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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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商旅名城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全面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三)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突出区域优势原则。

(五)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十一)《关于在全省加强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及有关指标说明

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养殖场(小区)标准说明:我县养殖场(小区)标准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即: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养殖场(小区)。

奶牛存栏≥10头;肉牛存栏≥10头;生猪存栏≥60头;羊存栏≥40头;蛋鸡存栏≥600只;肉鸡存栏≥600只;蛋鸭存栏≥600只;肉鸭存栏≥600只;蛋鹅存栏≥600只;肉鹅存栏≥600只;兔存栏≥200只;狐(貉、貂)存栏≥60只;鹿存栏≥10只。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各乡(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我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乌苏里江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浓江河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别拉洪河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大力加湖周围1000米陆域。

5.三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6.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黑瞎子岛湿地公园、西山公园、华夏东极风景区等;我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区域。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东极机场净空区域内;前抚铁路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建黑高速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S210、S313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抚乌公路等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2000米范围陆域。

3.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两侧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村(屯)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控制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把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

(六)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2

一、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

市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包括乌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规划区、白荡漾自然生态保护区等。

3.人口集中地区。包括市中心城区、建制镇镇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农村新社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4.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

5.主要河道。古运河、长山河、澜溪塘、大水桥港、莲花桥港、盐官下湖、含山塘港等嘉兴市级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

6.主干河道。市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

7.沪杭高铁、沪杭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320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以内。

8.市级骨干公路:湖盐线(湖州至海盐)、嘉桐公路、绕城公路、新科洲公路、桐斜线(迎宾大道)、桐德线、新羔线、姚太线、嘉湖线(嘉兴至湖洲)、崇新线、河山支线、高铁连接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全市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限养区。

三、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拆迁或关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二)限养区内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并依法加强治理,达标排放;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转产,逐步削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

(三)在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其他

(一)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3

禁养区内一律关停搬迁

养殖业一直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灾区”,严重影响当地水环境和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通过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关停搬迁,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既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又能倒逼畜牧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去年,南京已经全面完成禁养区划定及公示工作,划定禁养区面积4058.32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61.55%。全市禁养区内共有634家规模养殖场,已基本完成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

据了解,在确保全面完成养殖场关停搬迁工作的同时,南京市农委还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关停搬迁的养殖觯ㄐ∏、户)加强跟踪管理,防止退养的养殖场(户)复养。“我们还通过加强媒体、公众等社会监督,严防这些养殖场死灰复燃。”南京市农委畜牧处负责人介绍。

因场施策改造养殖场

根据每一户养殖场的情况,南京市因地制宜制定“专属”养殖场改造方案,控减小散养殖场(户),规范中型养殖场,扶持大型养殖场。鼓励适度规模养殖场改造治理,建设、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便实行就地就近农田消纳,有条件的地方在分散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专业化收运体系和集中处理中心,到2020年,确保小散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基本到位。”南京市环保局生态处处长周宁晖介绍。

通过扶持规模较大的养殖场采用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完善工艺,提高处理效果,实行达标排放。周宁晖说:“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需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同时,加强小散养殖场(户)环境改造治理,引导和鼓励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建设有机肥厂,支持各类组织在畜禽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多措并举,实现养殖场生态消纳零排放。

另外,南京市还将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畜禽健康养殖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让养殖户更加自愿进行养殖场改造。

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

为了避免畜牧产业急剧萎缩,平衡经济与环境“杠杆”,南京市坚持宜养则养、宜减则减的原则,以“种养结合、畜地平衡、总量控减、质量提升”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范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同时,多部门沟通协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畜禽粪便处理方式、土壤消纳能力、作物品种、区域环境容量等,合理确定区域养殖总量,科学调整养殖场布局。

拆除“水边散养”,走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是养殖业发展趋势,也是南京市畜牧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南京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专职副主任王霞介绍:“目前,农业部门牵头编制完成了南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环保部门牵头编制了完成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产业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以及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对策措施。”

摸索生态健康养殖之路

把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作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南京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原则之一。

全国一些地区早已摸索出不同的生态健康养殖道路,南京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建设一批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培育家庭牧场和建设集约化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不断优化养殖环境和养殖模式。同时,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自动饲喂、环境控制、自动清粪、产品采集、视频监控等设备进驻,推动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提升。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已经培育了10家“高标配”的蛋鸡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4

根据*年1月4日召开的今年第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要求,为巩固全市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加强长效管理,打击回潮反弹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经*年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我市的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减少,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景观明显提高。但由于畜禽养殖污染源多、面广,畜禽养殖场点搭建速度快,容易反弹回潮。因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清理扫尾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坚决打击、制止回潮反弹行为,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领导

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片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与防治工作的督促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继续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巡查,发现畜禽养殖业污染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清理。

三、明确目标

集中力量,突破清理难点,全面关闭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达到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景观的目标。

(一)属于回潮反弹的畜禽养殖场和应清未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7月31日前清理、拆除。

(二)属于暂缓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于*年10月31日前予以清理、关闭。在禁养区外并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后,由经办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相关证照,给予保留。

(三)清理、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其相关设施必须予以拆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修复,进行绿化、美化。

四、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工作由畜禽养殖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管理机构管理,并具体负责清理和整治。

五、长效管理

各镇(街道)要制订和完善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止畜禽养殖业反弹造成环境污染。

(一)禁止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未经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能租地给予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未经许可租地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位于《*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外,同时必须离高速公路和市内各主干公路两旁三公里范围外。

(三)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报项目审批申报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2.报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4.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动物防疫条件经农业部门审查合格,并获取相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四)经批准建设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要经常性进行现场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考核监督

(一)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和村级两委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内容。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5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6

[关键词] 回顾调查 畜养禁建区划 污染治理 综合利用

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23个省、市的调查结果显示,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正成为新的污染大户,为贯彻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第九号令,我省环保部门协同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于2001年起开展九龙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经过近年来的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九龙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基本得到控制。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要求,我们对所承接的《九龙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研究》重点项目进行调研,研究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科学办法,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治理措施,回顾总结九龙江流域(漳州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调研实例的可鉴之处,可供农村畜养业参考。

1 畜养业现状及禁建区域划分

漳州畜禽养殖业历史悠久,主要畜禽养殖业是以猪为主,大多数养猪场的选址较为合理,基本做到远离民居、生活饮用水水源、景区等地,分布在荒坡、茶果园、丘林、或是边远的闲杂地。漳州市人民政府漳镇(2001)综167号文批转市环保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划分方案》,目的是为了保护九龙江流域的水环境质量,使各流域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的不同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效地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局面。

近年来,通过对外的调整、迁移、关停等行政手段,对内采取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治理措施,截止2002年12月底,调查结果表明;现有的漳州九龙江流域规模化46家养猪场的选址较合理(大多数养猪场远离九龙江主干流),养殖分布地与龙江流域干、支流的直线距离,基本符合漳州市人民政府漳镇(2001)综167号文的禁建、禁养的条件和范围。虽然有相当部分的规模化养猪场目前暂时无法实现零排放目标,但大都按以猪养农-林-果-鱼-茶-草等科学模式和方向发展,经实地调查46家养猪场均在禁建、禁养区控制范围以外,已全部采用种养结合的生产方式,基本没有造成对九龙江流域水质的影响。

2 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

2.1 污染治理

调研的结果表明,规模化养猪场的“粪尿污废”普遍具有浓度高、刺激性臭味,病菌扩散等特点,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空气环境、地下水资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破坏周边景观及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要彻底治理必须走规模化处理、综合利用和生态农业的道路。杜绝污染的关键在于治理和综合利用。近年来,漳州规模化养猪场粪尿管理已逐步加强和完善,形成具有闽南“水果之乡”“鱼米之乡”特色,摸索出一整套养―种一条龙生态型的科学模式,普遍采用以下污水治理工艺和办法:

2.1.1 污水的治理工艺

大多数养猪场利用地势山貌特点和生物链原理形成的生态种养模式,基本解决养猪业的粪尿污染问题。

治污工艺流程:以沼气厌氧发酵技术为主,根据猪尿特点采用“固液分离―沉淀池―酸化调节池― 一级厌氧发酵池―二级厌氧发酵池― 一级好氧生化池―二级水生物生化池―鱼塘、农作物和系统处理工艺路线。经治污处理后的废水达标排放后还可循环利用。

2.1.2 污水治理方法

“减量化处理”――督促养殖户采取有效的治理防治措施,如“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饮排分离。“无害化处理”――粪便作为资源利用,须进行无害化处置,建立蓄粪池,生化池、氧化池、沼气池等设备,完善无害化处置系统。“资源化利用”――实现“零排放目标“使粪便资源化利用,漳州规模化养猪场综合利用率均在90%-95%之间。

2.1.3 粪尿综合利用

2.1.3.1 综合利用处理方法

综合利用多数采用以下以下处理方法:

①固液分离处理。将猪的固废收集风干、晒干后装袋做农家肥或外卖,尿液及粪便残留物经发酵处理后用于茶园、牧地、蔗田、果园等灌溉。粪渣直接施用于鱼塘。

②粪尿综合处理。收集粪尿混合物经发酵(厌氧或氧化)处理后,利用明渠、暗沟、埋管或山地高差直接引入田间,浸泡肥田或利用自动喷射系统进行浇溉,分布在山坡高地的养猪场运用比较普遍。

2.1.3.2 综合利用种养结合形式

调查结果显示,漳州规模化46家养猪场有41家基本采用上述两种综合生态型或生态化处理方法,通过种养模式达到污染治理的目的,少数养猪场利用场址坡度高差,用人工湿地法消化部分猪粪尿水,利用竹林(根系较发达)、牧草、甘蔗等农林物种和土壤吸收、自净能力等方法,通常是以自然浇灌、浸泡、喷洒等物理方法,经统计建立沼气池和生化池的普及率分别达到93%和82%。漳州规模化养猪场大多数是以猪―沼―果―渔的形式并存。

2.1.3.3 综合利用效益分析

实现养猪场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是为了达到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根据漳州养猪场的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经验,分析在猪粪尿的处理和利用系统中,每个环节都存在着相互联系、依赖、促进的关系,最终达到“净化”和“利用”的统一,使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物得到反复多次利用、能量流动多途径,使“净化”和“利用”系统结构多样化、复杂化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高度的统一和提高。综合利用效益见表1。

3 存在问题

漳州畜禽养殖虽然一直是采用种养结合的模式,但一部分养猪场由于资金短缺,或受到场所面积的限制,污水资源化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养猪场综合利用率偏低,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3.1 综合利用方面。很多规模化养猪场虽然建立沼气池,但仍无法解决本场的供电照明、燃料等问题,多数是缺少资金和技术造成的,综合处理设施不够完善。存在着如集粪池、沼气池太少,生物氧化塘太小等问题,有的遇雨季造成粪尿溢出影响周围环境。

3.2 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猪场自身环境卫生问题。多数养猪场的猪舍前、后采用明沟排污,臭味向空气中散发,影响当地的大气环境质量。

3.3 管理方面。种养结合后须加强田间管理,应克服“重养轻种”、“只种少管”和“少种不管”的现象,科学养猪还须科学种田,才能获得种养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3.4 技术方面。有的粪尿处理后浓度掌握不好,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产品和质量,要加强有关方面的经验摸索和总结。

4措施及建议

4.1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畜禽粪便管理,贯彻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第九号令,经常督促检查规模化养猪场的环保措施落实工作,开展养猪场的“行业创优治污”、“零排放”的评比活动。

4.2 改造老场

在老场建立配套的环保设施,“提高科学养猪种田的管理水平。”把好污水排放的质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