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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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1

2017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二、活动主题

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德法并举是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要严字当头,坚持“四个最严”,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发挥政府监管纠正市场失灵、提升市场效率的作用,推动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从数量需求向安全、优质、健康需求的结构性转变;要运用创新社会管理和统筹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市场自律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多元主体,构建各方参与、严密有序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事业步入共治与共享互为支撑的发展轨道。

三、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宣传周主题,突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的理念。

(二)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7〕14号),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权威性。推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从满足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出发,促进餐饮业提高安全质量。

(三)结合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大力宣传遵法重信典型,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普知识普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五)大力宣传我县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各有关部门狠抓落实,严格监管,加强治理整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做法及成效,展示我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成果,提振公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提升社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活动安排

(一)县级层面。县可根据今年宣传周活动主题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层面的活动方案。

(二)社会层面。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市场主体,行业协(学)会,广泛开展面向广大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和媒体记者诚信从业、知识普及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学校层面。各级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各级工、青、妇群众组织,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青少年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与科学消费、理性维权的观念。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建立全社会积极参与、战线系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要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排查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宣传主题,注重活动实效。要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服务,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并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可通过互联网下载)。要注意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积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手法。要加强宣传周期间的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创新活动形式,形成互动传播。要把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规律,激发公众主动参与观点表达和体会分享,形成更具群众基础、更加贴近生活的互动式传播。要切实提高宣传文案设计能力,积极应用制图制像等可视化技术,增强内容表现力和感染力。要认真筹划活动内容和形式,按照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则改进宣传方式,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吸引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2

县卫生局严格执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机构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卫生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 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强对职业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2.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职责调整中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卫生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县卫生局已经承担起食品综合协调职责,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仍未完全到位:行政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监督管理和执法仍由县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查员承担,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不一致,导致执法困难。

三、“三定”规定和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县卫生局严格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执行,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设置符合“三定”规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不存在超编进人等问题。我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在医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四、建议

尽快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真正落实到位。在卫生局增加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职能的情况下,人员应相应调整;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应尽快组建自己的执法队伍,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3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上海市人大代表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问题高度关注,多次提出立法建议。最终确立了“既落实国家授权地方立法的任务,又重在解决本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立法总体思路,形成《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

2011年9月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下称《办法》。那么,这部地方法规对上海市的食品安全问题能起到作用吗?具体有哪些措施?

【现象】目前上海市对食品的监管模式为“分段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餐饮领域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还有农业部门、商业部门承担相应的食品源头监管,看似全面,其实总有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处,形成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管不到”的局面,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踢皮球”或出现监管盲点,需尽快加以解决。

【条款】《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解读】本次立法制度创设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网。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真正解决了“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

【现象】如此多的监管部门,市民遇到问题该向哪个部门进行举报呢?有这样一个例子,市民李小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巧克力,回家拆开后发现巧克力已严重变形且表面出现霉斑。气愤的李小姐去该超市理论退货后,还欲对此进行举报,但她拿起电话时却犯了难: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还是质量技术监督局?

【条款】《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可拨打举报电话,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解读】上海市将搭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公布统一举报电话,避免市民在投诉时不知该向何部门投诉、打投诉电话却被告知不归该部门监管、市民感觉投诉无门等尴尬情况。同时,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经过广泛调查并征求市民意见,将公布有奖举报方案,鼓励市民举报,真正实现全民监管。

【现象】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后,在“风声不紧”的时候会再次复出,改头换面,继续坑害消费者,赚昧心钱。

【条款】《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解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一个有效监管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诚实经营的好方法,避免了那些黑心老板“今天关门大吉,明天粉墨登场”的情况。如果全国都能实行这样一个制度,也将避免那些不法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从根源上杜绝了那些不法商贩。

【现象】在人们还没正确了解什么叫“食品添加剂”时,三聚氰胺、苏丹红、塑化剂等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出现在人们面前,且被人们误解为是“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剂也确实存在过量和超范围使用情况,这让市民们总是误认为,只要是添加剂,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甚至到了“谈添加剂色变”的地步,从而导致市民对食品安全越来越没有信心。我们吃的东西里到底添加了什么?又有多少美味是勾兑出来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食品安全不仅仅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关,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无论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食品安全无疑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1.《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之前是分段监管的,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也是入法的。但这种分段监管制度,并没有实现各个阶段监管的无缝对接,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尽管《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职权有了明显的划分,还制定了国务院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协助各部门安全监管的执行工作,但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合力机制等各个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真空地带没人管理,呈现出法律监督的空缺,最后形成行政执法严重的资源流失。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改革之后,食品安全法需要抓紧进行修改。要把改革的成果通过修改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修改法本身也是改革,改革就是变法,就是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当中不合理的问题,然后经过一段实践把改革成效看得准的,实践当中有效的这些,通过修改法再纳入到法里面,最后再按照法律来运行。改革后,修改法律后,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想

除了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相关成果写进法律外,还需要完善一些监管制度。

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检验检测体制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当前,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制的基础架构已形成,为确保食品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情况和当前的需要依然有很大距离,在检验设备、技能、人才、技术、消费等各方面存在不足。对此,构建全面食品安全检验体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要素。应该整理并有效运用应有的食品检验检测部门,构建标准协调相互信任的体系,以免做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浪费资源;要和国际先进的技术相结合,增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技能的开展;构建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呈现监管立即反应,经常公布相关信息,激励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构建部门监督性抽样体系,经常对食品来检验,确保检验食品环节的风险,为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监管给予科学的依据。

2.2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食品召回制度,但是这种方法针对食品换回体制的制度比较宏观一些,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真正做起来还不够。可以说,食品召回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是刚开始的过程,好多困难必须要解决的。只要有效监督“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召回,加大惩处力度,食品安全才能落到实处。

2.3完善处罚机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机制是指经过法律法规机制要求的由加害者给付受害者重于其经济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赔付。导入惩罚性赔付是呈现出补偿性赔付所不能给予食品安全状态对法律体制的需求,惩罚性赔付体制应有体谅弱者、避免、惩治和提前做到非法行动等特有功效,做到每项法律体制为使社会秩序正常,确保社会大众利益而做到的有效选择。从行政惩罚的立场增加处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体制关键是对违规的惩罚,但是惩罚体制的力度不够,应加大一些。

2.4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

有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可能表现出长期性的损害、隐蔽性、赔付数目非常大、索赔路程较长等特性,而食品生产厂商已经处于经营困难,面临倒闭破产的局面,同时消费者向厂商索赔是不现实的,假如消费者很难得到及时补救和有效赔付,那么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探索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显得尤为重要。基金的来源,可以由国家拨付、社会捐助和食品生产企业一起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妍.浅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5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天祝县工商局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同时,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学习,掌握精神实质。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后,该局迅速制定学习计划,将《特别规定》作为本局近期学习的重点,同时迅速将《特别规定》单行本发给全体执法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并专门下发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立法精神,解读相关条文,掌握《特别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等内容,梳理出《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交叉点与不同点,加深对《特别规定》的理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宣传,引导经营自律。为达到宣传的实际效果,该局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一方面组织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县城中心地带设立咨询台,发放《特别规定》、食品安全书籍、消费者维权等宣传资料,并现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食品安全等问题。另一方面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市、学校食堂、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负责人召开学习座谈会6场(次),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做好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的要求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听取食品经营户意见。经营者就如何做好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进行了表态发言,进一步强化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第三是以辖区工商所为单位,广泛开展宣传《特别规定》活动。活动中,共散发宣传资料20__余份,《特别规定》单行本1000本,在辖区张贴宣传标语100多条,在市场醒目位置悬挂横幅7条,营造了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的氛围。

三、抓措施,确保《特别规定》落到实处。按照省、市局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该局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国务院关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和20项工作目标,首先制定了适合本辖区食品监管的实施方案及《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了目标责任,先后制定出台了《天祝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要商品入市制度》、《重点经营户管理办法》,重申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等一系列制度,确保《特别规定》的落实。其次该局以“抓监管,依法行政;抓亮点,示范带动;抓领导,统一思想;抓制度,强化监管;抓机制,强化责任”为工作机制,调动全系统执法人员积极投身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当中,有力地推动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为全县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要求工商所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上报县局备案,对辖区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实现有效监管,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是工商所管理重心有了明显前移。各所在市场巡查的同时,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对食品、重点商品经营人员的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列为重点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管辖区食品经营户全部建立了购销台帐,而且填写规范,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有望在年底达到100%。第五是要求各工商所利用一个月时间对辖区的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近一段时间的清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地段基本上杜绝了无照经营和证照不全的现象,此项工作还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3号)精神,联系我市实际,现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卫生局等14个责任主体的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二、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初级农产品的污染和超标残留;

(二)定期对生产基地、市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瓜类、原粮等产品中农药及其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情况进行抽检,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的风险预测;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检查认证产品标识使用和复查换证情况;

(四)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初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受理,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对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类等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对宾馆、饭店等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四)负责对无固定门店,但提供现场餐饮设施服务的摊点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内部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管;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七、市经济和商务局

(一)负责监管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重点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监管;

(二)依法对生猪和其它畜禽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负责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八、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三)组织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四)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市盐业公司

(一)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市宗教局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市公安局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食品恐怖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食品市场治安;

(四)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早夜市场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