商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在实际问题面前,仅有法律思维或者仅有商事思维都是不够的。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两种思维,从而使学生不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问题,同时还能从商人、消费者、市场等角度去妥当地处理实际问题。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商结合的人才才能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要培养出真正的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我们的学生在思维、观念层面上有所突破,决不能局限于“法”和“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

具体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好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知识,还要在考虑合法性这第一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成本和效益等商事因素。而对于商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也要在学好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合法性的前提下,注重成本和效益的比较。

三、解决教师知识结构单一与培养学生复合能力之间的矛盾

培养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课程教学改革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我们商科院校的学科背景,利用现有师资优势,进行法商结合办学特色的课程教学改革,是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

完善法学教师的商科知识结构是根本。要把学生培养成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和“商”知识结构。作为21世纪的法学专业教师,要能胜任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学专业理论素养、紧跟法学前沿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商科知识结构。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是现阶段的重要手段。商科院校往往开设有会计学、经济学、投资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科优势比较明显,有一大批优秀的商科专业教师。鉴于这一现实,利用我们商科院校的商科师资优势,将相关专业的教师引入法学课堂,与我们的法学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必要且可行的。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的思路,可以结合各高校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来实现。比如,以法学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平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主讲教师、以相关专业教师为补充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独任教师、辅以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的模式,等等。

3、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本着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的思想,开展调查研究。在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走访班级、寝室等多种形式,深入师生中开展调研。发挥工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拓宽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加深对现状的把握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针对性和紧迫性认识,初步查找出影响和制约我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引导广大师生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行为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在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方面深化认识,对“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等重大问题进行再认识,形成共识。结合理论学习收获、调研成果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深入交流研讨,解放思想讨论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使之成为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形成科学发展共识的有力推动。

深入聚焦提炼问题。学院对学习调研阶段汇总梳理出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干部进行分析论证和归纳筛选。在此基础上,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形成的共识认真研究讨论,聚焦提炼出影响制约学校及学院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精心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师生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和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就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在推进学院发展、服务师生方面存在的差距与突出问题,着重查找影响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生会要召开专题的民主生活会,分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方法。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并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师生评议。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环节。分析检查报告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谋划提出符合学院的科学发展思路、主要工作目标和重大工作举措,同时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近年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和提炼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提出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校院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组织师生员工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评议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行不行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及时补充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反复修改完善。

4、项目实施的应用性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要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扩大活动成果,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即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长效体制机制。主要任务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切实取得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学院班子成员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针对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别提出整改落实的具体目标、方式方法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党员、群众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要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要做到“三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部门的责任。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公开承诺。

2)、解决突出问题。解决问题是突出实践特色的集中体现。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针对查找出来的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以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住那些既事关大局又有可能经过努力近期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切实取得一批实践成果。把职能范围内影响制约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加以解决。对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问题,要实施集中攻坚;对通过努力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分步解决。

3)、完善体制机制。这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志。从学习实践活动一开始,就要高度重视做好创新体制的工作。进一步理清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制定和完善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制度和规划,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突破。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行系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变革的变革,特别是要及早研究制定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

附页

法商型人才培养实验基地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建成的“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经过多年对商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依托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平台,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形成完备和系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为培养宗旨,以“法商结合”和“知行合一”为培养支撑,通过“教、学、做、悟、思、育”的培养方式,塑造高素质的法商型创新人才。

1、培养宗旨:“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

“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按照学校“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教育理念的要求不断加强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实验区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将更加致力于培养以优良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2、培养支撑:“法商结合”与“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