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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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2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市畜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同时,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和污染治理的滞后现象,对农村生态带来了严重威胁。为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植养殖平衡、发展与治理同步。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到“十一五”末,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要求,在*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备案。

禁养区应包含以下几个区域: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2010年底前要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施关停转迁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四、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外。

五、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规模确定为:存栏猪3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类5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必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水、废渣、恶臭、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1)。要通过合理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逐步集中,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农作物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消纳畜禽养殖粪便。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七、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积极组织实施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八、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养殖场(区),其排放标准均按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执行,污染物排放COD达到400mg/L、氨氮达到80mg/L以内。如省规定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应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九、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根据企业状况、分类制订污染防治计划,限期完成。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由各县(市、区)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底。

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指导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3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农村城市化为目标,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标本兼治、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生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区规模养殖场(户)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禽2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的统计标准,作为区督办整治的重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整治,不能达到整治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关停清退。其他散养户也要逐步整治、清退、直至关闭。

三、政策依据

1、根据《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街道全部区域为畜禽禁止养殖区,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应予以关停清退。

2、我区辖区内除畜禽禁止养殖区外,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养殖区域。根据《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参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户)尤其是对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评网格的主要河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实现养殖达标排放。对于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3、其他畜禽散养户,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全面实施规范化消毒、免疫、检疫等养殖监管措施,逐步整治。对于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四、整治措施

为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对养殖场(户)实行自我关停或迁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由各街道负责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区政府根据各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政策。畜禽养殖污染具体整治措施为:

1、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从现在开始,各街道、村委及相关部门要从土地流转、租用借用、违章搭建、私拉乱接等环节着手,加以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发现新增一处,及时处理一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2、关停外来养殖污染源。花3个月左右时间,各街道、村委对外来养殖户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劝退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早出栏、不补栏,确保全部关停清退到位。

3、整治面源污染养殖户。依据整治目标任务和政策依据,对其余规模养殖场(户),要求自行进行整治改造,达标排放。不能实行达标排放的,由各街道负责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街道要从科学发展、环保优先的高度,加强对村组干部、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宣传贯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环保意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4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确保境内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我县现有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指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中小型养殖场(户)(指奶牛存栏10—100头,生猪年出栏30—500头,蛋鸡存栏2000—20000羽,肉鸡年出栏2000—50000羽,特种动物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一般养殖户(指奶牛存栏10头以下,生猪年出栏30头以下,蛋鸡存栏2000羽以下,肉鸡年出栏2000羽以下,特种动物存栏500以下的养殖户)业主的环保责任意识,按照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突出沿河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水平,从源头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三、整治要求

(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1、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下列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二)搬迁关闭沿河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对位于浚河、金线河、银线河、蓝河等河道岸堤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凡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限期前必须搬迁或关闭。

(三)专项治理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在全县范围内,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或养殖小区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专项整治,对未按要求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完善治理设施,全面实现污染“零排放”,对整治不达标的要在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畜禽养殖棚舍行为,对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闭。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环境日常监管,严禁畜禽养殖场(户)私自向场外的河流、水体排放污染物,对现有直排口要立即全面予以封堵。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弃物或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发展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鼓励中小型养殖场(户)及一般养殖户配套建设与规模相符的沼气池,将产生的污水全部导入沼气池,通过厌氧发酵、沉淀等工艺进行预处理,产生的沼气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六)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户)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和工艺,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厌氧、好氧及生化塘等处理技术,彻底解决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各镇要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报县畜牧、环保部门备案。由县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结合全县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由县畜牧、环保部门会同各镇政府对全县沿河区域范围内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对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必须完成搬迁或关闭;严肃查处畜禽养殖场(户)私自向场外河流、水体排放污染物,全面封堵现有直排口。

第三阶段:治理提高阶段。严格督促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全部建成环保养殖场(厂)。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污染减排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关、堵、治”分类整治的原则,突出沿河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整治的责任主体;以创建生态乡镇为契机,合理规划养殖区域。要求新建养殖场必须远离饮水水源地、居民区、旅游风景区,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治污。县畜牧、环保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畜牧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环保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加强对畜禽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范文6

畜禽养殖过程中会对大气、水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要实现养殖业持续发展,必须改善生态环境,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养殖并重,合理制定污染防治对策,实现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畜牧业已成为我国新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而畜禽养殖业也成为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畜禽养殖污染公害事件常有发生,在许多地区,畜禽粪尿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居民生活、乡镇工业等污染物排放量,成为许多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泊严重污染、富营养化得主要原因。原国家环保总局对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调查显示,中国每年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19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4倍,河南、湖南、江西等地区甚至超过四倍。其中畜禽粪便的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已达7118万吨,远远超过中国工业废水于生活废水的排放量总和。根据邯郸市2010年污普更新调查结果,农业源污染主要来自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和种植业,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约占农业源的化学需氧量的99%,污染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要实现养殖业的持续发展,必须改善生态环境,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实现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主要类型

2.1.畜禽粪便及圈舍冲洗废水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

畜禽养殖场废物排入水体,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得重要因子“磷”的来源之一。磷是动物骨骼的重要组成成分,参与体内许多生化反应,是动物生长发育所必须的矿物质元素之一。饲料中植物饲料磷的60%~80%是以植酸磷的形式存在,由于畜禽对植酸磷的利用率一般低于40%~50% ,养殖户或饲料加工企业为满足畜禽生长对磷的需要,人为地在饲料中过量添加无机磷,则畜禽未消化的磷大部分随粪便排出体外,如果不进行合理处置,直接或间接随雨水排入水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排入农田,造成植株徒长、倒状、晚熟甚至绝收。同时还存在畜禽粪便储蓄、生化处理设施,未经有效防渗处理,造成地下水体污染。

2.2.畜禽粪便有机物的分解易造成大气污染和疫病流行

来自粪便中有机物厌氧分解所产生恶臭、有害气体及携带病原微生物的粉尘。恶臭和有害气体主要污染物为一氧化碳、氨气、硫化氢、朝气、臭粪素等。除引起不快、产生厌氧恶感外,还对人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常时间吸入回改变神经内分泌功能,降低代谢机能和免疫功能,影响人的健康,并是畜禽生产力下降,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国家环保总部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和我们的实践,提出我国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新的思路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

3.1.废物减量化原则

鉴于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数量大的特点,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应强调减量化原则,即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如何从养殖场生产工艺上进行改进,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以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同时可使用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其处理利用。

3.2.资源化优先原则

在减量化的基础上试试粪便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同许多工业污染源不同,畜禽粪便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它包含农作物所必须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经过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而畜禽粪便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污染了环境,也造成对资源的巨大浪费。

3.3.结果无害化原则

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时,必须注意无害化问题。因为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会给人畜带来潜在的危害。固在利用之前要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使其在利用时不会对牲畜的生长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作物产生不利的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不会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污染等。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4.1.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是改善环境治理为宗旨,以畜禽粪便资源化的环境容量为基准,以强制性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以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廉价、实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综合管理,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污染防治体系。

4.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防治污染不仅考虑畜禽粪便的末端污染治理,而应从源头控制、中间处理、污染物的出路等系统地、综合地加以考虑,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矛盾,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4.2.1.实施清洁生产进行源头控制

(1)改变养殖方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

控制散养规模,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布局合理,保证养殖场与居民点、应用水源、旅游景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根据当地的消纳粪污能力及粪污处理水平,控制养殖规模,每1头牛、8头猪、64只蛋鸡应有0.4hm2的土地处理粪肥。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在成长富家女,猪场规模不得超过50头,而且必须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等,科学规定就地消纳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和污水规模。

(2)开发环保饲料,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提高畜禽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粪便氮元素含量,减轻形成的氨氮污染,是消除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治本”之举。一方面要采取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应用高效促生长添加剂、应用高新技术改变饲料品质及物理香台(如用生物制剂处理、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技术)等手段。另一方面要根据生态营养原理,开发环保饲料,这样才能收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