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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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评估检测报告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雷电预警预报。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随意变动防雷装置。

第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2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3

2.3.2 项目公司在防雷接地装置内部审核完成后(如有必要),应按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3.3 初步设计送审资料包括: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4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初步设计送审资料审核后,出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2.5 施工图设计

2.5.1 设计单位根据核准书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

2.5.2 项目单位在设计单位完成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图设计后,委托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2.5.3 项目单位在获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评价后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施工图审核申请,并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2.5.4 施工图设计送审资料包括: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施工图设计);

(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6)结构施工图;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1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2.6 项目公司在得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后,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防雷接地装置的施工。

2.7 施工单位应在“接地极制作安装;户外接地母线安装;设备接地线安装和设备防静电接地线安装;避雷针、线、带接地装置安装”结束后,分阶段报请监理公司验评验收。

2.8 防雷接地装置全部施工结束后,应按《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导则》(dl475-92)等规程规范进行测量和试验。

3 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3.1 防雷接地装置施工结束、测量和试验全部合格。

3.2 项目公司在本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前,应联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装置设施进行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正式验收前所有问题整改结束。

3.3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4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5 防雷装置竣工图。

3.6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3.7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3.8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3.9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4 验收程序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4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防雷工程的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八条(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防雷工程的施工)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防雷工程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18层及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的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将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的质量管理)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的监测、预警和科研)

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雷电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本市街道、乡(镇)和各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因遭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市气象局或者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

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气象局或者有关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雷电防护)

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5

1.1缺乏管理机制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市场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工程质量监理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缺乏原则性,不具备管理规范。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高度重视书面资料,没有落实实质性的监理工作,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现存的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工作,也大多仅流于强制性规范的终端检测要求,并没有发挥出过程性、工序监督重要性。

1.2管理信息不流通

建筑工程中,监理现场质量管理中,质量监理信息保持不健全,同时,由于其信息渠道不流畅,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质量负责流程与主体形态发生不一致,严重阻碍建筑质量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1.3缺乏安全管理

建筑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不足,并不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场地情况、设备、条件等,安全管理仅限于安全问题解决,安全防范不到位。例如,建筑施工具有动态性,施工工序、材料发生变化,安全控制不能面面俱到,且不同施工工艺对安全管理具有不同需求,管理难度增加。此外,施工应急管理不足,由于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特点,应急管理的不足将降低事故处理能力,人员抢救、工程恢复延迟。例如,施工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应急处理组织,应急培训、演习缺失,在面对具体突发事故时,应急管理工作混乱,管理效率较低。

2建筑工程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途径

2.1了解施工进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在进行监理质量管理工作时,对于监理人员,要在施工中经常到现场实施质量抽查与监测,及时的了解施工进度,注意观察潜在质量隐患问题。针对那些相对隐蔽的建筑施工,可以根据承包商报送隐蔽工程,监理人员强化监督,同时,还应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工序监督,注重事前、事中监督以确保施工质量。对建筑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的检测手段,特别是在建筑中的基坑开挖施工、基坑支护施工、防水工程以及混凝土浇筑养护施工中,能够应用旁站监理措施,避免发生偷工减料,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对于施工单位,可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建立现场对施工单位“三检制”;并建立质量分析会,协调解决施工问题。

2.2及时抽样监测

(1)开工前的监测。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监理现场治理管理中,工作人员就必须深入了解监理项目基本情况与参数,掌握全局,可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解决质量问题。并且施工前,监理人员需要对各种材料进行试验,确保施工材料具备质量报告,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并可设置专人负责材料抽样,可以根据《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进行试验检验,只有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根据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四个原则,确保建筑档案的质量目标,并采用平行检验以及取样抽检的方法,验收材料;同时,没有经过监理人员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得将其应用到建筑工程中,应该将不合格材料撤出现场。

(2)施工中的监测。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监理人员,应该及时对工程中的放线与高程进行抽样控制、调查,避免测量误差。对于每个监理人员,应该强化质量预控,做好事前控制。可依据现行的政策、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理中,可以根据住建部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涉及结构安全建筑施工的检测范围、数量以及程序,按照具体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确保见证取样与送检比例不低于取样数量的30%。在施工现场,督促施工人员按规范施工,并可以随时抽查一些建筑施工项目,对于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不准施工进入下道工序,并上报检测并重新返工,以确保建筑工程监理现场施工安全。

(3)施工后的监测。

对建筑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经验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总结,预测后期建筑工程情况,分析监测其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从根本上施工中的质量隐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给出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做好建筑竣工验收期的质量监理工作,只有在自检合格,才可以把建筑工程的有关验收资料,将其汇总形成施工自检报告。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可以根据建筑监理现场中不同试验检测内容,应用合适监理方法,加强监理资料档案管理,随时汇报质量情况。对于监理机构见证人员,确保其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具备见证取样证件,提升其专业性。对建筑进行施工试验,竣工抽样试验,由第三方单位完成检测报告,确保其具有法定资质,保障建筑施工检测程序、方法以及数据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提供保证工程结构安全数据支持。

2.3做好现场安全监督

监控施工现场突发事件,监测对象包括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危险源、应对过程等,组件应急小组,并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及时与医院、救援部门联系,先对人员就救治,确保人员安全,然后处理施工现场,查找事故原因,与多部门沟通,追求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施工改进措施及施工恢复计划。在现场安全防护方面,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帽、安全带、脚手架,配置齐全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机械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同时,做好配电、设备安全标准工作。例如,遵守安全用电规范,做好电动机械漏电保护措施。并专门的工具箱收纳高空作业设备、工具,严禁施工时向下投掷物件,在钢丝绳机械使用中,严禁用手套接触运转中的钢丝绳,在钢丝绳拖主梁时,人员远离钢丝绳。此外,在存在火灾隐患的工程施工中,设置消防车道,并确保消防水管直径大于100mm。又如:舌质红安全宣传设施,如黑板板、违章警告栏、警示牌等,及时通报批评违章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优化施工现场平面布局,合理选择办公区、生活区,确保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局区保持安全距离,并避免在垃圾站、有害场所附近设置食堂,且将集体宿舍设置在施工地意外,避免因建筑不安对人员造成伤害。

3结语

消防评估检测报告范文6

关键词:钢结构,施工,质量

 

目前钢结构建筑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了普遍应用,全世界的超高层建筑中,纯钢结构约达到了50%,而国外60%以上的高档住宅都采用了钢结构。硕士论文,施工。我国炼钢技术和成型制造工艺的发展,给钢结构工程的应用带来新的活力,随着工程建设的日益增加,相应又推动了钢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文章对钢结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钢结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首先是强化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施工前监理机构要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图纸与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工艺技术条件,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同时,要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检查施工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其次是认真审查钢结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全面指导工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因此,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全面、透彻。

(2)钢结构建筑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应分下列四个专业进行监理,结构监理、焊接监理、无损检测(NDT)监理及涂装监理。硕士论文,施工。1.结构监理。放样质量抽检,摘要求。指定RT(X光拍片),核查RT检测部位是否符合技术条件,复证RT检验报告;审查UT(超声波探伤)报告;根据业主委托或业主请第三方复查部分焊缝。4.涂装监理。检查除锈工装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条件;除锈是否达到等级;分段工程除锈质量检查;分段工程涂层膜厚、牢度等质量情况;检查并签署报告。

(3)钢结构建筑现场吊装。钢结构建筑现场吊装是检验制作阶段工作成效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检验钢结构与土建衔接情况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现场吊装监理应在吊装前与制作厂一起对所有墩梁标高、墩梁间距、支承中心矩等有关数据进行复测,对焊接施工与变形控制方案进行认可。在吊装过程中应统一指挥,密切协调,严格按专家评审的方案实施,吊装后对梁间装配状况与支座密贴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主要受力焊缝进行表面质量、无损探伤、涂装等监理,并对梁面长度、宽度、拱度等主要尺度进行监理。硕士论文,施工。由于钢结构尺度往往以毫米计算,土建尺度往往以厘米计算,施工中易造成总体吊装不吻合或局部返工。为此应在制作接近完工时,事前进行最后尺寸的确认,以避免差错。硕士论文,施工。

(4)钢结构有很多优点,但其缺点是导热系数大,耐火性差。在钢结构材料选择中,钢筋的质量保证,且进场检验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连接套筒应有出厂合格证,材料一般为低合金钢、优质碳素结构钢,其设计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应不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2倍,套筒长为钢筋直径的2倍。施工材料钢构件进入安装现场后,由专业质量检测人员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弹出钢柱的安装轴线,若发现在运输过程中钢构件发生变形缺陷,马上进行矫正和处理。同时还需要对构件纵横两个方向的安装中心线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按结构平面形式分区段绘制吊装图,吊装分区先后次序为:先安装整体框架梁柱结构后楼板结构,平面从中央向四周扩展,先柱后梁、先主梁后次梁吊装,使每日完成的工作量可形成一个空间构架,以保证其刚度,提高抗风稳定性和安全性。为了便于调整柱的垂直度,在预埋螺栓上先拧上数个螺母全部拧到接触基础面,并用水平仪找平后,开始吊装钢柱。硕士论文,施工。吊装钢柱时,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出现,在柱的上端活系两根缆风绳。测量校正,钢柱吊装就位后,用两台经纬仪和水平仪对钢柱进行测控,微调通过调整柱底脚板下的螺母来实现。钢结构工程中螺栓连接一般用高强螺栓和普通螺栓,普通螺栓连接,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以上垫片,螺栓孔不得用气割扩孔,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得少于2个螺距;高强螺栓使用前检查螺栓的合格证和复试单,安装过程中板叠接触面应平整,接触面必须大干75%,边缘缝隙不得大干0.8mm,高强螺栓应自由穿入,不得敲打和扩孔;高强螺栓不得作为临时安装螺栓,螺栓拧紧应按一个方向施拧,当天安装的应终拧完毕,终拧完毕应逐个检查,对欠拧、超拧的应进行补拧或更换。钢结构使焊前,对焊条的合格证进行检查,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一、二焊缝不得有气孔、夹渣、弧坑裂纹,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满焊等缺陷,一、二级焊缝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在规定的焊缝及部位要检查焊工的钢印。原则是采用结构对称、节点对称、全方位对称焊接。多层焊接宜连续施焊,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应及时清理检查,清除缺陷后再焊。焊接接头要求熔透焊的对接和角接焊缝多层梁柱焊接时,应根据安装情况先焊顶层柱与梁节点,然后焊底部柱与梁节点,最后焊中间部分的柱与梁节点。在焊接顶层梓与梁节点时,应先焊梓顶垂直偏差较大的部位,以利用焊接后收缩变形应力达到减少柱顶垂直偏差。焊接顺序宜从中间轴线柱向四周扩散施焊。

(5)防火工程造成的火险隐患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轻视火灾预防。因此钢构建筑的防火尤为重要,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防火方式是钢结构表面喷涂防火涂料。硕士论文,施工。市场上防火涂料的品种繁多,其防火性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组成、制造工艺、质检方法和标准以及施用技术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的饰面型防火涂料用于保护钢结构;对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根据钢结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不同的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超过1h时,可选用超薄型或薄型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超过2.5h时,可选用薄型或厚浆型防火涂料;耐火极限在2.5h以上时,应选用厚浆型防火涂料。裸露部位且装饰效果要求高时,如屋顶承重构件可选用超薄型防火涂料,裸露的柱及网架构件则可选用薄型涂料,隐蔽部位选用厚浆型涂料。不能将技术性能仅满足于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标准要求的产品未加技术改进就用于保护室外钢结构,露天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选用应考虑其耐水、防冻、防腐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涂料的防火性能。

(6)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监理参与工程初验、核验、终验、定级。在这之前监理应完成监理总结和质量评估,总结中监理应对整个监理过程的主要技术环节、主要技术质量、指标、监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管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述。总结还应包含各项主要质量指标测量结果,及对监理单独复测结果进行表述,最后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估。竣工验收阶段还包含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的验收递交。对钢结构监理而言,包括焊缝质量检查表、无损检测表、工艺评定表等。这些表是竣工材料中必不可少的,能较全面、准确反映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质量。这些表连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总结、评估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来往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备忘录和整改通知单组合在一起,成为监理竣工文件。做到有据可查,可以追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部门应让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掌握工程施工情况。在工程验收时,不仅要重视消防设施的验收,还应把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验收放在重要位置。消防监督人员不仅要眼看、手摸,还应配置测厚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该返工的要返工,确保钢结构消防工程的质量,从根本上消除钢结构工程存在的火灾隐患。

只有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技术人员、工人对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切实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作用,做好各分项工程的工序验收工作,才能保证钢结构工程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