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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1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误操作的重要方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教育三方面。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要求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员工、临时工、外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岗位特点,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基础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本岗位的生产特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生产事故案例,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3)特殊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和换证;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使用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隐患管理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安全隐患排查要不留死角,全员参与。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纳入技改项目,限期整改。
三、作业安全管理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规范(AQ3021~3028-2008)的要求。实施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四、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险性得到充分辨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变更时,如果未对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就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在工艺、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应纳入变更管理。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并对变更可能影响到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五、应急管理
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并完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及其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故现场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各职能单位要做好日常应急保障工作,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对于应急处置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六、事故和事件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着重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认真分析查找分析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范事故的发生。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对于外部企业事故信息也要及时收集,认真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七、结语
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2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xx〕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为企业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注册地址)市或县(市、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如在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应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时,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书,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行政许可工作点)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本着谁发证,谁存档的原则,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进行存档。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安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安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菏泽R;莱芜S。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Y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A安经〔20xx〕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A(市中)安经〔20xx〕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
第三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对企业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xx〕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各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章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对于储存设施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地区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储存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储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当地安监局工作人员一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营方式的界定: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统称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若储存设施由承租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由出租方负责安全管理的,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第五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经营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监局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52号)、《关于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60号)、《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85号)同时废止。
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物品: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危险物品的详细分类参见IATA《危险物品规则》,危险物品品名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载明的为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IATA《危险物品规则》。
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3
一、推进安全标准化,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从年起,我处开始牵头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原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我处对照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清理公司各环节各层次安全管理流程,完善规章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和组织现场安全整治。通过两年的艰苦工作,公司于年11月27日通过市安监局化学品登记办组织的达标验收,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要求。
安全标准化的核心是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建立PDCA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安全绩效。按照这一要求,我处每年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效果评价;对检修、技改、变更等非常规活动,坚持要求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价,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中进行检查确认,实施后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特别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要求制定预案和专项控制方案。通过这些手段,保证公司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风险时刻处于可控状态。
二、建立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各环节安全管理
为规范公司各层面、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我处于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补充完善,经过8个月艰苦工作,形成《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这本制度汇编,包括综合管理、组织措施、危险作业、技术规范、职业卫生5大类43个制度。随着形势的变化,我处及时组织对汇编进行评审和修订,并于今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对原汇编的全面修订,出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版),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从原来的5大类43个制度完善为10大类62个制度。使公司层面、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从制度层面持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三、规范作业票证台帐,严格危险作业审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近年来,我处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和作业票证,到目前为止,已建立了24个安全管理台帐和10个危险作业票证,并指导各单位正确规范使用。生产现场是我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安排2人专门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危险作业全过程在有效监控内。
四、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各类隐患和问题,督促安全制度和规程的落实
我处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全厂性综合检查,每星期分别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要物料管线、危险场所安全检修作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天对全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整改,如今天前三季度排出隐患和问题78项、下隐患整通知书6份、发违章告知卡3份,有效地将消除事故隐患、规范人员行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五、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我处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了公司级教育,同时督促、检查二、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技能,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操作。监督二级单位对换岗、转产、复工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技能和岗位操作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对外来单位人员严格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并作业所在单位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其施工作业。我处每季度针对各班组的实际情况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编制学习资料,指导各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并每月进行检查确认,保证了安全活动的质量。我处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开办培训班,使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持证率始终保持100%。
六、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加强员工劳动保护
我处按国家要求定期申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向职工公示;督促各单位加强职业卫生设施和作业场所的管理,保证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职工健康。及时按标准为职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健康安全。
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急响应能力
年,我处组织编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了分级响应机制,完善了应急响应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应急响应能力。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每半年组织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断提高公司应急响应能力和全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八、按办理有关证照,保证公司合法经营
公司安排由我处负责办理的证照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等。我处根据相应考核细则,进行资料文件编写整理、组织生产现场整改,均如期按时完成了取证换证工作。
九、严格安全考核,提高安全绩效
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5
1. 本管理制度是要求装修总包单位对参与项目精装修工程各专业分包单位制定的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协调配合等方面的管理方法。
2. 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总包与各分包单位间的配合,树立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紧密结合的工作作风,确保整个工程能精确流畅、优质高效的完成。
3.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的主要专业分包单位包括:水(强)电单位、消防单位、幕墙单位、空调单位、弱电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橱柜制作安装单位、家俱制作安装单位、卫生间环氧树脂地坪施工单位等。
二.施工准备:
1.各分包单位开工前需向总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方提供施工方法和工艺说明,明确施工所需前提条件、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以及施工耗时情况等,以使总包方能根据各分包单位施工内容制定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2.总包方根据各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自身的施工内容,编制好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总进度计划,明确各分包单位的分项工程内容、质量控制目标和管理措施、施工周期及各专业单位的进场时间和竣工时间。各分包单位需严格按此进行施工作业。
3.各分包单位开工前需向总包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质量控制:
1.各分包单位需对工人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交底,确保让工人明确施工工艺、作业手法以及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2.各分包在施工质量上需向总包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方将对各分包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内容各分包需配合总包方进行整改、返工。
3.各分包单位现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不符合作业规范和工艺要求或影响总包方及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的作业方式,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经分包方重新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重新作业。
4.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前道工序完成后需由总包方进行质量检查,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 各分包单位在己方方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必须对施工成品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经总包方检查合格并书面提供相应成品保护方法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场。
6. 总包方施工工艺、作业手法若对分包正常作业有较大影响或其他不合理处,各分包单位需向总包方提出,经由双方沟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以达到解决问题、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安全文明控制:
1.各分包单位需对工人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若分包单位没有安全技术术资料,可以使用总包方安全技术资料),交底内容应包括安全工作重要性宣讲、安全意识培养、现场重大危险源种类和位置、临边洞口位置、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各施工机具的使用规范、现场临时用电使用规范、现场用火规范、高空作业规范、职业病基本知识和防护措施等。
2.各分包单位需配备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手套、口罩、安全带等,并确保工人的正确使用和自觉使用。
3.各分包单位现场临时用电需符合总包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否则总包方有权不允使用。
4.各分包单位施工机具需经总包方检验合格或向总包方提供监理、土建总包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方可进场使用。
5.各分包单位现场用火需经由土建总包安全部门开示动火证并向总包方提供动火证复印件后方可用火。
6.各分包单位若需进行高空作业需有分包安全人员现场监督否则总包方有权不允施工。
7.各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需接受总包方管理人员监督,对违反总包方安全管理措施或总包方认为存在危险的作业内容,总包方管理人员有权终止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对于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总包方将根据相应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8.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总包方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总包方将在开工前向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各分包单位需根据此规定对工人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的交底。
9.各分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需接受总包方管理人员监督,对违反总包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人员,我发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总包方将根据相应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进度控制:
1.各分包单位需根据总包方施工总进度计划明确己方施工周期、进场时间和竣工时间,以此制定己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机具计划等并报总包方参考。
2.各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方书面说明己方施工作业前提条件,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便总包方切实做好分包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分包单位如有设计变更,需及时告知总包方,双方根据设计变更内容,共同研究最佳的施工方法,将设计变更对进度的影响降至最低。
4.各分包单位需每向总包方提供施工周报,对己方上周施工完成情况、本周施工计划和下周施工计划进行详细说明。对施工周报中不符合总包方要求的内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则上以总包方施工总进度计划为准。
六.协调配合:
1.由于各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整个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上出现问题造成总包方损失的,总包方将向甲方、监理阐明事实并出示相应证明并寻求相应赔偿。
2.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序验收需先由分包方、总包方自检合格后,由双方联合组织监理、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包方需进行全面、有效的成品保护并向总包方提供相应的成品保护方法和注意事项后才可与总包方进行交接签收。
3.各分包单位必须每周参加总包方的过工程施工协调会,查对施工质量进度情况,交流施工安全文明的管理,协调确定下周施工计划。
4.除甲方、监理外,分包单位进度款的发放需有总包方对其施工质量、进度方面均合格达标的签字确认。
5.工程竣工时,各分包单位需向总包方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以保证总包方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七.小样板间:
1. 总包方将在首先施工的楼层设置小样板间,目的是在小样板间的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选材、施工工艺、工序安排、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与各分包单位的磨合,增加配合默契度。避免在大规模施工中出现大面积返工造成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上的损失。
危险作业变更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变电站倒闸操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引言
变电站运行中涉及到众多的设备,需要进行众多的技术操作,其中倒闸操作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本身可以保证变电站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当倒闸操作正常运行时可以全方位监测相关设备的运行数据,及时发现设备参数不正常的情况,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做倒闸操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与分析具有现实意义。文章中作者主要阐述如何提高变电站倒闸操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 变电站倒闸操作安全管理必要性
变电站倒闸操作是改变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主要措施,将断路器、电容器及消弧线圈等电气设备转换工作状态的方法,也是变电站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社会经济发展使人们用电量快速增加,变电站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电网运行方式更加灵活[1]。实际中变电站主接线不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遇到突况,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不同,操作任务也存在不同,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倒闸操作的具体步骤,一旦操作失误会出现操作故障,因此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操作质量。实际操作中对各种危险点进行科学合理分析,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完善,防止误操作方式的出现。
2 变电站倒闸操作危险点分析与控制
2.1 变压器操作危险点
操作变压器的危险点应注意两点:(1)切合空载变压器时,操作过电压的出现,会损害变压器绝缘;(2)变压器空载电压的逐增,对变压器绝缘的损害。
变压器倒闸操作的控制措施:(1)若遇到多台变压器在不同母线并列运行的情况,为防止母联断路器的突然跳开,造成某条母线出现不接地现象;(2)若有电源给变压器低压侧供电,为防止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出现跳闸现象,使变压器形成中性点绝缘,变压器中性点应与地直接连接,或通过消弧线圈接地;(3)在变压器停电或充电前,应让变压器中线点与地直接连接,这样可防止断路器出现过电压现象对变压器绝缘造成影响[2]。
2.2 母线倒闸操作危险点
母线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带负荷拉隔离开关;(2)切换继电保护设备与自动设备时发生错误,引发误动;(3)给空载母线进行充电作业时,互感器与电容器串联谐振现象的出现。若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及时,这样必然给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埋下重大隐患。
母线倒闸操作的控制措施:(1)在倒母线操作前,要先将220kV、110kV母差保护的互联或单母压板投入,这样一旦有故障发生会使母差保护无选择性动作,保护设备;(2)在倒母线操作开始,将母联断路器的操作电源拉开,防止母联断路器误跳或偷跳造成带负荷拉隔离开关事故;(3)给备用母线充电时,有母联断路器时应使用母联断路器给备用母线充电[3]。当然充电前应先投上母联断路器的充电保护;(4)进行母线操作时应注意对母差保护的影响,要根据母差保护运行规程作相应的变更。
2.3 直流回路操作危险点
值班人员在变电运行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操作,而直流回路操作则是最为常见的,直流系统发生一点接地时查找接地点,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临时性的检查、退出与投入等。更重要的是这种操作具有的危险性也很高。
直流回路操作的控制措施:(1)运行中的保护装置要停用直流电源时,应先停用保护出口连接片,再停用直流回路。恢复时次序相反;(2)取下直流控制熔断器时,应先取正极、后取负极。装上直流控制熔断器时,应先装负极,后装正极;(3)在断路器停电的操作中,在做好安全措施后再拉断路器的控制电源。在断路器送电的操作中,断路器的控制电源应在拆除安全措施之前装上。
3 提高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质量的措施
提高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质量需要从制度和管理方面入手,切实保证设备运行质量。
3.1 强化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变电设备日常管理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体措施为:(1)建立专业的设备维修团队,当设备出现运行故障时可以第一时间解决,避免延误情况的出现,保证设备尽快恢复。结合变电设备实际制定具体的设备维修人员职责与设备维修制度,保证设备维修工作具体到人,落实岗位责任制。详细规定设备巡检内容,包括年检、季检、月检、旬检、周检及日检内容,保证维修人员工作具有目标性,有效降低设备故障发生次数,保证设备运行质量;(2)推行岗位竞争制度,在设备维修机人员中形成一种竞争氛围,提高工作效率[4]。设置专门的考核组,制定具体考核制度,将维修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纳入考核范围,并将其与个人绩效挂钩,实行末位淘汰制,明确相关工作过人员的工作核心与目的;(3)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鼓励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或强制性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相关服务知识。适当奖励考核成绩优异者,可以分成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提高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引进高素质技术人才,带动周围人员工作积极性与业务能力,有效克服老员工内心的优越感与懒惰心理。
3.2 推行六种管理细则制度
(1)建立健全《变电设备安全规范制度》,该制度中详细规定“如何管理设备运行人员”“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变电设备安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保证设备运行质量;(2)建立健全《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其中详细规定变电设备操作流程,包括交接班制度、维修人员职责等;(3)建立健全《变电设备设备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组织管理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及特种设备管理措施;(4)结合变电实际制定《设备操作行为手则》,通过手则规范乘客行为,提高设备安全运行质量,降低人为事故发生概率,促进自我安全意识的提高;(5)建立健全《变电设备运行故障处理细则规范》,完善故障处理流程,确保故障发生时人员人身安全;(6)制定《变电设备工作人员如何解救突发状况》,当设备出现突发故障,可以按照操作规范解决突发状况,提高社会安定性[5]。除此之外,变电设备运行中,变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整的设备维修及使用档案,保证设备管理中有据可查,方便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结束语
变电设备运行中如何保证安全运行质量,不仅是领导要考虑的问题,也是设备科技术维修人员考虑的问题。文章中作者结合实际分析变电站倒闸操作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李永超.提高变电站倒闸操作速度的方法[J].云南电力技术,2015(S2):45.
[2]刘霄,黄郁,周静.变电站值班员的倒闸操作规范性强化措施探析[J].低碳世界,2016(22):78.
[3]王磊,张世龙,朱义凯,等.500kV变电站3/2断路器倒闸操作方式及异常处理[J].科技传播,2016(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