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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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方式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1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纺织贸易特色建设主要面临的教学问题分析

通过对纺织行业贸易人才市场的调研和企业对毕业生质量的反馈,明确了目前纺织行业国贸人才教育需要解决的主要教学问题。

(1)纺织行业国贸人才培养规格内涵界定问题。已有的行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般只概略性说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范围,缺少以规格精确的方式对目标内涵进行详细而清晰的定义。

(2)课程体系与纺织行业国贸人才素质培养的协调问题。已有理论课程体系强调学科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忽视产业发展对产品知识与行业经验学习的需要;实践课程体系以课程实验为主,缺乏以解决实际问题为背景的知识综合应用能力训练;职业、就业、创业课程多是以宣讲或授课方式进行,而不是有机融入企业实践过程。

(3)培养途径与纺织行业国贸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适应问题。传统培养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专业基础训练,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之间的连贯性较差、递进性较弱,实践教学环节的集群效应不明显,导致人才培养缺乏实践品性。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纺织贸易特色建设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与方法:

1、确定纺织行业国贸人才培养规格。

按照纺织行业的人才需求,在对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天纺集团、天津真星纺织有限公司等的调研、咨询基础上,确定了纺织行业国贸人才培养规格:即4种素质,5大领域知识、6种能力。

4种素质:扎实的专业、行业知识、良好的职业操守、务实的就业理念和较强的创业意识。

5大领域知识:国贸专业知识、纺织行业知识、管理学知识、计算机基础、法律知识。

6种能力:学习能力、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实用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

2、创建在“专业、职业、就业和创业”教育中贯穿纺织特色,内在结合、梯次递进的课程体系。

(1)“专业、职业、就业和创业”教育内在结合、梯次递进的课程体系。按照4种素质、5大领域知识和6种能力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建设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基础平台和特色方向平台等相结合的课程体系,以突出行业特色的实验、实训为两条主线,将理论课程体系向实践环节内在拓展,构建专业基础—基本技能—综合设计—企业应用—实践创新内在演进的课程序列:以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培养学生国贸专业知识、行业知识、管理学知识、计算机基础和法律知识的专业教育,以经济类专业职业生涯规划、产业认知实习、社会统计调查、电子商务认知实训等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以海关业务演练、纺织外贸跟单、毕业实习等为基础的就业教育,以跨国公司经营、专业技能、创业专题实训等为主的创业教育。

(2)在课程体系中贯穿纺织特色。教学计划中增加了《纺织商品学》、《纺织经济专题》等纺织类产业通识课程,将《纺织外贸跟单》、《纺织贸易专题》等纺织贸易类课程从专业任选课调整到限选课,在《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函电》、《电子商务》、《国际商务谈判》等6门理论课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设计》、《电子商务认知与模拟》、《社会统计调查》、《海关业务演练》等5门实验课、教学软件中增加纺织贸易案例,新建以纺织贸易案例为主的国际商务谈判模拟实验室,新增纺织外贸跟单教学软件,新增5个纺织企业实习基地,超过40%的毕业论文与纺织贸易有关。

3、探索“学习-实训-就业实习”的学程途径。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多年纺织贸易人才培养的经验和实践,承担了天津市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经济类专业就业形式实习的研究与实践”,与纺织企业合建综合应用型实践教学基地,实施以综合应用能力为核心的“学习-实训-就业实习”的螺旋式提升能力培养模式:在1-3学期由校内教师讲授专业基础知识。在第4-5学期,由企业教师以“模拟职场”的方式进行“学期实训”,进行职业测评、职业认知和职场礼仪培训活动。在第6学期,在实践基地进行就业体验和模拟面试:与企业员工组队就企业实际案例进行模拟国际商务谈判;与企业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面试模拟活动。在第7-8学期,进行就业形式实习和创业教育:实行“双导师制”,尝试就业形式实习并完成解决实际问题的毕业设计;定期邀请纺织行业成功人士举办“大学生发展指导与创业素质培养”、“纺织行业创业必备知识与运用”等一系列讲座进行创业指导;认真组织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与天纺集团合作,利用国际贸易模拟博览室举办“抵羊1912”纺织服装品贸易博览会,组织学生与天津真星纺织有限公司共建“中外毛巾产品展示中心”,参加中国商业联合会举办的国际贸易博览大赛等创业实践体验;与天津市劳动局合作,对大三、大四学生进行创业技能资格培训;利用模拟公司创立“创业工作社”,

鼓励网上开店,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

4、创新合作培养机制。

依托校外知名专家、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纺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等组成了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大课程教学组,促进课程体系建设;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企业共建教学管理团队;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多元化的师资队伍,实务性强的课程采取校外专家、纺织企业业务骨干进课堂,国贸专业45岁以下专业教师中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和纺织企业工作经历的占46%,每年安排2-3名教师去纺织企业学习。

三、创新点

1、教学理念创新。

创新性提出了“把行业人才需求放置在专业、职业、就业和创业四个维度上培养,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融为一体,在纺织企业具体实践环境中培养纺织行业国贸人才”的教学理念。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2

[关键词]创新思维;阳光采购;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4-0070-02

1 阳光采购含义

“阳光采购”是指,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在公开、公平、公正、质优、价优的原则下,从供方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而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阳光采购内涵包括:公开透明性、科学规范性、集体议定性、流程顺畅性、监督保证性、高效快捷性、标准格式性、信息共享性等八个方面的特性,是阳光模式内涵的应有之意,不具备这些特性的采购模式就不是阳光采购模式。

2 现代企业阳光采购模式

阳光采购模式是政策、制度、规定与实现运作相结合的产物。现代企业相应的阳光化采购有六种模式:①招标采购模式,即招标加商务谈判方式;②综合比较采购模式,即综合比较加商务谈判方式;③竞争性议标采购模式,即竞争性议标加商务谈判方式;④集体议定采购模式,即集体谈判加集体决策的方式;⑤单一资源采购模式,即单一资源商务谈判方式;⑥执行政策性定价采购模式,即执行政策性定价采购方式。这六种采购模式,连同指导、规范、制约其运作的六个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其统称为“双6”阳光采购模式。是规范阳光采购和阳光物流的重要方法。同时企业要跟随国内外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策略,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实施新的阳光采购模式。在采购模式创新过程中,要做到与时俱进,兼收并蓄,大胆开拓,只要体现阳光采购模式实质的方法、方式,均可以采用,比如战略协作采购、网络采购、询价采购、征求意见采购、规划性采购等。阳光采购无止境,阳光采购模式无止境。

3 不阳光采购现状

31 偏好采购

目前企业采购制度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强,造成采购部门常常是基于采购人员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或是主管领导暗示来对待企业采购招投标各个环节,引致采购合同招标相关内容不同程度进行倾向性的规定和有意识的规避的现象时常发生。本应公开的阳光采购进而已演变为过程不公开只结果公开、名义公开实质不公开的模糊偏好采购。

32 关系采购

集中统一采购模式下采购部门采购权高度集中,供应商为获取合同争相与采购部门掌握采购大权的采购人员培养关系,致使企业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众多供应商采购竞标时比谁的关系硬,而不是比谁的价格、质量、服务更优质的极为不正常的现象。私下供应商和招标企业掌握采购权力的人员结成利益同盟时,掌握采购权力的人员会不顾企业利益主动放松对采购的质量标准要求,考虑更多的是供应商利益和个人回扣,尽个人权限的最大能力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关系户”中标。阳光采购被关系蒙上了阴影。

33 高价采购

企业采购本身是为节约成本,而个别负责采购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甚至和供货商“共谋”赚取采购差价,通过审批环节弄虚作假,招标环节露底串标,临时动异变更上限,招标过后低中高结等方式,给企业成本造成极大的浪费,这些腐败采购行为让阳光采购,变成了人为高价采购。

34 定点采购

“阳光采购”要随着经济形势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创新适应。不能简单地等同为定点采购。在特定时期被确定下来的“定点”,数量少,覆盖面有限,都没有形成固定监督的制度进行制约。部分特定期内“定点”的供货商不顾信誉,不惜降低供货质量,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高价格来求得更大限度的利润。同时还存在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的问题,种种弊端的暴露,揭示了定点采购不阳光的实质。

4 开创“阳光采购”模式的措施

41 机制创新

411 分层授权

要拆分采购决策权,由计划员制订采购计划,部门领导审核采购计划,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并由采购部门专职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审核评估全部采购过程。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借助电子商务实现阳光采购决策的权力公开化、流程化、分散化的信息共享。

412 加强监督

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制定的采购制度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严格的管理。成立由企业各个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机构,避免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最大程度的预防暗箱操作情况发生。

413 定期轮岗

为严格执行企业采购部门各种制度,确保企业采购工作顺畅进行,从源头防止腐败发生。采购部门的计划员、采购员、监督员必须进行定期岗位轮换。

414 提高素质

要严把采购部门人员准入门槛,只有具备了较强责任心,坚持原则,业务能力旺盛务实的人员才能胜任采购岗位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考核上岗制度,提高采购队伍整体素质。

42 模式创新

加快采购信息化建设。采购部门要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积极尝试应用电子商务管理系统,在企业内部搭建起采购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对企业采购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不断扩大采购竞价招标范围,有效整合企业、供应商多方资源,实现供求双方互通有无和信息共享。

43 制度创新

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包括采购人员、生产商、经销商,各环节协调、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采购工作实现制度化运行和规范化运作。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和义务,严明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对采购人员实行采购物资质量保证制度,对采购物资的质量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

44 监管创新

441 采购监督检查制度

在明确物资采购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机制来规范企业采购管理行为,建立对重大采购业务定期开展审计制度,并将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确保采购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营造一道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的坚实保护网。

442 相互监督制度

在企业各相关联部门之间广泛开展相互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如验收部门与采购部门之间,质检与采购部门之间,仓储与采购部门之间,采购部门内部计划员与计划员之间、计划员与采购员之间、采购员与采购员之间等,互相监督,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阳光之下,使腐败无处藏身。

443 要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要将制度建设、制度执行、人本管理、规范运作、双优供应、成本降低、库存优化、渠道管理、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设置分值指标和不同权重,建立和实施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定期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监督人,坚决杜绝企业采购中谋取私利的不良现象。

5 结 论

阳光采购模式是开放的模式,企业要不断探索与实际相适应可规范运作的新模式,使阳光采购模式得到持续性优化、创新、发展,为企业科学发展注入持续的竞争力。企业在加强采购机制、模式、制度方面创新的同时强调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实现企业采购从招标、价格、合同、质量检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系统的运作,使企业采购真正充满阳光。

参考文献:

[1]王波.阳光采购内涵及其提高措施[J].现代商场,2011(27).

[2]沈斌.打造阳光采购加强采购监督[J].现代经济信息,2009(14).

[3]刘晋.完善我国“阳光采购”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界,2008(5).

[4]朱安萍.实现物资阳光采购的实践与体会[J].科协论坛,2007(1).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报经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

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万元)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仍需进行审批外,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用合理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采购人认为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1)报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以及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示;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专家评委经过论证后,认为招标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采购文件无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的情形,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填报《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时,应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依法审批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进行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后,应根据提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章监督检查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4

关键词:酒店 采购 问题 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为我国酒店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酒店行业发展迅速,酒店的数量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增长,酒店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酒店除了应该提高的餐饮、休闲等服务水平以提高市场吸引力外,另一方面应该重视强化酒店的采购管理,通过控制采购成本支出,贯彻开源节流的酒店经管理目标,进而提高酒店的市场竞争力与生存能力,实现酒店的长远稳定发展。

一、酒店采购管理工作概述

酒店采购工作主要是指出于酒店业务经营以及发展的需要,对于所需要的物资材料所进行的购买过程。由于采购成本是酒店经营过程中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强化采购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酒店成本支出的重要措施。酒店采购管理工作的一般流程为首先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酒店的采购政策,然后根据采购内容选择供应商并确定物资供应合同,进而开展采购订单的处理以及收货、脱货的处理,之后进行发票与收货单的验证,最终对供货商做出整体评价,并进一步决定物资采购的资金支出计划。由于采购工作在酒店成本支出中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必须重视对于采购工作的管理,以降低酒店的经营成本。

二、当前酒店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酒店采购管理制度缺乏

部分酒店由于未能结合酒店的自身业务情况以及组织结构情况制定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因而导致酒店采购工作的开展缺乏指导,由于在采购管理上没有计划性,因而存在着采购较为盲目,生产需求与物资采购不对应的问题,造成了酒店采购成本支出不合理,人力物力资源浪费严重。

(二)酒店采购方式不合理

部分酒店在采购管理上,选择的采购方式不合理,未能选择公开竞标采购等形式,因而导致物资采购工作不透明,不仅采购物资材料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造成酒店采购成本支出的提高,对于酒店经营效益的提高十分不利。

(三)对于酒店采购管理工作缺乏监督管理

部分酒店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因而对于采购管理工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岗位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甚至对于酒店的采购工作缺乏相应的市场调查,因而难以针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以及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导致采购工作实际状况得不到准确的评价与反映。

三、完善酒店采购管理工作措施研究

(一)完善酒店采购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

对于酒店的采购管理制度,应该重点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该明确酒店采购工作的基本要求,酒店的所有采购项目均需要酒店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应该进行多家供货商的比对,选择具有价格与品质优势的供货商;其次,应该明确规定酒店采购工作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即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明确酒店各部门的物资需求情况以及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并结合库存情况制定物资的采购计划,然后按照酒店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做好物资的平衡以及采购工作,同时对于呆滞物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第三,应该针对采购物资的验货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通过对物资的质量、规格以及采购价格进行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以确保采购物资的可靠,提高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控制效果。

(二)实现酒店采购方式的多样化

对于酒店的采购方式,应该根据酒店的业务状况、采购项目的规模以及对于物资质量的要求综合选择,对于酒店的采购方式可以综合选择市场采购、招标采购、合作采购以及集中采购等几种方式来开展酒店的采购工作。公开市场采购,主要是针对酒店需要频繁进行采购的食材等材料,通过市场采购应该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物美价廉的供货商进行采购。招标采购则主要是针对价格相对较高的大宗物品,通过招标的方式,根据供货单位提供报价,综合分析考量物品的性能以及价格后,确定最终的供货单位。合作采购,则主要是针对需要大批量采购的物品,组织两家或者多家酒店企业,一次性的大规模采购,进而享受采购物资的价格优惠。集中采购则主要是针对大型的多家连锁型的酒店,为了进一步的降低采购成本,由各个分支机构统一上报物资材料需求清单后,进行集中的采购一级分配,从而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因此,酒店采购管理部门,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需要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宜的物资采购方式。

(三)强化对于酒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酒店采购环节中出现各种违规现象,应该强化对于酒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首先,在酒店可以采取单独设置采购监督管理岗位或者是由酒店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酒店的所有采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针对采购货物的采购方式、采购价格以及货物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理规范。此外,酒店也可以采取设置采购工作岗位互相监督的方式,主要由厨师长、验收员对酒店的采购物资市场价格以及货物质量进行比对分析,判断采购工作是否合理,以提高酒店的采购工作质量。

四、结束语

采购作为酒店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酒店成本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措施。因此,酒店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酒店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总结酒店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酒店物资需求与供应之间的关系,强化制度建设,来控制酒店的采购成本,避免资源浪费的发生,提高酒店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童德利,田娟,谢琪,陈世福.基于B/S模式的构件式酒店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2003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应本方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政府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采购机构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在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注册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管理,采购资料按照档案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应单独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规格、性能要求、参考单价、总金额、供应时间等内容,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时,须填写、报送《市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采购资金必须转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专户)、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单位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鉴证。

4、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条款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上)统一由区建设局基建招投标办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报审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采购监督方式范文6

据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过10个多月,仍未见《条例》踪影。消息人士透露,马上公布《条例》的可能性并不大,业内专家也认为政府采购“两法”冲突等问题的悬而未决是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定义,并将工程采购纳入其中,但随后又在《条例》中表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确定了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曹富国告诉记者:“两部法律围绕了政府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上的地位问题进行展开。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政府采购法完整的政府采购概念,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应不包括工程采购,采购对象是政府用于公共管理和为公共服务所需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消费性项目,不包括用于投资目的的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的购买。”

在工程采购的争论上,采购方式及程序构造也存在争论。以前,议标也被认为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有的国际组织规定的招标规则也把议标作为招标方式。但议标实际上就是竞争性谈判,不具有招标的性质和特点。据悉,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很大比例都是议标,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严重问题,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否定了议标方式。而《政府采购法》中却肯定了议标方式,其中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有其范围限制,房屋建筑工程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强制招标”范围,是特别法的规定,不能采用议标。

对此,曹富国认为,议标被招投标草案中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源于对议标性质的认识,讨论它本质上是否属于招标方式,但从根本上看,这是对“两法”冲突进行立法折中的结果。这种影响在《政府采购法》上也有重要体现。《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以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一揽子采购方式,但是它的适用被限定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当规制已经对法律适用和采购实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缺乏谈判性程序的招标投标法已经在适用复杂招标采购项目上显得捉襟见肘,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上缺乏工程采购方式和程序。

“‘两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矛盾与法律实施的监管权本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但从政府采购立法史或法律关于监管权的分配上,适用范围上的冲突与部门之间监管权的分配紧密相关。一定程度上,范围冲突由监管权冲突造成的。因此,一种协调‘两法’关系的思路是协调部门之间关于监管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统一与和谐。”曹富国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这项条款,曹富国解释说:“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立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包括对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职能。”不过可喜的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授予国务院进行规制的权力。“法律的实施运行还取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一问题也在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之间达成协调性文件中,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 34号)文件表明,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由此可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监管权的分配倾向于维持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现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政府采购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该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监管体制。”曹富国还分析:“除了国务院的协调努力外,11部委组成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以及部门规章也在有关监管权方面进行协调。这一协调机制的规章也反映了部委之间就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管权所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即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职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职权。同时,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也排除了对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管权。”

在政府采购“两法”问题上,采用协调监管能否强有力地解决矛盾我们不敢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协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化解“两法”矛盾,曹富国教授感慨地说:“法律实施部门就‘两法’关系所做出的协调努力和达成共识对法律政策的统一和协调运行至关重要。同时,这种协调和共识也是当前我们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未来进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处理‘两法’问题上,至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主张协调监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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