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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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2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我国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医疗服务单位还没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可循。我院2012年顺利通过了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认证,设施管理与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3]。2012年卫生部参考JCI评审标准出台了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该标准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出了重点要求。 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6.8.7.3加强危险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险品安全管理部门、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②作业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相应资质;③有完整的危险品采购、使用、消耗等登记资料,账务相符;④有相应的危险品安全事件处理预案,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及处置程序。【B】①加强危险品监管,重点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险品和危险设施;②定期进行巡查,专人负责,有相关记录。【A】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应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四个阶段,八个步骤"对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逐步实施,成就显著。现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Plan(计划)阶段,包括四个步骤:我们针对【C】条款进行分析,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几乎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及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为此,我们准备筹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体系包括建立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活动方案;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理流程及安全事件处理预案;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初步确立目标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0%。

第二阶段 Do(实施)阶段,即实施计划与措施阶段。按照【C】条款要求所建立的体系进行实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成员包括药剂、检验、护理、总务、设备、院感及保卫等部门主管。管理小组制定了本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组活动方案,要求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各科室危险品进行查核,并作记录;每月召开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会议,反馈查核结果,研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导整改情况。

管理小组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根据流程要求,检验科负责制定每种化学危险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物质安全资料表包括物质名称、化学属性或组份、危险性类别、理化性质、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储存地点、储运及使用之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方法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等内容。检验科、保卫科负责整理化学物质种类,编写《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根据《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进行分类,由药剂科、总务科、设备科进行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对危险化学品的供方进行环保和职业安全评价,符合要求者列为可供应对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以《危险性化学物质采购申请》提出化学品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及采购部门主管批准、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各部门在采购所需化学品时,尽量选用环保型化学品,并通过查询资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保障操作人员掌握所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入库时,经采购员、仓库保管员检验确认标识、批号、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库。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并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类、分区存放,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严格控制仓库的温、湿度。领用时必须填写《危险性化学物质领用申请》,写明领用用途由使用部门和发放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按临床科室需求限制领用量。各科室危险化学品要限量储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危险化学品应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开盖取用后必须把盖盖好。使用时应防止泄漏,在工作完毕或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时,要将使用的化学品放入本科的危险品柜中。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约措施,合理使用化学品资源。定期分析化学品的消耗情况,如发现异常时应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当危险化学品过期或废弃时,按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进行处理。各部门应建立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了保证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灾、消灾意识。

管理小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使用部门负责任人必须列出本部门目前拥有的化学危险品的详细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减,并将此清单汇总到检验科、保卫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统计共有危险化学品共计43种,分布于45个部门。检验科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最多的科室,使用20种。其次为病理科,使用11种.使用量最大的为总务科,锅炉使用的天然气(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吨,水消毒的次氯酸钠12吨。使用最广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种为三氯异腈尿酸,压缩氧,75%酒精。把本部门常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资料提供给员工,并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正确的使用、储藏和院内运送程序。科室员工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记工作;正确使用合理的个人防护设施;完成必要的在职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供给部门采购时必须确认供给单位的资质,尽量用低毒或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为全院各部门采购的化学危险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数据表;发生化学危险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积污染时,立即联系专业技术部门对环境进行清洗清理,再由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进行监测,以确保环境与人员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每月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教育培训,以利于持续改进。

管理小组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入职的员工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主要是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安全技术措施培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①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②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使用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③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④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⑤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组织管理措施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标识管理。②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危险化学品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做起。③健康监护: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日常培训由主管查核部门组织,针对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阶段 Check(检查)阶段。评审标准的【B】条款即为监管和巡查,即实施结果与目标对比。根据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查核表,并指派检验科和保卫科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储存、使用、销毁等流程。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标识及危险化学品相容性存放问题;同时关注是否每种危险化学品均制定化学品安全信息卡及对危险化学品溢散、泄露后的处理应急知识的掌握。最后,根据查核结果进行汇总、比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经过查核,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2%,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阶段 Action(措施),包括两个步骤。即【A】条款所示内容: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对查核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切实、有效,为此,我院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并依次执行,同时制订了年度危险化学品培训、考试方案;通过分析发现,全院职工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还存在问题,需要加强培训、督导。在此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质标识认知率》的质量改善课题,持续改进。

总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 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仅适用于整个医院,也适应于医院内的科室、班组以至个人。各级部门根据医院的方针目标,都有自己的PDCA循环,层层循环。各级部门的小环都围绕着医院的总目标朝着同一方向转动。通过循环把医院上下的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彼此协同,互相促进,保障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

参考文献:

[1] 马丽娟,孙菊梅.医学的本质:人文关怀[J].医院管理论坛,2004,6(9):14~16.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3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以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标准的宣贯培训,为规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能奠定基础。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培分离制度,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

按照市关于《全市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全面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从源头上整改设计存在的问题。年5月底前,列入化工设计诊断范围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年10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年11月底前,组织设计单位、评价机构或专家,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验收。

三、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年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新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年底,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化工企业100%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考评。一是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危险化学品,要按《新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设和申请考评,确保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二是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的企业,要按《新标准》修订、完善和规范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自主进行诊断、整改和自评,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三是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继续按体系保持运行,确保做到持续改进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按《新标准》规范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实现由原标准向新标准的过度。

四、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一)抓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落实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从严审查,严格控制涉及高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吸入性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二)做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把安全标准化作为许可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延期准备工作;严格审查,从严把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推进使用安全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调查摸底,逐一确定许可企业范围,精心组织,严格审查,按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根据新法规,调整工作方案,重新组织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严格把登记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按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

五、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一)加强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昌华公司进行安全诊断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其进行安全升级改造。

(二)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装备可靠的自动控制、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三)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检维修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完善落实检维修期间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监管措施,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远程实时监测报警。

六、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气体充装企业专项整治。配合质监部门,对气体充装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制度(规程)落实、作业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等问题。

(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专项整治。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集中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三)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实施安全使用许可的时机,对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

(五)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处罚。

七、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导的安全标准创建、诊断、整改、运行、自评制度,形成“规范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到试生产、检维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等重点时机,确保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要有规范完整的书面记录。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法可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总局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涉及重点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及时组织相关工艺操作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工艺和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完善工艺操作法,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和现场确认监控制度。

(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做到权责明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八、发挥好网格化监管的统领作用

建立基于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的网上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隐患挂牌督办和动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深化专家查隐患制度,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化工、医药企业全面推行“保健式”安全监管模式。通过网格化系统定期通报“诊断性”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除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久拖不改的隐患,网上挂牌督办。二是通过网格化系统,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安全标准化评审、相关安全许可、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和隐患整改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落实。

九、认真履行监管综合工作职能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认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及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镇项目集中区;

2、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海区域;

3、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车王镇五营项目集中区;

4、其他项目集中区域: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项目集中区。

(二)重点范围

1、重点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

2、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企业,多晶硅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医疗卫生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化学品环境管理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5、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环境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今年10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标准要求,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二)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年报表和季报表齐全。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将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及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情况。按年度制定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贮存及场所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无损且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4)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管理情况。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语等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

(5)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批次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6)危险废物标识情况。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8)企业职工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保证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保留齐全。

2、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排查

重点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产生环节、物料平衡、排污申报登记数量、处置合同、台帐、发票、档案等,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

(1)铬盐行业:

①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②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③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

①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②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③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④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②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标准

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集中整改,确保达到“八个一”的标准要求。

(一)一套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严格落实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季报制度等。

(三)一处贮存场所。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集中贮存场所,做到防渗、防淋、防泄漏,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在贮存场所显要位置及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设标志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

(四)一处信息公开栏。在各单位厂区大门口设置一处统一规格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企业、园区、有关部门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一套标识标志。在污染防治设施各构筑物及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产生、处置)场所等设置样式统一、内容完整的标志牌,标明构筑物名称、规格、作用、处理效果等。

(六)一套档案资料。集中建立企业环评及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台帐、职工业务培训,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处置及转移联单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完善。

(七)一套宣传标语。在厂区显著位置粉刷有关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语。

(八)一套现场展板。在厂区显要位置设立企业环保工作展板,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或化学品管理工作等。在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化学品生产处置情况展板,标明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产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县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建立单位名录。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逐家排查,认真填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执法检查表》、《县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环保执法检查表》和《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执法检查表》,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产量、用量和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利用量及处置量。

(三)总结上报阶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中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填报,对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检查质量。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范围,坚持企业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扎实做好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强化质量控制,落实检查工作质量责任制,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5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深入、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以及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决定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到工段、班组、职能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和完善班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逐级检查考核,奖惩分明。

3.严格遵守安全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工艺过程的安全性以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性为重点,认真进行对生产过程危险性的分析和评估工作,以及工号关联作业合理分工协作,确保网络化、多层次监护。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检查表,并严格执行。

4.加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化工过程工艺安全以及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工作变动时段的安全管理包括开停车、检修过程、交叉作业及其它变动情况下的作业,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岗位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完善和演练工作。确保已投入的安全应急设施完好,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技术改造、工艺设备设施等变更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变更过程安全。

6.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台帐及物料衡算,做好接受国际核查的各项工作。

7.根据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地全面完善单位内部相关工作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形成日常性、规范性的习惯。

8.按照企业管理手册的要求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安全标准化工作与综合系统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全过程风险管理,抓好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不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9.安全生产措施、整改、安全科技的阶段性任务和规划,企业以文件形式逐步下发。厂部将考核各单位在安全措施整改、安全科技的实施全过程中的自身安全以及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安全生产组织人员保证体系:

1.合理作好安全生产人员组织安排,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最低在岗人数;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人员监控监护制度:

① 四班三运转倒班制和常白班工作制,保证全天候的安全运行。

② 各级各类人员日常驻厂制,保证中夜班安全生产及各类问题及时处理。

③ 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各类人员值班制,保证双休日、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

④ 工作变动时段(交接班时间、进餐时间、开停车时间、检修过程)作业、跨区域作业和交叉作业(包括单位间和单位内的交叉作业)的协调监护制度,保证工作变动时段、跨区域和交叉作业正常、平稳、安全进行。

⑤ 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

⑥ 其它安全生产人员的组织保证。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杜绝工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危化品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2.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____元。

3.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____ 元。

4.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____ 元。

5.一次1~2人轻伤事故(含中毒、窒息)_____次。

6.隐患自检率_____ %,整改合格率_____ %。

7.杜绝各类违章作业(含各种规程)和违章指挥。

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组织人员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9.按时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四、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期限为2009年1月1日0∶00时至2009年XX月31日24∶00时。

2.按企业经济责任制奖惩。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专业文件包括安全风险奖励制度进行奖惩。

重庆XX化工厂 责任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