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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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认识;探究

随着国家在水利领域建设投资不断加大,水利建设项目逐年增多,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国家相继出台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各项条例,质量管理工作也逐步法制化,质量监督机构也由原来的部、省、市三级管理逐渐向部、省、市、县四级发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水利局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且涉及诸多内容,项目参建各方在人员、设施、管理水平方面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行业规范、质量标准以及批准的项目文件,对县境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引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加固的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近年来,根据制定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督流程,对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中央(省级)财政资金项目、丹江口上游小流域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等一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行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1)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不完善。国家目前出台执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主要是针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而县级质量监督部门面对的是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多在乡镇、村组,不仅建设规模小,造价低,而且点多面广,严格按照质量监督规程进行质量监督,导致有限的建设资金不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程及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2)监督管理人员不到位。县级质量监督人员受制于编制及办公经费,虽都为水利技术骨干并经过培训取得质量监督资格证书,但均为兼职参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又是其它项目设计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与质量监督对人员要求不符,且水利工程面广分散,人员缺乏及交通不便导致质监人员对质量监督深入程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质量监督的规范化,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带来不利影响。(3)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级质监站由县水利局授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法人均为水利局行政分管领导,质量监督工作需“下对上”,既削弱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也为项目质量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受项目建设资金制约,个别项目法人甚至提出要求简化质量监督程序及内容,仅满足于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对施工参建各方质量监督体系建设、过程资料及材料检测未能严格要求,且部分项目由于建设方资金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垫资实施,直接影响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严格管理的积极性。(4)工程设计质量不高。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顺利实施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正常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由政府委托符合资质的水利设计院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的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部分项目的设计虽经设计院按照规范要求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但由于前期没有对当地水文环境、地质构造等进行详细勘察,仅仅借鉴以往的资料进行盲目设计,在水利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才发现和实际情况不相符,这不仅影响施工进度,给参建各方造成经济损失,也导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极少派驻现场设代机构和人员,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5)监理机构人员服务不到位。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现场核查往往发现驻地监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派驻人员不符,检测设备不能到位,监理单位往往注重于承接监理业务,而不重视人才的培养,通过临时聘用一些管理水平低、专业不配套的监理人员及减少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来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质量。(6)施工单位人员质量控制不严。工程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部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部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存在人员身兼多职,专职质检员形同虚设,工程质量主要依靠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监理人员的平时检查和督促来进行控制,施工评定资料不能与施工进度同步,主体竣工但施工资料不全,导致个别项目不能及时通过验收,项目法人虽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一些专用条款进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要工程质量无大问题,最终不了了之。

2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1)大力推进水利建设质量法制建设。水行政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水平。(2)健全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职质监员,负责对项目的监督和日常巡查。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全面掌握专业技术标准,不断积累监督管理经验,重视培训与考核的作用,并且适度地提高监督队伍准入的具体标准,对监督手段进行有效地完善,在监督中有效融入服务,最终实现监管和服务水平的同步提升。(3)注重工程质量事前控制的作用。水利工程项目在开工的时候,水利质监站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监督会议,邀请参建各方代表。会议以后,及时将监督会议要求、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及处罚的措施通过网络实现公示。由于监督会议属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宣传会议,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并且加大专项宣传教育力度。与此同时,以工程项目本身为基础举办质量事故展览,以保证参建各方能够主动自觉地对自身质量行为与质量管理加强全面规范。(4)注重落实网络信息共享。根据平利县境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果,贯彻并落实网上信息共享,不达标参与单位要采用黑名单制度展开管理。其中,全面推进诚信立法与制度建设,同时包括行业与部门的信用建设。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水利诚信系统,有效地覆盖全行业。最后,应重视信用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要点阐述

(1)贯彻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强制标准并落实。特别是在国家与行业规程执行的情况下,以保证能够根据法律要求执行,使得工程建设各方更加自觉地落实以上技术标准。这样一来,才能够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为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进一步提高工程投资经济与社会效益。基于此,在开展监督工作的时候,还应当将国家与行业规程及技术标准作为重要参考,通过灵活地运用检测方式,公正客观地评价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以保证监督更加权威与科学。(2)科学合理地制定质量监督规划,监督与服务并举。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对质量安全关键部位的影响、工程项目监督要点以及项目质量安全控制等多方面内容,并且在质量监督工作方面还需要针对参与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予以全面规范。另外,针对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要事先对建设单位管理与设计机制,包括施工单位保证体系进行全面且严格的检查,同时也要重视监理单位控制体系的审核,针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际贯彻并落实的状况展开查看,严格监督落实,从根本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作者:王鸿鸣 单位:陕西省平利县水利局

参考文献

[1]王雨,沈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践与认识[J].技术与市场,2015,(9):250,252.

[2]王淑芝.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农民致富之友,2014,(7):278.

[3]丁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的实践与思考[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6,(4):146-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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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傅夏冰.金华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水利,2015,(16):56-58.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广德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宣城市东境,苏浙皖三省交界处,所辖面积是2165平方千米,是安徽省唯一与苏浙两个发达省份毗邻接壤的县份,是东进西出的桥头堡、南北经济的结合点,是华东沿海经济挺进安徽等中西部地区的第一站。整个县域南北较高,中间较低,分布很多丘陵和山地,桐河和无量溪向北汇集成郎川河,地区水资源较为丰富。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大量农田水利工程被建设,农业产量进一步提升。但是农田水利工程不管是维护管理还是建设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1 安徽省广德县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分析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很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农田水利工程在工程技术,水资源开发、社会经济效益等事多个方面不能实现互相兼容,一些农田水利工程浇灌涵管漏水,在没有经过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认证的前提下,乡镇就开始大修,由于找不到问题根源导致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到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寿命和效率。

 

治理粗放,建设标准不高。由于一些地区资金紧缺导致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不高,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使用之后,治理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效益受到极大影响。县域的一些农业开发项目建成之后,没有落实好相关部门的治理职责,项目建成较短时间内,引水渠道出现淤积,泵站损坏严重,项目工程的经济效益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新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旧工程年久失修。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督治理机制建设不健全,很多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土地产权纠纷问题,导致了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建设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到施工周期,对农业生产和日常用水产生了不良影响,此外,很多地区重视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重视建设新工程,上新项目,而忽视了已建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和保养,导致工程年久失修,灌溉能力和灌溉范围大大降低。

 

2 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对策分析

 

2.1 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广德县以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及水系连通、小农水重点县、抗旱水源连通及小型水利设施改造提升等工程为重点,全力推进农田水利兴修工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在当地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建设,避免建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进一步强化领导,保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高效配合。地区规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规划编制和审批、项目申报、建设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多项工作。县级的水利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从而让切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性和科学性。我县依托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各类支农涉水项目资金计划,制定完善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实施重点。此外,强化组织保障。县乡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受益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

 

2.2 建立良性的运行治理机制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项目管理岗位,管理和维护人员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确定工作人员岗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签订责任合同,严格规范好治理行为和管理责任。

 

确定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按照科学合理、优质优价、公平的原则科学确定水价,并结合用水高峰期对水价进行适当调整,水价确定要实行听证会制度,保证农民群众全面参与其中,并积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完善的监理监督机制。任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都需要配备工程监理单位,对于大型或者集中连片的农田水利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对于分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结合工程实际建设完善监督管理办法,保证工程质量。

 

2.3 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前管理工作

 

对于新建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做好规划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程规划部门,保证领导亲自参与,积极做好工程所在地调查工作,先解决好土地纠纷问题,制定科学的补偿机制,避免危害到群众合法利益。

 

做好建设中的材料设备管理工作。所有工程材料都应该采用找投保的形式确定,要严格把关各种材料质量,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质量。

 

做好验收检查工作。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分阶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工程竣工之后,要组织政府部门、水利部门、发改委、卫生部门和用户代表等进行验收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工程符合质量为止,绝对不允许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此外,当地政府部门还要转变思想,既要重视新项目建设,还要重视已建项目的维修保养,划拨专项资金用户已建水利工程升级改造,提高已建工程使用寿命和灌溉范围。

 

2.4 健全资金投入,创新管理模式

 

近些年,广德县健全投入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增长的长效机制,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投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水利专项资金,同时利用县水利投资公司平台,加大融资力度。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水利建设,并创新建管模式,全面落实“四制”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指导和监管的前提下,由具备条件的受益村级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建项目法人或组织实施。广德县农田水利工程进一步的提升,极大的促进了地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