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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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检测检验报告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检测;质量通病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一个重要力量。建筑市场十分活跃,市场竞争存在极大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和管理性文件相对来说还不完善,市场管理较混乱。在面对诸多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从根源做起。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一混凝土检测

1、混凝土配合比检测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混凝土强度检测

(1)核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2)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细数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4)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5)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组数严重不足及试件未经见证的。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留置部位明显不符。

(3)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

(4)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6)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7)混凝土强度报告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混凝土的真实强度。

3、回弹法检测的应用

(1)核对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强度试验报告。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二钢筋检测

1、钢筋力学性能检测

(1)核查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电弧焊和电渣压力焊接的接头,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是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

(6)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

(3)焊接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电弧焊和电渣压力焊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5)进口钢材焊接前没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C、S、P、Mn、Si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做可焊性检验。

2、钢筋连接方式的检测

(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机械连接的接头,应核查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是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

(5)核查机械连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

(3)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3、结构实体保护层厚度检测

(1)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保护层要求的厚度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

(2)核查评定办法,检查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三防水工程的审查和标准

1、屋面防水

(1)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

(2)核查淋(蓄)水

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签证手续是否完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进行淋(蓄)水试验。

(2)淋(蓄)水试验未按规定进行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

2、有防水要求的底面蓄水

(1)核查地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图与蓄水记录的部位是否相符。

(2)核查地面蓄水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设计规定。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蓄水试验方法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

(3)填表中主要项目错、漏,签证不完整。

五 结论

通过本文的简要概述,使得我们了解到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以及防水工程的检测要求和标准,同时,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种种质量通病的问题均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恰当的处理,保证所建工程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王翔,叶雅程. 浅谈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J]. 经营管理者, 2010,(06) .

[2]苑芳圻,高富申,吕兴排. 工程监理指令的常见错误与分析[J]. 建设监理, 2002,(05) .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工程质量 检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逐渐活跃,一方面我国的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市场竞争极不规范等过程。为了追求利润,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于是国家政府意识到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来规范市场行为,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措施。一九八五年国家制定了《计量法》,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明文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市场也在逐步对外开放,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检测行业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之下,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长期处于保护之下的检测机构往往以附属部门或科室形式运作,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与国外先进的检测同行相比,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因此,摆在建筑工程检测机构面前的是个十分紧迫的课题。作为建筑工程检测机构面临国内外同类机构竞争的严峻形势和压力应如何应对呢?

一、一些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去执行公正性出现矛盾

目前的检测市场出现一些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从公正性出现矛盾,许多检测机构很难把好关。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的一些建筑材料必须经见证抽样后,进行检测。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都是认真按照规定执行的,只要客户付给检验费就检测,没有严格准确执行见证抽样规定。当然,也有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去做,但却遭到部分客户的不理解,认为手续烦琐,没有必要。

(二)降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

作为工程检测机构应具有技术监督局、地方行政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它是对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一些不规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攫取更多利润,以降低收费标准、拉回头客、超越检测范围、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扰乱市场秩序,检验出的数据结果不真实。

(三)超越检测资质范围进行检测

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是以自身的技术能力、水平、条件来检测材料质量,搞好技术服务工作,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其检测方法不规范,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范围进行检验,经常超范围检验,降低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威信,打乱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的秩序。

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用的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但要有检验质量的能力,还应具备帮助客户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客户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杜绝不合格材料的使用。这就要求我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加强素质、形象以及自身的建设,要想尽快适应当前的紧迫形势,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着重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为社会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从影响检验报告质量的主要因素抓起。检验报告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有关部门、施工企业反映质量信息的技术资料,是其“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整体水平的与综合素质的全面表现。检验报告的可靠性程度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探讨检验中的环节,找出影响检验报告质量的主要因素,把检验中的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为社会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以检测标准为依据,实事求是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检验标准是检验机构明确质量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检测判断裁定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我们检验机构,必须选择正确的适合与该产品的标准,但选择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被废止标准不能作为检验依据。在检测中,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明示标识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方法应采用有效标准方法,方能进行检验。

抽样要有代表性,样品制作必须规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管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熟悉检验标准和规程,准备好相关资料和抽样器具。作好抽样现场记录,写明样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批量、批号、等级、商标、生产单位、被抽单位、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抽样数量、抽样人姓名并编号。根据不同的样品、不同贮存方式采取不同的抽样方式,以使抽取样品能达到平均质量为目的。为了使检验能得出正确的结果,必须对样品加以适当制作,分成供验样、复查样、保留样。做好的样品应在密封洁净的玻璃容器内,必要时应放在避光处。

检测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以迎接今后更严峻的挑战。在检验过程中,检验方法、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素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检验数据的准确度。为了使检验结果误差减少到最低限度,使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在检验时,要求检测人员要选择正确的检验方法,弄懂检验原理,要严格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方法、步骤进行,不允许赶时间而故意省掉一些时间和步骤,造成人为的过失误差。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检验,复查、核实准确后再下结论。

原始记录要真实,原始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检验人员检测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检验机构最原始的基础资料。它的准确、真实性程序直接关系到检验报告的质量。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检测过程记录清楚,不得随便增添和不做记录。检验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报告填写审核等方面都要有相应的提高。检测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企业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认真工作,把好质量关口出具高质量的检验报告。

(二)推动体制改革,加强比对、认证、认可工作

首先,要进行机制创新。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框架,依靠自身的信誉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其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人员管理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竞聘,择优选择,竞争上岗等方式,确保人员的质量。

加强实验室的比对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科学、及时和公正,是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当中比对试验更为科学实用。强化实验室比对试验,对于提高检验人员素质,检验仪器设备的良好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对试验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用于实验人员操作技能的考核;二是,用于日常检测的随机监控,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

当前的形势下要想完成与国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竞争的准备,首先要做好物质准备工作,打好基础。因为目前不但国外的企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就连国内许多大型企业里的实验室也开展了认证、认可工作。由于实验室认可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对检测和校准(计量)实验室能力进行评价和正式承认的制度,因此,实验室认可制度已成为各国对检测数据的可信性的基本保障措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想真正成为质检领域的技术权威,就必须对自己严格要求,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级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迎接加入世组织的挑战

首先,以科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我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为己任,以科学的管理,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不断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来提高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人员素质。在高效率的工作状态下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带来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要加强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加大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力度,尽快使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技术基础建立在国际标准的水平。逐步扩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使之尽快适应当前的紧迫形势,只有这样,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面对严峻形势,才能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3

【关键词】 薄瓷板;薄瓷板幕墙、幕墙设计

前言

薄瓷板:由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工艺制成的板状陶瓷制品。薄瓷板:厚度不大于6mm的瓷板、上表面面积不小于1.62m2。

薄瓷板因具有优异的耐酸碱性、抗紫外线性、丰富的色彩和表面质感、低碳环保的概念,高强度、高硬度、重量轻且能做成大板分格,良好的现场加工性能,是一种能广泛应用于建筑内外装饰的理想墙面材料。

1 薄瓷板材料

薄瓷板具有极强的耐候性,无论日照、雨淋(甚至酸雨),还是潮气都对表面和基材没有影响。耐紫外线照射和色彩稳定性完全达到国际灰度级4-5级。同样,大幅或快速的温度变化也不会影响材料的特性和外观。抗弯强度和弹性的合理组合,使薄瓷板具有很高的耐冲击强度。致密的材料表面使灰尘不易粘附,使其清洁更为容易。薄瓷板具有极好的耐火特性,它不会融化、滴落或爆炸,并能长时间保持稳定。薄瓷板易于维护,表面和切割边缘都无需油漆或加保护面层。

薄瓷板因其自身优异的性能,已经开始广泛用于建筑幕墙行业,且国家已经出版相应的建筑幕墙的规范。

新出现的薄瓷板克服了传统陶瓷板高能耗的缺点,集节能减排、环保创新、低碳的特点于一体。厚度只有普通陶瓷板的三分之一,具有“大、薄、轻、硬”的显著特点,尺寸大,目前尺寸可大至1800X900mm,厚度只有5.5mm,重量为普通薄瓷板的三分之一,干挂花岗石幕墙板的的五分之一,莫氏硬度达7级,甚至比大部份的花岗石、大理石硬度高。

薄瓷板易于切割,可像切割玻璃一样,用玻璃刀进行切割。

薄瓷板的颜色可根据要求进行设计,表面质感亦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赋予了建筑师更大的设计空间,表面甚至可以构图绘画,可以直接将绘画艺术应用于建筑上。

2 薄瓷板的性能

由于薄瓷板具备上述的诸多性能,其广泛地应用建筑幕墙的前景是可以预期的。

以表一、二是薄瓷板的性能。

*以上数据均由实验测得,强度设计值系数为1.8。

3 薄瓷板幕墙结构

薄瓷板幕墙结构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薄瓷板厚度为5.5mm,龙骨通常使用钢材或铝合金,明框薄瓷板幕墙,不需结构胶,通过框架将薄瓷板固定;隐框薄瓷板幕墙则需用结构胶将其四周与铝合金副框粘接在一起,通过铝质副框将薄瓷板安装固定至龙骨上;在薄瓷板幕墙的背面需要采用粘接材料以防薄瓷板碎裂后脱落(目前试验只表明个别的类型板材破裂后无脱落)。板后需按节能要求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对于大尺寸板,背后需加强肋,肋间距由设计计算确定。

4 薄瓷板幕墙设计

薄瓷板幕墙是新出现的幕墙装饰类型,目前尚无国家规范,其设计参数均需试验确定,目前的设计计算参照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方法,最终经过四性试验检验确定。

4.1 试验

薄瓷板幕墙设计首先需进行如下试验:

① 硅酮结构胶、硅酮耐候胶与铝合金副框、薄瓷板的相容性试验;

② 硅酮结构胶与薄瓷板的拉伸粘结试验;

③ 硅酮结构胶、硅酮耐候胶与薄瓷板的污染性试验;

④ 复合安全层的抗冻抗融性能、剥离性能试验;

⑤ 薄瓷板的抗冲击性能试验;

⑥ 薄瓷板抗弯能力试验;

⑦ 薄瓷板的破裂形式;

⑧ 薄瓷板的四性试验。

4.2 薄瓷板幕墙设计的难点

4.3.1 明框薄瓷板幕墙构造

明框薄瓷板幕墙由横竖龙骨构成其井字形骨架,如图一,骨架截面为矩形,骨架材料可以是钢材(图中所用)、铝材或其他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材料;在横骨架2、竖骨架4矩形骨架的外表面,均安装了铝质的明框底座5,如果是钢骨架,则明框底座与钢骨架之间应装设隔离垫片。装好薄瓷板后,装铝质压板9,最后装铝质装饰盖7。其他的材料需计算确定尺寸,说明在此省略。

4.3.2 隐框薄瓷板幕墙构造

图三为隐框薄瓷板幕墙水平剖面节点图,薄瓷板1通过结构胶5与铝质副框9连接,铝质副框9通过铝角码与立柱6连接;立柱6通过不锈钢螺栓13及支座15连接到结构的埋件17上。

图四为隐框薄瓷板的垂直剖面节点,薄瓷板11通过结构胶3与铝质副框2连接,铝质副框2通过铝角码连接到横梁7上,板的背后作防脱落处理,此图中未注。保温材料用保温棉13,层间防火隔断用防火岩棉12及镀锌钢板14。

4.3.3 薄瓷板设计计算

小面积的薄瓷板,不用加强肋,按四边支撑计算

薄瓷板宽度为a(现最大值为900mm),为满足薄瓷板的强度,要在薄瓷板的背面配置加强肋。如图五所示,配置加强肋后,大块薄瓷板被分成多个(本图中为4个)小单元,小单元宽度为b;在薄瓷板宽度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加强肋配置的多少是满足薄瓷板强度的先决条件。小单元的薄瓷板有两种受力状态:A状态为1边简支,3边固定;B状态为2边简支,2边固定。两种状态的挠度系数和弯矩系数都不同,可查表获得。

5 结束语

本文对隐框及明框薄瓷板幕墙的设计作了简单的介绍,通过试验总结了薄瓷板的特性,介绍了薄瓷板、及结构胶的计算。介绍薄瓷板的安全设计和节能设计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随着对薄瓷板幕墙的研究的深入,会出现更多的应用类型,更优的设计方法。

6 参考文献与资料

[1] 薄瓷板GB/T 23266-2009

[2] 《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2009)

[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 33-2001)

[5] 陶瓷薄板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0101 L00259)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6] 陶瓷薄板燃烧性能检验报告(2010 11054)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7] 陶瓷薄板耐候胶相容性检验报告(F2 010(62)013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8] 陶瓷薄板结构胶相容性检验报告(F20 10(62)013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9] 陶瓷薄板断裂模数检验报告(20101 L00391)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10] 陶瓷薄板断裂模数检验报告(20101 L00392)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11] 陶瓷薄板抗冲击性检验报告(20101 L00428)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12] 陶瓷薄板抗冻融性能、粘接性能检验报告(20101L00429)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4

关键词:水泥检测、

一、道路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道路水泥分425,525,625三个标号。

道路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0%。 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3.5%。烧失量不得大于3.0%。游离氧化钙,旋窑生产不得大于1.0%;立窑生产不得大于1.8%。铝酸三钙的含量不得大于5.0%。铝酸三钙的含量不得小于16.0%。从细度要求看,80μm筛筛余不得超过10%。凝结时间方面,初凝不得早于1h,终凝不得迟于10h。安定性方面,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干缩率,28天干缩率不得大于0.10%。耐磨性,以磨损量表示,不得大于3.60kg/m[2]。

二、各级公路水泥使用事项

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掺有10%以内活性混合材料的道路硅酸盐水泥和掺有6%~15%活性混合材料或10%非活性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时,不得再掺火山灰、煤矸石、窑灰和粘土四种混合材料。路面有抗盐冻要求时,不宜使用掺5%石灰石粉的Ⅱ型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各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所使用水泥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路用品质要求宜符合下表的规定。水泥进场时每批量应附有齐全的化学成分、物理、力学指标合格的检验证明。水泥的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

表 各级交通路面用水泥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指标

三、交货与验收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四、水泥质量监理与检测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检查督促,做好有关记录,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发现不合格水泥流入施工现场和水泥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责令退场,已经使用的必须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大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监督抽检频次,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抽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抽检不少于有见证取样送检数量的20%(与中介检测平行实施)。发现问题的,要加大对相应批次水泥的抽检,并跟踪其流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凡委托监督检测发现水泥质量问题的监督机构立即核查中介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属于不及时上报不合格报告的对检测机构全市通报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属于没有及时委托中介检测和检测不合格已经投入使用不上报的,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吊销见证员、取样员上岗资格证。工程质量中介检测机构检测水泥不合格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使用未检水泥的由监督机构责令委托鉴定机构对实体进行检测,其中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已施工工程必须拆除,不得以复检合格为由认定已用于施工的水泥安定性合格。

参考文献:

[1] 宋嘉. 水泥检测工作中影响质量控制的几个环节[J]广东科技, 2009,(02)

[2] 沈建惠. 浅谈水泥检测中的影响因素和控制[J]. 中国建设信息, 2009, (10)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工作以公共财政为保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原则,实行管理、抽样与检验分开,行政、事务与技术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抽样、检验(测)、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

核查、复验、余样和样品的退还以及质量公告的。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质量监督抽验包括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为掌握、了解全国和本市某一类或某一品种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摸底性抽验是指因现行规定尚不明确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市场或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摸底的抽验。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以下简称局稽查处)具体负责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组织质量公告;依法组织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进行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业务处室、局稽查大队及各区(县)分局承担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样工作;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抽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相应检验(测)部门承担。

第六条*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及各区域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域药检所)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以下简称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和市药检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测)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测)工作;认定范围外的医疗器械检验(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医疗器械检测部门承担。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承担药包材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抽验的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由局稽查处根据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等质量情况,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及检验(测)部门制订,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十二月下旬下达下一年度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

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内容包含:全年的抽验量、抽样单位监督抽样量和检验(测)机构检验(测)量的分配、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内容、监督性抽验的结构等。

第九条药品监督性抽样方案由各抽样单位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中药品抽验内容制定,并报局稽查处备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抽验应当在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范围内制订抽验方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药包材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检验(测)项目和抽验范围等内容。

医疗器械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抽样范围、检验(测)依据或标准、检验(测)项目、检验(测)结果判定规则、复验受理条件及检验(测)样品退还等内容。

第十条局稽查处根据药品的抽验计划、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方案向各抽样单位下达《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一条监督性抽验的重点为:

(一)本市新建、改建厂房、新建车间和改建车间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新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医院制剂和中药保护品种;

(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品种易混淆的中药材和饮片;

(四)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五)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七)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

(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监督性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四条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样:

(一)样品包装破损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剩余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药包材剩余保质期少于九十天的,监督抽验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经检验(测)或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现场实施。

第十七条抽样单位进行抽样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被抽样品的包装情况及储存条件,据实填写《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附件一);涉案样品的抽样,应当在抽样凭证的右上角及备注栏注明“涉案”字样。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附件二)将所抽样品签封。

第十九条药品抽样量应当保证检验的进行,一般为检验量的三倍。

对于小型药店、个体诊所等不能抽取检验三倍量的,可以抽取检验量的一点五至两倍。

第二十条对于被抽样单位提出药品(药包材)检验剩余样品(以下称余样)退还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当在《药品(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的右上方注明“申请余样退还”字样。

第二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样单位的相关部门章代替;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的三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移送至承担检验(测)任务的检验(测)机构。移送前,样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其储存条件的样品库中;样品的运输和移送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不易搬运或需要特殊运输的设备性医疗器械,完成抽样后,可以要求被抽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至指定的检验(测)机构;被抽样单位有检测设备和条件的,可以由检测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抽验方案在现场直接检测。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抽样信息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检验(测)

第二十四条承担检验(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予以签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一)由于样品包装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验(测)无法进行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粘贴不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督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由抽样单位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说明。

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根据下达的抽验方案中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药包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注册产品标准检测。

第二十七条药品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检验周期为十个工作日,特殊案件样品的检验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检测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药包材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由于下列情况需要延长检验(测)周期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并说明延长理由。

(一)需向其他省(市)检验(测)部门或企业调取检验(测)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或标准的;

(二)部分检验(测)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测)机构进行检验(测)的;

(三)检验(测)方法需要进一步确定的;

(四)有项目检验(测)不合格,需要换人或换仪器复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药品、药包材的留样应当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医疗器械的留样按照下达的医疗器械抽验方案进行。

第三十条区域药检所对部分项目无法检验的样品,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转交至市药检所检验,由市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区域药检所初检结果为不合格且须移送至市药检所复试的样品,区域药检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市药检所。市药检所在收到样品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的区域药检所。区域药检所应当在收到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合成工作,并在报告书中注明复试项目的检验单位。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复验的权利、时限、复验(测)机构和申请复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承担摸底性抽验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局稽查处。

第三十四条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测)报告签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测)报告书,并且将检验(测)结论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条检验(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可每周一次性集中将检验(测)报告书一式两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需要余样退还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合格报告书中告知退样数量、领取余样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从本市生产企业抽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二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七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三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二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三十八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外省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三份报局稽查处,二份送达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九条涉及外省(区、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局稽查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书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核查函,随附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原件两份和核查回单,送达不合格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请求核查。

第六章复验

第四十条药品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品的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市药检所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医疗器械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测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

药包材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第四十一条受理复验申请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验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局稽查处和抽样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宜复验的其他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和医疗器械抽验方案或医疗器械质量标准中规定不予复验(测)的项目;

(四)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五)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复验机构为市药品检验所的,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市药检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验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其他药包材检验机构,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测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第四十三条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原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应当在作出受理复验决定并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第七章检验(测)后余样和样品的退还

第四十四条依被抽样单位申请,检验合格且包装完好的药品和药包材的余样可以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四十五条需要退还余样的药品和药包材,其数量应当符合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书上所注明的退样数量。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退还的样品包括合格并且完整的检测样品、余样品和留样品。

第八章质量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质量公告的形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市局的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质量公告每季度一期,每季度第一个月上季度的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并被受理的,暂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条质量公告前,由局稽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实。

第五十条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材料检测检验报告范文6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证明工程质量控制过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定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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