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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质发〔**〕36号)文件精神,经省局批准决定对防爆电器、电线电缆开展专项跟踪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抽查范围为我市防爆电器、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抽查今年以来国家、省两级(包括纳入省级计划的市、县计划)未安排过监督抽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的重点项目是安全健康的指标;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抽样和检验单位
1、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为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2、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机构内部抽检分离。
3、凡被检单位拒绝抽查的,由**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1、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严格按省局的相应产品的评价规则。
评价规则请各相关单位到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被检单位出示本通知(或复印件)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上述手续不齐全的,被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3、检验工作结束后,全部样品除已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之外,应及时退还被检单位。
四、检验费用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关质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企业质量档案》,《企业质量档案》包括电子版和书面文本的,其中书面文本的需企业盖章,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2
为更好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年第**号)要求,满足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需要,方便企业产品检验,有效发挥本市产品检验资源,加强本市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新批检验机构将坚持“填补空白、优中择优、布局合理”的原则。
1.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申报属本市空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特别是属省级发证产品的检验机构;同时将考虑产品分布和方便企业等情况。
2.本市已有检验机构承担相关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其他检验机构再申报同一产品检验任务的,除要求符合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该产品生产企业及产量在本市或者长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等条件。
二、资质条件
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
(2)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3)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5)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取得省级检验机构资格。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检验机构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递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检验机构申请报告2份(含电子版1份),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性质、资质、人员、检验设备以及所在地产品及企业基本情况;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原件一式两份;
(3)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计量认证证书(包括授权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5)国家实验室认可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
(6)检验机构资质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7)在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检验任务的报告(如有);
2.审查、上报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将对申报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请符合条件的有关检验机构抓住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利时机,尽快准备申报材料,力争成为合格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既发挥资源优势,提升自身竞争力,又方便企业送检。有关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请各单位于**月**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3
20*年*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于6月18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桩基检测;质量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桩基又叫桩基础,是工程建筑基础中的一种,由基桩和联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桩基主要的作用是负责把荷载转给持力层。分为低承台桩基和高承台桩基;低承台桩基的桩身全部埋于土中,承台底面与土体接触;高承台桩基的桩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台底位于地面以上。建筑桩基通常为低承台桩基础。桩基础是一种深基础,它具有稳定性好、承载力高、沉降量小而均匀、良好的抗震性能、沉降稳定快等优点,因此在各类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高层建筑中,桩基础应用广泛。
桩基工程检测现状
桩基是各种建筑物的基础形式之一,属于隐蔽工程,起着将结构上部荷载传递到较深和较好地层中的作用,是构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是建筑物的基础,要是一旦基础失稳,势必造成整体建筑物破坏。所以桩基的设计、施工和检测是桩基安全与稳定的先决条件,同时也能确保桩基础安全与可靠必不可少的三个主要环节。如今我国的桩基施工队伍庞杂,施工的工艺各异,施工中的机具也良莠不齐,桩基的施工质量也就存在着普遍的问题,甚至还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如果不及时查出和采取补救的措施,就会对整个工程所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这已被许多严重的桩基工程事故所证实。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的桩基工程中,也确实存在着那些严重的浪费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充分的发挥桩承载力,设计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试验资料提供的桩承载力进行设计,而是按自己保守的估算来设计桩数与桩长等,从而就造成了桩基工程的较大浪费,这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方向也是不符合的。
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方法
成孔质量检测
在灌注桩的施工中,成孔质量的好坏也就直接影响到混凝土浇注后的成桩质量:桩孔的孔径偏小则使得成桩的侧摩阻力、桩尖端承载力也就减少,整桩的承载能力降低;桩孔上部扩径也将会导致成桩上部侧阻力所增大,而下部侧阻力不能完全的发挥,同时单桩的混凝土浇注量增加;桩孔偏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桩竖向承载受力特性,削弱了基桩承载力的有效发挥;桩底沉渣过厚使得桩长减少,对于端承桩就会直接影响桩尖的端承能力。
桩的承载力的检测
桩的承载力与加荷速率有着很大的关系,由于静荷载试验和动荷载试验的相比,所施加的荷载速率是最慢,也是最接近于实际工程的加荷速率,所以试验的结果也就最接近于实际桩的承载力,因而,我国均将静荷载试验的结果作为桩承载力的标准。
桩的完整性检测
基桩低应变动的测法就是通过对桩顶施加较低的激振能量,来引起桩身及周围土体的微幅振动,同时用仪表量测和记录桩顶的振动速度以及加速度,利用波动理论或机械的阻抗理论对记录结果加以分析,从而来达到检验桩基施工的质量、判断桩身完整性、预估基桩承载力等目的。因此,低应变一般只适合在桩的完整性检测。
桩基检测工作中的问题
1、检测单位之间的硬件设施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东西、沿海和内陆的不均衡性,由此引起的由经济发展程度决定的部分专业建筑检测单位装备配置、技术先进程度以及设备维护方面的差异性。最终导致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在检测结果上的长期误差。例如若没有大小应变检测设备,就只能对桩基进行最基本的静载检测,这样的检测所需的时间较长,但是检测比例较少。
2、检测单位内部管理的混乱
由于建筑工程质检单位的不完善,使部分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检测人员升晋要职,从而导致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缺失真实性、规范性、严谨性。
3、检测市场运作体系的不规范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检测市场主要由法定认证的检测单位和社会中介检测单位组成。不同的检测单位所收取的费用不同,这就导致了一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节约企业生产成本,在工程质检中,对于相关数据做的处理过于草率,甚至一些单位出卖资质或者与一些非法机构联营,将带有检测盖章的空白检测报告转售与无资质的单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做法极大影响了桩基检测的发展和可信赖度。
4、工程检测报告结果的巨大误差、出具的报告不够规范
检测报告的的规范程度和内容的详尽度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检测表桩不符合。如引用的相关资料过于片面,结论简单、含糊不清;检测报告不具备被建筑工程质检权威部门的认证资格。例如地下室钢筋钢套的检测报告中,未给出钢筋检测结果的结论。已检测出的数据不合规范要求,无法体现工程的真实情况。如在质检过程中,主观选取质量上乘的桩进行检测,从而导致了被检测数据的片面性。检测内容与执行规范不相符合。例如对原始数据的涂改,观测时间果断,手工绘制相关图示等。统一工程中的检测报告执行标准不一致。
四、建筑工程桩基检测对策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
在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出的相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的同时,要逐步加强建设建筑工程检测的具体行为规范,提高桩基质检单位和质检工作的管理质量,并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工程质检法律规章。
2、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就要求相关单位需要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指导培训,深化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保证在正式的质检报告中,对检测数据有正确的理解、判断和处理。
3、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
在企业不断完善自身内部管理的同时,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部门加强对硬性指标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使检测工作合法、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以确保工程的依法验收。
4、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科学的管理模式,不仅能够保证管理体系的规范,而且能够避免建设工程中出现的藐视规范、随意裁量、“集权主义”等不良行为。所以,不仅要继续加强质检单位的内部管理,还要激励检测单位建立全面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使管理工作贯穿于检测工作的各个环节。
5、采用合同管理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约束机制
利用合同审查备案和质检行业自律公约的方式,不断提高对市场行为的管理力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检单位予以严惩,严查非法竞争单位,以确保桩基检测行业的稳步前进。
6、利用现代科技促进桩基检测行业的发展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带来的技术成果,逐步使桩基工程的管理网络化,强化对桩基检测工作、检测单位的控制。一方面网络化的桩基工程,有利于其质量信息的及时更新;另一方面将检测市场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保证质检工作有序、真实地进行。
结束语
本着质量第一,基础第一的原则,必须重视建筑工程的桩基质量,而桩基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合法性。所以,不论是桩基的检测单位,还是检测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你呢管理水平,并建立执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使建筑工程桩基检测工作日益繁荣。
参考文献
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5
(201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 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 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 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子版质检报告范文6
【关键词】员工培训;面积预算;分摊部位认定;分摊计算;质量检查
随着国民经济、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买房从以前到实地看房屋的质量、品质、位置、环境等。然后觉得这房子的质量、品质、位置、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在买房只能看开发商的楼盘项目简介,看楼盘的设计总平图、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及楼盘的面积预算表。等到开发商把项目手续办理完整后,到可以预售房屋开盘时,人们排着长队,争着买房子。而楼盘的预售面积就是测绘单位根据设计院设计好楼盘平面图进行测算出来的。等到以后房屋盖好后,办理产权时,预售面积还要和实际面积进行对比,面积经常有出入时有发生,因此备受相关各方的关注。所以做好房屋产权面积预算是做好房屋的产权面积测量首要的事情。
房屋面积预算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其成果正确与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须确保其面积准确性。本文拟厦门市房屋产权测量的经验就如何做好房屋的面积预算工作谈几点看法,以供相关专家参考指正。
第一、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
1、学习房产测量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学习房产测量的依据文件,特别要对《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年版及以前版本);建住房[2002]74号文《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划局对房屋面积计入容积率不入容积率的相关文件及跟测量面积有关文件。
2、要培训员工懂得看图识图,特别要懂得看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图、效果图等有关图件。房屋面积预算要凭着有关设计图来计算其面积,而我们的员工大部分来自测量专业,对建筑的有关图件不是很了解。特别是那些刚毕业的员工和新调换岗位的员工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由比较有经验的员工来带他们做这项工作。
3、要培训员工看方案批复的各个细节要求,设计院设计图件是如何体现,我们是如何认定他们是否规划要求等。
第二、收集资料:
1、收集该预算项目的市府批文、立项批文 、方案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特别要对方案批复 、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特别认真研究,因为我们预算面积的相关指标都在里面,如地上建筑面积多少、地下建筑面积多少、计入容积率面积多少、底层架空面积多少、住宅面积多少、商业面积多少、社区配套建筑面积、幼儿园面积、社区服务用房、生鲜超市等,这些指标都是指导我们预算时要注意事项,材料要从房地产测绘委托单位收取。
2.要从设计单位收集该项目的有关设计材料,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图、效果图等有关图件并认真研究。
第三、预算:
预算分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总体指标预算和报分户各预售预算各单元面积预算两项。
1、报规划许可证预算,
此项预算只是根据设计方案批复里的建筑技术指标如地上建筑面积多少、地上建筑面积多少、底层架空面积多少、住宅面积多少、商业面积多少、配套建筑面积、幼儿园面积、社区服务用房、生鲜超市等。由设计院根据以上指标进行项目设计,把设计好后的该项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图、效果图等有关图件发过来,由测绘单位对该楼盘面积进行计算并做相应的面积分摊,分摊好核对相应的建筑指标,如果不符合要由设计单位做相应调整至,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方案批复的技术要求。合格后设计院设计的图件才能送规划部门审批。
2、分户预售预算面积预算,
此项预算一般为项目工程许可证面积及各项指标获得规划部门许可后,项目开发单位为了把房屋各单元面积预售而需要预算,此项预算要做到分户分单元进行,要进行相关公用面积的分摊。此项工作做的好不好,就直接影响下面的房屋产权测量并可能引起大量纠纷。这就要求员工要精通《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等文件。
首先设计单位要把最终设计好图件发过来,此图件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认定并盖规划部门印章。测绘单位要对发过来的图件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对各单元面积计算,公共部位面积计算,再对项目公共部位(如小区配电房、物业管理用房、底层架空空间、门卫、公厕等),这些部位的空间是属于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还是为某幢服务或为某一楼层、某一单元服务。如是属于跨幢分摊,根据分摊的规则, 为多幢服务的公用部位的面积是不能分摊的,面积要单独列出来。根据规则和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按功能区来分摊。还有地上地下面积要分开分摊,地下面积(不是商业用途)不计入容积率。分摊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各业主的经济利益,这方面是大家所关心的,所以这方面研究尤为重要,如果它们的使用功能不清楚,要和设计人员了解它的使用功能,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把它分摊给那个功能区使用。
第四、检查验收:
房产预算测绘成果报告打印出来后,作业人员要对预算成果跟设计图对比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另外作业人员再认真检查,在自查互查后,预算测绘成果报告要由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要查看各户权属线是否表示到位,阳台是否归入户室内,全面积计算与半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公共部位是否了解清楚,功能区是否设立正确,分摊是否合理,文本格式表示是否正确,在检查确认无误后,预算成果报告要经过业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成果报告及电子版要由业主送房产管理部门检查备案,房产管理部门检查后,开发单位所建的楼盘具备预售时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检查备案面积进行预售。
做好房地产测绘预算是每一个房地产测绘人员的职责,每个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房产测量规范,按规范预算、做到以数据为依据,以规范、规则为原则,认真负责,做好.房产预算工作。因为房地产测绘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不能有丝毫差错的工作。成果有错误,后果是灾难性的。这就更要求所有人员要认真负责,把好房产测绘质量关,做到做事要细心,做人要有责任心。
参考文献
[1]《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
[2]《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3]建住房[2002]74号文《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4]11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