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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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1

关键词:内部控制;施工;建设

一、工程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此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管理。具体为:

(1)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在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部门审查。工程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审核。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过程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进度款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价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会计及监理等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

(1)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施工承包商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应提供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要完整、详细,应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诸如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给建设单位工程部门。

(2)工程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的现场技术人员应对进度报表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造价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核定付款额。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己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预留质保金、累计己付款金额、支付协议等前期资料,核定本次应付款金额,并交由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控制“超付”。

(4)主管领导审批。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者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单位主管领导,由其审批。

(5)会计部门付款、入账。最后,由出纳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使用转账凭证将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 转贴于

二、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1.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包括:

(1)施工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自备的流动资金;

(2)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

(4)保留金。

以上工程款,施工承包商只能将其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包括①人员费用及口常管理性开支;②设备和材料采购、租赁费;③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④上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⑤各种税费等。

2.工程款使用监管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1)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将“指定开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施工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考察,通过对各银行信誉、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选,确定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开户银行。

(3)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机构组织本单位与施工承包商、银行共同协商并签订工程款使用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各方的职责。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时,应将款项存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用款时,应向指定开户银行申请。

(5)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其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将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

总之,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了高峰期。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2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ncient Middle Route Zhangzhou section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unit project funds to strengthen the effective use of funds to implement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and empirical analysis.

【关键词】南水北调资金监管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中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多种资金管理工作,对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实行资金监管措施,是保障工程顺利开展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在整个建设期间对给付施工承包商预付款和进度款实施监管,本文着重论述了建设管理方对承包商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管措施的经验总结。

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为顺利实施资金监管措施,达到对建设期间承包商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漳古段工程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明确了资金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概括阐述分如下几点:

1.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以项目部名义在银行开设临时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专门用于本合同工程款项的收支结算,并授权发包人通过其开户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发包人与主办银行密切配合,随时对承包人资金流向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承包人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未完工前外调或用于其他工程。只有在合同执行完毕并兑付现场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不再监控,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的资金流估算表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编制月用款计划,并及时向发包人财务部门报送,以便于发包人组织资金供应。

4.除发放工资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事项须经发包人同意。

漳古段工程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署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协议签署三方是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协议约定主要摘要有几点:

1.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划转资金到户名以施工承包商全称和简称开头的收款人账户中;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单次划转资金超过5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划转资金超过400万元(含);施工方每日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施工管理方从监管账户向同一账户划转资金每月累计超过3次。

出现上述情形时,施工方须提交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后,银行据此办理支付业务。因施工方未及时提交《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而造成延期付款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银行对除监管事项以外的监管账户其他资金结算往来不承担任何责任。

3.建设单位有权通过网上银行对监管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查询,但建设单位无权提取或单方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

4.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延误、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三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实践经验

自漳古段工程建设开工后,资金监管协议和措施都得到了顺利的实施,各施工承包商在设立项目账户后,与建设单位和银行共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为监管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措施实行四年来,取得了成绩,也有一些需要吸取经验提高的地方。

1.漳古段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通过网上银行的日常检查和协议条件下的签认手续,规范了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有效的限制了施工承包商总局从现场项目部账户抽调资金现象的发生。协议对于现金提取的规范要求,客观上有助于施工承包商更严格的按照财务法规执行,减少大额现金支取的出现。

2.建设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的手段实时监管账户的流向,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和外借。推动工程现场的组织力量,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作用。

3、资金监管措施帮助参建各方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协议的存在使得建设单位加快了资金拨付的时效性,施工承包商则在充足资金的保证下,按照协议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

4、资金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加强工程的廉政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化管理也就杜绝了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拖延情况发生。每笔费用都可以查询到,对有不良居心之人起到震慑。

5.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储户保密原则;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自动扣款个人储户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法人机构储户,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落实“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措施不可避免的引起银行和承包商对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6. 施工承包商可以通过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转移,有效的规避专款专用的监管初衷,这一现象在工程施工期间尚难以避免。

三 资金监管措施今后的发展提高之处

漳古段工程建设已经接近尾声,资金监管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总结的实践经验看,笔者认为在今后工程资金监管的开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

1、资金监管协议转化为独立资金监管合同,加强合同三方的执行约束力和违约成本,银行提供服务获取稳定资金流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缺失的成本赔付。

2、慎重选择受托银行是成功实施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保障。对漳古段工程发生的银行监管责任不足的现象,其症结在数十家施工承包商选择不同的银行签署协议,造成协议签署银行级别低,职权少。如果在今后的资金管理措施中,对协议银行采取招标方式寻求协作方,将工程数十家中标企业的账户统一纳入一个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在与银行交流实施监管措施可以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3、有效协调三方关系是保证资金监管实施的重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客观增加了施工承包商和银行的工作量。实施期间,还会出现一些协议未能考虑的问题,因此,建设单位积极协调三方关系在监管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应通过定期召开资金监管协调会议等方式实时沟通三方意见,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适时对银行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让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4、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与银行就提供相应的服务开展有效的协商,从而促使银行以更积极的态度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监管工作,让受托银行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理”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资金范围:县政府与集团签订的合同所约定本项目区域内约600亩(可供开发用地为约500亩,该区域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约100亩)的土地挂牌出让的全部收益(按开发成本每亩28万元计算,具体土地面积和收益以实际开发的面积和收益为准)及集团交纳的工程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拆迁、报批、土地挂牌出让前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切手续的费用按8万元/亩拨付到县国土局。

(二)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其余土地价款(即20万元/亩),用于本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市政、水利、交通设施的建设,具体以县政府与集团签订的开发协议约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准。

(三)用于工作经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

(四)用于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交纳的税费支出。

(五)用于项目开发期间的其他合理必要开支。

第四条本办法中资金的管理方式:

(一)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水利生态综合开发项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二)为了尽快启动该项目,根据协议,县财政将集团缴纳的土地价款(土地成本价8万元/亩除外)预借给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分期分批、边缴边借方式),集团中标后再向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借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预借资金总额以财政或审计审定的本项目预算总额或本项目中标书上所列明的总造价为限。

(三)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资规模、进度、质量、全、核算等实行全程监管,并与集团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资金的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按程序拨付给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资金。

(二)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县财政预借本项目基础建设设施工程款,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集团预借本项目基础设施工程款,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缴纳的各种税费、项目开发期间的其他合理必要开支,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五)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预算之外)小额零星支出,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第六条工程保证金的返还

本项目正式动工后,集团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返还时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第七条预借工程款的使用及结算

(一)为了保证集团将所预借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用于该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集团制定预借工程款的使用具体办法,对该项目公共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期限、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4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业主自筹资金;筹资模式

“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的普遍放缓,以及国际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与变革,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所在国的财政普遍紧张,业主支付能力不断减弱,受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及大宗商品价格低位徘徊的影响,石油出口国和资源依赖型国家更是如此。由于业主缺乏配套自筹资金而导致融资无法落地、合同无法生效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了若干可能的业主配套资金的筹资模式,以资借鉴。

一、将业主在EPC项下已开展的工作视为业主自筹资金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如果业主已经就EPC合同项下开展部分前期工作,但在进一步筹集预付款存在困难,业主可与金融机构和承包商等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将业主已开展的EPC合同项下的部分前期工作视为其已到位自筹资金。该方案结构简单,但要求业主开展的前期工作必须是EPC合同项下的,否则便不适用该方案。

二、金融机构直接向业主提供贷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若业主自筹资金存在困难,但项目所在国家的信用等级较高,且业主还款资金来源充足,业主可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由金融机构对业主提供商业贷款,并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机构(一般为财政部或者中央银行)对该项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业主自筹资金问题。该方案由业主和金融机构直接签署贷款协议,融资链条短,融资速度快。

三、金融机构基于国际保险为业主提供贷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若业主筹资配套资金存在困难,且项目所在国家或业主信用评级不高,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不能为业主单独提供商业贷款,业主可与国际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等相关方进行协商,寻求国际保险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保险服务,金融机构在保险机构参与增信的前提下为业主提供商业贷款。若业主不能按期还款,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解决业主自筹资金问题。该方案对于承包商而言,无须承担业主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风险,也不影响其正常收款,适用范围较第二种方案更为广泛,但是,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保费或利息支出,进而增加EPC合同成本,因此,需要承包商提前在EPC合同价格中予以考虑。

四、承包商基于国际保险为I主提供预付款卖方信贷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若业主筹资配套资金存在困难,且项目所在国家或业主信用评级不高,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不能为业主单独提供商业贷款,业主也可与国际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国际保险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保险服务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对承包商提供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为业主提供预付款卖方信贷。若承包商不能按期还款,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解决业主自筹资金问题。该方案虽能促成EPC合同成立,但对于承包商而言,需承担业主不能按时还款的高风险,且卖方信贷需要体现在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中,提高了承包商的资产负债率。因此,承包商应全面评估业主还款风险,并在EPC合同谈判过程中,充分考虑预付款融资环节产生的额外成本,此外,鉴于国际保险机构尚不能在中国营业,承包商还需在境外搭建融资平台。

五、金融机构为业主提供监管贷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若业主筹资配套资金存在困难,可由业主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同时由金融机构、业主、承包商和指定行签订四方协议,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在指定行开立账户,金融机构为业主提供商业贷款并发放至指定业主专用账户,业主收到贷款后再支付给指定承包商专用账户,但承包商收到工程款后不能立即使用该项资金,需待业主按协议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后才能从指定专用账户提取等额工程款。该方案虽然融资结构简单,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其从业主收取的工程款需接受监管且不能立即提取使用,可能会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局面,需提前做好资金流测算和安排。因此,在采用该方案进行项目融资时,承包商应全面评估业主还款风险,充分预计业主不能还款的损失,并制定业主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应对预案。

六、金融机构基于承包商担保向业主提供贷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若业主筹资配套资金存在困难,且项目所在国家或业主信用评级不高,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不能为业主单独提供商业贷款,可由承包商对业主还款能力做过全面测评,在业主按时还款有保障或EPC合同的收益能覆盖该风险敞口的情况下,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还款担保,金融机构基于承包商担保为业主提供商业贷款,以解决业主自筹资金问题。该方案虽能促成EPC合同成立,但对于承包商而言,需承担业主不能按期还款时的担保责任。因此,在采用该方案进行项目融资时,承包商应全面评估业主还款的风险,制定因业主不能按期还款而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5

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年清欠工作要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主要工作目标是:

1年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项目的清理工作;

2年底前全面完成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投诉处理工作;

3健全和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的清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工作。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二、主要工作

(一)完成网上申报拖欠项目的清理工作

按照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统计,目前。市尚欠工程项目147项,尚欠工程款16153万元(其中包括已合同结清项目51项,尚欠工程款9562万元)尚欠工程项目中以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为主,死帐、呆帐及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拖欠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清欠工作难度大,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级清欠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清欠工作。各级清欠部门要在月底前完成网上拖欠项目的摸底梳理工作,逐项目分析拖欠原因,要积极协调建、施双方重新调整、制定还款计划,分别协调,分类处理。要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协调解决拖欠问题,对于未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抓紧决算;已签订还款计划的项目,要加强督办,确保偿还资金的落实。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所属部门的清欠督导工作。各县区清欠办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对经拖欠双方认可核减的已偿还的和已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拖欠工程款,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核减数、清偿数和判决执行情况,各县区清欠办要及时做好网上清偿数据的认定工作,以确保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网上申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

及时向市清欠办备案。无论是网内网外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好网上未填报拖欠项目的清欠工作。各县区对于新发现网上未报的拖欠项目要单独建立台帐。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逐项落实,如期完成清欠任务。

(二)认真接待受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继续扎实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各级清欠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欠工作责任分工。投诉渠道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接待投诉实行首接责任制,要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要认真督导落实在施工工地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箱和公告牌制度,加强对年以来新建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动态监控,确保社会稳定。

(三)巩固清欠成果。

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继续坚持周报告、月通报、季调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落实清欠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各县区清欠办、有关拖欠单位要于每周五下午四点前上报清欠工作周报表,市清欠办要定期通报各县区和各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各县区、各单位加快偿还进度。市清欠领导小组将于6月份对偿还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督察,对各县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偿还工程款滞后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难点拖欠项目的督办力度,认真剖析,重点跟踪,专项督办,以点带面,确保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健全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并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现已出台的防止新欠的清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不同角度全方位探索建立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秦政146号文件精神,建设程序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于存在拖欠的业主,坚决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加快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制度,继续将工程担保、低价中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三项制度推向深入,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防止新欠;三是不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研究制定《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劳务制度,基本实现专业及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遏制“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从源头上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建立清欠工作责任制,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综合治理的态势。对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确保年清欠目标任务的完成。

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6

多数人认为信用社有抵押在先,法院判决不正确。其实,这些同志都犯了“唯抵押论”错误。在我国法学实践中,对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筹措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土地使用权或建设工程作为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或变卖,然后将所得收入占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折价、拍卖并将所得占有。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上述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占有。那么,到底谁将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针对上述问题,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中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一、客户选择。鉴于房地产总体上属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开发贷款亦属银监部门风险提示频率高、规模从紧控制严的范围,金融机构应当从第一还款来源、开发资质、从业历史、经济实力、企业品牌、消费者口碑、城市规划、楼盘定位定价、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审慎、择优选择开发商作为贷款对象。

二、贷前调查。鉴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贷前调查中应全面调查了解开发商资信、负债情况(尤其是高息社会融资部分)。同时,注重对其人品、经营能力、性格、爱好、家庭情况等方面的非财务分析。

三、授(用)信定量。金融机构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精准匡算项目资金需求量,既防止用信过多开发商挪用专项信贷资金,又防止用信偏少造成双方中途骑虎难下的局面。

四、据实支付。在贷款支付环节,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实贷实付”“受托支付”之规定,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真实、去向明确并按工程进度履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