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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1
一、强化居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辖区的居住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的要求,对居住区(包括郊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区)的选址进行审查,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项目的配套条件。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建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坚决制止违反规划进行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
二、建立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制度
凡承担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开发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选址前,应按项目管理的权限到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填写后,送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经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必备文件之一。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选址、开发建设单位;
2.项目投资来源、规模,拟开工、竣工日期;
3.项目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
4.其他有关内容。
三、加强住宅建设项目方案审核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时,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对居住区配套建设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对没有按照规划实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四、加强住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施工管理
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对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应将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招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凡无上述申请表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凡获准开工的住宅项目,应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
五、强化住宅建设竣工配套的管理
凡当年住宅竣工项目,均应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市政、公用等各专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要求按时进行配套建设。对未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应检查其是否具备配套条件。凡具备条件的,要求住宅建设单位补报计划,各配套部门方可为其配套;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配套。
六、加强住宅预售的管理
凡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该项目纳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的复印件,并据此核发预售许可证。
七、严格把好动迁安置住房的入住关
对用于动拆迁安置的住房,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凡现房必须持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期房必须持有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并以此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必备条件。
八、严格住宅建设报竣工制度
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报竣工,并逐步做到报竣工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同步,以切实反映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居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
九、加强对在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
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2
1.全程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2.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主要实施了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全过程审计。理论上讲,跟踪审计介入到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投资预算,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和设计失误而造成投资损失。但在目前的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项目前期决策权大多在领导层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方面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所以,审计实践中决策、设计审计很难操作。不过审计人员可以向领导宣传决策和设计阶段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帮助领导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总之,我们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审计资源等多方面因素,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研究确定全过程审计模式。由于目前多数高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采取的是内外审相结合的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所以下面的内容均在该模式下进行分析。
二、高校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由于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计程序不完全一致,分别从以下四个阶段阐述:
(一)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内审机构审计;内审机构接受招标文件后转发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文件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审查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基建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审计组(由内审人员和外审人员组成,组长由内审人员担任)派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审核程序同招标文件。
(二)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主要指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审计的程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等跟踪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将上述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后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意见审查后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送来的跟踪审计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送审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或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意见或报告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执行。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程序同施工阶段。
(四)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比,报送资料主体变更为基建财务部门及建设项目负责人,另外无需监理审核,当然,不排除向监理人员咨询相关情况。其他程序同施工阶段。
三、建设项目各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一)招投标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包括招投标审计及合同管理审计。1.招投标审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招标公告的、拟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接受投标资料、开标定标过程、招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招投标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招标公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评标保密制度、招标过程监督制度等。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采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2)招投标风险分析根据多年积累的审计经验,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如建设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第二,串标导致投资增加。第三,低价中标,导致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或埋下质量隐患。(3)招投标审计控制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对投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原则是否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方案的实施及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与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2.合同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这里所指的各专项合同包括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1)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查和评价第一,审查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包括:项目招标制度、设备订货招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变更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合同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程序对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合同管理审计控制点首先,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料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审查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合同条款中应详细列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和方式、风险范围、工期奖罚和质量奖罚措施、水电费的支付、甲供材的结算、审计费用的承担等。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之间的叙述是否统一。
(二)施工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施工阶段内控制度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如设计变更带来投资风险、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投资增加、设计缺陷导致工期拖延、业主方履约不及时导致承包商索赔、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导致投资失控等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⒊施工阶段审计控制点(1)隐蔽工程记录的审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隐蔽工程,审计人员一定要深入施工现场,将实际情况记录下来,为科学、准确、客观地计算工程造价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解决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另外,所有的隐蔽工程都要经基建、监理、审计和施工四方会签后才能隐蔽。(2)工程变更的审计工程变更审计主要审查其必要性、合理性、时效性及变更价款的合理性。(3)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审计人员应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对特殊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通过电子网络等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特别是对新设备、新材料的采购要进行实地考察。(4)工程索赔的审计工程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工程索赔审计主要审查索赔理由是否正当,索赔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准确等。(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工程进度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业主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审查相关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其次,对已拨付工程款的使用加强监督,防止施工方挪为他用。(6)对监理单位的审查审计人员应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竣工结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商洽、工程变更等资料为依据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1.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施工单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建立三级审查制度,即主审负责、复审把关、领导最终签字确认。审计报告必须由主审人员、复审人员分别签字,经内审机构领导原则同意后,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审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审计报告才正式生效;财务部门以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分析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主要有: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任意提高材料价格,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结算;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用,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按较高的取费标准取费等。上述这些问题将会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⒊竣工结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审查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和设计、施工变更的工程量。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不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其工程量是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作变动。变更部分无论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工程量均按实际计算。(2)审查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以同期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料为依据;对没有指导价格的乙供材应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调研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3)审查包括索赔费用、点工费、包干费、施工配合费等在内的独立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4)审查定额套用和费用计取是否遵守定额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通常各种取费标准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另外地方定额管理部门也会出台一些针对本地区的费用标准。
(四)竣工决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项目建成后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现象,更谈不上竣工决算审计。绝大部分高校的固定资产都是暂估入账。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竣工决算审计已成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⒈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财务决算报表的计算和复核人员分离;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制度、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预算调整制度、资产交付使用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决算阶段风险分析竣工决算阶段风险主要有:项目建设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有超预算的风险;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有误差;支出分摊得不准确,导致交付使用资产不准确;隐瞒、转移库存物资,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的风险等。⒊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首先,根据上级批文、各类合同、财务资料及设计资料等,逐项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其次,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主要审查编制依据及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现象。);审查项目是否超预算并分析原因。笔者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践中就发现有资金被侵占的现象,如建设单位将未安排预算的一些维修项目发生的费用列入基建成本。(3)建设成本审计通常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都要实施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时只需抽查,重点抽查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高额索赔费用等。(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审查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等。(5)结余资金审计核实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资金;审查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如政府机构收取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有无收回;审查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等性质的债务是否偿还;审查代缴的规费、劳保统筹费用等是否收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上述债权的处理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我们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6)评价投资效果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来评价。工期评价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进行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对投资效益产生的影响;质量评价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小组或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定等级来对比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评价主要对照概算,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绝对值和百分率相对值进行分析说明。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取得的成效
科学的审计模式,规范的审计程序,再加上在内控制度评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必定能取得很大的成效。审计实践中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
一是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工程标底审核、合同价款谈判、变更及签证的控制、材料的招投标、索赔费用的审核等方式取得的直接审计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通过审计监督措施、审计合理化建议等获得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选用和招标控制价制定、合同进度款、设备、材料询价、索赔化解等技术经济活动的控制、管理建议取得的而且要通过一定方法分析、比较和计算来体现的经济效益。另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在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来竣工结算中的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审计纠纷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这种效益也只有通过跟踪审计才能体现。
(二)社会效益
通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促使有关单位自觉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使整个工程实施处于受控状态,改变了过去建设、监理、审计和施工相互脱节,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
(三)化解的风险
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3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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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查询 *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与委托方(一般多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合同。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现场工程情况。
3、具体操作阶段:
(1)审计人员熟悉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2)根据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由专人负责复核(审计最关键阶段);
(3)套用各种专业定额,需要组价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组价;
(4)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类别,套取相应费率
4、对帐阶段:
具体操作阶段结束后与送审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对比、分析,汇总所有问题,一般先向建设单位汇报审核情况,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然后与施工单位对帐,交换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时间较长)。
5、对帐结束意见一致后,审计人员汇总审计结果,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各单位公章,最后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市政、园林、房修等相应各专业图纸一套;
2、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书,各专业至少一份;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书;
4、工程项目会议纪要、技术联系单、甲方签证单;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竣工报告;
6、提供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
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4
(一)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县招监委)是县委、县政府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监办)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是县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也是县纪委、监察局序列中层机构。招监办依托纪检监察职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工作的监督,组织和协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二)招监办要准确职能定位,改进监督招投标的方式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解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重点搞好制度建设、同步监督、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查处案件工作,不得取代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县招监办原则上每季度牵头召集招监委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沟通和解决在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专题会议。
(四)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并受理投诉。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及新增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各阶段进行评审监督,对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相关部分进行事前审查,评审认定招标预算控制价。
(七)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受党委、政府或招监委委托,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介入审计。
(八)招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文件精神,负责职权范围内招投标监督工作。
(九)招监委各成员单位应按时完成县招监委和招监办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要动态和情况随时向县招监办汇报。
三、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标条件、程序
(十)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宜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必要时向县招监办通报。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的应急工程项目和其他不适宜招标项目,都必须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其中,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预算,可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先由财政评审中心对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和预算控制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控制上限价。
(十三)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如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的要求上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十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勘察设计等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等开工条件。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在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查费用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十六)加强划分标段监督。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相同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手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划分为多个标段。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包方案审查作为重点,防止招标人有意肢解工程,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十七)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中标价大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以上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除外)。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的后续监管
(十八)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送审之前应交财政评审中心,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核。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约定相应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增减量属于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交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其价格。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十九)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按**府发〔**〕14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须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范围5%以内的变更,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5%以上、10%以下的变更,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予以审批;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变更,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和政府常务会决定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十)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监督确认。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7号)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纪发〔**〕25号),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7号)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5
关键词:审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张晓燕(1976-),女,山东省滕州人,职称审计师,研究方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C9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6-0055-03
一、实现控制目标
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监督活动由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组成。这需要审计人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各控制环节中,转变过去对工程项目单纯实施事后决算审计的观念。
二、工程项目各控制环节的持续审计监督
(一)项目决策控制
根据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审计人员参与对项目的决策。审计人员作为工程项目评审成员,其通过现场勘查,统筹分析,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等方面参与发表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企业需进行集体决策,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审计人员参与决策的全过程。
(二)概预算控制
企业建立合理的概预算控制程序,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审计人员要对工程概算(初步的预算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概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错列、多列的现象;设计概算是否完整,是否超出投资额度,如超出,则需要进行论证调整设计方案或者重新办理报批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套取定额和计费比率的合理性、计算汇总的正确性等。
(三)招投标-合同控制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控制程序,从而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招投标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参与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业绩等情况的审查,并对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初步审核。
对需要编制标底的项目,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审计人员要审核标底计价内容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标底价格是否控制在投资限额内。
审计人员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择优选择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的合同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审计人员需要对合同的金额、工期、付款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施工安全,依据审核结果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四)施工过程控制
企业施工过程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款项支付、安全管理等内容。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进行管理控制。审计人员应选择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点因素作为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
对合同以外工程、隐蔽工程,尤其对一些拆除或者埋入地下的部分,施工完成后审计人员很难确定工程量的正确性,因此审计人员需要参与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到现场实地抽查测量,做到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施工、监理4方会审会签后才能加以封闭。对施工中工程变更鉴证,也要坚持4方会审会签制度。
对于工程物资,需要审核采购物资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清单、施工用料表或者合同相符;物资采购渠道、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物资的接运、验收、保管维护、发放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对于进度款应根据合同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以及监理的情况支付,严格控制支付进度,掌握工程决算的主动权,直到工程完工,付款金额控制在70%-80%以内;余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最后按照合同要求扣留一定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支付。
(五)竣工验收控制
项目完成试运行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竣工验收文件,并申请项目的竣工验收。企业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后,由验收小组负责人签署验收证书。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审核,包括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决算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参与对决算的审核。审计重点是现场鉴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工程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管理权限,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部门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报告涉及问题的工作底稿。审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程序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三、个别评估
尽管持续监督程序可以有效的评价内部控制体系,但企业有时需要组织例外评估以直接监视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在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占据特殊地位,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内审人员,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建立对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人员要将内部控制的运行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对工程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并令其整改。
四、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土建、装饰、给排水、强弱电、园林景观等多方面工程,审计的广度和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后续教育,扩充知识结构,工作中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对过程积极干预、渗透和有效控制,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梁世连、惠恩才.工程项目管理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03).
[2] 杨兴荣.工程项目管理[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08).
招投标审核意见范文6
关键字:全过程控制法;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设计到实施,其造价过程共经历“四算两价”――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估算价、承包合同价、实际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它们之间互相关联,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全局,有必要进行全过程控制研究。
一、 全过程控制方法概述
全过程造价控制自建设项目立项至完成竣工决算,由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执行,其它各专业人员配合实施连续不断的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其控制范围包括立项的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写,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及概算编制,施工图审核及预算编制,招投标及合同签定,施工过程造价确定及控制,各个阶段的索赔处理,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投资经济评价等。全过程控制法的基本原理是指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实施状态-纠正偏差的三段式工作模式,并根据控制目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
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也有所不同。在项目决策阶段,根据总体建设目标,考虑各种建设条件和费用,通过多方案比选和可行性研究,确定合理、优化的建设方案,并形成投资估算。在设计阶段,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或竞选,运用技术经济方法评选设计方案,在设计过程中进行限额设计和设计优化,形成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具体化。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控制价,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工程承包价,使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具体落实到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严格按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控制工程变更,审核期中付款签证,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将工程造价控制目标通过工程实体物化地体现出来。在竣工验收阶段,对承包商提出的工程量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防止承包商高估冒算,以实现该工程的造价。
全过程控制根据发生机制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在投资发生前的控制,主要以前期设计阶段为主;“事中”控制是在投资发生时的控制,以项目施工阶段为主;“事前”控制指在投资发生后的控制,主要以项目实施及竣工决算阶段为主。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是事前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全部投资;其重点在于规划好前期,掌握好中期,控制好后期。
二、 全过程控制方法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过程中的应用模型
2.1全过程造价控制内容
全过程控制方法常应用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以及质保期阶段,其控制内容根据各阶段的需要进行设计并实施,具体情况如图1.1所示:
2.2全过程造价控制原理
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过程中,把造价计划书全过程控制的纲领实现动态控制流程,如图1.2所示。
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承发包合同作为控制的基础,确定项目的实施模式,选择合理的招投标方式与合同形式,并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由专家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分析,在由主办单位协助签订承发包合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采用流程控制法对施工阶段进行跟踪控制,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模式控制流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审核控制流程,造价索赔处理控制流程,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核控制流程等全过程造价流程图,其基本组织模式为如图1.3所示:
2.3 全过程法流程控制模型
2.3.1设计阶段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达到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对设计方案的结构体系、基础造型、平面布置等影响项目建设成本的关键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再采用限额设计控制投资支出,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在这个阶段还要注意施工中设计变更审核控制流程,即在设计修改草图前对修改内容费用测算,并与估算费用比较,若符合造价控制要求即向业主报告抄送监理单位,通知设计院出正式修改图,由承包单位对修改部分报价,比较估算费用与承包单位报价费用,与承包单位商付确定修改部分费用,再将讨论结果报告业主,由业主确认费用调整额,进而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值;若结果突破造价控制目标值,须向业主提供专业意见,由业主决定通知设计院取消修改。
2.3.2招标阶段
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和组价模式给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要求分析各投标报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编码、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综合单价、人材机组价的合理性,措施项目与招标文件一致、合理性,总价计算的正确性等;并寻找结算时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综合单价是否报高,而不易变更的项目报价是否过低,对其中的不平衡报价进行严格界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列表对照、分析,出具详细的清标报告。
2.3.3施工阶段
在该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和设计单位可以直接签订工程的技术方面的设计变更和洽商,但凡是涉及经济洽商和变更的内容必须先经过咨询公司进行造价测算,并协同设计单位向业主汇报,使工程变更前业主随时事先掌控造价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模式控制流程为承包商工程向业主提出费用申请,再监理单位确认该部分工程进度质量后,造价工程师的现场量度,并对工程价格核算,将核算结果与申请额比较,若结果相符,可直接向业主作出付款意见;若结果不相符,则须与承包商沟通,并将审核意见和审核后的付款意见提交给业主。
2.3.4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对工程所在地、工程施工期的相关定额、政策、法规等的了解与熟悉的情形下,从工程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定额选用到每项工作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取费、人工、材料调差的合理性、合规性等逐项审查。因本工程属全过程咨询服务,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核控制流程是由承包单位提出结算报告,交由责任部门,在专业工程师配合下主持审核,在结算内容全面,依据有效完整且计算正确的情况下,接受结算报告并核算,若结果不一致则与承包商进一步商讨取得共识,若结果不一致,则须由业主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造价控制最终报告。
2.3.5 质量保证期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通过工程质量监理与造价控制来实现,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须索赔,其造价索赔处理控制流程即为由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报告,交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在专业工程师配合下进行审核索赔的理由成立、依据有效完整且计算正确的情况下,接受索赔的报告并与对方谈判,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进行调解仲裁;若意见一致则须由业主起草索赔意见或签注批复,使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索赔协议,才能使索赔生效,进而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值。
结语:建设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可以把建设工程发生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项目承包阶段和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并能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江敏.浅析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 (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