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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2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and development of large-scale livestock farming throughout our country, large-scale livestock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caused by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livestock project EIA, summarized the livestock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EIA projects, and discusses the key issues of EIA on livestock breeding project.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Key words: livestock;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discuss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295-02
0 引言
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第643号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文就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行业依据、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出现和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一是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严重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乏相应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制脱节,政策制定体制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受职能制约,各级环保部门过去忽视了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政策因素及经济的强势发展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畜禽养殖业的微利,养殖业自身环保资金匮乏,缺乏有效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办法。二是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的规划管理。农村环保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基层监督机制缺位。三是全社会对农村环保及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的认识不足[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旨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颁布实施,进一步为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养殖业,同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行业依据
在编制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报告时,除考虑应用常规的法规、规范、标准、导则外,还要结合该行业的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等等。用足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环评才有说服力,才能对业主开展环保“三同时”建设有指导意义。
3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对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工艺、环保措施、风险评价等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来判定选址的合理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及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同时还要考虑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3.2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首先应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以根据大气导则推荐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这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畜禽养殖业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规定:养猪场500~1000头为200~800m;10000~25000头为800~1000m;《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环评工作中还要结合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和公众参与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综合分析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3.3 清粪工艺的选择分析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4.3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6.1.1.1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已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目前,常用清粪工艺有水冲粪工艺、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工艺、干清粪工艺、生态垫料养殖工艺。水冲粪工艺优点是用水冲的方式清粪,能够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劳动强度小,劳动效率高;缺点是比其他三种工艺的排水量大,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治理难度较大,不符合现代环保理念。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废水排放量适中,介于水冲粪和干清粪工艺之间,优点在于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清粪劳动强度较小,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有利于沼气的产生,但缺点是水处理成本较高,周边需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消纳。干清粪工艺的优点在于粪水分离,废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废水处理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缺点在于国内干清粪工艺不成熟,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粪,不适用于现代化大型养殖场内限位栏、保温房等的清理,人力投入大,机械化操作清粪率偏低,噪音大,严重影响生猪生长。生态垫料养殖工艺的优点是不需要冲洗,无粪尿污水排出,垫料2~3年清理1次、劳动强度较小。在发酵床的制作过程中,通过垫料的分解发酵,使猪粪、尿中的有机物质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转化;缺点是夏季猪舍的温度较高,粪污资源利用率低。环评工作中可以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推荐采用合适的环保清粪工艺。
3.4 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粪便治理、病死猪尸体处置技术方法,可以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根据典型厌氧反应器(完全混合厌氧工艺反应器、厌氧接触工艺反应器、厌氧过滤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等)的特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等规定论证沼气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3.5 环境风险评价 从沼气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会产生泄漏、爆炸、火灾。风险评价只能从事故预防出发,定性地制订从生产到使用整个过程各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沼气泄漏、爆炸、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依照应急处理程序,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2]。同时,采取养殖场生猪疫情(生猪疫情包括口蹄疫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细菌性疾病继发感染、猪流感等)防范措施。生猪疫情预防总的原则是“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综合防治”。为杜绝部分不法分子贩卖经营病死猪肉,拟建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病死猪的安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应尽量制订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1]李玉明.畜禽养殖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C].第三届全国农业环境科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3
近年来,畜禽规模化养殖在各地蓬勃兴起,成为农村致富的亮点和提高畜产品质量的切入点。然而,养殖规模化程度的提高也随之带来了畜禽粪便和污水的急剧增加以及病原微生物的滋生,污染环境,影响人、畜健康,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畜禽养殖污染现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加强养殖环境治理,实现养殖生产与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同步进行,是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安全生产,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1.畜禽养殖业污染成因
畜禽规模化养殖促进了畜牧业产业化发展,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量超出自然承载消纳能力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畜禽规模化养殖产生污染的主要因素表现在:
1.1农田耕作中农家肥使用率低带本文由收集整理来畜禽有机粪肥富余 农田耕地是消纳吸收有机肥的最直接有效途径,养殖业从根本上说离不开种植业,种植业为养殖业提供饲料,养殖业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料,两者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化肥在种植业生产上的广泛应用,严重冲击了有机肥的使用量,使得有机肥利用率降低,造成种植业与养殖业良性生态循环脱节,畜禽粪便剩余,引起环境污染。
1.2畜禽养殖场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 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畜禽养殖生产的一部分,与养殖生产同样重要,但人们往往对养殖业环境污染认识不足,一些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缺乏科学论证,场区布局规划不合理,建设中没有配套的粪污加工处理设施,生产与排污不能同步进行,粪便、污水得不到及时的无害化处理,集聚成灾,造成环境污染。
1.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规模不适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本地的自然、经济条件等因素,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以地定畜的原则,即根据土地环境容量(保证土地环境安全的畜禽粪便的最大吸纳量)确定饲养数量,保证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有足够的土地消纳,减少污染,增加土壤肥力,实现农牧业的良性循环,而一些地区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中强调做大产业,追求规模,导致相对狭窄的土壤无法消纳大量的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污染物,主要包括畜禽粪尿及养殖污水中存在的大量病原微生物,以及粪尿分解产生的氨、硫化氢、吲哚等有机物。据测定,每头生猪年排粪尿918公斤、每头牛年排粪尿1.752万公斤、每只蛋禽年排粪27.38公斤、每只肉禽年排粪8.25公斤。因而从环保角度来看,一头(只)畜禽就是一个污染源,一个畜牧场、养殖小区就是一个污染场,饲养规模越大,污染越严重。畜禽规模化养殖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危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污染空气 畜禽粪便分解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弥散在空气中,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给畜禽的自身生长和人们生活带来危害。
2.2水体恶化 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无序排放使地表水受到污染,进入河流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藻类过度生长,导致水生生物毒害,鱼类大量死亡,威胁水产业的发展,污水渗入地下还可导致地下水中的硝酸盐含量过高,难以治理恢复,造成持久性的污染。
2.3危害农田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用于灌溉农田,使作物徒长、倒伏、晚熟或不熟,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粪便中的高剂量的微量元素,作为有机肥料长期播撒到农田中,将导致磷、铜、锌及其他微量元素在土壤中的富积,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使作物减产。
2.4传播疾病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畜禽粪便、污水也是蚊、蝇良好的滋生地,病原菌、寄生虫大量繁殖,如得不到有效防控,散布在环境中就会传播疾病,由动物传播给人的疾病有几十种,这些人畜共患病的载体主要是畜禽的粪便及排泄物。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控模式
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控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目前,主要推行下列4种治理模式:一是场区建造粪污处理设施模式。养殖场(小区)建设要考虑周边土地的粪污承载能力,场内配套建设符合减排规范要求的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工艺,粪尿干湿分离,存放在固定储粪池中,充分利用农田、林地、果园、菜地对经过沉淀发酵的畜禽粪污进行消纳利用,实现种养区域平衡一体化,储粪池的建造要注意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二是沼气配套模式。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是解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的有效方法,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可以直接肥田,沼液还可以
用来养鱼,形成养殖与种植和渔业紧密结合的物质循环生态模式。三是有机肥加工模式。在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利用生物工艺和微生物技术,将畜禽粪便经发酵腐熟后制成复合有机肥,进行产业化开发。四是微生态养殖模式。利用锯末、秸秆等原料作为垫料,添加微生态制剂制作发酵床,在发酵床上养猪,微生态有益菌将猪床上的粪便降解,使猪舍免清粪,免水冲洗,猪场没有粪尿排出,也没有冲圈产生的污水,养殖环境无臭味,实现粪污“零排放”,达到清洁、环保、生态养殖的良好效果。
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建议
畜禽养殖治污减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农业源污染控制,净化养殖环境。
4.1倡导标准化规模养殖理念 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是标准化生产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要坚持一手抓畜牧业发展,一手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广泛宣传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生产知识,增强畜禽养殖户清洁环保养殖意识,推行退户入园,发展园区养殖模式,由分散饲养向集中养殖转变。充分发挥畜牧技术支撑机构、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增强养殖户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5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市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确保完成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各项减排工程建设,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加快濉溪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度。6月底前建成投运,确保日均进水量1万吨(其中工业废水0.5万吨/日,生活污水0.5万吨/日)。
(二)加快配套管网工程的建设进度(特别是老城区管网建设),确保年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量达到2.4万吨/日,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445.22吨,氨氮削减量为34.164吨;刘桥矿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量达到0.25万吨/日,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136.875吨,氨氮削减量为13.8675吨;临涣矿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量达到0.18万吨/日,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98.55吨,氨氮削减量为9.855吨;童亭矿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量达到0.22万吨/日,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120.45吨,氨氮削减量为16.06吨。
(三)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和大唐发电厂8#机组脱硝设施建设。
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脱硫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控制发电机组燃煤硫份,平均硫份不得超过0.392%;
国安电力公司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95%,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85%,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控制发电机组燃煤硫份,平均硫份不得超过0.35%。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及管理统计等台帐资料;按环保部核查要求按时上报减排核查所需材料。积极推进锅炉低氮燃烧工程的各项准备工作,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及管理统计等台帐资料;
大唐发电厂实行低氮燃烧提效并确保稳定运行,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10%,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实现减排氮氧化物减排720吨。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8#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95%,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85%,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控制发电机组燃煤硫份,平均硫份不得超过0.36%。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及管理统计等台帐资料。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市农委负责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面推行干清粪、垫草垫料、生物发酵床等方法,改进养殖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督促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建设治污设施,进行污染综合治理。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减排核查核算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减排量有效认可。
(五)加强道路交通大气污染防治和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行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油改气;市公安部门要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市商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大黄标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淘汰力度;各部门负责做好减排核查核算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减排量有效认可;市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志管理。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6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坚持以“优化生猪产业,大力发展牛羊,积极发展家禽,挖潜水产和特色养殖,加强防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快畜牧渔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提高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增强畜牧渔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的有效供给。以保种提升质量、规模养殖增加总量、强化防疫为发展基础、法制执法为安全保证、强化管理为人力保障、增加投入促发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强化市场拓展和畜牧渔业科技应用,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主要工作
1、以动物防疫为基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以实施新《动物防疫法》为契机,全面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一是逐步推行基层兽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二是健全村级防疫网络,逐步探索和建立基层兽医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技术队伍。三是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努力提高畜牧兽医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四是加快动物标识及疫病可溯源体系建设,加强养殖场(户)和小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逐步建立可溯源的养殖全程监管机制。
2、以保种提升种畜质量,加快良种化发展步伐。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重点种畜禽场和畜禽改良网络建设,逐步完善我县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一是进一步优化品种结构和合理布局,继续加大外二元母猪和杂交牛羊推广力度。二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县良种猪规模养殖场(户),提升品质,提高全县良种化程度。三是进一步巩固和加大我县牛羊人工授精输配力度,提高牛羊良种化比例。四是进一步加大我县现有种畜禽保护和跟踪服务管理力度。
3、强化规模化建设为重点,增加畜禽总量。以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户为载体,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提高畜牧业生产综合能力,大力推行自繁自养,降低养殖成本。因地制宜地发展畜禽养殖小区和建设规模养殖场户。每个乡镇要确保建设好个高标准的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力争实现全年新增各类规模养殖场户户。
4、提高组织化程度,建立畜禽养殖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引导和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通过专业合作社组织分散经营的养殖场(户)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形成优势动物产品,提高组织化程度,减少流通环节,努力扩大养殖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国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重点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积极协助保险企业探索不同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渔业保险业务,不断增强畜牧渔业抵御疫病、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5、大力推广节本增效综合配套技术。以冬闲田土种草工作为重点,加大培训和示范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种草养畜和农作物秸秆处理利用等节本增效的综合配套技术措施,逐步实现饲草饲料均衡供应,实现种草养畜配套协调发展。同时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6、加强渔业生产。加大池塘生态渔业、稻田生态渔业的推广示范力度,重点办好示范基地和示范点,抓好鱼塘水库大水面生态养殖、网箱健康养殖,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为载体,抓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律法规,依法发放水面养殖许可证,组织实施“春禁”和“打非”工作,强化渔业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和规范管理。强化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7、积极争取项目,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加大畜牧业发展资金投入。大力争取地方财政、相关部门的支持,同时要组织发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畜牧业开发,积极创造条件招商引资发展畜牧水产业。充分利用好发展畜牧产业化建设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畜牧渔业项目管理。对批复实施的各类项目,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做到项目资金专帐和专户管理。强化项目建设运行中的监督与自查,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使项目建设和管理更加规范,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效益。
8、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一是抓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与贯彻落实,逐步健全和完善县、乡两级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推进兽药gsp试点工作,扩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产品药残、瘦肉精等抽检范围,通过整顿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加大投入品监管工作,加快无公害动物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积极推行健康养殖,力争完成个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管力度,从产地、运输、屠宰每个环节严格把关,同时做好强制免疫、标识管理和防疫条件审核工作。同加强种畜禽管理,做好按程序引种和淘汰劣质种畜。四是认真组织养殖污染源普查和治理工作。
9、健立建全畜牧渔业统计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要高度认识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畜牧渔业统计监测工作落实到位。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精神,重点建立生猪产销动态监测制度,实施畜禽生产月度监测报表制度;渔业安全实行“0”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畜牧渔业生产的基础数据、资料及信息,强化信息分析,增强信息的权威性,逐步建立畜牧渔业统计监测预警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多方重视,加大产业发展氛围畜牧产业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畜牧业内部结构调整、产业做优做强的系统化工程。各乡镇要继续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成立专抓畜牧业生产的组织机构和明确专抓畜牧业生产的人员,出台并贯彻落实促进畜牧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畜牧产业化建设投入,形成县乡村齐抓畜牧产业发展的良好格局。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畜牧产业化建设是一项集技术密集型的社会化服务工程,只有全系统干部职工精诚团结,各司其责,用服务化的理念融入到畜牧产业化建设中去,才能营造产业发展氛围。
2、进一步加强学习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各项文针政策,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理论素养、文化素养和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力促进我县畜牧渔业健康和谐发展。
3、强化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提供畜牧渔业生产人力保障全面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健全兽医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任务目标量化制、工作绩效考核制、责任落实追究制等相关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推进畜牧渔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