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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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一、旧许可证照在新法颁布后的有效性问题

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旧许可证照是否有效是监督员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更新并不必然导致旧许可证随之失效。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更新部分并不涉及许可内容的变化,故也不涉及许可证照的变化。第二,法律更新部分涉及到许可内容的变化,但因行政许可之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旧版许可证亦会经法律特别规定在其有效存续期间继续有效,不受新法颁布的影响。以餐饮卫生领域为例,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对餐饮业管理遵照《食品卫生法》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因职能转换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拟从事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前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文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处理。鉴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故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之间,餐饮服务市场中会出现“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又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1987年、1991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此有的地方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有注明该证的有效期限,大多数省市将两年的复核期限作为许可证的有效期限。2011年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定为四年,由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出现载明不同有效期限版本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因此,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即使法律法规的更新涉及到相应许可证发放问题,往往会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使旧许可证照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二、对持旧证照执法对象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帐“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市等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

(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帐,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的以销售台帐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的,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天祝县工商局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同时,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学习,掌握精神实质。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后,该局迅速制定学习计划,将《特别规定》作为本局近期学习的重点,同时迅速将《特别规定》单行本发给全体执法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并专门下发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立法精神,解读相关条文,掌握《特别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等内容,梳理出《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交叉点与不同点,加深对《特别规定》的理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宣传,引导经营自律。为达到宣传的实际效果,该局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一方面组织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县城中心地带设立咨询台,发放《特别规定》、食品安全书籍、消费者维权等宣传资料,并现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食品安全等问题。另一方面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市、学校食堂、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负责人召开学习座谈会6场(次),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做好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的要求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听取食品经营户意见。经营者就如何做好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进行了表态发言,进一步强化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第三是以辖区工商所为单位,广泛开展宣传《特别规定》活动。活动中,共散发宣传资料20__余份,《特别规定》单行本1000本,在辖区张贴宣传标语100多条,在市场醒目位置悬挂横幅7条,营造了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的氛围。

三、抓措施,确保《特别规定》落到实处。按照省、市局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该局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国务院关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和20项工作目标,首先制定了适合本辖区食品监管的实施方案及《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了目标责任,先后制定出台了《天祝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要商品入市制度》、《重点经营户管理办法》,重申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等一系列制度,确保《特别规定》的落实。其次该局以“抓监管,依法行政;抓亮点,示范带动;抓领导,统一思想;抓制度,强化监管;抓机制,强化责任”为工作机制,调动全系统执法人员积极投身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当中,有力地推动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为全县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要求工商所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上报县局备案,对辖区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实现有效监管,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是工商所管理重心有了明显前移。各所在市场巡查的同时,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对食品、重点商品经营人员的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列为重点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管辖区食品经营户全部建立了购销台帐,而且填写规范,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有望在年底达到100%。第五是要求各工商所利用一个月时间对辖区的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近一段时间的清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地段基本上杜绝了无照经营和证照不全的现象,此项工作还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尽管如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自2004年以来,出现了福寿螺、毒猪油、“口水油”、瘦肉精、多宝鱼以、苏丹红以及三氯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据资料统计,2009年,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共51起,中毒2821人,死亡达到5人,较2008年中毒起数和死亡人数环比增长37.84%和9.81%。

县域餐饮环节监管主要问题存在于:

(一)县域餐饮服务食品危害源种类多样,包括:生物性、化学性以及物理性危害,其中生物性危害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的危害,化学性的危害更为复杂包括,色素、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以及包装材料等的污染。物理性的危害放射性污染、物理性杂质玻璃、石块等。由于县域条件、技术等因素的限制致使基层监管部门难以精准的把握餐饮食品监测的重点,不易做到有的放矢。

(二)__全县有85万人口,31个乡镇, 515个行政村,是一个典型的大县。各类食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具有加工即食用的特性,餐饮食品食材成分复杂,成分分离监测困难,监测对象庞大,基层监管部门资源以及能力极其有限。

(三)餐饮从业人员的素质目前还不是很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虽雏形初现,但是尚未形成普及之风。

应对措施:

(一)重视科普宣传,按照《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和__市食药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的安全用药宣传精神,以此为契机,同时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获取食品安全知识,强化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我国是肉类生产和消费大国,肉食产品已成为人民生活必需品。

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我国对动物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猪肉销售省份,也是生猪生产大省。近年来,广东把涉及肉类食品安全问题案件列为整治工作或打击重点之一,坚决查处,从严处罚。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自上而下,坚持主动进攻,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保护百姓餐桌安全。

广东省食药监:全链条打击震慑违法行为

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多样,私屠滥宰的猪肉未经过检验检疫流入市场、冷鲜肉和冷冻肉冒充鲜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变质猪肉继续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猪肉入侵农村消费市场等等,都隐藏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小康》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食药监)了解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未经检验检疫流入市场的私宰肉进行查处,一律予以扣押、没收并销毁,对当事人予以严厉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法定责任允许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入场销售的,食药监部门将对其予以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广东省食药监向《小康》记者介绍,食药监部门最近主要采取了以下有力打击措施:

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开门路收集违法线索,二是用好监督抽验手段,提高打击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加大刑事打击力度。2015年广东食药监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代号为“秋风行动”的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流入市场的私宰肉列为打击重点之一。秋风行动期间,全省各级食药监部门共收集、核查相关线索634条,开展专项监督抽检1601批次,移交公安部门有关非法加工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肉制品等线索64条,联合公安机关捣毁非法加工肉和肉制品地下窝点155处,缴获病死猪肉60多吨,问题肉和肉制品250多吨,来源不明或涉嫌走私冻肉425吨,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2016年2-5月,为了维护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对广东省内走私冷冻肉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全链条打击,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相关经营者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强与海关、公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涉冷冻肉品走私收购、加工、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成效。

此外,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食药监于2016年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对基层开展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肉类进入市场销售,要求畜禽产品经营者提供相关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猪肉产品还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活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等,并对经营者运输、贮存食用农产品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肉类产品的监管。

对于外来肉品及冷鲜肉,广东省食药监向《小康》记者介绍,广东省食药监督促肉类经营者从合法屠宰场采购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所采购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并将有关资料在档口留存、公示;督促肉类批发经营者做好销售记录,如实记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和购货对象等流向信息,不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及其制品。对外来肉品及冷鲜肉,同样要求提供上述供应(生产)商资质、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对销售冷鲜肉和冷冻肉的,要求经营者做好运输、贮存过程的温度控制,采用冷链运输;在销售场所配置冷藏柜等设施,保持合适温度,保证肉类质量安全。

湛江市食药监:飞行检查加强肉类安全监管工作

为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广东省市级食药监加强了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系,已建立打击私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升对肉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提高当地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以湛江市为例,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鲜肉产品合乎检验检疫标准,近年来湛江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控非法私宰肉和冷冻肉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目前非法私宰肉、走私冷冻肉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景泰告诉《小康》记者,多年来能够有效控制私宰、走私冷冻肉乱象,得易于该市长久以来采取的飞行检查等方式。所谓的飞行检查是指在事先不打招呼的前提下,直接前往实行“场厂挂钩”的外埠屠宰加工企业,逐一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对畜产品采样检测。这种监管手段目前已经成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常态化机制,对规范肉类市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而具体到检查环节,每一次的飞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又多倾向于以下几个方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存在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猪肉等现象,同时执法检查人员还对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抽检以及企业自检情况,相关记录记载、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场购销台账、检疫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进行核查。食品经销商是否按要求运输、贮存食品,特别是对经营过程中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运输、贮存、销售。

陈景泰进一步解释,在对鲜肉市场和冷冻肉市场的监管上,湛江一向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畜牧产品,在与市批发市场共同协商的前提下予以暂停入市或产品退市。这样严管整肃肉类市场虽然时间和人力上耗费诸多精力,但却在商户间建立起行业内的更让老百姓放心的行业底线。

除此之外,结合实际湛江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农贸市场、超市、肉食品个体经营者、经营企业、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等进行检查排查,对冷冻仓库经营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有关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依法查处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个体经营者;进一步强化冷冻肉品经营户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的完善,全面开展清查行动,严查冷冻食品来源、供货方资质、食品标签、食品QS标记、生产日期等相关事项,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冷冻冷藏食品入库查验、进出库台账、问题食品报告等制度。

雷州市食药监:联合作战重拳打击违法猪肉销售

相比省市一级,县一级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更多更复杂。为了加强生猪管理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雷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雷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联席制度》,成立该市生i管理执法大队和出台《雷州市整治规范城区生猪产品市场的工作方案》。

自2015年7月以来,雷州市开展整治生猪产品市场行动,以市生猪管理执法大队为主力军,以市畜牧局为执法主体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为协助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取缔了大批私宰猪肉窝点,使城区生猪管理环境得到净化。但是大批私宰猪肉大户迅速将私宰场转移到邻近城区的乡镇大自然村,这些私屠滥宰的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证明就直接流入市场。

近日,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城乡各农贸市场猪肉销售点开展整治行动,取缔违法销售猪肉点,查扣猪肉近800斤。据悉今年5月初,南宁市某食品公司业务人员伙同雷州市个别经销商把冷冻猪肉冒充成鲜猪肉运送到城区、镇圩农贸市场猪肉摊档、自然村猪肉摊位或镇圩、自然村路边摆摊销售,在完全脱离冷链的情况下,自布网点、自设摊位、假冒鲜肉、违法经营,欺骗消费者。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利益,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作战,5月3日-5日连续三天重拳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猪肉行为。

据了解,5月3日,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队伍在城区对水店、太和、上坡、城外、南方和天河等农贸市场进行索票查证验货检查,查封扣押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猪肉共374.35斤。5月4日凌晨,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不明猪肉未经报检流入杨家镇农贸市场”后,经检查发现该批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签发日期为5月3日,而5月4日7点才到达销售点,由运输时间推断该批猪肉绝非鲜猪肉,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显示生产单位为“南宁某食品公司”,承运车辆与实际运载车辆不相符,运载车辆没有进行冷链运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此,执法人员依法依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5月5日上午6点左右,执法人员在水店市场巡查时,遭到10多名不明身份社会青年干扰执法,并围攻执法人员,最后在公安部门的保障下,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才得以顺利进行,查扣没有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135斤。同日,执法队伍在太和、山柑市场分别查扣无证猪肉56斤和198.5斤。

被查扣猪肉的销售商对雷州市食品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服,向湛江市食药监管理部门提请行政复议。记者问及湛江市食药监局5月初雷州市食药监局对南宁市某食品公司雷州经销商在雷州城区农贸市场销售无效证明(复印件,没有供货者签名盖章)的猪肉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及对经销商叶东(实为杨家镇刘义皇)运输车辆与检疫证明车辆不相符、没有冷链运输等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的庭审听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