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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1
**市场监督管理所立足基层市场监管实际,扎实开展年末岁尾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压实年末岁尾安全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超前谋划,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产品等重点行业;对学校、医院、车站、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主要街道、政府驻地等人员集聚区;对冬、春两季较为集中的婚丧嫁娶、乔迁、年猪饭、“元旦”、“春节”、“两会”、重点时段、重点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的排查工作,分析研判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查摆短板不足,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排查辖区食品经营主体78户,食品生产企业15户,药品经营企业12家,个体诊所1家,镇卫生院1家,幼儿园及中小学食堂9户,餐饮服务单位48户,食品加工小作坊56户,小吃摊点16户,液化气经营户2户,烟花爆竹经营户4户,危化品经营户7户,非煤矿山2户,旅社10户,网吧1家,集贸市场1个,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制度落实到人。依托网格化监管优势,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警机制,认真排查事故易发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责任、预案、措施、时限、处理“五到位”,确保能防、能控,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管理薄弱点,特种设备监管盲区的拉网式排查和执法检查频次,畅通应急通信,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四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防控、自救技能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支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共治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2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工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为此,工区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二、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工区工会主要负责日常群安员队伍建设、评选表彰、奖励、总结等工作;工区安质部主要负责群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月度考核,参与群安员业务培训,牵头组织群安员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工区财务部重点负责群安员兼职津贴的预算管理、相应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各系统、各部门相互配合,大力协作,真正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人员的选拔
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报上面我工区遵寻以下几点要求:
①遵纪守法,遵守员工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②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③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
④现场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验丰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
⑤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员工合法诉求,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2、业务的培训
工区针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岗位特点,制定了专门的培训计划,利用夜晚休息时间组织全体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但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识别排查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更要教授安全防护知识、逃生技能、救护常识等。以提高履职能力、工作质量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3、科学管理,规范流程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兼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者,是专职安全员队伍的补充,通过告知、巡查、反映、建议、制止、写实等基本形式协助专职安全员工作,履行的是安全预防、隐患排查、“三违”监察、安全示范等基本职能。工区明确了群安员的工作职责,制定群安员工作规程,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过程、方法及结果处理等。
4、业务的考核
每月月末由工区安质部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实绩、问题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是否制止现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否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等。
每季度末工区将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三个月的履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后上报公司工会,进过公司工会审核合格后,进行发放岗位津贴。
年度评比考核。工区每年底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并结合日常考核,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同时推荐公司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的安排
继续坚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推进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安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群安员素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从一线职工中选的具有一定素质的普通职工,需经过安质等部门的专项培训,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今后将注重群安员的针对性培训,尤其是在转岗、转场和工序转换后,更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加强考核奖惩,促进群安员发挥作用。从群安员的群众性、兼职性、流动性特点出发,及时考核奖惩,及时、足额发放兼职津贴,保证每月检查到位、考核到位、津贴到位,保护和激发广大群安员参与安全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要拓宽工作领域,扩大群安员覆盖面。在协作队伍中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一步将加大力度,探索途径,在所有协作队伍中都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壮大队伍、延伸手臂、增加耳目、实现全覆盖。
(四)要注意选树典型,提升群安员影响力。大力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平的群安员队伍。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3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还有现在广受关注的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都须追责。从安全监管领域看,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此时,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百姓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证据、事实、调查。
说到此,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安监部门在追责问题上确实存在三方面的困惑。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监管不到位!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去检查未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未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未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第三,是否所有安全事故都与安监部门有关?安监局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却适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了多少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有越俎代庖之嫌。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哪个行业出了事故,安监局都脱不了干系。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不说,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是新《安全生产法》:
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6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看了这些规定可归纳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前两点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追责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存在而未处置,但如未发现或不知道则不应在追责情形之内。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如规定的检点和内容未有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未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常质问,为何隐患未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谁也不敢说。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此,可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有人会问,如果此逻辑成立,所有安监部门不就不用执法了吗?不去发现隐患不就有效规避责任了吗?会否出现懒政、不作为呢?其实不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对年度执法检查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检查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而且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有明确规定,不制定计划,不开展执法检查是要承担责任的。笔者认为,如为了规避责任,制定的执法计划明显不合理也应承担责任。如一个100人的安监局,要是制定一个检查10家企业的年度执法计划,出了事故,必然要追责。有了制约,自然不敢不作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安监局不必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这些条款应认真研究解读落实。只是不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法律效力地位有多高?
再说说什么是综合监管。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实质意义的综合监管已不存在了。综合监管存在的基础,无非是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且部门之间需进行大量协调工作。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监管手段,无非就是执法权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如这一条款得到贯彻,将改变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如何理解这一条款,着重在两个层面:一是新《安全生产法》向所有行业监管部门赋权,所有行业部门都具有了安全生产上的执法权。过去很多部门强调没有执法权而无法落实安全监管的局面,已在理论和法律支持层面得到解决。二是安监局执法空间被压缩。新《安全生产法》出来之前,安监局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且可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原《安全生产法》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当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而安监局是执法主体,自然可就依法规定事项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而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这一情况。如商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过去只能由安监局实施处罚。按新《安全生产法》却需由商业主管部门来实施处罚,安监局反而不能,或说安监局在这样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领域,已丧失了执法权。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快一年了,许多安监部门还在按照惯性,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是否涉及越权执法?期待法制部门尽快明确。此外,还有一处不明确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说,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统一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即可。但在第62条、110条却使用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描述,寓意不详。难道安监局和行业部门可按新《安全生产法》进行重叠执法?难道同一个违法行为,安监局可处罚、行业部门也可处罚,谁先发现谁处罚?
大家都有执法权了,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管的意义就没有了。落实综合监管,说到底就两种方式。一是对某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监察,带着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现在安监局在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权没有了,检查权又不明确,这种方式已不宜使用了。二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此条款规定以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部门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作为安监部门规章,对其他同级部门有法律约束力吗?恐怕值得商榷。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一规定与上述的“监督检查”是什么关系?目标是否一致?监察部门可问责,安监局监督检查后能干什么?综上,安监局按照过去两种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还需说明一点即关于协调。如协调是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可协调恰恰不是安监局的职能,而是安委会或安委办的职能。有人说,安监局就是安委办。问题在于,综合监管是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安委办开会、发文件能否替代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最好还要有明确的权威说法。
尽管新《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可未就综合监管的方式、措施、手段、责任权限、部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老路堵死了,新路又没找到,要依法还要强调责任,安监局境遇比原来还尴尬。综合监管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4
一、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矿山、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六)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必须报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应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中央在浙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中央企业在浙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中央企业在各市、县(市、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浙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必须报委托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2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省属企业在各市、县(市、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不产生新的安全欠账。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跟踪检查。
五、依法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他可能造成周边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联动,搞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5
【2017年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计划一】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生产安全,努力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街道实际,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监管对象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零售店。
3、其它企业全年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管任务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对2家次的检查或复查,全年不得少于30家次。
2、全年对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次。
3、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对4家次的检查或复查,全年不得少于70家次。
四、监管主要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执法检查方法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检查方法: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1、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3、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5、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6、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017年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计划二】 为切实加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力度,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有序推进xx年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也为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筑牢了安全屏障。
一是注重培训,有序推进。xx年工作会上,公司工会主席明确提出把加强办班培训做为群众安全员提高自身素质的主要途径,同时工会制定了科学合理系统的办班培训计划,将同人力资源部、安质部对四川云鼎、四川江油车站、深圳污水处理厂等新成立单位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重点培训。
二是完善机制、拾遗补缺。针对xx年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运行以来取得的良好效果,公司工会及时吸取了成功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对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了评比表彰,对不称职的安全生产监督员予以调整和清理,同时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对相关单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了增补,确保人员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结范文6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制定年度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等工作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站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参加局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我站元月份制定了县水利局2020年水利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2020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二、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1、危化品专项整治
根据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我站对县民爆公司危化品进行全面摸排和检查。通过“四不二直”的检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县民爆公司炸药、雷管等储存、运输的绝对安全。上半年我站对县民爆公司共进行了2次大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
2、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汛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制定汛期安全生产的安全布置、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隐患排查治理;2、现场安全管理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临边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施工机械作业的安全指挥和安全值守等。3、施工现场的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020年上半年以来我站对报监的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理广域网考勤,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程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查、巡查,截止目前共检查了9座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4次,未发现质量问题,累计发现一般性安全隐患和问题26个,共落实整改到位26个隐患和问题。
“五一”期间,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关于对2020年度扶贫工程(基础设施类)进行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由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加,共同对全县水利扶贫项目进行一次“飞行检查”。
3、已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上半年我站全力配合局水旱灾害防预股进行了一次全县范围汛前安全督查检查;局小水电办和我站联合对农村水电站进行了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共检查了农村水电站5座。对上述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毕书面报所在乡镇验收确认。
三、下半年计划
1、依据监督规程要求,接受即将开工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继续监督参建各方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下半年每月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安委要求适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适时配合参加县安委会各项督查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