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审查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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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审查细则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2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经贸部门承办,农业、卫生、公安、质监、工商、环保、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公安、工商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屠工制度,加大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行为,提高牲畜定点屠宰率,有效遏制私宰肉、病死肉上市。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等级评定工作,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牲畜准入溯源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二)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公安、工商配合,开展禽类集中宰杀试点工作。开展活禽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健全销售商准入和禽类检疫管理制度。

(三)由经贸部门,财政、农业、环保配合,继续抓好省级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向省申报省级无公害规模生猪、蛋禽生产基地,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基地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农业部门做好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做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四)由农业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行为。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

(五)由农业部门负责,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证生产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六)由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七)由农业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流向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八)由工商部门负责,经贸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农业、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质监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工商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品储藏和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由科技部门负责,开展猪肉及其制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剂等有害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农业部门承办,经贸、卫生、粮食、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农业部门负责,继续做好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鼓励新建和续建水稻、茶叶、蔬菜、水果及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二)由农业部门负责,供销社配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体系,运用农业服务热线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加强菜农、果农和茶农无公害技术培训,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供销社负责,加强“庄稼医院”农资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开展基层网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庄稼医院配备农业科普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由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净化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由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企业农药经营的监管,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完善仓储保管制度,调整农药品种结构,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由农业厅部门,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上级农业部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

(五)由农业部门负责,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组织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并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推广,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海洋与渔业局承办,农业、卫生、工商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逐步推行贝类净化上市。主要措施:

(一)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做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用药情况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的使用情况,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整顿违法用药的养殖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由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工作。抽检批次按根据上级要求进行。

(三)由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国家级、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示范区顺利验收。海洋与渔业局加快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四)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研究制定贝类养殖区划定工作,开展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建设、卫生部门承办,水利、环保部门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5%以上;新建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行政村所在地供水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调查及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由环保部门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各类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进一步加大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供水企业检测机构建设,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查并予通报,督促供水企业贯彻执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四)由建设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鼓励并推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二次供水新技术的运用,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五)由卫生部门负责,强化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六)由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村级供水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

(七)由卫生部门负责,建设、水利、环保配合,进一步完善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监测采样点,开展城乡饮用水源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收集汇总监测资料,掌握城乡饮用水供水卫生状况,及时分析、公布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八)由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市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情况下城市安全供水能力。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质监局承办,卫生、工商、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酱类产品等7类食品及食品用塑料市场准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加强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由质监局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农村乡镇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力度,推行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一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政文〔〕5号)要求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水平。

(四)由质监局负责,开展全市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五)由质监、经贸部门负责,市食品工业协会配合,在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六)由质监局负责,宣传部、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七)由经贸局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

(八)由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杜绝变质、有毒粮油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市场。

(九)由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由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十一)由粮食局负责,会同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卫生部门承办,经贸、教育、建设部门等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达80%以上,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餐饮业达50%以上,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学校食堂达60%以上,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继续贯彻执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严格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督促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督促农村饮食店、学校食堂办理相关证照,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二)由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稳步提高城区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

(三)由卫生、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校长食品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学校相关人员卫生培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督促其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防止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保障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四)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城区餐饮业用油专项检查,现场定性检测食用油,杜绝有毒有害食用油流入餐饮市场;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检查,保障节日饮食消费安全。加强餐饮业凉菜制售监管,落实餐具消毒制度。

七、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强化溯源管理,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农业局配合,督促业主完善市区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快速检测设施,开展自检,并建好检验结果档案及检验结果公示制度,防止农药残留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由农业局负责,经贸、环保部门配合,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全年现场检查企业数76个,检测土壤样品数2870个、农产品数80个。推行农产品标识制度,以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三)由工商局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抓好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四)由经贸局负责,卫生、质监等部门配合,继续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并做好“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的年度审查、日常监管和项目评选工作。

(五)由卫生局牵头,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配合,探讨完美六大(农产品、动物疫情、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食品、食品污染物、进出品食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由卫生部局负责,加强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七)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批准下达,下发应急工作操作手册,建立应急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特别进农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信息,引导舆论,消除事件影响。

(八)由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局部门共同实施全市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按下达任务完成消费品农家店的新建工作;工商部门要巩固“一会两站”的建设成果,切实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网建设,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九)由农业、卫生、科技、质监、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市食安办、财政厅配合,按照《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十)由市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责任部门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由经贸、财政、科技、卫生、交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二)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县(市)级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信息制度。

(十三)市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

(十四)由经贸、农业、卫生、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公安、监察部门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省对我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与评价。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3

【关键词】无负压给水;市场准入制度;行业标准与规范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生活供水二次加压泵站已经是居民小区和城市高层建筑给水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目前城市给水管网局部水压不够高,还不能将水直接送到高层用户,这样就必须先将市政自来水泄至水池或水箱,然后通过二次加压泵站将水供给到用户,以保证每一个用户的用水要求。但由于管理不善、水池、水箱缺乏定期的清洗、二次消毒措施失效以及系统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水质二次污染已直接影响了供水水质安全,甚至产生了严重的水质污染事故。因此保障二次加压泵站饮用水质量与安全是不仅是卫生、水务、自来水公司等政府部门的头等大事,同是也是用户管理单位与供水设备生产厂家的急需解决的事情。另外随着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各地自来水公司供水能力的不断加强,曾经的定时定量供水为已成为历史,也为开发与研制新型环保节能供水设备提供了决定性的条件。

正是在以上相关的背景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研制成功并引入市场弥补了传统供水方式的不足。中国第一台无负压供水设备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研制成功并投放市场,但由于供水系统的法规要求和消费者的观念滞后,无负压产品一直没能得到推广使用。我国《城市供水条例》中曾规定:“禁止在城市管网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这是因为抽水时可能产生的负压会干扰水力工况,影响周围用水,甚至造成管网破坏。所以在工程设计时首先建一个水池或水箱,再用增压泵加压到用户供水管网。直到2003年“非典”期间,人们才对二次供水污染的严重性有了清醒的认识,特别是经过北京局部区域使用后,无负压供水设备所具备的彻底解决二次供水污染、节约能耗等优点,终于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2004年,北京市政府文件中将上述《城市供水条例》相关条款解禁,山东等省份紧随其后相继出台试用细则。现该类产品在北京已有近千台套产品在使用中,山东、福建、天津、广州等地区应用也较多。加之这种设备在节能、节水、节地、节省建设资金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成为了取代水池、水箱等传统二次供水设施的首选设备,从而导致市场需求骤然升温。

无负压供水系统是在传统变频恒压供水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它不是水泵、管件阀门、罐体和控制柜的简单组合,而是集机械、电子、信息、自控技术为一体的高科技产品。随着无负压供水概念发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科研单位及生产企业对无负压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在国内无负压技术根据市场上现有无负压的给水设备工作原理进行分析,无负压供水系统主要由变频调速水泵机组、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压力和流量传感器、预压自平衡器、控制柜、过滤器、倒流防止器等设备组成。根据其实现无负压功能原理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稳流补偿器和真空抑制器控制模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真空抑制器打开,空气进入稳流补偿器中,使原本封闭的补偿器变为断流水箱,抑制负压产生,另在稳流补偿器中设置液位控制,当低于低位时,水泵停止工作。

(二)自控限流模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通过压力传感信号的反馈,采取限制变频器,使水泵不超量取水,而当市政管网供水满足要求时,系统恢复正常。

(三)压力控制点方式

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足或用户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供给能力时,直起变流量恒压供水泵,待供水满足要求后,系统恢复正常。

尽管无负压供水设备企业这几年发展很快,但它在相关标准以及技术环节等方面还是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它的应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由于它缺少二次储水装置,市政供水一旦有故障,整个设备停止运行而处于停水状态,因此对于那些不能间断供水的特殊用户,它并不适用。其次,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设备,技术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成熟,应用条件也有待于市政供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再次,也是更为关键一点,整个行业无国家统一标准可依、可行,各企业都按自己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无负压设备生产企业已从三、四年前的十余家猛增到近千家。这些企业规模大小不等,技术与售后服务也千差万别,最大的资产上亿元,拥有先进的数字化生产线,小的只有十几人手工作坊式生产,抛开技术因素不谈,其质量的差距便可能天壤之别。仅是如何使产品不产生负压一项,各企业使用的方法就不尽相同,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另外该设备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应用的,对管网压力,供水量等都有一定要求,但有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些要求,在一个位置定点取水,抽水过量,致使管网供水不足的停水现象。因此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无负压设备接入管网,有可能使管网超过承受能力,也有可能使劣质产品乘机充斥市场,给用户用水和管网安全带来隐患。

正因为无负压供水设备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以现在无负压供水设备行业的状况令人担忧。因此,必要的措施是:首先要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际应用情况,尽快制定国家标准与规范,来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研制出既符合国家标准又具有企业特色的技术含量高、质量过硬的产品,并增强企业的服务与参与意识;其次要保护知识产权,要认真审查企业的技术来源,以杜绝那些剽窃技术、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再次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准入条件,由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市场固然不利于技术提高和行业进步,但无原则的一窝蜂涌入同样不是市场经济的真正诠释。因此参照国内外相关(下接第172页)(上接第171页)行业的规定,对企业资金规模、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售后服务等制定硬性指标,限定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必须的是供水产品,这样能保证生产企业的实力和所生产的产品与其所承担的售后服务责任相匹配,也有利于行业有序、规范发展;最后应发展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由协会同各企业携起手来,共同制定游戏规则,维护用户、企业以及国家的利益,保证这个行业能得到持续发展。通过以上措施,相信对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对无负压行业、消费者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产生积极意义,使无负压给水设备的使用更科学、更合理、更环保、更节能,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姚宏,田盛.二次加压泵站运行现状及节能改造措施浅析[J].节能技术,2002,(4).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4

日本的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均依法行事。最早的《批发市场法》于1923年制定并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完善,目前成为规范全国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批发市场;必须建在人口20万以上的大城市,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主持开设,由合乎要求的株式会社运作经营,所需费用由国库拨款补助和从政府公库、公益企业、金融与公库给予货款等多渠道解决。据日本《农业年鉴》资料,本世纪初全国共有中央批发市场80余家,分布在全国50余个大城市。其中,主营果蔬的70余家,其余的为主营水产品、肉蛋类、花卉类等。有些经营同类的农产品的称为专业批发市场,有些是经营两类以上农产品的称为综合批发市场。

第二种是地方批发市场,由都道府县知事批准,主持开设者既有地方政府,也有公司、农协、海协等。地方批发市场中有10%左右是公立的,所需资金由国库补助或公库货款;其余的为民营的,所需资金是集资或货款解决。据统计,日本全国共有地方批发市场1000余家。另外还有够不上规模的小型批发市场800多家,多由公司或农协开设,据《日本农业年鉴》统计,农产品总营业额中中央批发市场占一半左右,地方批发市场占40%,其余的是小批发市场占的份额。

日本批发市场交易主体有组织货源能力强的大批发公司(一级批发商)和众多二级批发商。许多批发市场都实行会员制,经市场交易主管对批发商资质条件审查合格后给予进场交易许可。每家批发市场都有3-5家一级批发商参与交易,每类商品至少有两家一级批发商经营,以避免垄断。二级批发商是中间商。一级批发商接受农协和专业农户委托,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商品卖给竞买者。竞买者多为二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买得商品后再转手卖给商店、超市、餐饮业者、加工企业等。据规定,一级批发商只能从场外组织货源,无条件接受委托,不得在场内倒买倒卖,更不能囤积居奇,它们同生产者、农协、农户是委托关系。费是统一规定的,如蔬菜的费为8.5%,水果为7%,水产者为5.5%等等。

为了避免二级批发商串通压价及场外交易等不法行为,《批发市场法》及其实施细则严格规定:一、批发市场通行的交易方式为拍卖,拍卖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协卖方式,更不得私自交易;二是鲜活商品必须当日交易,不得推迟到第二天;三是货款以现金结算,且要在规定期内结清,不得拖欠;四是一级批发商的费必须按标准收取,否则为违规。

据日本多年的运作经验,批发市场有如下五种作用:一是商品集散作用。农产品生产具有分散、多样化、多品种、小批量等特点,通过批发市场可以及时将这些农产品集中起来,并迅速、及时、准确地销给零售商。二是价格形成作用。各种不同质量的农产品集中在批发市场,通过公开拍卖,竞买者可互相比较,并结合市场情况出价购买,容易形成市场公认的公平价格,尤其是中央批发市场的价格对全国市场都有影响辐射作用。三是货款结算作用。由于批发市场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又有财务监管和信用担保等手段,因此避免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互相拖欠,保证了及时结算。四是促进了商品的分装及流通加工作用。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都经过了收后处理、分装、小包装及初加工,避免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污染、浪费和污染环境。五是信息传播作用,农产品的生产、消费、市场流通、价格波动等信息能及时通过批发市场反映出来并通过各种媒体传向全国,对政府部门、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均有较大参考作用。

2.但是,这种流通方式也存在许多弊端,主要有:一是流通环节过多,由农户到农协集货,再经一级批发商转二级批发商到零售商,供给消费者,中间经过几道环节,每道环节都要加流通费用。尽管政府给予补贴和支持,但鲜活食品售价过高仍是很大的问题。二是这些农产品几经周折从主产地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远距离运输,这既加大了运费,又容易产生损耗,损耗的结果反过来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水果为例,其流通费用约占售价的50%,而蔬菜则据品种不同流通费用占到30——60%不等,肉类流通费用约占30%。由于流通费用过高,尽管商品最终售价不低,但生产者所得仍然较少,导致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不满的情况。因此,近年日本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流通方式,如通过生产者组织的集货中心直供超市,但占比仅有7——8%,且存在私下交易容易和受供求状况影响,且易不规范等。

2、工业品的流通

(1)农业生产资料流通

日本的农业同欧美相比具有分散、小型、劳动密集、精耕细作等特点,而其化肥、农药、能耗、农机的单位耕地面积使用和占有量均居世界前列。日本农田化肥年均用量约为:氮肥每公顷90千克,磷钾肥80千克。农药年均用量约为14千克,是美国的5.4倍、德国的5.8倍、瑞典的5.6倍。现日本已全面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农机持有量达250万台(套),总动力达800万马力。另外,在饲料、饲养、农产品收打、售后处理、分级、包装、农田水利建设等需要大量机械设备,所以这是装备及配件的供应、流通是个很大的产业。

日本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农协,另一个是农资专营商。前者所占市场份额高达80%以上。

(2)日用工业品的流通

日本日用工业品的流通形式多种多样,其中零售环节有小商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购物中心等。小商场又分为方便店、专门店、杂货店等。流通的主体有综合商社、垄断加工企业的销售系统、股份制企业、农村的农协及家庭式店主等。日本的日用工业品往往根据商品的特性有不同的流通形式和不同的流通主体。例如,汽车、机械、金属产品、日用化工品主要由综合商社开设的专门公司或生产企业的商经销,服装则主要通过品牌商、专营店和百货店经销,日用百货、电器、食品、文化用品等主要由超市、百货商店及众多的便民店、杂货店经营。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5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现状;问题;对策

市场准入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所谓食品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食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准予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开展食品市场准入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的有效措施,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更是国内食品质量管理的必然趋势。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可以阻止有毒有害食品走上城乡居民的餐桌,而且可以促进安全优质食品的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QS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现状

1.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类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数量不断增多,食品种类不断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然而,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和2003年先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2003年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2005年又增加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其范围共包括28大类食品。

1.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实施“放心菜”、“放心肉”等工程,探索了一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方面的典型管理模式,为全国食品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河北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模式、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监管模式、云南无公害养殖及肉制品EAN.UCC射频管理模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蔬菜安全可追溯管理模式。

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意识明显加强、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

虽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已经涵盖了28大类食品,但是,目前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市场中,检验对象主要是蔬菜,特别是蔬菜中的叶类菜,而对果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检验和对牛、羊、禽类产品的检疫很少。同时,在检验项目上主要是检验蔬菜的有机磷含量、畜禽产品的兽药含量,其他项目的检验很少。这样的检验对象和检验项目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也难以满足消费者放心购买的要求。

2.2 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真正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比较少,技术监督部门长期以来主要从事的是工业产品的检测,农业部门从事的是土壤的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从事的是进出口产品的检测,而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我国目前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以速测为主,由于手段过于简单,还不能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充分地信服。特别是当纠纷发生时,速测难以拿出可资参考的依据,是市场准入碰到最大的难题。要精确检测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还得依靠精密设备。速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存在一定的风险。

2.3 市场准入缺少联动机制

市场准入的中心环节在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可是由于城市市场的复杂性,在管理上存在不少困难。由于市场的分散性,一些市场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些市场不采取,那么不合格食品就有可能从一个市场串到另一个市场。同样一个城市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个城市不采取,有害食品就有可能从此城市进入彼城市。这样市场间的相互串动,是食品市场准人工作的大忌,不能实现市场的联动,不真正地建成食品市场准入市场网,就不可能真正地把有害食品拒之场外。同时,一个市场或一个地区的食品经过检测后进人另一个市场,难以得到当地部门的承认,再次检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制约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步伐。

2.4 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对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导致一些城市食品领域虽然实施了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违反制度或不遵守制度的商家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惩罚,相关罚款力度也不够,如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者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此过低的惩罚,造假者、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所以才有屡罚屡犯者。这些法规的欠缺导致制度执行的乏力与低效。另外,即使市场检测出了问题的食品,也仅仅只能说明此批食品有问题,可能市场有权不让其在市场上销售,但是要做到销毁或追根溯源比较困难。因为现在我国尚没有完善的配套处理办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市场准入说起来十分动听,但是真正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5 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还不规范

由于对外地食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地准出等很难做到完全监控,而我国有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食品市场上外地食品的数量占到

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来自外地的食品占其每年消费食品的比例相当大,但外地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却参差不齐。从市场检测结果看,很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均来自外地,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难题。如何在保证市场正常流通的情况下,规范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我国还没有一套很成熟的方案。

2.6 质量体系运行不规范

根据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10个方面是必备的条件。在质量体系运行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如:未按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库房等处所安设防蝇、防鼠、防止昆虫侵入、隐藏和孽生的有效设施,或虽有设施,却未真正起到防设作用;未按照环境卫生要求,做到保障产品质量的卫生环境条件,如车间有卫生死角,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等;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生产工序,有效记录未真正起到追溯产品质量的作用。

3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对策

针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从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水平。

3.1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在于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因此,应该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条例》,以法规方式,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内容、条件、程序。并且按食品的类别、品种,通过应用、完善和补充制定食品上市标准,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

3.2 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

针对目前我国在实施市场准人中存在的检测机构不健全、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以及检测手段落后等问题,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应该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门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同时,扩大市场准人检测的对象和检测项目,引进检测的高端设备和高新技术,改变以往市场准入检测只能检测食品中高毒高残留农药(如甲胺磷等),而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项目(如蔬菜中的亚硝酸盐、腌制蔬菜中的有害微生物、毒素等)无法开展检测的局面。另外,应分期分批培训检验人员,加强检验人员检验能力的培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3 建立市场准动机制和惩罚机制

在提高食品市场准入覆盖面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各个市场之间通过互联网有机的联系起来,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信息的共享,从而将不合格的食品拒之门外。并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检测结果的互认。防止农民因重复检测而增加额外负担。同时,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惩罚处理措施,给经检测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提供依据。此外,还应该制订一套针对外来食品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

3.4 扩大市场准入的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是关乎老百姓生命的大事,不能出一点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还只有部分食品市场实施了市场准入管理,这一现状与消费者的要求差距较大,要全面提高我国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就必须增加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数量。因此,对那些还没有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提高其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并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市场准入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它们尽快具备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条件,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水产品审查细则范文6

论文摘要:新公布实施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标志着政府节能采购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它旨在通过推广节能产品使用、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地方政府采购,如何贯彻落实好节能环保政策,推行节能环保产品,为缓解资源能源紧张、保护环境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此,本文作者结合当前我国开展节能采购的现实情况,谈了自已的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针对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的现状、要求,充分考虑到节能和环保在今后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重点提出了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推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科学论断。为此,最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联合召开 “落实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座谈会,公布了新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这次座谈会借十七大的东风,认真研讨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的新起点、新标志,必将通过实施强制性节能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全社会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局面。

一、 基本情况

从有统计的年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平均增长约77%。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其他部门经济增长的速度,成为带动经济、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要求,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着手建立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三年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范围从第一批9类(7类节能产品、2类节水产品)发展到33类(26类节能产品,7类节水产品),极大地拓宽了政府节能采购的范围。同时,达到节能要求的产品也从86家企业的 1526个型号产品,发展到 525家企业的 15087个型号产品。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Ⅸ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151号),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同年 12月 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公布了新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标志着政府节能采购进入实质胜实施阶段。这是继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 12月 17日印发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工作的又一重要政策。对节能产品的采购从优先采购到强制采购,充分表明了政府对节能产品的优惠措施和扶持态度,意义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节能采购意识不强。由于政府机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为公众服务所需的产品,大多数政府机构的消费属于“公款消费”,一些采购人花国家的钱不心疼,存在着盲目消费,在相互 “攀比”心理的影响下。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一些采购人,在向采购机构申报或委托采购项目时,只提出要买什么东西,而不提具体要求,在采购工作中,只是一味地迎合采购人的意图,审查采购项目时,只注意采购方案的可行陛,而不注意所涉及物品的实用性和节能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机构的节能意识淡漠,因此对国家推行的节能政策视而不见。

2.配套政策措施不全。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就出台了《实施意见》,公布并调整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于今年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2O07】51号),从当前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府采购现状看,这些文件出台似乎稍稍晚了 些。同时,在日常采购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不知道国家已经出台了 ((实施意见》,更有甚者认为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所出台的毕竟是实施意见,没有强制性,不愿意变更采购方案,不愿意调整项目采购清单。因为这主要是法规制度不健全,在推行节能采购中,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3.法规制度执行不力。按照 实施意见 的要求,采购机构在为采购人实施的一些采购项目中,当对其采购方案进行审查时,建议采购人选择节能产品清单中的产品,采购人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予以拒绝,拒不接受采购节能产品的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享有一定权利的,政府采购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活动 ,对其要采购什么或者不采购什么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在项目采购清单的确定上,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强迫 ,采购人是否能落实《实施意见》而采购节能产品,这还要看采购人自己的意思,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采购人自己。

4.部门协调配合不紧。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普遍存在着节能意识淡漠、政策观念不强的问题,由于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监督检查不力,《实施意见》是根本没有办法落实的,节能产品采购也是没有办法推行的。在一些采购项 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督检查的缺位,再加上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一些部门、单位尽管未执行 实施意见 、未按节能产品清单采购所需物品,也能轻松 “过关”,致使节能采购政策的执行大打 “折扣”。

5.监督检查力度不严。 实施意见 指出,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但采购人在采购时,如果不落实 《实施意见》、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时,谁来监督、谁来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机构在落实实施意见 、推行节能采购中都有什么职责、负什么责任?等等 ,《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意几个方面

1.“强制性”是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本质要求。政府节能采购政策不仅能够通过市场利益机制直接作用于供应商,还可以通过节能清单等方式表示政府和社会对节能产品的认可和鼓励,从而强化社会其他采购主体的节能采购理念,既有利于社会性节能消费,又能在更大程度上推动供应商节能产品的开发和供应。

2.强制节能采购的依据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实施强制节能采购的重要前提,就是制订科学的、客观公正的节能产品采购依据。对此,至少有3个基本要求:一是有科学的节能环保评价标准和体系,形成真正能反映节能的标准或清 二是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监督管理机制,保障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建立立体的、动态的节能依据(清单)体系。

3.节能采购政策实施需要综合运用与配合协调。按照政府采购的本质特点和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应该贯彻诸如采购国货、激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多种政策要求。促进政府节能采购是多种政策之一,因此在设计和使用节能采购政策时,也不能只考虑节能一个方面,还需要考虑多种政策之间的综合运用与协调。

4.强制执行是实施节能采购政策的最根本保障。强制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要求是强制的。即政府在涉及节能产品时,必须有明确的采购节能产品要求;二是要严格地按照政策执行,不能规避政府节能采购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加强节能产品采购的监督与处罚。只有具备强制前提 ,节能采购才会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5.强制执行节能采购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决定政府采购必须一切公共利益出发,在保障满足政府对于工程、货物、服务功能需求的同时,必须有利于实现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公共利益目标,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这种 目标,这是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采购不能替代的。

四.几点措施

针对上述几方面问题 ,笔者认为,要推行节能产品采购政策,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得力措施,深入、持久地推进政府节能采购政策的IliON实施。

1.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是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导向作用,面向广大采购人做好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鼓励和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生产和经营 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对纳入其中的产品及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给予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尤其是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要实行强制采购。

三是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环节入手,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需求,重点抓好招标和评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对于“节能政府采购清单 中列明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加大检查力度,狠抓落实。对于 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之外的产品,在投标、评标中也要考虑投标产品的节能因素,酚隋科学合理地确定权重分值。

2.健全制度,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法规强制执行。要建立健全实施节能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以促进节能采购政策能依法贯彻落实。

一是要加强法规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 ,解决在节能产品采购上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建议根据已经出台的 实施意见》和 已经公布的节能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国家要适时制定或修订并颁布有关节能采购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采购法规体系。

二是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要从技术标准建立、评价方式选择、实施机构筛选、产品目录确定、清单产品抽查、调整更新机制公开透明等七个方面应加强监管和公开监督,以保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工作。

三是结合节能采购的实际,尽快完善节能采购的制度体系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在制度体系建设中要注意政府采购的各类办法之间和节能采购之间的衔接。同时,要明确节能采购的法律地位,尽快建立标准化指标体系,对认证制度、节能产品的参考标准、评审程序和考核指标等进行规范和明确。

四是国家应将推行节能采购政策列入部门规章制定规划,要尽快出台有关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管理办法,作为 《政府采购法 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推行节能采购政策中的职责、权限,还要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在节能采购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对违纪、违法的处罚办法。 作考评体系,加大法律监督检查力度。

3.强化监督,着重加大政府节能采购惩治力度。

一是推进各预算单位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强化各预算单位节能环保公共消费意识,加大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执行力度,对各单位采购资金、采购项 目进行认真清理,强制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从源头上优先选择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二是加强对节能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作中,对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清单过程中是否落实了节能采购政策、拟采购的物品是否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是否具有节能意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对节能清单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能执行国家的节能采购政策,是否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组织生产,降低消耗,能够实现最大节能效果的产品。

四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拒绝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舞弊行为。对不能严格遵守和落实这项政策功能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 《采购法》和 《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法取消采购结果和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4.加强配合,提高政府节能采购综合协调能力。

一是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组织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节能采购的规范和标准,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土地、环保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快制定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

二是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从采购目录的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准上,充分考虑推行节能采购政策的需要,全面落实节能产品采购政策。要从采购文件的制作、项目采购清单的确定以及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所制定的采购评价标准、评标办法以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要实行备案制度,把是否具有节能意识、能否执行节能采购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发挥强有力地强制节能采购合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节能型产业发展,要跟踪、总结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实施后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 研究提出对策,为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保证。

四是要完善激励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快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

5.扩大宣传,拓宽社会对政府节能采购认识面。推行节能采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采购节能产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认识。

一是要对政府机构实施培训和宣传教育。要让政府机构能认识到推行节能采购的重要意义和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增强采购节能产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宣传和培训中,要让采购人对节能产品的采购政策有一个认知感,使他们能够提高执行 实施意见的主动性以及遵守和执行 《实施意见 的自觉性。

二是对所有的专家评委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要让专家评委和采购监督管理充分认识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以承担起严格执行 实施意见》的重要义务和责任,使他们在具体的评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 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增强对 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能力,从而使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能够真正地落实到位。

三是还要对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激励他们改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促进我国节能和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激励供应商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达到规定的节能或环保要求,使企业增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6.严把关口,加强对政府采购程序的重点控制。

一是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节能产品目录的范围编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预算编报中说明。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 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预算。

三是在招标文件制定环节,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四是要改进采购评审方法和规范评审环节,简化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准入程序,在价格扣除和评分加分方面对节能产品实行政策倾斜。对经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5%-10%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5%一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和予以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服务费用等措施。五是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 ,对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 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7.落实政策,全方位提高政府节能采购执行质量。

一是科学选择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在调整清单上,要把握好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根据采购需要、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

二是积极探索清单外产品节能采购。在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时,政府对非节能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也要制定节能产品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积极倡导企业重视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