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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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1

 

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三个专项行动”工作落实的紧急通知》()文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3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行动检查队,深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全面深入细致的进行了检查指导,具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快速出击

为使检查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由局长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带队,将全区划为五个重点区域,由五队执法人员快速同步深入一线分别对各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

    二、全面开展  严查隐患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气瓶充装站,进行全面排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构建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线。

三是成品油。全面排查全市辖区各加油站,重点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食品违规、证照失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是药、械、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储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五是食品安全。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情况。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较大企业食堂、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超市,规范亮证亮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人员晨检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要求各单位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保存。通过整治,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原辅料进货来源清楚、操作规范、质量过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限期整改  化解风险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全局出动执法车辆11车次,出动执法人员53人次,检点企业36家次,发现一般隐患12个,下达整改意见书12份,限期整改8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4

危化品企业自查报告【1】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

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

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21、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22、中心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中心领导特别强调要按照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东区安监发[2011]25号文件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危化品企业自查报告【2】

为了贯彻开化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

组督促。

四、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五、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5

一、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按计划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检查工作,现工作按计划开展。

二、检查频次:**码头*月*日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码头由于近期分项验收,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

三、发现问题:1、**码头7月份有堆存物料现象,未采取围挡,只采取了覆盖措施,现已督促建立不低于堆场高度的围挡,**码头上报的自查报告中承诺于7月底完成围挡建设。2、**码头现处于分项验收阶段,码头称其分项验收阶段须进行环境保护测试,测试阶段需进行装卸作业,我处已发文向市局核实,并就测试需要时段征求市局意见,市局尚未回复。

四、档案资料方面:已建立一企一档案,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五、港口码头情况:

    (一)**县**码头:

    1、港口安全方面: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台帐。

    2、港口建设审批方面:该码头已于*年*月*日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各项港口建设审批程序完善。

    3、码头经营管理方面:各项管理制度已制定,码头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生产管理人员在岗,操作规程规范。

4、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已按照要求配备垃圾桶、喷淋设备,洗车设备、污水接收设施等,通过环评。存在问题为码头前期计划不设堆场,现根据实际情况存在货物堆存,已采取覆盖措施。下一步将采取建设不低于堆场高度的围挡,计划完成时间*年*月底。

(二)、安徽省**码头有限公司:

1、港口安全方面: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下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2、港口建设审批方面:前期各项工作已完成,现处于分项验收阶段,分项验收事项涉及机械装备的调试和环境保护测试等事项需进行操作测试。

3、码头经营管理方面: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中,码头管理人人员在岗。

4、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环保设施已建立污水回收装置,船上垃圾接收装置已设立多个垃圾箱。岸电设施已安装。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建筑安全;问题;责任;培训;认识;治理;管理

针对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我们发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之所以出现问题,究其原因大多情况下都是因为没有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法规造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果不能安装规程制度来进行对生产的管理,那么总会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一旦处理不好就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可见系统的体系化的生产法规对于建筑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建筑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本着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原则,才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1.现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在建筑生产过程中的监管缺失问题

经过实践经验我们发现,在建筑主管部门在履行对建筑业房屋建设以及很多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大多存在依法监督管理工作的缺失现象,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对所监管的建筑工程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管措施,没有真正担负起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在很多安全生产事故中表现出的监督管理体系法规的不健全问题,正是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在现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仅监管部门的责任得不到明确,其监管手段也相对缺失,不能有效指导和协调建筑安全生产,这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着不小的制约作用。所以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建筑、施工、监理等的责任并加强法制化建设进程。

1.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阶段兴建的工程项目激增导致,建筑项目数量以及施工群体都相对庞大和复杂,而原有的建筑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更新有相对滞后,所以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着较大的隐患,尤其是由于目前法规对于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足,无法让这些责任人产生足够的重视,甚至很多施工项目把交罚款纳入工程隐形预算中,这种情况非常可怕。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到城市的建筑施工劳动中,因为很多人都误以为建筑行业这个门槛是最低的,不用经过培训,不需要进行教育,只要身体好,吃苦耐劳就可以胜任,所以在没有进行过正式培训就匆忙上岗的建筑施工人群中,普遍存在安全意识缺乏的现象,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在生产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施工人员的盲目性操作会加剧事故发生的几率和事故造成的危害。

2.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落实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减少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责任。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国家和管理法规的情况;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要通过安全检查,纠正不规范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2加强建筑安全宣传教育

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不同安全活动期间,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在主要道口、活动场所和醒目处,设立宣传台,悬挂安全条幅,在重要位置与易发生事故处张贴安全标语、设置安全标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坚持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就没有办法组织正常的生产,安全也就没有保证。对规章制度,我们要严字当头,严肃对待,严格要求,严格执行;按照安全规章制度办事,符合客观规律,就要做到安全生产。不断总结经验,坚持把高度的工作热情同严格的科学态度相结合,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制度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提高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不仅仅是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很多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根源性问题方面都是因为没有对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人们淡漠了学习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法规的防范事故发生的意识,作为建筑施工单位我们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培训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只有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让整个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入手,不断健全整个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4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根据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好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解决、不留死角。借鉴国外和其他行业经验,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建筑行业实际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培训、条件评价、危险源评估等各项服务,推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近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和整顿方面成绩显著,安全生产状况好于前些年,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重道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急需不断加强,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让建筑安全管理良性发展,才能不断健全。

2.6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安全上应该贯彻从细处着眼,从大处着手的方针,从前期论证、可行性调研、物资采购、施工质量验收、操作规程的制定、生产过程控制、开停工、检维修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按规范控制,及时修订完善,将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不给任何行为提供违章的机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延伸,分析出现该类问题的主、次要原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积极地进行提前防范,将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员工进行认真而有效的预案学习和演练,保证在生产出现异常时,科学规范地进行有序操作。对相关行业出现的事故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3.总结

我国建筑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建设,一定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虽然我们在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主管部门的差距还很大。我们将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使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