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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制度范文1
一、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强化对强制医疗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强制医疗机构滥用此权力
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是强制医疗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者,在体制上属于公安事业编制,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2]但我国目前仅有24所安康医院,因为多数地方没有安康医院,实践中多通过政府、卫生部门协调,委托普通精神病医院代为具体执行,这一点在县区级尤为普遍。强制医疗执行具有封闭性、专业性、强制性特点,加上自身管理、外部监督不成熟,普通精神病医院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易出现滥用强制医疗执行权现象。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强化对强制医疗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强制医疗机构滥用此权力。
(二)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强制医疗人合法的权益,确保对其给予有效的权利救济
从本质上讲,强制医疗是一项限制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项特殊社会防卫措施。通常这种治疗行为是被强制医疗人不情愿的。强制医疗的这种特性使得强制医疗行为和人权保障形成紧张关系。[3]并且,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本人的行为能力缺失,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及获取救济的途径和手段都十分有限。因此,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其实质在社会防卫与保障人权之间形成了平衡,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强制医疗人合法的权益,确保对其给予有效的权利救济。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监所检察部门拓展监督空间,实现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新跨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更多职责,比如对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实行检察监督等。这些职责增加,改善了过去事后监督和监督范围较窄问题,监所检察迎来向刑事执行检察新跨越大有可为良好时机。实践中,已经有成立刑事执行检察科的先例,依法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执行工作进行一体化检察监督,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催化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实现新跨越的重要着力点之一。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随着强制医疗程序的实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展开,很多检察机关在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主体及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经过大量实践探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主体上细化为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内容上逐渐丰富并形成了监督重点: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环节进行检察监督的重点,对强制医疗执行环节进行检察监督,及对强制医疗解除环节进行检察监督。
第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实施派驻检察室,无疑有助于打破强制医疗机构封闭状态,实现对其监督。但由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资源分布不均衡,各地根据实际多采取灵活的巡视检察。由于强制医疗专业性过强,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巡视检察小组人员组成上,邀请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或者聘请精神医学领域的专家、医生参与,以弥补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陷。[5]
第三,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目前,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意味着,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不能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6]实践中,对于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采用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向强制医疗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强制医疗机构所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但对于普通精神病医院代为执行,目前如何监督较为尴尬,一般是争取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支持。
三、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制度既有其规范性的一面,又有其容易导致僵化的特征,但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健全都是不可或缺的。[7]在这里,笔者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就该模式的制度构建提出如下设想。
(一)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目前,强制医疗程序本身仍然缺乏专业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对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自然也面临同样过于笼统的问题。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这项全新的职责时总有茫然的感觉。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8]
(二)完善对强制医疗执行的动态同步监督和联动协作机制
强制医疗执行涉及的主体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及时掌握信息是有效进行检察监督的前提。建议尽快规范信息通报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与强制医疗机构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同步动态监督。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形成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政府和行政卫生部门之间有效执法监督合力,推动检察监督深入开展。
(三)加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能力建设
要胜任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新工作,须解决目前监所监督力量薄弱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人的因素,面对这项全新的职责,人手不够、精神学专业不足问题凸显。强制医疗因特殊性,案件相对较少,较多县级基层院一年多来仅办理了一至两件此类案件。笔者建议,暂无必要每个基层院都配备精神学相关专业人员,可在省市一级检察机关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全省或全市专业人才库共享制度。一旦某个基层院强制医疗程序启动,选派人员前往协助开展。
(四)提升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不能对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医疗的决定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而口头纠正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本身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很容易使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要提升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除了常规的使用好《检察建议书》和《监所检察建议书》,可以积极查处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职务犯罪。对于在强制医疗执行检查监督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与反贪、反渎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此来强化监督的效果。
注释:
[1]李革、吴轩:《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12月。
[2]王健博:《浅谈强制医疗行为的法律问题》,载《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年第1期。
[3]徐思、陈治军:《尊重和保障人权语境与强制医疗检察监督》,载《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
[4]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对监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从立法职能、实际操作角度出发,在2013年4月成立全市首家刑事执行检察科。参见《常州日报》2013年4月13日第B02版。
[5]聘请专家对强制医疗进行检查、评估的做法,国外已经有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参见张守良、鞠佳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8期。
[6]汪建成:《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和司法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医疗检查制度范文2
1.1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行现状评析
2.1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完善建议
3.1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2)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3)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医疗检查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大柴胡汤;慢性乙型肝炎重度;肝胆湿热证
2006年全国乙型肝炎流行病学调查估计我国现有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人[1]。目前针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西医学主要包括抗病毒、免疫调节、抗炎和抗氧化、抗纤维化和对症治疗,而中医药通过其独特的病因病机、诊断、辨证论治,在临床上具有巨大的潜力及优势。我们在临床上应用大柴胡汤加减方联合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重度(肝胆湿热证),疗效显著,为进一步明确疗效及指导临床应用,进行了本课题研究与讨论,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病例来源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于我院消化科住院患者。入选标准:①按照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1]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根据2000年9月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病情分级为重度[2];②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中医辨证为肝胆湿热证[3];③均为首次就诊患者,既往未曾应用保肝抗乙肝病毒药物治疗。排除标准:①合并其他传染性疾病;②合并心脑血管、呼吸系统、肾脏、造血系统等重大器质性病变及自身免疫性疾病;③长期饮酒史。共50例,按照患者就诊顺序随机分组,单号入治疗组25例,双号入对照组25例。两组在性别、年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eAg)阳性率经统计学处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甘草酸二胺注射液(甘利欣注射液) 150 mg 加入5% 葡萄糖注射液 250 ml,静滴,1次/d。治疗组在对照组药物应用基础上加用中药方剂大柴胡汤加减方,水煎服,1剂/d,分2次早晚服用。处方如下:柴胡20 g、枳实10 g、黄芩10 g、白芍15 g、郁金15 g、茵陈15 g、虎杖20 g、垂盆草20 g、大黄10 g、甘草6 g。黄疸甚者,可加大茵陈用量至30 g、栀子15 g,恶心、呕吐重者加用半夏10 g、生姜10 g,胁痛剧烈者,可加川楝子15 g、延胡索15 g,食欲不振可加鸡内金15 g、砂仁15。疗程4周。两组患者均暂不予抗病毒治疗。
13 观察指标 ①两组总有效率;②两组治疗前后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变化比较;③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定量(HBVDNA)总有效抑制率。
14 疗效标准判定 参照《中药新药治疗病毒性肝炎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将疗效综合判断标准分为:显效:症状明显好转或消失,肝脾肿大回缩或稳定不变,且无明显压痛,肝功能恢复正常,HBVDNA复制指标、乙型肝炎E抗原(HBeAg)、HBsAg转阴;有效:症状好转,但未完全消失,肝脾肿大稳定不变,无明显压痛,肝功能恢复正常或下降至峰值1/2以下,HBVDNA复制指标不变或HBeAg、HBsAg一项转阴;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
15 统计学方法 统计用SPSS 130软件包进行。两组计量资料,方差齐性用t检验,方差不齐可用校正的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组总有效率优于对照组(P
22 两组肝功能变化比较 治疗前两组ALT、AST、TBIL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治疗后两组 ALT、AST、TBIL水平均有降低(P
23 两组治疗前后HBVDNA定量有效抑制率比较 治疗组HBVDNA总有效抑制率高于对照组(P< 005),见表4。
3 讨论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在中医学归属于“黄疸”、“胁痛”、“肝瘟”、“积聚”范畴,病因多为湿热毒邪所致,辨证为肝胆湿热证居多。本病病位在肝胆,因感受疫毒之邪袭肝,易挟湿热,湿热熏蒸肝胆,肝失疏泄,木不疏土,脾失健运,湿热壅阻中焦,可出现腹胀、纳差、恶心呕吐、口干口苦;肝气郁滞,疏泄不利,致胆汁疏泄失常,胆液不循常道,外溢肌肤,下注膀胱,而出现胁肋疼痛、身目俱黄、皮肤瘙痒、小便黄;湿热留恋日久,损伤他脏。大柴胡汤乃伤寒论的经典方剂。功能主治少阳阳明合病。柴胡入肝、胆经,疏肝解郁为君药,臣药黄芩清泄肝胆热,茵陈、大黄清热利湿退黄,亦为臣药,佐以白芍柔肝止痛,配合枳实疏肝理气,佐以郁金行气活血,疏肝解郁,清心开窍,虎杖、垂盆草清热解毒、利胆退黄,大黄、枳实通肠道,使邪有出路,甘草调和诸药。有研究证实大黄、柴胡、黄芩对病毒有明显抑制作用,茵陈、大黄、虎杖、垂盆草等药均具有抗炎保肝等作用[4]。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柴胡有松弛胆道括约肌、保护肝细胞膜,起保肝降酶退黄作用,茵陈能减轻肝细胞变性坏死,赤芍可改善肝脏微循环、保肝细胞再生作用,大黄有促胆汁分泌和排泄,消除肝细胞炎症,并有抗病毒作用[5]。作者通过多年的临床实践发现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病情分级重度,湿热证亦较多。本课题表明,大柴胡汤联合西药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肝胆湿热证,能有效地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降低血清转氨脢、胆红素,抑制乙肝病毒复制,临床疗效明显优于单纯西药治疗。
但是,本课题研究存在有不足之处。首先,本研究主要针对本地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度患者,存在其地域局限性;最后,未能进一步明晰具体药物有效成分;其次,关于大柴胡汤联合西药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肝脏病理变化、肝纤维化情况尚欠缺。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年版).临床肝胆病杂志,2011,27(1):113128.
[2]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及肝病学分会.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华肝病杂志,2000,8(6):324329.
[3]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
[4] 顾伟.慢性乙肝抗炎护肝治疗的单味中药研究进展.四川中医,2008,26(6):3840.
医疗检查制度范文4
【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0196-01
急性酒精中毒(俗称醉酒)是我院门诊的常见急症。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各行业及家庭的饮酒人数有增加趋势,急性酒精中毒的发病率亦呈现递增趋势。这样既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又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传统上一般采用静脉滴注葡萄糖和普通胰岛素和肌肉注射维生素B1、维生素B6及烟酸各100mg治疗。我科自2009.12起至2010.7应用纳洛酮治疗急性酒精中毒138例,现将治疗效果总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于2009年12月~2010年7月收治并留观257例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患者[1]。其中纳洛酮治疗组138例,男107例,女31例,兴奋期102例,共济失调期21例,年龄16~67岁,平均年龄32.2岁,昏迷期15例;非纳洛酮治疗对照组119例,男 95例,女24 例,兴奋期91 例,共济失调期16 例,年龄15~69岁,平均年龄31.9 岁,昏迷期12例。以上两组患者性别、病情、年龄等资料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入院前呕吐者不采取洗胃,未呕吐者采取催吐。昏迷者在家属同意下洗胃,然后 在常规持续低流量吸氧、监测生命体征、补液促进酒精排泄、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保护胃黏膜等基本对症支持治疗的基础上,纳洛酮治疗组用纳洛酮(北京华素)0.8~1.2mg+10%葡萄糖250ml静脉滴注,同时采用静脉滴注普通胰岛素和肌肉注射维生素B1、维生素B6及烟酸各100mg治疗,而非纳洛酮治疗对照组除未使用纳洛酮外,其他治疗方案与纳洛酮治疗组相同。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2.0软件对两组的计量资料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2 结果
中毒症状消失时间 两组患者均全部治愈,治疗总有效率达100%,亦未发生明显的不良反应。纳洛酮治疗组与对照组对兴奋期和共济失调期患者疗效无显著性差异(P>0.05),而纳洛酮治疗组对昏迷期患者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P
3 讨论
正常情况下酒精在胃肠道吸收,在肝内被乙醛脱氢酶和过氧化物酶氧化成乙醛,再由醛脱氢酶进一步氧化,最后经三羧酸循环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当过量酒精进入人体,超过肝脏氧化代谢能力,就进入大脑,这时下丘脑释放内源性阿片样物质,其作用最强的是β-内啡肽,另外乙醛与体内多巴胺缩合称阿片样物质,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脑内阿片样受体。使患者处于先兴奋后抑制状态,继之脑干的呼吸循环中枢受抑制,严重者发生呼吸循环衰竭。纳洛酮作为阿片类受体特异拮抗剂,并能促进酒精在体内转化,有催醒作用[2]。其作用机理为拮抗阿片类受体而无激动活性,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大于吗啡和脑啡肽,对血脑屏障有良好的通透性[3]。可对抗β-内啡肽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竞争性阻断并取代吗啡样物质与受体结合,阻断了吗啡或β-内啡肽的作用[4]。
参考文献:
[1] 李姗.纳洛酮联合醒脑静治疗急性乙醇中毒159例.中国实用医刊,2012,39(23):94-95.
[2] Kuusniemi K, Z?llner J, Sj?vall S, et al.Prolonged-release oxycodone/naloxone in postoperative pain management: from a randomized clinical trial to usual clinical practice.J Int Med Res. 2012;40(5):1775-93.
医疗检查制度范文5
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二、目标:
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使我院医疗质量达到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
三、健全质量管理及考核组织
1、成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控办及主要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设立质控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护、技、药师等人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章。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管理。定期逐一检查登记和考核上报。
2、健全三级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成立医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主任分别负责医疗组、护理组的监督考核工作。各科室成立医疗质控小组,对本科室的医、护质量随时指导、考核。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三级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3、建立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规章制度:
1、逗硬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⑴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
⑵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及首诊责任制
⑶三级医师负责制及查房制度
⑷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
⑸医嘱制度
⑹会诊制度
⑺值班及交班制度
⑻危重、疑难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⑼医疗缺陷登记及过失(纠纷)报告制度
⑽传染病登记及报告制度
⑾业务学习制度
⑿查对制度等
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影像、病理、药剂与临床联合讨论制度。
4、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
1、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2、新进人员岗前教育,必须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
3、不定期举行全员质量管理教育,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内容。
4、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定期组织本科的人员学习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医院有关规定。
6、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要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操作和常用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7、建立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缺陷档案。
六、建立完整的医疗质量管理监测体系。
1、分级管理及考核:
(1)各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医院感染管理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2)职能部门药定期下科室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能力,住院医师“三基”能力和“三严”作风。
(3)分管院长应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及夜查房,督促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4)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科室交叉检查、考核。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工作进行自查、总结、上报。
2、职能部门及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质控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及评价方法。要建立健全各种医疗质量记录及登记。对各种质量指标做好登记、收集、统计,定期分析评价。
3、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
(1)科室医疗质控小组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改进措施,并每月有医疗质控办上报业务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临床医技等科室下发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表,进行交叉评价,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在临床、医技等科室主任联系会上通报。
(3)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信息科、院感办等职能部门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医疗质量指标等,分析后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临床、医技等科室质控小组反溃科室质控小组应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医疗检查制度范文6
根据县卫健体局安全成产股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周密部署各项工作,立即对医疗安全,治疗仪器、氧气、配电室、水、电设备,消防安全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逐项讨论涉及安全的各种隐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查内容进行梳理,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逐一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 各个领域,逐项排查。
(一)医疗安全。
检查“首诊负责制”、“分级护理制度”、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其检查结果如下:
1、医疗质量管理责任明确,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落实到位。科主任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能严把科医疗基础质量、护理质量、病历书写质量、各种检查等环节质量,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医患沟通,严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2、规范医疗行为,各科室能够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规范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下,遵照执行的病种治疗模式,做到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医技科室制度落实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机器设备有人负责,维护、保养、检查、登记记录;检验科严格执行危急值上报制度,出现危急值后严格按照危急值处理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并立即告知临床,做以详细的登记。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确保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5、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有序。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医废管理相关要求,医疗废物严格分类、定点放置,标识醒目。
6、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患者就诊。
(二)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检查使用正常,均在安全使用年限范围,其
电压、相位符合要求。设备运行环境清洁、干燥,房间环境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三)消防安全。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通畅;
消防器材均在有效期内,可安全使用。同时全院职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火灾发生时如何报警、自救和引导患者疏散,如何扑灭初期火灾。
(四)锅炉
锅炉房内通道畅通,无易燃、易爆等杂物堆放。
(五)水、电等。
水、电等通路检查合格,无安全隐患,应急灯及时充电,摆放到位。
(六)公用车辆。
对我院的公用车辆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保养,严格落实我院车辆管理,严禁酒后、疲劳驾车。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一楼楼梯坡下放有废旧纸箱,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马上整改,存放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