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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2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融政综〔20*〕258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要划定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融政综〔20*〕258号文件从宏观上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及污染整治进行规划。各镇(街)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融政综〔20*〕258号文件中划定的镇(街)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含红虫养殖),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划定工作,并于20*年7月底前,经市龙江办、农业局、环保局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各镇(街)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融政综〔20*〕258号和各镇(街)上报审批公告后划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域,张贴《公告》、《通告》,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和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公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防止在市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内发生新建养殖场。同时,各镇(街)对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外的区域,也要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并向市环保局、农业局报告。一旦发现未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在镇(街)要立即组织人员无条件进行拆除。各镇(街)要明确相关分管责任人员,对工作失职的相关人员将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3
【关键词】畜禽养殖;管理;启示
我国是畜禽养殖大国,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2014年,畜禽养殖业COD和氨氮排放量为1049万吨和58万吨,分别占全国总量的45.7%和24.3%[1]。畜禽养殖业排放的COD接近全国总量的一半,畜禽养殖污染已到了不得不治的阶段。美国被公认为水污染防治政策完备、管理措施到位的国家,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2]。
1中美畜禽养殖共性特点
比较中美均是畜牧业大国。我国2014年畜牧业产值超过2.9万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美国每年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48%。除畜牧业产值占比相近外,美国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高,畜禽粪便以还田为主,与我国畜禽行业发展形势以及污染防治管理方向一致,具有很好的经验借鉴基础。1.1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秩序增长美国2005年80%以上的养猪场规模都在1000头以上,其中55%的养猪场规模在5000头以上[2]。我国2015年整个畜牧业的规模化率为39.6%,比2012年增加5.5%,“十三五”期间目标是突破50%。2015年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化产能占比达43.3%、48.3%、17.5%、37.2%、45.5%[3],各类畜禽养殖规模以上比重均呈逐年递增趋势,规模化已成为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将会不断提高。
1.2畜禽粪便还田是主要综合利用方式
美国的大型农场主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会根据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量确定种植规模,畜禽粪便还田是基本的综合利用方式。我国同样鼓励畜禽粪便还田,国家层面加大力度引导畜禽粪便还田利用,国办、农业部等管理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和资金补助,鼓励畜禽粪便和废水科学还田利用。全国畜牧总站在2014年对全国上报的2802个标准化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进行统计结果显示,粪便还田是占比最高的处理利用模式,各类畜禽品种比例分别是:生猪40%、奶牛38%、蛋鸡41%、肉鸡40%。
2美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经验
在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方面,美国现有法律法规包括联邦、州、地方三级体系,通过养分管理规划等管理手段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此外行业协会、大学等也充分发挥了技术支撑和宣传辅助作用。
2.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三级政策体系中,由联邦政府颁布的环境法律适合解决共性的问题,各州和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实际的状况下会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环境法条文,通过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措施去实现污染防治的目标。不同层级的政府各司其职,中央层面负责制定宏观的统筹性法规,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微观的实施性细则,环境管理要求既做到了统一协调,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都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的规定,如《清洁水法》、《联邦水污染法》、《动物排泄物标准》等[4]。其中《清洁水法》里视集中养殖业为点源性污染,纳入排放许可证管理范畴,非点源污染主要使用最佳管理实践(BMPs)进行防治[5]。对如何控制非点源污染,联邦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只是要求各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并与点源污染计划结合来实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州级的法规政策较联邦法律则更为具体。采取哪些政策措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要靠州一级政府制定出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如伊利诺伊州1996年颁布了《畜禽养殖管理条例》(LMFA),条例包括:新建设施和搬迁设施建设的要求、养分和废物管理计划、畜禽设施运营者的培训管理和认证、财政激励和资助措施、安全距离要求等。又如俄克拉荷马州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申请执照之前,要先制定预防污染计划,还规定对猪场经营者和猪场员工实行9小时课程强制教育以及每年3小时的回顾学习[6]。城市和县级政府会制定地方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计划等一系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对畜禽养殖的数量和布局提出要求,控制牲畜饲养数量用于防止牲畜粪便的集中产生给土地消纳能力带来重大压力,提出布局要求用于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禁止畜牧经营的区域带来环境影响。
2.2细致的养殖场分类管理
在法律层面,美国将畜禽养殖场分为点源污染和非点源污染进行分类管理。将存栏1000个动物单位以上的养殖场划为点源污染源;1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根据其养殖设施、排放状况等,由环保局的地方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通过现场考察来确定是否属于点源。点源污染被纳入排放许可证的管理范畴,排污许可证包含了一系列目前最佳可用技术的排放限值和达到标准的最后期限,用于保护受纳水体的质量。非点源污染主要通过最佳管理实践(BMPs)进行防治,BMPs是指任何能够减少或预防水污染的方法、措施或操作程序,以经济激励、规划、鼓励型政策手段为主。分类管理充分考虑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既避免了对规模较小养殖场的过高要求,也未放弃其开展必要的环境管理。在监管层面,美国环保局对集约化规模畜禽养殖场(CAFO)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集约化规模养殖场包括大规模CAFO(大于1000个动物单位的养殖场)、中等规模CAFO(300至999个动物单位的养殖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环保局要求所有集约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要有养分管理规划;每年必须提交施肥和养分管理年度报告;必须具备储存所有粪尿的储存区,设置污水防护措施,保障25年一遇的24小时强度的降水不会出现径流;养殖场与周边公众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每年检测粪便,每5年检测土壤,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施肥率。这些监管要求和措施为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降低了守法难度;也为环境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提高了监管效率。在管理层面,美国环保局和农业局强制要求集约化规模养殖场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其他养殖户自愿执行。管理计划报告中要明确畜禽种类及年粪尿产生量,确定粪尿中的养分浓度,以及作物信息并量化所需营养成分,根据检测报告或是经验系数核算施肥信息和所需要的土地面积,做到四个标准:正确的时间、正确的粪尿来源,正确的施肥率、正确的施肥方法,确保农场主不过量施肥。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计划保证了“种养结合”的科学性实施,既实现了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又避免了综合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
2.3全方位的配套支撑
在美国有多方渠道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提供项目资助和技术支持,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大学等研究机构。美国农业部、环保局、水土保持委员会等会帮助养殖业主落实和进一步完善养分管理管理计划。美国政府承担75%的养分管理计划项目补贴,对新养殖业主及弱势群体补贴可提高到90%。此外,美国环保局与农业部开展了多种合作,旨在引导养殖场进行自我约束,防止环境污染。现有的四类合作项目包括:养分回收和利用的项目、农业与动物养殖研讨会、农畜禽粪尿利用知识以及保护水环境方面的防治技术推广视频、环境保护的奖励项目等。民间协会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全美养牛协会有会员4万余名,包括27个育种机构和23万个种牛农场;全美养猪协会有会员8万余会员。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帮助政府推广环保计划、提供环境保护和粪污管理服务方面的技术信息、技术培训、资助相关的科研项目等。第三方咨询公司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从安全距离要求、储粪池设计要求、养分管理要求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从而使农场主能够从各渠道及时了解管理要求和实际技术操作。大学等研究机构会帮助政府部门给养殖场主提供培训,讲解养分管理计划的基本知识,辅以具体实例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同时,对于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成果会及时推广,将使用者受益作为新科技被使用和被认可的标准。
3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畜禽养殖不断走向规模化的进程中,美国经验对于我国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方法。
3.1制定畜禽养殖场分类管理要求
从美国经验看,点源和非点源养殖场分类管理,提高了管理效果和行动的操作性。目前,我国畜禽养殖管理按养殖数量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非规模养殖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规模以上的养殖场需要履行严格的污染防治责任,包括选址要符合法规要求、依法环评、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等。今后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环境税规定。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提出管理要求,但非规模养殖场(户)占比高、污染重,已逐渐成为各地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以生猪为例,年出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数占全部生猪养殖场(户)数的99%左右,养殖量占全部产能的57%左右。而非规模禽养殖场大多无污染治理设施,冲粪废水直排、粪便乱扔乱堆、气味难闻,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群众投诉较多,急需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因此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对非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废弃物禁止乱排乱放为底线,引导和鼓励非规模养殖场开展综合利用或者污染处理。
3.2完善畜禽养殖属地精细化管理
美国在畜牧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方面形成了联邦、州和地方三位一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控制了畜禽养殖污染。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有《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地方还需进一步制定细化的可操作的政策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政策,包括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养殖发展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保准入要求等,因地制宜落实国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监管中,重点关注畜禽养殖场的合理选址,以及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效果,避免养殖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学习美国种植养殖综合养分管理的经验,以源头控制和还田利用为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手段,实现种养平衡。建议采取整县推进的形式,统筹考虑县域养殖业和种植业的有机需求,研究适合我国不同区域的计算方法和经验系数,以全县域农田、林地、草地和园地作为畜禽粪便的消纳场所,定量计算作物对粪便中氮和磷的养分需求,用于核算发展畜禽养殖需配套的土地面积,或是确定县域畜禽存栏量,提高种养平衡的科学性此外,针对畜禽粪便还田重金属累积影响问题,在严控饲料重金属添加量基础上,还需关注畜禽粪便重金属对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贡献,分析粪便还田导致的重金属累积与土壤-作物系统的风险响应关系,提出合理的控制对策,目标是实现安全还田。通过完善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要求,逐步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3.3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社会化运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社会化运作机制。地方政府通过强制措施和扶持激励政策,引导养殖企业、农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谁受益”为准则,鼓励专业技术公司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提高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处理和利用工艺研发和运行模式创新。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示范,典型引路,探索社会化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环境保护部.
[2]金书秦,韩冬梅,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美国经验,环境保护,2013,41(2):65-67.
[3]《中国畜牧业统计2015》,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
[4]蒋松竹,蔡琼,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10):93-98.
[5]韩冬梅,金书秦,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世界农业,2013(5):8-1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4
1 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附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养殖业在农村悄然兴起、蓬勃发展,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县生猪存栏52.86万头、出栏51.33万头,牛存栏32.56万头、出栏15.23万头、羊存栏28.68万只、出栏22.16万只,家禽存栏987.18万只、出栏869.32万只。其中,养殖场已有1200多家,新增养殖户300户。农村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农村排污总量猛增,给当地环境容量带来剧烈的冲击。
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资金筹措比较困难
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关键主要是要建沼气工程,建设沼气工程的一次性投资较大。养殖产业虽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但养殖业是一种弱势产业,风险大、利润低。大部分业主的经济力量都不能按标准配套建设好沼气工程,而要依靠地方财政支持,这只是杯水车薪。
2.2 基层环保意识不强
一方面,业主对养殖场粪便污染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认为开挖粪池,让其自然降解,对其地下水的污染视而不见,没有意识到污染的危害。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污染一点没有关系。
2.3 环保监管力度不强
作为农业大县,新蔡县还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法制观念普遍较为薄弱,养殖场建设中不少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业主自主选址,自主建设,对环保治污设施投资会大大消减,有的甚至没有环保治污设施。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养殖业主认为是找麻烦,影响其发展。对养殖场排污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环保执法手段也比较薄弱。
3 新蔡县治理农村养殖业污染对策建议
农村养殖业排放的畜禽粪便是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同时也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治理农村养殖业污染主要是以生态农业模式推广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县农村生态建设。把农业生态建设与农业结构调整,尤其是与畜牧业结构调整结合,与创建生态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精神文明相结合,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从而创造出具有新蔡特色的循环经济模式。
目前国内处理畜禽粪便的方式有:干湿分离、集中堆放、三格式化粪池、开展有机复合肥和沼气发酵等。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应以发展沼气为主线。
3.1 因地制宜,正确引导
一是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实现再生资源的市场化、商品化。发展小型沼气工程是我国农村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项目,也是国家倾斜的建设项目。
二是畜禽养殖专业村、专业户及散养户发展各具特色的生态农业模式,实现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自身资源、区位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生态农业经济,同时要积极延伸产业链,尽力拓展市场,提高效益。其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猪沼棚生态模式。即在大棚内种植蔬菜、瓜果、棚外养猪。猪粪便进入沼气池产生的沼气作为棚室增温的燃料,沼气燃烧不但能提高棚室温度,又能增加二氧化碳浓度,促进农作物的光合作用。沼渣可作有机肥供大棚使用,沼液可喷洒作物表面,达到防虫治病的效果,减少农药使用。这是典型的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适用天新蔡县砖店、黄楼、古吕镇、韩集养殖场及无公害蔬菜生产区。
第二种:猪沼粮生态模式。在发展生i业的同时,利用猪粪生产沼气,沼气农民家庭使用,沼渣、沼液作为优质有机肥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漳头乡程主的精粮、棠村的脱毒红薯,如果采用沼渣作为肥料,用沼液作为防虫药液,采用生态循环模式,生产的精杂粮及“三粉”,品质将会更响。适用于新蔡县余店、孙召、涧头、龙口、棠村、栎城等生猪生产基地和耕地面积较大的产量区。
第三种:鸡(鸭)猪沼粮生态模式。由于鸡(鸭)的肠道较短,食物消化快、利用率低,鸡(鸭)的粪便中仍残留有23%精蛋白和35%的粗蛋白。经过太阳能和热处理使鸡(鸭)粪脱水,配合其它调料喂猪,猪粪制沼气、沼渣、沼液用于粮食生产。适用于新蔡县陈店、黄楼、佛阁寺、栎城、涧头等乡镇及一些鸡(鸭)专业户。
上述各种生态模式经济实用,农户投资5000元、8000元建设一个1000立方米的沼气池,养猪500头,日产沼气量连续燃烧可达48小时,5口人家平均节本增效1500元。
总之,发展农村沼气产业,实现养殖业排放的粪便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有利于发展绿色农业,提升农业档次,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
3.2 以点带面,典型引路
新蔡县曾有发展沼气的历史,现在大多数乡镇的一小部分农户在农业部门的引导下发展沼气。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条件,根据全县养殖业的区域分布,发展不同生态模式的沼气业及大型沼气工程。各乡镇精心选择一批经济条件好的农户和企业作为试点,培植典型。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试点的企业和农户给予支持。
3.3 健全中介,市场动作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5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 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 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为 5.29 万吨,CODcr 为 7.26 万吨,NH3 为 1.13 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 CODcr 排放量为 3 万吨到 14 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 超标 53 倍,BOD 超标 76 倍,SS 超标 14 倍, 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农村环境侵权公益制度的建立要体现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理念。第一,由于农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限制,环保的观念经常被淡化,甚至在环境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习以为常。针对这样的现状,要通过开放特殊的渠道来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民间的环保组织进行宣传,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针对环境侵权上诉条件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对于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称为对人的损害,将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称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人们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对人的损害时才会有所感悟,对于潜在的对环境的损害,似乎关注较少,然而对于环境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农民们要通过加强环保意识在周边环境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失。第三,针对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要采用对农民倾斜的政策。可通过减少其在上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或采用在有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事先不用支付诉讼费用依据审理结果而定,若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若败诉则酌情承担较少的金额。对农民进行照顾,以加强他们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信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6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 环境污染 防治
一、畜禽养殖业现状
2007年末,全县畜禽饲养品种主要有猪、牛、羊、兔、鸡、鸭、鹅及特种畜禽等。全县生猪饲养量95万头,大牲畜饲养量9.4万头,其中:奶牛饲养量0.38万头,羊饲养量55万只,三禽饲养量1865万羽,我县的畜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畜牧生产稳步增长。2007年末,全县肉类总产量达7.86万吨,其中猪肉产量4.5万吨,禽肉产量2万吨;蛋类总产量达4.9万吨;奶类总产量达1.1万吨;二是畜牧产业全面发展。2007年末,全县畜牧业产值达11.28亿元(现价),全县畜牧业人均纯收入1790元,占农民纯收入的34%。生猪、蛋禽肉禽、肉牛快速发展。三是产业结构继续优化。积极推广三元杂交优选模式,发展三元杂交瘦肉型猪生产,加快发展草食畜禽尤其是肉鹅和肉牛产业的发展,从而不断地优化了品种结构。
总的来说,我县畜牧业有如下特色。一是全县基本形成特色产业带。以侍庄、东王集、沂北、图河等乡镇为主的肉鹅,以板浦、东辛农场等乡镇、场为主的奶牛,以南岗、陡沟、小伊等乡镇为主的肉鸡,以伊山、白蚬、杨集等乡镇为主的生猪,以龙苴、穆圩等乡镇为主的蛋鸡等五大区域特色养殖区。二是创建了一批龙头企业。我县现有畜禽养殖及其加工企业15家。其中禽类加工企业2家、乳业1家、生猪加工业10家、大型种畜检疫隔离场2家。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现状
我县是农业大县,畜牧业是农民增收的传统产业,是农业增效的支柱产业。生猪规模户达711户,肉禽规模户达38户,蛋禽规模户达221户,奶牛规模户达15户;规模化养殖场较重视圈舍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对畜禽粪尿进行清理,对圈舍进行消毒。大多数规模化养殖场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大部分能综合利用,用来还田种饲草及庄稼等。一些农村畜禽散养户的畜禽粪尿基本上未做到无害化处理,有的直接排入河、沟、渠等,有的就是露天堆放。由于极少数规模化养殖场没有较好的粪尿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粪尿处置不当,加之农村畜禽散养户的畜禽粪尿的污染,对我县农村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了影响。
普查数据显示,由于本县畜禽加工企业相对来说较少,因此全县畜禽养殖、加工所产生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养殖行业,全县规模化养殖小区、场、户989家,粪便处理利用量124887.5吨,其中养殖小区、场占72124.7吨,约占总粪便处理利用量的57.8%;污水年处理量133012.89吨,其中养殖小区、场占72124.7吨,约占总污水年处理量的42.5%;污水日产生量996.66吨,其中养殖小区、场占294.18吨,约占总污水日产生量的57.8%。
规模养殖场的粪便处理利用量34843.70吨,污水日产生量136.18吨、污水年处理量30063吨,污水处理率达60.5%,养殖场主要集中在龙苴镇、图河、穆圩、东辛农场、东王集、伊山镇、陡沟、南岗等乡镇,同时这些乡镇为全县的蛋鸡、肉鸡、奶牛、生猪等集中区,集中地反映优势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及其辐射功能;养殖小区主要集中在以板浦奶牛、南岗肉鸡、东辛农场奶牛等产业集中带,其粪便处理利用量37281吨,污水日产生量158吨、污水年处理量26525吨,污水处理率达46%;采取多种形式多途径地综合处理利用粪污,如办有机肥厂、建沼气、“猪―沼―菜”模式等方法、方式来治污,以达到环境的安全卫生。同时通过小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养殖户扩大生产规模建立规模养殖场,从而带动全县的畜牧生产。
我县畜牧类污染源的排放大多来自养殖小区、规模场,也就是说来自全县的规模养殖企业,而规模户则由于自身的土地净化及自家农田的利用,相对来说污染很少,这说明我们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治理时,首先要考虑规模养殖企业,通过对他们的技改来达到环境保护。
三、目前治理污染物的主要措施
1.直接回田或高温堆肥后回田。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然后再把经过处理后畜禽粪便卖给农户当肥料。
2.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 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
3.制有机肥。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4.做鱼饲料及菌种基肥。由于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还可用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
牛粪晾干作为香菇等营养基,可有效地促进本地食用菌的发展。
四、综合治理对策
1.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县成立畜禽养殖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具体做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同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特别是乡村两级,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是组织实施无公害畜禽基地和产品认证,从生产源头上整治畜禽污染。对已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畜禽产地和产品,要加强管理,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按照规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出绿色、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从源头解决了畜禽污染的问题
三是协助实施以沼气建设工程为主的规模养殖综合整治污染工程。协助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在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沼气设施,“十一五”期间建设沼气设施50处,切实解决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问题,通过“畜禽粪便―沼气―还田”综合利用技术,达到畜禽废弃物的再生利用;解决场内生活用能和部分生产用能;形成多种生态能源模式;改善畜禽养殖环境,促进养殖的经济效益。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小型沼气建设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政府部门予以优先立项,并给予资金的扶持。
四是发展大户养殖和建设养殖小区。发展小区养殖,通过实行栏舍集中、人畜分离,有利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确保了农村公共卫生安全。在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内通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统一制定科学免疫程序,加强饲料、兽药管理,严格药残监测,生产优质安全的畜禽产品。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时,要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抓好示范带动发展。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为鼓励发展大户养殖和小区养殖,各乡镇应选择一些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养殖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在项目建设、品改、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五是对现有规模化养殖进行环境整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加大环境检测力度,建议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对不治理污染的,除建议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同时加大处惩力度。
六是对新(扩、改)建的规模养殖场进行环保规划。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畜禽养殖场污染的集中处理,达到生产标准化、产品绿色化、管理专业化、粪便无害化。
七是加强对饲养场(户)兽药管理。每年度计划组织五次定期大规模的兽药市场整顿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配合省市有关农产品专业市场整顿工作,确保无违禁药品在市场流通。不定期抽检规模场户,屠宰场点的肉品质量,杜绝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2.技术防制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一是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二是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生态化健康养殖,可有效地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也可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是综合指数高温堆肥方法。把污染物通过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或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四是推广沼气发酵技术。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同时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 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