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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方法范文1
跨区变更比较麻烦,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 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 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 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 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 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 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 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 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2
1、乙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召开的董事会是否合法有效。
2、若在此期间,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谁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产生的董事长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何者具有公司董事会召集权和合法代表权的问题,实质上是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和对内效力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关于问题1,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乙经合法确认为董事长,在未履行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的情况下,有权以董事长的名义参加、主持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其一,更换董事长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以合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来更换法定代表人是确定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实质性行为。《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产生新的董事长,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公司自由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其二,公司产生董事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看其是否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本例来看,乙董事长身份的产生过程不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七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其三,变更工商登记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公示方式,不应当影响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据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而变更工商登记仅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公示方式,不应当影响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对内,董事长变更自合法的决议通过时即发生效力,董事长一经任命即应具有执行公司相关事务的权力, 其所参加、主持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进而言之,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不能画等号。董事长的变更经合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程序即生效,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需要履行进一步的变更登记手续方能确立。在未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乙对外不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活动,而对内则可以以董事长的身份开展活动。对此论点,可以参考赵旭东教授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相应观点:“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至于变更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变更章程自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②
关于问题2,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工商登记的甲,应当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甲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因为,首先,甲与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未经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从法律的意义上,乙还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此,欧盟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二节第8条规定有清晰的表述:作为公司机关被授权代表公司的人员的有关事项完成公开手续后,公司不得以其任命手续中的瑕疵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第三人已经知道这一瑕疵。③
其次,在尊重公司合法变更董事长的同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交易安全,所以对工商登记的内容也应当尊重。在现实生活中,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基本上是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辨识公司的基本状况的,如公司的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等,进而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工商登记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审查来并确认公司的基本状况,并对这种确认进行公示,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却市场主体对每一个交易对象都必须详加调查的麻烦,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保证交易的便捷,促进市场的繁荣。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其国家机关认可的权威性和公示性,因此会产生公信力,也就是说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国家权威性的信任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一个交易安全的问题。
如果一个善意的相对人与工商登记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而该法定代表人已被股东会免职,从而该交易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话,那么工商登记制度保证交易安全性和促进市场交易的价值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考虑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市场交易安全的原则,而且在两者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交易安全优先的原则。这是因为交易安全是保证市场高效、顺利运作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对法定代表人与相对方之间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则必须将交易安全与股东利益的保护加以综合考量,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
但是,在其他情形下,问题可能会复杂化。如例二:如果甲的董事长职务被免除,由乙接替,但未及到工商部门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发生分离的情况下,甲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诉某公司,但他的行为又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意志相悖,此时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法定代表人为乙的撤诉申请书,提出公司已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认为甲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而提出撤回起诉,法院应作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既不具有代表公司的实质合法性,而且其起诉行为也与股东会、董事会的真实意思发生冲突,属于违背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已经有股东会、董事会对此行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还机械地认定其行为就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就有可能发生管理层恶意诉讼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显然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当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申请撤诉,并持有公司的合法印鉴时,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予以许可。但是,这样处理,就实质上否定了法定代表人甲对于公司的代表权,严格意义上讲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而如果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界定,认定除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甲之外,其他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则明显有违公司利益。
例三: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如法定代表人向法人主张报酬),该法定代表人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还能否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法定的诉讼人。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仍然为法人的代表人的话,就将发生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重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法人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法人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务。因此,此时应当否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格,法院应当依照职权通知法人的其他机关例如监事、董事会、股东会等,甚至直接通知法人的股东,通知其另行派出代表参加诉讼,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临时的法定代表人。这样处理,就实质上又否定了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代表权,与法律规定相悖。之所以出现例二、例三中的矛盾情况,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使然。
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作为法人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但所谓依法人章程规定而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也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但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却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因此,法定代表人之“法定”强调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其次,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个人,尽管其常常是法人集体机关的成员之一,但是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人机关成员的地位,他(或她)是依法律规定而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人,即他(或她)是当然代表法人的人,拥有法定的职权,对法人的事务负责。例如,同为董事会的成员,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与其他一般董事即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只有董事长才有当然代表法人的权力,其他董事则无此权力。在公司这样的社团法人中,法定代表人的这种特殊地位的获得的基础是社团成员的意思(如董事长由选举产生),但更为主要的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虽设董事长,但不以董事长而以其他董事代表法人,虽体现公司成员的意思,但有违法律的规定,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如其他董事欲获得代表权,则须得到董事长的授权。此时,获得授权之董事,其身份实际上是法人的人,而非代表人。显然这与法人机关中董事均有代表权的传统民法观念不同。
我国的这种法定代表人制度在诉讼中体现出不合理的一面,它不利于公司诉权的行使,尤其不利于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诉讼救济。依照法定代表人制度,董事长不仅在一般的公司事务中享有法定的代表权,而且在公司诉讼事务中也享有法定的代表权,其在诉讼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公司其他董事除非得到董事长的授权,否则不得参加诉讼,更不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对于公司诉权的行使极为不利。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董事长不论基于何种考虑对诉讼持消极态度,无意提起诉讼,公司就无从启动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反之,如董事长由于冲动或其他因素而行使诉权,或如例二,董事长职务被免除,由其他人接替,但未及到工商部门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发生分离的情况下,原董事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多数董事却认为不当,则其他董事再有充分的理由也无法阻止可能发生的诉权滥用。倘若发生董事长侵害公司的利益,由于董事长才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寄希望于董事长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或其存有利益的其他公司,则完全是不现实的;如其他董事或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即使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仍然会遇到法律上的困难。
法人是组织,法人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参加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主体的功能。因此,法人必然要设置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法人代表权的安排应属于法人自己的事务,应当由法人自己来决定,而不应由立法者来决定。
因此,应当考虑取消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强制性规定,改由法人的章程来约定,将法人的代表权授予董事会(或股东会),而非董事长个人,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成为名副其实的代表机关。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代表制,全体董事(或股东)均有代表权。在法人的活动中,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为合适的代表人,可以是单一代表,也可以是共同代表(如有关文件须有两个董事会确定的代表人共同签字才有效),还可以就法人的不同事务分别确定代表人。如此,可以消除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也可以解决前述例二、例三中的难题,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尊重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注释:
①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方便行文,本文即以设董事会的公司论之。
②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3
各省市工商局的信息技术部门多采用委托开发的方式进行系统建设,自己则转向工程的协调以及随后的管理和维护。因此,如何加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建设周期,是各省市工商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工商信息化建设呼唤监理
大型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投资大、知识密集、高风险的系统工程,工程项目管理尚不够规范,信息化建设不成功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信息化工程非常专业,涉及的专业门类多、技术性强、风险性大,具有不可预见性。
为此,监理在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要基于项目管理计划,在建设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质量计划、风险管理计划、沟通计划、进度控制计划;所有这些计划手段是对承建方的项目管理进行的监督、理顺;并规范项目管理中不规范的行为,在项目的关键点进行技术质量、进度的把关,保证项目建设更加规范、科学,达到全过程控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在“红盾”二期工程建设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成功的引入了监理机制来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从项目之初就在质量、进度和经费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工程优质高效按时完成、减少工程的风险奠定了基础。
作为“红盾”二期工程的监理方,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根据“红盾”二期工程的需求,对工程的分系统招标阶段、整个工程的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缺陷责任实行全过程监理。同时针对“红盾”二期工程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在规范监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对总体方案进行评审,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变更进行控制,内容涉及标准体系、基础平台、安全平台、应用系统等各个环节。
事实上,在“红盾”工程监理中提到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和“变更控制”,是各省市工商管理系统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同时都会面对的问题。
监理制的启示
“红盾”工程监理,仅仅依靠凭经验、凭直觉进行定性的分析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大型信息化工程监理过程中,引入定量的方法、手段,对大型信息化工程实施过程的某些方面进行定量计算、分析进行验证,或通过定量的方法对可能出现的故障、风险进行分析判断,或为执行者提供数据进行核实,从而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使投资的信息化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大量的监理实践,笔者认为,大型信息化工程事实过程的定量监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即:进度的定量监理、质量定量监理和风险定量监理。引入软、硬件测试和模拟技术等,对进度、质量和风险等进行定量分析;在定量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得出结论。这样既避免了依靠经验和直觉可能带来的错误判断,又可以以事实为基础,让业主和承建单位更容易接受监理提出的结论。
要想在项目的初期就把好质量关,在需求和设计阶段引入监理非常必要。通过对开发方整理的需求规格说明和设计文档的审核,检查需求的落实情况。同时,由于工商领域的信息化属于电子政务范畴,有很多特殊要求。例如,按照《2001年―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一般由网、内部网和外部网组成,系统能否合理的解决开放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能否在电子政务系统信息畅通的基础上,有效阻止非法访问和攻击对系统的破坏,都需要依靠有效的监理来验证系统的安全体系是否满足需求,从而及时避免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系统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延期。延期意味着需求可能改变,导致一系列不可预知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监理量化工作量,及时发现问题。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4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共有民营加油站点42座,其中:加油站21座,加油点21座,目前暂无加油站点经营非油业务。按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对21座加油站和21座加油点进行了年度检查,其中未参加年检的加油站1座、加油点1座。经局初审,其中20座加油站、20座加油点均合格;2014年全年我县民营加油站点共销售汽油2431吨,同比上升6.5%,柴油5963吨,同比下降0.5%。2014年,我县共有1座民营加油站因转让给中石油而暂停歇业,目前土地已办理变更手续,其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1座未换发新证的加油站整改结束,相关材料已报省厅申领新证;3座加油点申请升级改造,申请规划确认材料已报至省厅。日常监管中,我局主动会同县安监、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全年共取缔无证加油点1处。总体来看,我县加油站点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合理,加油站点的运营也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做法
(一)提前谋划,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我局于2014年1月15日召开了全县成品油年度检查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及2014年春节期间安全运营工作的通知》,对2014年成品油年检工作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要求以及与往年年检工作的异同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加油站点安全运营工作进行了布置。各加油站点对照年检要求,开展自查,完善年检材料,确保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按质、按时完成。春节期间,我局结合年检工作对加油站安全经营和市场供应提出了要求,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市场供应。
(二)集中时间,严格年检。2月17日至18日,我局严格按照年检要求,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核发的危化证(加油点不需提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成品油供油协议等年检资料。重点检查各加油站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是否合法、齐全、有效。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油品不达标、证照不全、违规经营、不按照供油协议执行、年检材料不全以及改、扩建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加油站不予年检。同时,我局根据年检情况主动与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沟通,核查各加油站点2014年运营情况,确保年检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1、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加油站管理每年都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开展整顿、年检、检查等工作,而商务部门既无有效执法手段又无经费来源和人力投入,使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2、查处无证加油站点缺少法律依据。国务院370号令规定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现在工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对无证经营加油站点一律移交商务部门查处,可商务部门对无证加油站点的查处缺少法律依据,难以依法取缔。
3、少数站点变更难。一是少数加油站点因建设时间早,建站时手续简单,且大多土地为租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按现在的要求提供变更或转让材料。二是个别加油点地址因乡镇合并或行政村划转导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地址与现实地址不一致,但因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时难以变更。
四、对策建议
(一)切实发挥成品油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协会应对会员单位的成品油价格、供应及运营进行有效社会监督与协调,特别是成品油协议的签订样式的统一,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与管理。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成品油市场依法安全运营。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成品油市场管理程序,防止日常管理脱节。商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成品油市场商务执法细则,使成品油市场管理更具规范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5
一、“一人审核制”的主要做法
一是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核范围。为缩短办理登记业务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该局制定了《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一人审核”管理办法》,从4月份开始实行注册登记“一人审核制”。“一人审核”制是指注册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直接予以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该局将内资企业申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和内资企业迁入、迁出、备案、证照管理以及非食品经营和安全生产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授权窗口注册员审核,由窗口注册员一人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审查、核准,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缩短时间。
二是规范服务大厅,扩充审核设备。为了在县局和基层分局全面推行“一人审核制”,该局对县局和基层分局服务大厅进一步规范,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购置了一批办公设备。完善了行政许可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免费为前来登记办照的企业、个体户提供服务,使服务功能更加完善、设施更加齐全,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水平。为提高注册员的审核水平,该局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注册局和基层分局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对登记发照的操作方法、业务知识以及有关法规进行了系统讲解,并进行注册登记应用软件培训,通过观看幻灯片、现场操作等方式,提高了注册员使用注册登记软件录入流程和数据管理等操作技能,有效提高了注册登记业务水平和信息办公软件应用能力。同时,针对近两年新录用公务员大多进入注册岗位的特点,以提供咨询、接待指导、受理审查、企业年检(网上年检)、电子工商录入、档案整理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基层分局注册员到县局企业注册局跟班学习,实行跟班学习期间由县局记录、每天记载完成工作量和存在问题、学习结束后进行自我鉴定并进行书面考试等新措施,确保学习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强化通报督查,监督审核结果。为了减少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赣县工商局由企业注册局每季度对工商分局办理的各类注册登记资料进行督查,及时指出基层分局注册员在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年终将集中组织一次注册登记档案评查,并通报评查情况,对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补正或者纠正。督查结果向全系统通报,督查情况作为注册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分局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是严格过错追究,强化审核责任。该局对注册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登记行为错误的,予以告诫,行为后果较严重或者累计多次的,取消注册员资格,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注册员因主观故意,造成登记行为错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实行“一人审核”取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办事效率。“一人审核制”的实施,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到6月底,该局共为369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照,其中有56户个体工商户地处边远山区。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审批,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给群众带来了方便。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6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5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402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265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99户,集体企业124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133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3.2万元。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2005年元月1日开始,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4、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