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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
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上交检查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检查科室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人就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履行配合财政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调用被检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清单原件由被检查人留存,检查人员保留清单复印件备查。归还资料时,双方当面清点交接并签字确认,检查人员收回《资料交接清单》原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一页最后一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一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检查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完成后,应将空白处划去。
第二十三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经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区财政局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在财政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注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提供的时间。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工作底稿中所反映的查出问题的证据。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项目及底稿编号;
(三)实施检查过程记录或查出问题摘要;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五)被检查人的说明及签章;
(六)制单人、复核人的签名及日期;
(七)其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政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交。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具体明确。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填写《检查报告报送意见表》并附检查报告目录,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征求意见书、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以及书面的对被检查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材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复核人员。
第四章复核及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重大检查事项可采用集中复核的形式,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三十七条检查科室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必要程序。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处罚程序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东财法[2003]11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检查科室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理、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七)区财政局名称、印章。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督改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被检查人对财政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区相关部门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人对区财政局依法责令停止的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区财政局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财政检查制度范文2
关键词:财政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掌管着大量的财政性资金,在每年的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不行有效利用资金,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与企业相比,存在滞后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内控工作进行指导。
一、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意识相对薄弱
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关键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有效实施的基础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控理念,内控意识淡薄,单位负责人本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可是好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控知识的基本了解,错误地认为内控制度就是财务部门的事、财务部门的预算控制就是内部控制,认为有了部门预算就无所谓内部控制体系了,这不仅混淆了内控制度的内涵,还影响了内控制度建设的步伐。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了“收款员”“付款员”的角色,根本没有参与到单位的建设之中,无法对单位制定政策的结果和过程加以了解。有的单位只注重制度的制定,忽略了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导致内部控制的制度走过场,内部控制仅仅为“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应付财政检查及外部审计的装饰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缺乏对支出的控制,实行“一支笔”审批,没有建立合理、明确的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实行报销的制度,没有将财务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会计人员对报销没有明确的规范,只要看到审批人员的签字就予以报销。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众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没有覆盖到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各个岗位及业务环节,有的单位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由一人兼任,有的单位即使岗位分开设置,但在实际工作上也没有严格执行。比如,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和经费限制等原因,一人兼数职,单位的法人章和财务章、支票都交由一人保管,导致会计人员或是出纳员可以随心所欲的长期挪用公款,有的甚至贪污,单位固定资产更是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账实不符现象严重,损坏和丢失现象多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建议
(一)增强内部控制意识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并直接参与内部控制建设过程,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保证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开展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合理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实现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意识,为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内部控制五个目标。
(二)充分体现内部控制的四项原则
内部控制原则是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在内部控制原则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让内部控制原则贯穿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体现全面性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内部控制还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应当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体现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还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重大业务事项不能由一人全权完成,有效防止舞弊和腐败,体现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体现适应性原则。
(三)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尽职尽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一般应由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担当。首先牵头部门应做到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及应对各项风险、改进业务流程和提高效率等职责使命,界定必要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范围,明确纳入内控建设的业务和部门等。要认真调研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中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评估,将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中制度不完善、衔接不紧密、授权审批不科学、不相容职务不分离等方面给予重点评估。通过评估可重新制定内控实施方案,但要首先将方案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统一认识,减少方案实施阻力;要细化方案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时限,将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利用信息系统,做到内控方案设计和信息系统功能的相互衔接,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授权审批、流程控制等方法固化于信息系统中,实现自动控制。
财政检查制度范文3
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既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财政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内容。为了全面排查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一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省厅将采取互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州市以下财政部门开展一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根据省厅安排,我市列为抽查市。刚才,陆局长从不同角度深入阐述了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对开展检查工作做了动员,对今后工作的重点了指导性意见。我认为,陆局长的讲话深入浅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今后的工作要求十分明确,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要认真领会,贯彻于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下面,我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要求,对我市实施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8号)的要求,省财政厅于3月31日在昆明连云宾馆召开了各州市财政局长、分管纪检监查的副局长、监督检查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参加的动员大会,陈厅长作了重要讲话,纪检组唐组长作了检查安排。省厅领导在会上明确,在全省财政部门内部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从全国全省的总体情况上看,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执行中,由于个别地方财政部门疏于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有必要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对现有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找出制度或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和完善,并不断强化管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也是防患于未然、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警示教育的重要方式。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正确理解,认真对待。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十个方面和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检查,市里不扩大范围,全面按省厅细化、量化的要求进行检查,汇总分析上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方面。检查单位领导是否重视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明确要求,是否及时了解并掌握资金收付管理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对资金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的不良嗜好等;是否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法纪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近几年是否组织过对内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2.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是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衡和纠错机制;是否建立相关岗位的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和轮岗制度;从事资金收付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3.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设置满足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需要的岗位;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负责制;是否按照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规定拨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工作;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录用是否经过严格的综合考评;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4.资金收付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对用款计划是否按预算和项目进度等进行审核;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否要求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票据、合同等相关附件;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额度控制机制;拨款人员是否对各类拨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进行全面规范审核,复核人员是否对拨款人员提交的凭证、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是否已将会计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资金能否及时进行清算,是否对收缴账户资金进行严格监控;是否对收入退付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退付审核流程是否严格规范。
5.账务处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是否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记账人员是否全面核对后按日及时登录账务;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6.对账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账务核算的部门是否建立了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证、账账、账实核对;是否建立了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与银行之间对账,是否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资金收付明细账全部核对。
7.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开设;新增设财政资金专户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归并和撤销;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8.印鉴和票据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账务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拨款印章是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实行分人分印管理;是否对印章的保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能否做到人走章锁;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凭证是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
9.银行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银行;是否与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是否就相关凭证、单据、报表等的传递签订了规范的服务协议,是否严格执行专人送取、交接签字制度;是否建立与银行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和相互纠错机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是否要求银行定期对经办国库收付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0.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资金收付管理是否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是否明确规定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是否根据岗位分工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系统权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环节是否都设置了安全密码,安全密码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安全密码是否采取定期更改等安全保护措施。
(二)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结合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省厅决定对*年度和2009年3月底前中央和省、州(市)、县(市、区)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筹集、安排、拨付、规模、投向、到位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扩大内需资金可对部分项目管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领导方面。是否成立了扩大内需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否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组织过对内部或下级财政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建立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协调机制;
2.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方面。是否制订了本地区本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内控制度;
3.资金安排、拨付、管理、落实、到位方面。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严格规定了资金下达拨付时限,是否按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是否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是否及时、足额配套项目资金,是否对扩大内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是否对扩大内需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购买主要设备、物资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4.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是否将扩大内需资金相关信息系统向财政内部专职监督机构开放,是否搭建有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是否向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定期通报扩大内需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5.省以上检查组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方面。是否针对省以上检查组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是否对下一步加强扩大内需资金监管改进措施。
三、检查依据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6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171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115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和省市制定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为便于各县(市)区学习和掌握政策,市财政局已将相关的制度规定汇编成册,供同志们查阅。
(二)检查方式。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市财政局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自查为主,市财政局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市局将于2009年4月下旬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所辖县(区)的抽查面要做到100%,必要时对部分乡镇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市财政局抽调各县(市)区人员组成,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方法。自查和抽查中,可采取宣传动员、学习制度、对照检查、填报报表、书面汇报、现场核实、当面征询、相关部门核查等方法。
四、检查时间安排
省财政厅规定全省开展检查的时间为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按此时间要求,我市开展检查的时间安排是:2009年4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开始进行自查和抽查,4月30日前全市完成自查和抽查工作,5月10日前完成总结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于5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
市本级的自查工作从今天动员会后即启动。各科室的自查情况和报告于4月20日前报监督检查科,同时抄送国库科。抽查采取科室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由监督检查科具体安排。
全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情况由国库科汇总,扩大内需资金检查情况由经建科汇总。汇总后由监督检查科牵头,会同国库科、经建科进行分析后报局长审定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好检查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在开展检查工作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亲自审定检查报告和报表,对检查结果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内部,由监督检查部门牵头,国库、经建部门配合,密切合作,要组织精干人员,按照务实、高效和实事求是原则开展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逐项检查。这次检查的内容较多,但都是财政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事项,容易理解和把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按照统一的内容逐项对照进行自查,尤其要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要认真如实填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各项报表,对自查和抽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己经立案的,无论案情大小,都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在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重点抽查时,要对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逐项逐环节检查,确保下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到位。对检查不彻底或仍然存在管理漏洞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和视情节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三)统筹安排,提高效率。由于对扩大内需资金的检查是结合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一并开展的,为保证两项检查工作同步开展、同步完成,避免重复,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扩大内需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均按照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内容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相同的,检查结果共享,不再另行检查。
(四)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查出的问题,边查边改,抓紧研究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整改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切实堵塞管理漏洞,使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财政检查制度范文4
财政部门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下达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的同时,认真帮助单位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定期跟踪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合财政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审计部门联系,在检查计划上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相互利用。既能有效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检查,又确保了不留检查“死角”。加强与财政内部业务科室及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成效和监督成果利用水平;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查效率;加强与纪委监察联手合作,加大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通过采取多种手段的结合,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加大成果利用
监督检查结果是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手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纳入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注明每条案例所触犯的财经法规和处罚条款。为部门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为财政人员提高监督检查水平提供便利的工具,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加大警示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处罚决定和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应公开的事项及时进行通报,纠正单位长期不规范的行为,达到了及时预警、实时纠偏的效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表彰推广,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震动效应和管理效应。
(五)总结提炼检查成果,加强制度建设
财政检查制度范文5
关键词:财政管理;会计监督;全局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是否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直接关乎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近几年,我国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了基层财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改革的浪潮中,如何才能够把握机遇、直面挑战,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财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等机制的不断调整,财政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转型过程中。从日常的实务工作来看,转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中于思想、人才、制度以及信息化四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对于财政管理工作认识上的偏颇是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主观因素。在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过程当中,常常伴随着多种“声音”。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财政制度的改革措施非常重视,认为这些措施相较于之前的财政制度而言能够有效的改善某一类或者是某些问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则对于各项改革措施持抵触的态度,他们认为制度的实施耗时耗力,并且会给他们原本正常的工作带来较大的冲击。多种“声音”的存在向我们揭示了财政管理相关工作宣传不到位以及认识不深刻等问题。
(二)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层财政机构操控能力偏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存在着较大的上升空间。仅从学历结构来看,本科以上学历财会人员虽然有了较大比例的提高,但是这批学历构成当中仍旧有一部分是属于社会教育机构的毕业人,整个队伍的专业基础以及职业素养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此外,在财政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环节上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性人才,无法为财政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制度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等较从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制度制定合理、财务监管及时有效。但是,在制度的执行力度上尚存在着提高的空间。比如,由于各个岗位之间工作衔接存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不协调,导致制度的执行存在推诿的状况;一些工作人员过分的依赖工作经验或者固化的思维方式而忽视了制度本身执行的可行性以及条件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四)财政信息化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信息化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强调的重点,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也在陆续引进相关财政管理软件,但是对于其具体应用还存在着很多细节性的问题。比如,系统功能应用不全面、系统数据录入程序存在漏洞、系统安全性未及时检测等。此外,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有关财政工作信息的沟通平台也急需建立,否则将大大影响工作效率。
二、会计监督对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实现的重要意义
实现财政管理的全局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多方努力,会计监督作为整顿财政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一)有助于观念的及时更新
观念的更新除了需要采取各种主观性的措施使各单位认识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开展工作等以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客观性措施来约束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保证财政管理工作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下开展。会计监督制度恰恰能够满足观念转变过程中客观性的需求,并且全面的会计监督能够渗透到财政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对全局工作的监督。
(二)有助于弥补人才的缺失
综合性人才的缺失给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细节性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无法迅速满足财政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时,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尽可能的避免财政工作的各种细节性问题。比如,会计档案的检查可以弥补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票报销情况的检查可以规范报销人员的行为等。
(三)有助于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全面的会计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任何重要环节的执行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到会计监督的外在考量。以单位的采购业务为例,在会计监督制度下,相关人员会审查采购物品的可采购性、采购合同签订时是否遵循相关内部控制活动、采购物品的后期使用效率以及维护情况等。
(四)有助于弥补信息平台的不足
信息平台构建所存在的问题大大的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及时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会计监督同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可靠性,满足财政管理工作对数据的基本需求。
三、加强会计监督,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深度上来弥补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看出,要想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开展,会计监督工作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不断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以充分发挥其在财政管理全局工作中的作用。
(一)把握方向,合理规划
会计监督要结合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来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全面出击、力度恰当,即以财政管理工作为方向、合理规划各会计监督措施。以某县为例,为了做到全面监督,该地区财政局领导提出了“五结合”的思路,将会计监督检查融入到了财政管理工作方方面面:一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宣传财经法规相结合,杜绝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现象等;二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保障预算的执行力度;三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地区内的经济秩序相结合,重点管理各单位的经济活动,避免出现“吃回扣”、“吞公款”等现象;四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预算、成本、绩效、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结合在一起,落实检查与整改的一体化;五结合是会计监督要与相关部门结合在一起,即与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等相配合,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五个结合以财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为核心,并且提出了每一结合的重点工作,为会计监督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质量
会计监督工作是否能够按照预定的思路与规划发展,需要看会计监督检查人员能否满足工作的整体需求,因此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某县为了提高人才队伍质量,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从职称、学历、年龄、能力、经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配比检查队伍,形成一种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其次,举办各种财务工作核查培训班,督促检查人员及时“充电”。同时,与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形成合作,以解决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再者,为了规范会计监督人员的行为,该县还制定了诸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与惩罚》等规章制度,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的促进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该县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对每个检查小组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措施。从其工作记录中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会计机构构建是否合理、会计人员是否合格;相关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制度有无制定并按规定执行;财税制度是否与国家规定一致,并按照规定执行;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是否完整、真实;信息化系统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等。从表面上来看,该县的做法是众多地区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认真分析后会发现,该县的这些做法更加细致,同时兼顾了会计监督人员的工作状态与监督工作的需求,刚柔并济,更加有利于会计监督人才队伍的迅速成长。
(三)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公平公正
会计监督涉及到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对立的关系会使得检查工作很难开展,也大大降低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效用。因此,检查方要与被检查方协调好工作关系,并且同时保证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1.在检查、处理等工作环节,允许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参与到其中。这样不仅能够使检查人员更快的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而且能够使被检查单位更深入的了解到处罚的尺度、处罚的依据,验证检查结果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中尽可能的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比如,在采用抽查方式的情况下,要公开抽取的方式方法,提前做好各单位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理解为什么要采取这一工作方式,避免出现被检查单位不配合的状况。
2.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平台公布各个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使各个被检查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检查信息,保证检查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设置投诉、举报途径,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为各被检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投诉、意见反映场所。
(四)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
会计监督工作方式的选择不仅可以大大的节约检查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且能够给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带来较大的改观,相关人员应当开拓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环境。有些地方通过建立预算单位会计诚信考核机制来调动各预算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从预算管理诚信状况、资产管理诚信状况、会计管理诚信状况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测评与考核。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对这些单位进行诚信等级分类,不同等级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检查的内容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有些地方则从财政局内部管理着手,建立以财政局内部各职能处、室监督检查为基础,以财政监督局重点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格局。比如,会计处以及各个业务中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局则负责日常监督中的重难点问题。实务中则需要结合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不同的会计监督工作方式来调整人、财、物各方面的匹配以及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力度等,以实现会计监督的目标。
四、结束语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整个地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其不断完善需要各相关单位不断努力、多方寻求突破。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客观的突破途径,能够在有限的条件下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弥补财政管理工作的不足。这就需要我们把握正确的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迅速提升会计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协调多方关系、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菲.以“整改年”为主线推动财政管理工作——访湖北省罗田县财政局局长胡署平[J].财政监督,2015(22).
财政检查制度范文6
一、着眼于建设民生财政,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设民生财政,要重点关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切实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长效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基层财政监管目前,越来越多的财政资金用在基层、用于民生,发挥好基层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所对资金的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要。应制定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健全乡镇财政职能,明确乡镇财政机构对辖区内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责,理顺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和业务,并配足编制、配齐人员,为乡镇财政发挥监管职能创造条件。
(二)加强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着力构建起涵盖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民生财政政策体系,将民生资金政策落实及资金监管作为当前财政监督工作重点。重点关注“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涉及人民切身利益方面问题,深入到市、县、乡、村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和调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着眼于建设绿色财政,保障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建设绿色财政,要重点关注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财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财政政策的有效执行,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树立财政监督持续科学发展理念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即依法监督与科学求证相统一,经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统一,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统一,改革创新与提高实效相统一。
(二)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财政工作涉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方面面,职责主要是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财税政策的落实等。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节能减排、医改、教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政府投资的监督检查。按照“全面监管、重点检查”的原则,选择部分投资项目资金,从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管理方面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或调研。加大对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调研力度,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三)促进完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要始终坚持从制度安排入手,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去认识和审视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去分析和反映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去研究和揭示政策、制度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和健全制度的建议,促进完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三、着眼于建设活力财政,推进财政监督科学化精细化
建设活力财政,要统筹规划设计财政监督改革,协调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制度和手段创新,全面提高财政监督服务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一)创新财政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审核预警、事中跟踪问效、事后监督检查,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和规范等多功能、全员参与的财政监督体系。以构建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督工作机制为目标,按照建立预算、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厅内各处室财政监督职责,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顺畅高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
(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根本性、保障性、稳定,完善以理顺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为核心的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力争在三个方面有新的进展:制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构建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制定《构建“大监督”机制办法》,着眼于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明确各处室监督职责、理顺监督工作关系,完善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制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报告格式,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外部审计重点,加强对厅内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内部重点检查,剖析评价被检查单位履职和管理情况,突出财政部门内控机制的监督评价,揭示存在的管理风险,促进财政部门内控机制的完善。加强对审计署和审计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建立内审和外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挥内外监督的整体推进作用。
(四)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业务机构对专项资金承担即时监控职责,监督机构承担再监督职责”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财政部提出的“大监督”理念的重要保障。要按照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全过程监督理念,加强需求分析和功能设计,逐步解决目前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市、县两级运行不畅、应用不深、功能有限等问题,实现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等环节管理不规范时的自动识别、自动预警和提示,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科学、规范、有效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必要的流程与机制设计,初步建立起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系统预警、问题处理、资金监督检查、责任考核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专项资金监管的自动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着眼于建设效益财政,提高财政监督实际效果
建设效益财政,要强化效益意识,通过改进方式方法,加强财政监督,全面提高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效益。
(一)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监督方法,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按照“先易后难、分期试点、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教育、科学、文化、农业、社保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资金,把项目绩效监督作为切入点,通过试点逐步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渐推进到部门绩效监督、综合绩效监督方面。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绩效监督工作制度。建立绩效监督工作专家库,实现省、市、县(区)专家库联网,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以期达到科学的监督结果。通过绩效监督,建立起自我评价、自我监督、外部评价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机制,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
(二)建立制度健全、落实有力、问责到位的财政资金问责机制通过制度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资金监管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内容、追究方式和追究程序。建立以政府为问责主体,财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参与,各职能部门配合的财政资金问责组织体系。对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实行责任制,细化目标责任,把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以便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选取典型案例,加大问责力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