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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2
一、成立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二、乡溪、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溪、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要本着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流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科学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干部进村入户等宣传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意义及开展水环境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对《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养殖户业主的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溪、溪流域是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源头,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已危及到其饮用水源地即外度水库和水库。目前我乡水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污染源未整治到位,要求各村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委派专人监管,把污染源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同时做好整治工作跟踪汇报制定,每旬定期上报整治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强巡查,防止反弹。
(三)、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污染源整治工作
1、调查摸底阶段(年8月1日—8日)
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及时上报本村、本单位畜禽养殖情况,对年存栏牲畜在50头以上和年存栏禽类1000头以上的蛋鸭场进行全面摸底,占地面积、污水处理情况、通讯联络方式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存档。
2、加强监管,督促整治(年8月—9月)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严禁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源,对现有的污染源要结合年乡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契机,将未完成整治的养殖户全部纳入沼气改造管理,并配套改厨、改厕、改圈等措施,达到畜禽粪便排污无害化处理,实行零排放,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逾期未完成的要采取强制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村和责任人责任。
(四)、实行奖惩制度,实现长效管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3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平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实整治水源核心保护区内(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200米陆域范围)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护生态屏障,进一步完善水源监测、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古横桥水厂和广陈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规定,开展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1.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拆除或关闭。古横桥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市鸿联滴塑厂、胜利拉丝厂、万盛针织厂等3家企业年内实施搬迁或关闭。
2.一级保护区内农户的搬迁。古横桥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及相邻农户共36户,广陈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农户12户,年内制定搬迁计划,实施搬迁。
3.*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海事码头)的搬迁。位于杭平申线和乍嘉苏线交汇处的*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是我市最主要的省干线航道监控点。抓紧研究*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搬迁问题,并在乍浦塘口建锚泊服务区,以解决目前乍浦港待装船舶临时停泊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4.二级保护区内水上加油站的拆除或关闭。目前古横桥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共有4个水上加油站,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拆除或关闭前,落实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综合治理方案,采用先进的油水分离处理系统和隔离系统等新技术,严格杜绝废水排放;要配置围油栏等应急设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摸清水源核心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情况,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对水源核心保护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并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落实“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要求,并加强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开展“生态养殖模式”试点,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对水源的影响。
(二)水源保护区河道整治
1.河道疏浚。实施盐平塘支流南市河、施家木桥港、金钱河、北河溇、春泉河、黑鱼漾港,以及广陈塘支流丰收河、大寨河、红庙港、前港河、前港东河、西塘港、盐船河的生态疏浚工程,对每条支流与主河道连接口起向内1公里范围进行疏浚,疏浚河道总长度13公里。
2.河道保洁。落实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保洁范围扩大到整个水源保护区,不留死角。
3.水源地生态修复。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在水厂取水口附近水体,采用生物修复技术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同时,创造条件在水源地建设一定范围的生态湿地,配合水生高等植物群落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在一级保护区两侧陆域建设生态防护带,起到保护水体、美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景观等作用。
(三)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在开展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加强水源保护管理,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工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年内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务。
(四)水源保护区监控和应急预警体系建设
1.水源地水质监控。在水源保护区合理布设监控断面,监视水源地水质变化,每月监测一次,一月份和七月份监测29项指标,其余月份监测13项指标。年内对古横桥水厂、广陈水厂两个取水口水质开展一次全分析(包括地表水基本项目24项,水源地补充项目5个,水源地特定项目80个)。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进一步完善上游来水水质预警监测机制。
2.提高环境应急预警能力。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等方面入手,详细摸清盐平塘、广陈塘流域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习,检验反应速度,提高反应质量,保证应急预案的落实,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以保证其有效性。加强应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应急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工作。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4
一、组织领导
在社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社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点、联合整治、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二、总体要求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整治范围
社区区域内滁河干渠、双龙湖、鹤翔湖等水源地周边500米的畜禽禁养区。
四、工作目标
(一)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拆除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牛10头、生猪50头、羊150只、禽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
(二)2014年3月底前,完成拆除养殖场地的生态复绿靓化工程,改善提高水源地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2014年6月底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进一步查缺补漏,落实长效巡控、监管机制。
五、整治步骤
(一)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环保局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自拆协议书。在区建设局的指导下,社区管委会牵头,与清理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签订限期自行拆除协议书。
(三)依法清拆。对于未签订自行拆除协议的养殖户,上报区环保局,开展依法监察,排污不达标的一律实行关闭,必要时,依法组织。
(四)实施生态复绿工程。对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地,纳入自愿退耕或土地流转。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及时完成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美化、靓化。
(五)接受验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一)社会事务办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登记、上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对养殖场进行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负责配合区经贸局停办禁养区内养殖户“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年审、换证工作。
5、负责对养殖场拆除地块的土地流转工作;
6、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完成生态复绿工作。
(二)建设管理办(城管中队)职责
1、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禁养区内合规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和对违规养殖场拆除以奖代补资金的核定;
2、负责养殖场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
3、负责对养殖场所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4、城管中队负责配合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
5、城管中队负责对未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
6、负责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地块的退耕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职责
负责与区财政局对接,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拆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四)各村(居)职责
1、配合社区对养殖户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2、配合社区对养殖户清拆动员和政策宣传;
3、对养殖场进行日常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配合社区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清理。
七、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1、起草、制定《社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召开养殖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下发《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入户调查、宣传,全面掌握畜禽养殖户生产现状,摸清养殖场的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禁养区内拆除养殖对象户名单;多种宣传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区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号召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清理、做好表率。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6月16日-2014年3月31日)。
1、自行清拆(2013年9月30日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界定违法养殖场,启动关停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向拆除对象户下达禁止畜禽补栏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与养殖户签订自行清拆协议书,鼓励养殖企业自行清拆。
2、依法关闭和(2013年12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和。
3、实施生态复绿工程(2014年3月31日前)。及时完成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环保理念,把河道禁养工作作为改善农村面源污染、提高河流水质和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整治工作,改善和保护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的水体环境。
二、整治目标
在年11月15日前,我镇境内的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水域无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消除河道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对水质的污染和畜禽疾病的传播。
三、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摸底造册阶段(年8月17日-8月30日)由村、驻镇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流域的畜禽养殖行为进行摸底造册,并照片核实。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年8月31日-9月15日)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通告,各村宣传动员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进行搬迁,自行清理河道内的养殖废弃物和圈棚。
第三阶段:停养搬迁阶段(年9月16日-11月15日)各村动员和要求辖区内所有河段养殖户进行限期搬迁。
第四阶段:复核督查阶段(年11月16日-11月30日)对所涉河道流域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建环办、国土、综治办、镇畜牧食品站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考核。
第五阶段:阶段(年12月1日-12月10日)对未在限期内停止养殖且继续造成水体污染和疾病传播的畜禽养殖户,由镇派出所、镇建环办、国土、综治办、镇畜牧站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养殖圈棚等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阶段:规范建设阶段(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3日)对搬迁后仍有养殖意向的养殖户进行规范,按镇级相关部门要求规划养殖小区,办理用地审核和环评手续,并对养殖户提供养殖、防疫技术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分工
按照“镇政府统一协调,各村具体实施,部门按职责督促、协助实施”的原则,成立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村开展各阶段工作。各村要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和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职责
各村作为河道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段河道养殖污染整治负总责,对河道养殖依法实施清理取缔。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加强辖区内河流河道禁养公告的宣传,积极推行河长制度,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镇、村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确保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河道养殖取缔工作。河道养殖清理工作完成后,需要继续发展养殖的养殖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治污设施规范的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范文6
[关键词]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措施
1养殖业现状
新平是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自然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发展养殖业条件优越。全县拥有天然草场面积28.64万hm2,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25.8万hm2,有各种经济林园6.4万hm2。畜禽交易市场活跃,畜产品流通便捷,建成年交易肥猪20万头以上的水塘生猪交易市场和年交易大牲畜5万头以上的戛洒大牲畜市场。2016年,全县完成存栏生猪32.8万头、牛9.36万头、羊11.73万只、禽174.46万只;出栏猪40.76万头、牛3.95万头、羊7.57万只、禽453.68万只;肉蛋总产5236.8万kg;畜牧业产值达到13.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7.8%,养殖业已成为全县农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6年,全县共发展养殖大户787户,其中:年出栏肥猪100头以上282户(出栏500头以上39户),出栏肉牛10头以上128户,出栏肉羊30只以上286户,存栏蛋鸡1000只以上27户,出栏肉禽2000只以上64户;建成养殖专业村、示范村58个;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8个,其中生猪养殖小区8个、肉牛养殖小区7个、肉羊养殖小区1个、禽养殖小区2个;创建省级示范场4个,建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66个。猪、牛、羊、肉禽和蛋鸡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为21.1%、14%、21.7%、14.8%和94.1%。随着养殖量的不断增长,养殖排污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排放的污水对周边的水体、土壤与空气等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给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以2016年新平县的畜禽存栏计算,畜禽年产粪便108.5万t以上,年产尿液69.8万t以上。
2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2.1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外面的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造成水源污染和大气污染,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2.2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
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绝大部分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2.3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经费不足,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治理以应付为主,只能建设一些体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较大的环境污染。
3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3.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养殖污染的危害,提高清洁养殖意识,自觉参与养殖污染的治理行动,积极引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2严格执行环保要求,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
按照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养殖场的选址,进行科学布局,避开禁(限)养区,因地制宜,种养结合。规模养殖场要有严格的环境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坚持种养结合,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科学规划农牧业发展布局,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现区域内种养基本平衡,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大力推广“畜禽—沼—果(菜、草)”等生态养殖模式,实施养殖规模与种植规模配套,达到循环利用种养双赢目的。将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发酵无害化处理,沼渣沼液作为植物种植有机肥,利用沼气副产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从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治污效果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3.4加大环保治理力度
坚持落实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激励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积极落实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推进干清粪、沼气池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设,重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的源头管理,完善治污处理设施,减少和控制生产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5应用新技术对粪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