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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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法

畜禽养殖法范文1

一、退出时间及范围

(一)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亭街道;

(2)街道大塘社区筹委会、月塘社区筹委会一字墙组;

(3)街道牛头社区筹委会、桃花社区筹委会及板塘社区筹委会。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1)街道月塘社区筹委会新瓦屋组、社区筹委会;

(2)黎托街道花桥社区筹委会,粟塘社区筹委会陈大屋组、黎托社区筹委会七组、八组,边山社区筹委会老屋组、冲组;及合丰社区筹委会涉浏阳河流域200米内的范围。

(二)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街道同升、社区筹委会;

(2)社区筹委会。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社区筹委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警察大队、区政府督查室、亭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黎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出办”),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彭跃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补助条件

年月31日前已登记在册、存栏在20头猪(或折合20头猪)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可以申请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实施阶梯补助办法

1.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附属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2.按规定在年11月30日前退出的养殖场(户),若在年12月31日前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3.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设施的,按4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4.对有国土、规划、工商、畜牧、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6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5.对按第1、2、4三条款均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户,按3000元/户给予补助;对按第3条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场(户),按2000元/户进行补助;对按栏舍面积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或2000元的,分别按每户3000元或2000元进行补助。

6.养殖栏舍建设者为出租户的,补助归出租户所有;栏舍建设者为养殖场(户)的,补助归属按其与出租户签订的协议确定。

(二)奖励标准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社区筹委会,按500元/户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2.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街道给予5-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3.对工作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1-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4.对有效举报(举报电话:)新增畜禽养殖场(户)的第一举报人,给予200元/户奖励。

五、补助拨付程序

(一)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相关街道、社区筹委会人员到现场丈量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面积,分批签订畜禽养殖场(户)退出补助协议,并适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畜禽养殖场(户)和栏舍建设者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统一报区退出办,再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局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核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核定后,分批将补助经费拨付给相关街道。

(三)在此方案下发之前已退出并拆除养殖设施的,由社区筹委会初核并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验收组审定,验收合格后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街道。

(四)区财政拨付到街道办事处的资金,各街道要设立畜禽养殖业退出资金专户,按补助、奖励标准进行发放。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畜禽养殖法范文2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畜禽养殖法范文3

关键词:广谱哲学;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非常高。而由于养殖业的飞速发展,面临着日趋严重的品种退化、产品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瘦肉精”、“口蹄疫”、“禽流感”、“猪流感”等事件不断发生,不仅给养殖业生产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所以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等因素。许多养殖业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宏观分析和总体把握,形成了许多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而笔者试着从哲学角度,就广谱哲学在畜禽养殖业发展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我国畜禽养殖业概述

纵观20世纪养殖业的发展历程,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广泛采用集约化饲养,大量使用各种饲料添加剂等措施,不仅使动物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动物正常的生理机能和代谢过程受到影响,动物产品的品质和风味也大大降低;而且还造成畜禽产品中有毒物质、药物和重金属残留,环境微生物抗药性增强,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人土壤、水体和大气中,造成环境污染,动物福利状况严重恶化等。动物自身健康、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已成为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必须面临的战略性问题:(1)、饲养模式不适合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疾病发生及传播日益严重。(2)、养殖品种退化严重,抗病能力下降。(3)、集约化饲养过度集中,养殖业污染日益严重。(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大量使用抗生素和违禁药品。(5)、城郊畜禽养殖业产品品质严重下降,畜禽养殖企业亏损。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实现畜禽生产全过程健康养殖,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广谱哲学

广谱哲学是由张玉祥教授提出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以解决哲学的普适性与精确性之间的矛盾为首要和核心问题,从广义客观性、广义可控性、广义量化建模的角度研究哲学问题,使之更加精确。其理论基础为广谱存在论、广谱联络论、广谱阴阳论、广谱演化论、广谱知识论和广谱价值论等,把哲学原理、系统科学、泛系方法论和现代数学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了近百个跨学科的新概念、原理、模型和定理,在传统哲学、科学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运筹学、人才学、思想学、逻辑学、文艺学等10多个领域都有具体的应用,并得到国内几十位专家学者的积极支持与赞肯。

三、广谱哲学在畜禽养殖业方面的应用

环境承载力指环境为人类经济发展提供物质生产原料的供给力和容纳净化人类产生废物的能力。畜禽养殖业在为人们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如粪便及气体对大气的污染;排污处理不当,造成大片良田、鱼塘、河流受污染,严重浪费宝贵和有限的土地资源,污染破坏水质。而人畜之间的传染病更让人谈之色变,甲型H1N1流感(猪流感)的爆发和蔓延,高调敲响了整个世界畜禽养殖业的警钟,养殖业的污染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环境成了重点保护对象和首先考虑因素。

广谱联络论认为,客观事物的性质、功能、属性等本身并无意义,它们只有在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形式中才有意义。广谱联络论中最小联络公理为“对任意客观事物A,至少存在另一事物B,使得(A,B)∈R,其中R代表关系”,即不存在游离于关系之外的客观事物,关系与事物同在。

设X、Y1、Y2分别为畜禽养殖业、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力维持,则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X,Y1,Y2)∈R组成一个相互作用的联络系统。同时,该系统又可分为(X,Y1)、(Y1,Y2)和(X,Y2)3个最小子联络即子系统,且每个子系统中的2个变量的性质、状态、功能是另一变量对其关系的像,要依靠另一变量来实现。

1、子系统变量关系分析

在分析某一子系统时,可以把大系统中除该子系统外其余各变量视为静态。

(1)在(X,Y1)子系统(Y2视为静态)中,X和Y1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即经济增长可以为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支持,畜禽养殖业的壮大发展同时也可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2)在(Y1,Y2)子系统(X视为静态)中,Y1和Y2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即经济增长越快,用于改善畜禽养殖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投资就越多,环境就会越好,进而吸引更多人投资畜禽养殖业,促进经济增长。

(3)在(X,Y2)子系统(Y1视为静态)中,X和Y2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即畜禽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环境索取量也不断增大,污物排放量也增大,环境承载力降低,环境容易遭到破坏或破坏加重;反过来,环境承载力降低,环境容易遭到破坏或破坏加重使得养殖企业利益损失,不利于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子系统主序方分析

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广谱阴阳论把矛盾分为两类:一是状态阴阳,如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二是动力阴阳,如吸引与排斥、同化与异化等。笔者所构建的3个子系统中,每个子系统自身均构成了一个阴阳序偶,两个变量之间的矛盾关系属于动力阴阳。在一个阴阳序偶中,必有一方起支配作用,定义为主序方。由于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好的环境,人类就没法生存,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因此畜禽养殖业中注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持其承载力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X,Y1)子系统中,畜禽养殖业促进经济增长,但畜禽养殖业不能超过当地环境的承载力,否则会造成养殖企业的效益不断下降,形成恶性循环,得不偿失。X在该子系统中起支配作用,被确定为主序方。在(Y1,Y2)子系统中,经济发展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必备的物质基础,环境承载力约束着经济的发展速度,Y2在该子系统中起支配作用,被确定为主序方。在(X,Y2)子系统中,环境是养殖业生存的基础,Y2在该子系统中起支配作用,被确定为主序方。

3、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联络系统

由上述分析可知,(X,Y1,Y2)系统为阴阳系统,(X,Y2)称为主要阴阳,对(X,Y1)、(Y1,Y2)阴阳序偶起着支配作用。由于环境承载力维持Y2是此大系统的主序方,因此要以此为协调3者关系时的基准。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环境承载力限度内,X、Y1、Y2三者呈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关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系统,一旦畜禽养殖业或经济发展超过了环境承载力的限度,系统就会演变成恶性循环系统,环境遭到破坏,承载力下降,畜禽养殖业逐渐萎缩,满足不了人们对肉、蛋、奶等产品需求,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2.2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系统与广谱主体的价值关系

广义的主体包括由人组成的各种层次的社会系统(如家庭、企业、集团、阶级、政党、国家、全人类等)和间接的广义主体(如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中,环境、资源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就是间接主体)。广义的客体包括进入主体视野的自然对象、社会对象及作为客体的主体。简单地说,主体有某种客观需求时,在观察、控制、变革客体的过程中,找到或发现了客体能够满足自己需求的东西(性质、材料、信息、状态等),称主体与客体发生了价值关系。从广谱哲学论的角度看,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X,Y1,Y2)系统是客体,而“人”是主体。价值的最直接表现形式为主体关于客体性状是否对自身有效用的回答或判断,即价值判断。这相当于一个映射

F:(S)E(1)

式中:S为客体的性状集(如花的颜色、形状,某一城镇的卫生状况),E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集(有用,无用,好,坏,美,丑,利,害,荣,辱等)。

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系统中,变量之间的协调关系θi可以用-1、0和1表示(-1表示差,0表示好和差之间,1表示好),则性状集S={-1,0,1}。它们对人类的价值影响ei也可以用-1、0、1表示(负价值、无价值和正价值),即效用集E={-1,0,1}。它们之间有如下对应关系:当(X,Y1,Y2)=(θi,θj)时,即当X、Y1、Y2三者之间的组合关系由θi变化到θj时,它对主体的价值影响也相应地由ei变化到ej。所谓X、Y1、Y2之间相互协调,指它们可以构成一个等价类E,在等价类E中,具有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共同对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张玉祥教授在《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广谱分析》中指出,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观,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协调发展。以广谱哲学来指导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要保证(X,Y1,Y2)系统的协调必须以Y2为基础。通过对环境承载力两相的监测和评价,来调控畜禽养殖业和经济发展速度,使得畜禽养殖业和经济发展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良性进行。

畜禽养殖法范文4

关键词 畜禽;生态养殖、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21(2012)02—247—01

1 生态养殖概念

生态养殖的核心主张是遵循生态学规律,将生物安全、清洁生产、生态设计、物质循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发展健康养殖,维持生态平衡,降低环境污染,提供安全食品。生态养殖是一种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畜牧业发展模式。

生态养殖的概念在中国已经被提出了近20年,但理解上差异很大,大致上可以分为2种:广义的生态养殖和狭义的生态养殖。广义的生态养殖就是“农-林-牧-渔”模型,种养结合,相得益彰,以自然生态为基础,发展循环经济,提升综合生产效益。常见的如“猪-沼-果”,“桑-猪-鱼”等。可以说这是前20年生态养殖的主流,这种模式更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生态农业”,或者是“以养殖业为基础的生态农业”。而狭义的生态养殖则明确定位于牧场,原则上并不涉及农业林业等范围,其生态理念及生态技术实施的核心就是牧场,从而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生物安全牧场、食品安全牧场、环境友好牧场、生态循环牧场、低耗高效牧场。可以说狭义的生态养殖才是当前养殖业最迫切需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养殖业摆脱污染、浪费、生物危机和恶性循环局面,走健康养殖业道路的必然选择。

2 生态养殖模式

2.1自然放牧与种养结合模式如林(果)园养鸡、稻田养鸭、养猪-果树等。主要通过林木、果树、作物等植物种植与畜禽养殖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并利用畜禽粪便,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减少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药物残留,保持林果园良好的生态环境,或自然放牧利用昆虫、虫蚁喂鸡鸭,以生产优质果品和畜禽等无公害农产品。

2.2

立体养殖模式

立体养殖能够促进农业的生态化发展,实现挖潜降耗、降低污染的目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①“鸡-猪-蚯蚓、蝇咀-鸡、猪”模式:以鸡粪喂猪,猪粪养殖蚯蚓、蝇咀等低等动物,蚯蚓、蝇咀生产蛋白饲料粉,其粗蛋白含量高达60%以上,用来喂鸡或猪,饲养效果与豆饼相同,更重要的是,蚯蚓、蝇咀体内含有甲壳素和抗菌肽,可以大幅提高猪、鸡、鹅等家畜对疾病的抵抗力。该模式既节省了饲料和药物的投入,又使鸡粪得到了循环利用处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十分明显;②“鸡-鱼、藕”模式:架上养鸡,架下鱼池,池中养鱼、植藕;③“水禽-水产-水生饲料”模式:坝内水上养鹅鸭,水下养鱼虾,水是养殖浮萍,同时,坝上还可养猪鸡。还有“猪-沼-果(林、草、菜、渔)等模式,都是非常好的立体养殖模式。

2.3

以沼气为纽带的种养模式畜禽养殖粪便在沼气池厌氧环境中可通过微生物的分解转化产生沼气、沼液、沼渣等再生资源,沼液、沼渣可用来生产生物有机肥,同时沼渣还可用于蚯蚓、蝇咀等低等动物养殖,养殖后的低等动物用于生产优质蛋白饲料和提取传统抗生素替代品、生物营养保健液、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物有机肥用于生产绿色无公害食品和种植果、草、花卉等。从而形成以“畜禽养殖一果、蔬、草、花卉-蛋白饲料开发、抗生素替代品研发”的综合利用生态链。

3 生态养殖技术

3.1资源化利用技术养殖蚯蚓、蝇咀等低等动物:蚯蚓和蝇咀等体内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还富含人体和动物所需的各种天然氨基酸和抗菌肽。在西方许多国家,早就有运用人工养殖蝇咀和蚯蚓处理养殖场粪便和城市生活垃圾,再以蝇咀和蚯蚓加工生产蛋白饲料,利用蝇咀和蚯蚓富含氨基酸和抗菌肽的特性来饲养经济动物和开发抗生素替代品和生物保健品。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副产品等农牧废弃物饲养蚯蚓、蝇咀,再饲养畜禽,既能降低这些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还能把养殖后的粪便用于生产优质生物有机肥,用于生产绿色无公害食品;低等动物饲养畜禽可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提高畜禽蛋白含量和氨基酸水平,提高畜产品品质;同时还可深加工,开发人体和动物所需的生物营养保健品、抗生素替代品和饲料添加剂。因此,加强对畜禽养殖粪便、农作物副产品、低等动物养殖的研究是提升生态养殖水平,实现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3.2畜禽粪尿处理

3.2.1

营养调控畜禽日粮配方。通过研究畜禽所需的最佳日粮配方及研究环保型饲料添加剂,可以降低粪便中吲哚、硫化氢、氨气等有害气体和粪便的排泄量,起到生物除臭和节料减排的作用,对于改善养殖环境十分有利。

3.2.2综合利用畜禽粪尿。沼气化处理技术采用现代生物发酵工程技术,以畜禽废弃物为原料,配以多功能发酵菌,通过厌氧发酵和连续池式发酵,使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有益微生物的处理,经过除臭、腐熟、脱水等一系列化学反应、最终转变成沼气和活性生物有机肥,使之无害化、资源化。

3.2.3采用生物和化学的方法处理污水。生物处理模式就是利用微生物将粪尿中复杂的有机物降解为简单的无机物和合成微生物体,达到处理粪尿、污水,保持自然环境的目的。生化处理模式,从采用的工艺技术来看,有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厌氧+好氧处理等,占地少、适应性广,但投资大、能耗高、运转费用高。

3.2.4采用新型的环境保护型的畜禽舍。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粪尿回收工艺技术,对产生污染的环节实行全程控制。

4 对策

(1)因地制宜,从当地环境实际出发,探索循环规律,找出良性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以获取最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适合生态养殖业发展的创新机制。完善有关的法规制度和有效发展机制。提高集约化养殖环境控制能力,加强设施建设,建立生态型养殖小区,实现粪污零排放。

(2)积极开发生态饲料,开发微生态制剂和中草药添加剂,逐渐向有机养殖业方向发展。必须将畜禽日粮配合纳入整个生态系统,使畜牧业逐渐走上生态型畜牧业的轨道。通过营养调控提高营养物质的利用率,降低废弃物的排泄量,研究开发新型的绿色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法范文5

关键词:畜禽养殖废水 养猪废水 厌氧膜生物反应器 沼液 沼渣

中图分类号:X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a)-0053-03

随着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但是,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的废水悬浮物、有机物和氨氮等浓度高,若未经处理而任意排放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1]。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可在处理畜禽养殖废水的同时以沼液沼渣的形式回收资源[2-3],是目前广泛应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方法。在众多厌氧工艺中,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将厌氧生物处理工艺和作为固液分离单元的膜组件相结合,在处理畜禽养殖废水这类高悬浮物废水方面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4-6]。但是,目前关于畜禽养殖废水经该反应器厌氧发酵后所产生的沼液沼渣是否可回用于农田的研究较少。因此,该研究将选取养猪废水这种典型的畜禽养殖废水并分析该废水经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厌氧发酵后所产生沼液和沼渣的主要营养元素及重金属元素含量,初步评估沼液沼渣在后续农田施用方面的效果及风险。

1 材料与方法

1.1 沼液及沼渣来源

该实验中所分析的沼液样品取自用于处理养猪废水中的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在运行第79、133、158天所产生的沼液;沼渣样品则取自该反应器运行第79天所排出的沼渣。其中,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处理的养猪废水来源于厦门某养猪场产生的废水。

1.2 指标测定及方法

沼液中的总氮(Total Nitrogen,TN)和总磷(Total phosphrous,TP)分别采用GB 11894-89和GB 11893-89中的方法进行测定;沼渣中TN和TP的测定则分别采用NY/T 53-1987和GB/T 6437-2002中的测定方法;TK(Total potassium,TK)、Ca和Mg(仅针对沼液)及重金属元素Hg、As、Cd、Pb和Cr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测定(沼渣在测定上述元素前测定需采用微波消解仪进行消解)。

2 结果与讨论

2.1 沼液的成分分析

2.1.1 沼液的主要营养元素

该研究中沼液的主要营养元素含量如表1所示。根据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农业行业标准NY 1107-2010)中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大量元素(N+P2O5+K2O) 含量之和应大于等于500 g・L-1,且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元素含量不低于40 g・L-1;中量元素(Ca+Mg)含量之和应大于等于10 g・L-1。由于液体肥料在施用于农田之前一般需先稀释500~1 000倍。因此若按照稀释倍数为500倍来计算,稀释后施用于农田的液体肥料中大量元素含量应大于等于1 g・L-1,其中的两种大量元素均应分别高于0.08 g・L-1;中量元素含量应大于等于0.02 g・L-1。根据表1中的数据,推算出该研究中沼液的大量元素(N+P2O5+K2O)含量之和为1.4~1.6 g・L-1;其中,氮和钾元素(以K2O计)含量均分别高于0.08 g・L-1。此外,在所取的沼液样品中,中量元素(Ca+Mg)含量均为0.3 g・L-1。上述分析结果表明,在该实验范围内,沼液中的主要营养元素均能达到NY1107-2010中的相关标准。因此,该研究初步认为该沼液可施用于农作物,为其提供生长所需养分。

2.1.2 沼液的重金属元素

养猪废水经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厌氧发酵后的沼液可能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重金属含量过高的肥料长期施用有可能导致重金属在土壤和农作物中的累积,造成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根据我国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农业行业标准NY 1110-2010),有必要对沼液中所含的上述重金属元素含量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在所取的3次沼液样品中,除了Pb和Cr之外,Hg、As和Cd均未检测出。根据NY 1110-2010标准,水溶性肥料中的Pb和Cr含量均应小于等于50 mg・kg-1。若按稀释倍数1 000倍来计算,稀释后施用于农田的液肥中Pb和Cr含量均应小于等于0.05 mg・kg-1。根据表2中的数据,在该实验范围内,沼液中的Pb和Cr含量分别为0.02~0.04 mg・kg-1和0.01 mg・kg-1,均低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该结果初步表明,该研究中沼液施用于农田不会造成一定的重金属风险。

2.2 沼渣成分分析

2.2.1 沼渣的主要营养元素

对该研究中沼渣主要营养元素含量的分析结果显示,沼渣中TN,TP和TK分别为48.7 mg・g-1,32.6 mg・g-1和5.9 mg・g-1。根据农业行业标准NY 525-2012(该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并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应大于等于5.0%。在该研究中,N和K若以P2O5和K2O计,根据沼渣中TN、TP和TK数据,可推算出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为13.0%,达到了NY 525-2012中规定的含量要求。上述结果初步表明,该研究中的沼渣含有丰富的氮、磷、钾元素,可为农作物提供生长所需的主要养分,可尝试作为肥料施用于农作物。

2.2.2 沼渣的重金属元素

为了评估该研究中沼渣含有的重金属对后续农用的安全风险,对NY 525-2012标准中规定的5种重金属元素含量进行测定。分析结果显示,在该实验范围内,除了As之外,在沼渣中未检测出Cd、Pb、Cr和Hg。根据NY 525-2012标准中有机肥料重金属限量指标要求的有关规定,As含量应小于等于15mg・kg-1。在该研究中,沼渣中的As含量为7 mg・kg-1,低于NY 525-2012标准中的限定值。根据上述重金属含量分析结果,在该实验范围内,初步认为该沼渣的农田施用不会造成重金属风险。

3 结语

该研究初步分析了养猪废水这种典型的畜禽养殖废水经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沼液和沼渣成分,获得了以下主要结论:在该实验范围内,沼液和沼渣中的主要营养元素分别达到NY 1107-2010和 NY 525-201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沼液和沼渣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分别低于NY 1110-2010和NY 525-2012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因此,该研究初步认为,养猪废水经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沼液和沼渣施用农田中是安全可行的,为后续该沼液沼渣对农作物的施用效果验证提供了一定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 苏扬.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问题研究[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6,14(2):15-18.

[2] 刘健,刘仕琦,陈芸,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J].中国畜禽种业,2012(6):31-32.

[3] 刘银秀,赵光桦,王志荣,等.能源生态环保型猪场粪污处理模式的应用[J].中国沼气,2008,26(4):30-34.

[4] Stuckey D C.Recent developments in anaerobic membrane reactors[J].Bioresource Technology,2012,122(10):137-148.

畜禽养殖法范文6

[关键词]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织形式 人才 整合 监管 品牌效应

[中图分类号] F30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225-0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组织的建立和运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也不断改善,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促进了畜禽养殖专业合社的发展。

一、东港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经调研,东港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

1. 合作社组织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2月,我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有74家,注册资本合计9076万元,入股成员2842户,其中农民2823户。全市合作社共包含11个类型,其中猪22家、蛋鸡24家、肉鸡16家、肉鹅2家、羊3家、梅花鹿2家、牛1家、驴1家、蜜蜂1家、火鸡1家、貂1家。

2. 合作社组织形式以能人带动型为主。我市除9家为互助型合作社,其余65家全部为能人带动型合作社。能人带动型合作社主要由一些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养殖大户或村干部牵头组建,由于他们思想活跃,能够很好的学习和掌握新知识,同时也具有为社员服务的奉献精神,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在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

3. 降低了畜牧业生产成本。由于合作社对社员实行“统一引种、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服务模式,低价采购养殖原料及消耗品和统一实行科学管理及疫病防控,无疑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

4. 提高了养殖科技水平。养殖合作社通过示范引导、组织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把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的先进畜牧养殖新技术传递给广大养殖户,提高了我市主推的生猪健康养殖技术、肉鸡健康养殖技术、提高蛋鸡养殖效益技术等十余项新技术的普及,促进了我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进程。

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我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数量逐年增加,部分合作社达到省、市级标准,但中、小规模的合作社仍占了绝大部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点:

1. 合作社申报门槛过低。由于合作社的审批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即可,大部分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基本还只是一个“空架子”。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注册资金难以落实,大多注册资金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验资;三是合作社没有制定完善的合作社章程;四是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五是大部分社员缺乏对合作社的了解。

2. 申报合作社的目的不明确。由于近几年,政府和业务部门加大了对合作社组织的资金投入力度,对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给予资金扶持,使一部分投机者看到了从中谋取利益的机会,他们虽然成立的合作社,但却无心发展合作社,降低了我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

3. 合作社内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由于合作社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财务管理的不完善,在利益分配上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时常会出现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他社员的利益情况,致使一些合作社组织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背离了成立合作社组织的初衷。

4. 合作社管理人才缺乏。由于合作社主要是由农民组成,其成员整体文化水平较低,缺少受过专业教育和系统培训的管理人才,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件的决策上,只能依靠个人经验,增加了决策失误的风险,也是阻碍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5. 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从当前情况来看,对合作社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业务指导,在引导合作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需要来规范经营和发展上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6. 合作社内部管理松散。合作社虽说是一个整体,但是成员缺乏必要的团结意识,管理起来比较困难,遇到问题时,往往因意见不统一,而各行其是,心总是不能拧成一股绳,形同散沙。

三、关于规范管理合作社的建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需要,又是各级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通过加大宣传来提高认识。政府及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合作社法》,以及与合作社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使广大养户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引导农民走上合作社道路。

2. 严把合作社审批关。工商部门在对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批时,要对合作社的申请条件认真进行核实,如工商部门没有条件,可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3. 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解决目前多个部门都有管理职能,但又都不愿管的混乱局面。

4. 整合中小规模合作社。为了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牵线搭桥,促成一些中小规模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合并或联合,增强合作社的自身实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